今天,我們在地圖上看到方角折曲的長城符號,都覺得十分“自然”,至少從宋代以來,各類全國輿圖上便有了長城的“小像”。長城在宋代并沒有什么用處,徒為一種存在,編圖者把它與北方的河山畫在一起,說明這座人工建筑已合入北方自然的高山峻嶺,與它們結成一體,生為新一種天長地久的地理結構。再從人文方面看,長城不只是一道磚石土垣木柴僵落筑起的軍事屏障,作為大地上一個獨一無二且伸展遼遠的地理因素,它引導了一條特殊的人文地帶的形成。這一地理地帶的核心是長城,所以可稱為長城地帶。
中國文人向來有諛地的傳統,古代詩文已把祖國山水贊美得淋漓盡致,即使在不起眼的偏州小縣,也會有文人封點的“四勝”、“八景”。小時學作文,跟著傳統的語言格式走,也模仿過那一類的描寫。不過,有一處地方,得到的贊辭極少,這便是長城地帶。長城地帶在古代文人的歌詠中,只有弓刀、白骨與荒涼,在世代民間傳說中,也盡是些悲慘的故事。其實長城戰事,即使在王朝時代,也常常是遠逝的事情。可是在承平歲月,長城還是喚起人們不平靜的心理。“飲馬長城窟,水寒傷馬骨……君獨不見長城下,死人骸骨相撐拄?”長城地帶是一個悲劇地帶。
然而,長城地帶的悲劇屬性完全來自南方人在北望長城時的心情。在長城腳下生活的人們,不可能終年作冷月荒垣的感慨,他們像所有地方的人們一樣,必須利用當地的環境特點,開辟自己的生活空間,建立自己的社會地域。早在《漢書·匈奴傳》中已然披露了長城內外人民“往來長城下”的積極氣氛。長城的修建,作為一種新的地理因素,重新規定了人們行為的位置。原來的事情,可以在這里,也可以在那里,而現在,必須在長城。至少,長城的關口所在,都變成交流行為確定不移的會聚之所,交流程度的強化使這些地方突顯出來。比如作為長城關口的“宣大市中,賈店鱗比,各有名稱。如云:南京羅緞鋪、潞州綢鋪、澤州帕鋪、臨清布帛鋪、絨線鋪、雜貨鋪,各行交易。鋪沿長四、五里許,賈皆爭居之”。
長城地帶的形成,必定產生深遠的人文地理影響,作為地域屬性,它理應有一份獨立的資格。對那里的人地關系、社會景觀、歷史功能應給予獨立的考察。近代以來,對長城地帶在學術上率先進行獨立考察的為數不多的人中,有美國地理學家歐文·拉鐵摩爾(Owen Lattimore),這已是近六十年前的事了。拉鐵摩爾不是“胡人”也不是“漢人”,沒有站在某一邊(特別是南邊)而排斥另一邊的天然立場,而具備旁觀者的角度。另外,他對地域的分割不以國家而論,他的注意力亦不是重在“文明”不在“荒遠”,而能放大視野,超越政治與民族,將兩邊合觀為一個“亞洲大陸”。在對亞洲大陸作如此宏觀俯視,究其整體發展時,拉鐵摩爾發現“對漢族是邊緣的長城,對整個的亞洲內陸卻是一個中心”。
所謂“中心”的概念是,在長城的兩側,并立著農業與游牧兩大社會實體,兩大社會在長城沿線的持久性接觸,形成互動影響,反饋到各自社會的深層。這一中心概念的建立,糾正了以往以南方農業社會為本位的立場。以往絕大多數人在討論二者的影響時,話鋒向來在北方“野蠻”游牧社會如何“亂”了南方“文明”農業王朝這一端。至于南方對北方的影響,除敘述農業社會如何以貨物交流北方而外,便再無其他考察。當然,強調二者影響的相互性,無意要將二者的方方面面都拉到平起平坐的位置。但至少,在考察二者的關系時,不應將游牧社會定位為無內部運作、無實際進化、只行“侵邊犯塞”職能的一伙概念性人群。草原游牧社會具有從無到有、曲折演進的歷史,而這一歷史,由于地理的“緣分”,離不開南方農業社會的存在,更具體一點講,離不開長城地帶的存在。
拉鐵摩爾認為,在亞洲大陸,當南方農業社會未成熟壯大之前,無論哪里,都是種植、養畜的混合經濟。不能種植的地方,則幾乎沒有人煙,也就是說,不存在單純的游牧經濟,因為但凡人們可以種植,則不會選擇游牧。北方的人們聚集在草原邊緣的山地林莽之內,草原地帶本身是空曠的。后來,精耕農業在南方出現,農業社會形成,在地域上不斷壯大,向四面八方可能進行農業的地方拓展。在此期間,伴隨著部落(或國家與部落)間的爭斗。原始政治的不相容性,使一些部落被驅趕到幾乎不能進行任何種植的草原地帶,于是,純畜牧經濟出現,而在草原上的畜牧,必須游動,最終形成了游牧社會的一套組織辦法。在司馬遷的記錄中,“戎”——“狄”——“匈奴”名稱的變更正反映了這一過程。
關于草原社會的形成,拉鐵摩爾概括為五大特征:第一,放棄混合經濟而轉為完全的草原文化。第二,完全依賴天然牧場,無須飼料儲存。第三,移動權重于居住權,因牧場不能持久使用。第四,與馬廄不同的管理馬匹的高超技術。最后,熟練的騎術,這需要馬鐙和馬嚼的發明。他認為,是“中國從有利于建立中國社會的精耕農業的環境中,逐出了一些原來與漢族祖先同族的‘落后'部落,促成了草原社會的建立”。所建立的草原社會與南方農業社會同時發展,二者之間的地域遂呈現“邊疆形態”。需要注意到的是,此處所說的邊疆形態有其專門的內涵,它包括巨大的自然差別和社會差別,它是古代世界特有的歷史地理形態,與現代國家邊界不同,在美國和加拿大之間存在漫長邊界,卻根本不存在拉鐵摩爾所說的邊疆形態。
拉鐵摩爾進一步對長城出現所造成的影響進行了分析。他認為秦始皇長城的修建,加速了草原社會的政治發展,長城增加了所謂邊疆地帶的政治分割強度,使長城以外依存漢族的小部落不復存在,分散轉為統一,最后是由頭曼—冒頓整合起來的草原帝國。拉鐵摩爾多次強調,在農業社會與草原社會的關系史中,主要是農業社會限定了草原社會,而不是草原社會“擾亂”了農業社會。拉鐵摩爾的結論,主要出自宏觀理論分析,尚缺乏細致的實證考察。但將長城地帶看做核心,思考它的雙向影響,特別是到草原社會去“發現歷史”,其學術意義不容低估。
在長城地帶,人文地理與自然地理一樣具有過渡性,它是一個滲透著農業和草原勢力的世界,一個兩種勢力接觸并匯合于此,而不能被任何一方永遠統治的世界。但是,所謂“過渡性”是相對于“農耕”“游牧”兩個便利的概念而言,任何一個在歷史上、在地理上長期存在的社會形態,在事實上,都是非“過渡”性的。在這里,也需要我們去發現歷史。在“過渡”社會中,因“正常”社會的統治者無心認真經營“過渡”政治,這里的政治永遠是消極的。但“過渡”卻是進行貿易的絕好地方,在這里,貿易永遠是積極的。長城地帶可能是一個由軍事驍將和商業奸雄控制的社會。然而,正是由于在長城地帶不可能建立完整的內地體制或草原體制,單于與皇帝都不善于管理一個半農半牧的社會,因此過渡地區的人們有機會較多地受到自己利益的支配。
利益與機會是統一的。在長城地帶,社會組織、社會控制的松散性是其主要機會形式。據《明會典·戶部·屯田》記載:這里的“軍余家人自愿耕種者,不拘頃畝,任其開墾,子粒自收,官府不許比較,有司無得起課。”徭役租稅的疏漏,人口的流散,造成更靈活自由的集市經濟,官府更易于同商人勾結,向來嚴謹的軍事活動,在這里,也充滿商機。清人納蘭常安在《行國風土記》中記道:“塞上商賈,多宣化、大同、朔平三府人,甘勞瘁,耐風寒,以其沿邊居處,素習土著故也。其筑城駐兵處則筑室集貨,行營進剿時亦尾隨前進,雖鋒刃旁午人馬沸騰之際,未肯裹足。”因為有暴利在前,商人們一不怕苦,二不怕死。
因為軍事與商業的突出地位,這種地區人們對于城鎮(堡)的依賴大于其他地區。邊地城鎮的問題,是許多長城地帶的研究者(包括拉鐵摩爾在內)所忽視的一項內容。施堅雅在一九七七年曾指出,必須注意邊地城市在軍事防守與社會管理兩方面的職能的和諧性。一九九六年,美國年輕學者Piper Rae Gaubatz(中文名字:高貝貝,現為馬薩諸塞大學地理學助教授,一九八七年九月至一九八八年十月曾在北京大學地理系作高級進修生)出版了一部研究中國邊地城鎮問題的專著,對長城地帶的城鎮歷史地理進行了系統考察。她提出,長城地帶的城鄉發展模式是,城鎮先于農村,城鎮重于農村,而城鎮更多地受到商業而不是農業的支撐。城鎮顯示自身的意義不在于規模,而在于功能。由于軍士們或多或少都要從事生產自給,軍鎮向民鎮的轉化,是普遍現象,許多軍鎮在轉化開始以前便已多少具有了民鎮功能。
城鎮問題的提出,使長城地帶的研究向前走了關鍵的一步。這里與長城共存的不是荒原,也不僅僅是稀疏村落,還應包括沿邊城鎮,而城鎮與長城的關系更為直接,應該說主要是城鎮與長城共同組成這里的人文地理結構。從長城城墻擴展到沿邊城鎮,使我們的觀察從軍事學移人社會學。由于沿邊城鎮在據守、管理、交通、商業、金融、手工業諸方面的社會職能,長城地帶的社會生活才得以運轉,長城自身也才能具有活力,離開人類社會的支撐,長城只是一件死物。
放眼歷史而觀長城,其活力貫穿于軍事、社會、經濟、文化等一系列層面。長城地帶,以兩邊為腹地,兩邊的社會發展規定著它的意義。長城的意義在最后一個王朝時發生重大轉變。康熙皇帝的名言“在德不在險”,“眾志成城”對長城進行了功能上與道德上的雙重否定。其實,長城意義的驟降并非由于人們道德上的覺醒,滿族上層與蒙古族上層的政治同盟,清政府在草原社會施行的政策是其本質原因。取代長城的不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德”,而是那個實實在在的理藩院。王公制度、昭廟制度減小了草原的移動性,增大了草原的分割性,草原社會因此出現深刻變化。變化內容之一是弱化了草原社會的軍事屬性,利益不再來自戰爭,而由貴族政治、宗教組織決定分配。
經過歷史的曲折發展,長城時代終于結束,咒罵長城恨不能將其哭倒的歷史故事已不再動人。在新的時代心態下,長城得到了道德重建,“修我長城”成為恢復民族自信的號召。長城地帶,曾為家鄉,現在面臨的是全面的社會更新。
《中國的邊疆》,拉鐵摩爾著趙敏求譯,正中書局,一九四一年版。
Piper Rae Gaubatz:Beyond the Great Wall:urban form and transformation on theChinese frontiers.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