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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秦律溯源
   第一節 先秦時期的“刑”、“法”、“律”
       第二節 秦律與春秋戰國時期諸國法律的關系

第二章 漢代法律考述
   第一節 《九章律》之沿革
   第二節 律·令·科·比
   第三節 "經義決獄"的實質與作用

第三章 秦漢刑制的演變
   第一節 先秦刑制蠡測
   第二節 秦律中之肉刑與徒刑的關系
   第三節 漢代刑制的變化

第四章 秦漢法律的倫常化
   第一節 法家的倫常觀念與秦律中的倫常秩序
   第二節 漢代法律的倫常化

第五章 秦漢法律與社會等級
   第一節 皇權與法律
   第二節 社會等級與法律秩序

第六章 秦漢法律與經濟發展
   第一節 契約
   第二節 工商業方面的法律
   第三節 保護生產可持續發展的法律
   第四節 法律運行機制對經濟發展及百姓生活的影響

第七章 秦漢法律與吏治
   第一節 法律對官吏的制約
   第二節 秦漢時期的"文法吏"

第八章 秦漢時期的執法
   第一節 循吏與酷吏
   第二節 關于秦漢時期執法的思考

結 語
后 記

秦漢法律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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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秦漢時期的執法


    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沒有法律,無以治國安邦,法律是統治階級治理國家、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這個道理古人早已認識到。但是法律被制定出來之后,并不能自動運行;法律的運行,需要相應的執行機構,需要熟悉法律的執法官員;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沒有人來執行,或者用人不當,都將是一紙空文,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法律的運行機制,關系到法律的執行狀況;法律能否得到嚴格的貫徹執行,直接影響到法律的威信與效力;法律的執行效果,又關系到社會能否安定、百姓能否安居樂業。司馬遷說:"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 可謂一語中的。
   就秦漢時期而言,法律的內容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的變化而不斷調整、變化,執法狀況在各個時期也不盡相同,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使社會呈現出治亂興衰的不同景象。總結其執法中成功的經驗與失敗的教訓,在今天仍有借鑒意義。


                       第一節 循吏與酷吏


   自從《史記》首先為循吏和酷吏立傳之后,循吏和酷吏便成為歷代修史所關注的兩種重要的官吏類型。考察秦漢時期的執法情況,對史籍中經常提到的這兩種官吏應特別加以關注。一般認為,循吏代表儒家的"禮治",而酷吏則代表法家的"法治";前者重視教化,后者重視嚴格執法。對于這種觀點,本文不敢茍同。仔細分析一下有關材料,不難發現,循吏確實重視教化,但是也決不忽視法律的作用;而酷吏大多屬于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鷹犬,所做所為多超乎法律之外,決不能稱之為"法治"。如果說"法治"是指嚴格依法辦事,而"人治"是強調執法者的個人意志的話,應該說循吏的所做所為更符合"法治"的精神。茲分述如下。
       一、循吏與執法
   司馬遷對循吏的定義是:"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無稱,亦無過行" ,"不教而民從其化,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 。《史記·循吏列傳》中所收錄的春秋戰國時期的循吏,可謂自覺遵守法紀的楷模。例如: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伏劍而死。
這些人并沒有做出什么驚天動地的偉業,但身為執法官員,自覺遵守法律,以實際行動感召、教育其下屬官吏和普通百姓,這與專任刑殺、血腥恫嚇相比,當然更容易為人所接受。司馬遷為循吏立傳的目的,決不是要否認法律的作用,而是旨在說明"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 --只要執法官吏以身作則,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就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如果說《史記》中的循吏主要側重于強調官吏自覺遵守法律的話,兩《漢書》中的循吏則更重視官吏的事功,亦即理政治民的能力。要而言之,漢代循吏的政績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富而教之",二是尊重法律。
      a."富而教之"
   循吏在這方面的所做所為,基本上是對儒家法律思想的實踐。儒家的法律思想可以用《論語》中的兩段話來說明:
   《論語·子路》:子適衛,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論語·為政》: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勉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儒家雖然也主張維護等級制度,有"君子""小人"、"勞力""勞心"的劃分,但是他們反對無限度地剝削農民,反對"苛政",主張"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 ,希望在保障百姓最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對他們施以道德教化和禮的約束。漢代循吏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的實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兩漢的循吏,大多都比較關心百姓的疾苦,愛惜民力,注意發展地方經濟,改善民眾生活。如潁川太守黃霸"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以贍鰥寡貧窮者。然后為條教,置父老師帥伍長,班行之于民間,勸以為善防奸之意,及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去食谷馬" ;渤海太守龔遂"見齊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乃躬率以儉約,勸民務農桑" ;南陽太守召信臣"為人勤力有方略,好為民興利,務在富之。躬勸耕農,出入阡陌,止舍離鄉亭,稀有安居時。行視郡中水泉,開通溝瀆,起水門提閼凡數十處,以廣溉灌,歲歲增加,多至三萬頃。民得其利,畜積有余。信臣為民作均水約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爭。禁止嫁娶送終奢靡,務出于儉約" ;任延為九真太守"九真俗以射獵為業,不知牛耕,民常告糴交阯,每致困乏。延乃令鑄作田器,教之墾辟。田疇歲歲開廣,百姓充給" ;王景為廬江太守,"先是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郡界有楚相孫叔敖所起芍陂稻田。景乃驅率吏民,修起蕪廢,教用犁耕,由是墾辟倍多,境內豐給。遂銘石刻誓,令民知常禁。又訓令蠶織,為作法制,皆著于鄉亭,廬江傳其文辭" ;山陽太守秦彭"興起稻田數千頃,每于農月,親度頃畝,分別肥塉,差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鄉縣。于是奸吏跼蹐,無所容詐" 。
   "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 ,廣大農民日出而作,日入而休,安分守己,淳厚樸實,只要有最低限度的生活條件,就不敢輕易為非。戰國秦漢以來許多思想家、政治家之所以提倡"重本抑末",也主要是看到了農民的這一特征,有利于統治。漢代出現的"盜賊",往往都是由于貪官污吏巧取豪奪,破壞了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搞得經濟凋弊,民不聊生,最終走上了挺而走險的道路。例如《漢書·循吏傳·龔遂》:
   宣帝即位,久之,渤海左右郡歲饑,盜賊并起,二千石不能禽制。上選能治者,丞相御史舉遂可用,上以為渤海太守。……(宣帝)謂遂曰:"渤海廢亂,朕甚憂之。君欲何以息其盜賊,以稱朕意?"遂對曰:"海瀕遐遠,不沾圣化,其民困于饑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盜弄陛下之兵于潢池中耳。今欲使臣勝之邪,將安之也?"上聞遂對,甚說,答曰:"選用賢良,固欲安之也。"……至渤海界,……移書敕屬縣悉罷逐捕盜賊吏。諸持鋤鉤田器者皆為良民,吏無得問;持兵者乃為盜賊。遂單車獨行至府,郡中翕然,盜賊亦皆罷。渤海又多劫略相隨,聞遂教令,即時解散,棄其兵孥而持鉤鋤。盜賊于是悉平,民安土樂業。
   "海瀕遐遠,不沾圣化"只是對皇帝的恭維之詞罷了,"民困于饑寒而吏不恤"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天高皇帝遠,貪官污吏們更可以肆無忌憚地魚肉百姓,終于導致出現了"盜賊并起"的局面。二千石大員"不能禽制",事態似乎已經相當嚴重,豈知龔遂只身赴任,一紙公文,問題就得到了妥善的處理。為什么會如此?司馬遷說得好:"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    因此龔遂平息"盜賊"之后,即刻著手"開倉廩假貧民,選用良吏,尉安牧養焉"。這一事例說明,發展經濟、關心百姓生活與有效地推行法制、維護社會安定是相輔相成的。循吏認識到了這一點,因而取得了良好的政績。當時的官吏,能夠廉潔自律,不殘害百姓,就已經很了不起了,循吏能為百姓興利,又怎能不為百姓所擁戴和懷念呢?
   漢代循吏的另一個特點是重視教化,以德治民。例如黃霸"力行教化而后誅罰,務在成就全安長吏" ;衛颯為桂陽太守,"郡與交州接境,頗染其俗,不知禮則。颯下車,修庠序之教,設婚姻之禮。期年間,邦俗從化" ;任延為武威太守,"又造立校官,自掾史子孫,皆令詣學受業,復其徭役。章句既通,悉顯拔榮進之。郡遂有儒雅之士" ;山陽太守任延"以禮訓人,不任刑罰。崇好儒雅,敦明庠序。每春秋饗射,輒修升降揖讓之儀。乃為人設四誡,以定六親長幼之禮。有遵奉教化者,擢為鄉三老,常以八月致酒肉以勸勉之" ;劉矩"稍遷雍丘令,以禮讓化之。其無孝義者,皆感司自革。民有爭訟,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訓告,以為仇恚可忍,縣官不可入,使歸更尋思。訟者感之,輒各罷去" ;蒲亭長仇覽"農事既畢,乃令子弟群居,還就黌學。其剽輕游恣者,皆役以田桑,嚴設科罰" 。這些舉措是否含有矯情的成分,是否有史家的溢美之詞,不好判斷,但至少可以說明,漢代循吏比較重視教化。
以上兩點,基本體現了儒家"富而教之"的原則。但是,漢代循吏如果僅以此為滿足,那是不可能取得明顯的成效的。因為除了自然災害而外,兩漢時期危害百姓最深的,一是貪官污吏的巧取豪奪,二是地方豪強的武斷鄉曲。若不制止這兩大禍害,姑息縱容,一味寬大,"富而教之"的惠民政策只能是一句空話。具體的史實告訴我們,漢代循吏已經認識到問題的根本之所在,他們對法律表現出特別的尊重,可以說,他們在地方上所從事的,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建設。
      b.尊重法律
   漢代循吏對法律的尊重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他們自己以身作則,自覺遵守法律,二是嚴格依法辦事,并力圖使百姓心悅誠服地接受法律。
   循吏在自覺遵守法律方面,堪稱官吏之楷模。如朱邑"為人淳厚,篤于故舊,然性公正,不可交以私" ;劉矩"性亮直,不能諧附貴勢,以是失大將軍梁冀意" ;劉寵"前后歷宰二郡,累登卿相,而清約省素,家無貨積" ,等等。為人正直,為官清廉,這可以說是所有循吏的共同特征。正是因為他們自己有良好的個人修養,才能以其人格魅力影響他周圍的官吏,并為當地百姓所尊敬,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 。下面這一事例表明,循吏對法律的尊重,是非常嚴肅認真的:
   (任延)拜武威太守,帝親見,戒之曰:"善事上官,無失名譽。"延對曰:"臣聞忠臣不私,私臣不忠。履正奉公,臣子之節,上下雷同,非陛下之福。善事上官,臣不敢奉詔。"帝嘆息曰:"卿言是也。"
   不是見風使舵,趨炎附勢,而是"履正奉公",足見其對法律的態度。
   法律只有通過官吏才能得到推行,官吏是否守法,是法律能否取信于民的關鍵,官吏執法是否公正,事關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治久安。因此,要求下屬官吏遵紀守法,及時選用"良吏",沙汰"奸吏",也就成了循吏的一項重要工作。如召信臣為南陽太守,"府縣吏家子弟好游敖,不以田作為事,輒斥罷之,甚者案其不法,以視好惡" ;秦彭為山陽太守,"吏有過咎,罷遣而已,不加恥辱","奸吏跼蹐,無所容詐" ;王渙為溫令,"繩正部郡,風威大行" ;不其令童恢,"吏人有犯違禁法,輒隨方曉示。若吏稱其職,人行善事者,皆賜以酒肴之禮,以勸勵之" 。下面幾例表明,整飭吏治所取得的成效是非常顯著的:
   《后漢書·循吏列傳·王渙》:(王渙任洛陽令,卒官),渙喪西歸,道經弘農,民庶皆設槃桉于路。吏問其故,咸言平常持米到洛,為卒司所鈔,恒亡其半。自王君在事,不見侵枉,故來報恩。
   《后漢書·循吏列傳·孟嘗》:(孟嘗為合浦太守),先時宰守并多貪穢,詭人采求,不知紀極,珠遂漸徙于交阯郡界。于是行旅不至,人物無資,貧者餓死于道。嘗到官,革易前敝,求民病利,曾未逾歲,去珠復還,百姓皆反其業,商貨流通,稱為神明。
   《后漢書·循吏列傳·劉寵》:后四遷為豫章太守,又三遷拜會稽太守。山民愚樸,乃有白首不入市井者,頗為官吏所擾。寵簡除煩苛,禁察非法,郡中大化。征為將作大匠。山陰縣有五六老叟,尨眉皓發,自若邪山谷間出,人赍百錢以送寵。寵勞之曰:"父老何自苦?"對曰:"山谷鄙生,未嘗識郡朝。它守時吏發求民間,至夜不絕,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車以來,狗不夜吠,民不見吏。年老遭值圣明,今聞當見棄去,故自扶奉送。"寵曰:"吾政何能及公言邪?勤苦父老!"為人選一大錢受之。
   打擊違法官吏,選用遵紀守法的官吏,正是尊重法律、依法理政的必要前提。循吏在吏治上扶正祛邪,激濁揚清,表現出了開明官吏的政治遠見,。
   對于嚴重破壞社會安定、危害百姓正常生產生活的違法行為,循吏能夠堅決依法懲處,決不姑息:
   《后漢書·循吏列傳·任延》:既之武威,時將兵長史田紺,郡之大姓,其子弟賓客為人暴害。延收紺系之,父子賓客伏法者五六人。紺少子尚乃聚會輕薄數百人,自號將軍,夜來攻郡。延即發兵破之。自是威行境內,吏民累息。
   《后漢書·循吏列傳·王渙》:州舉茂才,除溫令。縣多奸猾,積為人患。渙以方略討擊,悉誅之。境內清夷,商人露宿于道。
   漢代豪強大族往往憑借其經濟實力,招攬賓客,武斷鄉曲,欺壓百姓,甚至把持地方政治,干預地方司法和行政。循吏敢于依法打擊不法豪強,反映了其維護法律尊嚴的決心。
   循吏在處理違法犯罪行為時,既不縱容遷就,也不過份殘暴,而是在當時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適中地科罪量刑。如上面所說的任延,對不法豪強田氏,起初只懲罰了五六個罪魁禍首,后來田氏聚眾造反,任延才發兵鎮壓。這與酷吏不問犯罪輕重,動輒幾十人、上百人的殺戮相比,當然更能體現"法治"的精神。
   執法平和,懲惡揚善,使法律判決盡可能符合客觀情況,這才是尊重法律的態度,也才能被社會所認同。黃霸因"處議當于法,合人心","吏民愛敬焉";后來被漢宣帝任命為廷尉正,"數決疑獄,庭中稱平"。    王渙"以平正居身,得寬猛之宜。其冤嫌久訟,歷政所不斷,法理所難平者,莫不曲盡情詐,壓塞群疑" ,受到吏民的稱贊。而且,循吏在調節法律糾紛時,比較注意深入實際,體察民情,寓教于法,使百姓能夠心悅誠服地接受法律的約束。例如劉矩為雍丘令,"民有爭訟,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訓告,以為仇恚可忍,縣官不可入,使歸更尋思。訟者感之,輒各罷去" 。又如《后漢書·循吏列傳·仇覽》:
   (仇覽為蒲亭長),覽初到亭,人有陳元者,獨與母居,而母詣覽告元不孝。覽驚曰:"吾近日過舍,廬落整頓,耕耘以時。此非惡人,當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養,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義乎?"母聞感悔,涕泣而去。覽乃親到元家,與其母子飲,因為陳人倫孝行,譬以禍福之言。元卒成孝子。
   "不孝"在漢代屬重罪,一旦罪名成立,后果不堪設想。仇覽因比較注意了解具體情況,又不厭其煩地加以訓導,終于避免了悲劇的發生。
   因此,循吏這種平和執法的精神,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威信,有利于緩和各種社會矛盾,體現了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漢宣帝"興于閭閻",對民間疾苦有所體驗,"知百姓苦吏急也",他經常說:"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嘆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 。"吏急"即官吏過于苛酷。可見,司馬遷"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的確是有的放矢。
       二、酷吏與執法
   漢武帝時期是漢代官吏執法由"循謹"而"暴酷"的轉折點。就史書的記載而言,不論是《史記》,還是兩《漢書》,都不曾把酷吏當作"法治"的典范來記述。《史記》稱"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為聲" ;《漢書》云"上替下陵,奸軌不勝,猛政橫作,刑罰用興。曾是強圉,掊克為雄,報虐以威,殃亦兇終" ;《后漢書》稱"故臨民之職,專事威斷,族滅奸軌,先行后聞。肆情剛烈,成其不橈之威;違眾用己,表其難測之智。至于重文橫入,為窮怒之所遷及者,亦何可勝言!"
   與循吏比較而言,可以說酷吏在"富而教之"方面毫無建樹,他們既對發展經濟、為民興利不感興趣,更不擅長道德教化。酷吏的最主要特點就是以殺伐立威,而且其苛酷的程度遠遠超出法律所規定的范圍,令人發指。下面就具體考察一下酷吏在執法方面的表現。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絕大多數酷吏對漢代的法律比較熟悉,而且有些酷吏還參與了漢代法令的修訂和編纂工作。如張湯、趙禹等,是漢武帝時期立法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和組織者。而且酷吏對法律的掌握程度,更可以從他們在執法活動中的"不俗"表現得到證明:比較典型者如嚴延年"尤巧為獄文,善史書,所欲誅殺,奏成于手,中主簿親近史不得聞知。奏可論死,奄忽如神" 。諸如此類的事例比比皆是,下面還會提到。這里旨在說明,漢代的酷吏是懂得甚至非常熟悉當時的法令的,但是知曉法律是一回事,嚴格依法辦事又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間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所以王符說:
   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從此觀之,中材以上,皆可議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鄉亭部吏,足以斷決,使無怨言。然所以不者,蓋有故焉。
   王符認為,對于"中材"以上的人而言,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判斷是非,公平執法,并不難做到,之所以做不到,當另有緣由,不能完全用不懂或不熟悉法律來為這些官員開脫罪責。酷吏正是這種知法而不守法的官吏的典型。
   熟悉漢代律令的酷吏恰恰在司法活動中并不嚴格依法辦事。"所以不者,蓋有故焉"--其主要動機,或揣摩皇帝旨意,以取悅于君主;或以殺伐立威,博取名聲,從而受到君主賞識。
   在史籍所列舉的兩漢酷吏中,只有郅都"伉直,引是非,爭天下大體",趙禹"時據法守正"。    至于張湯,據《史記·酷吏列傳·張湯》記載:
   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與監史輕平者。
   也就是說,張湯在執法過程中,并不依法斷案,而是看君主眼色行事,皇帝想要治罪的,張湯就將其交給喜歡陷人于罪的屬吏去辦;皇帝想要網開一面的,張湯就將其交給務從寬容的屬吏去辦,總之不是以法律為準繩。杜周更加露骨:
   周為廷尉,其治大放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杜周不僅毫不隱諱自己執法不公的行為,而且還振振有詞。皇帝固然擁有最高的立法權,但漢代皇帝的制、詔并非都能稱為法律上的"令" ,至于君主的"意指"只不過是社周通過察言觀色揣摩到的,更不可能是"令"了,因此他的回答只不過是偷換了"令"的概念,從而為自己的"從諛"尋找合法的根據而已,真可謂厚顏無恥!其他諸如寧成"好氣,為人小吏,必陵其長吏;為人上,操下如束濕薪,滑賊任威" ;周陽由以個人喜怒隨意輕重,意在專威,"所愛者,撓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誅滅之。所居郡,必夷其豪;為守,視都尉如令;為都尉,必陵太守,奪之治" ;王溫舒巴結權貴,"善事有勢者,即無勢者,視之如奴。有勢家,雖有奸如山,弗犯;無勢者,貴戚必侵辱",因此,"有勢者為游聲譽,稱治" ;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反獄,所以微文深詆殺者甚眾,稱為敢決疑" ;周紆"遷博平令,收考奸臧,無出獄者" ,以"威名"升官為齊相 。嚴延年則以其嫻熟的法律知識和非凡的司法才能玩弄法律,"眾人所謂當死者,一朝出之;所謂當生者,詭殺之。吏民莫能測其意深淺,戰栗不敢犯禁。桉其獄,皆文致不可得反" 。嚴延年所為,雖有"摧折豪強,扶助貧弱"的動機,但蔑視國法,"違眾用己,表其難測之智" ,畢竟不得人心。
   酷吏在司法活動中,多以苛酷之吏甚至地痞無賴為爪牙。義縱為定襄太守,"猾民佐吏為治" ;王溫舒"督盜賊,素習關中俗,知豪惡吏,豪惡吏盡復為用,為方略" ;尹賞為長安令,大規模搜捕長安中所謂"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務,而鮮衣兇服被鎧捍持刀兵者",計數百人,一舉處決,卻留下其"魁宿"和"故吏善家子失計隨輕黠愿自改者","皆得其罪,詭令立功以自贖,盡力有效者,親用之為爪牙";王吉"專選剽悍吏,擊斷非法" 。凡此種種,不一而足。主管官員法外造法,恣意用刑,豪惡屬吏望風而動,變本加厲,這是對法律制度本身的破壞,從根本上動搖了法律的威信,其對國家法制的破壞程度,絕非普通人的違法行為所能與之相比。
   法家主張重刑主義,認為對輕罪處以重刑,可以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但是輕罪重刑,并不是無限加重,而是有一定標準的,執法官吏故意超出法定標準的過重量刑或過輕量刑,在秦律中稱為"不直",在漢律中分別稱為"不直"和"故縱",是犯罪行為 。然而幾乎所有酷吏,都無視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量刑苛酷,刑罰殘忍,肆無忌憚。例如《史記·酷吏列傳·義縱》:
   軍數出定襄,定襄吏民亂敗,于是徙縱為定襄太守。縱至,掩定襄獄中重罪輕系二百余人,及賓客昆弟私入相視亦二百余人。縱一捕鞠,曰"為死罪解脫",是日皆報殺四百余人。
   武帝多次出兵定襄攻打匈奴,嚴重影響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治安狀況惡化。義縱作為一郡之首腦,不對當地吏民加以安撫,反而以殘酷的手段進行鎮壓,對觸犯法律者不問輕重,一律濫殺。《史記·酷吏列傳·杜周》:
   會獄,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于是聞有逮皆亡匿,獄久者至更數赦十有余歲而相告言,大抵盡詆以不道以上。
   "以笞掠定之",不問事實根據,強迫被告認罪的作法,絕對不是法家輕罪重刑原則的體現,更與"法治"風馬牛不相及。《漢書·酷吏傳·尹賞》:
   賞以三輔高第遷長安令,得壹切便宜從事。賞至,修治長安獄,穿地方深各數丈,令辟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為"虎穴"。乃部戶曹掾史,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務,而鮮衣兇服被鎧捍持刀兵者,悉籍記之,得數百人。賞一朝會長安吏,車數百兩,分行收捕,皆劾以為通行飲食群盜。賞親閱,見十置一,其余盡以次內虎穴中,百人為輩,覆以大石。數日壹發視,皆相枕藉死,便輿出,瘞寺門桓東,楬著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發取其尸。親屬號哭,道路皆歔欷。
   在這一事例中,酷吏尹賞的作法可謂殘酷而離奇!這種手段決不是法律中所規定的刑罰種類。而且"見十置一"(即每十人中留下一人免于懲罰)的判決方法也不可能是法定的審判方法,因為這根本不是根據犯罪的輕重,而是看被審判者的運氣。前面曾提到,尹賞在處決這批人時,卻把很多"魁宿"(罪魁禍首)留下,這更違反了首犯從重的法律原則。總之,整個事件,從審問、判決的方法到所使用的刑罰,都遠遠超出法律之外。我們從這里看到的,只是執法官員對法律的公開蔑視,根本不是什么"法治"。《后漢書·酷吏列傳·王吉》:
   若有生子不養,即斬其父母,合土棘埋之。凡殺人皆磔尸車上,隨其罪目,宣示屬縣。夏月腐爛,則以繩連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見者駭懼。視事五年,凡殺萬余人。其余慘毒刺刻,不可勝數。郡中惴恐,莫敢自保。
   酷吏之"酷",表現在各個方面,真可謂"慘毒刺刻,不可勝數"。"至若蜀守馮當暴挫,廣漢李貞擅磔人,東郡彌仆鋸項,天水駱璧推咸,河東褚廣妄殺,京兆無忌、馮翊殷周蝮鷙,水衡閻奉樸擊賣請,何足數哉!何足數哉!"
   酷吏因刑殺過濫而被免官甚至被治罪者更是不勝枚舉:如嚴延年"拜為平陵令,坐殺不辜,去官" ;尹賞為江夏太守,"捕格江賊及所誅吏民甚多,坐殘賊免" ;李章"遷千乘太守,坐誅斬盜賊過濫,征下獄免" ;周紆為司隸校尉,虐待囚徙,"坐左轉騎都尉" ;陽球"出為高唐令,以嚴苛過理,郡守收舉,會赦見原" 。這反過來也說明,漢代酷吏已殘酷到何種程度,以致于他們的主子也不得不對這些鷹犬們稍加約束,以平民怨。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酷吏往往剛剛罷免,又被起用--因為在以皇帝為首的統治集團眼中,這些官吏是"能吏",能"治劇",有"功效"。尹賞對此深有領悟,以致于臨死時還向兒子傳授做官的秘訣:"丈夫為吏,正坐殘賊免,追思其功效,則復進用矣。一坐軟弱不勝任免,終身廢棄無有赦時,其羞辱甚于貪污坐臧。慎毋然!"當政者急功近利,不計后果,只看到血腥的鎮壓手段可以暫時取得表面上的平靜,卻看不到社會在恐怖高壓下所蘊積的反抗力。
   置國家法令于不顧,另搞一套,法外造法,刑外造刑,這既不體現法家"輕刑重罪"的原則,也不是對法律的尊重,而是對"法治"的嚴重破壞。酷吏的所做所為,可以收一時之效,卻難以持久。從長遠看,它只能使各種社會矛盾更加尖銳,甚至激起大規模的民變,威脅統治階級的長治久安。據《史記》載:
   自溫舒等以惡為治,而郡守、都尉、諸侯二千石欲為治者,其治大抵盡放溫舒,而吏民益輕犯法,盜賊滋起。南陽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齊有徐勃,燕趙之間有堅盧、范生之屬。大群至數千人,擅自號,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縛辱郡太守、都尉,殺二千石,為檄告縣趣具食;小群以百數,掠鹵鄉里者,不可勝數也。于是天子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長史督之;猶弗能禁也,乃使光祿大夫范昆、諸輔都尉及故九卿張德等衣繡衣,持節,虎符發兵以興擊,斬首大部或至萬余級,及以法誅通飲食,坐連諸郡,甚者數千人。數歲,乃頗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復聚黨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無可奈何。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不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問題,不通過發展生產來改善百姓的生活,不能有效制止貪官污吏的巧取豪奪和不法豪強的武斷鄉曲,一味依仗濫刑濫殺,實行恐怖政策,其結果,只能是飲鴆止渴。"猛既窮矣,而猶或未勝" --豈止未勝?廣大民眾蘊育已久的怒火終有一天像火山一樣噴發出來,摧毀昏聵兇殘的暴政。
   清末法學家沈家本說:
   吾獨不解,骫法之人,往往即為定法之人:梁武詔定律令,緩權貴而急黎庶;隋文詔除慘刑,而猜忌任智,至于殿庭殺人。稽諸史冊,不勝枚舉。法立而不守,而輒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來勢要寡識之人,大抵不知法學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壞之,此法之所以難行,而學之所以衰也。
   這是沈氏在對中國法律史進行全面、系統研究之后所發出的沉痛感慨,仔細體味這段話的含義,再看一看漢朝天子及其所賞識的"能吏"們的所做所為,或許會給我們更多的啟示。


                   第二節 關于秦漢時期執法的思考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在對國家的治理上,究竟是人的因素重要,還是法律的因素重要?這些問題在先秦諸子中曾進行過廣泛而深入的討論。法家非常重視法律的作用,并強調嚴格執法,主張"一斷于法",注意樹立法律的威信,使法律取信于民。儒家則強調禮的作用,主張通過教化來提高人的品德,希望由"賢人"來治理國家。
   荀子認為國家是否有健全的法制和良好的法律都不是問題的關鍵,決定國家興衰治亂的根本因素是"君子"。他說:
   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傳曰:"治生乎君子,亂生乎小人。"此之謂也。
   在《荀子·君道》中,他對此又有進一步的闡述:
   有亂君,無亂國;有治人,無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猶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徧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后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
   在治理國家上,荀子崇尚"賢人政治",非常強調人的作用,認為國家只要有君子執政,就會興旺發達;沒有君子,再好的法律也不能阻止國家發生動亂。應該說,這種單純強調人的作用的觀點有其偏頗之處,但是由于法律只有通過執法的人才能對社會發生影響,而在當時的情況下,專制君權日益強化,又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來確保當政者自覺守法和嚴格執法,因而執法者的個人品質就關系到法律能否真正得到執行。從這一意義上說,荀子的觀點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東漢時期的王符對此認識更深入一步,《潛夫論·述赦》曰:
   "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法無常行,亦無常弛,君敬法則法行,君慢法則法弛。"
   王符認為,法令能否得到貫徹執行是國家興衰治亂的關鍵,而君主對法律的態度又決定著法律能否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在這里,王符認識到了法律的作用,也認識到執法者的態度對法律的影響。在君主專制制度下,皇帝擁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他的態度直接影響到整個官僚隊伍的執法精神,因此王符特別強調君主在執法中的作用。
   秦漢歷史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良好的法律固然重要,嚴格執法尤其重要,信法興邦,傾法亡國。
       一、信法興邦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一次著名的改革,地處西陲、被中原諸侯視為"夷狄"的秦國,正是以此為契機而走上富強之路的。據說為了取信于民,在變法令公布之前,做了這樣一個試驗:
   立三丈之木于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好的法律被制定出來,僅僅是在治理國家方面所邁出的第一步,并不意味著從此就可以高枕無憂。法律要想為社會所接受,首先應該力求取信于民;而法律要想取信于民,執法官員必須做到嚴格執法。再好的法律,執法者不嚴格執行,就難以被百姓所信服,其預期的效果也難以實現。
   商鞅變法之所以成功,除了其變法的內容符合時代潮流外,更重要的是他能夠做到信賞必罰,不論貴族官僚還是普通平民,只要違犯法律,都嚴懲不貸。他深深認識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他特別強調統治者應遵守法紀,而國君尤其要帶頭守法: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辯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故國治而地廣,兵強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變法之初,太子犯法,他嚴厲懲罰了對太子負有教導之責的師、傅公孫賈和公子虔 ,為推行新法掃清了障礙。
   支持商鞅變法的秦孝公去世之后,太子繼位,以公子虔為代表的一批貴族趁機誣告商鞅謀反,"商鞅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嘆曰:'嗟乎,為法之弊一至此哉!'" 這對商鞅來說,是一個悲劇。然而這個故事卻也從另一個方面告訴我們,"商君之法"之所以如此深入人心,與其重視執法的精神是密不可分的--整個社會從上到下都深知違法必究的道理,理所當然會自覺遵守法律,法律的威信自然會樹立起來。
   戰國時期,許多諸侯國都曾實行過變法改革,如李悝在魏國、吳起在楚國的變法,在當時都取得一定的成功,影響也比較大,但是在他們死后,這些諸侯國的國勢卻不斷衰落,回天乏術,最終為秦所滅。本文在討論秦律的沿革時曾指出,秦律與西周春秋傳統法律之間并不是判然分開的,其間有歷史繼承性;秦律與關東六國的法律也始終互相借鑒、互相影響。秦律與魏國法律的關系更是非同一般,商鞅頒布的秦律是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制定的,此后魏律始終影響著秦律,直到秦統一前夕,魏律的某些條文仍然為秦的執法官吏所引用。這說明當時魏國的法律與秦律在法律的指導原則和課罪量刑的標準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有相同相似之處。既然如此,為什么魏國的國勢江河日下,而秦國的國力卻蒸蒸日上?其中的原因之一,當與執法的力度有關。《韓非子·有度》:
   故有荊莊、齊桓,則荊、齊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則燕、魏可以強。今皆亡國者,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
   有法不依,釋法而私外,這是導致國內各種社會矛盾尖銳、國勢日益衰弱的重要原因。《韓非子·飾邪》更進一步闡述了守法的重要性:
   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之時,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及法慢,妄予,而國日削矣。當趙之方明《國律》、從大軍之時,人眾兵強,辟地齊、燕;及《國律》慢,用者弱,而國日削矣。當燕之方明《奉法》、審官斷之時,東縣齊國,南盡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斷不用,左右交爭,論從其下,則兵弱而地削,國制于鄰敵矣。故曰:明法者強,慢法者弱。
   每個諸侯國都有自己法律,這些法律都曾在各諸侯國的發展中起過重要作用,之所以后來出現了"兵弱而地削"的局面,就是因為法律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有功者未必獲賞,有罪者未必受罰,破壞了法律的威信,極大地挫傷了國人從事"耕戰"的積極性。這兩段文字闡述了嚴格執法與否對國勢強弱的影響,是很有說服力的。就秦國而言,秦孝公、商鞅死后,商君之法未敗,尤其是以國君為代表的統治集團比較注意認真執法,其間雖然也有例外的情況,但崇尚執法仍然是主流,正如荀子所說:
   入境,觀其風俗,其百姓樸,其聲樂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于其門,入于公門,出于公門,入于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觀其朝廷,其間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
   讀這段話,當時秦國官吏守法奉公的情景躍然紙上。荀子是戰國后期具有法家思想傾向的儒家學者,他也曾以"無儒"批評秦國,因此他對秦國的評論應該是符合實際的。
   階級社會的法律不可避免帶有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不平等性,但是法律作為一種統治工具,除了具有鎮壓的職能以外,在一定程度上也發揮著社會調節的職能--將統治階級的特權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被統治階級的權益也有所規定,使之具有"公平如水"的外部特征。正因為法律具有調節職能,因此嚴格執法才能防止統治者的為所欲為,從而避免激化階級矛盾和各種社會矛盾,也使普通百姓有一點喘息之機。縱觀中國歷史,什么時候統治者能夠嚴格執法,社會就會安定,經濟就會發展,國力就會強盛;什么時候統治者蔑視法律,胡作非為,就會激化社會矛盾,導致民不聊生,國力削弱。
   秦律是在總結關東各國法律的基礎上,針對秦國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并在長期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由于商鞅變法之后,信賞必罰、嚴格執法的傳統為后繼者所繼承,因而秦國經濟發展,國力強盛,保征了其在兼并戰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并最終完成了統一六國的偉業。
   我們在討論蕭何《九章律》與秦律的關系時,已經注意到,蕭何捃摭秦法而制定的漢律九章,只是刪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時宜的條文,至于秦律的法律原則、指導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標準,蕭何并未加以更改,而被漢朝士大夫視為秦之苛法的挾書、參夷、妖言誹謗、收孥相坐等律令,更是在漢朝建立以后的高祖到文景時期逐漸廢除或修改的。既然如此,為什么基本相同的法律,在秦朝末年和西漢初年所發揮的作用迥然不同?
   我認為,秦朝的滅亡,是由于最高統治者的隨心所欲,破壞了傳統的法律,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百姓正常的生產生活,百姓難以為生,被迫起來造反,六國貴族聞風而動,最終推翻了秦的暴政。試想,如果商鞅變法之后制定的秦律果真就像后人所評價的那樣殘酷無情,無論如何是不可能使秦國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的。秦律固然有其弱點,但是我們不應該將秦朝覆亡簡單歸咎于秦法繁苛,不應因為秦的短祚而對秦律一概否定,而應注意到秦朝建立前后其執法方針的不同。這一點我們將在下面具體論述。
   就西漢初年而言,法律制度雖與秦末基本相同,但執法精神與秦末迥異。一方面是由于統治者實行休養生息、無為而治的政策,輕徭薄賦,愛惜民力,擾民之舉少了,百姓觸犯禁令的機會也就隨之減少。另一方面,為了避免重蹈亡秦覆轍,漢初統治者比較能夠知人善任,上自皇帝下至各級官吏也多能守法奉公,史書中著名的例子如曹參、張釋之等等,都可以做為例證。據《漢書·張釋之傳》載:
   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于是使騎捕之,屬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以為行過,既出,見車騎,即走耳。"釋之奏當,此人犯蹕,當罰金。上怒曰:"此人親驚吾馬,馬賴和柔,令它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
   "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一語清楚地表明漢初統治者的執法精神。大臣執法,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看君主的眼色行事,這在專制體制下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其后人有盜高廟座前玉環,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盜宗廟服御物者為奏,當棄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盜先帝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基。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
   張釋之不僅嚴格依法斷獄,而且一再向文帝闡明公平執法的重要性,而文帝最終也能做到從諫如流,這對于培養執法奉公的精神尤其重要。
   張家山漢簡證明,奏讞制度并不始自漢朝,早在秦時就已存在了。西漢建立之初,高祖、景帝又三令五申加以強調:
   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孝景中元五年復下詔曰:"諸獄疑,雖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其后獄吏復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后不當,讞者不為失。"
   漢初統治者之所以如此重視奏讞制度,就是為了減少冤獄,防止執法官吏草菅人命,這也體現了漢初統治者重視依法辦事的精神。
   因此,"文景之治"的出現,其原因固然很多,但無論如何,如果沒有這種公平執法精神,是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因為執法精神的不同,才使秦末與漢初盡管所用的法律大體相同,而結果卻截然相反。
   漢武帝任用張湯、趙禹等人修訂編纂法律,一反漢初以來約法省刑的執法傳統,任酷吏,嚴刑罰,加之沉重的賦稅徭役負擔,曾一度激起大規模民變。然而同樣是執行武帝以來所修訂編纂的法律,在漢宣帝時,情況卻大不一樣。漢宣帝比較注重法制建設,為了避免官吏執法不平造成"有罪興邪,無罪蒙戮"的后果,任用執法公平的大臣于定國為廷尉,黃霸等為廷平 。不僅如此,宣帝還注意整頓吏治,據《潛夫論·三式》載:
   昔宣皇帝興于民間,深知之,故常嘆曰:"萬民所以安田里、無憂患者,政平訟治也,與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于是明選守相,其初除者,必躬見之,觀其志趣,以昭其能,明察其治,重其刑賞,奸宄減少、戶口增息者,賞賜金帛,爵至封侯,其耗亂無狀者,皆銜刀瀝血于市,賞重而信,罰痛而必,群臣畏勸,競思其職。
   重視官僚隊伍的建設,加強對官吏執法情況的監督,政平訟理,賞信罰必,終于促成"昭宣中興"的良好社會局面。
   由此可見,同樣的法律,由于執法者的態度不同,其社會效果就會大不相同;在治理國家方面,良好的法律與認真執法的官員二者都同樣重要,不可偏廢。正如王符所說:"牧守大臣者,誠盛衰之本原也,不可不選練也:法令賞罰者,誠治亂之樞機也,不可不嚴行也。"
       二、傾法亡國
   在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下,法律能否得到貫徹執行,一般取決于兩方面的因素,一是擁有最高立法權和執法權的專制君主能否自覺遵守法律,二是各級官吏能否認真執法。不管哪方面踐踏了法律,都會造成嚴重的危害。
   商鞅變法使秦國走上了富強的道路,使之由西陲之"夷狄"而成為中原之霸主。商鞅死后,其法未敗。可以說,商君之法與法家學說對秦國社會各個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成效是顯著的。
   然而秦統一以后,僅僅維持了十五年的統治,就被陳勝、吳廣領導的農民起義推翻了。秦王朝的迅速覆亡,給后世留下了極其深刻的印象。賈誼把秦朝短祚的原因歸納為"仁義不施"、"繁刑嚴誅"與"賦斂無度",這代表了漢代大多數士大夫的意見 。早在秦統一六國前夕,荀子在贊揚秦國"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的同時,也以"無儒"而譏之,認為"縣之以王者之功名,則倜倜然其不及遠矣"。 荀子的話不幸而言中,這樣,法家學說不適合統一以后的秦王朝,而秦王朝不知改弦易幟,因而導致覆亡,這種觀點在當時幾乎成了眾口一詞的定論,而且至今在學術界仍然有很大影響。
   應該說,"仁義不施"、"繁刑嚴誅"與"賦斂無度"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秦朝歷史的實際情況,但是把秦統治者的這些暴行簡單歸咎于法家學說極端化,未免過于武斷。漢代以后,儒家學說開始成為官方的指導思想,可是不施仁義、橫征暴斂、濫殺無辜的昏君、苛吏仍然史不絕書,這雙歸咎于哪種學說?具體的史實告訴我們,統一以后的秦王朝,隨著形勢的變化,其政治指導思想開始偏離原來的法家路線,正常的法律秩序與社會秩序遭到嚴重破壞,這才是秦朝速亡的真正原因。
   在秦國的歷史上,那些有作為的君主,無不把求賢與強國當做其治理國家的首要任務,最著名的如秦孝公的"求賢令":"諸侯卑秦,丑莫大焉……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其求賢之心,強國之志,躍然紙上。巨大的軍事勝利,沖昏了統治集團的頭腦,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秦始皇,更是忘乎所以,逐漸把注意力轉向個人享樂方面,修阿房宮,建驪山陵,四處尋游,求仙無度。秦二世則赤裸裸地宣稱:"夫人生居世間也,譬猶騁六驥過決隙也。吾既已臨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窮心志之所樂,以安宗廟而樂萬姓,長有天下,終吾年壽,其道可乎?" 統治者對個人享樂的追求,使秦原先的國策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法家本來主張刑、賞并用,不論是早期的李悝、吳起,還是后來的商鞅,都不曾放棄獎賞而只強調嚴刑酷法。秦律中也有獎、罰兩方面的條文(如《廄苑律》及《法律答問》中的某些條文),并非只講繁刑嚴誅。可是丞相李斯為邀寵固位,極力迎合秦二世,提出了"督責之術",全盤主張君主獨裁與嚴刑峻法,認為這樣可以"滅仁義之途,掩馳說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聰揜明,內獨視聽,故外不可傾以仁義烈士之行,而內不可奪以諫說忿爭之辯,故能犖然獨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 。這既不符合法家的一貫精神,也違背了秦律本身的原則。王夫之曾痛斥"督責之術",認為"盡古今概賢不肖,無有忍言此者" 。
   從現存秦律條文看,《田律》中有關于芻稾稅的征收標準:"頃入芻三石,稾二石。"    據此推測,其他賦稅當也有固定的征收標準。秦始皇的橫征暴斂本身就是在破壞而不是強化法制。始皇死后,二世繼續建阿房宮,"盡征其材士,五萬人為屯衛咸陽,令教射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藁,皆令自赍糧食,咸陽三百里內不得食其谷,用法益刻深" 。這僅僅是百姓所受壓榨的一個側面而已。
   秦律本身確實貫徹了法家的"輕罪重刑"原則,但"重刑"是有嚴格標準的,對于輕罪重判或重罪輕判超過標準的"不直"之罪都要加以懲罰 。《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筑長城及南越地",說明秦始皇時期尚比較注意嚴格執法。秦二世以陰謀手段登上皇位,時刻擔心"大臣不服,民吏尚強,及諸公子必與我爭,為之奈何"?于是在趙高等人的慫恿下,"乃行誅大臣及諸公子,以罪過連逮少近官三郎,無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 。我們已無從考證這些人被殺的罪名如何,但公子將閭昆弟三人被害事件卻足以證明此時秦刑罰之濫:二世以"不臣"之罪名派人逼迫將閭兄弟三人自殺,將閭據理力爭,申述自己無辜,使者曰:"臣不得與謀,奉書從事。"將閭兄弟三人只好飲劍自殺 。"不臣"之罪,純屬莫須有,將閭兄弟以公子身份卻在劫難逃。其他如扶蘇、蒙恬、蒙毅、馮去疾、馮劫等等,也無不含冤而死。最后,連大倡"督責之術"的李斯也被"具五刑,夷三族",自食惡果。貴族、大臣尚且受到非法之迫害,普通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有功者賞,有罪者罰,賞信罰必,這是法家的一貫主張,也是秦國國力不斷強盛的法律保障。秦二世棄此不顧,而實行"賤者貴之,貧者富之"的政策 ,不問被重用者的政績與能力,其用意無非是為了培養、提拔一批專制魔王的忠實奴才。
   雖然說在中國古代,專制君主的意志就是法令,但君主的個人意志有很大的隨意性,與比較穩定的法律條文畢竟不能等同。本文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論述秦末統治者破壞法律的行為的。統治者的荒淫無度,加重了百姓的負擔;法律秩序的破壞,增加了政治的黑暗;濫殺無辜,殘民以逞,不僅加劇了階級矛盾,也使統治集團內部人人自危,茍且偷安。全國已變成秦王朝的監獄,全體臣民已變成幾個政治寡頭的囚徒。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爆發了陳勝、吳廣領導的農民起義。因此,秦之暴亡,既不能歸咎于法家學說,也不能完全歸咎于已奉行了一百多年的秦律,而是秦王朝正常的法律制度被最高統治集團嚴重破壞的必然結果。李斯直到死到臨頭才翻然醒悟:
   凡古圣王,飲食有節,車器有數,宮室有度,出令造事,加費而無益于民利者禁,故能長久治安。今行逆于昆弟,不顧其咎;侵殺忠臣,不思其殃;大為宮室,厚賦天下,不愛其費。三者已行,天下不聽 。
   《漢書·刑法志》的評論是:
   至于秦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班固所講的"先王之法"是指禹、湯、文、武、周公之法。如果將其改為指商鞅變法以來秦國歷代所遵奉的法治傳統的話,這一評論就比較符合歷史事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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