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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尚書》的整理與研究

  【摘要】《尚書》這部最為古老的經典,其文本的流傳、文字的訓釋均存在極難解決的問題。研究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審慎從事。本文認為對于《尚書》特別是《古文尚書》,由于可以據為信史的資料十分缺乏,在整理和研究中必須信守“闕疑”的原則。從文獻資料和《郭店楚墓竹簡》的研究中,本文作者認為《古文尚書》不偽于兩漢之際的劉歆,也不偽于東晉的梅賾。其文本在戰國中期以前應該已經產生。對于《尚書》文字的釋義,應該充分吸取甲骨文、金文的研究成果,但決不能生搬硬套。應該注意“審辭氣”,即將詞語放在具體的語言環境中加以研究,方可得出較為正確的理解而避免出現錯誤。

  《尚書》是儒家的一部重要典籍,同時也是上至原始社會末期,下至春秋時代早期古史資料的最早的匯集本,是我國流傳至今最為古老的典籍。因而,無論在文化史上、史學史上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尚書》的整理與研究的歷史,同樣也十分悠久。因而,在整理與研究的過程中,已形成專門學問——“尚書學”。在這一領域內有的學者已經作了辛勤的耕耘,獲得豐碩的成果。

  《尚書》的整理與研究是一個大題目,涉及的問題極多,決非這篇短文所能容納的。本文只打算談兩個問題:一是研究與整理的方法問題,二是文字的訓釋問題。

  孔子曾說:“多聞闕疑,慎言其余,則寡尤。”《論語為政》這段話原本不是針對治學而言,且流傳年代久遠為人們所習聞,但我以為用作治學方法,特別是用作整理與研究《尚書》的方法,不但尚未過時,而且十分合適。

  “多聞闕疑”這段話下面,還有一句話:“多見闕殆。” “多聞”言多聽,“多見”言多看。“闕疑”、“闕殆”意思大體相同,均指有所懷疑而言。

  研究和整理《尚書》,首先要“多聞”、“多見”。《尚書》的研究與整理的過程已有兩千多年的歷史,有關著作多至汗牛充棟。這些著作供參考,是可以的,但能夠據為信史的資料,卻很少。

  《尚書》有今古文之分。今文28篇,古文25篇,自清代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一書問世之后三百年來,古文之偽已成定讞。近百年來,學者們又對今文提出質疑,提出許多見解,(限于篇幅不縷述)特別是甲骨學勃興之后,許多學者以甲骨文、金文證《尚書》創“新證”之學,成績斐然。不但如此,許多自然科學家(如天文、農業、地理等學科)也涉足于這一領域,運用現代自然科學對《尚書》中涉及的有關自然科學方面的問題加以研究,創獲尤多。這些成績都是應當充分加以肯定的。但是,我們應當知道,我們今天所能見到的《尚書》文本,是唐初孔穎達《五經正義》本,該本所據正是東晉梅賾所獻的所謂《偽孔傳》本。其它《尚書》文本均已亡佚。《正義》本(偽孔傳本)就字體而言,最早的楷體本始自東晉范寧(339-401),此楷體本已佚。第二次的楷體本是開成石經本,為唐玄宗命衛包所書寫,不無訛誤,初刻時即有鄭覃、唐玄度校訂磨改,后來雖有損毀,但經修復,基本上完好無缺。(見劉起舒《尚書源流及傳本考》遼寧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152一153頁)清代學者阮元認為“后來注疏本俱出于此。”(《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影印本上冊111頁)

  古人云:“讀天下書未遍,不敢妄下雌黃”。治學必須具備這種嚴肅態度。如果說唐孔穎達五經正義之前的《尚書》文本,均已亡佚,今天均不及見,那么我們今天討論《尚書)有關問題則必須“慎言其余,’!

  1993年湖北荊門市郭店楚墓出土了戰國時代老子竹簡本,轟動了整個學術界。這部書學術價值自不待言,這件事情本身給人的啟發意義尤為重大。所謂“地不愛寶”,既然老子的戰國竹簡本、漢代的帛書本可以出土,那么儒家的經典——《尚書》(也包括其他各經)戰國本、漢代本、魏晉本,也有出土的可能。在這些文本尚未出土的情況下,我們討論問題必須謹慎從事,立論決不可過于武斷。試舉以下幾個問題談談我的一些淺見。

  1、關于《尚書》的今文與古文。學者們對古文之偽作了許多考證,提出許多質疑,甚至對今文也提出過許多質疑,但學者們對傳授今文的伏生則很少提出質疑。易經、詩經自孔子至漢代的授受傳承均有記載,唯獨《尚書》沒有這方面的記載,原因何在?再者,伏生的《尚書》來自何處?是否確為孔子所整理的《尚書》?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有的學者確認為孔子整理的《尚書》,但根據何在,卻提不出來。我以為對這種問題還是“慎言”為是。再者,假定伏生的《尚書》確為孔子所傳。那么,根據《史記·儒林傳》記載伏生為秦博士。秦始皇焚書坑儒時,伏生將《尚書》壁藏于家中。大亂之后,亦即漢定之后,伏生求其書,亡數十篇,僅得二十九篇(實為二十八篇),便以這二十八篇教于齊魯之間。伏生既為秦博士,又專授《尚書》,可見對《尚書》有專門研究。28篇之外的《尚書》雖然亡佚了,但伏生對這些佚篇的內容,一定非常了解。伏生除了傳授今文28篇之外,還有解說《尚書》的專著《尚書大傳》一書問世。在這部專著中,除二十九篇(含《泰誓》篇)外,伏生還提到《九共》(虞傳)、《帝告》(殷傳)、《大戰》、《嘉禾》、《拚誥》、《冏命》,(以上為周傳)六篇。其中《大戰篇》錄有篇中正文,《九共》、《帝告》、《嘉禾》有解說文字,而無正文。《拚誥》、《冏命》兩篇僅存篇目,無正文亦無解說文字。

  《尚書大傳》雖是伏生解《尚書》的專著,但卻是其及門第子歐陽生和伯與張生所記。是否為伏生解《尚書》的全部已不得而知。此書已佚,清人有多種輯本。《續清經解》收清人陳壽棋《尚書大傳輯校》本。《尚書大傳》所錄《大戰篇》文字,《史記·周本紀》未采錄(有的學者以為周本紀譯載全文,未出篇名,不確)是否確有此篇,難以詳考。

  《尚書》為先秦舊籍,全書文字不會太多。伏生既是研究《尚書》的專家,記誦全書當非難事,為什么只錄《大戰篇》一篇文字,《九共》、《帝告》、《嘉禾》三篇僅有解說而無正文,《拚誥》、《冏命》兩篇,既無解說文字更無正文,僅存其篇目。其余逸篇不但無正文,無說解,且無篇目。這個問題不是很值得人們去思考,去研究嗎?遺憾的是這個問題自古及今并未引起學者們的注意,豈非咄咄怪事?

  2、古文尚書在兩漢時期據《史記》及《漢書》記載,有河間獻王本、有魯恭王壞孔子宅所得壁中本,孔安國家藏本。此外還有東萊張霸所偽造的百兩本,此本當時已證其偽,可以不論。河間獻王本、恭王壞孔子宅所得壁中本,未見傳授記載,而孔安國的家藏本卻有傳授記載。其系統是:孔安國、都尉朝、庸生、胡常少子、徐敖、王瑛、揮子真、桑欽、賈徽、賈逵。有的學者認為這種傳授系統出于編造。此說恐不確。

  西漢《尚書》古文本是否存在,是學者爭論的問題之一。康有為作《新學偽經考》力主西漢古文經包括《古文尚書》在內均為劉歆所偽造。此論實不足辯。西漢成帝時東萊張霸獻《尚書》百兩篇,經過校正,已證明其為偽書,按當時法律規定“霸罪當至死”,但“成帝高其才而不誅”。《論衡·正說篇》可見,在當時造偽書之罪是非常嚴重的。劉歆請立古文經(包括《古文尚書》)事在哀帝時,距張霸獻偽書不過二十余年。因遭到經今文學家的反對未能實現,于是劉歆寫了一篇著名文章《讓太常博士書》敘述古文經的由來,據事說理,言辭懇切,批評今文家“專己守殘,黨同門,妒道真,違明詔,失圣意。”措辭十分尖銳。當時名儒龔勝因此“上疏深自罪責”,另一位位至大司空的儒者師丹,雖大怒,在上書中,也只是“奏歆改亂舊章,非毀先帝所立”。所謂“舊章”指“先帝”所立十四博士的規定,并非另有所指。竟無一人站出來指出劉歆所立的古文經為偽造。經過長期搜集,宮中藏書已極為豐富,上層儒者閱讀這些圖書,并非難事,如果劉歆請立的古文經,均屬偽造,那么當時儒者自可用中秘本(宮中藏書)象對張霸的百兩本一樣,加以校正,當可立辨其偽,為什么沒有人這樣做。難道事隔二十余年之后儒者的學問竟下降到如此程度!

  由此可見,否認兩漢時代《尚書》古文經的存在是不符合事實的,尤其是兩漢《尚書》古文經為劉歆的偽造的說法更是難以令人信從,不能成立的。上述古文《尚書》從孔安國至賈逵的傳授系統同樣也是很難否定的。東漢時代古文學大興,《左傳》尚且能夠傳下來,古文《尚書》反而失傳,這是不合情理的。1987年《文獻》第二期發表的王蓓《論梅本古文尚書的淵源》一文,提出了二十五篇古文出于孟子之手的假說。文中論證雖不無可議之處,但所提的假說是值得重視的。當然既是假說,便有待于證實。我以為漢代的《古文尚書》很可能就是東晉豫章內史梅賾所獻的《古文尚書》。

  3、梅賾偽造二十五篇古文說,不可從。《論梅本古文尚書的淵源》一文已作充分論證,原文具在,讀者自可檢閱,這里不作轉述。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提到的湖北省荊門市郭店楚墓竹簡,這批竹簡經過整理已于1998年5月由文物出版社首次出版面世,書名為《郭店楚墓竹簡》。據該書《前言》稱:由于墓葬被盜,竹簡有缺失,已無法估計簡本原有數量。再者竹簡出土時已散亂殘損,雖經整理者依據竹簡形制、抄手的書體和簡文文意進行分篇系聯,但已無法恢復簡冊原狀。這些,當然都是無法彌補的缺憾。但它的價值與意義仍然是極高的,為學術界所充分肯定。

  《郭店楚墓竹簡》除道家著作外,還有相當一批屬儒家著作。這里要提到的是其中的《緇衣》篇,此篇見于(禮記》,為今本《禮記》第三十三篇。楚簡整理者認為:簡文的內容與《禮記》的(細衣)篇大體相合,二者應是同一篇的不同傳本。

  簡本《緇衣》篇引《古文尚書》四次,今以引文出現的先后為序引述于下。為便于對比,每條引文后,另起列今本《禮記·緇衣》引文,再另起列今本《古文尚書》原文:

  ①《尹誥》員(云):“佳(惟)尹(伊)躬(尹)及湯,咸又(有)一德。”  
  《禮記·緇衣》:“尹吉曰:‘惟尹躬及湯,咸有壹德。”  
  《古文尚書·商書·咸有一德》:“惟尹躬暨湯,咸有一德。”
  ②《尹牙》員(云):‘日·雨,少(小)民佳(惟)日□;晉冬旨(耆)滄,少(小)民亦佳(惟)日□。”
  《禮記·緇衣》:“《君雅》曰:‘夏日暑雨,小民惟曰怨,資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
  《古文尚書·周書·君牙》:“夏暑雨,小民惟曰怨咨;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咨。”
  ③《君□(陳)》員(云):“未見圣,如其弗克見,我既見,我弗迪圣。”
  《禮記·緇衣》:“(君陳)曰:‘未見圣,若已弗克見;既見圣,亦不克由圣。”
  《古文尚書·周書·君陳》:“凡人未見圣,若不克見;既見圣,亦不克由圣。”
  ④《君□(陳)》員(云):“出內(入)自爾幣(師)于(虞),庶言同。”
  《禮記·緇衣》:“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
  《古文尚書·周書·君陳》:“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則繹。”

  《禮記》今本《緇衣》篇第十六章還有《古文尚書》引文四條,《太甲》上兩條(《尹吉》一條在今本《太甲》上)《太甲》中一條,《兌(說)命》中一條。簡本無今本第十六章,因而也沒有這四條引文。

  對上述引文作對比綜合分析后,可以得出兩點新的認識。

  首先,郭店楚墓據“發掘者推斷該墓年代為戰國中期偏晚(參見《荊門郭店一號楚墓》,《文物》一九九七年第七期)。郭店楚簡的年代應略早于墓葬年代。”如果將郭店楚簡的年代定為戰國中期,那么,簡本既然引用了《詩經》、《今文尚書》、《古文尚書》中一些篇章的文字,可證《古文尚書》和《詩經》及《今文尚書》一樣,于戰國中期已在流行。由此,也就有理由認為兩漢及魏晉時代的《古文尚書》很可能就是戰國時代《古文尚書》的傳本。簡本引文與今本《緇衣》引文及今本《古文尚書》原文的文字雖略有不同,但內容大體一致,便是證明。文字略有不同可能是由傳本不同所致。如果說戰國中期《古文尚書》在流傳中已有不同傳本,那么,兩漢時代的《古文尚書》有河間獻王本、壁中本、孔安國家藏本也就可以理解了。如果《古文尚書》在戰國中期就已在流傳,那么,《古文尚書》的偽造者當是戰國中期或戰國中期以前的人,而決不可能是晚至東晉時代的梅賾。

  其次,簡本引文第一條為《尹誥》,今本《古文尚書》無此篇名。引文在今本《古文尚書·商書·咸有一德》篇內。這種情況,也可能是傳本不同所致。不過,我們還應當看到先秦古籍在流傳之初有一些并無篇名,篇名為后代的整理者所加。原貌究竟如何,已不可得知。西漢時代,《古文尚書》復出。各種記載于篇數、篇名不盡相同。《史記·儒林傳》:“孔氏有古文《尚書》,而安國以今文讀之。因以起其家,逸《書》得十余篇,蓋《尚書》滋多于是矣。”這里所說的逸《書》,顯然在伏生所傳的二十九篇(實為二十八篇,《泰誓》后得,不在其內)之外,“十余篇”是概數而非確數,且無篇名。《漢書·儒林傳》也照錄了這段文字。劉歆《移太常博士書》所述與此不同,認為這些逸《書》是魯恭王壞孔子宅得之于壞壁之中,并確指為十六篇。《漢書·藝文志》:“武帝末魯恭王壞孔子宅欲以廣其宮室,而得《古文尚書》……孔安國者,孔子后也,悉得其書,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漢書·藝文志》的這段記載可能參考了劉歆的說法,而實際上與劉歆的說法是不同的。因為《漢書·藝文志》的記載非常明確,是“悉得其書”。就是說孔安國將魯恭王于壞壁中所得的全部古文《尚書》,拿來與伏生所傳二十八篇核校后,又多得十六篇。可見恭王所得之書,應該多于十六篇,究竟是多少篇,史無明文,只好付之闕如。總之劉歆所說古文十六篇與《漢志》所載不同,與孔安國家藏逸《書》十余篇也不是一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唐初孔穎達修《尚書正義》,根據當時所見到的資料將《古文尚書》的篇名篇數分為兩個系統:其一是馬融、鄭玄所注《書序》中所保存的篇名篇數。其二是孔傳本的篇名篇數。為了說明問題,現將兩個系統的篇名篇數分別開列于后:

  ①馬融、鄭玄注本:這一系統就篇數而言為十六,十六篇之說始于劉歆,但劉歆只道及篇數而未道及篇名。孔穎達始將此十六篇篇名具體化,篇名如下:

  虞夏書7篇:《舜典》《汩作》、《九共》、《大禹謨》、《棄稷》、《益稷》、《五子之歌》、《胤征》。

  商書6篇:《湯誥》、《咸有壹德》、《典寶》、《伊訓》、《肆命》、《原命》。

  周書3篇:《武成》、《旅獒》、《冏命》。

  ②偽孔傳本篇目:

  虞夏書3篇:《大禹謨》、《五子之歌》、《胤征》。

  商書10篇:《仲虺之誥》、《湯誥》、《伊訓》、《太甲》上、中、下,《咸有壹德》、《說命》上、中、下。

  周書12篇:《泰誓》上、中、下,《武成》、《旅獒》、《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周官》、《君陳》、《畢命》、《君牙》、《冏命》。

  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第三列示這些篇目后,批評孔穎達不相信馬融、鄭康成諸大儒,而相信偽孔傳。這種批評是難以令人信服的。首先上述十六篇篇目,是否確為馬鄭所注的篇目并無的據,當在闕疑之列。退一步說,即使是馬融、鄭玄所注,也未必是真本。這個注本虞夏書七篇,篇數最多,商書六篇居次,周書三篇最少。時代越古越多,時代越近越少,這是不合情理的。所謂《偽孔傳》本則不然,虞夏書僅三篇,商書十篇,周書十二篇。時代越古越少,時代越近越多,和十六篇本形成強烈反差。也許孔穎達正是因為看到這種反差,引起懷疑,所以棄馬、鄭而從孔傳。

  再者,《漢書·藝文志》“尚書古文經四十六卷。”自注“為五十七篇”唐顏師古注:“孔安國書序云:‘凡五十九篇,為四十六卷。承詔作傳,引序各冠其篇首,定五十八篇。’”鄭玄敘贊云:‘后又亡其一篇,故五十七。’”孔傳本除古文二十五篇外又將今文二十八篇析為三十三篇,合計恰為五十八篇。而鄭玄敘贊為五十七篇,大約為了牽合此篇數,將夏書《九共》篇析作九篇,這樣,十六篇就變作二十四篇,加上今文三十三篇共計為五十七篇,如此,便與鄭玄敘贊所說五十七篇相吻合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九共》篇能否析為九篇,是一個十分值得研究的問題。《尚書大傳》:“《九共》以諸侯來朝各述其土地所生美惡,人民好惡,為之貢賦、政教。”根據伏生對《九共》內容的解說,則《九共》的內容與《禹貢》內容相似。《禹貢》第二段第一層正是把全國按九州分別加以介紹,大體上則是“各述其土地所生美惡,人民好惡,為之貢賦、政教”。共,當作貢,九共,當即九州之貢,倘把“九共”分作九篇,就是將每州之貢,各為一篇。在《禹貢》內,九州之貢不僅未單獨成篇,而且合在一起成為第二段中的一個段落,當然此段與其它各段相比,文字最長。倘以文字的長短而論,則《禹貢》中的九州之貢不但可以單獨成篇,即每州之貢亦可單獨成篇。因而,我懷疑《九共》很可能就是《禹貢》的一部分,《禹貢》在今文二十八篇中堪稱鴻幅巨制。一篇之內包含這么多內容,在《尚書》中也是僅此一篇而已。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戰國中期簡本《緇衣》涉及《古文尚書》的四條引文均在今本《孔傳本》內,第一條所引篇名作《尹誥》,《孔傳本》無此篇名,馬鄭所注的十六篇本亦無此篇名。而引文卻在《孔傳本》的《咸有一德》篇內。另外三條所引篇名《君牙》、《君陳》,《孔傳本》《周書》內有此篇名,而馬鄭所注的十六篇本《周書》內無此篇名。三條引文分別在《孔傳本》的《君牙》、《君陳》篇內。戰國中期簡本《緇衣》,馬融、鄭玄不及見,孔穎達更不及見。而簡本《緇衣》與《孔傳本》暗合,與馬、鄭注本不合。單就這一點而言,舍馬、鄭而從《孔傳》不正顯示出孔穎達的卓識嗎!難道因為馬融、鄭玄是漢代大儒就應該盲從嗎!閻若璩博極群書是學者們所津津樂道的,然而閻若璩對地上之書大體的是看遍了的,但地下之書卻未曾看到。假如閻若璩晚生三百多年,看到今天出土的戰國中期簡本《緇衣》,大約就不會對孔穎達作出那些批評了。

  以上三點涉及《尚書》流傳的三個時期: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這三個時期的《尚書》原本,我們均不及見。也許有一天這三個時期《尚書》原本會象《老子》戰國竹簡本,漢代帛書本及《周易》漢代帛書本那樣,破土而出,重見天日。那樣,一些爭論不休的問題將迎刃而解。當然,這并不是說這三個時期《尚書》文本未出土之前,只能消極等待而不作研究,而是說我們在研究的時候,要“多聞闕疑,慎言其余。”孔子還說過:“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禮,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獻不足故也。足,則吾能征之矣。”(《論語·八佾》)應當說,這種態度和方法是科學的,兩千年后的今天,我們仍然要遵守。象康有為那樣肆逞臆說,難免貽笑于后人!

  關于《尚書》文字訓釋問題。眾所周知,《尚書》文字,在古文獻中最為古奧,確實是“詰屈聱牙”極難讀懂。因此,訓釋《尚書》文字是一件十分艱巨的工作。楊樹達(遇夫)先生提出治古書,通訓話、審辭氣,二者并重的方法。甲骨學奠基者、近代國學大師王國維(靜安)先生,提出二重證據法。都是訓釋《尚書》文字應當遵循和借鑒的科學方法。楊先生于通訓話之外,提出審辭氣,尤為切要。所謂“審辭氣”是從語法角度來講的,從語法角度來訓釋文字,就是將字詞放在使用的語言環境中加以訓釋。自甲骨學興起之后,不少學者將甲骨文研究成果、金文研究成果運用到《尚書》文字訓釋中來,解決了許多疑難問題,這是應該肯定的。但是,如果不注意審辭氣,就是說不注意字詞在《尚書》中的語言環境,就會“扦格難通”出現誤解、誤訓。試舉下述兩例來說明這一點。

  第一例,《尚書·費誓》:“馬牛其風,臣妾逋逃,勿敢越逐;抵復之,我商賚汝。”

  楊筠如《尚書核詁》解“我商賚汝”說:“商,當讀為□之□。金文賞字皆作□。”并舉出下述例證:

  姐子鼎:王□戍□貝二朋。

  小孟鼎:王命□孟。

  般□:王商作冊般貝。

  最后作出結論說:“則商賚,即商賚矣。”

  于省吾《尚書新證》:“偽傳訓商為商度,非是。金文賞每作商。”并舉出下述例證:

  般金:王商作冊般貝。舜按:此例與楊筠如所舉第三例相同。

  □□:末距□國差商末。

  于省吾先生認為:“此例至夥。”未作更多的引證。

  楊、于二先生均否定《偽孔傳》的訓釋,而創為新解。然而,對于楊、于二先生的新解,我則實在不敢茍同。我以為從上述例證看,在金文中解商為賞是可以的,但將這種訓釋移到《費誓》中來則是錯誤的。這種錯誤,就在于忽視了“審辭氣”。只要仔細研究上述金文例證,便可發現,就“辭氣”而言商在上述金文例證中與《費誓》中是不同的。金文例證所表述的是既成事實,無需“商度”,而《費誓》則不然。魯侯在誓詞中所說的賞賜,只是事先的許諾,要在將因放牧而走失的馬牛,以及逃跑的奴隸捉到并恭敬地送回來之后,才可以實施賞賜。可以想見按照魯侯號召,將士們在捉拿牛馬及奴隸的活動中所立功勞的大小將會是不同的。這樣,事情結束之后,進行賞賜,難道不應當仔細地反復地根據各人所立功勞大小等各種情況“商度”一番嗎;可見將兩種不同的“辭氣”混為一談,不加分辨,就必然會造成誤解。

  再者,賚,本來就是賞賜的意思。商如果作賞賜解,那么“商賚”連用,意思重復,毫無必要。上述金文例證中,“商”與“責”并不連用,便是明證。(尚書·湯哲》:“予其大資汝。”只用“資”而不與“商”連用也是明證。既然“商”和“資”單獨使用,均可明確無誤地表達“賞踢”的意思,不要說古代書寫艱難文字簡約,就是在今天意義完全相同的詞疊床架屋地合在一起使用,不也是有失累贊而應加以刪節嗎?

  把甲骨文、金文的研究成果,運用到《尚書》文字的訓釋中來是完全必要的,但決不可生搬硬套。

  第二例:《尚書·君奭》:“公曰:君,予不惠若茲多誥。予惟用閔于天越民。”

  “不惠”,楊筠如《尚書核詁》:“惠疑當作惟。”又說:“此文下作予惟,則此不惠亦當為不惟也。古惠惟聲近相假。”唐蘭先生說:“按楊氏讀惠為惟,甚是,其謂惠為惟之假,則誤,豈有正字,作惠作惟,同是假借,寧有更假惠為惟哉?”(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第四》1426頁引,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中華書局版第四冊2982頁引同)唐蘭先生還說:“《書·洛誥》:“予不惟若茲多誥。’《君奭》云:‘予不惠若茲多誥。’句例全同,不惠即不惟也。”(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第四》1425頁引,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第四冊2982頁引同。)唐先生引作《書·洛誥》實誤,當作《書·酒誥》。唐蘭先生據楊摘如《尚書核詁》為說,以為此處惠即甲骨文、金文的惠字,用為語詞。恐不確。《酒誥》:“予不惟若茲多誥。”與《君奭》:“予不惠若茲多誥。”句例雖全同,但二句各自的“辭氣”卻很不相同,“不惠即不惟”的結論便很難成立。

  先分析此句在《君奭》中的“辭氣”。《君奭》篇是周公對召公的誥辭,召公在周初的統治集團中,也是一位舉足輕重的人物。篇中周公再三表示希望他們二人能加強團結。并要求召公“猷裕”亦即胸懷寬闊。據此,可以想見召公當是一位心胸比較偏狹的人物。此時與周公當已產生一定的隔閡。因此,篇中周公對召公的告誡,措詞十分謙和。這一點與《酒誥》中對唐叔的告誡措詞非常率直(《康誥》亦如此)形成鮮明對照。“不惠”句出現在《君奭》的篇末,可以看作是結束語。“若茲多誥”的“茲”顯然代指篇中全部誥詞,這些誥詞盡管極為懇切,但為了使召公容易接受,在談話結束的時候,再一次表示自己的謙恭,是十分必要的。清儒江聲、孫星衍以為“惠與慈通。”不惠,言我不智慧。并指出這是周公的謙詞。此解是正確的。因為它完全符合此句的“辭氣”。就是說,這種理解,不僅著眼于全篇,而且著眼于“不惠”句的上下文。上句的大意是:我(周公自指)很不聰明,說了這許多話。而下句的大意則是:只是因為我憂慮天命和民心的不易保持。下句所言是說明“若茲多誥”的原因。句中“用”字,作“因”解。這樣,“辭氣”才能相連貫。如果按楊筠如、唐蘭二先生的意見:不惠即不惟,而“惟”為語詞,不惟含只有不僅,不只或除非兩個義項。無論那個義項在此處均為“不詞”,再如按楊筠如將“不惟”、“予惟”相對應,則更加“無解”。

  《酒誥》中“不惟”的例句如下:

  “封!予不惟若茲多誥。古人有言曰:‘人,無于水監,當于民監。’”

  此處“不惟”應解為“不僅”,下文引述古人遺訓。上下文聯系起來看,“予不惟若茲多誥”下面,當有省略。這段話的大意是說:我不僅用這些道理告誡你,還希望你考慮古人的遺教:人,不要把水當作鏡子,而應當把臣民當作鏡子。“還希望你考慮”則是句中的省略部分(或稱隱含部分)。可見,此處“不惟”與《君奭》中的“不惠”用法各異,是不能混同的。

  對于甲骨文中的“惠”字,李曰丘先生說:“今按惠字涵義極為復雜,欲求一義以貫之,實不可能。”(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第四卷1430頁引)這個意見無疑是正確的。即以“惠”字而言,在今文《尚書》28篇中,使用過16次(包括“保惠”條2次),便可分作四個義項,①作仁愛解。使用過7次,例句如下:“安民則惠”,“能哲而惠”(《皋陶謨》)“惠篤敘”(《洛誥》)“惠鮮鰥寡”(《無逸》)“惠康小民”(《文侯之命》)。②作順、合解。使用過5次,例句如下:“亮采惠疇”(《堯典》)“朕言惠可·行”(《皋陶謨》)“惠不惠”(《康誥》“爾曷不惠王熙天之命”(《多方》)。③作兵器名,指三棱矛。使用過1次,“執惠”(《顧命》)。④解猶“慧”。使用過1次,“予不惠若茲多誥”(《君奭》)。(以上參引周民《尚書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93頁)。

  仔細研究上面所引的例句,不難看出,《尚書》中的“惠”,并非甲骨文中作語詞用的“□”。而且,同樣也不能“以一義貫之。”至于“惟”字,在今文《尚書》中,用例多達399次,周民《尚書詞典》分作22個義項,雖不能視為定論,但不能以“一義貫之”則是可以斷言的。

  楊筠如先生釋惠為惟時,語氣并不肯定,句中加上“疑”字,“惠,疑當作惟”。唐蘭先生引述楊筠如先生《尚書核詁》為說作進一步分析論證,認為《堯典》、《皋陶謨》、《多方》、《文侯之命》等篇中的“惠”字,“前人訓為順若仁者均誤,然則惠之用為語詞者甚多,不僅楊所舉二處也,知與惠同讀若惟,則見于千百卜辭中之□若惠字,罔不迎刃而解。”(于省吾《甲骨文字詁林》第四冊2982頁引)李孝定先生說:“卜辭中此字(舜按:指□、惠)無慮數百見,各家說者紛紜,然均莫能貫通諸辭之意,惟唐氏(舜按:指唐蘭)讀□為惠(清儒已有此說)并引楊筠如氏之說以明惠為語詞,與經籍中語詞之惟同,以讀卜辭諸辭,無不豁然貫通,意義允洽,其說確不可易,他家之說亦可以無辨矣。”《甲骨文字集釋》第四,1431頁)如果說楊筠如提出這個新說,尚不確定,到唐蘭先生則非常明確,至于李孝定先生則不僅十分明確,而且十分堅定了。我以為此說在卜辭中是否“確不可易”,“他家之說”是否“可以無辨”,可由甲骨文學者們去論定。至于在《尚書》中作如此結論,似嫌過于武斷。我以為還是將《尚書》中惠、惟全部用例的“辭氣”作一番細審,亦即作一番仔細研究之后再作結論比較妥當。

  《尚書》這部古老的典籍,唐以前的傳本均不及見,在“文獻不足征”的情況下,我們的研究最好是“多聞闕疑,慎言其余”,而不要把話說得太過、太滿。

文章來源:《聊城師范學院學報》200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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