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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尚書》真偽與病態學術
——與房德鄰、姜廣輝、錢宗武三位先生商榷

  一、本文撰寫背景(上)

  房德鄰先生在《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發表題為《駁張巖先生對<尚書古文疏證>的“甄別”》一文。我撰寫本文的直接原因,是要對房德鄰先生的反駁作出回應。這里有必要做一些背景介紹,主要包括:什么想法促使我對古文《尚書》真偽問題展開研究,本文標題中為什么要說“病態學術”,以及除了房德鄰先生之外為什么還要與姜廣輝先生和錢宗武先生商榷。

  在我二十余年治學中,對古文《尚書》的研究是一個不期而遇的“插曲”。我的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彼此關聯的三個部分:(1)通過對部落社會宗教和制度的深入研究,重建人類社會的起源(從動物性群體到人類社會的過渡環節)[1]。(2)考察中國古代文明在部落制度基礎上的形成以及禮樂制度的構成與功能[2]。(3)在《詩經》國風中至少有三十余首比雅、頌詩篇更早的祭祀樂歌,我的工作是借助部落社會和其他古代文明的祭祀儀式和遺俗的經驗線索重新認識這些詩篇的本義并證明其性質[3]。

  上述第一項工作是嚴格意義上的人類學基礎研究,后兩項工作則需要對先秦兩漢文獻的反復閱讀和深入研究。在這個過程中,我注意到以往的疑古結論存在問題。真正重要的先秦文獻不足十部,其中非常重要的兩部被劃入另冊。一部是《周禮》,另一部是《尚書》。清代學者將古文《尚書》二十五篇“定案”為“偽書”,民國以來的新疑古派又將《堯典》、《舜典》、《禹貢》等今古文《尚書》共有篇章“定案”為戰國時的“贗品”。

  在上述文獻中,制度性內容含量很高。故事容易編造,制度很難“作偽”。這是因為制度性內容有其自在的嚴密性和維持政權存在、運轉以及權力實施的實用性。從這個角度考察,我感到以往的疑古結論似乎過于草率。清代閻若璩對古文《尚書》的“證偽”被認為是“辨偽學”最重要的成果。那么,一個并不堅實的結論何以“鐵案如山”?

  于是,我對此事的來龍去脈產生濃厚興趣。我決定改變計劃,拿出時間對古文《尚書》問題作更完整的文獻閱讀。閱讀結果是注意到三個問題:(1)在嚴格學理意義上,古文《尚書》的辨偽結論不成立。(2)古文《尚書》疑案的形成與兩漢間黨同伐異的今古文之爭有直接關系。(3)在古文《尚書》的辨偽工作中,貫穿著一種酷吏般強橫的氣勢,包含了過多的捕風捉影,真正缺少的恰恰是確鑿的證據。

  古文《尚書》的文本質量遠好于今文《尚書》。當劉歆爭立古文經時,今文博士把持局面的學閥體制已經形成。劉歆的爭立有理有據,他的失敗也是情勢使然。這是一場強弱懸殊的權勢、利祿之爭,是被當事者私欲所污染的病態學術局面。學者官僚化,學術官場化,是兩漢學術的主要弊端之一。如果沒有今文博士對古文《尚書》及其傳人的長期排斥,在兩漢歷史中也就不會出現古文《尚書》篇目和流傳方面撲朔迷離的懸案。這種學術史中的惡劣學風似乎從未得到客觀的評論和反省。

  閻若璩(1636~1704)的《尚書古文疏證》中存在大量無法成立的舉證,毛奇齡(1623~1713)《古文尚書冤詞》已經指出其中許多不合理處。紀昀(1724~1805)等四庫館臣旗幟鮮明地支持閻若璩,對毛奇齡的見解則一概否定:“閻若璩之所辨,毛奇齡百計不能勝”[4]。在閻毛之爭充其量是旗鼓相當的情況下[5],四庫館臣為什么會有如此分明的評判?此事頗有些唐突、費解。

  究其原因,可以注意到如下事實。(1)乾隆的祖父康熙說過:“閻若璩學問甚優”[6]。(2)乾隆之父雍正與閻若璩有特殊關系。雍正為太子時,得知閻氏命其子跪迎康熙“懇請御書”[7],寫信請他入京,設法代求御書。閻氏不顧年老病衰,趕赴京城,被雍正請進府邸,尊為上賓,不日病重辭世。雍正“遣使經紀其喪”,并“親制挽詩,……復為文祭之”,其祭文有:“下筆吐辭,天驚石破。讀書等身,一字無假。……孔思周情,旨深言大”。[8]其挽詩有:“一萬卷書維子讀,三千里路為余來。”[9]

  由于兩代滿清最高統治者對閻若璩的推崇、表彰,閻毛之爭的天平發生不可逆轉的傾斜。隨閻若璩繼續“證偽”古文《尚書》(包括孔《傳》)者趨之若鶩,如顧棟高(1679~1759)的《尚書質疑》,程廷祚(1691~1767)的《晚書訂疑》,惠棟(1697~1758)的《古文尚書考》,江聲(1721~1799)的《尚書集注音疏》,王鳴盛(1722~1797)的《尚書后案》,戴震(1723~1777)的《尚書今文古文考》,段玉裁(1724~1815)的《古文尚書撰異》,宋鑒(1727~1790)的《尚書考辨》,錢大昕(1728~1804)的《閻先生若璩傳》,崔述(1740~1816)的《古文尚書辨偽》,孫星衍(1753~1818)的《尚書今古文注疏》,魏源(1794-1857)的《書古微》,丁晏(1794~1875)的《尚書馀論》等等。對閻若璩提出正面反駁者,一時之間后繼乏人。按上述學者幾乎囊括乾嘉學術中的翹楚人物。

  四庫館臣是閻非毛的評判,是同一個過程的同一個結果。乾隆是編纂《四庫全書》最高主持者,其進程由他一手掌控。乾隆之父(雍正)和祖父(康熙)對閻若璩的表彰(學問甚優、一字無假)已經為四庫館臣定下評判基調,他們別無選擇。在《四庫總目提要》(二十余處提及此事)中存在一個協調一致的統一口徑,四庫館臣多次直接出面代閻若璩反駁毛奇齡。

  《四庫全書·尚書考異》提要說:“國朝閻若璩撰《尚書古文疏證》出,條分縷析,益無疑義,論者不能復置一詞。”《四庫總目提要》在《尚書》類文獻總論部分說:“夫古文之辨,至閻若璩始明。”這是對古文《尚書》的“定案”。《四庫總目提要·廟制考議》徑稱“偽古文《尚書》”。崔述弟子陳履和為崔氏《古文尚書辨偽》作《跋》提到:“伏思我朝《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一書,皆奉高宗純皇帝欽定,刊布海內,古文二十五篇之偽,朝廷早有定論,非草茅下士一人一家之私言也。”[10]

  于是我們又一次看到學術之外的混濁成分污染進來。又是一場不清不楚的病態學術鬧劇。與此相呼應,上述學者的“辨偽”并沒有在閻若璩基礎上有什么實質性進展。只是出現更多的捕風捉影。三百年來疑古之風一脈相承,閻若璩對古文《尚書》的“證偽”是這一過程的重要起點。此后,更多古文獻被判定為“偽書”,乃至整個中國歷史被“縮短”。

  那么,這些經典古文獻實際上是一個什么“角色”呢?從一個或然性起點上說,如果《堯典》、《舜典》、《禹貢》等《尚書》篇章是真史料,則這些篇章保留了中國文明形成期的一些重要歷史,記錄了一個偉大文明開創者們極具創造性的、非凡的開創歷程,記錄了之所以會有中國這個概念和這個實體的一些基本事實。如果《周禮》是西周王朝制訂并推行過的官制法典,則這部文獻在中國古史研究中便具有極為重要的認識價值。古文《尚書》亦作如是觀。

  疑古者為自己規定的任務是分辨古代史料的真偽,五四新文化人的“整理國故”又與“打倒孔家店”的非學術性訴求有著不解之緣。這是又一個新的學術污染成分。這里有必要強調,對學術研究只應該有一個評判標準,那就是方法的是否有效、結論的是否為真。古史辨者由此開始對古文獻的大范圍證偽。正如徐旭生先生所說:“由于他們處理史料這樣地不審慎,手里又拿著古人好造謠的法寶,所以所至皆破,無堅不摧!”[11]

  基于上述讀書觀感,我認為有必要對疑古學派的理論、方法、證據、證明步驟和主要結論進行一次嚴格意義上的重新甄別。所有這些“疑古”研究及其結論均以閻氏《尚書古文疏證》為其釜底之薪,因此我決定對古文《尚書》做一番專題研究。我從2003年正面接觸古文《尚書》問題,包括閱讀相關文獻,考察先秦兩漢文獻對古文《尚書》的引文情況,對今古文《尚書》和一些參照文獻的字頻分析,輯錄今古文《尚書》于漢唐之間流傳情況的相關史料。

  這是一個“自向證明”過程。我的基本態度是:古文《尚書》可能真,也可能偽,具體如何,要由文獻中的相關事實來決定。我的分析結論是:“作偽”難度達到不可能實現的程度。然后開始針對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的正面研究。先在國學網發表長文《閻若璩〈疏證〉偽證考》(2005),再將其擴充為一部三十余萬字的專著《審核古文〈尚書〉案》(中華書局,2006)。

  二、本文撰寫背景(下)

  在清代,也有一些學人對古文《尚書》“定案”持不同見解,其人數不多,但不絕如縷。近些年來,已經有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古文《尚書》的“定案”提出了質疑乃至否定。具體如:臺灣學者王保德先生的兩篇長文《〈古文尚書〉非偽作的新考證》和《再論〈古文尚書〉非偽作的新考證》[12],黃肅先生的《梅賾〈尚書〉古文真偽管見》[13],劉建國先生的《古文〈尚書〉偽書辨正》[14],楊善群先生近年來發表的系列文章《古文〈尚書〉與舊籍引語的比較研究》和《論古文〈尚書〉的學術價值》等[15],離揚先生的長文《〈尚書〉輯佚辯證》[16]。楊朝明先生的《說說那部著名的偽書》[17],鄭杰文先生的《〈墨子〉引〈書〉與歷代〈尚書〉傳本之比較——兼議“偽古文〈尚書〉”不偽》[18],丁鼎先生的《“偽〈古文尚書〉案”平議》[19]等。

  還有一些學者通過對戰國時期出土文獻與古文《尚書》相關內容的對勘,提出了同樣見解。如郭沂先生依據簡本《緇衣》(《郭店楚墓竹簡》和《戰國楚竹書》)所引多條古文《尚書》的文字認為:“這足以證明《古文尚書》不偽。”[20]呂紹綱先生則認為:“郭店簡本《緇衣》征引的《咸有一德》、《君牙》、《君陳》三篇4條古文《尚書》,從中多少能看出一點問題。至少,閻若璩的結論從此不是那么板上釘釘,不可以討論了。……清人關于晚出古文《尚書》乃東晉人偽作的結論并非無懈可擊,仍可以再作討論。”[21]劉義峰先生在《也談郭店楚簡引〈書〉問題》一文中通過文獻對比,認為:所謂古文《尚書》剽竊先秦引文成書的觀點是靠不住的,古文《尚書》來自先秦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22]

  閻毛之爭原本是學人之間的討論,這很正常。史料甄別固然繁瑣艱深,但并不是一件非人力所能做好的工作。通過學人之間在學理范疇內的正常討論,通過彼此修正對方的見解,可以逐漸進入審慎、客觀和嚴謹的學術正道。什么是捕風捉影,什么是有的放矢,什么樣的工作足以支持一個堅實的結論,在什么情況下只能后退一步,在存疑的同時留下探索余地。學術進取需要一個干凈的空間。至少在閻毛之爭的當時,古文《尚書》真偽是一個開放的問題,是一項有可能被做好的研究工作。

  但是,當“朝廷早有定論”的污染因素進入學術,原本尚屬正常的學術討論隨即改變狀態。在“打倒孔家店”的非學術性訴求支配下,“朝廷早有定論”的古文《尚書》證偽被喬裝為具有大無畏學術勇氣的重大科學成就,被拿來作為古史辨運動的主要理論支撐物。這樣的學術局面也就一發不可收拾。一片高分貝捕風捉影的吶喊很容易將許多人搞糊涂,由此引發矮人觀場的效應,還有世代相傳、揮之不去的思維惰性。

  從這個意義上說,近年來一些學者重新提出古文《尚書》真偽問題,這是遲早總要發生的學術走向。它表明中國學者有能力發現并解決我們自己的學術問題。如果沒有發生,那才是真正的悲劇。

  既然討論已經開始,就有必要在嚴格的學理層面和學術規范中去推動研究的進展。令人遺憾的是,持相反見解的學者之間目前還缺少在關鍵問題上的正面討論。比如,我的文章《閻若璩<疏證>偽證考》于2005年初發在國學網的首頁,直到當年年底,我才看到一篇有些迂回曲折的反駁文章。題目是《<梅氏書平>與丁若鏞<尚書>學》,署名錢宗武,劉緒義,是由清華大學舉辦的“首屆中國經學國際學術研討會”的會議論文。

  我的文章是對《尚書古文疏證》主要舉證的甄別,結論是閻若璩的研究遠不足以支撐其結論。在錢宗武先生的反駁文章中,有不足千字直接涉及我的文章。并在只涉及90字的情況下,否定我的全文(六萬余字)。這在學術規范上很成問題。錢文主旨是“鞏固《疏證》的辨偽成就”。其論證思路:閻若璩的研究確有缺陷,朝鮮學者丁若鏞(1762~1836)的《梅氏書平》超越了《尚書古文疏證》并足以支持其結論。這是用丁若鏞的論證來反駁我的文章。

  我很快寫出《回應<尚書>專家錢宗武》一文(三萬余字),甄別錢文中提到丁若鏞的舉證,結論是無一條確鑿有效。文章發在國學網首頁(2005年12月)。本想與《尚書》學專家作些深入有益的討論。錢先生再無應對。最近又讀到錢先生一篇文章(這次署名只有錢宗武),題為《孔<傳>或成于漢末晉初》[23]。該文主要內容:(1)充分肯定梅鷟和閻若璩等人在古文《尚書》辨偽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就”[24]。(2)“運用語言學方法……采取以斑窺豹的方法,通過《尚書》孔傳、《詩經》毛亨傳與鄭玄的箋對于范圍副詞‘咸’‘胥’的訓解來論證《孔傳》之偽和偽《孔傳》的大致形成時代。”[25]

  錢先生此文至少存在兩個問題。(1)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中也運用語言學方法,在今、古文《尚書》與其它先秦兩漢參照文獻之間進行字頻方面的統計和分析。我選出的《尚書》用字量特征字群是108個字,我的語料分析范圍是五十余部文獻一千余萬字。前者是錢文(咸胥)的50倍左右,后者是錢文語料篇幅的100倍左右。錢先生用兩個字“以斑窺豹”是否可以得出有效結論?(2)錢文中的三個主要語料之一(漢末《鄭箋》)用的是宋代乃至清代學者的輯佚本。錢先生是否考慮過如下問題:輯佚本與原本之間會有多大的失真程度?

  最近剛讀到姜廣輝先生一篇文章,題為《梅鷟〈尚書考異〉考辨方法的檢討——兼談考辨〈古文尚書〉的邏輯基點》[26]。該文采用與錢先生相同的撰寫策略,錢先生用丁若鏞支持閻若璩,姜先生用梅鷟。錢先生充分肯定丁若鏞。姜先生則找到一個“邏輯基點”,并有限否定、充分肯定梅鷟的古文《尚書》結論。姜、錢兩位先生都是文章中的評判者,這是以逸代勞的辦法(不需要自行尋找任何新證據)。

  近日又讀到一篇當代疑古派傳人之間彼此呼應的文章,題為《丁若鏞考辨古文<尚書>的基本理路——<梅氏書平>的邏輯基點》[27]。于是“邏輯基點”的敘述創意又借鑒到對丁若鏞的肯定。二百年前粗通經學的朝鮮學者丁老先生若是地下有知,已經被當代疑古派傳人的反復利用搞得不勝其煩。如此陳陳相因、自言自語的疑古表態可以反復說下去,既無新意,也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有必要強調,我在《回應<尚書>專家錢宗武》中已對《梅氏書平》主要舉證進行過甄別,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中已對《尚書古文疏證》作出全面甄別(涉及歷代古文《尚書》研究中全部主要問題)。錢先生和姜先生為什么不在這個平臺上討論問題?二位先生的“自言自語寫作方法”(幾年來有多篇此類文章)是否體現了當代疑古派傳人的底氣不足和退避三舍?就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對房德鄰先生非常敬重。房德鄰先生不同意我的見解,于是直截了當撰寫文章:《駁張巖先生對<尚書古文疏證>的“甄別”》[28]。

  真正重要的科學創造往往是科學家獨立工作的結果,他們出類拔萃,其智慧在云端飛翔,我們只能瞠乎其下。所幸,古文《尚書》的真偽問題還沒有復雜到這個程度。我們完全有條件在嚴格的學理范疇內通過討論乃至爭論去按部就班解決問題。當然,還需要盡最大可能排除與學術無關的污染成分。這是一個需要理性、內省和自重的場合。

  以往辨偽學者常稱其工作為審案,稱其結論為定案。從這個意義上說,疑古學者辨偽工作的最大問題就是缺少質證和認證環節。在當代司法程序中,質證由控方辯方和法官三方參與,控辯雙方誰主張誰舉證,質證是對“證據能力”的甄別。認證是法官的職能:通過對控辯雙方舉證和質證的審查判斷最終決定具體證據的是否采信。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采信。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疑古學者在大多數情況下既是舉證者又是定案者,沒有質證者的制衡和采信者的仲裁。其必然結果就是舉證質量的每況愈下,所謂捕風捉影。如果由趙禹舉證、張湯定案,其效果可想而知。當年四庫館臣的是閻非毛即屬此類。張蔭麟先生在《偽古文<尚書>案之反控與再鞫》[29]一文中的法官角色存在同樣問題。姜廣輝先生在文章中也試圖充當客觀、中立的法官角色。不知是否考慮過程序正義問題。

  房德鄰先生的文章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題為“孔安國《大序》之偽”,主要側重古文《尚書》文獻流傳方面的問題;第二部分題為“孔安國《傳》之偽”,主要側重孔《傳》地名方面的問題;第三部分題為“《尚書》古文二十五篇之偽”,主要側重引文方面的問題。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一書中用三十余萬字對《尚書古文疏證》的全部重要舉證作出完整甄別。房先生選擇其中不足六分之一的內容進行反駁。不及其余。這些條目應該是房先生精選出來最有把握駁倒我的內容。

  我注意到,房德鄰先生的反駁文章很講究謀篇布局,也就是將其自認為最強的舉證和論證放到文章的最前面,等而次之者降序排列。這是房先生將“篇數不合”問題置于文章開篇的原因所在。此次反駁的主動權在房先生。我別無選擇,只能嚴格依照房先生的謀篇布局,對反駁文章進行逐條甄別。對于引文方面的問題,姜廣輝先生指出:“真正的問題并不在于發現了多少蹈襲雷同的證據,而是需要為《古文尚書》辨偽確立一個有說服力的邏輯基點。”[30]姜先生的邏輯基點主要是指所謂“篇數不合”問題。

  房德鄰、姜廣輝、錢宗武三位先生是當代經學研究中屈指可數的一流學者,其文章意圖都是“鞏固《疏證》的辨偽成就”,故撰此文向三位請教。

  三、所謂“篇數不合”問題

  這里從房先生文章第一部分(題為:孔安國《大序》之偽)的第一個問題(題為:古文《尚書》多二十五篇問題)開始,逐條加以甄別。

  下面是房先生對這個問題的背景交代(有所省略)。孔安國《大序》提到:孔壁本古文《尚書》比伏生本今文《尚書》多出二十五篇。“閻若璩就此揭發其偽指出:《漢書》之《儒林傳》、《藝文志》記孔安國所得孔壁出書比伏生所傳《尚書》二十八篇(或稱二十九篇)多十六篇。東漢馬融為杜林所得的一卷漆書古文《尚書》作《書序》稱‘逸十六篇’。這幾條記載說明兩漢人所見到的古文《尚書》是多十六篇。可是到了東晉元帝時豫章內史梅賾所獻《尚書》卻多出二十五篇,此二十五篇‘無論其文辭格制迥然不類,而只此篇數之不合,偽為可知也’。”[31]

  房先生上文存在兩個問題:(1)《漢書·儒林傳》原文是“逸《書》得十余篇”,不是“十六篇”。(2)《漢書》中《儒林傳》、《藝文志》原文記伏生本今文《尚書》的篇幅都是“二十九卷”或“二十九篇”,沒有房先生所謂“二十八篇”。此處閻若璩沒有錯,而是房先生搞錯了(這里不討論搞錯的原因)。因此,閻若璩和房先生關于“十六篇”的主要證據來自《漢書·藝文志》。按《漢書·劉歆傳》也提到“十六篇”。

  我的主要見解是:《漢書·藝文志》的“十六篇”實為“十六卷”。這是史家敘事不嚴格的結果。房先生的主要反駁圍繞同一個問題。下面是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一書(第三章,第一節)中引述孔穎達《疏》一段話:“以此二十四(篇)為十六卷,以《九共》九篇共卷,除八篇,故為十六(卷)。”引文括號中的篇、卷是我所加。房先生的反駁由此入手。

  房先生說:“引文中的兩個括號是張先生加上的,‘在二十四’之后加一‘篇’字,在‘十六’之后加一‘卷’字。于是張先生就算出了‘24篇減去8篇等于16卷’的一道題。‘篇’減‘篇’等于‘卷’!張先生未免馬虎。其實孔穎達這段話講得很明白,他是說:鄭玄注逸書《書序》十六卷,一卷即一篇,故此十六卷又稱十六篇,但十六卷中有一卷(即有一篇)題為《九共》,它分為九篇,若將《九共》看作九篇,則總計為二十四篇,若將《九共》看作一篇,則要除掉八篇,總計為十六篇。”

  實際上不存在我“馬虎”的問題。請房先生細讀孔《疏》上文:前面說的是“二十四為十六卷”,后文是“故為十六”。二十四是指“篇”而非“卷”,十六是指“卷”而非“篇”。在孔《疏》中還有一段具體說明“四十六卷”和“五十八篇”關系的文字:“五十八篇內有《太甲》、《盤庚》、《說命》、《泰誓》皆三篇共卷,減其八,又《大禹謨》、《皋陶謨》、《益稷》又三篇同序共卷,其《康誥》、《酒誥》、《梓材》亦三篇同序共卷,則又減四,通前十二,以五十八減十二,非四十六卷而何?”[32]

  孔《疏》上文“五十八”是“篇”,“十二”也是“篇”;“五十八減十二”等于“四十六卷”。很明顯,這也是房先生所謂“‘篇’減‘篇’等于‘卷’”的一道算數應用題。將問題限定在漢唐之間今古文《尚書》的篇卷劃分范疇內,則《尚書》中有一篇為一卷者,有多篇共卷者。故《尚書》的卷數是簡約其篇數的結果。這就是孔穎達《疏》中“‘篇’減‘篇’等于‘卷’”的計算原理。在孔穎達這里篇卷分明,原本風平浪靜。

  房先生文章這個部分一直在抹煞和弱化“卷”的概念,甚至使用所謂“篇題”來取代“卷”。房先生有必要澄清如下問題:(1)給“篇題”一個相對完整的“名詞解釋”。包括這一詞匯何時出現、具體含義、使用場合等等。(2)具體說明一定要引入一個新名詞“篇題”來取代“卷”的必要性。請房先生注意:孔《疏》對《漢書·藝文志》“多十六篇”的具體說明是:“篇即卷也”。實際上,我與房先生似乎都不存在馬虎問題。因為順著這個思路很容易將問題搞清楚:《漢書·藝文志》“多十六篇”實為“十六卷”之誤。

  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第三章,第一節)中對這個問題的主要論證如下:《漢書·藝文志》于“《尚書》古文經四十六卷”下自注“為五十七篇”,于伏生本今文《尚書》曰“《經》二十九卷”。《藝文志》后文:“魯共王壞孔子宅,欲以廣其宮。而得古文《尚書》,……孔安國……悉得其書,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此“二十九篇”就是《藝文志》上文所說“二十九卷”,故“得多十六篇”實為十六卷。《漢書·劉歆傳》(《讓太常博士書》)“《書》十六篇”由此而來。這是史書敘事不夠嚴格的結果。劉向、劉歆父子乃至班固絕對不會想到,其篇卷一字之誤,會在一千多年后導致多么嚴重的后果。

  我原本認為,講到這個程度足以說清楚。看來對房先生(包括姜廣輝先生和錢宗武先生)還須作更加具體的說明。這里存在兩個問題:(1)十六篇還是十六卷的計數問題。(2)十六卷的由來。先說第一個問題。劉向于西漢成帝時奉詔校理皇家秘府藏書經傳諸子詩賦,在此基礎上撰《別錄》。劉向之子劉歆在漢哀帝時奉詔“卒父業”,于是約減《別錄》而成《七略》。東漢初班固又刪減《七略》寫成《漢書·藝文志》(今刪其要,以備篇輯)。《漢書·藝文志》的《尚書》部分凡四百二十余字,其基本內容來自劉向《別錄》。以往學者對此無爭議。我們在這個范圍內考察十六篇還是十六卷的計數問題。

  《漢書·藝文志》(《尚書》部分)提到兩個《尚書》版本。一是孔壁本古文《尚書》“經四十六卷”,二是伏生本今文《尚書》“經二十九卷”。班固于古文《尚書》“經四十六卷”下自注“為五十七篇”。顏師古注《漢書》引證孔安國《大序》(有所省略):“凡五十九篇,為四十六卷。承詔作傳,引《序》各冠其篇首,定五十八篇。”顏師古注又引鄭玄《敘贊》:“后又亡其一篇”,以此說明班固自注“為五十七篇”的由來(58-1=57)。孔穎達《疏》提到:“劉向《別錄》云‘五十八篇’”。

  孔穎達時劉向的《別錄》見在,佚于唐中晚期。因此,孔穎達《疏》引《別錄》“五十八篇”是可靠史料(其內容并可與班固自注“五十七篇”和鄭玄《敘贊》“后又亡其一篇”相契合)。下面是閻若璩在《尚書古文疏證》中關于“篇數之不合”的主要證據。《漢書·藝文志》(《尚書》部分):“孔安國……悉得其書,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按在《漢書·藝文志》(《尚書》部分)中,前文提到孔壁本古文《尚書》“經四十六卷。(班固自注)為五十七篇”,還提到伏生本今文《尚書》“經二十九卷”。

  研究者如果是在沒有被“捉賊動機”搞亂方寸的情況下,可以平心靜氣對勘上文,由此不難得出兩個初步判斷。判斷一:在“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一語中使用了嚴格意義上的兩個“篇”字。判斷二:由于《漢書·藝文志》(《尚書》部分)前面文字中說的是“經二十九卷”,故“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的兩個“篇”字可能都是“卷”字誤寫。對此,需要通過進一步分析去檢驗兩個或然性判斷中哪個更加合理。閻若璩選擇判斷一。對判斷一的甄別焦點就是前面所說:“十六篇還是十六卷的計數問題”。

  依據閻若璩的判斷邏輯(使用了嚴格意義上的兩個“篇”字),這道“應用題”的減數應是孔壁本多出的“十六篇”,被減數則是《漢書·藝文志》(《尚書》部分四百二十余字范圍內)前面文字中說的孔壁本“五十七(八)篇”。需要具體說明:依據孔《疏》引《別錄》,劉向校書時實為“五十八篇”。如果閻氏判斷合理,那么用孔壁本篇數(58)減去孔壁本多出伏生本的篇數(16)就應該等于伏生本篇數(29)。實際情況是:58篇減去16篇等于42篇。于是出現13篇之差。這個誤差太大,得不到合理解釋。

  有必要強調:閻若璩就是在《漢書·藝文志》(《尚書》部分)的四百二十余字中找到此條“證據”。我在撰寫《審核古文〈尚書〉案》一書時從未低估閻若璩的智力和精明,房先生更不會。我與房先生一同檢驗此“證據”提出過程。閻氏很清楚42篇不等于29篇。換言之,這里并不存在“篇數之不合”的有效證據。請教房先生,如果是您,會不會在這樣的史籍內容中強行提出此條“證據”。還有一種情況可以支持閻氏判斷:劉向、劉歆和班固都是糊涂人,不具備正確計算兩位數加減法的能力。于是出現58-16=29的計算錯誤。還要請教房先生,這種情況是否可能發生。據此,判斷一沒有合理性。

  我們再來檢驗判斷二。對判斷二的甄別焦點就是前面所說“十六卷的由來”。依據判斷二,則準確的敘述應當是:“以考二十九卷,得多十六卷”。在這種情況下,這道題的減數應是孔壁本多出的十六卷,被減數則是《漢書·藝文志》(《尚書》部分四百二十余字中)前面文字所說孔壁本的“經四十六卷”。如果判斷二合理,那么用孔壁本卷數(46)減去其多出伏生本的卷數(16)就應該等于伏生本卷數(29)。實際情況是:46卷減去16卷等于30卷。于是出現1卷之差。

  下面具體考察十六卷的由來。《漢書·藝文志》(《尚書》部分)記兩漢秘府藏書共有兩個《尚書》版本(孔壁本和伏生本)。這里有一個具體情況:在伏生本今文《尚書》“經二十九卷”與孔壁本古文《尚書》“經四十六卷”中各有一《泰誓》,二者題名相同但內容完全不同。二者都是上中下三篇,合為一卷。為便于區分,我們將伏生本中的《泰誓》稱為《今文泰誓》,將孔壁本中的《泰誓》稱為《古文泰誓》。前者已佚,后者即今傳本《尚書》中的《泰誓》三篇。

  《漢書·藝文志》所記伏生本的“經二十九卷”,原本是二十八卷。孔《疏》引劉向《別錄》提到:“武帝末,民有得《泰誓》書于壁內者,獻之。與博士使讀說之,數月皆起,傳以教人。”在《漢書·劉歆傳》的《移讓太常博士書》中,也提到同一件事:“《泰誓》后得,博士集而讀之。故詔書稱曰:‘禮壞樂崩,書缺簡脫,朕甚閔焉。’時漢興(前202)已七八十年,離于全經,固已遠矣。”

  由《漢書·武帝紀》可知,劉歆《移讓太常博士書》提到“禮壞樂崩”的詔書發自漢武帝,具體時間在元朔五年(前124)。因此,是漢武帝將民間所獻《今文泰誓》“與博士使讀說之”,并在“博士集而讀之”的注釋工作完成(數月皆起)后,令博士學官將《今文泰誓》“傳以教人”。整個過程由漢武帝主持,包括將《今文泰誓》納入伏生本《尚書》。這是伏生本今文《尚書》“經二十九卷”的構成情況(28+1=29)。

  前面提到,班固(于東漢初)撰《漢書·藝文志》的基本內容是來自劉歆(西漢哀帝時,前7~前1)《七略》,并可進而上溯到劉向(西漢成帝時,前33~前7)《別錄》。劉向和劉歆父子典校中秘書的時間大約在漢成帝河平三年(前26)到漢哀帝即位(前7)后的二十余年間。此時距離漢武帝將《今文泰誓》納入伏生本已有百年。在這百年之間,伏生本今文《尚書》“經二十九卷”一直是今文博士“傳以教人”的欽定《尚書》版本。

  在這種情況下,當劉向、歆父子在《別錄》以及《七略》中交待兩個不同《尚書》版本的篇幅差異時,就會直接面對今、古文《泰誓》的取舍問題。在伏生本今文《尚書》“經二十九卷”中包含《今文泰誓》,在孔壁本古文《尚書》“經四十六卷”中包含《古文泰誓》(二者都是三篇合為一卷)。前者是由漢武帝欽定的版本。后者“遭巫蠱事,未列于學官”,被藏于秘府,束之高閣。

  當時的今文博士權勢甚盛,把持官學,保殘守缺,黨同伐異。因此,劉向和劉歆父子的選擇只能是:計伏生本“經二十九卷”中漢武帝欽定的《今文泰誓》,而不計孔壁本“經四十六卷”中的《古文泰誓》。四十六卷不計《古文泰誓》(一卷)是四十五卷。用孔壁本古文《尚書》的四十五卷(不計《古文泰誓》)減去伏生本今文《尚書》的二十九卷(計《今文泰誓》),正是孔壁本多出伏生本的十六卷。

  這就是十六卷的由來。再說一遍:劉向、劉歆父子和班固絕對不會想到,其篇卷一字之誤,會在一千多年后導致多么嚴重的后果。

  四、孔安國獻書問題(上)

  孔安國《大序》中相關內容:(1)魯恭王壞孔子宅,得古文《尚書》、《論語》等先秦(古文)文獻,將其歸還孔子后人(悉以書還孔氏)。(2)安國將所得古文《尚書》改寫為“隸古定”,并在竹簡上重新抄寫后“悉上送官,藏之書府”。(3)安國“承詔為五十九篇作傳”,完成后“會國有巫蠱事,經籍道息,用不復以聞”,于是只能“傳之子孫,以貽后代”。

  閻若璩指控《大序》有關安國獻書內容是后人作偽。其理由:《史記》提到孔安國“蚤卒”,但《漢書·藝文志》記此事作“安國獻之”。閻若璩認為在兩段史料間存在矛盾:“安國獻書,遭巫蠱之難,計其年必高,與司馬遷所云‘蚤卒’者不合。”為此他引證《漢紀·成帝紀》內容:“武帝時孔安國家獻之,會巫蠱事,未列于學官”。閻若璩據此指出:《前漢紀》于“安國”下增一“家”字,可以彌補《漢書》的漏洞,表明此時孔安國已經過世,獻書者是其家人。閻氏結論:《大序》“作傳畢,會國有巫蠱”等內容不可能出自孔安國,故為后人偽作。[33]閻氏在此提出兩個著名“證據”:一是“蚤卒”,二是“家獻”。
 
  我對第一個問題(蚤卒)的討論大致如下[34]:(1)針對閻氏的論證(《疏證》第十七:“以二十余歲之博士,越三十五六年始獻《書》,即甫獻《書》而即死,其年已五十七八,且望六矣,安得為‘蚤卒’乎”),指出漢武帝用人不拘,超遷之事歷歷可數。他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孔子為儒家宗師,安國為孔子嫡孫。故武帝超遷安國(18至20歲)為博士的可能性極高。(2)閻氏在《疏證》另一處(第一百四),為說明相反問題,引《莊子》“人上壽百歲,中壽八十,下壽六十”。既然“下壽六十”,那么五十七八歲為什么不能說“蚤卒”?(3)概述蔣善國先生在《尚書綜述》中對同一個問題的四點論證(包括毛奇齡《古文尚書冤詞》的見解),蔣善國先生的結論:“足見孔安國獻《書》在天漢以后和遭‘巫蠱之難,未及施行’,均是事實。”

  我對第二個問題(家獻)的討論內容大致如下[35]:(1)《漢書·藝文志》記此事作“安國獻之”,《漢書·劉歆傳》作“孔安國獻之”,《后漢紀》作“安國獻之”,只有荀悅(147~209)的《前漢紀》中多出一個“家”字。《后漢書·荀悅傳》記:漢獻帝“常以班固《漢書》文繁難省,乃令悅(荀悅)依《左氏傳》體以為《漢紀》三十篇”。荀悅在《前漢紀·序》中提到,他撰寫編年體《前漢紀》是奉詔行事,是通過“抄撰”也就是縮編《漢書》(略舉其要)而成。由此可知《前漢紀》取材不出《漢書》范圍。(2)“孔安國家獻之”出自《前漢紀》講學術源流一段,其中24個“家”字含義均與學術有關。(3)《漢書·儒林傳》所謂“孔安國以今文字讀之”,指孔安國為古文《尚書》作章句訓詁,也就是撰寫孔《傳》;所謂“因以起其家”,指的是“起”孔氏“《尚書》古文學”的“師說”、“家法”。因此,《前漢紀》“孔安國家獻之”,實指孔安國完成以學名“家”的訓傳之后的第二次獻書。此即荀悅在《前漢紀》中增一“家”字的原因及其含義。

  在房先生的反駁中,對前人(指毛奇齡和蔣善國先生)以及我關于“蚤卒”問題的討論未置一語。此種反駁不足效法。房先生認為我的討論中存在一個重要失誤:“張先生發明了‘兩次獻書’說,他說:‘孔氏獻書共有兩次,前次只有經文,后次有經有傳。’此說源于前引《大序》,但有誤解。《大序》說孔安國只獻過一次書,即在初步整理古文《尚書》后獻上的‘隸古定’,至于第二次獻書則是欲獻而未獻,對此《大序》說:‘奉詔為五十九篇作傳……既畢,會國有巫蠱事,經籍道息,用不復以聞。傳之子孫,以貽后代。’‘用不復以聞’即未獻上,但是張先生把它解釋為獻上了,所謂‘后次有經有傳’。《大序》這一段話的語意甚明,一向無人誤解。如: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說:‘是獻《書》者一時,作《傳》畢而欲獻者又一時也。’是第二次‘欲獻’而未獻。孔穎達《疏》說得更明白:‘然此本承詔而作,作畢當以上奏聞知俱會,值國家有巫蠱之事,好愛經籍之道滅息,假奏亦不能行用,為此之故,不復以此《傳》奏聞,亦以既傳成不得聞上,……以遺與后世之人使行之。’……張先生寫道:‘毛奇齡《冤詞》已經指出:孔安國第二次獻書“遭巫盅,未立于學官”一事,并非安國《書大序》自家所云,而是《漢書》、《前漢紀》等史書多處提到的內容。’這里,張先生誤讀了《冤詞》。《冤詞》未說第二次獻上《書》和《傳》,而說‘……及安國獻書,武帝命安國作傳,傳畢,將上之,而巫蠱事發,遂不得上’,這里明明說了‘遂不得上’,怎么能說毛奇齡說過‘孔安國第二次獻書’呢?”[36]

  按房先生上面引文中存在一個小問題。“作畢當以上奏聞知俱會,值國家有巫蠱之事”引自李學勤先生主編的《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簡體橫排版,第18頁)。原文是“作畢當以上奏聞知,俱會值國家有巫蠱之事”。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阮本《十三經注疏》(第116頁)原文是(繁體無標點)“作畢當以上奏聞知俱會值國家有巫蠱之事”。考諸別本,“俱”是訛字,正字是“但”。當作“作畢當以上奏聞知,但會值國家有巫蠱之事”。李學勤本(以阮本《十三經注疏》為基礎)未改訛字但點斷無誤,房先生引文同樣未改訛字且點斷有誤。

  回到正題。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一書中用較大篇幅討論孔安國第二次獻書時“遭巫盅,未立于學官”一事,其中從未提到孔安國第二次獻書是“獻上了”。不僅如此,我在書中明確提到:“孔安國二次獻書未果”[37]。請房先生注意,“獻書未果”就是沒有獻上。換言之,房先生用較大篇幅反駁乃至奚落的對象,實際上不是我的失誤,而是通過房先生的誤解而產生的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假象”。

  房先生文章指明是對拙書《審核古文〈尚書〉案》的反駁,但因為讀書不細導致如此結果(這比斷章取義更加不妥當)。房先生文章中指責我“對閻若璩的誤解實在是太深了”[38],回過頭去看,至少拙書行文中多了幾分不應有的火氣。這里對行文風格作出調整。我將房先生視為一位在學術良知方面有其底線的學者,將本文寫成君子之間的對話。因此有必要提醒房先生,這種對“假象”的反駁很容易引起對方的誤解(認為是刻意所為)。讀書(尤其是要撰文反駁的書)一定要仔細。

  房先生認為,在我對第二個問題(家獻)的討論當中“處處都是錯誤”,并提出多條反駁。下面對房先生的反駁逐條給予回應。其一,房先生說:“《前漢紀》的‘孔安國家獻之’的‘家’字不是荀悅添加的,是他引劉向的。這一句見于《成帝紀》如下的一段中:‘河平三年八月乙卯:光祿大夫劉向校中秘書,謁者陳農使使求遺書于天下,故典籍益博矣。劉向典校經傳,考集異同。云:《易》始自……《尚書》本自濟南伏生,為秦博士,及秦焚書乃壁藏其書……魯恭王壞孔子宅,以廣其宮,得古文《尚書》多十六篇,及《論語》、《孝經》。武帝時孔安國家獻之,會巫蠱事,未列于學官……’從行文看,‘孔安國家獻之’一事乃根據‘劉向典校經傳,考集異同’中的內容寫成的,而不是荀悅添加了一個‘家’字。清代朱彝尊《經義考》、宋鑒《尚書考辨》均說《漢紀》的‘孔安國家獻之’一語乃出自劉向,他們都肯定了劉向的這個說法,認為古文《尚書》是‘安國已逝,而其家獻之’。”[39]

  在房先生所引《前漢紀》上文中,存在一個字義理解和語句點斷方面的問題。如果采用房先生的點斷和字義理解,上文“云”是“曰”也就是“說”的意思,則這段內容的整體框架在“云”字之后共有七個部分(下面用序號和下劃線來表示):“光祿大夫劉向校中秘書,謁者陳農使使求遺書于天下,故典籍益博矣。劉向典校經傳,考集異同。云:‘(1)《易》,始自魯商瞿子木……(2)《尚書》,本自濟南伏生……(3)《詩》,始自魯申公作古訓……(4)《禮》,始于魯高堂生,傳士禮十八篇……(5)《樂》,自漢興。制氏以知雅樂聲律……(6)《春秋》,魯人谷梁赤、齊人公羊高……(7)及《論語》,有齊、魯之說。又有古文。凡經皆古文。’”[40]

  如果采用房先生的字義理解和點斷,那么“云”字之后七個部分都應在劉向所“云”范圍之內。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房先生才有理由認定第二部分有關《尚書》的內容是荀悅“引劉向的”。實際情況是,在上述七個部分之內存在一些對劉向死后(如“平帝時”、“王莽時”)事的敘述。因此,房先生(包括清代朱彝尊和宋鑒)的判斷不成立。

  房先生說:“從行文看,‘孔安國家獻之’一事乃根據‘劉向典校經傳,考集異同’中的內容寫成的。”[41]首先,這句話本身存在文法上的問題——“劉向典校經傳,考集異同”既不是一部書也不是一篇文章,房先生讓荀悅怎樣從其中尋找“內容”并寫進《前漢紀》?其次,在房先生認為是出自劉向所“云”的內容中存在不可能出自劉向筆下的內容。

  因此,從行文看,這個“云”字只是一個位于句尾且沒有意義的助詞,其用法類似上面一句“故典籍益博矣”中的“矣”。這里舉例說明。《漢書·刑法志》:“武帝平百粵,內增七校,外有樓船,皆歲時講肄,修武備云。”如果我們采用房先生的點斷和字義理解,就會將“云”字之后的內容說成是“乃根據‘武帝平百粵,內增七校,外有樓船,皆歲時講肄,修武備’中的內容寫成的”。有必要說明,房先生并非這一字義理解和語句點斷失誤的始作俑者,而是因錯就錯。請房先生閱讀《前漢紀·成帝紀》原文并細加思量。

  如果房先生真的能夠仔細閱讀《前漢紀》,并將上述七個部分的內容與《漢書》中《儒林傳》和《藝文志》等相關內容進行細致的對比分析,不難注意到《前漢紀》(上述七部分內容)主要來自荀悅對《漢書》相關內容的“撮要舉凡,存其大體”。如果房先生的對比足夠細致,不僅可以看到荀悅進行縮編的具體軌跡(縮編前后的對應語句),還可以看到《漢書》中的哪些語句在荀悅縮編后失去了原有的準確含義,以及由于對《漢書》語句的誤解和抄寫的筆誤而出現的錯誤。一旦房先生的學問做到這一步,也就有條件反思:在《漢書》與《前漢紀》之間,哪個在記史質量方面更加完整、準確,對《前漢紀》中多出一個“家”字大做文章是不是一種客觀、嚴謹的治學態度。

  五、孔安國獻書問題(下)

  其二,房先生說:“張先生引述《漢紀·成帝紀》一段中的‘家’字,如‘儒家’、‘墨家’、‘法家’、‘公羊家’……施、孟、梁丘‘此三家者’,高氏、費氏‘此二家者’等等,以說明這些‘家’字與‘孔安國家獻之’之‘家’同義,是學派創始人的意思。其實,恰恰相反,所引這些‘家’字都反證‘孔安國家獻之’的‘家’字不是‘學以名家’的‘家’。古人稱學派為‘家’時,并不以某人的全名來名家。古文獻中未見有稱‘儒家’為‘孔丘家’、‘墨家’為‘墨翟家’、‘公羊家’為‘公羊高家’的例子。故因此不能把‘儒家’、‘墨家’之‘家’套用到‘孔安國家獻之’的‘家’上,后者只是‘家屬’的意思。”[42]

  房先生,當您對他人的見解提出反駁時,首先要搞清楚對方在說什么。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最好將被反駁者的原文作相對完整的引述,然后對之加以反駁。我要明確提醒房先生,在我的書中,從未說過“孔安國家獻之”的“家”字“是學派創始人的意思”。在“孔安國家獻之”一語中,“孔安國家”并不是一個相對獨立的語義單元。知此,無須再辨。

  其三,房先生說:“《漢書·儒林傳》‘孔安國以今文讀之,因以起其家’是源自《史記·儒林傳》,它是說孔安國參考伏生的今文《尚書》來認讀古文《尚書》,而不是說參考今文《尚書》來作《傳》。”[43]下面是《史記·儒林傳》原文:“孔氏有古文《尚書》,而安國以今文讀之,因以起其家。”

  或許我的分析有所不周詳。我們來看王國維先生對《史記》上文的理解:“起,興起也;家,家法也。漢世《尚書》多用今文,自孔氏治古文經,讀之說之,傳以教人,其后遂有古文家。是古文家法自孔氏興起也,故曰‘因以起其家’。”[44]據此,“因以起其家”是指“起”孔氏“《尚書》古文學”的“師說”、“家法”。換言之,就是撰寫孔《傳》。要知道,沒有“師說”,不成“家法”。

  其四,房先生說:“《大序》的欲獻而未獻之說雖然解決了于史無征的矛盾,卻制造了如下一個更尖銳的矛盾:《史記》中有大量的語句與孔《傳》相同或相近,如:《尚書·堯典》有‘欽若昊天’,《史記》引作‘敬順昊天’,孔《傳》也作‘敬順昊天’。《堯典》有‘績用弗成’,《史記》引作‘功用不成’……這些相同或相近的語句說明《史記》和孔《傳》之間有原創和襲用的關系。那么誰為原創,誰為襲用呢?按照《大序》的說法,孔《傳》欲獻而未獻,直到梅賾獻上才為世人知曉,既然如此,則司馬遷撰《史記》時就未見過孔《傳》,其所引《尚書》的語句是源于《尚書》而不是孔《傳》,……孔《傳》晚出,它采用《史記》的淺白語句來解釋《尚書》經文。因此《傳》乃托名孔安國。”[45]

  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第四章第一節中專門討論“《史記》多古文說”的問題。房先生上文提到《史記》與孔《傳》之間語句相同或相近的內容,就是抄自這一節中對相關資料的完整輯錄。此前無人做過這方面的工作。不知房先生是否看懂我這樣說的用意。我在這一節用較大篇幅討論《史記》與孔《傳》相關內容“誰抄誰”的問題。其中提到最重要的證據來自《漢書·儒林傳》:“孔氏有古文《尚書》,孔安國以今文字讀之,因以起其家,……遭巫蠱,未立于學官。安國為諫大夫,授都尉朝,而司馬遷亦從安國問故。遷書載《堯典》、《禹貢》、《洪范》、《微子》、《金滕》諸篇,多古文說。”

  第一,孔安國在撰寫《大序》時沒有義務一定要向房先生具體匯報司馬遷曾經向他請教過古文《尚書》方面的問題。第二,班固在《漢書·儒林傳》(上面所引內容中)明確提及此事,并清楚(不會引起任何誤解)地表明:“遷書載《堯典》……諸篇,多古文說”正是“司馬遷亦從安國問故”的結果。這是孔安國《傳》不偽的重要證據。房先生對此熟視無睹,其論證中不置一語。此乃十分不可取的反駁策略。

  房先生認為,孔安國《大序》所述第二次獻書是“欲獻而未獻”。我的見解與房先生略有不同。我所說“二次獻書未果”具體是指:有獻書的行動,但無獻上的結果。陸德明在《經典釋文·序錄》中指出:“安國又受詔為古文《尚書》傳,值武帝末巫蠱事起,經籍道息,不獲奏上。藏之私家。”陸德明對于《漢書·藝文志》相關內容的理解是:“安國獻《尚書》傳,遭巫蠱事,未列于學官(見《經典釋文·序錄》)。”所謂“不獲奏上”是說:有上奏的行動,但沒有得到(不獲)奏上的結果。毛奇齡在《古文尚書冤詞》中所說的“遂不得上”也在表述類似的見解:作出努力,但沒有成功。

  孔安國《大序》“用不復以聞”中的“以聞”多見于《史記》、《漢書》,意思相當于上奏,“不復以聞”是不再上奏。進一步說是“不獲奏上”之后的不再上奏。故房先生“欲獻而未獻”不能成立。這是由于房先生讀書不細而出現的又一個“假象”。下面是房先生對這一“假象”的批判:“《大序》……說什么奉詔作《傳》卻欲獻而未獻,那就更加荒唐。孔安國奉詔作《傳》,卻又自作主張作畢而不上,竟敢不復命!有此道理嗎?……孔安國身歷武帝之世,他若奉詔作傳,則當撰畢即上,而不能靜心觀察是否‘經籍道息’然后再決定是否復命。張先生發明第二次獻書獻傳說,也表明他不相信《大序》的欲獻而未獻說。”[46]

  房先生上文最后一句話展示一種具有審美意味的吊詭情境。這里存在兩個“假象”。假象一:我從未發明過“第二次獻書獻傳說”(具體指“獻上了”)。假象二:《大序》中也根本不存在“欲獻而未獻說”。于是兩個“假象”在房先生行文中不期而遇。二者相互支持,成為房先生信手拈來的反駁理由。此種“反駁”極其罕見。由于本文是君子之間的對話,因此這里還要提醒房先生,不僅讀書一定要仔細,寫文章(尤其是反駁文章)更是馬虎不得。否則很容易引起對方的誤解。

  為搞清孔安國第二次獻書“不獲奏上”的原因,有必要大致了解當時的歷史背景,也就是巫蠱之禍。漢武帝劉徹晚年多病,疑為他人巫蠱(巫術)所致。巫蠱之禍就是此種病態猜忌心理的爆發。漢武帝令江充“窮治其事”。征和元年(前92)冬,“大搜上林,閉長安城門索,十一日乃解”[47]。江充指使其屬下胡巫以各種栽贓手段陷人于罪,收捕之后再以酷刑逼供:“燒鐵鉗灼,強服之。”[48]于是“民轉相誣以巫蠱,吏輒劾以大逆亡道,坐而死者前后數萬人[49]”。

  次年,江充將栽贓的矛頭指向太子劉據及其母衛皇后。在找不到解脫機會的情況下,劉據被迫矯詔發兵捕殺江充。漢武帝隨即發兵鎮壓,雙方于長安城中“合戰五六日,死者數萬人,流血入溝中[50]”。劉據戰敗后于逃亡中自殺,衛皇后亦自殺。巫蠱之禍在江充被殺之后并沒有停止,又有一大批皇族貴戚、文臣武將因太子事被以腰斬等方式誅殺或是滅族。漢武帝自始至終主導其事,他當時的狀態可用八個字來概括:喪心病狂,殘暴酷毒。巫蠱之禍波及天下,綿延數年。在此期間,國家重臣牽連而被殺者十有二三,居官為政者人人自危,中央政權行政系統處在半癱瘓狀態。

  這就是孔安國第二次獻書“不獲奏上”的歷史背景(遭巫蠱事)。在中國歷史中,類似巫蠱之禍的社會以及政權的破壞性大動蕩并不多見。文革初期的情況與其多少有些相似。因此,經歷過文革初期的人可以更準確地理解此種社會大動蕩中的狀態和局面。孔安國是奉詔作《傳》,此事至少用去其十余年心血(研精覃思)。完成后他當然會上奏復命于漢武帝。但在當時的具體情況下,主事官員人人自危,任何與追查巫蠱無關的作為都有可能激怒正在喪心病狂之中且殘暴酷毒的漢武帝劉徹,并引來殺身之禍。

  于是上奏渠道發生堵塞。在作出許多努力但仍“不獲奏上”的情況下,孔安國只好于失望乃至絕望之中寫道:“會國有巫蠱事,經籍道息,用不復以聞。”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上述過程盡在情理之中。由此反觀房先生對孔安國《大序》的斥責:“說什么奉詔作《傳》卻欲獻而未獻,那就更加荒唐。孔安國奉詔作《傳》,卻又自作主張作畢而不上,竟敢不復命!有此道理嗎?……孔安國身歷武帝之世,他若奉詔作傳,則當撰畢即上,而不能靜心觀察是否‘經籍道息’然后再決定是否復命。”[51]

  在房先生上述斥責中存在兩個的空白,一是歷史知識的空白(巫蠱之禍),二是人生經驗的空白(文革初期)。如果是少不更事的年輕人,這樣說說無可厚非。房先生則不可以。房先生是北京大學年過花甲的資深歷史學教授,是北京師范大學的特聘教授。因此這兩個空白都不該有。

  六、孔《傳》地名金城問題

  下面進入房先生文章的第二部分(題為:孔安國《傳》之偽)。

  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第五章第一節專門討論金城問題。下面是背景情況。孔《傳》注《尚書·禹貢》“浮于積石”曰:“積石山在金城西南,河所經也。”閻若璩指出“金城”二字是作偽證據:“考《漢昭帝紀》始元六年庚子……置金城郡。《地理志》金城郡,班固注并同。不覺訝孔安國為武帝時博士,計其卒,當于元鼎末、元封初,方年不滿四十,故太史公謂其蚤卒。何前始元庚子三十載,輒知有金城郡名?傳《禹貢》曰積石山在金城西南耶?或曰:郡名安知不前有所因,如陳、魯、長沙之類。余曰:此獨不然。應劭曰:初筑城得金,故名金城。臣瓚曰:稱金,取其堅固。……則始元庚子以前,此地并未有此名矣。而安國《傳》突有之,固《注》積石山在西南羌中,《傳》亦云在西南,宛出一口。殆安國當魏晉,忘卻身繋武帝時人耳。”[52]

  《尚書古文疏證》后文又提出兩條“補充論證”。其一:“《史記·大宛列傳》元狩二年庚申‘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是時已有金城之名,然《通鑒》胡三省注:‘金城郡,昭帝于始元六年方置,史追書也。’余亦謂騫(張騫)卒元鼎三年丁卯,尤先始元庚子三十三載,安得有金城郡乎?果屬追書。”[54]其二:“黃子鴻誤信偽孔《傳》者,向胡胐明(胡渭)難余曰:安知《傳》所謂金城非指金城縣而言乎?胐明曰:不然。安國卒于武帝之世。昭帝始取天水、隴西、張掖郡各二縣,置金城郡。此六縣中不知有金城縣否。班《志》積石山系河關縣下,而金城縣無之。觀‘羌中塞外’四字,則積石山不可謂在金城郡界明矣,況縣乎?且酈(道元)注所敘金城縣在郡治允吾縣東……即今臨洮府之蘭州也。與積石山相去懸絕。《傳》所謂金城,蓋指郡言,而郡非武帝時有。此豈身為博士具見圖籍者之手筆與?”[55]

  關于《史記》孔安國“蚤卒”問題,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一書中已作過分析(本文前面對此有簡要介紹)。閻氏上文的主要證據:《漢書》記金城郡設于始元六年(前81),此時安國已辭世。故孔《傳》是后人偽作。這里存在一個問題:孔《傳》說的是“金城”而非“金城郡”。《史記·大宛列傳》元狩二年(前121)記事提到:“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這表明,金城縣在安國撰寫孔《傳》時已經存在。換言之,閻氏在提出證據后立刻面對一個無法回避的相反證據。于是,攻擊轉化為防守。在“此獨不然”之后,他一直在試圖自圓其說。但都不能令人信服。

  他第一個辯解的結論是:“則始元庚子以前,此地并未有此名矣。”第二個辯解的前提是承認“是時已有金城之名”,這是對第一個辯解結論的自我否定。第二個辯解是依據是胡三省(1230~1302,宋元間史家)《資治通鑒》注釋。我在書中指出:胡氏注文犯了一個概念錯誤,將《通鑒》正文“金城”(本《史記》)誤解為“金城郡”,并據此認為是后人的“追書”。閻氏因錯就錯,也說是“金城郡”,是“追書”。

  閻氏很清楚,如此狡辯無法自圓其說。于是引出第三個辯解(由胡渭提供)。胡渭(1633~1714)《禹貢錐指》(卷十)提及此事:“閻百詩據金城郡為漢昭帝所置,以辨孔《傳》之偽。黃子鴻難之曰:‘安知《傳》所謂金城非指金城縣而言乎?’百詩未有以應也。”我在書中(針對胡渭的辯解)指出:沒人說金城鄰近積石山,二者間距離一直很遠,武帝時的確沒有金城郡,這些理由無法構成“《傳》所謂金城,蓋指郡言”的有效依據。我的結論是:《史記》元狩二年已有金城地名,此時距巫蠱事起還有三十年,孔安國在世。因此,孔《傳》提到金城不存在作偽問題。

  完整地說,《史記》和孔《傳》的“金城”都是指金城縣,《漢書·昭帝紀》“取天水、隴西、張掖郡各二縣置金城郡”的六個縣中便有金城縣,金城郡名因金城縣而來,金城郡設立以后金城縣為其屬縣。《漢書·地理志》呼應并證實了上述情況。這個“證據鏈”提供的事實線索簡單明確,具有很高的可靠性。閻若璩、胡渭對此沒有任何正面辯解余地。

  房先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提出“反駁”。實際上仍屬辯解。房先生將問題限定在《史記·大宛列傳》的“金城”是縣還是郡:“我認為是金城郡而不是金城縣。”[56]由于閻若璩、胡渭的辯解無法自圓其說,故房先生只能另行提出新的舉證和論證。為此,房先生提出一個比閻、胡更加大膽的證明標的:閻、胡只是認為《大宛列傳》中“金城”地名是后人“追書”,房先生則要徹底剝奪司馬遷對《大宛列傳》的著作權。

  唐代學者司馬貞認為:《大宛列傳》出自褚少孫的補寫(《史記索隱》卷三十)。清末的崔適則認為是后人對《漢書·張賽李廣利傳》的抄錄(《史記探源》卷八)。由于他們并未拿出任何有效證據,故很少有學者認同其說法。房先生文章提到,司馬貞的說法因證據不足“不成定論”[57]。房先生在后文中指出:他本人關于“《大宛傳》的‘金城’為‘金城郡’”的舉證和論證足以“證明了司馬貞的補寫說”。[58]

  《史記·大宛列傳》開篇提到:“大宛之跡,見自張騫。”其結束部分:“太史公曰:《禹本紀》言‘河出昆侖。昆侖其高二千五百余里,日月所相避隱為光明也。其上有醴泉、瑤池’。今自張騫使大夏之后也,窮河源,惡睹《本紀》所謂昆侖者乎?故言九州山川,《尚書》近之矣。至《禹本紀》、《山海經》所有怪物,余不敢言之也。”由上文可以看出,《大宛列傳》首尾呼應,表明其通篇出自太史公手筆。再者,褚少孫補寫《史記》一般都冠以“褚先生曰”。褚先生沒有必要在這里冒用“太史公曰”進行作偽。

  在證據學中有一個重要概念,叫做證明力。在歷史學中,研究者為尋找和確定歷史事實的真實情況,也會經常運用舉證和論證的研究方法。從“證明力”的角度看,歷史學研究中同樣存在證據的質量和資格問題:有強證據、弱證據,還有不是證據的所謂證據。其主要甄別標準是:客觀性(真實性)和相關性(關聯性)。如果在房先生的舉證和論證中包含高質量的“強證據”,并果真足以“證明了司馬貞的補寫說”,那么房先生的此項研究就是一個重大科研成果。其效果是一箭雙雕:既證明了《史記·大宛列傳》是后人假冒司馬遷的偽作,同時也證明了孔《傳》是后人假冒孔安國的作偽。下面對房先生此項研究的主要論證進行甄別。

  房先生說:“《史記》在《大宛傳》和《匈奴傳》中都記載了漢武帝元狩二年匈奴大規模退走事。”[59]下面是《史記》中的相關內容。(1)《大宛列傳》:“是歲(元狩元年)漢遣驃騎破匈奴西城數萬人,至祁連山。其明年,渾邪王率其民降漢。而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空無匈奴。匈奴時有候者到,而希矣。”(2)《匈奴列傳》:“明年(元狩元年)春,漢使驃騎將軍去病將萬騎出隴西,過焉支山千余里擊匈奴……渾耶王與休屠王恐,謀降漢(元狩二年)。漢使驃騎將軍往迎之。渾耶王殺休屠王,并將其眾降漢,凡四萬余人,號十萬。于是漢已得渾耶王,則隴西、北地、河西益少胡寇,徙關東貧民處所奪匈奴河南新秦中以實之,而減北地以西戍卒半。”

  房先生指出二者(《大宛列傳》和《匈奴列傳》)間的不同之處(這是房先生對金城問題的主要舉證):“《匈奴傳》為司馬遷所著,其敘述元狩元年和二年匈奴事詳于《大宛傳》,可見他詳知其事。《匈奴傳》所寫的匈奴退出的地區是‘隴西、北地、河西’,而不是《大宛傳》所寫的‘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兩者最大的不同是起點不同,《匈奴傳》起于隴西,《大宛傳》起于金城。”[60]房先生后文又引述了《史記》中幾段內容,以此說明“武帝時匈奴曾南達于隴西(中部)[61]”。

  房先生對起點不同的具體論證是:“既然司馬遷寫到匈奴南下侵擾曾達隴西,那么他在寫匈奴退走的地區時也相應就從隴西寫起,前后呼應,所以隴西是司馬遷所寫。但是,是否也有可能司馬遷在《大宛傳》中又改寫為‘金城(縣)、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了呢?不能。因為如果這樣寫,則金城(縣)與河西四郡(武威、張掖、酒泉、敦煌)相連,如此,這個金城(縣)就在北地郡的西南,而不在隴西,它與匈奴南下的地區遠不能呼應。司馬遷當不會寫出兩個相距甚遠的起點。”[62]

  在歷史地理方面,我和房先生都不是專家。因此,當我們研究相關問題時,除了盡可能全面、細致地查閱文獻,還有必要參照和借助歷史地理方面的工具書(歷史地圖)。后者是專家為我們提供的研究結果,可以讓我們相對準確地了解西漢時期的具體政區劃分和郡縣位置。我在研究與孔《傳》有關的地名(金城、駒麗、河南等)問題之前,曾認真比較了幾種已出版的歷史地圖集,最終選定(水平最高也是公認最有權威性的)由譚其驤先生主編的《中國歷史地圖集》[63]。我在研究過程中對該圖集(具體是第二冊)進行了自認為還算是細致的查證。

  如果房先生也能做到這一點,就會少一些不必要的草率。比如,由《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第33~34頁)西漢時期“涼州刺史部”的圖示可知,金城縣的位置就在緊鄰隴西郡的正北方。這表明金城縣原屬隴西郡,在設立金城郡時將其從隴西郡劃分出來作為組建金城郡的六個縣之一。在設立金城郡之前,金城縣是隴西郡最北端的一個縣,是匈奴南下侵入隴西郡的門戶。在這種情況下,當司馬遷在寫匈奴退走的地區時,完全有可能以金城縣作為一個表述區域范圍的起點。兩種表述無矛盾,且金城縣更加準確。如果具體了解金城縣的位置,房先生在決定是否提出這一條反駁時一定會更加慎重。

  房先生關于起點不同的論證中存在兩個問題。其一,如果房先生認真查看歷史地圖就很容易發現:您所說的“金城縣就在北地郡的西南”是將其實際位置向東南方向移動了至少200公里。其二,表述一個地區的起點,既可用郡(隴西),也可用縣(金城),只要兩種表述不存在實質性矛盾,房德鄰先生也就沒有道理強行要求兩千多年前的司馬遷必須采用由房先生指定的規范用語。

  除“起點不同”問題外,房先生提出的另一個“規范”是只能郡與郡相連,不能縣與郡相連。并采用此“規范”作為判定文獻真偽的尺度。具體說,房先生將《匈奴列傳》的“隴西、北地、河西”指定為規范用語,并據此將《大宛列傳》的“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認定為后人作偽的破綻。這是對同一個證據資源的充分利用。

  其具體論證如下:“無論誰寫匈奴退走的地區,也不會以一個縣為起點,再去與河西四郡相連,而必然寫郡與郡相連的一片廣大的地區。所以‘金城’必是金城郡,而不是金城縣。金城郡與河西四郡合稱為‘河西五郡’,連成一片廣大的地區,與匈奴南下的地區相呼應。所以,《匈奴傳》是司馬遷寫的。《大宛傳》是昭帝始元六年設立金城郡之后的人追寫的。”[64]

  同一件事在《史記》中被提到兩次(或更多次)的情況很多,其間往往會有或詳或略、遣詞用語等表述方式的各種不同。在這種情況下,二者之間的表述不同并不足以構成判定一方為“司馬遷所寫”另一方則不是的有效證據。如果我們的唯一目標只是將問題搞清楚,如果我們心中沒有一定要把問題說成“必是”如何的主觀預設,很容易想明白這個淺近道理。房先生則不然。房先生具有必欲實現其主觀目標(此目標在著手研究之前已經確定)的執著信念。但這是一個無法實現的目標,導致房先生在鋌而走險時一不小心為自己挖出一個自我否定的陷阱(詳見后文)。

  在《大宛列傳》“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一語中,房先生否定“金城”是縣的主要理由是其后面的“河西”是郡,是“河西四郡(武威、張掖、酒泉、敦煌)”。“河西四郡”是房先生論證中最重要的核心證據。“河西”的含義有兩種可能,一是泛指黃河以西地區,二是確指河西四郡。若為前者,房先生的理由也就不攻自破:不存在“必然寫郡與郡相連”的爭辯依據。

  這里存在如下四個問題。

  第一,在兩種可能(泛指、確指)并存的情況下,將“河西”直接說成是“河西四郡”已有強詞奪理(偷換概念)之嫌。

  第二,從語義分析的角度看,“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是在描述一個具體區域的范圍。金城縣是該區域南端的起點;河西是東面的起點(黃河以西);“西并南山”指這一區域向西延伸包括了(并)南山(祁連山脈東段),這里具體指祁連山脈東段北面的河西走廊;“至鹽澤”指該區域繼續向西延伸,最西端到達鹽澤。房先生最好對照《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閱讀上述內容。

  第三,請房先生在讀明白之后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按照您的原則“必然寫郡與郡相連”,那么“南山”和“鹽澤”是不是也應該是“南山郡”和“鹽澤郡”呢?

  第四,實際情況是:當時并不存在“河西四郡”。

  從時間順序看,元狩元年(前122)漢武帝“遣驃騎破匈奴西域數萬人,至祁連山”[65]。元狩二年(前121)“渾邪王率其民降漢”[66],其結果是《大宛列傳》所指一個既定區域內“空無匈奴”[67]。此后,漢帝國開始向這一地區移民、屯兵乃至陸續設立郡縣。由《漢書·地理志》可知,河西四郡的陸續設立過程開始于司馬遷說該地區“空無匈奴”的十余年后:“張掖郡,故匈奴昆邪王地,武帝太初元年(前104)開。”最終結束于三十余年之后:“敦煌郡,武帝后元年(前88)分酒泉置。”[68]也就是說,在“空無匈奴”這一時間位置上,河西四郡尚未設立。故《大宛列傳》的“河西”不是指“河西四郡”。

  因此,房先生每強調一次“河西四郡”,都是在挖掘自我否定的陷阱,直到以“必然寫郡與郡相連”為理由作出結論。于是房先生掉進坑中。到此,我們已經完成對這個問題的甄別,結論是:房先生的舉證和論證并不足以“證明了司馬貞的補寫說”。《大宛列傳》著作權仍然屬于司馬遷。這一重大科研成果不過是又一個“假象”而已。當一個歷史學家滿腦子都是“必是”如何的主觀預設時,這樣的結果無法避免。而這恰恰就是“辨偽學”群體的基本特征。

  七、孔《傳》地名駒麗問題

  下面是清代學者朱彝尊(1629~1709)提出“駒麗”問題的背景情況。《書序》:“成王既伐東夷,肅慎來賀,……作《賄肅慎之命》”,孔《傳》對上文的注釋:“海東諸夷,駒麗、扶余、馯貊之屬,武王克商,皆通道焉。成王即政而叛,王伐而服之,故肅慎氏來賀。”朱彝尊認為孔安國不應提到“駒麗”,這是后人作偽的破綻。朱彝尊的舉證和論證:“考《逸周書·王會》篇,北有稷愼、東則濊良而已,此時未必即有駒驪、扶余之名,且駒驪主朱蒙以漢元帝建昭二年始建國號,載《東國史略》,安國承詔作《書傳》時,恐駒驪、扶余之稱尚未通于上國,況武王克商之日乎。”[69]

  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一書中對朱彝尊舉證是否成立的簡要討論:《漢書·武帝紀》(元封三年):“朝鮮斬其王右渠降,以其地為樂浪、臨屯、玄菟、真番郡。”《漢書·地理志》記“武帝元封四年”設玄菟郡,下屬三縣有高句驪縣。縣名由高句驪族而來,族名更要早于縣名。元封四年(前107)距巫蠱事起(前92)還有十六年,孔安國在世。因此,他注釋《書序》提到“駒麗”不存在作偽問題。[70]

  房先生說:“此論似表明張先生不清楚玄菟郡的沿革。”[71]然后房先生講述玄菟郡的沿革:《漢書·武帝紀》記元封四年設立樂浪、臨屯、玄菟、真番四郡“在今朝鮮境內”,玄菟郡治所在沃沮。這是第一玄菟郡。《后漢書·東夷列傳》:“至昭帝始元五年(前82)罷臨屯、真番,以并樂浪、玄菟,玄菟復徙居句驪。自單單大領已東,沃沮、濊貊悉屬樂浪。”徙居后是第二玄菟郡。房先生強調《漢書·地理志》所記高駒驪等三縣屬第二玄菟郡。[72]

  在上一節討論的“金城”問題中,當有人提出《大宛列傳》中的相反證據(金城)后,閻、胡二人的辯解是:《大宛列傳》的“金城”乃后人“追書”。由于他們的辯解無法自圓其說,房先生改變策略,干脆將《大宛列傳》說成是后人的偽作。其主要論證方法是偷換概念(將“河西”直接說成“河西四郡”)和無中生有(當時還沒有設立“河西四郡”)。在這一節,房先生轉而為朱彝尊的舉證漏洞展開辯解,其主要方法則是來自閻、胡二人的“追書”套路。

  完整地說,歷史中的“高句驪”至少包含四個概念:高句驪族、高句驪縣、高句驪國、高句驪城。我在書中指出:“縣名由高句驪族而來,族名更要早于縣名。”[73]這里的主要問題是,只要四者(高句驪族、縣、國、城)之一在漢武帝時期已經存在,就可以排除朱彝尊舉證的合理性。房先生的辯護思路是在漢武帝時代結束點上劃一條線,然后證明此前沒有“高句驪”。進一步說,如果文獻中在此之前出現了“高句驪”,那么房先生就必須設法證明這些“高句驪”不是“實書”,而是“追書”。這是房先生給自己出的一道世界級難題。

  下面,我們來甄別房先生關于“追書”的舉證和論證方法。在《后漢書·東夷列傳》中提到:(1)“玄菟復徙居句驪”,(2)“徙(玄菟)郡于高句驪西北”。房先生說:“依此,似朝鮮玄菟的居民徙居遼東居住時那里已經有‘句驪’或‘高駒驪’這一地名了。而其實不然,‘句驪’、‘高駒驪’乃追書。”[74]這里“高駒驪”的含義有四種可能(族、縣、國、城)。與上一節的情況如出一轍,在四種可能并存的情況下,房先生未作任何說明,直接將“高駒驪”說成地名,后文進而說成“高句驪城”。

  房先生為自己找到一個化復雜為簡單的“捷徑”,接下來的舉證和論證只需針對“高句驪城”。比如房先生引述《漢書·昭帝紀》內容后說:“既然元鳳六年(前75)始筑玄菟城,則此處原無城,更不稱高句驪城。朝鮮境內玄菟居民內遷是在昭帝始元五年(前82),其時遼東尚無玄菟城,更何況高句驪城?所以‘玄菟復徙居句驪’的‘句驪’乃是追書。”[75]

  這里的主要問題不在證據方面,而在邏輯方面。我們不妨舉個例子,具體向房先生展示一下您偷換概念的論證軌跡。文獻原文說:這里原來有一棵樹(句驪),房先生說這棵樹是闊葉樹(高句驪城),然后證明這里沒有闊葉樹(高句驪城),結論是:這里根本沒有樹(句驪)。且不論房先生的證據是否有效,關鍵問題是即使證據有效也不足以支持房先生的最終結論。

  房先生后面的論證采用同一個套路:“另一句‘徙郡于高句驪西北’若為實書,則在后來筑玄菟城地方之東南已有高駒驪了。此高駒驪當指高駒驪的都城所在地,即今遼寧省桓仁縣五女山山城。但是五女山山城在朱蒙于漢元帝建昭二年(前37)建號高駒驪之前并不稱高駒驪,而稱‘紇升骨城’。《魏書·高句麗傳》記朱蒙建國事說……‘至紇升骨城遂居焉,號高句麗,因以為氏焉’。……學者考定此地即‘紇升骨城’。由此可知,稱紇升骨城一帶為‘高驪’當在漢元帝建昭二年以后。因此《東夷列傳》‘徙郡于高句驪西北’的‘高句驪’乃是追書。西漢在玄菟郡下設高句驪縣應當在朱蒙建號高句驪之后,而不會在此之前。”[76]

  通過前面的舉例和說明,我想讀者應該可以看出上述論證的邏輯問題。《后漢書·東夷列傳》中這兩句話的語義明確:在第二玄菟郡設立之前,當地已有“高駒驪”(或簡稱“句驪”)。這是房先生在為朱彝尊的舉證漏洞展開辯護之前已經面對的無法克服的困境。實際上,在正史(《史記》、《漢書》、《后漢書》和《三國志》)中提到“高駒驪”(或“句驪”)存在于漢武帝時代結束前的史料并非只有《后漢書·東夷列傳》的兩條。僅此兩條已經讓房先生捉襟見肘。

  關于高句驪的早期歷史,是我國史學中一個老課題。到目前為止,仍并存多種彼此矛盾的見解。我國正史中與高句驪早期情況有直接關系的史料不足十條。上述多種見解都是在這些史料之間取舍的結果。關于高句驪縣的具體設立時間,《后漢書·高句驪傳》提到:“武帝滅朝鮮,以高句驪為縣,使屬玄菟。”《漢書·地理志》:“玄菟、樂浪,武帝時置,皆朝鮮、濊貉、句驪蠻夷。”所謂“句驪蠻夷”,指高句驪族;所謂“以高句驪為縣”,指以高句驪族的所在地域作為縣級政區的設置范圍。此縣就是《漢書·地理志》隸屬玄菟郡(武帝時置)的高句驪縣。上述史料彼此呼應,具有很強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因此被至今為止的多數學者所采信。

  對于“玄菟郡的沿革”,目前也是處在三四種見解并存的局面。房先生說第一玄菟郡“在今朝鮮境內”是其中之一。至今為多數學者所接受的另一種見解與之有較大區別:“玄菟郡初置時面積廣大:東臨日本海。東北至今圖們江流域。西北包括今遼寧省新賓、清原二縣轄境,西南則約以今朝鮮境內昌城、熙川、寧遠、定平一線與遼東、樂浪二郡為界。”[77]

  在譚其驤先生主編的《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中,有一幅歷史地圖題為“幽州刺史部”(第27~28頁)是對上述文字說明的直觀展示。其內容不支持房先生的辯解。房先生不妨拿來讀讀。在對高句驪早期歷史的研究中,雖然古今中外許多學者提出過許多彼此矛盾的見解,甚至基于民族和國家的不同立場把問題搞得比實際情況更加復雜,但所有這些學者都有一個基本共識,那就是高句驪族的存在要遠早于漢武帝時代。這是立在房先生面前穿不過去的一堵墻。

  八、孔《傳》地名河南問題

  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第五章(史地篇)第二節(瀍水、孟津、駒驪問題)第一部分專門討論這個問題。我將此稱為“瀍水問題”,房先生稱為“河南”問題,后者更準確。故這一節標題定為“孔《傳》地名河南問題”。下面是這個問題的背景情況。孔《傳》注《尚書·禹貢》提到:“伊出陸渾山,洛出上洛山,澗出沔池山,瀍出河南北山,四水合流而入河。”

  閻若璩認為“河南”二字是作偽破綻:“《前漢·志》:‘河南郡谷成縣。’注曰:‘《禹貢》瀍水出朁亭北。’《后漢·志》:‘河南尹,谷城縣,瀍水出。’注引《博物記》:‘出潛亭山。’至晉省谷城入河南縣,故瀍水為河南所有。作孔《傳》者亦云‘瀍出河南北山’,此豈身為武帝博士者乎?抑出魏晉間、魏已并二縣為一乎?實胡胐明(胡渭)教余云爾。或難余:河南安知其不指郡言?余則證以上文‘伊出陸渾山,洛出上洛山,澗出澠池山’皆縣也,何獨瀍出而郡乎?”[78]

  閻若璩、胡渭(見《禹貢錐指》卷八)這一條舉證的要點:由于晉代“省谷城(縣)入河南縣”,故瀍水在晉代“為河南(縣)所有”;由于“作孔《傳》者亦云瀍出河南北山”,故其非武帝博士,而是魏晉間人。我在書中指出:“這里存在一條不容忽視的相反證據。郭璞注《山海經》提到‘谷城縣’,表明谷城縣在郭璞的時代仍然存在。郭璞(276~324)生當西晉(265~316)、東晉(317~420)之交,楊守敬據此認為‘則晉猶有此縣(谷城縣),《晉志》脫’,并進一步認為谷城縣‘并入河南’的時間‘蓋在太康(280~289)后也’(《水經注疏》卷十六)。郭璞注《山海經》早于《晉書》成書二百余年,故前者是更加可靠的史料。郭璞注《爾雅》引及古文《尚書》和孔《傳》。皇甫謐(215~282)撰《帝王世紀》多處引《古文尚書》和孔《傳》內容。太康之后皇甫謐已故去。也就是說,在‘西晉省(谷城縣)并入河南’之前,孔傳古文《尚書》已經存在。因此,‘作偽者’沒有‘作案時間’。”[79]

  我對閻、胡二人此條舉證的甄別結論是:如果孔《傳》“瀍出河南北山”一條不是“作偽”結果,還有兩種可能存在的情況:一是孔《傳》的注釋錯誤;二是孔《傳》“河南”指河南郡。這兩種情況均與文獻真偽無關。由于在邏輯上無法排除這兩種情況的可能存在,又由于存在不容忽視的相反證據,故這一條“證據”的或然性很高,不能構成確鑿的證偽依據。安國作孔《傳》當在臨淮太守任上,此時已沒有“具見圖籍”的條件。因此出現的注釋錯誤與文獻真偽無關。[80]

  房先生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反駁”。下文表明,房先生很清楚,如果我提出的反證有效,就可以得出如下證明結果:“活動于西晉東晉之交的郭璞注《山海經》時尚有谷城縣,則谷城縣并入河南縣一定在郭璞注《山海經》之后,當在西晉太康后,而死于太康前的皇甫謐在其所著的《帝王世紀》中已經引用過古文《尚書》和孔《傳》,因此孔《傳》中的‘河南’必定不是合并了谷城縣的河南縣。”[81]

  我在書中提到,閻、胡二人“精于地理之學”,不可能不看到郭璞注的“谷城縣”,但有意隱瞞,從而炮制出“河南縣”這一偽證。[82]房先生同意我的見解:“他們不應該不對郭璞注中的‘谷城縣’做出說明,不做說明就有隱瞞反證的嫌疑,其正面立論也就不能成立。”[83]閻、胡二人規避反證的原因,是無法找到足以自圓其說的辯解。房先生提出一個新的辯解理由(誤注):“郭璞注其實不是一條反證,因為它是郭璞的誤注,誤將濟北國之谷城縣注為河南郡之谷城縣了。”[84]

  房先生在此又一次鋌而走險。其主要論證步驟:

  (1)在東漢時期,有兩個(與本題有關的)谷城縣:“一在河南尹下(河南谷城縣),一在東郡下(濟北谷城縣)”。[85]

  (2)“至晉,據《晉書·地理志》記,濟北國下有谷城縣,而河南郡下無谷城縣,是晉已廢河南谷城縣。”郭璞《山海經》注中兩次提到谷城縣,都是濟北谷城縣,但誤注到河南境內去了。[86]

  (3)“第一次是注《山海經·中次六經》‘縞羝山之首曰平逢之山,南望伊、洛,東望谷城之山’句,說:‘在濟北谷城縣西,黃石公石在此山下,張良取以合葬爾。’郭璞夠糊涂的。平逢山即北邙山,在今河南洛陽北,它可以南望伊水和洛河,東望谷城山。此谷城山在西漢時屬河南郡谷城縣,在東漢時屬河南尹谷城縣。郭璞卻以為這座與北邙山相連的谷城山就是濟北谷城縣的黃石山了。《山海經廣注》已注意到郭注的錯誤,特在郭注后加按語糾正說:‘《一統志》谷城山在河南府西北五十里,連孟津縣界,舊名朁亭山,瀍水出此。’此谷城山即河南的朁亭山,它不是濟北的黃石山。”[87]

  (4)“第二次是郭注《山海經·中次六經》‘谷水岀焉而東流注于洛’句,說:‘今谷水岀谷陽谷東北,至谷城縣入洛河。’此未說明‘谷城縣’是河南還是濟北,但可以斷定是濟北,因為此注與前注都在《中次六經》一卷中,方位相同,前者注山,后者注水,前者有南望洛河,后者有流入洛河,前者為首出,所以前面加‘濟北’,后者隨出,所以承前省略‘濟北’。”[88]

  下面對房先生的舉證、論證進行甄別。這里先要與房先生討論兩個邏輯方面的小問題。當上述相反證據提出后,“晉已廢河南谷城縣”成為一個本身有待證明的問題,將本身有待證明的結論放在論證的前提之中,這樣的論證在邏輯方面是否有些不大妥當?再者,郭璞在一個地方出現注釋錯誤,是否可以構成他在另一個地方必定出錯的有效證據?更不要說郭璞關于濟北谷城縣的注釋不一定是一個錯誤。此事與主要問題無關,這里沒有討論的必要。房先生的有效論證只存在于第四部分。

  在第四部分,房先生承認郭璞的注釋(今谷水岀谷陽谷東北,至谷城縣入洛河)中沒有說明谷城縣“是河南還是濟北”。但他說:“可以斷定是濟北。”其理由即上文“因為此注與前注都在……所以承前省略濟北”。表面看,這些理由好像很有道理。細加甄別,問題很大。我們要確定這個“谷城縣”的位置,首先要在郭璞的注釋內容(今谷水岀谷陽谷東北,至谷城縣入洛河)中尋找認識線索。如果這里沒有足以搞清問題的線索,房先生才有理由舍近求遠,兜一個大圈去旁敲側擊地猜測(不足以“斷定”)“是河南還是濟北”。

  在郭璞這一小段注釋中存在三個地理位置的判定條件:(1)在這個谷城縣附近要有谷水。(2)在這個谷城縣附近還要有洛河,即洛(雒)水。(3)谷水在經過這個谷城縣附近之后匯入洛河。在三個條件中,濟北谷城縣一個條件都無法滿足。與之相反,河南谷城縣可以同時滿足這三個判定條件。到此,答案已經揭曉(而且沒有任何辯解余地):這個谷城縣就是河南谷城縣。

  房先生后文說:“孔《傳》寫了魏晉時才有的‘河南縣’,則孔《傳》的作者只能是魏晉時人。其偽作的時間可能早于皇甫謐和郭璞,所以這兩人的著作中能夠引孔《傳》和古文《尚書》,這在時間上并無矛盾。但是皇甫謐和郭璞的書中所引晚書也可能是后人竄入的,劉起釪先生等對此有詳辯,我贊成他們的觀點。如果皇甫謐和郭璞未見過孔《傳》和古文二十五篇,則孔《傳》作偽的時間可能晚一些,當在皇甫謐之后。”[89]

  既然郭璞注指的是“河南谷城縣”,則房先生上文“河南縣”(按孔《傳》原文是河南,不是河南縣)的“證據能力”等于零。房先生上文真正令人反感的是兩頭說都有理的蠻橫:如果皇甫謐和郭璞的確引用了古文《尚書》和孔《傳》內容,那么“偽作的時間可能早于皇甫謐和郭璞”。如果“偽作的時間”晚于皇甫謐和郭璞,那么“皇甫謐和郭璞的書中所引晚書也可能是后人竄入的”。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房先生的意思是:不管怎么說,反正是偽作。證據有效是作偽結果,證據無效還是作偽結果。所謂“反復顛倒無所不可”。請問房先生:如此講道理,天下還有道理可講嗎?不知房先生是否注意到這是一種刀筆吏風格(有罪推定)。在皇甫謐《帝王世紀》和郭璞注《爾雅》、《山海經》中,至少有十余處引用古文《尚書》和孔《傳》內容。請教房先生:如何“詳辯”才足以構成“后人竄入”的有效證據?

  九、引文、用文問題

  房先生文章由三部分組成。到此,本文已經完成對前兩個部分的正面甄別。房先生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側重引文和用文方面的問題。下面簡要分析對引文和用文現象進行“辨偽”操作必須具備的兩個基本前提。第一個前提是此項操作的方法論前提。

  我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一書中的基本見解:古文《尚書》證偽者主要方法之一,是在文獻中尋找古文篇章引文和用文例證,將其用為作偽證據。具體思路是魏晉間某人遍查群書,廣泛收集引文、用文的文獻內容,在此基礎上連貫字句、拼湊偽造“二十五篇”。這里的問題是,古文篇章引文、用文種種情況于今文篇章中同樣存在。在今文篇章,人們知道這是原文和引文、用文的關系,這一現象恰可證明原文的存在和影響;同樣的現象對古文篇章也應具有相同的證明意義。相同的素材和思路不應得出相反結論。這一證偽途徑存在明顯邏輯錯誤,不能構成有效的證偽依據。《尚書古文疏證》約有一半內容走此一路,深文周納,強詞奪理。[90]

  房先生的反駁:“張先生沒搞清楚辨偽方法的要點。誠然,今文《尚書》和古文《尚書》同樣都有與舊籍對應的語句,但卻不能說這種現象對于今、古文《尚書》具有相同的證明意義,因為兩者與舊籍的對應關系是很不相同的。比較今文《尚書》與舊籍的對應語句,可以看到,兩者之間或許有文字的不同,但無文意的不同,這說明今文《尚書》和舊籍的引語兩者來源相同,都來自真經,兩者的文字不同是在傳寫的過程中形成的。而古文《尚書》與舊籍的對應語句之間不僅有文字的不同,而且有文意的不同,之所以有文意的不同,是因為古文《尚書》在襲用舊籍引文時為屈就己意而進行了修改。”[91]

  不難看出,“文意的不同”是房先生文章第三部分“辨偽”操作的方法論前提。即房先生所謂“辨偽方法的要點”。如果存在相反情況(指今文《尚書》與舊籍的對應語句之間也有“文意的不同”),房先生這個前提也就不攻自破。這種情況當然存在。茲舉一例如下。《荀子·君子》:“圣王在上,分義行乎下,則士大夫無流淫之行,百吏官人無怠慢之事,眾庶百姓無奸怪之俗,……世曉然皆知夫為奸則雖隱竄逃亡之由不足以免也,故莫不服罪而請。《書》云:‘凡人自得罪’。此之謂也。”

  上文“《書》云”引自《尚書·康誥》(今文),原文是:“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殺越人于貨。”唐人楊倞對《荀子》引《書》“凡人自得罪”的注釋:“言人人自得其罪,不敢隱也。與今《康誥》義不同,或斷章取義歟?”請房先生注意:這里既有“文字的不同”,同時還有“文意的不同”。也就是說,房先生文章第三部分的全部“辨偽”操作已經失去其方法論前提的合理性。

  第二個前提來自姜廣輝先生文章中的“邏輯基點”。姜先生認為,在針對引文和用文現象進行“辨偽”的過程中,存在“究竟‘誰抄誰’的循環論證”:“真正的問題并不在于發現了多少蹈襲雷同的證據,而是需要為《古文尚書》辨偽確立一個有說服力的邏輯基點。”[92]姜先生的“邏輯基點”就是閻若璩對“篇數不合”的舉證。姜先生強調指出:“有了這一邏輯基點,梅鷟等人所抉發的蹈襲雷同之跡才可避免究竟‘誰抄誰’的循環論證。而只有有了這一邏輯基點,所謂‘作偽舉證’方顯示其應有的價值。”[93]

  假如我的理解未發生誤差,那么姜廣輝先生的意思是:如果沒有這個前提(邏輯基點),也就無法解決“究竟‘誰抄誰’的循環論證”問題,進而此類“作偽舉證”也就因此失去“應有的價值”。姜先生說:“清代閻若璩之《古文尚書》考辨,其邏輯基點正是認同劉向、劉歆、班固所記述之《古文尚書》十六篇為真,而東晉梅賾所上之《古文尚書》二十五篇為假。閻氏考辨《古文尚書》的成就之所以高于梅鷟,正在于他把兩部《古文尚書》的‘來歷’問題作為一個基點性的問題來考察。”[94]在錢宗武先生文章中,也著重強調了閻若璩的同一個舉證。[95]

  前面提到,房先生的反駁文章很講究謀篇布局,也就是將自認為最強的舉證和論證放到文章的最前面,等而次之者降序排列。這是房先生將“篇數不合”問題置于文章開篇的原因所在。閻若璩也將同一個論證置于《尚書古文疏證》的開篇(第一)。閻氏自謂這是他撰寫《尚書古文疏證》全書的“根柢”(等同于姜廣輝先生的邏輯基點)。在張蔭麟先生《偽古文<尚書>案之反控與再鞫》一文中,這是他強調的第一個“中心問題”[96]。在四庫館臣支持閻若璩的論證中,同樣強調了閻氏的“根柢”,且其強調的行文與姜廣輝先生關于“篇數不合”的具體論證大同小異。[97]

  本文開篇跟隨房先生討論同一個問題,進一步論證了我的原有結論:《漢書·藝文志》中的“十六篇”實為“十六卷”之誤。因此,房德鄰、姜廣輝、錢宗武三位先生似乎需要另行尋找古文《尚書》“辨偽”的所謂“邏輯基點”。這是針對古文《尚書》與舊籍引語進行“辨偽”操作是否具有合理性的第二個前提。綜上所述,房先生文章第三部分對引語現象進行“辨偽”操作的兩個基本前提都不成立。據此,本文對房文這部分內容無須再作具體甄別。

結  語

  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一書中,我選擇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為甄別對象的主要原因如下:(1)歷代學者(紀昀等四庫館臣、江藩、梁啟超、胡適、顧頡剛等)公認他是“定案”古文《尚書》問題的主角。比如胡適說《尚書古文疏證》“遂定了偽古文《尚書》的鐵案”。(2)閻氏《尚書古文疏證》對清代學術走向具有極大影響。直接推動漢學的形成。開三百年來疑古之風,由疑諸子傳注進而疑經。(3)《尚書古文疏證》被認為是“《尚書》學史上集辨偽之大成的著作”。此后的相關著述,十有八九是對該書論證的變相重復。張蔭麟先生的《偽古文<尚書>案之反控與再鞫》被認為是現代學者對“偽古文《尚書》案”又一次“定案”。有鑒于此,我對張蔭麟先生的文章也作了比較完整的證據甄別[98]。上述兩項甄別的結論相同:他們的舉證和論證遠遠不足以支撐其結論。

  房德鄰先生的反駁文章試圖重建古文《尚書》“辨偽”的證據鏈。本文的甄別(質證)結論是:此次嘗試很不成功。如果房德鄰、姜廣輝、錢宗武三位先生仍然堅持承擔“鞏固《疏證》辨偽成就”的歷史任務,還需要重整旗鼓、繼續努力。通過本文的質證,我們對房先生的舉證質量已經有了一個清楚的了解。因此,有理由向房先生提出一些善意的建議。

  對于古文《尚書》的真偽問題,我本人至少用了一年的時間完成“自向證明”,包括閱讀相關文獻,考察先秦兩漢文獻對古文《尚書》的引文和用文情況,對今古文《尚書》和一些參照文獻的字頻分析,輯錄今古文《尚書》于漢唐之間流傳情況的相關史料等等。房先生似乎也應該做一些這樣的工作:在不抱任何主觀偏見的情況下,靜下心來,通過一次足夠全面、細致和嚴謹的獨立研究,重新定位您的學術見解。否則,很難擺脫今天這樣一個勉為其難、捉襟見肘的舉證狀態。此建議適用于所有當代疑古派傳人。

  古文《尚書》問題貫穿兩漢以來的中國學術史。其中有許多需要反省的病態學術現象。這里有三個方面的學術史評價標準:一是學者內在的學術良知,二是規范一個學術社會良性運轉的基本規則,三是支持學術從業者獲得正確結論的研究方法。今天是過去的延續,我們反省歷史不是對古人的苛責,而是要為今天相關學科的學術社會和學者們找到一面自我認識和評價的鏡子。我們的每一個學術行為隨時都在定義著我們這個民族的學術能力。

  中國人腦后的辮子已經剪掉整整一個世紀,這場滿清“朝廷早有定論”的學術鬧劇該收場了。

【附錄】簡要甄別清華簡《尹誥》的證據資格

  本文完成后,看到《北京日報》(2012年1月6日)《清華簡證實:古文<尚書>確系“偽書”》一文。文中援引劉國忠先生的話:“從清華簡提供的這些證據來看,傳世兩千多年的古文《尚書》確實是一部偽書。”讀后頗感慨。劉先生所謂“傳世兩千多年”不知從何說起?我一直關注清華簡整理和研究動態。在已發表的兩冊《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中,我沒有看到足以證偽古文《尚書》的有效證據。劉先生所說“證據”指《尹誥》和《傅說之命》。后者尚未發表,無從置評。這里擇其大端對清華簡《尹誥》的證據資格作簡要甄別。  

  從判斷起點上說,有四支清華簡記載一篇無名短文。其整理和研究步驟包括:隸定、訓字、句讀以及對照其它文獻去擬定篇題和考察其性質。展開這些工作的判斷前提有三種選擇:(1)無條件接受閻若璩等人的傳統疑古結論(古文《尚書》是偽書);(2)采用近年來一些學者的研究結論(很可能不偽);(3)再退一步,采用更加嚴謹的中立態度(可能真,也可能偽)。

  下面是這篇短文的內容:惟尹既及湯咸有一德。尹念天之敗西邑夏,曰:“夏自絕其有民,亦惟厥眾,非民亡與守邑。厥辟作怨于民,民復之用離心。我捷滅夏,今后胡不監?”摯告湯曰:“我克協我友。今惟民遠邦歸志。”湯曰:“嗚呼!吾何祚于民,俾我眾勿違朕言?”摯曰:“后其賚之,其有夏之金玉實邑,舍之吉言。”乃致眾于亳中邑。[99]

  下面是主要相關文獻及其內容:古文《尚書》的《咸有一德》“惟尹躬暨湯咸有一德”和《太甲》“惟尹躬先見于西邑夏,自周有終,相亦惟終”。《禮記·緇衣》兩段《尹吉》引文:“惟尹躬及湯咸有壹德”和“惟尹躬天(先)見于西邑夏,自周有終,相亦惟終。”郭店簡和上博簡《緇衣》引《尹誥》“惟尹允及湯咸有一德”。按黃懷信先生讀作“惟尹躬暨湯咸有一德”。[100]

  目前有兩種針對清華簡《尹誥》的代表性見解(按房德鄰先生認為是今人偽作[101],限于篇幅,這里暫不討論),一是清華簡整理者李學勤先生[102](包括劉國忠先生和廖名春先生[103]等)的見解:清華簡《尹誥》就是《緇衣》所引《尹吉(誥)》,是真《咸有一德》,其內容與孔傳本《咸有一德》“全然不同”,由此證明后者“系后世偽作”。[104]二是黃懷信先生的相反見解:“還不能證明簡書《尹誥》就是《緇衣》所引之《尹誥》,更不能證明簡書《尹誥》就是真《咸有一德》。”[105]在這篇簡書短文的整理和研究中,存在許多疑難問題。兩種截然相反的研究結論表明,選擇何種判斷前提,可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研究者的判斷結論。

  黃懷信先生的文章比較客觀、平實,先從解讀文意和文獻對勘開始,然后對閻氏《咸有一德》晚出之證作逐條甄別:“其證據皆不能成立”。[106]通過將這篇短文與其它文獻相對照,黃先生提到《禮記·緇衣》中非常重要的相關內容(“《尹吉》曰”17字):“惟尹躬天(先)見于西邑夏,自周有終,相亦惟終。”鄭玄注“尹吉”為“尹誥”。黃先生指出此語原出《太甲》;在《太甲》原文中,此語與前后文構成一段完整且具有內在關聯的“有機文字”。故“鄭玄作《尹誥》當是誤書”。[107]這是黃懷信先生得出相反結論的重要依據。

  下面是李學勤先生擬定短文篇題和確定其性質的主要論證:“‘惟尹躬及湯咸有壹德’這一句,郭店、上博簡作‘惟尹允及湯(上博簡作康)咸有一德’。清華簡《尹誥》這乃是首句,作‘惟尹既及湯咸有一德’,說明簡文即是《尹誥》。”[108]李先生選擇上述第一種判斷前提:“《孔傳》本《尚書》……是后人偽作……已成定讞”,[109]據此無視《太甲》相關內容(不提)。對于《禮記·緇衣》引語17字中的后8字(自周有終,相亦惟終),李先生指出“或許是后來闌入”。[110]其理由是此8字“注疏都講不通”。[111]這里存在六個問題。

  (1)古文《太甲》與《禮記·緇衣》的對應內容是李學勤先生擬定《尹誥》篇題和確定其性質無法回避的重要相反證據(清華簡《尹誥》無此文,卻存在于古文《尚書》中)。如不采用疑古結論,李先生將失去回避《太甲》的論證前提(高度依賴)。李先生此項研究的大前提是:古文《尚書》“是后人偽作……已成定讞”,其最終結論:“清華簡足以說明東晉以后的古文《尚書》沒有歷史根據。”[112]二者(前提與結論)相同。這里存在一個不易察覺的邏輯謬誤:循環論證(竊取論題)。循環論證的判別標準:一是論證的前提就是論證的結論,二是用來證明結論的論據本身的真實性要依靠結論來證明。換言之,論據的真實性不能依賴于結論的真實性。這是邏輯論證基本規則之一。違反此規則的論據不具有作為證據的資格。

  (2)即使不提古文《太甲》相關內容,《禮記·緇衣》引《尹吉》語17字中的后8字(自周有終,相亦惟終)仍然是李學勤先生無法回避的重要相反證據(清華簡《尹誥》無此文)。李學勤先生的回避策略是指出此8字“或許是后來闌入”(“闌入”指別處的文字攙雜進去)。按廖名春先生持同一見解:“《禮記·緇衣》篇所引《尹誥》,其‘自周有終,相亦惟終’8字不見于清華簡《尹誥》篇,頗為難解。筆者懷疑此8字……因錯簡混入《尹誥》篇引文……之后。”[113]。由于理由十分牽強(詳見后文),故李學勤先生和廖名春先生只能提出一個可能性判斷(李是或許、廖是懷疑)。請李、廖二位先生注意:依據一個可能性判斷(真實性問題)不可能得到一個有價值的證據。此種“證據”不足以說明任何問題。

  (3)李學勤先生和廖名春先生的上述判斷(后來闌入、混入)不成立。即使李先生“注疏都講不通”是一個正確判斷(實際上是一個錯誤判斷,詳見后文),由于多種原因都可導致這一結果,因此在李先生這一局部論證的論據(注疏都講不通)和結論(后來闌入)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系(相關性問題)。在論證規則中,這種情況屬于“推不出”的邏輯謬誤。廖名春先生的“頗為難解”更加無法構成其“混入”的理由。廖先生撰寫過一些反省“疑古時代”的文章,應該知道沒有合理性依據的“懷疑”乃是想當然。

  (4)李學勤和廖名春二位先生關于“后來闌入”、“混入”的判斷是削足適履。《禮記·緇衣》這一章[114]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孔子對慎言守德主題的論述,二是引《尚書》中四段內容來呼應孔子論述。這四段引文包括:兩段《太甲》、一段《兌命》和一段《尹吉》。如果按照李學勤和廖名春二位先生的判斷:“自周有終,相亦惟終”是“后來闌入”、“混入”,則剩下的“惟尹躬天見于西邑夏”是半句話。這半句話放在《禮記·緇衣》這一章中毫無來由(與慎言守德主題無關)。李、廖二位先生提出上述見解時,似乎應當顧及此見解斬斷語句、削足適履的后果。

  (5)李學勤先生上述判斷的理由(注疏都講不通)不成立。首先,在《太甲》原文[115]中,《禮記·緇衣》的引文與前后文構成一段完整且具有內在關聯的“有機文字”(據《太甲》可知《緇衣》誤先為天)。雖然李學勤先生無條件接受“疑古時代”的“偽書”結論,但全然不提《太甲》中的相關內容仍有隱匿相反證據之嫌。其次,對照《太甲》原文和《緇衣》引文,這17字語義明朗,且兩處注釋均比較合理、分明。在孔傳(周,忠信也。言身先見夏君臣用忠信有終)與鄭注(見夏之先君臣,皆忠信以自終)之間并無實質性矛盾。鄭注中一個失誤由孔疏加以訂正(此語中“先”非指“伊尹之先祖”)。因此,李先生“注疏都講不通”乃臆斷。

  (6)上述相反證據的邏輯指向是:古文《尚書》很可能不偽。細讀《禮記·緇衣》這一章內容可知,與另外三段《尚書》引文的情況相同,完整的《尹吉》引文是對孔子論述慎言守德主題的恰當、合理的呼應。元代學者陳澔據此指出(《禮記集說》卷九):“凡四引《書》,皆明不可不慎之意。”再加上相同內容存在于古文《尚書》中的《太甲》篇及其在《太甲》中是一段“有機文字”的組成部分,這些現象構成古文《尚書》不偽的重要證據。這些證據的指向性非常明確。即使采用更加嚴謹的中立態度來考察問題,這些證據仍然頑強地指向古文《尚書》不偽的結論。

  鄭玄注經好改字,后儒多有非議。歐陽修對此的評論(《詩本義》卷十三):“先儒所以不取鄭氏于《詩》改字者,以謂六經有所不通當闕之,以俟知者。若改字以就已說,則何人不能為說,何字不可改也。”鄭玄注經改字為訓,大多是單字之改,如改降為共、緑為褖、蕑為蓮、阇為都、勞為遼、斚為嘏、舟為周、荒為康、牙為互等等[116]。此類單字之改尚且不足取法,李先生改經文以就己說一次抹掉八個字,這種情況在經學史中并不多見。嘗讀李學勤先生《王國維的“闕疑”精神》[117]一文,頗受啟發。李先生與其強經從我,不如恪守闕疑精神。否則,何人不能為說,何字不可改也。

  此外,在李學勤先生、廖名春先生的相關研究中還有一些令人困惑的內容。茲舉二例。其一,李先生文章中說“東晉以后流傳的《孔傳》本宋代以來屢經學者質疑”[118]。此前李先生至少有兩篇文章[119]專題研究《孔傳》本古文《尚書》的流傳情況。其結論:“無論如何,《尚書孔傳》的出現是在魏晉間,不像很多學者所說是在東晉。”[120]李先生根據什么改變了自己的見解(自相矛盾),似乎應該給讀者一個交代。其二,廖名春先生在文章中援引“偽古文”《五子之歌》的內容(民為邦本,本固邦寧)來解說“真古文”《尹誥》的文意[121]。不太妥當。

  前面正文中提到:從“證明力”的角度看,歷史學研究中同樣存在證據的質量和資格問題:有強證據、弱證據,還有不是證據的所謂證據。這里可以得出結論:清華簡《尹誥》沒有證據資格,其證明力等于零。實際情況是:上述相反證據表明古文《尚書》很可能不偽。這是立在李學勤先生、廖名春先生面前穿不過去的一堵墻。再說一遍:對古文《尚書》真偽問題的研究,是一個需要理性、內省和自重的場合。

【注釋】

[1]張巖:《文明起源:從原始群到部落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

[2]張巖:《<山海經>與古代社會》,文化藝術出版社,1999;《從部落文明到禮樂制度》,上海三聯書店,2004。

[3]張巖:《簡論漢代以來<詩經>學中的誤解》,《文藝研究》,1991年第1期;《原始社會的收獲祭禮與<詩經>中有關篇章》,《文藝研究》,1992年第6期;《詩經國風祭詞研究》上中下三篇合計十六萬字,《博藝》第五輯,新華出版社,2012。

[4]《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華書局,1987。

[5]杭大宗(世駿)謂:“閻氏書多微文刺譏時賢,如王士禎、魏禧、喬萊、朱彝尊、何焯,表表在藝林者,皆不能免,惟固陵毛氏為古文《尚書》著《冤詞》,專以攻擊《疏證》,氣懾于其鋒焰,而不敢出聲,喙雖長而才怯也。”張宗泰《魯巖所學集》卷九《跋潛邱札記》亦謂:“潛邱詆訶汪氏鈍翁,不留余地。汪氏于所指駁處,輒改己從人,亦非真護前自是,何事逼人太甚。西河毛氏為《冤詞》攻《疏證》,昌言排擊,不遺余力,使移其詆汪者以御毛,豈不足以伸其旗鼓相當之氣?何以遇大敵則瑟縮不前,遇小敵則鼓勇直前也?”見錢穆:《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250頁,商務印書館,1997。

[6]張穆:《閻潛邱先生若璩年譜》,279頁,臺灣商務印書館,1978。

[7]《閻潛邱先生若璩年譜》,第280頁。

[8]《閻潛邱先生若璩年譜》,第290頁。

[9]《閻潛邱先生若璩年譜》,第292頁。

[10]陳履和:《古文尚書辨偽跋》,見崔述《崔東壁遺書》(顧頡剛編訂),第60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11]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第24頁,文物出版社,1985。

[12]王保德:《〈古文尚書〉非偽作的新考證》,《文壇》124~129期,1970年10月~1971年3月;《再論〈古文尚書〉非偽作的新考證》,《建設》26卷8期~27卷3期,1978年1~8月。

[13]黃肅:《梅賾尚書古文真偽管見》,許昌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3期。

[14]劉建國:《古文尚書偽書辨正》,見《先秦偽書辨正》,陜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

[15]楊善群:《古文尚書與舊籍引語的比較研究》,《齊魯學刊》2003年第5期;《論古文尚書的學術價值》,《孔子研究》,2004年第5期。

[16]離揚:《〈尚書〉輯佚辯證》(國學網)。

[17]楊朝明:《說說那部著名的偽書》,見《出土文獻與儒家學術研究》,臺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7。

[18]鄭杰文:《〈墨子〉引〈書〉與歷代〈尚書〉傳之比較——兼議“偽古文〈尚書〉”不偽》,《孔子研究》,2006年第1期。

[19]丁鼎:《“偽<古文尚書案>”平議》,《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0年第2期。

[20]郭沂:《郭店竹簡與中國哲學論綱》,見《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21]呂紹綱:《〈郭店楚墓竹簡〉辨疑兩題》,見《紀念孔子誕辰2550周年國院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0。

[22]劉義峰:《也談郭店楚簡引<書>問題》,見《中國古代文明研究與學術史:李學勤教授伉儷七十壽慶紀念文集》,第120~124頁,河北大學出版社,2006。

[23][24][25][95]錢宗武:《孔<傳>或成于漢末晉初》,《南京師范大學文學院學報》,2011年第1期。

[26][30][92][93][94]姜廣輝:《梅鷟〈尚書考異〉考辨方法的檢討——兼談考辨〈古文尚書〉的邏輯基點》,《歷史研究》,2007年第5期。

[27]崔冠華:《丁若鏞考辨古文<尚書>的基本理路——<梅氏書平>的邏輯基點》,《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3期。

[28][31][36][38][39][41][42][43][45][46][51][56][57][58][59][60][61][62][64][71][72][74][75][76][81][83][84][85][86][87][88][89][91]房德鄰:《駁張巖先生對<尚書古文疏證>的“甄別”》,《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

[29][96]張蔭麟:《偽古文<尚書>案之反控與再鞫》,《燕京學報》,1929年第5期。

[32]《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16~17頁,北京大學出版社,簡體橫排版,1999年。本文引十三經均出自此簡體橫排版。

[33]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第十七,見《四部要籍注疏叢刊·尚書》中冊,中華書局,1998。本文引《尚書古文疏證》均出此版本。

[34]張巖:《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5~18頁,中華書局,2006。

[35]《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8~20頁。

[36]荀悅:《前漢紀·序》。

[37]《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3頁。

[40]《前漢紀·成帝紀》。

[44]王國維:《史記所謂古文說》,見《觀堂集林》卷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47]《漢書·武帝紀》。

[48][49]《漢書·江充傳》。

[50]《前漢紀·武帝紀》。

[54][55]《尚書古文疏證》第八十七附錄按語。

[63]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地圖出版社,1982。

[65][66][67]《史記·大宛列傳》。

[68]按自20世紀中期以后,一些現代學者(如張維華、黃文弼、勞干、陳夢家和日本學者日比野丈夫等)對河西四郡的設立時間作過專題研究。下面是各家關于河西四郡設置年代的具體觀點(括號中是各家關于設立河西四郡起始年代和結束年代的不同見解):張維華(前115~前79),黃文弼(前115~前103),勞干(前122~前78),施之勉(前111~前87),陳夢家(前111~前68),日比野丈夫(前111~前78)。詳見沈頌金:《河西四郡設置年代討論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1992年第3期。這些現代學者的代表性見解雖各有不同,但都不支持房先生關于“河西四郡”的舉證。

[69]朱彝尊:《經義考》,卷七十六。中華書局,1998。

[70]《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8~129頁。

[73]《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8頁。

[77]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釋文匯編·東北卷,第16頁,中央民族學院出版社,1988。

[78]《尚書古文疏證》,第九十六。

[79]《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7頁。

[80]《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7頁。

[82]《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7~128頁。

[90]《審核古文《尚書》案》,第28頁。

[97]可對照《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古文尚書冤詞》與《梅鷟〈尚書考異〉考辨方法的檢討》第二節“歷史文獻關于《古文尚書》記載真實性的再審查”中的具體內容。這里提示姜廣輝先生:是否應該考慮對四庫館臣(直接出面代閻若璩反駁毛奇齡)的工作給予尊重。

[98]《審核古文《尚書》案》,第301~311頁。

[99]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第133頁,中西書局,2010。

[100][105][106][107]黃懷信:《由清華簡<尹誥>看<古文尚書·咸有一德>》,簡帛網首發,2011。

[101]房德鄰:《<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收錄的<尹誥>是一篇偽作》,北京大學歷史系網站,2011。

[102]李學勤:《清華簡與<尚書><逸周書>的研究》,《史學史研究》,2011年第2期;李學勤:《清華簡九篇綜述》,《文物》,2010年第5期。

[103]廖名春:《清華簡與〈尚書〉研究》,《文史哲》,2010年第6期。

[104]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第132頁,中西書局,2010。

[108][109][110][111]李學勤:《清華簡九篇綜述》,《文物》,2010年第5期。

[112]李學勤:《清華簡與<尚書><逸周書>的研究》,《史學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13]廖名春:《清華簡<尹誥>研究》,《史學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14]《禮記·緇衣》(第十六章)子曰:“小人溺于水,君子溺于口,大人溺于民,皆在其所褻也。夫水近于人而溺人,德易狎而難親也,易以溺人。口費而煩,易出難悔,易以溺人。夫民閉于人而有鄙心,可敬不可慢,易以溺人。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太甲》曰:“毋越厥命以自覆也。若虞機張,往省括于厥度則釋。”《兌命》曰:“惟口起羞,惟甲胄起兵,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太甲》曰:“天作孽,可違也;自作孽,不可以逭。”《尹吉》曰:“惟尹躬天(先)見于西邑夏,自周有終,相亦惟終。”

[115]《尚書·太甲上》(古文)相關內容:“惟嗣王不惠于阿衡。伊尹作書曰:‘先王顧諟天之明命,以承上下神祇。社稷宗廟,罔不只肅。天監厥德,用集大命,撫綏萬方。惟尹躬,克左右厥辟,宅師。肆嗣王丕承基緒。惟尹躬先見于西邑夏,自周有終,相亦惟終。其后嗣王,罔克有終,相亦罔終。嗣王戒哉,祇爾厥辟,辟不辟,忝厥祖。’”

[116]這些改字均見于《十三經注疏》,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標點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117]李學勤:《王國維的“闕疑”精神》,《合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

[118]李學勤:《清華簡——學術史研究新貢獻》,《中國社會科學報》,2012年1月9日。

[119]李學勤:《論魏晉時期古文〈尚書〉的傳流》,《古文獻叢論》,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尚書孔傳〉的出現時間》,《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2年第1期。

[120]李學勤:《論魏晉時期古文〈尚書〉的傳流》,《古文獻叢論》,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

[121]廖名春:《清華簡與〈尚書〉研究》,《文史哲》,2010年第6期。

文章來源:原載《孔子學刊》第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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