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拱的懲貪對策及其代價
內容提要:明隆慶四年初,高拱復政后,力破嘉隆以來日益盛行的“黷貨之習”,共懲辦貪案64起,懲處文武貪官169人,仕路為之一清。在懲貪實踐中,高拱自身廉潔,貫徹執行了獎廉與懲貪、卻賄與懲貪、懲貪與罰酷、懲貪與查勘相結合的方針。由于在懲貪中對大案要案的處理上與次輔張居正存在重大分歧,高拱最終被逐出內閣,張居正升任首輔。
關鍵詞:高拱;懲貪;方略;代價
高拱(1513—1578年),字肅卿,號中玄,河南新鄭人。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三月入閣,參預機務。由于與首輔徐階政見不合,于隆慶元年(1567年)五月稱病歸里。隆慶三年(1569年)底,穆宗召高拱復政,從任次輔到首輔始終兼掌吏部事。高拱主政雖然只有兩年半時間,但改革政績顯赫,特別是在整頓吏治中取得懲處貪賄的事功,對當時官風轉變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但是,《明史》卻稱他“初持清操,后其門生、親串頗以賄聞”。[1]晚明以降以迄于今的史家不僅無人論及高拱懲貪的事功及其效果,反而有些現代作家還以文學虛構或普及讀物的方式,刻畫高拱的貪墨形象,雖非學術成果,但對讀者的負面影響巨大,嚴重歪曲了高拱的歷史面目。[2]有鑒于此,本文擬就高拱懲處貪賄的方略和代價問題加以初步探討,就教于方家。
一、高拱的懲貪綱領
高拱入閣前夕,在禮部尚書最后任上,撰就了《挽頹習以崇圣治疏》即《除八弊疏》,形成了他的政治改革綱領。這一奏疏雖然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呈上,但卻是他在隆慶后期主持改革實踐的指導思想和行動綱領。《除八弊疏》是高拱對嘉靖后期逐漸形成的弊政親身觀察、深思熟慮而提出來的。此疏在分析形勢后指出,時局艱危的根源在于“積習之不善”,對這種“積習”條分縷析,列為“八弊”:一曰“壞法”,即曲解法律,任意輕重;二曰“黷貨”,即賣官鬻爵,貪贓納賄;三曰“刻薄”,即冷酷苛薄,刁難民眾;四曰“爭妒”,即爭功嫁禍,彼此排擠;五曰“推諉”,即推責委過,功罪不分;六曰“黨比”,即拉幫結派,黨同伐異;七曰“茍且”,即因循塞責,茍應故事;八曰“浮言”,即議論叢雜,混淆是非。[3]這八種積弊,彼此相仿,前后相因,上下相安,已成為社會的習慣勢力,官場的腐敗風氣,國家的沉疴痼疾。我們且看此疏對“黷貨”一弊的深刻分析:
名節者,士君子所以自立,而不可一日壞者也。自苞苴之效彰,而廉隅之道喪。義之所在,則陽用其名而陰違其實,甚則名與實兼違之;利之所在,則陰用其實而陽違其名,甚則實與名兼用之。進身者以賄為禮,鬻官者以貨準才。徒假卓茂順情之辭,殊乖楊震畏知之旨。是曰黷貨之習,其流二也。[4]
嘉靖中期以來,官場盛行唯名是求、唯利是圖的風氣,官員為追求名利和官運亨通,貪賄成風。嚴嵩執政,更使官風大壞,“奔競成俗,賕賂公行”。[5]他們公開賣官,“官無大小,皆有定價”,[6]“凡文武遷擢,不論可否,但衡金之多寡而畀之。”[7]各級官員,因賄而得官,因官而得賄,“去百而求千,去千而求萬”。[8]“戶部歲發邊餉,本以贍軍。自嵩輔政,朝出度支之門,暮入奸臣之府。輸邊者四,饋嵩者六。”“私藏充溢,半屬軍儲。”[9]“嵩家私藏,富于公帑。”[10]嚴氏父子敗落后,江西巡按御史成守節奏報查抄嚴氏原籍家產,計黃金3.29萬兩,白銀202.7萬兩,[11]其他還有大量的金銀器皿、珠寶古玩、圖書字畫、田土宅第等財產。嘉靖中期以后的“黷貨之習”由此可見一斑。在高拱看來,如不徹底破除貪污納賄、賣官鬻爵的弊政,國將不治,朝政必衰。
高拱認為,“黷貨”之弊是“八弊”的重點,并把“黷貨”與“壞法”緊密聯系起來,貪贓必然枉法,枉法為了貪贓。因此他提出破除貪贓枉法之弊的對策是:“舞文無赦,所以一法守也;貪婪無赦,所以清污俗也。”[12]他決心以嚴刑峻法懲治貪賄,清除污俗,所以在執政后,對原來“貪酷者,例止為民”的條例,修訂、細化為“貪黷者仍提問追贓”、“茍貪黷彰聞,益嚴提問追贓之法”。[13]高拱以雷厲風行的風格,依法嚴懲貪賄,上至部卿大臣,下至州縣正官,甚至案涉內閣同僚、封疆大吏也一查到底,決不手軟。經統計,從隆慶四年(1570年)初到六年(1572年)六月的兩年半內,高拱處理貪賄案件多達64起,共計169人。其中涉嫌知縣以上的文職貪官131人,涉嫌指揮同知以上武職貪官38人。茲將高拱懲處貪賄案件依時序列表如下:
高拱懲處貪賄案件表
日期 | 糾劾者 | 貪賄者 | 貪賄贓跡 | 部覆 | 圣旨批示 | 資料來源 | |
隆慶4年 1月27日 |
吏科都給事中鄭大經 | 惠安縣知縣蕭繼美 | 久竊虛名,近乃使行千金于輦轂之下,請逮治之。 | 如議。 | 報可。 | 《穆宗實錄》卷41,隆慶四年正月己未 | |
隆慶4年 3月1日 |
南京吏科給事中王禎 | 魏國公徐鵬舉、誠意伯劉世延、南京國子監祭酒姜寶、南京刑部尚書孫植 | 徐鵬舉以妾鄭氏請封夫人,棄長立幼,并送入監。劉世延意圖幼子之富,期結姻親,密請監中駁查,并以金銀珠寶行賄姜寶行文駁查,挑起二子之爭,釀成家禍。孫植受鵬舉重賄,為鄭氏請封夫人。請將四人罷斥。 | 鄭氏誥命已奉欽命追奪。孫植、姜寶受賄難以遙度,令回籍聽勘,移咨南京都察院查勘具奏,另行議處。 | 孫植、姜寶著回籍聽勘。 | 《掌銓題稿》卷23,《高拱全集》第356-357頁 | |
隆慶4年 3月5日 |
直隸巡按御史楊家相 | 漕運把總指揮同知李天佑等8人 | 貪污不職。 | 把李天佑等回衛。 | 《穆宗實錄》卷43,隆慶四年三月壬申 | ||
隆慶4年 3月10日 |
刑科給事中舒化 | 刑部山西司郎中孫大霖 | 納賄銀2800兩,贓跡數多,乞要罷斥。 | 照依貪例,罷斥為民。 | 孫大霖革職為民。 | 《掌銓題稿》卷25,《高拱全集》第377頁 | |
隆慶4年 4月10日 |
河南巡按御史蔣機 | 河南汝南道參政沈寅 | 贓跡昭著,悉有指實。 | 將沈寅回籍聽勘。 | 是。 | 《掌銓題稿》卷26,《高拱全集》第399頁 | |
隆慶4年 4月16日 |
四川巡按御史王廷瞻 | 四川安綿縣兵備僉事史闕疑 | 貪縱不法。 | 勒令閑住。 | 《穆宗實錄》卷44,隆慶四年四月癸丑 | ||
隆慶4年 6月7日 |
保定巡撫都御史朱大器 | 任縣知縣林大畜、新安知縣李丞弼 | 林大畜貪婪有跡,罷斥。李丞弼貪贓指實,降調。 | 將林大畜、李丞弼俱照貪例為民。 | 林大畜、李丞弼俱著為民。 | 《掌銓題稿》卷29,《高拱全集》第426頁 | |
隆慶4年 6月28日 |
陜西巡按御史潘民模 | 兩當縣知縣張效良 | 張效良貪贓,罷斥。 | 將知縣張效良照貪例為民。 | 張效良著為民。 | 《掌銓題稿》卷29,《高拱全集》第427頁。 | |
隆慶4年 7月2日 |
山西巡按御史饒仁侃 | 臨縣知縣王士欽 | 王士欽貪贓,降調。 | 應照貪例為民。 | 王士欽著為民。 | 《掌銓題稿》卷29,《高拱全集》第428頁 | |
隆慶4年 7月3日 |
浙江巡按御史
吳從寬 |
兩浙運司副使,今升南京兵部郎中蕭九成 | 貪饕成性,穢跡彰聞。乞罷斥為民。 | 蕭九成贓私大露,查審是實。依律問譴追贓。 | 蕭九成革職。著巡按御史提問具奏。 | 《掌銓題稿》卷29,《高拱全集》第428-429頁 | |
隆慶4年 7月7日 |
兵備副使柴淶 | 福建都司僉書署都指揮僉事曹南奎 | 為人通賄請求。 | 黜曹為民。 | 《穆宗實錄》卷47,隆慶四年七月癸酉 | ||
隆慶4年 7月11日 |
陜西巡按御史王君賞 | 浦城縣知縣呂宗儒 | 貪酷著聞,乞罷斥。 | 照貪酷例為民。 | 呂宗儒為民。 | 《掌銓題稿》卷20,《高拱全集》第324-325頁 | |
隆慶4年 7月17日 |
江西巡按御史劉思問 | 江西湖東道僉事陳成甫 | 乘赴京賚送萬壽表文之機,索騙銀兩布貨杉板,達箱扛80余抬。 | 將陳革職,贓跡由巡按勘實,按律定奪。 | 陳成甫革職,著巡按勘明具奏。 | 《掌銓題稿》卷27,《高拱全集》第401頁 | |
隆慶4年 7月17日 |
福建巡按御史蒙詔 | 大田縣知縣李校,浦城縣知縣潘玉潤,長泰縣知縣唐珊 | 李校以酷濟貪,當罷斥提問。潘玉潤、唐珊犯貪例,俱當罷斥。 | 李、潘、唐先行革職,轉行巡按查勘。 | 李校等革了職,著巡按御史提問具奏。 | 《掌銓題稿》卷29,《高拱全集》第429頁 | |
隆慶4年 7月19日 |
兵科都給事中溫純 | 原廣西總督劉燾 | 劉燾致書溫純,開函見有禮帖一通,內開金色緞等物共代銀24兩。 | 饋送無名,指摘有據。令其致仕。 | 劉燾著致仕。 | 《掌銓題稿》卷23,《高拱全集》第358-359頁 | |
隆慶4年 8月9日 |
巡按御史傅孟春 | 天津兵備副使周希哲 | 被降調時,臨行索取縣官銀兩。 | 周希哲罷斥。 | 《穆宗實錄》卷48,隆慶四年八月丙午 | ||
隆慶4年 8月11日 |
原廣東改浙江巡撫都御史熊汝達 | 潮州府通判升臨江府同知楊肇,惠來縣知縣施哻 | 楊陰險貪污,施粗卑貪饕。俱罪狀顯著,均當罷斥。 | 施照貪例為民,楊逃回原籍,著福建巡按解赴廣東巡按依律追遣贓私具奏。 | 施哻著為民,楊肇著巡按提問具奏。 | 《掌銓題稿》卷20,《高拱全集》第325-326頁 | |
隆慶4年 8月11日 |
湖廣巡按御史雷稽古 | 按察司僉事樊仿,長洲府通判胡穆,襄陽府通判季文啟,黃安知縣李講,長陽知縣姚尚實,益陽知縣石震,漢川知縣張崇德,應山知縣龍希尹,藍山知縣吳國器,盧溪知縣曾倬 | 各官被劾事情俱為貪贓,情節有輕有重,各按情罪罷斥或提問。 | 樊仿等前5人俱按貪例為民,石震等后5人贓跡數多,通行巡按御史提究贓私下落,依例追遣。 | 樊仿等著為民,石震等巡按御史提問俱奏。 | 《掌銓題稿》卷29,《高拱全集》第431頁 | |
隆慶4年 8月11日 |
貴州巡按御史蔡廷臣 | 思南知府何維,思仁兵備僉事金甌,土官田時茂,應捕杜自貴 | 賊犯李仲富27人俱系平民,挑鹽覓利,應捕杜自貴奸其妻女,搜其家財,拿送巡捕。土官田時茂誣贓指盜,不加審問,一概拷死,僅存1人。本官到任,曾打死木匠彭萬唐等8人。何維以淫刑斷獄,致死民命。僉事金甌聽從府官,任其停閣。 | 將何維革職,金甌革任。土官田時茂、應捕杜自貴以及李仲富是否真盜,從公體勘,如所劾皆實,通行提究如律。 | 是。 | 《掌銓題稿》卷27,《高拱全集》第403頁 | |
隆慶4年 8月21日 |
吏科都給事中光懋 | 南京禮部精膳司郎中蔡茂春 | 素行卑污,官常已壞。 | 照不謹例,冠帶閑住。 | 蔡茂春冠帶閑住。 | 《掌銓題稿》卷26,《高拱全集》第389頁 | |
隆慶4年 8月27日 |
廣東巡按御史楊標 | 石城知縣涂光裕,惠州府通判陳廷觀,廣州府通判呂希望,平遠知縣陳廷式 | 涂光裕贓私狼藉,貪婪不職,當提問。陳廷觀等3人貪酷異常,各有指實,請罷斥。 | 將涂光裕等4人通行提究贓私下落,照例追遣。 | 涂光裕等著巡按御史提問具奏。 | 《掌銓題稿》卷20,《高拱全集》第326-327頁 | |
隆慶4年 10月28日 |
直隸巡按御史傅孟春 | 滿城知縣周思大 | 本官貪酷,革職提問。 | 先革職提問追究,果至明白,照例處分。 | 周思大革職,著巡按御史提問具奏。 | 《掌銓題稿》卷29,《高拱全集》第432頁 | |
隆慶4年 11月5日 |
南京給事中張渙等 | 小教場提督坐營應城伯孫文棟及黨孫繼宗 | 貪婪無忌,昵其黨孫繼宗等為奸利,乞治之。 | 上命革文棟任,下繼宗等南京法司問。 | 《穆宗實錄》卷51,隆慶四年十一月己巳 | ||
隆慶4年 11月18日 |
總理河道侍郎右都御史翁大立 | 山東淄川知縣和格 | 和格贓跡敗露,乞改教。 | 將本官素行不謹例,冠帶閑住。 | 和格著冠帶閑住。 | 《掌銓題稿》卷29,《高拱全集》第433頁 | |
隆慶4年 12月18日 |
武職自陳 | 襄城伯李應臣等自陳不職,章下兵部復言,李應臣貪鄙,譚宏縱肆。 | 得旨:應臣、宏革任閑住。 | 《穆宗實錄》卷52,隆慶四年十二月辛亥 | |||
隆慶4年 12月24日 |
山西巡撫石茂華,巡按御史饒仁侃,巡按山西等處地方監察御史武尚賢 | 原任總理邊關糧儲戶部員外郎席上珍 | 受賄貪污銀1249兩,給商人謀利,掛欠國家錢糧。 | 本官照貪例為民。商人轉行有關部門追繳原欠錢糧數目。 | 席上珍革職為民。 | 《掌銓題稿》卷25,《高拱全集》第378頁 | |
隆慶5年 1月10日 |
南京科道王禎,王嘉賓 | 知府徐必進等25人 | 徐必進等25人俱貪酷異常。 | 巡按御史提問追贓,徐等25人革職為民。 | 徐必進等革職為民,巡按御史提問追贓。 | 《掌銓題稿》卷19,《高拱全集》第315頁 | |
隆慶5年 1月11日 |
吏部會都察院考察方面有司官 | 參議郝永禎、喻顯科,僉事陳成甫、趙時齊、李得春,知府楊守讓,布政周世元,僉事盛當時 | 前6員俱貪,后2員俱酷。 | 罷斥降調如例。 | 《穆宗實錄》卷53,隆慶五年正月甲戌 | ||
隆慶5年 1月15日 |
吏科都給事中韓楫,云南廣西道御史趙可懷等 | 福建右布政使周賢宣,廣東按察使佘敬中,浙江按察使曹天佑,河南副使陳忠翰,四川右布政使王道行,江西右布政使劉忦、副使馮敘吉,湖廣副使黃錝 | 周貪肆歷聞;佘贓罰盈囊;曹官守大壞;陳素稱貪橫,日尅數金;王扣織造羨余數千,受指揮分例三百;劉性行貪淫,克扣糜厭;馮肥家好貨,吏農納班,盡行浸沒;黃貪聲夙著于皖守,憲體盡壞于楚藩。 | 周等5人照不謹例冠帶閑住;劉忦從重降用;馮敘吉量行降用;黃錝調簡。 | 周賢宣等冠帶閑住,劉忦降二級,馮敘吉降一級,黃錝調用。 | 《掌銓題稿》卷19,《高拱全集》第316-317頁 | |
隆慶5年 3月4日 |
南京戶科給事中張渙等,南京廣西道御史李紹先 | 通政使司右參議宋訓,江西都御史李一元,延綏都御史何東序 | 宋贓私數多,貪酷異常,乞罷斥。李行為卑污,乞降用。何心同虎狼,行類鴟梟,乞罷斥。 | 宋先令回籍聽勘,巡按御史作速勘明,具奏定奪。李卑污庸劣,調外任。何致仕。 | 宋訓回籍聽勘。李一元降一級調外任。何東序準致仕。 | 《掌銓題稿》卷19,《高拱全集》第318頁 | |
隆慶5年 4月15日 |
河南巡撫都御史粟永祿 | 周府左長史許邦才 | 明受宗室之分例,潛納絕府之苞苴,貪饕復甚,擅離職守。 | 明受分例,貪肆復甚,操守不立,照不謹例冠帶閑住。 | 許邦才著冠帶閑住。 | 《掌銓題稿》卷27,《高拱全集》第405頁 | |
隆慶5年 4月20日 |
宣大總督王崇古 | 威遠副總兵牛相及二子伯杰、心山,守備伯英,中軍指揮徐世臣,云石堡守備范宗儒等 | 把漢那吉自云石堡出,執叛人劉五來獻,索千金,牛相不能應,計剝諸軍糧銀足之,諸軍怨望,事發。王崇古劾相父子奸利,牛心山、伯英、徐世臣、范宗儒匿情濟惡。 | 詔革牛相任,下總督逮問。 | 《穆宗實錄》卷56,隆慶五年四月辛亥 | ||
隆慶5年 5月18日 |
巡城御史王元賓 | 漢陽府知府孫克弘 | 孫克弘朝覲回府,路遇孫五,寫稟帖一封、禮柬二個并銀200兩與五,囑其至京師通關節轉升肥缺河東鹽運使。 | 孫克弘鉆刺買官,照素行不謹例冠帶閑住。 | 孫克弘著冠帶閑住。 | 《掌銓題稿》卷26,《高拱全集》第394-396頁;《穆宗實錄》卷57 | |
隆慶5年 7月6日 |
給事中程文,御史王君賞 | 大理寺寺丞孫丕揚,浦城縣知縣呂宗儒 | 丕揚納鄉宦王表賄500金,唆使御史王君賞論呂宗儒。 | 孫丕揚回籍聽勘。 | 孫丕揚回籍聽勘,呂宗儒免職。 | 《掌銓題稿》卷24,《高拱全集》第366頁 | |
隆慶5年 7月10日 |
廣西巡按御史李良臣 | 總兵俞大猷 | 大猷奸貪不法,宜從重治勘。銀豹首功不實,亦宜量罰。 | 罪狀不明,暴摧折之,恐將士聞而解體。 | 令大猷回籍聽用。 | 《穆宗實錄》卷59,隆慶五年七月庚午 | |
隆慶5年 8月30日 |
直隸巡按御史劉世曾 | 徽州知府段朝宗 | 贓跡敗露,乞將罷斥。 | 將本官冠帶閑住。 | 段朝宗著冠帶閑住。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38-439頁 | |
隆慶5年 9月1日 |
直隸巡按御史蔡應陽 | 鳳陽府通判張永廉,安東知縣陳敦質,英山知縣葉世行 | 張老而且貪,陳貪而且酷,葉亦多入己之贓,皆合貪酷之科。前2人乞罷斥,后1人降調閑散。 | 三人俱當革職為民。 | 張永廉等為民。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39頁 | |
隆慶5年 9月5日 |
江西巡按御史劉思問 | 瑞昌縣知縣石元锳 | 本官衰年貪得,酗酒廢事,乞將罷斥。 | 照貪例革職為民。 | 石元锳著為民。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39-440頁 | |
隆慶5年 9月15日 |
科道官宋良佐、御史唐錬 | 漕運參將顧承勛 | 貪縱不法。 | 革職閑住。 | 《穆宗實錄》卷61,隆慶五年九月甲戌 | ||
隆慶5年 10月2日 |
操江都御史陳省 | 亳州知州劉光奕 | 既貪且酷,降調閑散。 | 照貪酷例為民。 | 劉光奕著革職為民。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0頁。 | |
隆慶5年 10月10日 |
山東巡按御史張士佩 | 齊河知縣陳天策 | 本官倚錢神營求薦剡,鉆刺通天,乞罷斥。 | 陳……先革職為民,巡按御史提究具奏。 | 陳天策革職為民,著巡按御史提問具奏。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1頁 | |
隆慶5年 10月10日 |
山東巡按御史張士佩 | 莒州知州李思忠,樂安知縣吳一龍 | 二人貪婪無厭,乞罷斥。 | 二人正合貪例,不止罷斥,例應為民。 | 李思忠、吳一龍著為民。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1頁 | |
隆慶5年 10月17日 |
河南道監察御史吳道明 | 應天巡撫都御史陳道基 | 奸貪不職,乞要罷斥。 | 令回籍聽勘。將被劾事情移咨都察院剳行彼處巡按查勘明白具奏。 | 陳道基著回籍聽勘。 | 《掌銓題稿》卷24,《高拱全集》第368頁 | |
隆慶5年 10月25日 |
直隸巡按御史蘇士潤 | 河南府同知管通州事劉耀武 | 縱容吏書侵盜庫銀4000兩,怡不舉發,乞革職勘問。 | 應革職為民。巡按御史提問追究,并召人犯詳查明白,擬罪具奏。 | 劉耀武著革職為民,巡按御史提問具奏。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2頁 | |
隆慶5年 12月8日 |
河南巡按御史楊家相 | 歸德府知府羅大玘,原尉氏知縣韓天衡 | 羅貪酷顯著,應罷斥;韓贓跡著聞,應調閑散。 | 羅、韓俱照貪例為民。 | 羅大玘、韓天衡著為民。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3頁 | |
隆慶5年 12月19日 |
直隸巡按御史余希周 | 河間府通判史篆,永平府通判王建 | 史贓私顯著,王索常例償私債,照貪例罷斥為民。 | 史篆照貪例為民,王建照不謹例冠帶閑住。 | 史篆革職為民,王建冠帶閑住。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3頁 | |
隆慶5年 12月19日 |
山西巡按御史饒仁侃 | 潞城知縣鐘爵,樂平知縣侯維藩,臨知縣李從誨 | 鐘、侯各贓私狼藉,乞罷斥。李亦有指實之贓,乞改教。 | 三人俱照貪例為民。 | 鐘爵等著革職為民。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4頁 | |
隆慶6年 1月8日 |
廣東巡按御史趙焞 | 南雄府通判王柯,新興知縣鄧應平,恩平知縣趙文祥,瓊山知縣王國相 | 王、鄧贓私狼藉,應罷斥。趙克扣兵糧,受財縱法,應降調。王縱親友貸故人貿貨,應改教。 | 王、鄧照貪例為民。趙、王照不謹例冠帶閑住。 | 王珂、鄧應平革職為民。趙文祥、王國相冠帶閑住。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5頁 | |
隆慶6年 1月8日 |
直隸巡按御史郭莊 | 建德知縣羅元士 | 羅操守大壞,正合貪例,應罷斥為民。 | 將本官照貪例為民。 | 羅元士著革職為民。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5頁 | |
隆慶6年 1月13日 |
宣大總督王崇古勘報 | 將官張剛 | 雖嘗賄虜,亦有所斬獲,宜贖罪。 | 詔敕張剛戴罪立功。 | 《穆宗實錄》卷65,隆慶六年正月庚午 | ||
隆慶6年 1月24日 |
福建巡按御史杜化中 | 福建南路參將王如龍,福建游擊將軍署都指揮僉事金科,都司軍政僉書署都指揮僉事朱玨,兵部左侍郎谷中虛,大理寺卿何寬,福建按察使莫如善,福建都轉運使司運使李廷觀,福州府推官李一中,總理練兵事務兼鎮守薊州等處總兵官戚繼光 | 王:侵克兵糧,受賄銀3千余兩,受廣寇厚賄,奸淫良婦,貪穢殘酷。金:克減欽賞功銀及兵糧,詐騙銀7000余兩。朱:侵削軍餉,索銀5千余兩,刑斃無辜。金、朱以2千金請托戚繼光行賄谷中虛以求解救。谷令福建巡撫問理。金、朱以700金和絲布等物送巡撫何寬,何令李廷觀、李一中問理。金、朱又送廷觀、一中700金,各從輕擬。按察使莫如善聽其舞文弄法。王、金、朱各捐千金賄戚,代奏行取赴京聽用。乞將王金朱遞回福建嚴究如律。乞敕吏兵二部,將戚戒諭,谷、何、李罷斥,莫如善致仕,李一中降用。 | 除戚繼光由兵部查覆外,谷中虛、何寬受賄縱奸,重干法紀,但未經勘實,沒有證據,先令其回籍聽勘,待事明奏請處分。莫如善照年老例致仕。李廷觀照不謹例冠帶閑住。李一中照不謹例降用。 | 谷中虛、何寬回籍聽勘,莫如善致仕,李廷觀冠帶閑住,李一中降用。 | 《掌銓題稿》卷24,《高拱全集》第368-371頁;《穆宗實錄》卷65,隆慶六年正月癸未 | |
隆慶6年 2月2日 |
吏科給事中涂夢桂 | 兵部左侍郎谷中虛 | 谷中虛奸貪不職,乞要亟行罷斥。 | 令本官冠帶閑住。 | 谷中虛著冠帶閑住。 | 《掌銓題稿》卷24,《高拱全集》第372頁 | |
隆慶6年 2月2日 |
福建巡撫都御史何寬,大同巡撫都御史劉應箕,南贛巡撫都御史殷從儉 | 延平府同知蕭端賁,西路通判孫緒先,廣西賓州知府梁大中,南安知縣丘凌霄,上猶知縣呂元聲 | 蕭貪婪險酷,播惡已深,孫年老行污,梁貪污縱肆,丘貪饕酷暴,呂貪而剛愎,乞罷斥。 | 五人俱照貪例為民。 | 蕭端賁等都革職為民。 | 《掌銓題稿》卷20,《高拱全集》第329-331頁 | |
隆慶6年 2月5日 |
浙江巡撫都御史升戶部侍郎郭朝賓 | 遂昌知縣鄭惇典,龍泉知縣翁瑩 | 鄭、翁各贓私狼藉,乞將閑住。 | 將鄭、翁照貪例為民。 | 鄭惇典、翁瑩著為民。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6頁 | |
隆慶6年 2月15日 |
吏科左給事中宋之韓 | 山西太仆寺寺丞何凌霄 | 貪聲素著,操守盡壞,乞要罷斥。 | 照不謹例冠帶閑住。 | 何凌霄冠帶閑住。 | 《掌銓題稿》卷26,《高拱全集》第396頁。 | |
隆慶6年 2月29日 |
直隸巡按御史趙應龍 | 新青知縣邢繼芳 | 本官貪酷顯著,官箴大壞,乞要罷斥。 | 邢既貪且酷,兩犯明例,照貪酷例為民。 | 邢繼芳著為民。 | 《掌銓題稿》卷30,《高拱全集》第447頁 | |
隆慶6年 閏2月3日 |
保定巡按都御史宋纁 | 真定府知府升云南按察司副使楊道亨 | 盜賣倉糧600余石,得銀240兩,假公侵欺入己,乞將革職提問。 | 本官革任,轉行巡按御史查勘明白,具奏定奪。 | 楊道亨著革任聽勘。 | 《掌銓題稿》卷27,《高拱全集》第407頁 | |
隆慶6年 閏2月20日 |
陜西巡按御史郭廷梧 | 陜西按察司副使范懋和 | 貪肆不職。 | 范懋和閑住。 | 《穆宗實錄》卷67,隆慶六年閏二月丙子 | ||
隆慶6年 3月25日 |
直隸巡按御史姚光泮 | 應天府府丞丘有巖,原翰林院編修曹大章,原苑馬寺卿韓子允 | 丘有巖乘機納重賄,乞要罷斥。曹大章、韓子允朋計誆騙平民財物萬余,乞要提問追贓。 | 先將丘革職,并同曹、韓移咨南京法司提問明白,奏請發落。 | 丘有巖革職為民,并曹大章、韓子允南京法司提問具奏。 | 《掌銓題稿》卷24,《高拱全集》第375頁 | |
隆慶6年 3月25日 |
御史許大亨 | 云南臨元參將袁蔭 | 劾其貪庸。 | 罷袁蔭,下御史逮治。 | 《穆宗實錄》卷68,隆慶六年三月庚戌 | ||
隆慶6年 5月4日 |
貴州巡撫阮文中 | 貴州參將湯世杰,貴州都司署都指揮僉事王月,衛指揮周天麒等 | 贓污不職。 | 革湯世杰、王月任,下周天麒等御史問。 | 《穆宗實錄》卷70,隆慶六年五月戊子 | ||
隆慶6年 5月9日 |
陜西撫臣論劾 | 陜西參將錢秉仁,西安前衛指揮同知殷誥 | 劾其贓汙。 | 革錢秉仁閑住,下殷誥御史問。 | 《穆宗實錄》卷70,隆慶六年五月癸巳 | ||
隆慶6年 5月11日 |
湖廣巡撫汪道昆 | 湖廣都指揮掌印署都指揮僉事張元任 | 同前參將湯世杰貪贓不職,湯下御史問。 | 革張元任任。 | 《穆宗實錄》卷70,隆慶六年五月乙未 | ||
隆慶6年 5月22日 |
鎮守清浪衛右參將署都指揮僉事梁高 | 坐奸貪罪。 | 發邊方戴罪立功。 | 《穆宗實錄》卷70,隆慶六年五月丙午 |
由上表可知,高拱執政期間,平均每月辦理貪賄案件2.13起,平均每案懲處貪賄官員2.64人,自始至終把懲治貪賄列于工作日程。正是因為如此,才使得懲貪效果比較顯著:“是以數年之內,仕路肅清”,[14]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場上奔競鉆刺、貪賄腐敗之風的蔓延。
二、高拱懲貪的方略
高拱懲處貪賄腐敗取得顯著政績,初步扭轉官場“黷貨之習”的重要原因是他在懲貪實踐中堅定貫徹了他所制定的懲處貪賄的方略,主要是:
其一,獎廉與懲貪相結合。對恪守官箴、廉能稱職者,要獎賞推升,以示激勸;對貪酷害民、昏庸廢事者,要依例懲處,以示斥罰。他說:“不肖者罰,固可以示懲;若使賢者不賞,又何以示勸?”[15]他在起用和獎賞大批廉能官員的同時,也懲處了一些貪酷官吏。兩者有主有次,獎懲分明。
嘉隆時期,廣東有司貪賄特甚,腐敗成風,而潮州知府侯必登卻廉能有為,深受百姓愛戴。但由于侯必登揭發推官來經濟貪污受賄行為,遭到來經濟等人的攻擊,乞要罷黜。為了勘察實情,高拱遂向廣東巡按楊標了解情況。楊標認為:“知府侯必登有守有為,任勞任怨,民賴以安。但不肯屈事上司。所以問之百姓,人人愛戴;問之上司,人人不喜。”[16]高拱訪得侯必登是一位有守有為的廉能之臣后,特提請加恩晉級。他上疏曰:“潮州知府侯必登公廉有為,威惠并著,能使地方鮮盜,百姓得以耕稼為生。此等賢官,他處猶少,而況于廣東乎?若使人皆如此,又何有地方不靖之憂?合無將本官先加以從三品服色俸級,令其照舊管事,待政成之日,另議超升。”[17]《明史》也載:“以廣東有司多貪黷,特請旌廉能知府侯必登,以厲其余。”[18]隆慶四年(1570年)二月至九月,除對知府侯必登加從三品服俸外,還有李猷、甘訚、范惟恭、劉正亨、李渭、劉順之、張旆、胡文光、韓詩、鄭夢賚、鄭國臣、唐執中等官員,分別為知府加從三品服俸,知州加正五品服俸,知縣加從五品服俸。[19]隆慶五年(1571年)二月和五月,對廉能勤政的省府州縣官員,如張蕙、廖逢節、吳一本、楊寀、勞堪、江一麟、徐學古、高文薦、章時鸞、許希孟、林會春、蕭大亨、丁應璧等等,均超升品秩服俸。[20]高拱說:“州縣官加以職銜,則名分尊崇;仍管原務,則禮節卑屈,上下之間易生乖梗,若止加服俸,亦足示優。”[21]對廉能賢官仍管原務,特加品級服俸,是高拱獎廉的創舉。他又說:所加服俸官員,“以后如果不替初心,政成之日,各照所加從五品資格升用。”[22]由此看來,高拱對所加服俸官員是作為提升官員的預備梯隊來考驗使用的。他還薦舉起用才望舊臣楊博、高儀。[23]在《起用賢才疏》中,高拱一次推薦起用22人,其中有尚書、侍郎如霍冀、陸樹聲、劉燾等;有參政、參議、副使如蔡結、馮皋謨、溫如璋等;還有主事和御史如魯邦彥、劉存義、柴祥等。[24]至于他根據廉能和政績提拔重用的官員,更是不計其數。誠如同僚張居正所言:高拱“身為相國,兼總銓務,二年于茲。其所察舉汰黜,不啻數百千人矣。然皆詢之師言,協于公議。即賢耶,雖仇必舉……即不肖耶,雖親必斥……”[25]可見,高拱是一位愛才如命,疾惡如仇,獎懲分明,以勵仕風的政治家。
其二,卻賄與懲貪相結合。嘉隆時期,仕風腐敗的重要表現就是賄賂公行,對行賄者不加嚴責,對受賄者不加責罰,而對卻賄者則深求苛責。對此,高拱指出:“乃近年以來,是非不明,議論顛倒。行賄者既不加嚴,受賄者亦不加察,顧獨于卻賄之人深求苛責。”這樣,“遂使受賄者泯于無跡,而卻賄者反為有痕;受賄者恬然以為得計,而卻賄者惶然無以自容;而行賄之人則公然為之。”[26]例如:巡視南城監察御史周于德因派柴炭于商人,富戶于彪向周行賄,遣家人曹雄投帖開具白米100石,欲求幸免。周隨即追問情由,將曹雄捉拿歸案,發兵馬司問罪。又如:巡按山東監察御史張士佩因升任,例該舉劾,齊河知縣陳天策便以假遞公文為名,向張行賄銀150兩,送至原籍,以求保薦。張將賄銀柬帖發按察司,嚴加追究。再如:鹽商楊棟、李祿開具禮貼銀1000兩,向兩淮巡鹽監察御史李學詩行賄,送至李家時,當即被家人拿獲,連贓送府問罪。對于周于德、張士佩、李學詩的卻賄行為,本應得到表彰,然而當時對他們卻深求苛責,制造各種流言蜚語。有的說,他們素有賄名,不然賄賂何易而至;有的說,他們卻賄是為了掩飾更大的受賄;有的說,他們受賄已為人所知見,迫不得已而卻賄;甚至有人上章無端指責卻賄者。針對這些謬論,高拱批駁道:
夫君子惟知自信,而小人則安能信君子之心?古有卻賄而名至今存者,使非賄至,又安得有卻賄之名?則所謂“物奚宜[易]至”者,非也。彼素有貪聲者,一旦卻之,是誠掩也。若素非貪,而今又卻之,則誠廉矣。奈何不嘉其有據之廉,而深探其無形之貪乎?則所謂受賄而“假此以掩”者,非也。至于“有人知見”而卻之者,是亦卻也,非受也;使無人知見,安知其必受乎?乃棄其廉于所可見,而逆其貪于所不可知,豈人情哉?則所謂“不得已而卻之”者,亦非也。而世俗之論顧如彼,則非惟不足以訓廉,而常使人畏首畏尾,不能自主。固有本欲為廉,而恐事露,人議其后,遂化為貪者矣。所以綱維世道者,豈宜如是哉?[27]
于是高拱上疏,提出要對卻賄三臣予以辯誣正名,把他們的退賄美行記錄在案,大加表彰,以為廉謹提升的依據,稱:
今御史周于德、張士佩、李學詩,乃能于行賄之事明言而不自隱藏,行賄之人直指而不少假借;可見其守法之正而不可干以私,持身之清而不可浼以利,見理之明而不可惑以俗說。本部即當登記薄籍,以俟優處,為廉謹之勸。[28]
另一方面,高拱又請求移咨都察院,轉行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不止當知守廉之為美,凡遇有行賄之人,即當執拿在官,明正其罪”。同時另行南京吏部,并兩京都察院科道官及各處撫按衙門知會:“以后凡遇有卻賄之官,便當記之善薄,而不得反用為瘢痕;列之薦剡,而不得反指為瑕纇。庶乎清濁有歸而激揚之理不忒,是非有定而趨避之路不乖。君子有所恃以為善,小人有所畏而不敢為惡,亦興治道之一機也。”[29]應該說,高拱提出的表彰卻賄,治罪行賄,是他懲處貪賄的一個重大舉措,對于匡正仕風,革除“黷貨”惡習,具有重要意義。
其三,懲貪與罰酷相結合。按照明朝體制,負責基層政權運作的州縣之長既有征收賦稅錢糧之責,又有問理刑名之任。他們貪污納賄的重要渠道或手段之一就是問理刑名。為了索賄納賄,在理刑中不惜采用酷刑,甚至致死人命。因此,貪官往往就是酷官,酷官很少不是貪官。高拱在懲貪的實踐中深刻認識到,貪酷相連,“以酷濟貪”;[30]貪是目的,酷是手段。“以酷濟貪”實質上就是以權濟貪、因權納賄。因此,他在懲貪中特別關注罰酷,在罰酷中也極為關注懲貪,把懲貪與罰酷結合起來。如他懲處的文官貪酷者,有知縣呂宗儒、李校、陳廷式、周思大、陳敦質、葉世行、丘凌霄、邢繼芳等,有知州劉光奕等,有通判、同知陳廷觀、呂希望、畢校欽、蕭端賁等,有知府羅大玘、何維、徐必進等,還有通政使司右參議宋訓等。這些貪酷官員幾占131人貪賄文官的三分之一。
其四,懲貪與查勘相結合。高拱在懲貪中堅持“罪必責實”。“實,則一為而一成;不實,則百為而百不成。”[31]貪污納賄的贓跡必須一一指實,才能依法處置。如無指實,則要當事人先行革職或回籍聽勘,務要巡按御史查實勘實,然后具奏定奪,最后處理;如查勘不實,則為當事人申理辯誣。所以指實與查勘是高拱處理貪賄案件的重要環節,幾成法定程序。這就保證了懲貪案件的質量,不出現錯案和冤案。例如,巡按福建監察御史蒙詔論劾,要將延平府大田縣知縣李校罷斥提問,將建寧府浦城縣知縣潘玉潤、漳州府長泰縣知縣唐珊罷斥。高拱認為,“知縣李校以酷濟貪,固當提問。潘玉潤、唐珊贓罪差薄,亦犯貪例,似難止議罷斥。”因此,他提出,將知縣李、潘、唐三人“俱先行革職,移咨都察院,轉行巡按衙門,通提到官,查果貪酷,情罪是實,即將贓銀照數追貯,仍依新例分別究遣,不得徇情姑息。若中有事出風聞不的者,亦與辯理,以服其心,毋拘成案,致有虧枉。”最后奉圣旨:“李校等革了職,著巡按御史提問具奏。”[32]高拱查處貪案大都是先行革職或回籍聽勘后,再由巡按御史查實而處理結案的。
高拱特別強調查勘務要秉公,不可隨俗。貴州巡撫趙錦論劾兵備副使林烶章通賄,吏部令其回籍聽勘。巡按蔡廷臣經過實地“再三體訪,委出于誣”。于是不避嫌怨,乞將林照舊推用。高拱認為:“今御史蔡廷臣于副使林烶章被劾事情,乃能深辯其誣,咸有證據,代為具奏,不避嫌疑,則其公明正直,超乎時俗可知。”據此擬處:“將林烶章照舊推用。仍通行在外撫按衙門,以后凡遇聽勘官員,務要秉公,作速查勘。固不可使漏網之得逃,亦不可使覆盆之徒苦,則法令平而人心服,治道其可興也。”[33]這種查勘秉公,罪必責實,辯理誣枉的做法,體現出高拱的實政精神。
高拱查勘貪賄還秉承“毋拘成案”的思想,如查有實據,對聽勘者即應依法懲治;如查無實據,對聽勘者即應申理辯誣。“固不可使漏網之得逃,亦不可使覆盆之徒苦”。當時查勘官員中存在刻意入人重罪之風,這就不可能做到秉公查勘,依法懲貪,更不會為冤枉者辯誣平反。高拱主張實事求是的查勘,保證了懲貪的順利推進。
高拱主政時期之所以能夠勇于把懲貪進行到底,與其清廉家風的影響和本人一貫清正廉潔的品德分不開。高拱出身于官宦世家,其祖高魁為官“刻廉勵節”;[34]其父高尚賢為官“持廉秉公”,“自奉儉約”;[35]長兄高捷居官時“摧強惠窮”,居家時“出谷濟貧”。[36]高拱顯然繼承和發揚了高家這一清廉傳家的家風或傳統。隆慶四年初,他再次入閣,對老家族人和看門仆人嚴加教誨,不得囑事、放債,不得違法犯紀,惹事生非。并且寫信給新鄭知縣,要求當局嚴加監督。信曰:
仆雖世宦,然家素寒約,惟閉門自守,曾無一字入于公門,亦曾無一錢放于鄉里。今仆在朝,止留一價在家看守門戶,亦每嚴禁不得指稱囑事,假借放債。然猶恐其欺仆不知而肆也。故特有托于君:倘其違禁,乞即重加懲究。至于族人雖眾,仆皆教之以禮,不得生事為非。今脫有生事為非者,亦乞即繩以法,使皆有所畏憚,罔敢放縱。然此有三善焉:一則使仆得以寡過;一則見君持法之正,罔畏于勢而有所屈撓;一則小懲大戒,使家族之人知守禮法而罔陷于惡,豈不善歟!古云:“君子愛人以德,不以姑息。”仆之此言,實由肝膈,愿君之留念也。[37]
這封出自肺腑的信件,表明高拱不以權勢壓人,要求族人、仆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權,支持家鄉政府依法行政,并說這樣做有三大好處,充分反映了高拱廉潔自律的高貴品質。高拱執政的兩年半內,新鄭老家的族人、仆人確無囑事放債、惹事為非、違法干紀的。這同前任首輔徐階放縱子弟橫行鄉里,聚斂錢財,家有田地多達二十四萬畝,[38]形成了鮮明對比。故此,當時與高拱同朝為官的著名清官海瑞評價說:“存翁為富,中玄守貧”,“中玄是個安貧守清介宰相,是個用血氣不能為委曲循人之人。”[39]萬歷初期,禮部尚書徐學謨也評論高拱“在事之日,亦能遠杜苞苴”。[40]史學家范守己系河南洧川人,與新鄭近在咫尺,他于萬歷十一年評價高拱及其家產說:“原任少師大學士高拱輔翼先帝,忠勤正直,贊政數年,清介如一,門無苞苴之入,家無阡陌之富。”[41]史家談遷征引曾撰世、穆兩朝編年史的支大綸評價:“拱精潔峭直,家如寒士。而言者過為掊擊,則言者過也。”[42]晚年在河南百泉書院教書授徒的學者孫奇逢對高拱及其清白家風評價說:高拱“自輔儲至參鈞軸,歷三十年而田宅不增尺寸”,“中州家范之嚴,咸稱高氏。”[43]正是由于高拱具有清正廉潔的品格,才使他敢于在主政期間大刀闊斧地把肅貪進行到底。那種所謂高拱主政時期“后以賄聞”的指責,純屬不實之詞。
三、高拱懲貪的代價
高拱懲處貪污納賄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在對某些大案要案的認識和處理上,同次輔張居正存在著嚴重分歧,甚至牽涉到張的受賄問題,致使高拱付出了沉重代價。這就是高張交惡,分道揚鑣,直至最后被逐出內閣,罷官歸里,終結了自己的政治生命,張居正取而代之,升任首輔。
高、張原本是香火盟友,志向相同,政見一致。在翰林院任職時,“商榷治道,至忘形骸”。其后,高為司成,張為司業;高總校《永樂大典》,張為分校;高在政府,張亦繼入;“蓋久而益加厚焉”。高被排歸里兩年有半,“亦各相望不忘”。[44]張居正《翰林為師相高公六十壽序》亦言:“今少師高公,起家詞林,已隱然有公輔之望,公亦以平治天下為己責。嘗與余言……余深味其言,書之座右,用以自鏡。其后與公同典胄監,校書天祿,及相繼登政府,則見公虛懷夷氣,開誠布公。”[45]隆慶四年初,高拱復政上任,與張居正攜手共政,配合默契。但到五年(1571年)秋,高張關系疏離,二人交惡。王世貞言:
拱之客構于拱,謂居正納(徐)階子三萬金賄,不足信也。拱無子,而居正多子,一日戲謂居正曰:“造物者胡不均,而公獨多子也!”居正曰:“多子多費,甚為衣食憂。”拱忽正色曰:“公有徐氏三萬金,何憂衣食也!”居正色變,指天而誓,辭甚苦。拱徐曰:“外人言之,我何知?”以故兩自疑。[46]
《明史》作者據此寫入《張居正傳》中,言:“拱客構居正納階子三萬金,拱以誚居正。居正色變,指天誓,辭甚苦。拱謝不審,兩人交遂離。”[47]后世史家多以王氏之言為信史。然而,在筆者看來,王氏提供的史料是靠不住的。其理由是:其一,張居正納賄三萬金是不實之詞,“三萬金”在當時是駭人聽聞的天大數字。其二,這則繪聲繪色的史料,是慣用文學手法的作者以推想描述的形象資料,是毫無佐驗、不可憑信的孤證。其三,高拱懲貪的態度嚴肅認真,一貫要求言必責實,罪必責實,不實者要查實勘實,決不會道聽途說,毫無根據地對同僚好友開這樣大的政治戲言。張居正受賄確是事實,不可否認,但其數額不是三萬金,而是三千銀。據高拱言:
辛未(1571年)秋,徐因一通判送銀三千、玉帶、寶玩等物于渠(居正),渠受之。有松江人顧紹者知其事,揭告于予,證據明白。渠惶甚,莫適為居。予為解慰,以為小人告訐不信,而執紹付法司解回。渠始稍寧,而稱我曰:‘畢竟是公光明也。’然雖眼底支吾,而本情既露,相對甚難為顏面。于是遂造言訕謗,發意謀去我矣。[48]
高拱為了保持高張攜手共政的友誼,對顧紹的告訐不予受理,而付法司解回。但“本情既露”,兩人之交遂離。高拱所言大體可信,況顧紹揭告,亦有巡城御史王元賓題稱的史料作證。[49]
高張交惡當然不止上述一件事情,還有對文臣武將貪污納賄這種大案要案的認識和處理上的嚴重分歧。這里且以福建巡按御史杜化中論劾兵部左侍郎谷中虛為例加以說明。隆慶二年(1568年)五月,原福建巡按御史王宗載參論福建參將王如龍,侵克兵糧,受賄銀3000余兩,又受廣寇曾一本珠甲一領、云鎖幅4匹、女子二口,及奸淫良婦,暴橫齊民等罪行。隆慶四年十二月,原福建巡按御史蒙詔參論福建游擊將軍金科,克減欽賞功銀及兵糧,詐騙商人、把總銀7000余兩,妻鄉宦之義女,娶都憲之美妾;都司僉書朱玨侵削軍餉,索把總賄銀五千余兩,又任性刑斃無辜,恣意宣淫無度等。金科、朱玨被論,遂遣人攜2000金潛入京師,托總兵戚繼光賄于兵部左侍郎谷中虛之門,以求解救。于是兵部覆奏行福建巡撫衙門問理。金、朱二犯又遺1700金賄于巡撫何寬,寬令按察司轉委運史李廷觀、推官李一中問理。而金、朱又送廷觀500金、一中200金,二李證佐未提,遂各從輕擬。爾后金科、朱玨謀于王如龍,各捐千金,送總兵戚繼光接受,遂代奏行取,赴京聽用。于是三犯速赴浙江,分投統領往邊。[50]高拱根據巡按御史杜化中的論劾,提出處理意見:總兵官戚繼光等由兵部查覆;谷中虛、何寬俱系大臣,受賄縱奸未經勘實,令回籍聽勘;按察使莫如善年老昏庸致仕;運使李廷觀照不謹例冠帶閑住;推官李一中照不及例降用。并得到圣旨批準。[51]時隔不久,給事中涂夢桂又論谷中虛原任陜西、浙江巡撫時,皆有貪聲,贓私狼藉,遂令其冠帶閑住。[52]
據高拱揭露,對上述文臣武將貪賄的大案,張居正亦曾參。“金科、朱玨甚富,久以賄投戚繼光門下。前被論時,即納賄求解。而繼光遂引入荊人(即居正)家,各饋千金。荊人特令兵部覆行巡撫勘問,而又作書何寬,令其出脫。而繼光仍復取用,實皆荊人展轉為之。”[53]因此案涉及吏、兵二部處理,張居正見杜化中奏疏,坐臥不寧,隱去受賄一事,而對高拱吐露一點真情:“今乃敢以情告,二將(金科、朱玨)皆可用,吾故扶持之,欲得用也。前兵部覆巡撫勘,乃吾意,吾亦曾有書與何寬。今若如化中言,吾何顏面,愿公曲處。”高拱對曰:“今只令聽勘,勘來便好了也。”居正“雖幸了此事,而蹤跡已露,心愈不安”。令其密黨散布流言于兩京,謀去高拱愈甚。[54]于是曹大埜論高拱大不忠十事之疏遂起。
對此貪賄大案,張居正扭曲真相,顛倒是非,一步一步地為其翻案。其一,杜化中奏章要求兵部對戚繼光進行“戒諭”,高拱批復只說戚繼光等由“兵部徑自查覆”,而張居正在寫給好友時任湖廣巡撫汪道昆的信中說:“譚(綸)、戚二君,數年間大忤時宰意,幾欲殺之。仆委曲保全,今始脫諸水火。”[55]所謂“時宰”,即指高拱。不僅對戚繼光,而且無故添上總督譚綸,高拱“幾欲殺之”。這是歪曲真相、憑空捏造。其二,獨操史權的張居正在他“刪潤”裁定的萬歷二年七月成書的《穆宗實錄》中,對此大案簡述后,加了一個“按”語,曰:
(王)如龍等在福建有戰功,所犯贓事,罪止罷斥。繼光惜其才,欲置之部下為用。會有調取南兵事,遂咨白兵部,求早結其獄,令部署南兵赴鎮。中虛覆奏及寬等所擬,亦未為縱第也。化中、夢桂欲因此陷繼光、中虛,以可當路意。而上不知也。[56]
在這里,張居正把自己擺脫得一干二凈;戚繼光沒有納賄,只是惜才用將;谷中虛、何寬亦未納賄、縱奸,也沒有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問題主要是巡按杜化中、給事中涂夢桂的有意陷害,“以可當路意”。高拱成了陷害戚、谷、何的罪魁禍首。其三,《實錄》在穆宗臨死的前3天又載:“法司上奏,將官金科、朱玨、王如龍等獄,言其用賄營求無佐驗,第貪恣侵剝罪不容誅。請下福建巡按御史再訊,從重擬罪以聞。戚繼光私庇險夫,任情引薦,亦宜戒諭。報可。”[57]至此為戚繼光、谷中虛、何寬等受賄一案徹底翻案了,受賄者反而變成了受害者。萬歷初年,為王如龍、金科、朱玨的罪責徹底開脫,被戚繼光任用為將,所謂王如龍等“所犯贓事,罪止罷斥”、“罪不容誅”、“從重擬罪”云云,皆是一具空文。對戚繼光“亦宜戒諭”云云,如前所述,變成了“時宰”高拱“幾欲殺之”。不過,上述一切,高拱并不知情,是張居正在私人信件和事后裁定的實錄中為之翻案的。
高拱懲貪付出的最大代價即是被逐出政壇,終結了自己的政治生命。其直接動因是在懲處大案要案中涉嫌張居正的貪賄,從而導致二人交離,最后的結果是張居正深結大宦馮保將高拱逐出內閣,由張取而代之,升任首輔。張居正為了反指懲貪者為貪賄者,曾嗾使戶科給事中曹大埜疏劾高拱“十大不忠”,“舉朝悉知,出居正意”,[58]其中,指責高拱納賄即有四事:“今拱乃親開賄賂之門。如副使董文寀饋以六百金,即升為河南參政;吏部侍郎張四維饋以八百金,即取為東宮侍班官;其他暮夜千金之饋,難以盡數。故拱家新鄭屢被劫盜,不下數十萬金,贓跡大露,人所共知。”“原任經歷沈鍊論劾嚴嵩,謫發保安。楊順、路楷乃阿嵩意,誣鍊勾虜虛情,竟殺之,人人切齒痛心。陛下即位,大奮乾斷,論順、楷死,天下無不稱快。拱乃受千金之賄,強辯脫楷死,善類皆忿怒不平。”“疏入,上責大埜妄言,命調外任。”[59]對此,高拱上疏申辯駁斥,曰:
臣拙愚自守,頗能介潔,自來門無私謁,片紙不入,此舉朝縉紳與天下之人所共明知。副使董文寀資深望久,是臣推為參政。宮僚必慎擇年深老成之人,而侍郎呂調陽等皆是皇上日講官,不敢動,侍郎張四維資望相應,是臣與居正推為侍班官。乃謂文寀饋六百金,四維饋八百金。果何所見,又何所聞,而不明言其指證乎?隆慶四年臣曾審錄,見路楷獄詞與律不合,擬在有詞。其后一年,法司擬作可矜,與臣無與。臣家素貧薄,至今猶如布衣,時人皆見之,曾未被劫。則所謂劫去數十萬金者,誠何所據?此皆下關名節者,臣謹述其實如此。[60]
不久,“張四維以曹大埜疏連污及己,上章自辨,因乞解職。上謂事已別白,令四維遵旨赴任。”[61]高拱申辯所言,他“拙愚自守,頗能介潔”,“門無私謁,片紙不入”,“家素貧薄,至今猶如布衣”,應是實情,并非虛語,這與前述他在隆慶四年初寫給新鄭縣知縣信函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查遍明末清初新鄭縣志與其相關文獻,均無高拱老家“屢被劫盜,不下數十萬金”的記載。曹大埜所謂高拱貪賄數事,完全是杜撰捏造。兩個月之后,高拱被逐,張居正升任首輔。曹大埜因劾拱有功而被居正召回,提拔重用。但好景不長,及至居正死后,則被御史王孔儀參論而“冠帶閑住”了。[62]
對曹大埜劾拱“十大不忠”的疏文以及高拱申辯批駁的疏文,明史界有不同認識。一種意見是把劾疏和辯疏加以全面對比研究,從而得出劾疏是“誣陷之詞”的結論。如韋慶遠先生認為:“曹大埜的疏文雖然冗長慷慨,但基本上是誣陷之詞。疏中毛舉舊事細故,過分上綱,卻缺乏有理有據的確鑿事實支持。”而“高拱的辯疏,是于事有據而且比較在理的。”[63]另一種意見是把辯疏拋在一旁,單看劾疏的一面之詞,得出“并非不實之詞”的觀點。如樊樹志先生認為:“應該說,這‘大不忠十事’并非不實之詞,但這一奏疏上得不是時候。”[64]劉志琴先生也認為:“曹大埜彈劾高拱的種種不端,并非不實之詞,卻立遭高拱報復,被降調外任。”[65]但據實錄,是“上責大埜妄言,命調外任”,高拱則為其說情:“大埜年少輕銳,亦系言官,未足深咎,請……復大埜職。”上不許,“于是調大埜陜西乾州判官。”[66]穆宗兩次批示大埜“調外”,怎會變成“立遭高拱報復”呢?大埜調外并無降級,怎會變成“被降調外任”呢?
總之,從高拱的懲貪實踐及其取得的成效中可以看出,高拱不僅具有鮮明的銳意改革、堅決懲貪的寶貴精神,而且自身還有著清正廉潔、一身正氣的高貴品格。無疑,高拱的這種精神和品格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和意義。
注釋:
[1] 張廷玉等:《明史》卷213《高拱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5641頁。
[2] 如熊召政在歷史小說《張居正》中,把懲處百余名貪官的高拱寫成是上百名貪官的保護傘;把從政30余年“田宅不增尺寸”的高拱寫成是受賄5000畝良田的大貪(參見熊召政:《張居正》第1卷,武漢:長江文藝出版社,2003年,第71、78、139、255、309、464——465頁);把反貪巡按杜化中寫成是受賄3萬兩銀子的貪官(同上書,第144頁);把《明史》肯定的“不妄取一錢”、謚號“恭介”的兩廣總督李遷(小說改為李延)寫成是吃2萬軍卒空餉,每年貪污70多萬兩銀子達二、三年之久的巨貪(同上書,第75頁)。熊先生自稱“首先應該是史學家,然后才是小說家”(見熊召政:《看了明朝不明白》,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6頁),然而在他手里,歷史就像一團泥,可以任意揉搓、摔打、捏造,對高拱竭力丑化和厚誣,把懲貪寫成護貪、反貪寫成貪官、廉吏寫成巨貪、正面人物寫成反面角色,并美其名曰“讓歷史復活”。這是對歷史的誤讀,對讀者的誤導。
[3] 高拱:《南宮奏牘》卷1《挽頹習以崇圣治疏》,載岳金西、岳天雷編校:《高拱全集》,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15—116頁。
[4] 《南宮奏牘》卷1《挽頹習以崇圣治疏》,《高拱全集》,第115頁。
[5] 張廷玉等:《明史》卷209《楊爵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5524頁。
[6] 于慎行:《谷山筆麈》卷5《臣品》,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50頁。
[7] 張廷玉等:《明史》卷209《楊繼盛傳》,第5540頁。
[8] 張廷玉等:《明史》卷210《王宗茂傳》,第5557頁。
[9] 張廷玉等:《明史》卷210《張翀傳》,第5566頁。
[10] 張廷玉等:《明史》卷210《董傳策傳》,第5568頁。
[11] 《明世宗實錄》卷549,嘉靖四十四年八月辛丑。影印江蘇國學圖書館傳抄本。
[12] 高拱:《南宮奏牘》卷1《挽頹習以崇圣治疏》,載《高拱全集》,第117頁。
[13] 高拱:《掌銓題稿》卷18《覆科道官條陳考察事宜疏》引韓楫語,載《高拱全集》,第302頁。
[14] 高拱:《掌銓題稿》卷18《復科道官條陳考察事宜淑》引韓楫語,載《高拱全集》,第302頁。
[15] 高拱:《掌銓題稿》卷3《議處遠方有司以安地方并議加恩賢能府官以彰激勸疏》,載《高拱全集》,第201頁。
[16] 高拱:《掌銓題稿》卷28《議處知府侯必登疏》,載《高拱全集》,第422頁。
[17] 高拱:《掌銓題稿》卷3《議處遠方有司以安地方并議加恩賢能府官以彰激勸疏》,載《高拱全集》,第201頁。
[18] 張廷玉:《明史》卷213《高拱傳》,第5640頁。
[19] 參見高拱:《掌銓題稿》卷13,載《高拱全集》,第262—268頁。
[20] 參見高拱:《掌銓題稿》卷7,載《高拱全集》,第228頁。
[21] 高拱:《掌銓題稿》卷13《議處福建州縣官疏》,載《高拱全集》,第267頁。
[22] 高拱:《掌銓題稿》卷13《議處福建州縣官疏》,載《高拱全集》,第267頁。
[23] 高拱:《掌銓題稿》卷7《薦舉才望舊臣乞賜召用以裨治理疏》,載《高拱全集》,第227頁。
[24] 高拱:《掌銓題稿》卷12《起用賢才疏》,載《高拱全集》,第255頁。
[25] 張居正:《翰林為師相高公六十壽序》,載張舜徽主編:《張居正集》第3冊,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28頁,
[26] 高拱:《掌銓題稿》卷16《議紀錄卻賄三臣疏》,載《高拱全集》,第291頁。
[27] 高拱:《掌銓題稿》卷16《議紀錄卻賄三臣疏》,載《高拱全集》,第292頁。
[28] 高拱:《掌銓題稿》卷16《議紀錄卻賄三臣疏》,載《高拱全集》,第292頁。
[29] 高拱:《掌銓題稿》卷16《議紀錄卻賄三臣疏》,載《高拱全集》,第292頁。
[30] 高拱:《掌銓題稿》卷29《復福建巡按御史參官疏》,載《高拱全集》,第429頁。
[31] 高拱:《程士集》卷4《策五道》,載《高拱全集》,第1045頁。
[32] 高拱:《掌銓題稿》卷29《復福建巡按御史參官疏》,載《高拱全集》,第429頁。
[33] 高拱:《掌銓題稿》卷28《辯理副使林烶章疏》,載《高拱全集》,第414頁。
[34] 王廷相:《明故工部都水司郎中進階中憲大夫高公墓志銘》,載王孝魚點校:《王廷相集》第2冊,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562頁。
[35] 郭樸:《明故光祿寺少卿高公神道碑》,載《高拱全集》附錄二《高拱生平文獻》,第1737頁。
[36] 高有聞:《高捷傳》,載《高拱全集》附錄二《高拱生平文獻》,第1743頁。
[37] 高拱:《政府書答》卷3《與新鄭縣尹》,載《高拱全集》,第536頁。
[38] 伍袁萃:《林居漫錄》卷1,臺北:臺灣偉文出版有限公司,1977年,第17頁。
[39] 海瑞:《論劾黨邪言官疏》[附錄],載陳儀仲點校:《海瑞集》上編,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28、227頁。
[40] 徐學謨:《世廟識余錄》卷26,《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433冊,第680頁。
[41] 范守己:《御龍子集》卷66《吹劍草》卷42。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
[42] 談遷:《國榷》卷65,隆慶元年五月丁丑,中華書局1958年,第4057—4058頁。
[43] 孫奇逢:《中州人物考》卷5《高郎中魁》,載《高拱全集》附錄二《高拱生平文獻》,第1735頁。
[44] 高拱:《病榻遺言》卷2《矛盾原由上》,載《高拱全集》,第632頁。
[45] 張舜徽主編:《張居正集》第3冊,第428頁。
[46] 王世貞:《嘉靖以來內閣首輔傳》卷7《張居正傳上》,載《張居正集》第4冊,附錄一,第442頁。
[47] 張廷玉等:《明史》卷213《張居正傳》,第5644頁。
[48] 高拱:《病榻遺言》卷2《矛盾原由上》,載《高拱全集》,第633頁。
[49] 參見高拱:《掌銓題稿》卷26《復巡城御史王元賓緝獲鉆刺犯人孫五等疏》,載《高拱全集》,第392—396頁。
[50] 參見高拱:《掌銓題稿》卷24《復福建巡按御史杜化中論侍郎谷中虛等疏》,載《高拱全集》,第368—371頁。
[51] 參見高拱:《掌銓題稿》卷24《復福建巡按御史杜化中論侍郎谷中虛等疏》,載《高拱全集》,第368—371頁。
[52] 參見高拱:《掌銓題稿》卷24《復給事中涂夢桂論侍郎谷中虛疏》,載《高拱全集》,第371—372頁。
[53] 高拱:《病榻遺言》卷2《矛盾原由上》,載《高拱全集》,第634—635頁。
[54] 參見高拱:《病榻遺言》卷2《矛盾原由上》,載《高拱全集》,第635頁。
[55] 張居正:《與楚撫院汪南溟》,載《張居正集》第2冊,第208頁。
[56] 《明穆宗實錄》卷65,隆慶六年正月癸未。
[57] 《明穆宗實錄》卷70,隆慶六年五月丙午。
[58] 《明神宗實錄》卷146,萬歷十二年二月辛酉。
[59] 《明穆宗實錄》卷68,隆慶六年三月己酉。
[60] 《明穆宗實錄》卷68,隆慶六年三月辛亥。
[61] 《明穆宗實錄》卷70,隆慶六年五月己丑。
[62] 《明神宗實錄》卷146,萬歷十二年二月辛酉。
[63] 韋慶遠:《張居正和明代中后期政局》,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14、415頁,
[64] 樊樹志:《萬歷傳》,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頁。
[65] 劉志琴:《張居正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37頁。
[66] 《明穆宗實錄》卷69,隆慶六年四月丁巳。
(原載《古代文明》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