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長江下游大地產的發展
一、土地兼并與地主田莊的形成
唐代前期,推行了對農民計口、對官吏按品級分配土地的均田制,旨在通過占田限額、口分還授和限制土地買賣來抑制兼并,穩定小農地產。不過這種限制大地產發展的土地所有制結構的穩定性是暫時的、相對的。因為均田制對貴族官僚授田的規定不僅數額很高,而且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對土地買賣限制的規定也比較松弛,百姓遷移和“家貧無以供葬者”,可賣永業田,由狹鄉遷往寬鄉者以及賣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可并賣口分田,官僚地主的永業田和賜田也可出賣,這就為地主官僚兼并小農土地提供了合法依據,為大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開了方便之門。因此,國有土地和小農地產向大土地私有制轉化,乃成必然之勢。開元、天寶之際,兼并之風愈演愈烈。《通典》卷2《食貨二·田制下》云:“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并之弊,有逾于漢成、哀之間”,均田令具文而已。伴隨著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劇發展,國有土地和小農土地迅速向各類地主手中集聚。他們在兼并來的土地上紛紛置莊管理,地主的田莊、別業便迅速得以發展。天寶十一載(752年)玄宗下詔稱:“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咨行吞并,莫懼章程?!盵1]安史之亂后,“制度弛紊,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2],田莊、別業這種大土地所有制形式便取代了均田制,成為了當時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
作為一個全國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毫無疑問應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不過從唐代推行的實際情況言,均田制推行的主要地區在北方黃河流域,包括長江下游在內的廣大南方地區雖然也曾推行,但授田普遍不足較北方更為嚴重。武則天時,長江中游地區所在的江州彭澤縣,“百姓所營之田,一戶不過十畝、五畝”[3]。長江下游地區也有類似的情況?!短綇V記》卷399《羅元則》條稱和州歷陽縣羅元則“生平唯有奪同縣張明通十畝田,遂至失業”,說明張明通全部田產不過十畝而已。與北方黃河流域一樣,長江下游地區的土地兼并也很嚴重,在中唐以后便達到了高潮?!皬]州之俗,不好學而酷信淫杞,豪家廣占田而不耕”[4]。蘇州常熟“左右惟強家大族,疇接壤制,動涉千頃”[5]。湖州“富戶業廣,以資自庇,產多稅薄,歸于嬴弱”[6]。潤州“郡有渚田千頃,蓋上腴也。先是畝種之人,盡主兼并之家”[7]。所以杜牧稱浙西“上田沃土,多歸豪強。荀悅所謂公家之惠優于三代,豪強之酷甚于亡秦,今其是也”[8]。富商大賈、寺觀地主也是本區土地兼并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謂“江淮諸道,富商大賈,并諸寺觀,廣占良田”[9],即為其寫照。土地兼并與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劇發展是成正比的,隨著土地兼并的不斷擴大,中唐后長江下游地區的田莊、別業迅速遍及各地,大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
二、長江下游地區田莊的發展及其特點
在文獻中,田莊有別墅、別業、莊田、莊園、山居等不同稱謂。在六朝時,長江下游地區的田莊便頗具規模。入唐后,特別是中唐后,無論是地主官僚,還是商賈寺觀,皆置田莊,以田莊為主的這種大地產形式在本區又得到了進一步發展。這里我們根據文獻記載把長江下游地區的田莊列表如下:
唐代長江下游地區田莊情況表※
田主及田莊名 | 所屬州縣 | 大致年代 | 地產情況 | 材料出處 |
陶峴 昆山別業 | 蘇州昆山縣 | 開元中 | 富有田業 | 《太平廣記》卷420《陶峴》 |
武員外 南浦別業 | 蘇州 | 盛唐時 | 《全唐詩》卷115王灣《晚春詣蘇州敬贈武員外》 | |
顧況 長洲別業 | 蘇州長洲縣 | 中唐時 | 別業中有田地、溝池 | 《晝上人集》卷7《送顧處士歌》 |
報恩寺莊 | 蘇州 | 代宗時 | 張宗達為華法道場置常住莊二區 | 《全唐文》卷918清晝《蘇州支硎山報恩寺大和尚碑》 |
李氏 吳縣蘇業 | 蘇州吳縣 | 大歷時 | 《唐代墓志銘匯編》第1849頁 | |
蘇昌遠 蘇州小莊 | 蘇州 | 中和時 | 《太平廣記》卷417《蘇昌遠》 | |
畢瑊 、畢師顏
太和宮莊 |
蘇州 | 唐后期 | 《吳郡圖經續記》卷中《宮觀》 | |
某處士 蘇臺別業 | 蘇州 | 晚唐時 | 《全唐詩》卷568李群玉《送處士自番禺東游便歸蘇臺別業》 | |
陸龜蒙 甫里別業 | 蘇州松江縣 | 晚唐時 | 有地數畝,有田奇十萬步 | 《甫里先生文集》卷16《甫里先生傳》 |
徐修矩 蘇州別墅 | 蘇州 | 晚唐時 | 潮田五萬步 | 《全唐詩》卷609皮日休《二游詩》 |
王遠知 茅山華陽觀 | 潤州延陵縣 | 貞觀九年 | 造觀·賜田 | 《全唐文》卷923江旻《唐國師昇真先生王法主真人立觀碑》 |
茅山紫陽觀 | 同上 | 天寶八年 | 徒眾受有土地,觀內有車、奴婢、耕牛 | 《全唐文》卷345陳希烈《修造紫陽觀敕牒》 |
李辭 讓賢鄉別業 | 潤州延陵縣 | 乾符年間 | 《唐故隴西李公墓志銘》,《唐代墓志匯編續集》,第1123頁 | |
李哲 丹陽莊 | 潤州丹陽縣 | 貞元時 | 《太平廣記》卷363《李哲》 | |
李棱 江寧別墅 | 潤州上元縣 | 貞元時 | 《太平廣記》卷151《李棱》 | |
韋邕 鐘山別業 | 潤州上元縣 | 中唐時 | 《全唐詩》卷206李嘉祐《送韋山人(邕)歸鐘山別業》 | |
顧況 茅山別業 | 潤州 | 中唐時 | 有田產 | 《全唐詩》卷266《山居即事》 |
皇甫曾 丹陽別業 | 潤州丹陽縣 | 中唐時 | 《晝上人集》卷4《送皇甫侍御曾還丹陽別業》 | |
元詵 丹陽別業 | 同上 | 同上 | 《全唐詩》卷248郎士元《送元詵還丹陽別業》 | |
權德輿 丹陽別墅 | 同上 | 同上 | 《權載之文集》卷3《省中春晚忽憶江南居》 | |
武元衡 南徐別業 | 潤州丹徒縣 | 中唐時 | 《丹徒縣志》卷48引武元衡《南徐別業早春有懷》 | |
陸喬 丹陽別業 | 潤州丹陽縣 | 元和時 | 《太平廣記》卷343《陸喬》 | |
許渾 丁卯別墅 | 潤州 | 晚唐時 | 二頃田 | 《丁卯集》卷下《夜歸丁卯橋村舍》 |
許渾 茅山石涵別墅 | 同上 | 晚唐時 | 有山田十畝 | 《全唐詩》卷536許渾《秋晚懷茅山石涵村居》 |
許渾 瓜州別業 | 同上 | 晚唐時 | 《丁卯集》卷上《……游瓜州別業題舊書齋》 | |
開善寺莊 | 潤州上元縣 | 長慶中 | 李德裕為該寺置膏腴之田 | 《全唐文》卷788李顧行《上元縣開善寺修志公和尚堂石柱記》 |
張祜 丹陽別業 | 潤州丹陽縣 | 大和中 | 丹陽橫塘之西,有田數百畝 | 《全唐詩》卷63顏萱《過張處士丹陽舊居》 |
李寬 金陵別業 | 潤州上元縣 | 時間不詳 | 《金華子雜編》卷上 | |
李幼卿 玉潭莊 | 常州義興縣 | 大歷時 | 《劉隨州集》卷4《酬滁州李十六使君見贈》 | |
孟郊 義興莊 | 同上 | 永貞時 | 《孟東野詩集》卷3《乙酉歲舍弟扶持歸義興莊居……》 | |
杜牧、杜晦辭
陽羨別業 |
同上 | 文宗至僖宗 | 購有田產 | 《樊川文集》卷2; 《金華子雜編》卷上 |
陸墉 金沙洞居 | 常州義興縣金牛潭 | 唐后期 | 《咸淳毗陵志》卷15 | |
善權寺莊 | 常州義興縣 | 大和時 | 寺前良田極多 | 《全唐文》卷788李 《請自出俸錢收贖善權寺事奏》 |
李勘 趙莊 | 同上 | 文宗時 | 三畝溪田 | 《張祜詩集》卷7《題李勘山居》 |
孫泰 陽羨別墅 | 同上 | 中和中 | 《太平廣記》卷117《孫泰》 | |
貝禧 茭瀆別業 | 同上 | 乾寧中 | 《稽神錄》卷6《貝禧》 | |
陸希聲 頤山別業 | 同上 | 唐末 | 《宜興縣志》卷10引陸希聲《君陽遁叟山居記》 | |
蘇建雄 毗陵別業 | 常州 | 時間不詳 | 《稽神錄》卷1《李誠》 | |
盧公弼 無錫別墅 | 常州無錫縣 | 咸通時 | 《唐故范陽盧府君墓銘》,《唐代墓志銘匯編》第2423頁 | |
皎然 謝墅 | 湖州 | 中唐時 | 《晝上人集》卷3《賦得謝墅送王長史》 | |
陸羽 青塘別業 | 同上 | 同上 | 《晝上人集》卷3《喜義興權明府自君山至集陸處士羽青塘別業》 | |
徐氏 城北別墅 | 湖州 | 中唐時 | 《晝上人集》卷3《郭北尋徐主簿別業》 | |
周諌 湖州別業 | 同上 | 同上 | 《晝上人集》卷3《題周諌別業》 | |
陸龜蒙 震澤別業 | 湖州長城縣 | 晚唐時 | 別業包括田產、茶園 | 《甫里先生文集》卷11《自遣詩》;卷16《甫里先生傳》 |
石協律 吳興別業 | 湖州 | 同上 | 《全唐詩》卷515朱慶余《送石協律歸吳興別業》 | |
天竺寺莊 | 杭州 | 至德二年 | 置田莊,歲收萬斛 | 《宋高僧傳》卷15《唐杭州靈隱山道標傳》 |
天龍寺莊 | 同上 | 長慶中 | 置良田十頃 | 《全唐文》卷676白居易《華嚴經社石記》 |
上清觀莊 | 杭州余杭縣 | 會昌中 | 田畝沃壤 | 《云笈七籤》卷122《杭州余杭上清觀道流隱欺常住驗》 |
丁翰之 錢塘別業 | 杭州錢塘縣 | 咸通中 | 別業包括田產,親自耕種 | 《甫里先生文集》卷17《丁隱君歌并序》 |
韓珣 韓珣莊 | 杭州富陽縣 | 時間不詳 | 《太平廣記》卷467《韓珣》 | |
阿育王寺 | 越州 | 盛唐時 | 有常住田十頃,為“陸水膏腴之沃壤” | 《全唐文》卷335萬齊融《阿育王寺常住田碑》 |
吳張二氏 澶溪別業 | 越州剡縣 | 同上 | 《剡錄》卷6引孟浩然《過吳張二子澶溪別業》 | |
王翁信 剡中別業 | 同上 | 中唐時 | 《全唐詩》卷249皇甫冉《送王公還剡中別業》 | |
孫沅 句章別業 | 越州 | 中唐時 | 《劉隨州集》卷1《送州人孫沅自本州卻歸句章新營所居》. | |
朱放 山陰別業 | 越州山陰縣 | 同上 | 《劉隨州集》卷1《送朱山人越州賊退后歸山陰別業》 | |
包氏 諸暨別業 | 越州諸暨縣 | 元和中 | 《太平廣記》卷172《孟簡》 | |
朱慶余 越州故園 | 越州山陰縣 | 寶歷中 | 種桑數畝 | 《全唐詩》卷514朱慶余《歸故園》 |
吳融 鏡中別業 | 同上 | 唐末 | 《太平廣記》卷183《吳融》 | |
韓乂 鏡上別業 | 同上 | 大和中 | 三畝宅、兩頃田 | 《樊川文集》卷16《薦韓乂啟》 |
方干 鏡中別業 | 同上 | 咸通時 | 《全唐詩》卷648方干《鏡中別業》 | |
李侍御 上虞別業 | 越州上虞縣 | 唐末 | 《全唐詩》方干《李侍御上虞別業》 | |
瀑多寺莊 | 明州奉化縣 | 昭宗時 | 明州刺史黃晟為該寺捐舍田三千三百畝 | 《寧波府志》卷33《寺觀》 |
李汾 張老莊 | 明州 | 時間不詳 | 《太平廣記》卷439《李汾》 | |
李舍人 別墅 | 溫州 | 唐前期 | 《全唐文》卷191楊炯《李舍人山亭詩序》 | |
鄭覺寺莊 | 衢州 | 德宗時 | 陸贄為該寺捐田千余畝 | 《衢州府志》卷26《寺觀》 |
李氏 宣州別墅 | 宣州 | 元和中 | 《太平廣記》卷430《李奴》 | |
鄭端公 青山別墅 | 宣州當涂縣 | 大和中 | 《全唐詩》卷535許渾《酬副使鄭瑞公見寄》 | |
許棠 陵陽別業 | 宣州涇縣 | 唐末 | 《全唐詩》卷603許棠《冬杪歸陵陽別業》 | |
元處士別業 | 宣州 | 唐后期 | 三畝居 | 《樊川文集》卷1《贈宣州元處士》 |
劉長卿 碧澗別業 | 歙州 | 中唐時 | 《劉隨州集》卷1《碧澗別墅喜皇甫侍御相訪》 | |
南泉寺莊 | 池州 | 元和時 | 《五燈會元》卷3《南泉普愿禪師》 | |
化成寺莊 | 池州九華山 | 晚唐時 | 有田數千畝,種稻置茶 | 陳巖《九華詩集》;《全唐詩》卷825冷然《宿九華化成寺莊》 |
靈居寺莊 | 揚州六合縣 | 肅宗時 | 置雞籠墅、肥地莊,有田數十頃 | 《全唐文》卷745叔孫矩《大唐揚州六合靈居寺碑》 |
盧傳素 海陵別墅 | 揚州海陵縣 | 貞元時 | 《太平廣記》卷436《盧從事》 | |
盧公弼 江陽舊莊 | 揚州江陽縣 | 咸通時 | 《唐故范陽盧府君墓銘》,《唐代墓志銘匯編》第2424頁 | |
竇常 白沙別業 | 揚州 | 德宗至敬宗 | 《全唐文》卷761褚藏言《竇常傳》 | |
盧氏 高郵莊 | 揚州高郵縣 | 時間不詳 | 《太平廣記》卷395《高郵人》 | |
周濟川 揚州白墅 | 揚州 | 時間不詳 | 《太平廣記》卷342《周濟川》 | |
王慎辭 廣陵別墅 | 同上 | 時間不詳 | 《太平廣記》卷145《王慎辭》 | |
皮日休 州東別墅 | 壽州 | 唐末 | 《全唐文》卷796皮日休《文藪序》 | |
董江 牧犢墅 | 舒州桐城縣 | 元和時 | 《太平廣記》卷342《馮媼》 | |
張藉 桃花塢別墅 | 和州 | 唐后期 | 《歷陽典錄》卷7《古跡.桃花塢》 | |
淮陰莊 | 楚州準陰縣 | 咸通時 | 有腴田數百畝 | 《唐厥史》卷上《趙江陰故事》 |
張五 濠州別業 | 濠州 | 中唐時 | 《全唐詩》卷248郎士元《贈張五堙歸濠州別業》 |
※本文所指的長江下游地區,主要是指唐后期政府財賦倚重地東南八道中的淮南、浙西、浙東、宣歙4道23州之地。
上表共列有84莊。實際上,有唐一代長江下游地區的田莊數遠不止此。安史之亂,中原多難,衣冠土庶“多避地于江淮”,“士君子多以家渡江東”。南遷的北方士大夫在本區多置有田莊別墅[10]。長江下游地區富戶甚多,前述湖州“富戶業廣”即是。這些土著富戶多以“桑田稻澤”為家產[11],他們在本地擁有田產、置有田莊應是確定無疑的。據上表統計,在這84個田莊中,有頃畝數記載的有15莊,有田產而無頃畝數的有13莊,余下的56莊只言其是別業、別墅而無具體記載,故難以知其規模。不過這56莊也不能單純理解為不結合任何生產只供人游玩享樂的居宅。比如杜牧稱他在“陽羨粗有薄產”,據《宜興縣志》“危山序”載:“宜興為常之屬邑,……杜牧之、蘇東坡嘗買田筑室于此”,可知杜牧在陽羨“粗有薄產”,應包括田產在內。又如陶峴,“開元中,家于昆山,富有田業”[12],陶峴在蘇州昆山的別業顯然也是擁有大量田產的。再如陸羽的青塘別業,不僅有綠籬、爬藤、柳蔭、花徑等莊宅幽景,也有樹桑、栽竹、種茶的記錄[13]。所以把這些沒有田產記載的別業、別墅視為大地產,應當說是可以的。據上表我們可以看出,長江下游地區大地產的發展主要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其一,中唐后長江下游地區大地產的發展最為迅速。根據本區田莊情況表制成下表:
唐前后期長江下游地區田莊分布表
地區/時間 | 浙西區 | 浙東區 | 宣歙區 | 淮南區 | 總計 |
唐前期 | 3 | 3 | 0 | 0 | 6 |
唐后期 | 44 | 11 | 7 | 9 | 71 |
時間不詳 | 3 | 1 | 0 | 3 | 7 |
合計 | 50 | 15 | 7 | 12 | 84 |
上表84莊,除7莊時間不詳外,唐前期置莊僅6起,其余71莊均置于安史之亂后的中晚唐,說明本區大地產在中唐以后才得到了迅速發展,唐前期的發展并不顯著。眾所周知,六朝時期南方大地產的發展主要集中在長江下游,特別是吳會地區。唐前期,特別是玄宗開元、天寶之際,“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并”,而在六朝時大地產的發展就頗具規模的長江下游地區在這時卻反而發展遲緩,大大落后于北方黃河流域。唐前期長江下游地區大地產的發展相對遲緩,可能與均田令限制土地兼并、買賣有一定的關系。如前所述,大地產的發展,田莊的增多與土地兼并的發展大致是同步的。據現有的材料記載來看,唐前期長江下游地區土地兼并之風不盛,土地的集中程度還不算嚴重,因而田莊發展不快。中唐以后,特別是建中兩稅法頒布以后,唐政府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放棄了對大土地私有制發展的限制和干預,因而本區的土地兼并便得到了迅速發展。在上表所列本區84個田莊中,其中有50莊皆集中在浙西太湖地區,足見杜牧稱浙西“上田沃土,多歸豪強”所言不虛。小農土地被兼并、掠奪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地主田莊、別業的發展過程。安史之亂后,長江下游地區“美地農產,盡歸豪奸”,地主的田莊、別業遍布各地,大土地所有制便得了全面發展。
其二,長江下游地區的大地產具有規模小、多分散的特點。唐代北方田莊的規模頗大,郭子儀的田莊“自黃峰嶺洎河池關,中間百余里”[14];李德裕的平泉莊“周圍十余里,臺榭百余所”[15];司空圖的中條山王官谷莊“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16]。長江下游地區的大地產在規模上不僅遠不及北方,而且也大大遜色于東晉南朝?!端螘肪?4載孫靈符的永興別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蓖瑫?7載謝靈運在會稽的別業,“田連崗而盈疇,嶺枕水而通阡。阡陌縱橫,塍埒產經,……北山二園,南山二苑,百果備列。”唐代長江下游地區的田莊、別業,多則數十頃,少則十余畝,一般規模都不大。本區的田莊,不僅規模較小,而且田莊多分散在各地,田莊的土地比較零散。在唐代,阡陌相連的田莊地產多見于北方,特別是京畿所在的關中地區。如元載在長安的城南別墅,“連疆接畛,凡數十所”[17]。本區雖無“連疆接畛”的成片田莊,但地主官僚擁有田莊遠非一處,則是可以肯定的。陸龜蒙在松江甫里有田數百畝,而在相鄰的湖州也置有田產。陸氏《自遣詩三十首并序》云:“自遣詩者,震澤別業之所作也。故疾未平,厭厭臥田舍中,農夫日以耒耜相聒,每至夜分不睡”。其《記事》詩云:“去年十二月,身在霅溪上。病里賀豐登,雞豚聊饋餉?!駚碛^刈獲,乃在松江并。門外兩潮過,波瀾光蕩漾”。據此可知,陸龜蒙在湖州的田莊名震澤別業。陸龜蒙在自傳中稱“先生嗜茶茗,置小園于顧渚山下”,可知陸氏在顧渚山下的茶園當為其震澤別業的一部分[18]。許渾丁卯別墅有田二頃,在茅山又置有石涵別墅,擁有“十畝山田”。盧公弼在揚州江陽縣江津鄉金檀里置有田莊,又在常州無錫縣太平鄉臨旗里擁有別墅[19]。李辭家居廣陵,卻在潤州延陵縣讓賢鄉擁有別業[20]。揚州六合縣有一位“負穢鋤地,鬻蔬不輟”的菜農張老,因鬻菜致富,在北方王屋山置有田莊,人稱其莊“朱戶甲第,樓閣參差,花木繁榮,煙云鮮媚,鸞鶴孔雀,徊翔其間,歌管嘹亮耳目”[21]。這位終歲鬻菜的張老既能在千里之外的王屋山購置莊宅,那么他在揚州附近也可能擁有田莊、別墅。象這種一人擁有數莊、分散在各地的現象,在長江下游地區應當說是很普遍的。
本區大地產具有規模較小、田塊分散的特點,這與中唐后國家土地政策的變化和土地買賣的盛行有著密切的關系。自春秋戰國我國地主封建制確立之日起,土地買賣就已存在。但是一直到中唐以前,封建土地國有制在土地占有形態中始終居于支配地位。這從北魏至隋唐五朝均田制的實施,即可得以說明。唐前期的均田制,對土地買賣限制的規定雖較前代寬松,但仍有諸多限制。政府力圖通過限制地權的流轉速率來抑制兼并,限制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不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相對凝固的土地所有制結構必然會受到沖擊。特別是商品經濟的發展,必然會把土地卷入流通領域,造成土地買賣的進一步擴大。這正如恩格斯所言:“從自主地這一可以自由出讓的地產,這一作為商品的地產產生的時候起,大地產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盵22]中唐以后,隨著土地兼并的劇烈和土地買賣的頻繁,國有土地和小農份地不斷被地主豪強兼并化為私田,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已成不可遏制之勢。面對著大土地私有制的不斷發展,統治階級的土地政策也相應發生了重大變化。建中元年兩稅法的推行,“兼并者不復追正,貧弱者不復田業”,[23]這樣在法律上公開承認了土地的自由買賣、轉讓,承認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合法地位。由于土地買賣限制的取消,使各類土地所有權之間的流轉渠道暢通了,因此在德宗建中以后,隨著土地買賣的進一步發展,土地私有化程度不斷加劇,大土地所有制在當時的土地占有結構中已占居主導地位。僖宗咸通時,書生唐五經稱“不肖子弟有三變,第一變為蝗蟲,謂鬻莊而食也”[24],說明田莊買賣在當時是很普遍的。寓居江陵的盧傳素,“貞元二十年(796年),使通兒往海陵賣一別墅,得錢一百貫”[25],“孫泰,山陽人,唐中和間(881~885年)以二十萬錢置別墅于陽羨”[26],說明購買土地已成為當時地主取得田產的主要方式。通過購買方式取得地產,購置的田莊不可能成片相連,于是規模較小,分散在各處的田莊出現乃屬必然之勢。同時土地買賣的頻率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大致是成正比的。在自然經濟色彩比較濃厚的時代,由于地權的流轉速率相對遲緩,使地主能夠穩定地占有大片田產,因而他們的田莊在空間上易于連成一片。如東漢六朝時期士族豪強的田莊“阡陌相連”即是。中唐以后的長江下游區是當時商品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這從當時城市經濟的發達,農村地方市場的活躍,商人勢力的增強和商業資本的活躍以及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雇傭勞動的增多等方面即可看出。商品經濟的發達使土地買賣十分頻繁,而頻繁的土地買賣又造成地權極不穩定,形成“莊田置后頻移主”的局面??梢娡恋刭I賣頻繁,地產轉移加速,不可能形成對土地的穩定占有,從而使本區大地產具有地權集中、地塊分散的特點。
其三,在各種大地產中,寄莊發展較快。在長江下游大地產的發展中,本地的土著地主官僚置莊不少。吳人徐修矩在蘇州有“潮田五萬步”,陸龜蒙在松江甫里有田四百畝,皇甫曾丹陽別業,顧況長洲別業,皎然謝墅,許渾丁卯別墅、茅山石涵別墅,張藉桃花塢別墅,陸希聲頤山別業等等皆是。隨著本區田莊的不斷發展,寄莊也大量出現。所謂寄莊,即指不在自己家鄉而在他鄉所購置的田產,擁有寄莊的外鄉人即稱為“寄莊戶”。當時的寄莊戶多為地主官僚階層。在唐代,官吏調職去外地后,即在原來做官處置有田產,或去職后即在本地置產留居,這種現象在當時是非常普遍的[27]。唐前期長江下游地區是否有寄莊存在,因材料所限,難以確知。不過中唐后本區寄莊大量出現,則是可以肯定的。李幼卿,隴西人,大歷六年(765年)為滁州刺史,卻在常州義興張公洞西南三里置有玉潭莊?!短圃娂o事》卷27載:“幼卿,字長夫,……別業在常州義興,曰玉潭莊。在滁州時,以書托刺吏獨孤至之(及)。”劉長卿,河間人,在歙州置有碧潤別業,又在常州義興置有田莊。他在《酬滁州李十六使君見贈》詩序中說:“李公與予,俱于陽羨山中新營別墅,以其同志,因有此作。”這里的李十六、李公即滁州刺史李幼卿。這是中唐后本區兩個較早的寄莊。孟郊,湖州武康人。永貞元年(805年),孟郊辭溧陽尉,先遣弟送母歸義興莊居,可知孟郊在義興擁有寄莊。杜牧,長安京兆人,在陽羨置有田產。他在寄李侍郎詩序中說:“李侍郎于陽羨富有泉石,牧亦陽羨粗有薄產”[28]?!断檀九曛尽肪?《寓賢》載:“杜牧之,唐人,殖產陽羨,因卜居焉。今荊溪北有荒址,舊即牧之水榭。”其子杜晦辭辭官后,“退隱于陽羨別業”,可見這一寄莊存在時間較長。畢瑊,鄆州須昌人,在蘇州置有別業。《吳郡圖經續記》卷中《宮觀》載:“太和宮,在盤門外,其地唐相畢瑊之別業也。瑊之子師顏及其子宗逸避巢寇之亂,徙而家焉。”本區官吏去職后留居本地置產的寄莊也不少。“前諸暨縣包君者,秩滿,居于縣界,與一土豪百姓來往”[29]。湖州武康丞許某,“滿歲,茸田廬于霅溪之上”[30],即屬此類。如上事實表明,中唐后長江下游地區寄莊存在普遍,擁有寄莊的寄莊戶與當地的地主、官僚一樣,同是本區大地產的主要占有者之一。
其四,長江下游既有消費性的墅,又有生產型的莊,而且后者占有相當的比例。唐代的田莊是生產單位,還是消費單位,學術界爭論頗大。一種意見認為唐代的田莊大多是供人游賞、避暑、消閑享樂的別墅,且多座落在城郊和風景區內,具有生產意義的莊極少。持這種看法的論者所舉例證多以北方田莊,特別是兩京貴族官僚的別墅為主。比如杜佑的城南莊“亭館林池,為城南之最”[31];李德裕的平泉莊“臺榭百余所,四方奇花異草與松石靡不置”[32];郭子儀的城南別墅“林泉之致,莫之與比”[33]。兩京為官僚士大夫聚居之地,這里的田莊、別墅多以游賞消閑為主,當可理解,但以此來考察和推證有唐一代田莊多為消閑游玩之所,確有以偏概全之嫌。事實上,在唐代專供游賞閑居、不結合任何生產的田莊是不多的。就拿北方的田莊言,司空圖的中條山王官谷莊除“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外,“北巖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數十頃”[34]。本區也有專供人游玩的別墅,如《唐語林》卷7載池州李寬與其兄桂林大夫,“同營別業于金陵,甲弟之盛,冠于邑下?!辈贿^在本區的田莊、別墅中,生產型的莊也占有相當的比例。隱居在錢塘龍泓洞附近的丁翰之,有“別業在深山中”。陸龜蒙一次前去拜訪,“到其下,畜妻子,事耕稼,如常人?!蓖砟耆杂H自耕種,“疏繁導蒙,灌溉剉ge,皆自執綆缶斤斸輩”[35]。陸龜蒙本人在松江甫里“有地數畝,有屋三十楹,有田奇(疇)十萬步(自注:吳畝一畝當二百五十步),有牛不減四十蹄,有耕夫百余指?!斯撣五?,率耕夫以為具”[36]。楚州淮陰農者的田莊內有農耕、有紡織,莊主還從事貨殖[37],顯然是一個生產型的莊。杜牧稱韓乂“居于鏡上,三畝宅,兩頃田”,這里住宅與田產分開,說明韓乂的別業也是一個經營田產的生產單位。皎然《送顧處士歌》:“知君別業長洲外,欲行秋田循畎澮”;《送皇甫侍御曾還丹陽別業》:“云陽別夜憶春耕,花發菱湖問去程。”顧況的別業包括田地、溝渠在內,皇甫曾的丹陽別業也與農事相聯,當為生產性的莊。至于那些以“桑田稻澤”為業的江南富民,他們所擁有的田莊無疑當屬生產性的單位。
長江下游地區的田莊有不少座落在風景區內。“過江山水,陽羨居最”,“越中山水,名于天下”,因而分布在常州義興、越州鏡湖、潤州茅山一帶的田莊相對較多。即便是座落在風景區內的田莊、別墅,也并非全是專供人游玩消閑之所。吳郡人陸傪“早孤,與兄隱居于越。越有佳山水,率子弟耕汲于其中,日修桑門之法?!盵38]臺州錄事崔稚璋秩滿罷去,與其弟“躬耕于茅山之下,睦姻食力,修家法,考農政?!盵39]顧況在茅山別業中親自過問農事,其《山居即事》詩云:“崦合桃花水,窗分柳谷煙。抱孫堪種樹,倚杖問耘田?!痹S渾茅山石涵別墅有山田十畝,并在其內栽桑養蠶,種茶植花。本區還有不少田莊、別業分布在山中,許渾石涵別墅、顧況茅山別業、李幼卿玉潭莊、陸希聲頤山別業、劉長卿、杜牧、孫泰、蘇建雄的陽羨別業,這些位于風景區內的田莊別業皆分布在山中。丁翰之錢塘別業、李汾張老莊、劉端公青山別墅、劉長卿碧潤別業以及大部分寺觀田莊都座落在山中。分布在山中的田莊、別墅,有不少是生產型的莊?!袄罘谛悴耪?,越州上虞人也,性好幽寂,常居四明山。山下有張老莊,其家富,多養豚?!盵40]蘇州人陸希聲在陽羨頤山別墅,“養竹箭以為器用,養百果以充口腹,養白藥以蠲札瘥”[41]。前述丁翰之的錢塘別業,顧況、許渾的茅山別業皆是。中唐以后,本區的田莊、別墅大量出現在山谷中,說明丘陵山地的土地開發有了較大發展??傊?,長江下游地區的田莊是一種消費與生產相結合的地產形式,其中生產型的莊占有了相當的比例。
其五,寺觀田莊的發展引人注目。在唐代,寺觀所擁有的田產,通常稱為“常住田”。杭州余杭縣上清觀“田畝沃壤,常住豐實”,衢州東華觀“物產殷贍,財用豐美”[42]。這里的“物產殷贍”,當包括田產在內。上表列有本區有常住田產的寺觀田莊共13處。其實本區的寺觀田莊遠非這13處,史載“江淮諸道,富商大賈,并諸寺觀,廣占良田,多滯積貯”,可知本區寺觀普遍皆置有田產。長江下游區的寺觀田產主要來自如下兩個方面:
(1)來自政府和施主的舍田。貞觀九年(634年),唐太宗“敕潤州于舊山(茅山)造觀一所,賜田,度道士七十人”[43]。明州鄮縣阿育王寺,南朝劉宋時在寺東15里處置有常住莊田,為宋文帝親賜,陳隋之季廢。唐中宗時親降璽書,割湖東十頃膏腴之地重置常住田莊。大歷元年,湖州大姓張宗達為蘇州法華道場“置莊二所,世田為義”。建中初,九華山釋地藏整修化城寺,池州刺史張嚴“仰師高風,施舍甚厚”,旁邑豪右及富商大族“一瞻一禮,必獻桑土”[44]。穆宗長慶四年,李德裕為潤州上元開善寺“置膏腴之田,以供香火之用”。常州善權寺,“寺前良田極多”,會昌毀佛中寺廢,寺莊田產為人所購。懿宗時戶部侍郎李蠙“自出俸錢,依元(原)買價收贖”。“其連寺田產收贖之后,并卻舍人入寺家,永充供養?!?/p>
?。?)寺觀購置的田產。在唐代,寺院一般都擁有“常住什物”、“常住金”等固定資產。寺院既有資產,就可以利用資金通過購買方式獲取土地。肅宗至德元年,揚州六合縣靈居寺賢禪師“積衣缽余,崇常住業,置雞籠墅、肥地莊,山原連延,亙數十頃”。代宗永泰初,僧道標為杭州天竺寺“置田畝,歲收萬斛”。穆宗長慶二年,杭州興龍寺僧南操“請靈隱寺僧道峰,講大方廣佛華嚴經,……又于眾中募財,置良田十頃,歲取其利?!盵45]可見寺院積財購置的田產也不少。
三、大地產的經營方式
在唐代,特別是中唐后,長江下游地區大地產的經營方式主要是租佃經營。租佃制雖然從秦漢時起就業已存在,但是一直到唐代中葉前,它都沒有得到普遍發展。漢代豪強地主的田莊“奴婢千群,徒附萬計”,六朝時士族地主田莊別墅中的主要生產者是“注于家籍”的部曲、佃客、僮仆、奴婢,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極強。從北魏到隋唐的五朝均田制,本質上就是一個占田限額、抑制兼并,穩定小農地產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下的農民實際上就是封建國家的依附民。唐前期租佃制雖然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勞動者的主體仍是自耕農,小農地產在當時的土地所有制結構中占有相當的比重。租佃制成為一種普遍的剝削形態,在封建生產方式中占居主導地位則是在中唐以后。這與當時均田制的瓦解、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和兩稅法的推行密切相關。大土地所有制在整個土地所有制結構中居于支配地位是租佃經濟主導地位確立的前提和基礎。隨著土地兼并的發展,均田制的瓦解,地主大土地所有制急劇膨脹。建中兩稅法放棄了土地買賣的限制,敞開了土地兼并的大門,造成了地權的高度集中。土地集中的過程,也就是小農土地被兼并、被掠奪的過程。中唐后長江下游地區土地兼并十分激烈,“廬江劇部,號為難理,強家占田,而窶人無告”[46]。廬州營田吏施汴“嘗恃勢奪民田數十頃,其主退為其耕夫,不能自理”[47]。擁有數十頃土地的地主尚且被兼并,退為耕夫,一般自耕小農的情況便可想而知。失去土地的農民紛紛涌入地主的田莊,成為他們的契約佃農。因此在建中以后,隨著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優勢地位的確立,大量的自耕農轉化為契約佃農,本區的地主田莊大多采用了租佃經營方式進行管理。據《甫里先生文集》卷16《甫里先生傳》載:“先生嗜茶荈,置園于顧渚山下(自注:山在吳興郡歲貢茶之所),歲入租十許薄,為甌檥之實。”據此可知,陸龜蒙在湖州的別業已采取了租佃經營。陸氏在松江甫里有田數百畝,“有耕夫百余指”,這些耕夫當為契約佃農無疑。本區還有一部分地主官僚的田莊任用家仆管理。陶峴“家于昆山,富有田業,擇家人不欺能守事者,悉付之家事”。江南軍使蘇建雄“有別墅在毗陵,常使傔人李誠,來往檢事(視)”。[48]從中唐后租佃經營方式的盛行來推測,如上由家仆來管理的二莊,恐怕也是采取的租佃經營,家仆的主要任務只不過是向承佃者收取地租而已。本區的寺觀田莊也多采用租佃經營。明州鄮縣阿育王寺,在唐中宗時“親降璽書”重置常住田莊時,改為召佃經營,由一沙門任“知墅”,“督農”而耕[49]。天寶年間,茅山紫陽道觀已把道觀土地出租給徒眾,“收納苗子”,以充齋糧[50]。總之,中唐后長江下游地區地主田莊、別業的經營管理方式主要為租佃經營,這一結論應當說是可信的。
中唐后,租佃制取代均田制成為封建生產方式中占主導地位的剝削形態,在當時應當說是一大進步。在均田制下,主要表現為勞役地租的剝削,勞動者的必要勞動與剩余勞動在時間和空間上是完全分離的,因而受到了強烈的超經濟強制剝削。在租佃制下雖然也存在著人身依附關系的束縛,但超經濟的強制已大大松弛和弱化。地主放松了對農民人身的直接控制,土地經營采取分散的出租方式,主要側重于產品地租的剝削。這樣“生產者為自己的勞動和他為土地所有者的勞動,在時間和空間上已不再明顯分開”,他們“已經有了較大的活動余地,去獲得時間來從事剩余勞動,這種勞動的產品,同滿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勞動產品一樣,歸他自己所有。這個形式也會使各個直接生產者的經濟狀態出現更大的差別。”[51]可見在租佃制下,佃農對土地的附著性相對松弛,使其地位有所提高,他們有較多的時間去從事其它生產,這對于調動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和推動社會生產的發展都具有積極的意義。中唐后長江下游地區農業經濟有了超邁前代的顯著發展,這與當時租佃契約的關系的盛行和普及當有極大的關系。
注釋:
[1]《冊府元龜》卷495《邦計部·田制》。
[2]《全唐文》卷465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
[3]《全唐文》卷169狄人杰《乞免民租疏》。
[4]《全唐文》卷478楊憑《唐廬州刺史本州團練使羅珦德政碑》。
[5]《全唐文》卷713劉允文《蘇州新開常熟塘碑銘》。
[6]《冊府元龜》卷474《臺省部·奏議六》。
[7]《全唐文》卷731賈餗《贊皇公李德裕德政碑》。
[8]《樊川文集》卷14《崔公行狀》。
[9]《唐大詔令集》卷117《遣使宣撫諸道詔》。
[10]據《太平廣記》卷453王生條載,建中初,南遷杭州的王生在江東置有“田地物產”,這說明南遷的士大夫在南方多購有田產。
[11]參見韋莊《官莊》詩,《全唐詩》卷697。
[12]《太平廣記》卷420《陶峴》條引《甘澤謠》。
[13]參見《晝上人集》卷3《同李侍御萼李判官集陸處士羽新宅》等記載。
[14]《全唐文》卷794孫樵《興元新路記》。
[15]《唐語林》卷7。
[16]《南部新書》辛卷。
[17]《舊唐書》卷118《元載傳》。
[18]據《嘉泰吳興志》卷19《橋梁》載:“觀卞橋,在(長興)縣東陸匯,唐陸龜蒙別業也,以其詩有‘最愛卞峰顏色好,晚云才散便當門’,故名。”
[19]參見周紹良主編:《唐代墓志匯編》,第2423~2424頁。
[20]參見周紹良、趙超主編:《唐代墓志匯編續集》,第1123頁。
[21]《玄怪錄》卷1《張老》。
[2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41頁。
[23]《文獻通考》卷3《田賦三》。
[24]《北夢瑣言》卷3《不肖子三變》。
[25]《太平廣記》卷436《盧從事》條引《河東記》。
[26]《咸淳毗陵志》卷30,《太平廣記》卷117《孫泰》條。
[27]關于唐代寄莊戶,請參閱張澤咸先生《唐代的寄莊戶》一文,《文史》第5輯。
[28]《樊川文集》卷2。
[29]《太平廣記》卷172《孟簡》條引《逸史》。
[30]《全唐文》卷504權德輿《湖州武康丞許君夫人京兆韋氏墓志銘》。
[31]《舊唐書》卷147《杜佑傳》附《杜式方傳》。
[32]《唐語林》卷7。
[33]《舊唐書》卷120《郭子儀傳》附《郭鏦傳》。
[34]《南部新書》辛卷。
[35]《甫里先生文集》卷17《丁隱君歌并序》。
[36]《甫里先生文集》卷16《甫里先生自傳》。
[37]參見《唐闕史》卷上《趙江陰故事》。
[38]《權載之文集》卷24《歙州刺史賜緋魚袋陸君墓志銘并序》。
[39]《權載之文集》卷37《送臺州崔錄事二十三丈赴官序》。
[40]《太平廣記》卷439《李汾》條引《集異記》。
[41]《全唐文》卷813陸希聲《君陽遁叟山居記》。
[42]《云笈七籤》卷122《杭州余杭縣上清觀道流隱欺常住驗》,《衢州東華觀監齋隱常住驗》。
[43]《全唐文》卷923江旻《唐國師昇真先生王法主真人立觀碑》,以下所引寺觀田莊材料出處均見《唐代長江下游地區田莊表》,不再注明。
[44]《全唐文》卷694費冠卿《九華山化成寺記》
[45]《全唐文》卷676白居易《華嚴經社石記》,顧學頡校點的《白居易集》卷68作“置良田千頃”,與《全唐文》異。
[46]《權載之文集》卷23《羅公(珦)墓志銘》;《全唐文》卷506。
[47]《稽神錄》卷4《施汴》;《太平廣記》卷134。
[48]《稽神錄》卷1《李誠》;《太平廣記》卷395。
[49]參見《全唐文》卷335萬齊融《阿育王寺常住田碑》。
[50]參見《全唐文》卷345陳希烈《修造紫陽觀敕牒》。
[5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6頁。
原載《四川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1996年第4期,此次網上發表略有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