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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源流考

二、法流梳理

  對法家流派的區分,以往的主流觀點是分為重法、重術、重勢三派,這主要是從法治的手段、工具層面上進行的區分,雖有一定道理但難免偏狹。

  對法家流派的劃分,我認為主要應根據“法則”的不同。所謂“法則”即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實質上即法所內

  含或承載的基本政治理念。

  政治理念是法律的靈魂和基石,而法律則是政治理念的體現。因此,對法的辨析,最根本的,當是從其所依據、所承載、所維護的基本政治理念去分析,方可得出不同法制的實質性區別。

  據此,并結合對先秦法治歷史的實證研究,我們將先秦“法家”劃分為“理法系”、“禮法系”和“利法系”三大法系(具體區別詳見表一:先秦三大法系異同辨析)。

表一:先秦三大法系異同辨析

  理法系 禮法系 利法系
主體學團 道法家 儒法家 霸法家
法源 道生法 禮生法 利生法
法則 天理 人倫 義利
法性 自然法 習慣法 人為法
法效 替天行道,休養生息 定分息爭,輔禮合群 興利除害,富強爭霸
法位 依法治國 以法治國 一法治國
法用 因循于外,因勢利導;尚獨;尚因; 恪守于內,克己復禮;尚別;尚尊; 服從于上,一斷于法;尚一;尚從;
法度 寬刑約法 隆禮重法 嚴刑峻法
法權結構 平權(自由主義) 分權(封建主義) 集權(國家主義)
人性基礎 無善無惡 性善 性惡
法變 應變 不變 促變
君德 體道無為 仁德守成 勵精圖治
臣德 循吏(“奉職循理”),民之教輔 賢吏,民之父母 酷吏(“武健嚴酷”),民之鞭策
民德 樸民 良民 順民
適用條件 刧余之世,民心思安;小國寡民;性樸重生; 承平之世,民心思定;大國眾民;性偽重名; 大爭之世,民心思變;列國雜民;性詐重利;
典型案例 漢初文景 孔子相魯、子產相鄭 商鞅治秦
主要流布地域 齊、楚、吳、越、韓(南線) 魯、衛、宋、鄭、魏(中線) 燕、趙、秦(北線)
集大成者 《淮南子》 《荀子》 《韓非子》

  正是這三大法系的漫衍、交流和融合,最終成就了先秦法家。

  茲分述如下:

  (一)理法系

  理者,天理人性也。以順天理、因人性為立法之基本原則及執法之判斷標準者,稱之為“理法系”。【 “古之全大體者,望天地,觀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時所行,云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于法術,托是非于賞罰,屬輕重于權衡。不逆天理,不傷情性。……守成理,因自然,禍福生于道法,而不出乎愛惡。” (《慎子·逸文》)“故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為之節文。無其性,不可使順教;無其資,不可使遵道”。(《文子·自然》)。“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 (《慎子·因循》)】

  天道分流于自然萬物和人類社會,表現為自然規律、社會規律和人文規律,這些規律即所謂“常理”,人類的行為只有遵循這些“天道常理”,才能夠事半功倍地獲得成功。【“是故,別交正分之謂理,順理而不失之謂道,道德定而民有軌矣。”(《管子。七法》)】人們認識到這些“常理”,將其以語言和文字的形式表述出來,謂之“常名”;常名以國家政令的形式頒布,供上至君王下至平民百姓予以遵循,便成為“法”;【“君據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順上而成俗,著久而為常。”(《管子。七法》);】由于這樣產生的“法”是天道常理的體現,因而“順之者昌”,故當賞,“逆之者亡”,故當罰【“故圣人法天順地,……,萬物逆之死,順之生。”(《文子·九守》)】;賞罰得當,則天道通遂,萬物順治。這就是“理法”思想的基本脈絡,即:

  道——理——名——法——刑。

  理法系思想主要出自道家。

  老子《道德經》中已隱含了道法的基本思想,包括“無為而治”的政治理想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制原則。但如何使這些理想、原則落到實處,使之在“列國爭霸、民心不古”的功利時代同樣得以實現,“法”的提出便順理成章。

  “法制”之于“道治”,其效有三:

  一曰“載道”。道生法,法載道,以“法”為橋梁,便可彌綸道與現實之間的鴻溝,使道、理籍法而得以成功。這是“依法治國”理念得以產生的基礎。【“道者誠人之姓也,非在人也。而圣王明君,善知而道之者也。是故治民有常道,而生財有常法。道也者,萬物之要也,為人君者,執要而待之,則下雖有奸偽之心,不敢殺業。夫道者虛設,其人在則通,其人亡則塞者也。非茲是,無以理人;非茲是,無以生財。民治財育,其福歸于上,是以明君之重道法而輕其國也。”(《管子。君臣》;“惟圣人究道之情,唯道之法,公正以明……故生法者命也,生于法者亦命也。命者自然者也。……故所謂道者,無己者也,所謂德者,能得人也。道德之法,萬物取業”(《鹖冠子。環流》)】

  二曰“規齊”。“抱道執度,天下可一也”(《黃帝四經·道原》)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紛紜繁雜的現實事務,自君王至于庶民的等級序列,自士農及于工商的身份差別,因了法的規約而井然有序。【“使信士分財,不如定分而探籌,何則?有心者之于平,不如無心者。”(《文子·卷四》);“為而無害,成而不敗,一人唱而萬人和,如體之從心,此政之期也。蓋毋錦杠悉動者,其要在一也。”(《鹖冠子。天則》);“法雖不善,猶逾于無法,所以一人心也。”(《慎子·威德》)】

  三曰“逸君”。循名責實以課官督政,一決于法以齊民理事,有了“使能”與“任法”這兩根拐杖,君王就可以“垂拱而治”了。【“選賢論材,而待之以法;舉而得其人,坐而收其福,不可勝收也。”(《管子。七法》)】

  道衍為理。遵理立法,依法刑政;順理成勢,因勢利導;明理正名,循名責實。這便是理法系的全部精要。

  (二)禮法系

  以禮制為法治的基礎,將禮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把對人的道德教化變成國家的強制約束,合“禮”則賞,非“禮”則罰。此謂之“禮法”原則。以此為原則的法家,我們稱之為“禮法系”。

  在特定的社會發展階段,人類出現了親疏貴賤貧富之分。為了維護社會政治的穩定,將此自然形成的親疏、貴賤以及職業分工人為地固定下來,并分別對其內在品德、外在的“角色”形象、言行舉止等做出規定(定分),進而形成基本的倫理規范和教化內容,這便是“禮”[【“緣人情而制禮,依人性而作儀,其所由來尚矣” (《史記。禮書》) ;“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 (《禮記·坊記》)】。 但禮畢竟只是一種基于個人“道德廉恥”和社會輿論的“軟約束”,當人們面對巨大的利益誘惑時,往往棄“禮”而趨“利”,這時就會出現“禮崩樂壞”的混亂局面,為此,將禮的要求上升到“法”的高度,將“軟約束”變為“硬規定”,以國家政令的形式予以頒布。【 “法出于禮”(《管子·樞言篇》);“禮者法之大分” (《荀子·勸學篇》)】這便是“禮法”原則的基本思路,即:

  名——分——禮——法——刑。

  【“夫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矣”(《論語·子路》】

  禮法思想主要出自儒家。這一點無需多論,源于司徒之官的儒家本就崇尚禮治,以刑輔禮本就是西周以來的傳統,從禮趨法只有一步之遙。孔子任魯國司寇便予以親自實踐和示范,至荀子“隆禮重法”而集其大成。故從學術派別上區分,主張“禮法系”的一派也可名之為“儒法家”。由于儒家的禮治對于社會政治方方面面已構成系統完備的規范,所以禮法系的關注點主要不是法的“型范”功能而是其“刑罰”功用,即無論是否合乎天道、正義、公利,只要有違“禮制”,就予以懲罰。這從管子以“苞茅不入貢于周室”的名義伐楚、孔子以“犯上作亂”的名義誅殺少正卯以及叔向判決晉邢侯與雍子爭畜田等案例中都有充分的體現。

  (三)利法系

  既不講“理”,也不講“禮”,純以現實功利為法制的基礎和準則,謂之“利法系”。當然這里的“利”,主要不是蕓蕓眾生所追求的蠅頭小利,而是國家社稷的“大利”,其最高級、最集中的表述就是“富國強兵”。一切有利于富國強兵的行為皆予以獎賞,一切不利于富國強兵的行為皆予以懲罰。

  利法原則的依據是認為“趨利避害”是基本的人性,故只要誘之以利、嚇之以害就可以為君驅使,實現既定的目標。[【“法者,所以興功禁暴也。” (《管子·七臣七主篇》); “啟之以利,塞之以禁,商鞅之術業。” (許慎注《淮南子·泰族篇》:);“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而世所謂義者,暴之道也。……。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必強。一國行之,境內獨治;二國行之,兵則少寢;天下行之,至德復立。此吾以殺刑反于德,而義合于暴也。” (《商君書·開塞》)】

  由此可見,與“理法”、“禮法”原則從上(原則)而下(實務)、從外(天理人倫)而內(品性道德)、從“大義”而“現實”的法治思路不同,“利法”原則是從下(實務)而上(大義公利)、從內(人性)而外(國家社稷)、從“現實”而趨“大義”的思路,即:

  性——利——名——法——刑。

  理法、禮法和利法三系都很重視“名”,這不難理解,因為無論法制原則如何,作為法家,都與“刑名”密不可分,“名——法——刑”是任何一派法家都共同具備的基本法制結構,這就如同現代法學中必須先界定主體的內涵、權利、義務(名),然后以法律條文進行規范(法),再據法以定刑。

  但“名”在不同法制原則下的具體含義則有所不同。對“理法系”而言,“名”是人對客觀規律的主觀認識(即老子所謂:“名可名,非常名”的名),一般與“實”相對應;“禮法系”的“名”,主要指一個人在社會關系中的“角色”及其扮演要求(即孔子所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一般與“分”相對應;而“利法系”的“名”則主要指物的歸屬關系,大體相當于現在所說的“所有制”或“產權關系”(今人常言:某物歸某人名下,即此意),一般與“利”相對應。

  “形(刑)名”二字人常并用,但從學術發展史上看,似又為二途:“名”主要闡于道,道——理——名——法,此為一線索【“循名責實,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職也”(《鄧析子·無厚篇》)】;而“刑”則主要倡于儒,倫——禮——刑——法,此又為一線索【“道之以政,齊之以刑,……,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至戰國中后期,霸法家勃興,方將“刑名”合并于“法”。《鄧析子·轉辭篇》有言:“循名責實,實之極也;按實定名,名之極也。參以相平,轉而相成,故得之形名”。這恐怕是最早將形、名并用的,但此時的“形名”與后期法家的“刑名”仍是有些微的差別的,并非單純的通假字。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此處關于法家流派的“三分法”(理法系、禮法系、利法系)主要是依照法治思想的內在邏輯所作的區分,而不是著眼于某個具體的人或著作,事實上由于先秦時代的思想大碰撞、學術大融合,使得某個人或某本著作往往同時兼具多方面的思想觀點,在發展脈絡上也往往有所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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