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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源流考

  內容摘要:本文從歷史與邏輯相結合的角度,對先秦法家的內涵、流派及流變進行了梳理。提出先秦法家在法理上分為“理法”、“禮法”和“利法”三大法系,在流派上分為“道法家”、“儒法家”和“霸法家”三大流派;從歷史演變上將先秦法家的發展劃分為“萌芽期”、“發展期”、“成熟期”和“時用期”四個時期,從空間流布上講法家的學術走向分為“南線”、“中線”和“北線“。在此基礎上,對三大法系的異同進行了詳細辨析,并對三大流派的時間、空間及思想流變進行了梳理,對先秦法家和法學有代表性的人物與作品進行了點評,提出了一些不同于前人的觀點。

  關鍵詞:先秦;法家;源流

  今人談及儒、道、墨諸家,大致總能理出一條或數條比較清楚的傳承脈絡,但論及法家的起源和流變,卻仍是一筆糊涂帳。最普遍的看法似乎是: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商鞅重法,至韓非而集其大成。且不論這種“三分歸一”的架構是否正確,單從學術傳承而言,仍有太多的空白需要填充。這“填空”的工作不僅僅是為了理清法脈學統,更要緊的是為了正本清源,更深入更確切地理解法本法義,以便利今后。

  今人談及儒、道、墨諸家,大致總能理出一條或數條比較清楚的傳承脈絡,但論及法家的起源和流變,卻仍是一筆糊涂帳。最普遍的看法似乎是: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商鞅重法,至韓非而集其大成。且不論這種“三分歸一”的架構是否正確,單從學術傳承而言,仍有太多的空白需要填充。這“填空”的工作不僅僅是為了理清法脈學統,更要緊的是為了正本清源,更深入更確切地理解法本法義,以便利今后。

一、法義辨析

  欲究其源,先明其義,此謂之“正名”。

  (一)關于“法”

  《說文解字》對“灋”的解釋是:

  “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故從廌從去。法,今文省。佱,古文。”

  《尹文子》辨法之功用曰: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異同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法的這“四呈”實際上可歸為兩類,其中的一、二、四皆屬作為規范事、物之標準、準則的法(類似于“程序法”),而第三呈則是進行獎懲的法(類似于“實體法”)。

  據此及胡適等人的研究,法字之義,大略有三:

  其一,疇范之義。即《管子·七法》所云:“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其二,刑罰之義。即《尚書·呂刑》所云:“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其三,方法、手段、途徑之義。即《易·系辭上》所謂:“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

  又《尚書·虞書·舜典》提到:“流共工于幽州,放歡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從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上古時的刑罰主要針對兩類人:一是犯上作亂的(共公、歡兜、三苗),二是沒有履行好本身職責的(鯀)。這樣的區分并非多余,后面我們將看到,它實際上已經兆示了法制的兩大思路或流派。

  (二)關于“法家”

  史書中關于法家的特點及其起源的代表性論述,大體有以下幾處:

  《尚書》: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虞書·舜典〉)

  “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服有刑,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虞書·舜典〉)

  “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無刑,民協于中,時乃功,懋哉。”(〈大禹謨〉)

  “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周書·呂刑〉)

  《莊子·天下篇》:

  “公而不黨,易而無私,決然無主,趨物而不兩。不顧于慮,不謀于知,于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于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悅之。”

  《淮南子·要略篇》:

  “齊桓公之時,……故《管子》之書生焉。申子者,韓昭釐之佐。……。故刑名之書生焉。秦國之俗,貪狼強力,……,故商鞅之法生焉。”

  《漢書·藝文志》:

  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

  《史記·太史公自序》:

  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常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

  上述種種說法,不但沒有理清法家的源流,反而令后人更加模糊難辨。

  造成這種紛紜糾結的原因主要是:

  其一,“法”義多岐。“法治”不同于“法家”。作為一種治理方法、手段的“法治”思想和實踐,至少在堯舜時代就存在了,但將其構造成系統的理論體系,并上升為治國大略,以一個“學派”面目出現的“法家”的形成,則最早在戰國中期。這兩個概念如果混淆了,下來的研究就會顛三倒四、前后掣肘。另外,“法”這一概念本身有多種涵義,如果不作深入仔細的辨析,也會造成研究的混亂。

  其二,法流多源。道、儒、墨三家雖然也有其更早的學術淵源,但在春秋末期或戰國初期,就產生了該學派的鼻祖式人物和奠基性著作,此后的發展則是從這一“原點”的分化與引申,這種“一源分流”式的學術流變,脈絡比較清晰而易于把握。法家則不然,與道、儒、墨相比,它是一種“多源歸一”式的學術流變,早先散見于諸子百家之典,分行于列國諸朝之政,直到戰國晚期才蔚為大觀。這就大大增加了其脈絡梳理的難度。

  其三,“諸子”與“百家”的錯位。今人常將“諸子百家”聯用,實則“諸子”與“百家”并不構成一一對應的關系。蓋春秋戰國之世乃中華學術大生發、大碰撞、大交融之時,不惟儒墨道法等諸家之間頡頏互參,便是某子之思想觀點,也是諸家雜糅,甚或前后相抵,總以“務為治者”為鵠的。所以,欲將“某子”簡單地劃歸“某家”的企圖,便常常捉襟見肘。這也是導致前人對法家流變脈絡難以捉摸的一個主要原因。

  我們不能將“法家”等同于一般的“法律思想家”和“法治工作者”而任意擴大其外延,否則就失去了研究和討論的基礎。

  “法家”的界定,本人認為應當主要依據以下三個標準:

  其一,是否有以“法制”為核心的完善、成熟的理論體系;

  其二,是否有以法治為主導的政治實踐;

  其三,最主要的,是對“法”的地位的確定。是將其視作治國的根本方略、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依法治國”呢?還是僅作為眾多治國手段中的一種、僅求“以法治國”?甚或只是作為其他治國手段的必要補充?

  據此本人認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家是指:在戰國中、后期成熟的、以富強爭霸為主要目標、以法治為最高和最根本的治國方略的一批政治思想家和政治活動家。在此之前或之后,雖也有眾多的“法律思想家”和“法治工作者”,但都不能算作真正的“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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