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劍律師:古籍點校不屬著作權意義上的創作
在著作權理論上,此案爭議不大,古籍點校、校勘等智力勞動不屬著作權意義上的創作。理由:
1.據現代語言規則,以恢復古文原意為目的,如果據此進行點校的成果享有著作權,那么中國就沒有人可以再進行古籍點校工作了,因為后者必然侵權。
2.參照多個底本,對古籍文字進行糾錯、補遺,屬于文字性修改,并非著作權意義上的創作,如果此類智力勞動的成果享有著作權,那么著作權法第34條第2款關于文字性修改的規定就將不復存在。
3.如果古籍整理工作僅僅是在不改變古文原有表達方式和表達內容的情況下恢復古文原意,而沒有一點古籍整理者進行再創作的新表達方式和表達內容,那么此類古籍整理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意義上的演繹創作行為。所以,一般的古籍整理成果不享有著作權。
基于上述著作權意義上的判斷,國學時代的產品一般享有軟件著作權,而非對軟件中所包含的古籍整理成果享有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