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侵權盜版何時休?
2012年07月12日09:47
在古籍出版社一次次將侵權方告上法庭后,業界呼吁修法予以明確,然而專家認為古籍整理版權保護不在立法重在實踐——
如何有效防范古籍整理作品被侵權盜版?這是古籍出版社一直頭疼的問題。尤其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復制、傳播更加簡單和容易,很多古籍整理作品未經授權就被放置網上隨意使用,大量的侵權盜版給著作權人和出版者造成嚴重侵害。
近日,中國出版協會古籍出版工作委員會(下稱古工委)再次舉辦座談會,深入討論正在修訂中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呼吁著作權法對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權保護進行明確規定?!肮殴の浅V匾曋鳈喾ǖ男抻?,更希望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能夠體現出對古籍整理作品、古籍整理者的保護。”古工委主任李巖表示。不過,專家認為,現行著作權法已經將古籍整理作品納入保護范圍,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權保護更需要在實踐層面統一認識,拓寬思路,加強行業自律。
業界建議,古籍整理入法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條中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睂Υ?,不少與會專家建議在對文字作品的定義中加上“古籍整理”這一文字表現形式。
“很多人都覺得古籍整理作品由已有作品整理而來,不具備獨創性,沒有版權。”中華書局編審許逸民認為,實際上,對古籍的整理包括標點、注釋、???、翻譯等多方面內容,融合了整理者大量的智力勞動,古籍整理作品是經整理而產生的新作品。此外,中國擁有大量古籍,對其整理出版是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因此,更應該強調古籍整理作品和整理者的版權保護。
會上,一些專家還希望將“注釋權”、“整理權”明確歸于草案第十一條列舉的著作權財產權中,在第十一條中分別增加注釋權及整理權。
對此,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表示,古籍整理作品是對已經存在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屬于演繹作品,演繹作品即擁有完整的著作權,與當代作品的版權保護并無區別。此外,法律是高度抽象的結果,因此,不需要在概念中添加“古籍整理”的解釋。
調整思路,保護途徑拓寬
雖然現行著作權法已經將古籍整理作品納入保護范圍,但實踐中其版權保護仍然困難重重。中國書店出版社總編輯馬建農在會上講述了他親身的經歷,5月17日,在針對中華書局訴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點校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一案召開的座談會上,有些法學專家認為古籍整理作品不應該受版權保護,讓他為之震驚。
對此,王自強表示,古籍整理作品在法律關系上是簡單而清晰的,但保護實踐具有復雜性。他進一步解釋,同樣的古籍,整理者整理出的作品存在差異,擁有獨創性,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古籍整理作品的保護實踐是依靠人去把握的,擁有不同閱歷、不同知識的人對獨創性的認識也不同,結果也可能不同。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東進看來,古籍出版社可以調整思路,尋求更多的版權保護途徑。
劉東進提出了3點建議,首先,可以尋求通過司法解釋實現對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權保護。著作權法是基本原則和抽象的制度,而司法解釋則更具針對性,指導性也較強,古籍整理出版行業應主動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推動在具體審理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權糾紛當中爭議問題的解決,向最高人民法院尋求制定形成針對古籍整理作品版權保護的相關司法解釋。其次,可以尋求制定相關保護條例和鼓勵條例,可通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專門制定針對古籍整理工作的促進與保護條例,在條例中細化著作權法中的部分原則性規定,對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權保護制定系統化的規范,從而促進、推動古籍的整理出版。另外,應當充分發揮民間組織和機構在古籍整理作品版權保護方面的作用。古籍整理出版行業一方面可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代表本專業或本產業的權利人統一維護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權,一方面可制定一些行內或業內關于作品獨創性以及侵權認定的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以作為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可資參照的依據,進而,力爭使這些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逐步被相關司法解釋或立法所采納、上升為法律規范。
主動防范,行業自律加強
記者采訪中發現,古籍出版社遇到的侵權問題大多數來自網絡環境下的盜版。
上海古籍出版社副社長王純認為,面對網絡環境下層出不窮的侵權盜版,古籍出版社應該進行主動防護,積極開展合法的對外合作?!霸诜雷o性措施方面,古籍出版社可在與作者簽約時,把數字出版權益明確下來,首要解決版權問題;其次,直面新媒體,積極與運營商合作,合作中還要多重視‘權’,放松一些‘利’,以此吸引更多優質的合法的數字出版商共同開發數字產品,從而間接保護古籍整理者和出版社的權益。”王純表示。
中華書局總編輯徐俊則呼吁,業界要規范對古籍數字產品的開發,形成數字環境古籍整理的統一標準。目前不少古籍數字產品中往往不交代版本及參校本,甚至把前言、注釋等內容刪去,降低了原本古籍整理的規范和水平。因此,專業的古籍出版社應該聯合起來主動開發真正達標的數字化產品,只有好的產品才會有市場和空間。
“古籍整理作品盜版非常普遍,但判斷盜版者是否侵權卻很有難度,我們可以一方面通過法律途徑,盡可能向國家版權局等立法部門爭取在法規條例中凸顯對古籍整理者的保護,另一方面通過加強行政管理的手段防患于未然。”上海書店出版社總編輯金良年表示,國家規定沒有資質的單位和企業不能出版辭書,不能出版工具書等,如果古籍整理作品也設定一個資質認定,通過提高門檻讓不達標的出版社不被允許進行古籍整理出版,利用加強行政管理的手段把質量低劣和盜版的古籍整理作品擋在門外。
案件鏈接
2011年,中華書局發現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制作、銷售的國學電子館政務版筆記本電腦中收錄了其享有著作權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因認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中華書局將國學時代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07年,中華書局將東方音像電子出版社、北京錦繡紅旗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因對方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復制發行的電子圖書中收錄了中華書局享有著作權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華書局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6萬元。法院認為,點校之后“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凝聚了中華書局的創作性勞動,構成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6萬元。(知識產權報 記者 蔣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