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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心雕龍·事類》辨疑

  摘 要:“事類”與“典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有古代史實這一層含義。因此,把“事類”等同于“典故”或者說“事類”的范圍比“典故”大得多的觀點都是不甚恰當的。現代意義上的“引用”比“事類”的范圍要寬泛得多,筆者認為“事類”大致相當于“引用”這一修辭方法。六朝時候,“事類”與“事義”既可通用,但有時它們的含義又不一致。

  關鍵詞:劉勰;文心雕龍;事類;典故;引用;事義

  劉勰《文心雕龍·事類》篇主要論述“事類”的運用,本篇研究中的主要歧疑,筆者認為是對“事類”概念的不同理解與闡釋。王志彬先生就“事類”與“事義”兩個概念的異同進行了詳細的辨解〔1〕(P210),本文擬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辨析龍學界對“事類”概念所持的幾種不同的觀點,這對于更深入理解《事類》篇的主旨以及探討六朝文風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事類”與“典故”

  現代龍學家在注釋《事類》篇時,大多用“事類”與“典故”或“用典”作對比,其中有兩種觀點頗為相似,但又有一定的差異:一種觀點認為,“事類”就是“典故”或“用典”〔2〕;另一種觀點認為,“事類”比通常所說“典故”的范圍大得多〔3〕。

  劉勰《事類》篇云:“事類者,蓋文章之外,據事以類義,援古以證今者也。昔文王繇易,剖判爻位,既濟九三,遠引高宗之伐;明夷六五,近書箕子之貞:斯略舉人事以征義者也。至若胤征羲和,陳政典之訓;盤庚誥民,敘遲任之言:此全引成辭以明理者也。然則明理引乎成辭,征義舉乎人事,乃圣賢之鴻謨,經籍之通矩也。”〔4〕劉勰所謂的“事類”,其主要內涵有兩點:一是“略舉人事”,一為“全引成辭”,“人事”,劉勰也稱之為“古事”,“成辭”,劉勰亦謂之為“舊辭”。由此足見,劉勰所說的“事類”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引用古代的“人事”,并且所引用的“人事”在歷史上確實存在,虛構的故事不能算作“事類”;其二,引用古書、古人的言辭,并且確有其書、實有其人,任何虛構古書或權威人物的言辭也不能稱為“事類”。對“事類”這兩方面內容的概括,龍學家基本都能明確地指出〔5〕,只是在和“典故”作對比時,出現了差異。那么現在關鍵的問題是如何理解“典故”的含義,對“典故”定義的界定比較復雜,吳直雄先生經過大致的梳理,把“典故”的定義概括為七種類型、九種意見,最后吳先生認為《辭海》“典故”條中“典故”的定義可以為我們所遵循〔6〕。《辭海》定義“典故”為:①典制和掌故。②詩文中引用的古代故事和有來歷出處的詞語。這一定義也被《漢語大詞典》所采納。在古代,“典故”有“典制”之義,即典章制度的意思,如《漢語大詞典》“典故”條所舉《北史·高隆之傳》:“隆之性好小巧,至于公家羽儀,百戲服制,時有改易,不循典故,時論非之。”而劉勰所論述的“事類”并沒有此義。此外,《辭海》中“典故”的另一層含義是指“有來歷出處的詞語”,而劉勰所言“事類”的另一層含義是“全引成辭”,其中所舉的兩個例子是“至若胤征羲和,陳政典之訓;盤庚誥民,敘遲任之言”〔7〕,不管是“政典之訓”,還是“遲任之言”,都是完整的一句話,它們也有出處,但很明顯與“有來歷出處的詞語”不一樣。朱星《文心雕龍的修辭論》認為劉勰《事類》篇所引箕子高宗之事以及《書經》上的古語,實在都算不得典故,他說:“主要是在組織上語氣上,成為典故必須是壓縮的一個詞或短語或一句或在四六二句中,用一種代言體的口氣說出”。〔8〕(P1409)通過以上的分析看出,“事類”與“典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有古代史實這一層含義。因此,把“事類”等同于“典故”或者說“事類”比“典故”的范圍大得多的觀點都是不甚恰當的。

  劉永濟先生《〈文心雕龍〉校釋》將“典故”的使用分得極為細致,其云:“用典之要,不出以少字明多義。其大別有二:一用古事,二用成辭。用古事者,援古事以證今情也;用成辭者,引彼語以明此義也。援古事以證今情之類,約有四端:一曰直用,二曰渾用,三曰綜合,四曰假設。用成辭以明今義之類,亦約分四項:一曰全句,二曰檃括,三曰引證,四曰借字。”〔9〕(P146)劉永濟先生也主張“事類”即是“典故”,他在劉勰《事類》篇的基礎上,將“事類”的種類及其應用論述得更為詳盡,其中如“用古事”中的“綜合”、“假設”兩端,“用成辭”中的“檃括”、“借字”兩項,劉勰《事類》篇只字未提。劉永濟先生的這種歸納為后人研究“事類”以及“典故”提供了一種嶄新的視角,對豐富我們的認識與開拓我們的視野有重要的意義。

二、“事類”與“引用”

  龍學研究界中,還有一種觀點比較有代表性,就是把“事類”等同于修辭學上的“引用”〔10〕。“引用”這一修辭現象的產生由來已久,已有數千年的歷史了,其內涵與外延是不斷發展與變化的。陳望道先生《修辭學發凡》認為“引用”約有兩個方式:分別為“明引法”與“暗用法”,他說:“文中夾插先前的成語或故事的部分,名叫引用辭。”“引用辭”除了以上兩種方式外,陳望道先生認為還有一類滑稽的用法,即“割截成文,以資談笑”,如“回也不改”割截自《論語·雍也》:“子曰:‘賢哉回也!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也不改其樂。賢哉回也!’”〔11〕(P107)可見,陳望道先生所言的“引用”與劉勰所談的“事類”有極大的相似性。與陳望道先生對“引用”的解釋相比,當代學者對“引用”的理解已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如王德春主編的《修辭學辭典》認為“引用別人的話語或成語、諺語、格言等”都算作“引用”,該書按引用內容的不同把其分為四類:“引經”、“稽古”、“出新”和“反用”,〔12〕(P195)“引經”可以類比為“事類”中的引成辭,但是要比引成辭的范圍大得多,凡是格言、名句都是“引經”,“稽古”可以等同為“事類”中的用古事,其中“出新”與“反用”,劉勰《事類》篇未曾論及。《漢語大詞典》定義“引用”為:“用他人的事例或言詞作為根據。”《漢語大詞典》所釋“引用”的定義基本上可以代表我們今人一種普遍的看法。由此可見,現代意義上的“引用”所指涉的對象極為寬泛,古今中外的事例或言詞,包括諺語、俗語、成語、兒歌、童謠、數據、格言、語錄、警策、歇后語、圣賢言辭、名人言論、詩詞散文、神話傳說、歷史故事等,凡是被摘錄出作為根據的皆可稱之為“引用”。在《事類》篇中“引”字共出現了八次〔13〕,把這八處“引”字翻譯成“引用”也是可以的,而且劉勰也說:“事類者,蓋文章之外,據事以類義,援古以證今者也”,但是由此出發,把“事類”理解為現代意義上的“引用”是不太貼切的。筆者認為,現代意義上的“引用”比“事類”的范圍要大得多。因此,筆者認為“事類”大致相當于“引用”這一修辭方法〔14〕。

三、“事類”與“事義”

  在《文心雕龍》一書中,“事類”與“事義”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參考劉勰以前或當時的其他有關論著,辨析這兩個概念的同異之處,對于明確劉勰的文學理論有重要的作用。

  在中國古代“事類”的稱謂很早就出現了。〔15〕六朝時候,“事類”出現了幾種不同的稱呼,有的稱“事類”,有的稱“事義”,有的則稱“用事”。如摯虞《文章流別論》云:“古詩之賦以情義為主,以事類為佐。”〔16〕(P191)這里的“事類”就是指引古事或成辭。鍾嶸《詩品序》云:“近任昉、王元長等,詞不貴奇,競須新事,爾來作者,浸以成俗。遂乃句無虛語,語無虛字,拘攣補衲,蠹文已甚。但自然英旨,罕值其人。詞既失高,則宜加事義。雖謝天才,且表學問,亦一理乎!”〔17〕(P4)這個“事義”與“事類”的含義相同。顏之推《顏氏家訓·文章篇》云:“文章當以理致為心腎,氣調為筋骨,事義為皮膚,華麗為冠冕。”〔18〕(P174)這里“事義”與“用事”的含義所指一樣,就是運用古代典實之義。《南齊書·文學傳論》云:“今之文章,作者雖眾,總而為論,略有三體。……次則緝事比類,非對不發,博物可嘉,職成拘制。或全借古語,用申今情,崎嶇牽引,直為偶說。唯睹事例,頓失清采。此則傅咸五經,應璩指事,雖不全似,可以類從。”〔19〕(P908)“全借古語”、“唯睹事例”也與“事類”的含義相同。蕭統《文選序》云:“事出于沈思,義歸乎翰藻,故與夫篇什,雜而集之”。〔20〕蕭統所言的“事”與“義”大致與事類之義相同。

  劉勰也曾幾次用到“事義”一詞,其含義與“事類”相同。如《體性》篇:“故辭理庸俊,莫能翻其才;風趣剛柔,寧或改其氣;事義淺深,未聞乖其學;體式雅鄭,鮮有反其習:各師成心,其異如面。”《知音》篇:“是以將閱文情,先標六觀∶一觀位體,二觀置辭,三觀通變,四觀奇正,五觀事義,六觀宮商。斯術既形,則優劣見矣。”此二篇中的“事義”與“事類”的含義相仿。即使在《事類》篇中,也存在“事類”與“事義”通用的情況,如“學貧者迍邅于事義,才餒者劬勞于辭情,此內外之殊分也。”綜上所述,六朝時候,“事類”的稱謂雖然不一,但它已漸漸地成為一個專門的術語了。

  在中國古代用古事、引成辭的現象出現得很早,并且逐漸地演變成一種特定的修辭手段,被文人學者大量地使用。黃侃先生《文心雕龍札記》云:“逮及漢魏以下,文士撰述,必本舊言,始則資于訓詁,繼而引錄成言,(漢代之文幾無一篇不采錄成語者,觀二《漢書》可見。)終則綜輯故事。爰至齊梁,而后聲律對偶之文大興,用事采言,尤關能事。”〔21〕(P188)祖保泉先生《文心雕龍解說》認為在文章中“事類”運用不當,就會紕繆叢生,“劉勰注意到了這個創作上的實際問題,試圖加以解決,便撰寫《事類》篇。”〔22〕(P741)祖保泉先生的這種解釋非常中肯,可謂抓住了問題的實質。因此,聯系黃侃先生所論,我們明白劉勰《事類》篇主要是針對當時文風而寫的。同時,“事類”的使用已經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了,在這個時候劉勰加以適當地總結也是非常必要的。

  還有一種情況需加以辨析。劉勰《附會》篇云:“夫才童學文,宜正體制,必以情志為神明,事義為骨髓,辭采為肌膚,宮商為聲氣,然后品藻玄黃,摛振金玉,獻可替否,以裁厥中:斯綴思之恒數也。”此處“事義”的含義顯然不是“事類”一詞所能涵蓋的,作為一篇文章的骨髓,這里的“事義”主要是指支撐全篇的材料與事實。

  以上分三部分辨析了“事類”與“典故”、“引用”、“事義”的同異之處。筆者認為,“事類”是中國古代修辭學上的一個專門術語,與現代意義上的“引用”大致類似,但比“引用”的范圍要小得多,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用古事,一是引成辭。

參考文獻:

〔1〕參見林杉.文心雕龍創作論疏鑒〔M〕.呼和浩特:內蒙古教育出版社,1997.

〔2〕參閱劉永濟《文心雕龍校釋》〔M〕第146頁,中華書局1962年版;張長青、張會恩《文心雕龍詮釋》〔M〕第251頁,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趙仲邑《文心雕龍譯注》〔M〕第318頁,漓江出版社1983年版;向長青《文心雕龍淺釋》〔M〕第328頁,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馮春田《文心雕龍釋義》〔M〕第250頁,山東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王運熙、周鋒《文心雕龍譯注》〔M〕第337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吳林伯《文心雕龍義疏》〔M〕第454頁,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等書。

〔3〕參見詹锳《劉勰與文心雕龍》〔M〕第81頁,中華書局1980年版,詹锳先生將事類分為兩類,一類是古人的事跡,另一類是典故、成語、格言。陸侃如、牟世金《文心雕龍譯注》〔M〕第458頁,齊魯書社1996年版等書。

〔4〕文中所引劉勰《文心雕龍》語,如不作說明,皆引自黃叔琳注,李詳補注,楊明照校注拾遺.增訂文心雕龍校注〔M〕.北京:中華書局,2000.

〔5〕比如王運熙、周鋒《文心雕龍譯注》認為事類是指古人傳下來的言論、事跡;張長青、張會恩《文心雕龍詮釋》認為事類是指引用古人的事跡來證明所要表達的意義,引用古人的格言、成語來說明道理;向長青《文心雕龍淺釋》認為事類是指舉出古代的人事為例證,為了說明道理而引用現成的話;趙仲邑《文心雕龍譯注》認為“事”就是典故,包括“古事”和“舊辭”。

〔6〕參閱吳直雄.界定典故多歧義辭海定義應遵循——論典故的定義〔J〕.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3).

〔7〕引用《政典》:“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引用遲任之言:“人惟求舊,器非求舊,惟新。”

〔8〕引自詹锳.文心雕龍義證(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9〕劉永濟.文心雕龍校釋〔M〕.北京:中華書局,1962.

〔10〕參見周振甫《文心雕龍注釋》〔M〕第417頁,人民文學出版社2002年版;詹锳《劉勰與文心雕龍》〔M〕第81頁,中華書局1980年版。

〔11〕陳望道.修辭學發凡〔M〕.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59.

〔12〕王德春主編.修辭學辭典〔M〕.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

〔13〕《事類》篇“引”字共出現八次:“既濟九三,遠引高宗之伐”、“至若胤征羲和,陳政典之訓;盤庚誥民,敘遲任之言:此全引成辭以明理者也”、“然則明理引乎成辭,征義舉乎人事,乃圣賢之鴻謨,經籍之通矩也”、“號依詩人,雖引古事,而莫取舊辭”、“相如上林,撮引李斯之書”、“引事乖謬,雖千載而為瑕”、“陳思,群才之英也,報孔璋書云∶‘葛天氏之樂,千人唱,萬人和,聽者因以蔑韶夏矣。’此引事之實謬也”、“若譬葛為葵,則引事為謬”。

〔14〕林杉先生《文心雕龍創作論疏鑒》說事類:“大致上與現代修辭學中所謂的‘引用’相類”,內蒙古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頁。

〔15〕如《韓非子·顯學》:“夫禍知盤石、象人,而不知禍商官儒俠為不墾之地、不使之民,不知事類者也。”《后漢書·陳寵傳》:“寵為昱(指鮑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此兩處“事類”的含義是指同類的事。

〔16〕見郭紹虞、王文生.中國歷代文論選(第一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17〕陳延杰.詩品注〔M〕.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0.

〔18〕莊明輝、章義和.顏氏家訓譯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19〕(梁)蕭子顯.南齊書〔M〕.北京:中華書局,1972.

〔20〕蕭統.《文選》〔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21〕黃侃.《文心雕龍札記》〔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22〕祖保泉.文心雕龍解說〔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7.

(作者單位:山西師范大學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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