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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的非政府組織(NGOs)——儒家

  題解:本文中的“非政府組織”(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概念主要是在內涵的論域中使用的,因此,不能將本文直接簡化為“儒家”就是一個非政府組織(a NGO)這樣的標簽,這正如當前學界中的把儒家或儒學理解為“儒教”而不并等同于認定儒家就是一個宗教一樣。

  ——西方純粹理性之中的唯名論與唯實論的莫比烏斯幽靈之爭只有在中國思想中才能得到太極同一。

  非政府組織(NGOs)是一個當代全球化過程中與人類社會的國際化演進廣泛相關的現象,但它卻植根于歷史深層,在今天這種全球“戰國”時代,個人與民族國家的認同危機意識和經濟、資源、環境的發展困境導致廣泛和深刻的社會變革和結構調整的要求,“禮失求諸野”,道失求諸天(自然),“王官之學”只不過是再次回返自己的根源,這就是世界公民社會成員的個人意識在新的格局中覺醒,區別于傳統的體制制度性與精英寡頭壟斷、竟爭格局,NGOs無聲地在推動原發民主、自生經濟發展和基本社會公正方面,表現了一種新的時代潮流,NGOs的社會廣泛性遠及社會邊緣,NGOs的深層性滲透人性自覺,NGOs的超越性克服意識形態障礙,在今天網絡時代,NGOs具有的社會自發性、廣泛性、平面性、連絡性借助現代技術得到更有利的發展。但是迄今為止,人們并沒有一個精確的NGOs概念,這也是NGOs本質的一個表現,NGOs永遠是組織過程中的組織(organizations in organizing),這種本質只有在中國歷史中才能找到最理想的案例,在中國學術思想中才能得到完全解析。

  1.“非政府組織”(NGOs)的概念與實體

  非政府組織(NGOs)概念最先是在國際社會的場合出現的,最早是指在國際范圍內不是根據政府間協議而成立的國際組織,活躍在國際社會中的NGOs與聯合國和世界銀行等國際政府間協議組織有廣泛的合作,這些NGOs包括了各種慈善機構、援助組織、宗教團體、工會、青少年、婦女團體、各種合作、協會等等,上世紀后期,發達國家中以促進第三世界發展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得到迅速增長,現在更廣泛地包括了發展中國在內的以利他主義為價值取向的非官方、非營利、非暴力、非政黨的社會組織,尤其是大量小型的提供各種公益服務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這樣NGOs常常與“非營利組織”(non profit organization)、“民間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相混用,但“非政府組織”一詞強調了與政府的對應性,因此意義比“非營利組織”一詞較嚴格。 實際上NGOs這一概念具有更普遍的社會學意義,NGOs之所以能成為現代國際社會范圍中廣泛關注的現象和潮流,正是因為在NGOs這一概念之中所蘊含的歷史與文化內涵。按照現在基本可以接受的解釋,維持世界社會秩序運轉的有三大體系:第一是政治領域中的政府,第二是經濟領域中的工商企業界,第三就是介于政府(治理的第一部門)和市場(營利的第二部門)之間的社會組織體系(第三部門),稱為非政府組織(NGOs)。在英文中govern的基本意義是統治和管理,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這里的“非”字所表現的意義,并不僅僅是相對于政府而言,所以NGOs本義于no governing organization(非統治與非經營的組織),即NGOs是一種區別于制度形式的(社會)組織。

  今天對NGOs現象的學術理論研究還在起步階段,一般認為,NGOs的特征可以歸納為:非政府的合法組織;民間性;獨立自治;非營利性;志愿性;公益性。

  這種外延性的判據對NGOs在內涵并沒有定義,最重要的真正支撐NGOs的個人精神沒有得到理解,比如,如果以國家為單位,也可按上述標準,說聯合國、世界銀行、甚至奧林匹克運動會也就是一種最大的NGO,因為聯合國不是聯合政府,世界銀行也不是跨國公司等等,這些國際組織的存在具有明確的道義與價值前提,聯合國的憲章首先就就表達了聯合國成員國的共同價值、理想和信念而成為全世界都接受的國家之間的國際組織,因此,如果沒有直接基于個人精神的共同價值觀和理念,任何一個NGO都不能夠出現,也不能維持,所以,沒有對NGOs的內涵闡釋,也就沒有NGOs的真正定義。

  綜合上面的比效分析可以看出,NGOs的要義是最普遍的個人意義上的社會組織,當前國際社會中““公民社會”這一概念所具有的個人社會成員的身份就是NGOs的基礎,即社會的公民而區別于國家的公民,NGOs基于個人不以自身為目標的利他性為目的,在這個基石上而組織起來的NGOs也就沒有作為一個組織自身存在的特殊性要求和目的性,它為別人的利益而組織活動,因此NGOs即區別于契約和非契約的政府體制,也區別于自身直接功利目的經營組織,這才是NGOs的要義。

  通常所說NGOs是介于政府和市場之間的社會組織只是一種現象性的描述,實際上NGOs根基于社會的自發自覺的進步性這個前提上,在這種理解上,任何一種制度性結構形成以前的人類社會性的自發集體活動都可以視為NGO,因此,NGOs本義于“社會”的自身意義,是個人作為最基本的社會成員的自覺與他覺的一致,這種基于人性的進步性代表了普遍社會意義上的人的文化進步,因此無論在人類歷史意義上和現實意義上,NGOs都是與社會同步的,只是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表現的形式和強度不同。

  在社會學意義中,組織結構存在于社會之中,這樣所任何一種組織結構都不可能包括全社會,從家庭到政府、市場的任何組織、制度,都只能復蓋社會層次的某個部份,即使是在社會學的理論中,也無法發現或創造一個能真正表達社會全部的概念,而且人類社會永遠在不停地、無形地生長,人類的社會意識也總在自覺與不自覺之間進步,這自然導至一種普遍意義上的公民社會意識的形成,今天越來越重要的國際社會關系和全球化意識已現成為“現代化”的一個主要內涵,這種新的全球社會(地球村)遠不是聯合國、地區組織以及條約框架之類的正式制度組織所能全部包含的,自覺或不自覺地以世界公民社會成員的身份而組織起來的NGOs廣泛參與世界范圍內人類社會活動的眾多領域的活動,在許多場合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針對性、反應性、靈活性和身身的生命力是即有的制度化組織所不能達到的,NGOs正是以這種特殊性取得現代社會中與政府與企業相并存的地位,

  一方面,NGOs是non governing organization的性質,但另一方面一個現代NGO是經政府合法注冊、有確定的宗詣和自身的組織和活動形式的社會組織,甚至政府直接控制和參與管理的官辦NGO也大行其道,合法組織而非政府、非企業這樣的困感正是現代NGOs的本質,迄今為止NGOs概念不能從內涵上解釋自身,但中國儒家卻為此提供了一個最豐富的外延歷史。

  2.現代NGOs的內涵

  現代NGOs是以廣泛社會性,目的上的利他服務性和自組織上自治民主性的特色表達和表現自己的:

  (1)民間自愿性。這是NGOs的社會性之源,NGOs是普通個人出于對社會中某些問題特別的關注、關愛,而自行組織起來的社會活動組織,它的宗旨均建立在自愿利他的前提上,即出于自愿的利他動機。通常個人的利他行為只有在最終效果上才認為是全體自利的,但這種最終性并不是NGOs的直接宗詣,NGOs不是烏托邦,個人的自愿的利他動機區別于某個即存社會集團、階層意志或階級意識形態,個人的自愿性利他是出于個人社會成員的自覺,在這種理解上,現代的“公民社會”不過是傳統的“民間”在國際范圍內的新概念形式,民間性就是NGOs的本質自愿性、利他性的社會性之源。

  (2)個人志愿性。NGOs的自愿利他性是由參與成員的志愿性方式落實的,志愿性保證了NGOs活動的非功利性動機,這是一種基于人性自覺的門檻。傳統經濟學理論認為,個人的利己動機是市場經濟的有序性之源(看不見的手),從這種理解追溯,功利性也是人性,NGOs排斥功利性,并不是排斥人性中的功利性,而是排斥NGOs自身的功利性,要做到這一點就只能依賴成員參與活動的志愿性,它只允許它的成員在參與NGOs活動中以超越個人功利的身份進入,在這個意義上,NGOs是一種人性的個人修煉活動,參與NGOs活動本身也成為一種精神享受,但這與傳統宗教信仰活動不同,NGOs的志愿活動不是終生的義務,沒有終級目的,沒有神性因素,而是世俗的人性,因而也是真正的人性。

  (3)自治民主性。這是NGOs自身組織性的特征,NGOs是個人自愿責任的,NGOs成員的自愿利他目標實現在自由結合的組織之中,出入自由,民主自治,成員之間平等、相互信任,組織方式開放,公開、透明,沒有這樣組織原則,任何一個NGO都會自行瓦解。大的NGOs具有分級層,但只是一種平面網絡型結構,不是立體的管理體制,較大NGOs組織的活動基本上也是以非強制性的方式自主地去開展的,每一個最小單位NGO基本上都是獨立自治的。

  (4)非自身目的營利性。NGOs的非營利性宗旨是由NGOs成員個人的價值觀支持的,大多數NGOs都是直接致力于解決各種具體的社會性問題的公益性組織,但大型的組織復雜的NGOs也有經營性行為,NGOs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NGOs不可以從事營利活動,而是營利所獲利潤必須用于NGOs事業,即不能在NGOs成員之間分紅,也不能把營利分配給營利活動的經營者。

  NGOs的經費可以來自已的服務收費、驀損、慈善捐款、政府補貼、家庭和個人捐贈、國際援助,也有會員繳納會費等等各方面。現在通行的NGOs的成員在經濟收入方面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拿工薪的固定成員,這是維持一個NGO組織所必須的;二是沒有工薪的志愿人員,只有些工作和生活津貼,這是維持NGOs成員的活動必須的。

  (5)參與NGOs活動的成員通常都具有具有豐富的人性情感,忠誠守信,積極熱情,熱愛工作,奉獻敬業,他們才是NGOs永不枯竭的泉源,是NGOs無窮的原動力,只有真純的人性和人格才能取得廣泛的社會信用,汲取豐富的社會資源,產生有效的社會影響,NGOs活動也可以看作現代人的文明標志。NGOs的非政府、非營利性便它不會成為個人追逐名利的靶子,這是NGOs能無愧地并立于政府與企業所所具有的第三精神品質。

  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事實上可以看到,大多數NGOs的活動與慈善事業、社會救助、環境、人口、教育、生存與發展等等人類危機問題有關,服務于社會邊緣性弱勢群體是NGOs的一個重要特征,NGOs廣泛地參與人權、反貧困,婦女、兒童、土著、農民等弱勢群體的支持活動,以宣傳、服務、咨詢、培訓、信貸、救助、資助、捐贈、和廣泛參與多方合作的方式進行活動,NGOs對自然界不正常過程的的敏感,對人類行為產生災害事件事件的反應迅速也是NGOs的長處。

  NGOs基于它的社會廣泛性,復益范圍廣,NGOs成員的自覺性往往產生于對同一種社會現的特別關注,具有廣泛的適應性,所以一個具體的NGO也可以是相當專業化的,如教育、醫療衛生、環境、生態、農村、宗教、文化等等領域的NGOs,或者針對某一具體社會問題,或針對某一特定社會群體的NGOs,這樣就使一個具體的NGO具有能量上的集中性,并能在專門的領域中積累經驗、策略、措施和裝置,使NGOs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得到提高,并能依靠專業知識具有不斷的創新性。

  具體的NGOs可以基本劃分為三類,內部互助性,社會公益性、人文學術結社性。

  內部互助性的NGOs,其成員個人之間的相互利他性形成團體內的共同宗詣,特別是建康益生、惡習戒除、生命支持方面的NGOs活動具有強烈的情感人道性,這種互利互助性實際上具有一種自助自治性質,可以有不針對第三方的共同利益關心,這也包括各類性質、領域不同中的協會性質的NGOs;

  對于社會公益性NGOs來說,它的活動往往都是政府和市場經濟活動無法復蓋的或被忽略的領域,這樣的社會空間往往是最有最具人性的眼光才能最先顧及,具有較強的理性人道性,其中慈善組織具有悠久的歷史,現代NGOs中,具有宣傳、教育、咨詢服務等內容的NGOs如在農業、法律等領域具有相當的專業性;支持NGOs的各種基金當然也是公益性,NGOs在推進性質不同的組織之間社會合作上具有很大的超越性。

  人文、學術結社的NGOs對內對外都無關直接功利性,具有抽象的人性人道性,基于熱愛自然、生命價值的個人偏好而形成交流性、活動性組織就是這樣,如藝術、體育、旅游、探險、寵物方面等等,這類NGOs基于自然生命價值,具有抽象社會意義,因此人文思想學術的組織也包括在內,中國傳統文人的結社就具有悠久歷史,中國古代藝術中的魄寶之一——王羲之的“蘭亭序”就是在一次NGO活中產生的。

  3.NGOs內涵逆源

  從NGOs的內涵出發,我們可以毫無困難地找到它最淵遠的歷史先河:人類自古以來對自然、生命的珍愛,對普世和平的理想,對基本公平、正義的希求,對社會生存底線的保障需要,與現代NGOs的內涵是一致的,從佛教的普度眾生,基督教的普世博愛,穆斯林對日常生活的嚴謹,中國先哲的大同理想等等表現了人類社會的基本追求,但社會發展主線是社會結構功能主體的迅速增長和集體意識的強化,真正本義個人消失在制度與工具理性之中,在西方世界,真正的建立在個人主體之上的社會意識發生于文藝復興早期的“市民”觀念,只是近代人才有了對這種個人成員社會角色的越來越清晰的認識,這主要是通過以個人的社會成員身份的而不自覺地產生的廣泛的社會組織而被觀察到的,法國的阿·德·托克維爾在美國以觀察者的眼光發現了一個充滿了參與者、形形色色的俱樂部、協會、透過志愿精神來組織和管理的社團、社團領袖、以及集體協作的社會:“美國人不論年齡多大,不論處于什么社會地位,不論志趣是什么,無不時時在組織社團。”(論美國的民主,第二部分第五章)盡管如此,社會結構性主體的迅速發展和極其復雜的增長掩蓋了個人的社會成員角色的意識,人不是日益意識到自已真正的社會存在,而是在洶涌的社會結構化和意識形態化中迷失了自己,只有少數清醒的哲學家在特定的視域中才意識到這種人類的危機,但他們在書齋中的呼喊如此軟弱無能,幾乎不會有任何實質性的影響,只有社會結構的發展達到一種自身的臨界點,整個人類社會的生存危機意識才突然顯現,這種危機意識深切地與每一個個人相關,從而凸現了個人最普遍的社會成員意識,這就是NGOs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迅速發展并引起廣泛的重視的原因。NGOs組織在十九世紀的西方或在此更前就已有不同形式的存在,但是只全球環境所發生的一系列問題的嚴重化才使所有的人開始深切意識到個人的人類社會地位,這種個人意識基石上的人性自覺才成為現代的公民社會自覺性大潮流。

  但是中國人,在遙遠的公元前就有了強烈的個人社會成員意識,中國古人的社會成員意識直接源于人與自然同一性,人是自然中的人與人是社會的人是同一的,中國傳統的天人合一的理念是社會的人的對自然的人的同一性呼喚,在中國人的意識中,中國的人文環境與自然環境從來就沒有發生過分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自古就是一種中國民間意識,在中文語境中“天下”不僅僅是政治版圖,也不僅僅是興衰朝代,而是包含自然和歷史在內的人文社會環境,由于只有人是自然與社會的共生體,人在社會與自然的同一性中承擔的角色是任何制度形式無法勝任的,正是由于人類社會的制度化過程造成了人與自然的不斷分裂,使人離自然越越遠,對自然的損害越越嚴重,同時人自己也就越被扭曲,現代人無法抗拒制度與工具理性的塑造,但中國人意識本底中的傳統是無法改變的基因,中國歷史得益于天人合一的理念而富含人文個性的本質,在當前全球化的文化自覺的大潮中重獲歷史光輝。

  從NGOs的內涵出發,中國的春秋戰國時代可以看作是人類歷史上曾有過的最富NGOs活動的時代。在這樣一個時代,隨著大一統的周朝國家體制瓦解,民間意識覺醒并有了廣闊的社會活動舞臺,諸子百家成為了獨立于廟堂的非政府、非經營的最有影響力的民間組織,大師輩出,游學天下,結紜講學,傳教授徒,并成為一種文化傳統,而且,這不僅只是一種遺產,而是現實中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社會根基,朝代在替更,制度在切換、人民在更新,政黨在蛻變,文明在進步,只有傳統永遠無聲屹立在歷史中。

  與中國傳統不同,西方希臘傳統中的人性基于個體性的個性,古希臘的史詩中所表現的英雄的特質就是從自己的社會和自然環境中造就個人,這種個性主要以個人行為來表現個性,英雄就以杰出的行為表現,從他人中區別自己,突出自己,辯論和競技當然是最理性的形式之一,人類的理想和價值得到最形象的表達,這就成就了希臘時代的輝煌,競技運動給普通社會成員提供了一條走追向成為英雄的道路,今天能夠直接繼承下來的希臘傳統就是奧林匹克運動,由于現代的奧林匹克運動更加強調的運動員的自我意識,因此自勵精神、心理狀態、自我控制能力成了運動員最重要的個人素質,正是由于單純的競技活動中人性修養成為主導,才使現代奧運會突出了普遍的理想、價值性,成為一種大規模的社會文化現象,當然奧運會也不得不同時為自身制度化中的道德理想而奮斗;另一方面,西方傳統中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對個人對自然的挑戰、占有、征服、改造,因此這種個性的人性不是自性地同一于自然,而是對立于自然、外在于自然,一般宗教中的神和神性本質是超驗的人性,這與中國民間文化傳統中那種山川神性的自然性完全不同。

  從上述分析為可以看出,NGOs的真正的內涵與中國文化具有一致性,但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NGOs精神隨著中國封建帝制官僚體系的強大制度化而在歷史中沉寂,純粹的儒家只有學院式的民間性組織形式能斷續地幸存,在最原始的草根形式中偶能一現NGOs的倏忽生機,如以文會友的文人的詩社、義善性的江湖門派等,甚至在中國武俠小說中,都能看到一點NGOs精神的魅力。

  4.儒家——偉大的NGOs

  從上面對non governing organization的定義分析中可以看出,NGOs的核心并不在于確定組織形式和程序,這正是它的“非政府”一詞所表達的含義,NGOs之所以能具有自己的組織性在于成員的信念的一致,NGOs實際上是“組織”于人的共同信念中,因此具體的形式并不重要,這正是NGOs能夠區分和獨立于以制度為自存形式的政府與企業的原因。前述現代NGOs所表現的六大共特征就是共同的信念,基于這些共同的信念,才會有NGOs的出現,但這種共同的信念是由個人的直接利他動機承擔的,所沒有普遍的階級性,也遠離終極超驗性,因此它們即不成為意識形態,也不具有宗教的本質,這樣NGOs能超越宗教、政黨、政府、企業等嚴格的的制度形式而組織于共同的信念之中,所以可以說NGOs總是一種在組織中的組織,這正與儒家的社會存在狀態一樣,只有NGOs的信念和精神才是NGOs的根本,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才能說儒家是偉大的NGOs。

  儒家自春秋戰國以后,就沒有了真正組織形式上的傳統,能夠自命為儒家的即不是一種正式身份,也不能以此身份形成為一種社會組織,儒生作為社會身份的只有師徒關系的先生與學生,師承關系類似于家庭關系,不同之處只在于血緣由友誼替代(所謂師生之誼),財產由學問替代,由于文職官僚大都有這種互為師承關系,所這種身份并不成為一種社會地位關系,實際上只是一種禮遇,作為官僚身份的儒家在封建制度體系中實際上并沒有了真正儒家身份的意義,有些皇帝對民間的名儒以禮遇,一但做官,就成為等級中的家奴,淪為名利場上的角斗士,這樣才會有陶淵明這樣千古仰幕的儒士風操,只有信念不滅、個性剛直不阿的諫臣和為民請命的死臣,才能在官場中能保持真正的儒士風骨,但鮮得善終,少數有幸能稱為歷史名臣的人只是由于有幸碰上一個理性未泯的帝王而已,在這種情況下,所謂君臣之誼不過是師生之誼的特殊形式而已。

  在中國封建政治生活中,存在一種半官場的邊緣文化,中國歷史上特有的清流文化就具有一種對立性的半儒半官性質,在歷史上留下了豐富的文史遺產;也有許多有才能而無法進入人仕途的儒士,成為政治、軍事幕僚,在中國封建政治生活中參預了幾乎所有的事件,他們實際上是現代智庫的前身;所有這一切,都是儒家與官家不即不離的最特色表現,總之,儒家作為知識份子這樣一種社會成員地位永遠脫不了草根社會的最終本質性,“耕讀傳家”唯一成為中國傳統文化中草根理性的自潔自傲,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理性社會性本底。

  由此可見,儒家是以信念而自命為儒家的,這種獻身性是終生的自愿性,在個人生命的意義上,是終級的志愿性,儒家即不能棄道逐利,也難以業謀生,這樣我們也可以理解儒家傳統中安貧樂道的情操,在這樣一種大文化的背景上,現代NGOs的自愿和志愿意性完全可以理解為是從這樣的源頭濫觴的,人類共有的人性沒有東西方的區別,西方宗教中的個人獻身精神同樣基于人性的極至,中西文化的差別只不是表現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NGOs的大潮出現在名利競爭為主導的現代社會中不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

  或許有人認為,儒家愛講心性,不重實行,與NGOs的社會活動性格格不入,這可以從NGOs的專業化和知識化的現代性得到支持,儒家的活動領域是社會學意義上的文化領域,在文化的廣義理解上,中國的儒家傳統的教育是文化中的文化,大量的儒生從事民間教育,以課業為生,不依靠宗教式的供養,儒家并不排斥民生功利,而且,積極的入世精神正是儒家的一大特征,這與NGOs自身不營利,也不排斥他人謀利的性質一樣,儒家只是實踐活動的領域不同而已,儒家是從個人的心性自覺走向社會實踐領域的,這正是NGOs的信念的源頭。現代NGOs的獨立性生存方式為為理解中國封建社會的儒家提供了深層社會學分析的視域。

  在現代全球社會的背景下,儒家在融入國際社會的大潮中,儒家NGOs內涵的特征可由以下幾方面強調和發揮:

  (1)世界和平主義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和平主義不僅僅是被動的反對戰爭,而是積極地制止戰爭,戰爭是政治的暴力形式,墨家的“非攻”則是把戰爭反轉為政治的一個的最好例子;儒家倡導的和平主義則是從心靈上培育和平,仁就是人性的普世和平,人性的和平是社會和平最穩固的根基,儒家重視在個人社會交際行為中實踐,儒家倡導交際的開放、平等、相互尊重,“敬而無失,與人恭而有禮,四海之內,皆兄弟也。”(論語·顏淵)這就是NGOs的和平主義:世界和平從個人開始。

  (2)非種族、非階級、非政黨的理性主義

  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夷夏之分,但這只是一種文明進步性的差別,不是種性種族性的隔絕,中國文化是歷史上多民族文化融和的產物,與此相反,世界上反對種族歧視的斗爭進行了幾百年,但種族歧視并沒有消失,現代NGOs超越種族的宗旨對于中國文化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君子坦蕩蕩”是儒家的個人風格,儒家提倡光明正大,不齒于秘謀革命,反對暴力、反對恐怖,“君子不黨”甚至成為許多世家的家訓,雖然儒家在理想(大同),綱領(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上并不亞于任何一個現代政黨,但是由于儒家沒有自己特殊組織形式存在,也就永遠不成為一個政黨,同樣也沒有成為一種宗教,從孔子自嘲的“喪家犬”到現代知積份子的“附皮之毛”,這種近于悲劇的歷史色彩一直是儒家的尷尬與幸酸,但也是人性理性超脫的崇高,儒家是因個性的文化基因才使自己在歷史中永不絕滅。現代NGOs完全可以把自己活動的政治無關性闡釋為社會成員角色的普世自覺性,從而擺脫工具理性,提升為人性理性的普世性。

  儒家以天下為家,不代表一個階級或階層的特殊利益,一個真正全民利益的黨也就不成為一個政黨,現代的NGOs來自社會不同的階層,但正因為能夠超越個人、所屬集團和所在階級的利益關系,才能成為一個NGO成員,NGOs非營利,非政治的原則就建立在普世的社會性上,儒家的反功利是反政府功利,反對將個人、階級、集團的特殊功利強加在全社會之上,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儒家是徹底的NGOs。

  (3)文化人性

  今天已經沒有個人愿意以儒家自居,由于現代教育的普及和知識爆炸性的增長,以修身傳業為專志的儒家已不復存在,今天各個階層中的無數專業知識份子與儒家君子式的形象似乎風馬牛不相及,儒家已成為了一種理想中的人格和情操,“儒家”也將成為一種純粹的理念。現代NGOs成員同樣不是一種個人的社會地位身份,但在參與NGOs活動中,NGOs成員具有社會榮譽與尊嚴,這與儒家終生性的歷史使命感并無二至,儒家與歷史同一的文化本質在世界社會成員的身分認同中,永遠在所有真實的人性個性中存在,NGOs運動強化了個人的社會成員身份,儒家傳承人性教化的文化性,這就是文化的人性。今天完全具有純粹中國文化特色的NGOs只有民間書院的形式了,但中國現代NGOs活動必將把中國的特質NGOs精神帶入世界NGOs的理念之中,在極為豐富的NGOs活動形式中提供更富人性與理性的素質,隨著現代NGOs的實踐和和理論建設,NGOs成員的社會性必將以文化性的精深而不斷展現全新的風貌。

  (4)秩序中的個人主義

  由于傳統儒家強調自然與人的秩序,所以儒家的個人主義只在個人心性形式中存在,或者更正確地說,儒家的個人主義就是儒家的心性,儒學社會學的第一原理就是只有心靈才是真正屬于個人的,這種個人“虛擬”空間在現代得到了一種真正的物理形式,今天,互聯網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生活的新的時空,這種平面網絡空間為個性的人格提供了更加豐富的表現方式和交流性。NGOs基于個人但不以自我為目的而誕生,這就是組織秩序中的個人主義,即社會理性的個人主義,這是中國文化的文化個性人性的精粹,“混沌是有序之源”,社會性復雜中的自生秩序正是現代NGOs產生原理,現代NGOs提供了一種純粹組織過程,把傳統儒家的心性開放為社會的理性自組織性,使心性的個人主義與社會秩序完美統一,從這個原點出發,今日的NGOs理論可以輕易地把“個人的自利動機產生市場秩序”的傳統經濟學原理提純為“個人的自在自覺就是社會秩序”的社會學原理。

  (5)元學的學術性

  從傳統學術方法對NGOs的研究已廣泛展開,但即便是最詳細定義性的研究也不能完全展開NGOs的內涵,比如援引以往自由主義的觀點、理論等除了增加更多的爭議外,很難能期望有突破性的進展,NGOs具有人類社會的原發機制性質,只有從元學性質的視角出發才能闡釋NGOs的本質,因此,具有元學本質的儒學和儒學社會學具有獨特的優越性,具有中國文化特色的NGOs將對此發生重要影響。

  NGOs永遠處在自己的動態組織過程之中,每一個NGO都時時在為自已的宗旨、成員、地位、形式、經費、活動能力和社會效果而努力,現代NGOs在發展中也時時面臨自身的許多困難和特殊問題,與政府的關系,社會的理解、信任與支持,自身的純潔性,道德倫理基礎、持久性等等,集二千多年學術寶藏的儒學今天絕不會錯失全球文化大潮涌現的千年時機,一定能在人類可持續發展、國際公民社會、現代NGOs的基礎理論建上做出于愧于東方文化的偉大貢獻;儒家NGOs內涵的闡釋,能夠使中國歷史上唯實論的儒學和唯名論的儒學把儒家的理念和情操濟入現代NGOs精神之中,在世界NGOs的旗幟上寫上它的內涵——“后儒家”,為NGOs的全球大潮注入全新的動力與生機。

二○○七年十一月于岳陽市南湖大道楊樹塘9-2-6-1號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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