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箋釋
【摘? 要】本文圍繞《左傳》中“立而奉之”、“爾有母遺繄我獨無”、“盍姑內省德乎”、“責禮也”、“束載”、“服讒搜慝”、“棄位而姣”、“君討臣”的釋義以及句讀等問題展開考辯論證。
【關鍵詞】左傳;詞語;釋義;句讀
【作者簡介】蘇芃,文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文學院古典文獻專業講師。
立而奉之
《左傳·隱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故仲子歸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隱公立而奉之。”
杜預注曰:“隱公追成父志,為桓公尚少,是以立為太子,帥國人奉之。為經元年春不書即位傳。”于鬯《香草校書·春秋左傳一》:“立者即謂隱公攝立為君也。經不書即位,故傳明隱之所以立奉之者。‘之’字當指仲子,謂奉仲子為母也。”[1]楊伯峻先生《春秋左傳注》:“據下文《傳》‘公攝位而欲秋好于邾’,‘公立而求成焉’等句,是隱公行國君之政,而實奉桓公為君,非立之為太子。桓公之被立為太子,惠公未死時已如此,不待隱公再立之。”[2]
按:以上諸說,主要的爭議在于對“立而奉之”的理解。杜預認為是隱公立桓公為太子并奉之;于鬯認為是隱公自立為君,奉仲子為母;楊伯峻先生認為是隱公攝政以奉桓公。
關于“立”是立隱公還是立桓公為太子的問題,楊說已論述地相當清楚,另需補充一點的是從《左傳》通篇來看,“某公立”的情況十分常見,均指某公立為君,如隱公三年“桓公立”,桓公二年“宋殤公立”,不勝枚舉。
而有關“奉之”是奉桓公還是奉仲子的問題,我們考察出土文獻材料,馬王堆漢墓帛書《春秋事語》亦有這件事的相關記載:“魯亙(桓)公少,隱公立以奉孤。”[6]顯然,“奉孤”就是奉桓公,不辯自明。
爾有母遺,繄我獨無
《左傳·隱公元年》:“公曰:‘爾有母遺,繄我獨無!’”杜預注:“繄,語助。”
按:前賢大都把“繄”字理解為發語詞,所以通常在“繄”前斷句,但也存有異議。
竹添光鴻《左傳會箋》:“繄,《類篇》:‘嘆聲也。’繄通作翳,唐《幽求傳》:‘翳幽求是賴。’又作??,《列子·黃帝篇》:‘仲尼曰:“??。”’張湛注:‘??音衣,與譩同,嘆聲也。’又通作懿,《詩·大雅·瞻卬篇》:‘懿彼哲婦,為梟為鴟。’鄭箋:‘有所痛傷之聲。’杜解不是。”[4]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繄,發聲詞,無義。《論語·顏淵》:‘司馬牛憂曰:“人皆有兄弟,我獨無。”’意義與此類似而無‘繄’字。疑繄與噫古僅平入對轉,即今嘆詞咳,可單獨為一逗”。[5]
《方言》:“ ,然也。”又,顧野王原本《玉篇》殘卷“ ”字下書證引文:“《左氏傳》:‘ 伯舅是[賴](筆者按:原卷抄脫一“賴”字,補)。’杜預曰:‘ ,發聲也。’又曰:‘爾有母遺 。’杜預曰:‘語助也。’……今或為‘繄’(筆者按:原卷作“ ”,當是“繄”之訛),在纟部。”[6]
從《玉篇》殘卷引文可以看出,無論是杜預還是顧野王,都強調把“爾有母遺繄”的“繄”和作為發語詞的“繄”區分開來。楊伯峻先生主張“繄”字后要逗開斷句,這是正確的。但是楊先生判斷“繄”是“發聲詞”,“繄”前也點斷,恐亦不當。
結合原本《玉篇》引文和故訓材料,我們認為“繄”既非發語詞,也非嘆詞,而是接連上句的句末語氣助詞。這樣一來,原文的斷句當是:“爾有母遺繄,我獨無!”讀起來,恰恰可以彰顯“爾”和“我”的對比關系,文從字順,于義為長,且與《顏淵》“人皆有兄弟,我獨無”句式相合。
盍姑內省德乎
《左傳·僖公十九年》:“宋人圍曹,討不服也。子魚言于宋公曰:‘文王聞崇德亂而伐之,軍三旬而不降。退修教而復伐之,因而壘降。’……今君德無乃猶有所闕,而以伐人,若之何?盍姑內省德乎!無闕而后動。”
章太炎《春秋左傳讀》:“‘盍姑內省德乎?’《說苑》述之云:‘胡不退修德。’按:《說文》:‘ ,卻也,從彳日夊[7],一曰行遲。 , [8]或從內,退,古文從辵。’按:從內者,內聲也,此內字乃 之古文省。大劉君識古文,故以‘退’釋‘內’也。《墨子·親士》曰:‘君子進不敗其志,內究其精。’俞先生曰:‘內乃 壞字,與進對文。’今觀此文,則內、 固以聲通矣。《釋詁》:‘省,察也。’省德,謂自察其德何如也。作修德,則便文易之,非訓詁也。尋上文說文王云:‘退修教而復伐之。’則此當以退勸宋公,確然無疑義者。上作退,此作內者,古文不定一體,故彝器每有一字而前后異形者。今人乃以內省德屬讀,而從內省疚之義,由不知古六書假借也。”[9]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節引了太炎先生之說。[10]
按:太炎先生之說當確之不疑。“內”、“退”異文同義的情況在出土文獻和傳世文獻的對應文字里時常可見。如今本《周易·巽卦》:“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帛書本作“初六,進內,利武人之貞”[11];今本《周易·系辭》:“退藏于密”,帛書本作“內藏于閉”[12]。又如,在《尉繚子·兵談》中,今本“則內可以固守”,銀雀山出土的簡本作“故 可以固守”[13],《尉繚子·攻權》中,今本“夫力弱故進退不豪”,銀雀山出土的簡本作“……故進 不藁(豪)”[14],這里的“ ”即“ ”,也就是“退”字。又,以“內”為偏旁構件的字亦多用作“退”,如《馬王堆漢墓帛書[壹]·德經》“吾不進寸而芮尺”[15],《馬王堆漢墓帛書[壹]·道經》“是以聲(圣)人芮其身而身先”、“功述(遂)身芮(退)”,[16] 這里作“芮”字形的字,傳世本《老子》相對應的都是“退”字。
由此,我們可知“內”作“退”,傳世文獻、出土文獻皆有大量實證用例,《漢語大詞典》和《漢語大字典》“內”釋“退”義項的書證材料都只舉《墨子·親士》“君子進不敗其志,內究其精”,可再作補充。《王力古漢語字典》以“擴大詞義概括性”和“僻義歸入備考欄”為特點[17],但于“內”字下失收此義項。
責禮也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秋,入杞,責禮也。”
“責禮”,《十三經注疏》作“責無禮”。陸德明《經典釋文》曰:“責禮也,本或作‘責無禮’者非。”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等今人《左傳》整理本皆作“責無禮”。
按:《說文·貝部》“責,求也”,“責禮”,即用禮義來要求。這段話的上文中有“二十七年春,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故曰子。公卑杞,杞不共也”, “入杞,責禮”和“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恰好呼應。“無”字恐為后人不明“責禮”之義而妄增,《經典釋文》所說為是。
實際上,“責禮”一詞習見于先秦兩漢文獻,又如:
《史記·魯周公世家》:“七年,吳王夫差強,伐齊,至繒,征百牢于魯。季康子使子貢說吳王及太宰嚭,以禮詘之。吳王曰:‘我文身,不足責禮。’乃止。”
《列女傳·鄒孟軻母》:“今子不察于禮,而責禮于人,不亦遠乎!”
類似結構的還有“責義”一詞,如《漢書·薛宣傳》:“譴呵及細微,責義不量力。”
束載
《左傳·僖公三十三年》:“鄭穆公使視客館,則束載、厲兵、秣馬矣。”
《四部叢刊》、《十三經注疏》、唐開成石經等各種傳世本《左傳》皆作“束載”。敦煌寫本P.2509《春秋經傳集解卷第七》作“束戟”[18]。 劉文淇《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作“束載”,曰:“束載,謂縛物于車也。”[19]楊伯峻先生《春秋左傳注》亦作“束載”,且注曰:“載指可載于車之物,什物皆已捆束,兵器皆已磨礪,馬匹亦已喂飽,以待秦師之來,甚至可為內應。”[20]
按:敦煌文獻中的“戟”字初讀起來,似乎和下文“兵”、“馬”形成照應,較“載”于義為長。
然而,仔細考察各類相關文獻,歷來無“束戟”一說。戟作為一種古代兵器,是合戈、矛為一體的,略似戈,兼有戈之橫擊、矛之直刺兩種作用。《說文·束部》:“束,縛也。”《說文·戈部》:“戟,有枝兵也。”古籍中“束+兵器名稱”一類的結構,大都是收起兵器之義,如“束兵”,《呂氏春秋·悔過》:“過天子之城,宜橐甲束兵,左右皆下,以為天子禮。”《左傳·僖公三十三年》“秦師輕而無禮必敗”杜預注:“謂過天子門,不卷甲束兵,超乘示勇。”又如“束甲械”,《春秋繁露》:“隱武行文,束甲械。”
回到《左傳》文中來看,戰斗即將展開,為何要“束戟”呢?“束戟”和“厲兵”是相矛盾的,作“束戟”顯然于義不通。
且各種傳世本《左傳》,《通志》、《冊府元龜》、《繹史》諸書引《左傳》皆從“束載”;《史記》中《秦本紀》、《晉世家》、《鄭世家》關于這件事情記載都很簡略,亦找不出“束戟”的旁證。
孤證不立,所以我們可以斷定敦煌文獻中的“戟”是“載”的誤字,“戟”和“載”字形極近,很有可能是抄寫者涉下“兵”字,以為都是兵器一類而致誤。
但是,劉文淇、楊伯峻先生對“束載”的理解均有失偏頗。
《左傳·成公十六年》:“苗賁皇徇曰:‘搜乘、補卒、秣馬、利兵、修陳、固列、蓐食、申禱,明日復戰。’”這里亦是在描述作戰前的準備事宜,與僖公三十三年的情況十分相近。“搜乘”,《爾雅·釋詁》“搜,聚也”,“搜乘”就是聚集兵車。
而“束”字也可由“縛”義而引申為聚集的意思,《漢書·食貨志下》“束于帛”李奇注曰:“束,聚也”。又《說文·車部》:“載,乘也。”
所以“束載”也是聚集兵車的意思,和“搜乘”意義完全一樣,且僖公三十三年“束載”、“厲兵”、“秣馬”和成公十六年的“搜乘”、“利兵”、“秣馬”同樣都是記載的戰前準備,文字上恰恰成一一對應的關系。
挖掘《左傳》內證,辨明“束載”一詞的意思,實際上同時也為我們判斷敦煌文獻中“戟”是“載”的誤字提供了有力的依據。
服讒搜慝
《左傳·文公十八年》:“少皞氏有不才子,毀信廢忠,崇飾惡言,靖譖庸回,服讒搜慝,以誣盛德,天下之民謂之‘窮奇’。”
杜預注曰:“服,行也。搜,隱也。”楊伯峻先生采取了存疑的態度,對“搜”的理解存兩說,《注》曰:“杜注:‘服,行也。’則服讒者,施行讒言之謂也。搜有二義,服虔與杜預俱謂‘搜,隱也’,蓋以搜為廋,《廣雅》及《方言》并云:‘廋,隱也。’則搜慝者,與‘掩義隱賊 ’之意同,隱瞞為惡之人之謂也。如讀搜如字,則《爾雅·釋詁》云‘聚也’,聚積奸慝之人之謂也。”[21]
按:服,當通“伏”。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頤部》:“服,假借為伏。”《爾雅·釋鳥》“蝙蝠,服翼”郝懿行《義疏》:“本草作伏翼,伏、服古字通也。”《禮記·曲禮上》“孝子不服闇”俞樾《群經平議》:“……服,當讀為‘伏’。《周易·系辭傳》釋文曰:‘伏,服也。’《文選·陸士衡<吳王郎中時從梁陳詩>》‘誰謂伏事淺’注曰:‘服與伏同,古字通。’……又(《左傳》昭公)十二年《傳》:‘奉壺飲冰以蒲伏焉’,《史記·蘇秦傳》:‘嫂委蛇蒲服’,‘蒲伏’即‘蒲服’也,并‘服’、‘伏’通用之證。‘服’與‘伏’聲近義通。……‘不服闇’者,不伏闇也,謂不潛伏于闇冥之中也。”[22]《周易·同人》“伏戎于莽”之“伏”,馬王堆帛書本作“服”。 [23]
又,《文選·廣絶交論》下李善注引《左氏傳》即作“伏讒搜慝”[24]。
“伏”有隱藏之義,《廣雅·釋詁四》:“伏,藏也”,如:《詩經·小雅·正月》:“潛雖伏矣,亦孔之照。”《老子》第五十八章:“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故“服讒搜慝”的“服”亦當訓作隱藏、隱匿之義。
再來看“搜”字,今本《左傳》“搜”當是“廋”的借字。
“服讒搜慝”及其杜注在原本《玉篇》殘卷 “廋”字下引作:“《左氏傳》:‘服讒廋匿。’杜預曰:‘廋,隱也。’”[25]原本《玉篇》殘卷抄寫所據底本的年代是可以追溯到南朝梁的,“搜”作“廋”或存古貌,因此我們可作這樣的推斷:服虔、杜預所見《左傳》“服讒搜慝”的“搜”字本作“廋”,所以杜注釋之為“隱也”,這正與《方言》、《廣雅》“廋,隱也”合,故楊注“搜有二義”之說當取前者,為“隱藏”之義無疑。
原本《玉篇》殘卷所征引的“匿”字同慝,《廣韻·德韻》:“匿,惡也,通作‘慝’。”《左傳》中“讒”、“慝”多指奸邪之人,常相連用。如桓公六年“所謂馨香,無讒慝也”,僖公二十八年“愿以間執讒慝之口”,襄公三十一年“讒慝弘多”等等。
綜上來看,我們可知“服讒搜慝”是一個并列結構的短語,“服讒”和“搜慝”同義連文,都是隱藏奸邪之人的意思。
棄位而姣
《左傳·襄公九年》:“棄位而姣,不可謂貞。”杜預注:“姣,淫之別名也。”
“姣”,《十三經注疏》、《四部叢刊》、唐開成石經諸傳世本皆作“姣”。原本《玉篇》殘卷“放”字下書證引文作:“《左氏傳》‘棄位而放,不可謂貞。’杜預曰:‘放,淫之別名也。’”[26]
按:孔穎達《正義》:“服虔讀‘姣’為‘放效’之‘效’,言效小人為淫。”[27]
胡吉宣先生曾在《<玉篇>引書考異》一文中指出:“顧所據本為‘放’,放亦訓放蕩,與淫妷義自洽。服注蓋本云:讀為‘放效’之‘放’,因《傳》文誤作‘姣’而改。” [28]
《左傳》此段文字是有關“魯穆姜”的記載,今考劉向《古列女傳》,亦有相關記載,文字上和襄公九年幾乎完全一樣,疑即本于《左傳》,然而,“棄位而姣”作“棄位而放”[29],與《玉篇》殘卷引文相同。
“放”有“淫”義,如《史記·樂書》“樂盈而不反,則放”裴骃《集解》引鄭玄曰:“放,放淫于樂聲,不能止也。”又,《詩經·召南·雄雉》“淫亂不恤國事”鄭玄注:“淫亂者,荒放于妻妾。”亦是以“放”來訓釋“淫”。
“淫”亦可訓“放”,《左傳》杜預注本身就有例證。昭公六年:“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杜預注:“淫,放也。”這和《玉篇》殘卷所引杜預注“放,淫之別名也”恰好可以構成互訓的照應。由此,我們或許可作這樣的推斷:杜預所見《左傳》文本其實就是“棄位而放”,所以他的注解里才會一處作“淫,放也”,一處作“放,淫之別名也”。
另,從“放”和“淫”的含義來看,它們都有恣縱過度這類意思,例如“放蕩”和“淫蕩”的詞義幾乎相同,因此“放”、“淫”互訓是完全成立的。
而“姣”字,《說文·女部》:“姣,好也。”《方言》:“娥,?,好也。秦曰娥,宋魏之間謂之?。……自關而東河濟之間謂之媌,或謂之姣。”考察先秦兩漢文獻及相關故訓材料,“姣”作“淫”義只有《左傳》襄公九年杜預注這一條孤證。
可見,《玉篇》殘卷所引“棄位而放”以及“放,淫之別名也”,或許留存古貌。胡吉宣先生說“服注蓋本云:讀為‘放效’之‘放’,因《傳》文誤作‘姣’而改”,這種觀點雖然只是一種推斷,未必完全正確,但是今本作“姣”者,亦恐為后世傳寫異變,并非《左傳》原貌。那么,漢語史上“姣”為“淫”這一義項,很可能并非始于先秦,這個問題還有待更加深入地探討和研究。
君討臣
《左傳·定公四年》:“鄖公辛之弟懷將弒王,曰:‘平王殺吾父,我殺其子,不亦可乎?’辛曰:‘君討臣,誰敢讎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將誰讎?……’。”
“君討臣”,杜預《集解》、楊伯峻《注》等均未作解釋,沈玉成《左傳譯文》譯作“國君討伐臣下”,李宗侗譯本直接作“君討臣”,未譯。[30]
按:“討”,當作“誅殺”義。《集韻·晧韻》:“討,一曰殺也。”《類篇·言部》:“討,殺也。”
回到《左傳》的上下文來看,上文講“平王殺吾父”,下文言“若死天命”,皆可以證明此處“討”字一定是包含有“殺”這一義素的,其確切含義為“誅殺”,而非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討伐”。黃侃先生曾說“經學之訓詁貴專” [31],那么把“討”字籠統地解作“討伐”,是不確切的。
《國語·楚語下》有關此事的描述如下:“下虐上為弒,上虐下為討,而況君乎!君而討臣,何讎之為?”這里“弒”與“討”兩相對舉,清楚的表達了“討”的含義,所謂“上虐下”,即“上殺下”,可資以左證。
下面,讓我們來對作“誅殺”義的“討”字展開一些深入的認識。
《說文·言部》:“討,治也。”“討”本從言,有“公開譴責”之義,因此可以用作“征伐有罪”的意思,而征伐有罪的目的和結果往往都是誅殺征討對象,即有罪者,或至少是要以致其于死地。“討”和“殺”、“戮”一般是前后相承的連續舉措。這類例子在《左傳》時有出現,如:
(1)宣公十一年:“寡人以諸侯討而戮之”;
(2)宣公十一年:“討而戮之,君之義也”;
(3)宣公十三年:“冬,晉人討邲之敗與清之師,歸罪于先縠而殺之,盡滅其族”;
(4)成公十年:“鄭伯討立君者,戊申,殺叔申、叔禽”;
(5)襄公五年:“楚人討陳叛故,曰:‘由令尹子辛實侵欲焉。’乃殺之。”
然而,在省略交待“殺”、“戮”這個環節的情形下,單獨使用“討”字也就時常包含了“殺”的義素在內,“討”字由此產生了“誅殺”義。
“討”字直接用作“誅殺”義在先秦時代不僅限于《左傳》、《國語》,又如《管子·小匡》:“公乃使鮑叔行成,曰:‘公子糾,親也,請君討之。’魯人為殺公子糾。”“請君討之”即“請君殺之”,故下文言“魯人為殺公子糾”。
檢《漢語大詞典》“討”字“誅殺”義下書證,首舉《東觀漢記·彭寵傳》,與《左傳》、《國語》、《管子》等先秦典籍相比,為時甚晚,宜作訂補。
補記:楊寶忠先生《古代漢語詞語考證》一書中曾就《左傳·宣公二年》“反不討賊”之“討”當釋“誅殺”義展開討論,并舉證大量文獻。[32]但是楊先生文中未及“君討臣”的問題,而且楊先生論述“討”由作“誅殺”常義繼而引申作“征伐”之義,與本文論述的觀點正相反。另,就《漢語大詞典》“討”字義項條目的順序來看,第一個義項是“懲治有罪;征討”,第二個義項是“誅殺”,這說明《漢語大詞典》編纂者對“討”字釋義引申方式的理解與本文的論證是一致的。
附注:本文中的部分條目曾經刊發于《圖書館雜志》2008年第12期和《語言科學》2009年第1期,后有4則發表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現又作修改補充,特此說明。
注釋:
[1] 于鬯《香草校書》,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740頁。
[2]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4頁。
[3] 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馬王堆漢墓帛書[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春秋事語》釋文”第15頁。
[4] 竹添光鴻《左傳會箋》,臺北,天工書局,民國九十四年(2005年)再版,第25頁。
[5] 《春秋左傳注》,第15頁。
[6] 顧野王《玉篇殘卷》,《續修四庫全書》第228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85——286頁。《續修四庫全書》所收原本《玉篇》殘卷據日本東方文化叢書本影印,保持了《玉篇》殘卷原貌,詳參拙文《原本〈玉篇〉殘卷國內影印本述評》,《中國典籍與文化》2008 年第4 期。
[7]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章太炎全集》(二)所收《春秋左傳讀》“夊”原作“攵”,誤。
[8]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章太炎全集》(二)所收《春秋左傳讀》的標點在“或從內”前有一逗,按此處不當點斷。
[9] 章太炎《春秋左傳讀》,《章太炎全集》(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68頁。
[10] 《春秋左傳注》,第384頁。
[11] 鄧球柏《帛書周易校釋》,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01頁。
[12] 《帛書周易校釋》,第510頁。
[13] 《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77頁。
[14] 《銀雀山漢墓竹簡[壹]》,第81頁。
[15] 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馬王堆漢墓帛書[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6頁。
[16] 《馬王堆漢墓帛書[壹]》,第10頁。
[17] 王力《王力古漢語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序》第1頁。
[18] 黃永武《敦煌寶藏》,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1——1986年,第121冊,第326頁。
[19] 劉文淇《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北京,科學出版社,1959年,第456頁。
[20] 《春秋左傳注》,第495頁。
[21] 《春秋左傳注》,第639頁。
[22] 俞樾《群經平議》,《續修四庫全書》第178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02頁。
[23] 《帛書周易校釋》,第100頁;
[24] 蕭統編,李善注《文選》,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758頁。
[25] 《玉篇殘卷》,《續修四庫全書》第228冊,第496頁。
[26] 《玉篇殘卷》,《續修四庫全書》第228冊,第377頁。
[27] 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942頁。
[28] 胡吉宣《〈玉篇〉引書考異》,《語言文字研究專輯》(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00——101頁。
[29] 劉向《古列女傳》卷七,《四部叢刊初編》,上海,上海書店,1989年。
[30] 沈玉成《左傳譯文》,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525頁;李宗侗《春秋左傳今注今譯》,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七十一年(1982年),第1343頁。
[31] 黃侃《黃侃國學講義錄》,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42頁。
[32] 楊寶忠《古代漢語詞語考證》,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34——36頁。[1] 于鬯《香草校書》,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7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