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是公眾事業,不是獨家壟斷的特權
中華書局和國學時代,一個是古籍傳統出版領域的泰斗,一個是古籍數字出版領域的先鋒,同樣在各自的業界擁有很高的權威,同樣對古籍的整理和傳播做出過很大的貢獻。在中國傳統文化逐漸復蘇的今天,本該互相扶持、攜手共進的雙方,何至于竟鬧到劍戟相向、對簿公堂的尷尬境地?究其深層原因,實乃利益壟斷所致。
一、古籍整理不是某些單位壟斷的特權
中華古籍是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精神遺產,蘊藏著無窮的知識與智慧。整理古籍,事關文化傳承,需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既要繼承傳統又要超越傳統。利用現代數字化手段整理、保護和傳播古籍,是歷史的使命和時代的選擇,任何個人、任何機構都有責任、有義務更有權利根據需要整理,對于進入公有知識領域的古籍,絕不是僅供某些單位使用的專利。
眾所周知,古籍整理在當前還是一項高投入低產出的行業,因此,國家每年劃撥大量的補貼經費資助古籍的整理出版,中華本正是在毛主席指示,周總理部署下,組織全國學者專家參與整理的,歷史曾賦予了中華書局這樣一個獨領風騷的機遇,但是并沒有賦予其獨家壟斷的特權,隨著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古籍數字化已經成為古籍整理與保護的重要新手段,日新月異的技術手段可以給當代的古籍整理插上騰飛的翅膀,致力于將傳統文化與現代科技緊密結合的國學公司不僅有能力也有權利組織二十四史的數字化,二十四史不應該成為中華書局永久獨享的文獻資源,不能成為桎梏古籍整理事業健康發展的攔路石。
二、古籍整理參考是慣例,參考不等于抄襲
古籍整理譬如積薪,后來者居上,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可以根據需要整理加工古籍。整理者吸收和參考前人研究成果是通行慣例,這一點包括中華書局在內的很多出版社在其新出版古籍的前言和后記中都標注得很清楚。特別要強調的是,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并且應該允許后來者合理使用。光明日報曾經連續三期每期四版刊登一些發現的問題,共計3000余處錯誤,后來中華書局再版時幾乎全部更改了。
由于語言習慣的趨同,古籍的整理、標點、校對等也大致相同,不同整理者的學術創新可能僅在差異的0.1%;在出現古籍整理版權糾紛時,簡單的比對是不科學的,以《封神演義》為例,人民文學出版社于1973年整理出版,中華書局于2009年出版,經比對文字、標點、段落幾乎完全一致,甚至人民文學的錯誤,中華書局也同樣呈現了,以《東周列國志》為例,人民文學出版社如果參照中華書局的理論,其行為也應屬剽竊抄襲人民文學的作品了?
以下引用海民初字第9787號判決書中提到的相關內容以說明中華書局對參考和使用的混淆。
“此前多個法院包括本院,均曾對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的權利予以確認,并判決使用者侵權成立,給予賠償,但均與本案情況有所不同。上述判決中針對的使用情況均為整體復制使用,使用者及參與或未參與訴訟的內容提供者,均非古文整理和出版業內機構,沒有證據證實其實際進行過點校及整理的工作,大部分還直接使用了中華本最具特色的校勘記。中華書局在本案中認可中華本與國學本存在不同之處,也認可中華本存在諸多疏漏,只是反復強調參考即為使用,使用即為侵權。”
三、中華本主張權益的二十四史包含校勘記
古籍同一本書常有不同版本,各種版本之間文字、格式等均有所差異。如《四庫全書》本,各抄本之間也有不同,按萬分之一的差錯率計算,那么二十四史至少有三四千字的差異,比較各本間的差異已經成為一門專門學問即“校勘學”。明清許多學術著作,就專門指出了古籍刊刻各個環節存在的錯誤,并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如王鳴盛的《十七史商榷》、錢大昕的《廿二史考異》、顧炎武的《日知錄》等。這些學者指出的問題,在后來刻印古書時,負責任的出版方一般都會予以改正。學術著作中以校勘記方式,記錄修改依據,事實上,中華本的很多校勘,并非中華書局獨創,而是古人早已有之。校勘記是構成中華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南齊書為例,全書共600頁,其中校勘記200頁。中華書局主張權利的時候事實上包含校勘記的整體權益,而國學本僅僅是對原典內容進行的標點整理,對其擁有版權的校勘記根本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