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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與著作權保護前沿法律問題分析:古籍“斷句”問題(選摘)

  【主講人】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二、古籍“斷句”問題

  這個問題涉及到對古籍斷句標點問題,近期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案子,而且各地法院觀點也不太一樣。什么叫對古籍的斷句呢?中國古典文獻是沒有斷句的,是連一起寫的,現在的人沒有過去古文功底,為了方便人們閱讀,有學者就對古文進行了斷句,斷句之后的東西被他人使用,這些斷句的學者起訴他人侵權,比方說這個案子涉及到對一部古典文獻《藝術典》,著名學者斷句之后把斷句后的版本命名為《相術》,有人未許可出版,學者認為斷句之后能形成演繹作品,請問這個觀點成立不成立?斷句有沒有可能是演繹行為?我覺得是可能的。

  我舉兩個例子:有一首詩叫《清明》,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欲斷魂,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有人做了巧妙的斷句,把詩變成詞: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欲斷魂,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改變了古人文字組合方式。

  據說有一個故事,慈禧太后很喜歡《涼州詞》這首詩,慈禧請書法家寫這首詩,書法家寫的時候忘寫“間”字了,慈禧特別生氣,書法家靈機一動說他故意把詩改了,變成:黃河遠上,白云一片,孤城萬仞山,羌笛何須怨,楊柳春風,不度玉門關。改變了文字組合的方式,產生了新的表達效果,但是跟現在所說的發生糾紛的古籍斷句還是不一樣的,現在討論的古籍斷句究竟能不能產生作品呢?要回到著作權法基本原理上。

  20世紀30年代納粹德國制造了當時世界上最大的一艘載人熱氣球飛船,叫興登堡號,從德國飛往美國的路上突然失火,墜毀了,幾十名乘客死亡,興登堡號事件宣告了人類利用熱氣球載人進行大規模商用飛行的歷史從此終止,問題在于這次事件的原因一直沒查清楚,德國和美國調查組查來查去也查不清楚失火原因,有一名德國學者立志查明真相,他自認為找到了真實原因,他說這事是共產黨干的,說是興登堡號上的機械師女朋友是德共,教唆機械師在動力裝置上做手腳。該德國人由此寫了一本調查報告,名稱叫《誰毀滅了興登堡號》,一家美國電影公司看到了這本書,覺得題材太好了,聘兩個編劇,根據這本書披露出來的前因后果寫了電影劇本,準備拍攝電影,德國人知道之后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下一個禁令,禁止電影公司拍劇本,理由是未經我的許可使用劇本侵犯了我的改編權,德國人能打贏嗎?這本書叫不叫作品?是,毫無疑問,因為文字組合是源自于本人的,是有獨創性的,問題在于這本書可不是小說,如果是小說的話,未經小說作者許可把小說拍成電影、電視劇肯定侵權,這本書是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干什么用的?是揭示歷史事實的,法院判決版權保護不能延及歷史的,包括對歷史文獻或歷史事實進行的解釋,因為歷史是公共財產。換句話說這本書雖然是作品,但它的版權保護范圍很窄,窄到什么程度?只保護文字組合本身,不保護被文字組合所表達出來的歷史事實,正如思想無版權一樣,歷史事實也不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一個人可以第一次發現歷史事實、去報道歷史事實、去描述歷史事實,但是不能從版權法意義上去創作出歷史事實。所以,德國作家如果發現他人未經許可出版了他的調查報告,他可以告出版社侵權。如果電影公司僅僅把描述的事實提煉出來,以事實為基礎創作其它作品,德國人是無計可施的,對以事實為基礎的版權保護是一種弱保護或者窄保護。

  請各位思考一個問題,如果庭審過程中德國人突然說:其實你們都搞錯了,這本書名義上是調查報告,其實沒有一句真話,我就是寫一部小說,只不過以調查報告名義出版。那么未經許可,把小說拍攝成電影,這時候判不判侵權?德國人舉證證明說,“我確實說的都是瞎話”,這時候法院怎么辦?法院仍然應當判德國人敗訴,這就用到一條古老的普通法原則,叫做禁止反言原則,為什么呢?因為這個德國人在出書時,書的形式是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形式使讀者們認為他說的是事實,德國人不能在他人把調查報告中所說的事情當事實用的時候再反悔,德國人在庭審期間反悔是沒用的,依然要敗訴。

  我們探討古籍斷句是不是產生新作品。古人寫書的時候有沒有語氣的停頓?一定有的,只不過根據當時的習慣,不把標點標出來而已,現在的研究者通過自己的研究發現了古人要停頓的地方,很準確地找到古人原本要停頓的地方,并且把正確的標點標出來,請問這是在干什么?這是在發現和揭示事實,只不過把古人本來就要斷句的東西真實的還原出來而已,這個行為不叫創作,這個行為就跟德國人揭示歷史事實一樣,他不可能形成新的作品,這不是版權保護的對象,正因為如此,像這個案子,法院正確的指出單純的標點不是對思想內容的表達,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斷句是在遵循古籍原意的前提下為了方便現代人閱讀在古籍中本應停頓的地方用現代漢語的標點加以標識,沒有產生演繹作品。有人可能會反駁說,你說的輕巧,把古人的真實意思還原,那問題在于現在這么多專家都搞不清楚古人的真實意思到底是什么,他們的意見會產生分歧,比方說甲專家這么斷句,乙專家那么斷句,斷出來的是不一樣的,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這兩位專家的斷句能不能構成作品?兩個高手對同一個古籍斷的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斷出來的古籍是不是他們的演繹作品?我看過央視《探索發現》欄目播出的一個紀錄片,叫做揭示古契丹文字,跟北宋并立的幾個北方少數民族政權當中有一個是遼,后來滅亡了。遼曾經有非常輝煌的文化,他們的統治者創造了一整套契丹文字,契丹文字跟漢語的漢字很像。但到現在已經沒有人能解釋遼文的意思到底是什么,有一名研究契丹文字的專家,經過幾十年努力,終于破解出幾百個遼的文字,列出了一個漢字與契丹文字的對應表。如果第二名研究契丹文字的專家對此有不同觀點,說這個契丹文字對應的不是你說的漢字,而是另外一個漢字,他也列了一個表,這兩名契丹文字專家列出的表格到底是不是作品?都不是,為什么呢?這屬于思想,他認為的這個契丹文字對應的漢字是什么,這屬于典型的思想,對于單純的思想,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古籍進行斷句和標點不是揭示事實就是在表達學術思想。

  還有很多這種語言有兩種以上斷句方法,請大家試著對這句話斷句,據說是心理學教授測試課堂上學生用的,“女人如果沒有了男人就恐慌了”,測試結果是:所有女人都這么斷的:“女人如果沒有了,男人就恐慌了”。男人都這么斷的:“女人如果沒有了男人,就恐慌了”。這些都不是作品,盡管有不同的斷法,但是斷法是設計者早就考慮到的,只不過讓不同人揭示已經設計好的斷法。換一個角度來說,如果你認為斷句是表達的話,這個表達跟事實或者跟思想存在著一一對應關系,著作權法中有一條原理,叫做思想或事實與表達的混同,意思是如果對一種思想或事實的表達就那么一兩種,是極為有限的,為了防止對思想或者事實的壟斷,對這些表達不加以保護,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我都覺得一般的古籍斷句是不可能產生新作品的。北京二中院在涉及古籍斷句的判決中就運用了這個原理,法院指出:如果對某一內容的表達方式只有一種或有限的幾種,則這種表達方式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古籍斷句不可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我想來想去覺得有一個例外,只要斷句者敢承認,法院可以判斷句是作品,什么例外呢?他承認說我斷句不是根據我學術研究的結果,不是為了還原古人的真意進行斷句,我是進行的“戲說”,斷句就像把詩改成詞一樣,為了歪曲古人的意思而進行的斷句,斷句之后的意思和古人的原意完全不同,比如他說我出的學術著作是“戲說”,不是學術研究成果。除非是這種情況,否則古籍斷句不應該形成作品。

  為什么現在會有這么多案子涉及到古籍斷句呢?根源在著作權法第12條,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形成的作品,形成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個理解是錯的。你們知道整理這兩個漢字對應的伯爾尼公約中的英文是什么呢?arrangement,我們翻譯成“整理”,在翻譯上是錯誤的,應該是在國際公約中的arrangement是指因選擇或者編排已有作品體現出獨創性的才是匯編作品。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整理”的解釋“第五條第(十二)整理,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點、補遺等。”在2001年重新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被完整地刪除,現在再主張古籍斷句屬于“整理”、能夠產生新作品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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