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均田制下的農民的租調負擔,是按丁征取而不計戶等高低,這已為許多人所論證。但岑仲勉先生和韓國磐先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岑仲勉先生在“租庸調與均田有無關系”(《歷史研究》1955年第5期)一文中,認為“租二石、絹二丈只是授田百畝應納之底額,然授必不足,故須參合各戶享有動產多少而高下之”。文中舉《通典》卷6《賦稅》(下)天寶中年天下計帳數額中江南折布條原注為證:
大約八等以下戶計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則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為率。
韓國磐先生除用這條材料外,又舉敦煌唐戶籍殘卷為證,他在《隋唐的均田制度》一書中認為:“雖規定一丁租二石,絹二丈等,但這只是一般的標準,實際上可按戶等高下而有增減的。且今所見敦煌戶籍殘卷,在戶下不但注明課戶不課戶,且注明下中戶或下下戶。如平康鄉先天二年籍‘戶主王行智’下,注明為‘下中戶,課戶見輸’。又如天寶六載戶籍‘戶主曹思禮’下,注明‘下中戶空,課戶見不輸’。這正是為了受田有多寡,動產有多少,因而按戶等高低可以升降所負擔的賦役。”(《隋唐的均田制度》,第72頁)
但是,這兩條材料,卻不足以證明岑韓兩先生的論點。
關于折布代租的規定,首先從《通典》上下文看:
其庸調租等,約出絲綿郡縣計三百七十余萬丁,庸調輸絹約七百四十余萬匹(每丁計兩匹),綿則百八十五萬余屯(每丁三兩,六兩為屯,則兩丁合為一屯),租粟則七百四十余萬石(每丁兩石)。約出布郡縣計四百五十余萬丁,庸調輸布約千三十五萬余端(每丁兩端一丈五尺,十丁則二十三端也),其租約百九十余萬丁江南郡縣折納布約五百七十余萬端(大約八等以下戶計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則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為率)。二百六十余萬丁,江北郡縣納粟約五百二十余萬石。
可知除江南郡縣依戶等納布折租外,全國其他大部分郡縣的租庸調,仍按每丁租粟二石,調絹二丈,力役二十日折絹六丈計算(連調絹每丁共八丈,唐制四丈為匹,八丈即兩匹),布依比例增加)(每丁調布二丈五尺,力役二十日,每日折布三尺七寸五分,二十日共為七丈五尺,連調布每丁共應輸布十丈,即兩端(每端五丈)。但《通典》此處作“每丁兩端一丈五尺”,當別有故,但非據戶等高下征取,則可肯定),并非依戶等高下而有所變通。至于江南郡縣,也只有納布代租是參考了戶等,庸調負擔則仍是不按戶等,按丁統一計算。由此可見,這種依戶等納布代租,只是適應江南地區特殊情況的一種規定,并沒有在全國普遍施行。
其次,這種江南郡縣折布代租的規定亦非實行于整個唐前期。吐魯番曾發現過唐代武則天時期江南所納的代租之布。(斯坦因:《中亞腹地考古》,卷2,第1044頁,附錄一。卷3,插圖127,“阿斯塔那墓葬中裹尸布上的中國字”)但唐政府正式公布江南納布代租的命令,卻是玄宗開元二十五年的事。《通典》卷6《賦稅》下云:
。ㄩ_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諸州租并回造納布。
在這以前,江南郡縣納租并非全是折布,恐怕還是以米居多。陳子昂《陳伯玉文集》卷8“上軍國機要事”云:
即自江南、淮南諸州租船數千艘已至鞏洛,計有百余萬斛。
《舊唐書》卷8《玄宗紀》上云:
。ㄩ_元十五年)秋,……河北饑,轉江淮之南租米百萬石以賑給之。
《通典》卷10《漕運》載開元二十一年裴耀卿奏云:
請于河口置一倉,納江南租米。
都是證明。又從《舊唐書》卷48《食貨志》“(天寶初)韋堅……請于江淮轉運租米”的記載看來,即在開元二十五年定令之后,江南地區可能仍有納米之事。由此可見,這種納布代租的規定,充其量只是在玄宗中期以后才普遍行于江南地區的一種特殊規定。其折租時何以考慮到戶等,需要另行研究。但不管怎樣,這種規定絕非均田制度下普遍、長期的規定,不能用來證明唐前期農民的租調負擔普遍可按戶等高下而有所變通。
至于韓先生所引敦煌唐代戶籍殘卷的材料,細分析一下,也可知并不能證明按戶等高低升降受田農民所納租賦。我所見的唐代戶籍殘卷中,有“課戶見輸”及“課戶見不輸”記載的一共有22戶(除大歷四年籍(斯?514)系摘自倫敦博物館敦煌卷子顯微膠片外,其他材料均系從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之研究》,王井是博《敦煌戶籍殘簡》,《再讀敦煌戶籍殘卷》,《食貨》第四卷第五期《唐戶籍叢輯》,池田溫《關于敦煌發見的大歷四年戶籍殘卷》(《東洋學報》第四十卷第二、三號)等書刊論文中轉引),這22戶情況列表如表一、表二(見569-570頁表)。
從表一、表二里可以看到,“課戶見不輸”與“課戶見輸”兩類人戶,各方面條件是差不多的,輸與不輸和戶等的高低并無關系。
第一,從戶等高低來看,“課戶見不輸”各戶可知戶等的四戶中,下中戶及下下戶各二,“課戶見輸”各戶可知戶等的十四戶中,下中戶四,下下戶十,下下戶占的比重反而更大。照韓先生的說法,戶等低的應當有更多的機會減免所應負擔的賦稅,可是這里的情形卻恰恰相反。可見韓先生的假說不易成立。
第二,從各戶勞動力與占有土地情況來看,“課戶見輸”與“課戶見不輸”各戶之間的差別也是細微的,看不出與賦稅之輸與不輸有什么關系,F將已知人口確數與土地確數的“課戶見輸”與“課戶見不輸”各戶(前者五戶,后者十一戶)的情況列表比較(見570頁表三)。
另外依常情,既然規定納課,如依戶等高下變動,只有少輸的情況而絕無不輸之理,因此,課戶不輸的原因,恐怕不會是因為戶等有高下而變通繳納數量的結果。從下列的“課戶見不輸”與“課戶見輸”各戶的情況表看來,課戶輸與不輸的區別似乎是在二者身份之不同,見輸各戶中大部分均為白丁,而見不輸各戶中,絕大部分均有勛蔭及軍職,僅有一戶白丁,亦可能因其從征而免去課役。這個問題還須要進一步探討,但唐代戶籍殘卷中“課戶見不輸”與“課戶見輸”的區分,不能用來證明韓先生的論點,卻是可以肯定的。
與岑韓二先生的見解相反,我們卻能從唐代文獻中找到許多不計戶等而以丁為單位征取租調的記載,前引《通典》卷6天寶中天下計賬數,就是一例。至于最重要的證據,還是唐代戶籍殘卷中開元九年后王萬壽的戶籍:
戶主王萬壽年伍拾壹歲白丁
神龍元年全家沒落,開元九年賬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行上淺落放之。
下中戶課戶見輸
女尚品年貳拾壹歲中女
計租二石
一拾畝永(業)
壹拾畝已受
王萬壽是下中戶,即八等戶,只有40畝,在敦煌是屬于占有土地較少的人家,又曾于神龍元年全家沒落,照岑韓二先生的說法,其租賦負擔應當依戶等而降低了。但實際上他卻仍需按規定數額納租,這就足以說明唐代農民繳納的租賦數量是不因戶等高低而變通的。
然而,戶等的高低卻確與人民負擔輕重有關,這表現在以下各方面:
第一,作為征取戶稅的標準。這點史文很清楚,不必多談。
第二,曾一度作為地稅即義倉粟米征取的標準!端鍟肪24《食貨志》載:
(開皇)十六年又詔社倉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
這一規定到貞觀初年改為墾田畝納二升(《唐會要》卷88《倉及常平倉》)到高宗時又有變動,《通典》卷12《食貨》12《輕重》:
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頒新格:義倉據地取稅,實是勞煩,宜令戶出粟。上上戶五石,余各有差。
開元時又變了,《通典》同卷載:
開元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戶別據所種田畝別稅粟二升,以為義倉。其商賈戶若無田及不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以下遞減各有差。
第三,作為授田先后的標準。《唐律疏議》卷13《戶婚律》《里正授田課農桑》條疏議云:
依田令:……授田先課役后不課役,先多后少,先貧后富。
即貧下之戶可優先授田。從下面這些唐政府將職田、官田及檢括來的豪強占田優先分配給貧下戶的記載看來,可知這一規定是曾經在某種程度上實際執行過的。
《舊唐書》卷58《長孫順德傳》載:
。ㄘ懹^中順德)拜澤州刺史。……前刺史張長貴、趙士達并占境內膏腴之田數十頃,順德并劾而追奪,分給貧戶。
《唐大詔令集》卷110睿宗《誡勵風俗敕》:
寺觀廣占田地及水碾,侵損百姓,宜令本州長官檢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將莊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農即收,外州給貧下課戶。
《舊唐書》卷8《玄宗紀》上:
(開元)十年正月戊申,內外官職田除公廨田園外,并官收給還逃戶及貧下戶欠丁田。
《冊府元龜》卷105《帝王部》《惠民》:
(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丁丑制:……京兆府界內應雜開稻田,并宜散給貧者及逃還百姓,以為永業。
第四,作為正役與雜徭負擔先后的標準!短坡墒枳h》卷13《戶婚律》《差科賦役違法》條疏議云:
依令:凡差科先富強后貧弱,先多丁后少丁。
這一規定,從下面各條記載看來,當時也是實際執行了的。如《冊府元龜》卷486《邦計部》《戶籍》云:
萬歲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百姓父母另外斷別籍者,所折之戶等第并須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共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折生蠲免。其差科各從折戶只承,勿容遞相影護。
。ㄌ鞂殻┧妮d三月敕:……比來未全定戶,今已經數載,產業或成,適可因茲平于賦稅。……復定之后,明立簿書,每有差科,先從高等。
此外,高戶還往往有特殊任務,如替官府放債(《舊唐書》卷8《玄宗紀》上:“(開元二十八年)九月,先是高戶捉官本錢,乙卯,御史大夫李朝隱秦請薄稅百姓一年租錢充,依舊高戶及典正等捉,隨月收利供官人稅錢!薄缎绿茣肪55《食貨志》亦有記載)、管驛(《新唐書》卷50《兵志》:“(開元)九年又詔天下之有馬者,州縣皆先以郵遞軍旅之役,定戶復緣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蓄馬,故騎射之士滅曩時。自今諸州民勿限有無蔭,能家蓄十馬已下,免帖驛郵遞征行。定戶無以馬為貲。”《新唐書》卷123《李嶠傳》:“又重賂貴近,補府若史,移沒籍產,以州縣甲等,更為下戶,當道城鎮,至無捉驛者!保、充當租庸腳士(《新唐書》卷134《王珙傳》:“又取諸郡高戶為租庸腳士。”)等等。
第五,作為蠲免賦役的標準。這類記載很多,舉幾條為例!秲愿敗肪490《邦計部》《蠲復》云:
。ǜ咦冢┯缆≡暾录汉,詔雍岐華同四州六等以下戶,宜免兩年地稅。
(開元)十一年,……詔太原府境內百姓宜給復一年,九等戶給復三年,元從家給復五年。
開元二十二年詔:……其今年租八等已下,特宜放免。
第六,作為賑貸標準。如《冊府元龜》卷105《帝王部》《惠民》載:
。ㄩ_元)二十年二月辛卯制曰:……如聞貧下之人,農桑之際,多闕糧種,……自今已后,天下諸州,每置農桑令,諸縣審責貧戶應糧及種子,據其口糧貸義倉,至秋熟后,照數征納。
三月詔曰:……河南數州,致滋水損,……令戶部侍郎張敬輿宣慰簡復。如FDAA有損貧下不支濟百姓,量事賑給。
第七,戶等高低還與服兵役有關。府兵固無待言,FDFE騎亦然。《新唐書》卷50《兵志》云:
(彍騎)其制皆擇下戶白丁宗了品子,強壯五尺七寸以上,不足則兼以戶八等,五尺以上,皆免征鎮賦役。
總起來看,戶等的高低與租調負擔數量多少無關,但租調征納的先后與徭役負擔的輕重先后卻依戶等而有所不同。另外,由于戶稅、地稅、授田、蠲免、賑貸、兵役等亦多據戶等高下辦理。所以戶等高低對當時人民負擔輕重還是有影響的。
。ū硪唬赫n戶見不輸各戶;表二:課戶見輸各戶;表三略)
原刊《光明日報》1959年9月8日《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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