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所據史料,凡出自《宋會要輯稿》食貨部分、《宋史?食貨志》、《文獻通考》及《續文獻通考?田賦考》等處者,均不再一一注明出處。
一
圩田,這是兩宋時盛行于江淮、錢塘江流域的一種水利田。其修筑辦法大抵是把低洼的土地或沼澤、陂塘、湖泊、河道、河邊沙地等用堤圍起來,辟為農田(其中多數是新辟田),以防止水旱,收灌溉之利,并擴大耕地面積。北宋人范仲淹解釋圩田說:“江南應有圩田,每一圩方數十里,如大城,中有河渠,外有門閘,旱則開閘,潦則閉閘,拒江水之害,旱澇不及,為農美利。”[1]
圩田是這種水利田的通稱,但各地也因習慣不同而有不同的稱呼。大抵兩淮與江南東、西路稱圩田,浙西路稱圍田,浙東路稱湖田。圩田、圍田和湖田實際上沒有什么區別,南宋人楊萬里說:“農家云:圩者,圍也!盵2]元人王楨說:“復有圩田,謂壘為圩岸,捍護外水,與此(指圍田——引者)相類!盵3]因此,三種稱呼也時常混用,沒有嚴格的界限。
廢湖為田的事,歷史上很早就有,《越絕書》曾載越王勾踐治山陰“富中大塘為義田”[4]。劉宋時,謝靈運求會稽東郭回踵湖,決以為田,未果,又求始寧峘崲湖為田[5]?嘴`符嘗表徙山陰縣“無貲之家于余姚、鄞、鄮三縣界墾起湖田”,“并成良業”[6]。這是“湖田”一名之最早見于史籍者。唐時,丹陽的練湖曾被大族豪家筑堤橫截14里,開瀆口泄水,取湖下地作田[7]。杭州的錢塘湖中有無稅田十余頃,田戶多與所由計會盜泄湖水,以利私田[8]。裴瑾為金州(今陜西安康縣)刺史時,決高施隟,去人水禍,渚茭原茅,辟成稻粱[9]。唐人詩中亦有“二頃湖田一半荒”之句[10],可見唐時治湖為田已是頗為普遍的現象。但圩田的稱呼卻未見于唐人記載。宋代圩田最早見于記載的,是《宋會要輯稿》食貨七之六所載真宗天禧二年(1018年)宣州化城圩的記事。仁宗以后,有關圩田的記載議論漸盛,南宋時更多,此后的元明清,材料都很不少。一直到現在,在江淮地區,圩田仍是一種重要的水利工程。
二
圩田的形成,多數是圍裹積水洼地和湖泊草蕩。江東圩田中,萬春圩原是“積水之地”,是“治湖為田之驗”[11],永豐圩系政和五年(1115年)圍湖成田,政和圩系廢路西湖而成,童圩本是童家湖,因此楊萬里在詠江東圩田時說:“圩田本是一平湖,憑伏兒郎筑作圩。”[12]浙東則紹興府內原有湖72處,歲久皆被人占以為田,其中最大的鑒湖,周回358里,被墾占為田的達一千余頃,孝宗乾道時甚至湖面一度只剩下賀知章放生池舊界18頃;此外如明州的廣德湖、東錢湖等等,也都紛紛被占墾為田,其中如廣德湖即達575頃。浙西的陳滿塘,北宋時也成了“治湖為田之驗”。神宗時,人們認為平江(蘇州)稅收從宋初的十七八萬石增到當時的三十四五萬石,是“障陂湖為田之過”[13]。當時人郟亶曾治其居所附近的積水田大泗灢為圩田[14],徽宗時地方官趙霖嘗奉詔圍裹常熟縣的常湖與秀州的華亭泖[15]。到南宋時,湖州“修筑堤岸,變草蕩為新田者,凡十萬畝”。太湖則“瀕湖之地,多為軍下兵卒侵據為田,長堤彌望,曰壩田”。崐山華亭之間的淀山湖,周回幾200里,南宋初年四旁筑堤為田者已達2萬畝,元時湖面已大半為田,墾地達500頃[16]。丹陽附近的練湖,亦被強家“耕以為田”,以致“夏秋乏雨之際,視湖如掌”。孝宗乾道元年平江知府沈度被旨開掘的圍田14處,其名稱均冠有某某湖、蕩、潭、灢、塘、浦、江等字樣。南宋人衛涇在寧宗嘉定時嘗慨嘆說“三十年間,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蕩者,今皆田也!盵17]此外,浙西更有侵占河道、浙西、江東、淮南則有侵占江漲沙地,以圍裹成田的。
兩宋圩田數量很多,如宣城縣有圩田179所,當涂縣廣濟圩即與私圩五十余所并在一處,建康、寧國、太平、池州所管圩田,共有79萬余畝。南宋時,浙西鄉落,“圍田相望”,計有1489所,元時浙西二縣四州共有8829圍[18]。江東圩田規模較大,范仲淹說“每一圩方數十里,如大城”。有名的建康永豐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950余頃;宣州化城圩有田880頃;蕪湖諸縣圩岸周回總約290余里;當涂圩岸連接共達480余里。浙西的圍田較小,或三百畝或五百畝為一圩[19],大的如張子蓋圍田亦達9000畝[20],小的也有一二十畝和兩畝的。
圩田四周,環有堤岸。江東圩田堤岸,并皆“高闊壯實”,堤上有道路,供行人和纖夫行走[21]。瀕水一面,往往種植榆柳,以捍風濤,形成“夾路綠楊一千里”[22]的壯觀,望之如畫!霸谄潇バ逼玛u之處,可種植蔬茹麻麥粟豆,兩旁亦可放牧牛羊”[23]。堤下則種植蘆葦,以圍岸腳。浙西圍田堤岸高五尺到兩丈,這樣,雖然外水多高于田地,漲水時甚至出高五七尺,而堤內田地卻可保無虞[24]。為了調節田地水量,又沿堤修造木制或磚石砌的斗門,旱時可以開放斗門引江湖之水溉田,澇時則可閉斗門防止外水浸入,圩田內又設有水車,用以灌溉與排水,故能防免水旱之災。江東一帶,大圩之內往往還包有小圩小埂,圩內溝渠縱橫,灌溉排水十分方便。
圩田除部分種植葑茭菱荷外,都種糧食。由于土地肥沃,灌溉方便,又不怕水旱,所以產量很高,一般每畝可收谷三石,好的每畝可收谷六七石。黃庭堅詩云:“[禾巴]稏豐圩戶”[24];楊萬里詩云:“周遭圩岸繚金城,一眼圩田翠不分,行到秋苗初熟處,翠茸錦上織黃云”;“圩田歲歲鎮逢秋,圩戶家家不識愁”;“六七月頭無點雨,試登高處望圩田”,[25]充分道出了圩田的富足。
三
兩宋圩田有屬官屬私之別。湖蕩大抵屬官者多,往往修為官圩,由政府直接經管,作為營田、職田、學田等等,招募客戶耕種,分別由州縣、常平轉運司、提舉茶鹽司、及南宋時設置的總領所、安邊所等管理。系官圩田中有一部分曾賜給大臣武將,如永豐圩先賜蔡京,后賜韓世忠,又后賜秦檜;高宗紹興時鑒湖湖田三十余頃曾賜李顯忠;孝宗乾道年間大同軍節度使浦察久安曾請撥賜秀州華亭下沙場蘆草蕩一圍500畝。系官圩田湖蕩在南宋初年又多被駐軍自行占據圍裹,如紹興時張琪嘗據蕪湖圩田,兵食遂足;太湖瀕湖之地多為軍下兵卒侵據為壩田。此外,政府又常招人租種承佃系官圩田湖蕩,辦法是打量擬出租田地湖蕩的四至步畝,每圍以千字文為號,置簿拘籍,按比鄰近田地現納租課略低的數額出榜,招標承佃,限一百日內由人實封投狀,添租請佃,限滿折封,給出租最多的人,如系湖蕩,即由承佃人去圍裹。租額通常固定,大約是每畝年納三斗上下,如永豐圩有田950頃,每年租米以三萬石為額;宣州化城圩有田880頃,歲納租米24000余石;明州廣德湖田每畝原納租米三斗二升,后分為上中下三等,上等田增為每畝四斗,中等田不動,下等田減為二斗四升。但租額亦隨時代和地區的不同而有頗大的變化。承租者納租之后,一般即不納二稅及和買,但也有一部分系官圩田,特別是籍沒入官的田產,耕者往往既需納租,又要繳稅,負擔特別重。官圩收入或歸州縣,或入戶部,或作軍儲,或屬御前,在政府各項收入中占相當比重,南宋寧宗嘉定時置安邊所,凡籍沒官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屬之,歲輸米722700余斛,錢1315000緡有奇,鑒湖租曾積至30萬,都是例子。
系官圩田土地肥沃,收入多,而租佃限制頗多(如必須畝納一石,方始給據,退佃也要勒索之類),所以往往為豪強形勢之家及寺觀等,結納官府,影射承佃而去。官府則往往只著眼于增加租稅收入,或受請托賄賂,而隨便給據與豪強形勢之家,聽其大肆圍裹,甚至超過原佃頃畝,或乘機侵奪民田,也都不管。雖然有的南宋官吏曾提議定出占田限額,不許多占,但僅成具文,豪強形勢之家或置之不理,或假托姓名,廣行影射。豪強形勢之家把這些影射侵占來的圩田,轉租與農民耕種,收取高額地租。廣德湖田過去官收租19000余石,南宋初年守臣令現種之人不輸田主,徑納官租,官收租額增為45000余石,可見豪強形勢之家中間剝削之重。有時,地方官吏又常把一些無利圩田強迫民戶依等第承佃,或者令承佃人倍納租賦,也增加了農民的痛苦。此外,兩宋又嘗多次將系官圩田湖蕩與其他官田一例出賣,購買者,又多是豪強形勢之家。
兩宋私圩往往以主人名或村名為名,如張子蓋圍田、焦村私圩等,數量也很不少,如前引當涂廣濟圩附近即有私圩50余所,寧國府兩圩腹內包裹私圩15所,至于兩浙,私圩更多,這些私圩,有的原來就是私人田產,如北宋時崑山富戶陳、顧、辛、晏、陶、沈等家田舍[26],有的是圍裹私人草蕩或賣出的系官圩田湖蕩,但更多的是勢家巨室,假借權勢,私植埂坼,將系官湖蕩,不論有無簿籍拘管,賄賂官府,圍裹成田,據為己產。有時地方豪強富室還將霸占的圩田,假造文契,獻給官僚武將,從中漁利,乾道年間蕭山豪民汪彥將能溉九鄉民田的湘湖為田千余畝,獻與總管李顯忠,就是一例。這種豪強形勢之家包占的圩田,常常不納或只納很少的租稅。由此可見,新開的圩田多數成了兩宋政府及官僚豪強剝削農民的新的手段。
圩田,特別是江東圩田的維修,是兩宋政府十分重視的一項工作。從仁宗開始,兩宋政府曾多次下令興修各地圩田。在有圩田的地方,官員銜內往往添上“兼提舉圩田”、“兼主管圩田”、“專切管干圩岸”等字樣。對某些圩田,還設有專門的圩官,永豐圩甚至多達四人。圩田興治的好壞,常常成為官員考績升黜的標準。興修的辦法,從仁宗及神宗時開始,即規定為在地方官吏監督之下,由圩內承租系官圩田的人或私人田主依田畝多少,戶等高低,量出工料錢米修筑,佃戶則出勞力,如遇錢米不敷,可在常平倉項下借支,依借青苗錢例分期歸還。如工程過大,民戶無力修筑,則由官支錢米,和雇人夫修筑,有一次用工90余萬,支米數萬石,錢數萬貫的,為了維修圩田,江東一帶圩田內還設有圩長,推有心力田畝最多的人擔任,依圩田大小,設一人或二人,每逢秋后,歲晏水落之時,集本圩人夫逐圩增修,其下又有圩丁,或出力筑圩,或看守斗門水閘,組織頗為嚴密。修圩工程浩大,形成“萬杵一鳴千畚土”,“不是修圩是筑城”[27]的壯觀景象,每年培土多高多寬多厚,都有規定,如圩內人力不足或闕工食,政府量力添助,修圩完畢后,又常訂防護圩岸約束,刻成石碑,分立在圩上,禁止行人及放牧牛羊造成損壞,當地官吏定期檢視。州縣官每年秋后檢查一次圩田,成為定例。
四
圩田的出現及興盛,主要是江淮地區水利工程進一步發展的結果。由于水利工程的發展,才出現了向湖蕩奪取土地的壯舉,使圩田的興修及精耕細作成為可能,圩田的興盛,反映了勞動人民向自然斗爭的毅力與智慧;而另一方面兩宋政府和地主階級則隨著圩田的發展,對土地的貪欲也有了增加。兩宋政府和地主階級,憑借著他們優越的政治地位,能夠強制役使勞動人民興修大規模的圩田,因此隨著圩田數目的增加,兩宋政府國有土地和大地主占有的土地就更多了。
北宋政府和南宋政府初年的政策,客觀上對圩田的發展起了促進作用。為了增加生產及稅收,從仁宗時起,北宋政府就在全國范圍內發布了幾次興修水利工程(包括圩田在內)的詔令,王安石變法時更把興修農田水利當做大事,從熙寧元年(1068年)開始,曾為此多次下詔,當時規定:由諸路常平官專領農田水利,吏民有知土地所宜,種植之法及陂塘圩FED2堤堰溝洫利害的,可以報向官府,經過審查,即可組織民力動工,如需數縣或數州合作,也可聯合施工。如果工程浩大,則可由政府借錢處理。在這樣積極提倡之下,全國興修的水利工程有一萬多處,可以斷言,其中必有不少圩田。宋徽宗時,盧宗原和王仲FED3等又先后建議大修圩田,這些建議實施的結果,浙東湖面多被圍裹成田,浙西平江府興筑圍田兩千頃,江東一帶的永豐圩等也在這時修成。南宋初年,江南受到入侵金兵的破壞,許多圩田荒廢了,大批北方農民流亡到江南來。為了恢復生產,安置流民,南宋政府又在浙西江東興修圩田,租給流亡農民耕種,應募開墾江東淮南圩田的農民還可以得到官府貸與的莊屋糧種與耕牛。此外,江南的軍隊也多興筑圩田壩田,經過兩宋政府的這幾次提倡,圩田大大發展起來。
然而,圩田既是廢湖或河道等而成,其大大發展就會引起原來水道的變化,而使長江下游與錢塘江流域的農業經濟出現一系列問題。這種后果,也隨地區和時代而有所不同。
江東地區圩田多系在沿河地勢低洼之處修筑,規模較大,確實能捍御水旱,對農業生產起了良好的作用。只有少數廢湖而成的圩田,如政和圩,永豐圩、童圩等,梗塞水道,漲水時常使河道泄水不暢,使圩外民田被災,并使其他圩田有被沖決的危險,所以地方官幾次建議,把這些圩田廢決為湖,然而政和圩和永豐圩終因面積較大,或為權臣占有,始終沒有廢決成功?偲饋碚f,江東圩田還是利多害少。
但是,兩浙的圩田卻不是這樣。
浙東的地勢,是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所以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江海,湖泊對于防御水旱,有極大的作用,灌溉民田的面積也十分廣大,如鑒湖溉田9000余頃,東錢湖溉田50萬畝等是。這種廢湖為田的做法,“使水無所歸,而溪港浸為漲沙堙塞”,嚴重影響了湖外田地的灌溉,使其“久雨則有墊溺之患,久晴則有旱暵之憂”、“歲歲受害”。浙西的情況更為復雜。這帶地方以太湖為中心,地勢一向低洼,再加上其他種種原因(如河道的淤塞,吳江石堤的阻遏水勢等等),湖水入海的通道不暢,以致北宋中期時,大量肥沃的低田都被水淹沒,僅平江五縣,積水之地即達40000頃。對于這個地方水患的治理,北宋時的水利學家郟郟僑父子、單鍔、趙霖等人雖然看法各有不同,但都主張“治湖為田”,即興筑圩岸,排除積水,防護田地,并在圩岸間開掘塘浦以決水。由于他們的倡議,北宋政府推行了增廣圍田的政策,因此從北宋中葉以后,浙西圍田大盛[28]。但是,政府的推行,只限于一時一地,沒有全面計劃,往往只求近功,不計長遠后果;圍裹目的,又往往多在得田而不在治水;治水的其他措施,如開掘塘浦,修浚河道之類,也都未能貫徹施行;再加上豪強形勢之家在政府鼓勵或默許之下亂肆圍裹,這就引起了浙西水道系統的紊亂,南宋時問題更加嚴重,豪右之家,“并吞包占,創置圍田,其初止及陂塘,陂塘多淺水,猶可也,已而侵至江湖”。至寧宗時,“江湖所存亦無幾矣”[29],“陂塘淹瀆,皆變為田”,“曩日潴水之地,百不一存”。結果,圍田多半堵截水勢,“稍覺旱干,則占據上流,獨擅灌溉之利,民田坐視,無從取水;逮至水溢,則順流疏決,復以民田為壑”[30]。使更廣大的田地蒙受水旱之災。以致南宋時龔明之說:“往時所在多積水,故所治之法如此(即筑圍田——引者),今所以有水旱之患者,其弊在于圍田!盵31]
這樣,兩浙地區的大量興修湖田圍田,就使得一般田地大量減產,例如明州廣德湖未廢之時,受灌溉之利的七鄉民田2000頃,每畝可收谷六七石,廢湖后所收不及前日之半,七鄉失谷無慮五六十萬石,而湖田的收入不過數萬石,損失大大超過了收入。此外,豪強形勢之家,又往往借圍裹為名,強占民田,或縱容奴仆惡佃欺凌人民。使得“民力重困”,“失業不可勝計”,“多致流徙”,也引起不少紛爭和詞訟,因而激化了這些地區的階級矛盾。
另一方面,由于一般田地的減產,也就使得政府的賦稅收入隨之減少。如欽宗時,因興修圩田,漕司暗虧常賦,多至數百萬斛。南宋初年,余姚上虞兩縣,廢湖以來,所得租課,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圩田收入,又常被州縣移用,或用以補折其他民田減收之稅,中央所得不多。而豪強形勢之家圍裹的田地又都不納或少納租稅。這就損害了封建國家的利益,也引起了封建國家與豪強形勢之家間一定的矛盾。
因此,從北宋中期以后,就有許多人主張廢掘浙東湖田,北宋末年更有人主張“盡罷東南廢湖為田者,復以為湖”,南宋初年以后,更是一反北宋政府的興修政策,除去幾次例外,一再下令,或是嚴禁圍裹,在湖邊立下標記,不許增展,違者許人首告,給首告者以獎勵;或是廢掘現有圍田,復以為湖,前后所下詔令不下數十次。這種禁令也嘗在一時一地執行,如浙西曾開決張子蓋圍田9000畝,平江知府沈度于乾道元年被旨開掘圍田14處10434畝,浙東開鑿紹興湖田用工68萬余等等。但是,由于南宋政府的腐朽,在這個實質上是和大地主大官僚進行斗爭的問題上表現得十分無力,F存文獻記載中,既很少見到南宋政府在限制官僚武將廣事圍裹方面采取過什么堅決具體的措施,也很少見到南宋政府給那些違令圍裹的人以任何處罰。相反地,豪強形勢之家及寺觀等倒是與地方官吏并緣為奸,競相侵占,甚至“毀撤向來禁約石碑,公然圍禁”,對于阻擋者,“輒持刃相向”[32]。以致圍田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有增無已。例如紹興末年,浙西“潴水之地尚多”,隆興乾道之后,“三十年間,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蕩者,今皆田也”。又如秀州淀山湖,南宋初年侵占為田者達20000畝,其中山門溜一帶的5000畝,兩度開決,但均又被侵占[33],到元時,淀山湖已大部為田,達93圍,500頃,先為大地主曹氏所占,后歸蒙古貴族[34]。南宋時浙西有圍田1489所,元時浙西二縣四州圍田即達8000余圍。腐朽而軟弱的南宋政府根本無力阻遏這一趨勢的發展。
五
恩格斯說過:“以往所存在的一切生產方式,都只注意到勞動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有益效果。至于較遠的只是以后才出現的,并由于逐漸的重復和積累而發生效用的后果,則完全不受重視。”因此,在以往的一切生產方式下,“我們決不要過分夸耀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為了這樣的每一次勝利,自然界都是要對我們進行報復的。誠然,每一次這樣的勝利首先第一著是有我們所預期到的后果的,但是,第二著和第三著卻有完全別樣的意想不到的后果,它們往往把第一種后果的意義消滅下去。”[35]圩田的出現及其后果,正生動地印證了恩格斯的這個論點。
由上可知,圩田這種水利田,其興起是出于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是勞動人民對自然環境的改造,但終于成為地主階級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手段。其對農業生產的自然和社會的后果,則為人們始料所未及。在自然后果方面,圩田的興筑本是為了擴大耕地面積、防御水旱及便于灌溉,但結果卻使更多的農田蒙受水旱之災,失去灌溉之利,降低了產量。在社會后果方面,圩田的興修本是為了容納更多的勞動力,擴大封建國家和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剝削,增加政府的賦稅收入,但結果卻使更多的農民失業流亡,減少了地主階級及其國家的剝削收入,引起了階級矛盾及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發展。其所以產生這些后果,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在封建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下,人們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能力有很大的限制,不能對自然界作全面、長遠的改造,也無法預計隨改造而來的一切重要后果;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卻是由于地主階級的狹隘階級利益的限制,使他們不僅不能而且也不愿對自然界進行全面、長遠的改造,甚至對于本來可以防止和補救的不良后果與災害,也不易或無力加以防止和補救。
但是,對不同的地區、時代和階級,興筑圩田所引起的這種自然的及社會的后果也有所不同。在江東,是害少利多,在兩浙,是害多利少;在北宋,害處還不太明顯,到南宋,就成了農業經濟上的嚴重問題;興筑圩田的,是廣大的農民群眾,坐享其成的,則是地主階級;從圩田中得利者,首先是官僚地主及封建國家,受害者卻首先是廣大農民,這是我們在研究這個問題時不能不注意到的。
注釋:
[1]《范文正公奏議》上,《答手詔條陳十事》。
[2]《誠齋集》卷32,《圩丁詞十解序》。
[3]《農書?農器圖譜集》之一,圍田條。
[4]《越絕書》卷8。此外,《越絕書》中如下的一些記載,亦可能與治湖為田有關:
卷2:“(吳)地門外塘波洋、中世子塘者,故曰王世子造以為田塘,長縣二十五里!薄皡俏饕奥冠檎撸瑓峭跆镆玻穹譃轳顬^。”
卷8:“(山陰)富陽里者,外越賜義也,處里門,美,以練塘田!薄翱嘀癯钦,句踐伐吳還封范蠡子也,其僻居徑六十步,因為民治田塘,長千五百三十三步!
[5]《宋書》卷67,《謝靈運傳》。
[6]《宋書》卷54,《孔季恭傳附弟靈符傳》。
[7]《全唐文》卷314,李華《潤州丹陽縣復練湖頌》;同書卷370,劉晏《奏禁隔斷練湖狀》。
[8]《白氏長慶集》卷59,《錢塘湖石記》。
[9]《柳宗元文集》卷9,《唐故萬年令裴府君墓碣》。
[10]《唐詩類苑》卷165,《許渾題崔處士山居》。
[11]《三吳水利錄》卷1《錄郟僑書》!秴强ぶ尽肪19《錄僑書》少“此治湖為田之驗也”一句。
[12]《誠齋集》卷32,《圩丁詞十解》。
[13]《吳郡志》卷19,《錄郟書》一。
[14]《中吳紀聞》卷3,郟正夫條。
[15]《吳郡志》卷19。
[16]《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三年三月條。
[17]《后樂集》卷13,《論圈田札子》二。
[18]《姑蘇志》卷15,田地條。
[19]《東坡奏議》卷9,附單鍔《吳中水利書》。
[20]《東坡奏議》卷9,附單鍔《吳中水利書》,《續文獻通考》田賦三與此同!端螘嫺濉肥池洶酥俗骶攀,但會要所載張子蓋圍田,占籍兩縣,湮塞水勢,一處周FECF約二十里,一處周迴約四十里,這么大的規模,絕不可能只九十畝,則九十畝當為九千畝之誤。
[21]《誠齋集》卷32,《圩丁詞十解》有“圩上人牽水上航”之句。
[22]《誠齋集》卷34,《過廣濟圩》詩。
[23]《農書》,地勢之宜篇二。
[24]《吳郡志》卷19,《錄郟僑書》二。
[24]《豫章黃先生集》卷9,《送舅氏野夫之宣城二首》之二。
[25]《誠齋集》卷32,《圩田》;卷34,《過廣濟圩》;卷32,《圩丁詞十解》。
[26]《吳郡志》卷19,《錄郟亶書》二。
[27]《誠齋集》卷32,《圩丁詞十解》。
[28]關于浙西水患及其治理意見,參閱《吳郡志》、《中吳紀聞》、《東坡奏議》,《后樂集》等有關部分。
[29]《后樂集》卷13,《論圍田札子》。
[30]《后樂集》卷13,《論圍田札子》二。
[31]《中吳紀聞》卷1,趙霖水利條。
[32]《后樂集》卷15,鄭堤舉札。
[33]同上。
[34]《農田余話》上;《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三年三月條。
[35]恩格斯:《勞動在從猿到人轉變過程中的作用》,《馬克思恩格斯文選》(兩卷集),第二卷,第89、91頁。
原刊《史學月刊》1958年第1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