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清代考據學派的地名學成就
第一節 總 論
清代的考據學肇源于清初,因反對明末“束書不觀、游談無根”的空疏學風而逐漸形成,至乾隆(1736年~1795年)、嘉慶(1796年~1820年)年間達到鼎盛并占據了學術思想的主導地位,故有“乾嘉學派”之稱。考據學派并非僅指乾、嘉時期從事漢學研究的學者群,而是從該學派的奠基、形成、鼎盛以至衰落的全過程來衡量,包括了自清初始、一直延續到清末乃至民國初年的考據學家。
考據學派對我國兩千多年以來的文獻進行了大規模的總結性整理,使豐富的文化遺產賴以保存,并為后人閱讀、重新整理提供了方便;他們的治學態度踏實,治學方法嚴謹,強調無征不信,引證務求廣博,主張“無一字無出處、無一事無來歷”,開近代實證學風之先河。
清儒研治地名,主要為解經、讀史服務,故有關地名研究的著作主要集中在經、史二部,而子、集二部中少見。今據《清史稿·藝文志》及其補編統計,僅經部有關地名的著作即有27種112卷,史部有關地名的專門著作更是多達68種872卷以上,詳見下表:
表4-1:清儒地名研究著作目錄
類別 |
|
著作書名 |
卷數 |
撰著者 |
經部 |
書類 |
《禹貢錐指》
《尚書地理今釋》
《禹貢三江考》
《禹貢川澤考》
《禹貢地理古注考》
《禹貢水道考異》
《禹貢集注》 |
20
1
1
2
1
10
1 |
胡 渭
蔣廷錫
程瑤田
杜文燦
孫馮冀
方 堃
劉崇慶 |
詩類 |
《毛詩地理釋》
《詩地理征》
《詩地理考實》
《詩地理續考》 |
4
7
不分卷
1 |
焦 循
朱右曾
胡秉元
潘繼李 |
春秋類 |
《春秋地名考略》
《春秋地理考實》
《春秋左傳分國土地名》
《春秋左傳地名補注》
《左傳釋地》 |
14
4
2
12
3 |
高士奇
江 永
沈 淑
沈欽韓
范士齡 |
四書類 |
《四書釋地》
《四書釋地續》
《四書釋地又續》
《四書釋地三續》
《四書釋地辨證》
《四書地理考》 |
1
1
2
2
2
11 |
閻若璩
閻若璩
閻若璩
閻若璩
宋翔鳳
王 鎏 |
四書類 |
《四書釋地補》
《四書釋地續補》
《四書釋地又續補》
《四書釋地三續補》
《四書地記》 |
1
1
1
1
6 |
樊廷枚
樊廷枚
樊廷枚
樊廷枚
汪在中 |
史部 |
正史類 |
《漢書地理志稽疑》
《漢書地理志補注》
《新斠注漢書地理志》
《漢書地理志校注》
《漢書地理志校本》
《漢志水道疏證》
《漢書地理志水道圖說》
《漢書地理志水道圖說補正》
《漢志釋地略》
《漢志志疑》
《漢書地理志集釋》
《漢書地理志詳釋》
《漢書地理志補校》
《補三國疆域志》
《三國疆域志補注》
《三國疆域志疑》
《三國疆域表》
《三國郡縣表補正》
《晉書地理志新補正》
《新校晉書地理志》
《東晉疆域志》
《宋書州郡志校勘記》
《補梁疆域志》
《魏書地形志校錄》
《隋書地理志考證》
《五代史地理考》
《宋史地理志校勘記》
《遼史地理志考》 |
6
103
16
2
2
4
7
2
1
1
14
4
2
3
19
1
2
8
5
1
4
1
4
3
9
1
1
5 |
全祖望
吳卓信
錢 坫
王紹蘭
汪遠孫
洪頤煊
陳 澧
吳承志
汪士鐸
汪士鐸
徐 松
呂吳調陽
楊守敬
洪亮吉
謝鐘英
謝鐘英
謝鐘英
楊守敬
畢 沅
方 愷
洪亮吉
成蓉鏡
洪齮孫
溫曰鑒
楊守敬
練 恕
成蓉鏡
李慎儒
|
編年類 |
《通鑒胡注舉正》
《通鑒注辨正》
《通鑒注商》
《通鑒地理今釋》
《通鑒綱目釋地糾謬》
《通鑒綱目釋地補注》
《通鑒綱目地理續考》 |
1
2
18
16
6
6
不分卷 |
陳景云
錢大昕
趙紹祖
吳熙載
張 庚
張 庚
張昭潛 |
|
別史類 |
《帝王世紀地名衍》
《元秘史地理考證》
《元秘史山川地名考》 |
4
15
12 |
迮鶴壽
丁 謙
施世杰 |
|
雜史類 |
《國語釋地》
《戰國策釋地》
《國策地名考》 |
3
2
20 |
譚 澐
張 琦
程恩澤 |
|
載記類 |
《十六國疆域志》
《西夏國志》 |
16
16 |
洪亮吉
洪亮吉 |
|
地理類 |
《歷史疆域表》
《歷代地理沿革表》
《東晉南北朝輿地表》
《輿地沿革表》
《周末列國所有郡縣考》
《古國都今郡縣合考》
《楚漢諸侯疆域志》
《歷代郡國考略》
《歷代地理志韻編今釋》
《郡縣分韻考》
《東三省輿地圖說》
《方輿考證》
《水經注釋》
《水經注校》
《水經注校正》
《水經釋地》
《水經注釋地》
《水經注西南諸水考》
《水經注疏》
《西域釋地》
《營平二州地名記》
《畿輔地名考》
《廣東新語》
《瀛寰譯音異名記》
《海國輿地釋名》 |
3
47
21
40
1
1
3
3
20
10
1
100
40
30
40
8
40
3
40
1
1
3
26
12
10 |
段長基
陳芳績
徐文范
楊丕復
閔麟嗣
閔麟嗣
劉文淇
葉 澐
李兆洛
黃本驥
曹廷杰
許鴻磐
趙一清
戴 震
全祖望
孔繼涵
孫匡學
陳 澧
楊守敬
祁韻士
顧炎武
王 灝
屈大均
杜宗預
陳士芑 |
集部 |
別集類 |
《落颿樓文稿》 |
6 |
沈 垚 |
資料來源:章鈺、吳士鑒、朱師轍編《清史稿·藝文志》和武作成編《清史稿藝文志補編》。
表中所列,尚未包括《清史稿·藝文志》及補編失收的徐善《春秋地名考》(14卷)、程廷祚《春秋地名辨異》(3卷)、丁壽征《春秋異地同名考》(1卷)、王士濂《周末列國有今郡縣考補》(1卷)、呂調陽《郡經釋地》(6卷)、《古史釋地》(3卷)、朱為弼《漢書地理志考證》(1卷)、毛昌杰《續漢書郡國志釋略》(1卷)、張穆《延昌地形志》(20卷)、胡孔福《南北朝僑置州郡考》(不分卷)、吳蘭修《南漢地理志》(1卷)等書在內,也未列入徐松《西域水道記》(5卷)、張穆《蒙古游牧記》(16卷)、何秋濤《朔方備乘》(85卷)、徐繼畬《瀛寰志略》(10卷)、魏源《海國圖志》(100卷)等歷史地理名著,內含地名考證篇章的著作如顧炎武《日知錄》、閻若璩《古文尚書疏證》、錢大昕《廿二史考異》、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列國地名考異》、謝啟昆《西魏書·地域考》、汪士鐸《南北史補志·地理志》等也沒有包括在內。所以說,清儒研究地名的專門著作在一百部以上、卷數超過一千,那是毋庸置疑的。
在這些有關地名研究的著作中,既有對傳世正史《地理志》的考訂,也有對正史所缺地理志的續補;既有校注、集注、補注,也有考釋、釋地、考實,又有志疑、考辨、疏證,還有補正、糾謬;其中“考訂校補歷代正史《地理志》是有清一代學者對于地理沿革學的最大貢獻”
。作者隊伍中,既有考據學派的漢學大師顧炎武、全祖望、閻若璩、胡渭、戴震、錢大昕、洪亮吉、楊守敬,又有像江永、焦循、高士奇、沈欽韓、汪士鐸、李兆洛、劉文淇、徐松、陳澧這樣的經學家和史學家,還有學識過人而以前較少為人所注意的吳卓信、施世杰.等。
至于考據學派在地名研究方面所做的單篇論文,數量到底有多少,目前尚難以有一個準確的估計。清人文集多至上千種,散藏全國各地,內含多少地名考證內容也無人作過普查。不過,1935年時,王重民先生等以428種清代學者的文集為基礎編成了《清代文集篇目分類索引》一書(國立北平圖書館出版),當時譚其驤先生曾協助王重民先生編排了地理類的篇目。書中的“學術文之部·史部地理類”一目,曾以《清代學者地理論文目錄》為題發表于《禹貢》半月刊第三卷第8、9、12期和第四卷第3、5、11、12期上
。五十多年之后,譚其驤先生主編的一部近三百萬字學術資料集───《清人文集地理類匯編》編集完成,并于1986~1990年間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分七冊陸續出版。該書收錄清人文集三百多部,地理類文章雖不能說已一網打盡,但主要的、重要的論文均已包括在內
,因而是迄今為止收錄清人地理類論文最為全面的一種資料集。
筆者根據這部學術資料集,統計出清朝學者關于地名考證的論文共有341篇 ,其中篇名稱“考”的有223篇、稱“辨”的有55篇、稱“釋”的有23篇、稱“說”的有19篇、稱“解”和“論”的各有9篇、稱“證”有的3篇。這341篇地名考證論文由119位作者撰寫,其中汪之昌
所作最多,達26篇;其次是張澍 ,作23篇;以下從多到少依次的是:吳承志 作21篇、王國維 作14篇、王舟瑤 作12篇、楊守敬
作11篇、沈垚 作9篇,全祖望 、程瑤田 、汪士鐸 三人各作7篇, 莫與儔 、莊有可 、陳漢章 、鄒漢勛 四人各作6篇,段玉裁
、洪頤煊 、王棻 三人各作5篇。以上17位作者共作176篇,占總數341篇的51.6%。其余一百余位作者平均個人所作不到兩篇。作者隊伍中,少數以治輿地之學而聞名,而大多數都是經學家、史學家乃至小學家,他們在各自擅長的領域里所解決的地名問題,客觀上組成了清代地名學成績的一部分。
如果將這341篇論文以其研究的地名所在省份來劃分,則整體分布大致均勻,說明清代學者研究地名關注到了全國各地的狀況,如內地十八省中除福建、廣東、廣西、云南之外,涉及其余14省地名的均在10篇以上,而考證伊犁將軍轄區之內地名的也達到了12篇。由于作者隊伍中以江南學者居多,而相當一部分江南學者又曾在京師任過各種職位,因而研究浙江、江蘇、安徽、直隸四省地名的論文最多,分別達到了30篇、20篇、19篇和19篇。詳細情況參見下表:
表4-2清人地名考證論文的分省統計
|
考 |
辨 |
釋 |
解 |
說 |
論 |
證 |
總計 |
直 隸 |
12 |
5 |
0 |
0 |
1 |
1 |
0 |
19 |
江 蘇 |
14 |
3 |
0 |
2 |
0 |
0 |
1 |
20 |
安 徽 |
14 |
2 |
0 |
1 |
1 |
1 |
0 |
19 |
山 西 |
5 |
4 |
0 |
0 |
1 |
0 |
0 |
10 |
山 東 |
11 |
2 |
0 |
0 |
0 |
0 |
0 |
13 |
河 南 |
12 |
0 |
0 |
1 |
1 |
0 |
0 |
14 |
陜 西 |
6 |
1 |
4 |
0 |
0 |
0 |
0 |
11 |
甘 肅 |
8 |
1 |
1 |
0 |
0 |
0 |
0 |
10 |
浙 江 |
18 |
11 |
0 |
0 |
0 |
1 |
0 |
30 |
江 西 |
8 |
0 |
0 |
0 |
2 |
0 |
0 |
10 |
湖 北 |
10 |
2 |
3 |
0 |
1 |
0 |
0 |
16 |
湖 南 |
4 |
2 |
1 |
0 |
3 |
2 |
0 |
12 |
四 川 |
7 |
5 |
3 |
0 |
0 |
0 |
1 |
16 |
福 建 |
1 |
1 |
0 |
0 |
0 |
0 |
0 |
2 |
廣 東 |
1 |
0 |
0 |
0 |
0 |
0 |
0 |
1 |
廣 西 |
3 |
1 |
0 |
0 |
0 |
0 |
0 |
4 |
云 南 |
4 |
1 |
0 |
0 |
1 |
0 |
0 |
6 |
貴 州 |
12 |
0 |
0 |
0 |
0 |
0 |
0 |
12 |
東北三將軍轄區 |
2 |
0 |
0 |
0 |
0 |
0 |
0 |
2 |
內外蒙古 |
5 |
0 |
2 |
0 |
0 |
0 |
0 |
7 |
伊犁將軍轄區 |
8 |
2 |
2 |
0 |
0 |
0 |
0 |
12 |
青藏地區 |
3 |
1 |
0 |
0 |
0 |
0 |
0 |
4 |
跨 省 |
39 |
10 |
6 |
5 |
8 |
4 |
1 |
73 |
境 外 |
16 |
0 |
1 |
0 |
0 |
0 |
0 |
17 |
總 計 |
223 |
54 |
23 |
9 |
19 |
9 |
3 |
340 |
清代學者有關地名考證論文的斷代分布則極為不均,有時代愈往后、地名考證論文愈少的趨勢。223篇“考”中,考證先秦、秦、漢地名的有145篇,占65%;78篇“辨”、“釋”中,研究先秦、秦漢地名的有54篇,占到69%;其它40篇論文中,對先秦、秦、漢地名作出解、說、論、證的達33篇,更占到了82.5%。漢代以下各朝地名的研究在考據學家心目中不占主導地位。詳見下表:
表4-3 清儒地名考證論文的斷代分布
|
考 |
辨 |
釋 |
解 |
說 |
論 |
證 |
總計 |
先秦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唐五代宋遼金元明清通代 |
71
10
64
6
19
7
7
4
2
17
16 |
21
3
14
4
2
3
0
2
1
0
5 |
9
1
6
0
2
0
0
3
0
2
0 |
6
0
3
0
0
0
0
0
0
0
0 |
12
1
4
0
0
0
0
0
0
0
0 |
5
0
0
1
0
0
0
0
0
0
3 |
1
0
1
1
0
0
0
0
0
0
0 |
125
15
92
12
23
10
7
9
3
19
26 |
總計 |
223 |
55 |
23 |
9 |
19 |
9 |
3 |
341 |
由此可見,清代學者考證地名所涉及的論題非常廣泛,論地域則關注到了全國各地狀況,論時代則偏重于先秦、秦漢,舉凡郡縣通名的起源、秦郡郡目、西漢郡縣邑道、歷代山川澤藪、五岳變遷、燕云失地,大到全國政區地名的置廢分合,小到一州一縣、一堡一亭,均在他們考證的范圍之內。
錢大昕的族子錢坫,曾對歷史地名研究的方法作過總結,他說:“論注之體,要在先核故實,并發新義,輪廣之術尤為最宜。約舉大綱,蓋有八焉。一曰考故城:杜預注《春秋》、酈元注《水經》,每詳遺跡,而注《水經》按引京相璠《列國地名》、闞骃《十三州志》,采擇尤精;又《通典》、《括地志》、《史記正義》、《后漢書注》、《元和郡縣志》、《太平寰宇記》等書所載故縣,當備錄也。二曰考水道:凡志云某水出某山、入某水,當以注《水經》條證之。或有互異、改流,必據辨也。三曰考山經:郡縣每多改易,水道歷有遷移,惟山則確乎不拔。然古者水無定形,山無定名。水無定形而有定名,山無定名而有定形,當以無定者證有定、有定者證無定。彼此各證,庶得其實。凡志云在某縣南、某縣北,必以本朝見在府廳州縣核表也。四曰遵時制:縣、道地址,亦以見在府廳州縣核表也。五曰正字音:凡服虔、應劭、韋昭、蘇林、如淳、孟康、晉灼、鄭德、包愷、伏儼、蔡謨諸人音讀,皆相傳舊說,當具載也。六曰改刊誤:凡傳刻訛謬相沿、脫落,必校正補足也。七曰破謬悠:凡顏籀所妄注、妄改、妄音之處,必盡削使勿存,庶后人不疑惑也。八曰闕疑閟:凡所不知,難求他助,則闕之也。究此八義,乃無悖班氏之旨”。
在錢坫論述的這八條原則中,前四條是說要將古地名方位有根有據地落到實處,第五條是關于地名正音,第六、七兩條是糾正前人在地名研究方面的失誤,第八條則體現了做學問求實的精神。這八條原則,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考據學派考證歷史地名所遵循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