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學中的職責(Pflicht)概念
作者簡介:呂純山,北京大學哲學系2005級博士,外國哲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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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職責[1]是居于中心位置的關鍵詞之一。它是一種行為,根源于尊貴的人格,是出于對道德法則的敬重而產生的,是善良意志的體現,而且在康德看來,只有出于職責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它是“道德的最牢固的支柱,是絕對命令的唯一真正的源泉,只有義務而不是任何別的動機(癖好等等)才使行為具有道德的性質。”[2]“個人的道德自由就在于對義務的意識和履行。”[3]對于職責,康德甚至用平日很少用的充滿激情的語言來贊美它:“職責呵!好一個崇高偉大的名稱。你絲毫不取悅于人,絲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們服從,但也決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厭生畏的東西來行威脅,以促動人的意志,而只是樹立起一條法則,這條法則自動進入心靈,甚至還贏得不情愿的尊重(無論人們如何并不經常遵守它),在這條法則面前,一切稟好盡管暗事抵制,卻也無話可說:你尊貴的淵源是什么呢?人們又在何處找到你那與稟好傲然斷絕一切親緣關系的高貴譜系的根源呢?而人類唯一能夠自己給予自身的那個價值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出身于這個根源的(指人格——筆者注)。”[4]而康德對職責概念的論述卻分散于《道德形而上學原理》和《實踐理性批判》兩書,而且在我看來,后者對這一概念的闡述與它的重要程度似乎是不成比例的,所以本文的主要旨意在于結合兩個文本,盡量清楚地梳理一下這一概念,以使讀者完整地把握它。
一、職責(Pflicht)概念
這個概念《原理》與《實》兩書中分別有一個定義。《原理》中的定義是這么說的:“責任(Pflicht)就是由于尊重(Achtung,韓譯敬重)規律(Gesetz,韓譯法則)而產生的行為必要性。”(400)《實》中的定義是這樣的:“依據這條法則(指道德法則——筆者注)而排除了一切出于稟好(Neigungen,苗譯愛好)的決定根據的行為是客觀地實踐的,這種行為稱作職責,后者由于這種排除而在概念里面包含了實踐的強制性,亦即包含了對于行為的決定,無論這些行為是如何不情愿地發生的。”(80)職責是一種行為,是由于對道德法則的敬重而產生的一種行為,道德法則是職責的基礎,因為道德法則是先天的對一切有理性的東西都有效的,所以以它為基礎的職責具有必要性(N?tigung)、約束性(Verbindlichkeit)和自我強制性(Selbst
Zwang)。職責概念對于行為要求它與法則的客觀一致,對于行為的準則卻要求對法則的主觀敬重。它不是一個經驗概念而是一個先天的理性觀念。職責是和稟好(Neigung)相對的一個概念。稟好是一切經驗的感性欲望的總和,對稟好的滿足就是幸福。在康德看來,作為有限理智的人,他的生活就是職責與稟好的曠日持久的斗爭,這種斗爭被康德稱為“自然辨證法”。
對職責這一概念的解釋,康德是以三個命題的形式出現的:
命題一:只有出于職責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
因為人類行為在道德上的善良,并不出于愛好或私利,而是出于職責。職責概念是善良意志的體現。善良意志是在對我們行為的全部評價中居于首要地位的一個概念,而我們必須通過考察職責概念才能了解人類的善良。對于職責概念,首先要區分出于職責(aus
Pflicht)和合乎職責(Pflichtm zig),只有出于職責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這是被認為是動機論的康德倫理學的出發點。出于職責即出于對法則的敬重而發生的行為的意識,而合乎職責的行為其道德動力是在別處。康德舉例說,童叟無欺、保存生命、助人為樂、追求幸福等等都是合乎職責的行為,但很難說這些行為不是出于利己之心或稟好,而出于利己之心或稟好的行為是不具有道德價值的。相反,假若身處逆境、充滿悲傷、生命已失去樂趣的人仍以鋼鐵般的意志去和命運抗掙而繼續保持生命,這樣他的行為就是完全出于職責而具有道德價值。
命題二:一個出于職責的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取決于它所要實現的意圖,而取決于它被規定的準則。從而,它不依賴于行為對象的實現,而依賴于行為所遵循的意愿原則,與任何欲望對象無關。
這是職責的形式原則。一種出于職責的行為的道德價值并不來自其期望的效果,而來自一種形式原則,即為職責而職責,不管職責是什么。與形式原則相對的是質料原則,這就是把一個特殊的行為連同其特殊的動機以及所預期的效果一起普遍化的原則,由于行為在道德上的善良不能從它所預期的效果得到,所以很顯然也不能從這類質料的準則得到。實行自己的職責,而不管這個職責是什么,才給予行為以道德價值。這是空洞的準則,沒有任何特殊的質料,不滿足特殊的欲望,也不期望獲得特殊的效果。只有這樣,負責任的行為才可能在道德上是善良的,才具有道德價值。
命題三:職責就是由于敬重法則而產生的行為必要性。
一個出于職責的行為,其意志應該在客觀上只是法則、主觀上只是對法則的敬重才能夠規定它,這里一切的稟好都沒有,只是為職責而職責去行動。如果道德上的善良行為所遵循的準則是形式的,而不是一個滿足個人欲望的質料準則,那么它就必定是一個合乎理性而行動的準則,也就是說,行動所遵循的法則對一切有理性的東西都有效,而與他們的個別欲望無關。由于人類的脆弱,對我們來說,這樣的法則必定是職責的法則,一種命令式或強制服從的法則。
二、職責的分類
在《原理》中,康德舉出幾個職責分類的例子。按照職責的對象可分為對自己的職責和對他人的職責;按照其約束程度可分為完全的職責和不完全的職責。把以上四種職責兩兩組合就形成四類實際職責:
1.對自己的完全職責:保存生命。人任何時候都必須在他的一切行動中把他自己當作自在目的看待,而無權處置代表他人身的人,無權摧殘他、毀滅他。
2.對他人的完全職責:言而有信。如果作出不兌現的諾言,就是把別人當作滿足自己欲望的工具而不是同時作為自在目的。
3.對自己的不完全職責:發展才能。人性之中有獲得更大完善的能力,這種完善也就是在我們主體之中,如若忽視,雖并不防礙保存生命,卻無法促進生命。
4.對他人的不完全職責:助人為樂。如若人們不盡其所能促使他人的目的實現,那么自在目的的主體的目的,一定會盡可能也成為我的目的。
康德把職責看作是普通人的理性,是可以在自己的道德知識的范圍內找到的原則,以上的幾個例子就是從實際生活中提取的各類責任的例子,而“職責分類在這里只屬于科學的體系,而不屬于批判的體系。”[5]但是,職責不是一個經驗性概念,在經驗中找不到一個完全的例子說明人們是有意識地出于純粹職責而行動。職責是以道德法則為基礎的先天的理性概念,是以人格為其根源的,完全擺脫了意志對象的影響。但是盡管做不到出于純粹職責的行為,我們也不能懷疑職責的先天性,而是仍要不折不扣地要求于它,這就是職責的強制性的本質特征。
三、職責的強制性
康德曾這么區分兩書對這一概念的論述:“這個體系雖然以《道德形而上學基礎(即原理——筆者注)》為前提條件,不過這僅限于那部著作使人暫先認識職責原則,詮釋一個確定的職責公式并證明其正當的理由;……但是這個任務(指人類職責的分類——筆者注)不屬于一般實踐理性批判,后者只應該詳盡闡明它的可能性、范圍和界限,而與人性沒有特別的關系。”[6]如果說《原理》強調了職責在評價道德價值中的功能的話,《實》則注重于指出職責的強制性的特點。因為職責排除了一切稟好,由于這種排除,所以在其概念里就包含了實踐的強制性,亦即包含了對于行為的決定,但由這種強制性而來的情感僅僅是實踐的,是通過理性的因果性而可能的。于是,作為對于法則的屈服,也就是作為命令,這種情感并不包含任何快樂,反而是不快,同時,因為這種約束只是由自己理性的立法施加的,它也包含著升華,也稱作自贊。所以,在對合乎職責的行為采取的關切不是稟好所勸告的,而是道德法則絕對地命令而產生的,這就是敬重。所以說職責是由于對道德法則的敬重而產生的行為。對于人來說,道德的必然性就是強制性,亦即義務,以此為基礎的行為就是職責。而“道德法則對于絕對完滿的存在者的意志是一條神圣性的法責,但對于每一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則是一條職責法則,一條道德強制性的法則,一條通過對法則的敬重以及出于對其職責的敬畏而決定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行為的法則。”[7]因為作為理性的創造物,我們身受理性的節制,就他為完全滿足自己的狀況所需要的東西而言,一向不是獨立自主的,所以他就決不可能完全祛除欲望和稟好,所以不會自動地符合道德法則;因此,鑒于這些欲望和稟好,創造物始終就有必要將其準則的意向建立在道德的強制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甘愿的服從之上,建立在要求遵守法則的敬重之上,即便這種遵守不是出于樂意。而只有職責是我們必須賦予我們與道德法則的關系的名稱。我們雖然是道德王國的立法成員,但同時也是其臣民而非統治者。所以古留加說:
“自己判斷自己吧,滿懷道德義務的意識吧,時時處處都遵循道德義務吧,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吧——這就是嚴格的、毫不妥協的康德倫理學的真髓。”[8]
參考文獻:
[1][德]伊曼努爾·康德著,苗力田譯:《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2][德]康德著,韓水法譯:《實踐理性批判》,商務印書館,1999年。
[3][蘇]阿爾森·古留加著,賈澤林、侯鴻勛、王炳文譯:《康德傳》,商務印書館,1981年。
[4]張志偉:《康德的道德世界觀》,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
[5]2005—2006年秋季北京大學哲學系“康德的道德哲學”討論課課堂報告及討論成果。
注釋:
[1]在這里有必要申明,本文所用的這兩個中譯本([1][德]伊曼努爾·康德著,苗力田譯:《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以下簡稱《原理》。[2][德]康德著,韓水法譯:《實踐理性批判》,商務印書館,1999年,以下簡稱《實》。)對這個詞的翻譯并不統一,《原理》譯為“責任”,《實》中譯為“職責”,而古留加《康德傳》中譯本譯為“義務”,本人以為三個譯名均可接受,因此在直接引述譯文時用各譯本中的譯名,而為統一起見,一般就用職責這一譯名。
[2][蘇]阿爾森?古留加著,賈澤林、侯鴻勛、王炳文譯:《康德傳》,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164頁。
[3]同上,第167頁。
[4]《實》,86。
[5]《實》,8。
[6]《實》,8。
[7]《實》,82。
[8]《康德傳》,第1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