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玉臺新詠》的撰錄者問題
按:本文是復旦大學章培恒教授對鄔國平、樊榮先生商榷的答復。2004年,章先生在《文學評論》上發表《〈玉臺新詠〉為張麗華所“撰錄”考》,通過對徐陵《〈玉臺新詠〉序》的解讀,論證此《序》明確宣告《玉臺新詠》為宮中的一個寵妃所“撰錄”;論證徐陵不可能自己編了此書卻假托為王妃所“撰錄”;再據《日本國見在書目錄》及劉克莊《后村詩話》、嚴羽《滄浪詩話》等材料,論證目前所見《隋書·經籍志》的著錄《玉臺新詠》為“徐陵撰”乃是“徐媛撰”之誤;得出《玉臺新詠》為寵妃張麗華“撰錄”的結論。
文章發表后,在學術界引起強烈反響,不少學者表示贊同或基本贊同,汝信等主編的《中國學術年鑒》把這篇論文作為2004年中國文學研究最具代表性的論文來介紹。但也有一些學者提出商榷意見。章先生作此文,對商榷作答。此文的看點:通過回答鄔國平先生的商榷,對《〈玉臺新詠〉序》的一些關鍵性問題作了仔細的剖析,對該《序》作了進一步深入的解讀,證明《序》確實宣告了《玉臺新詠》為“麗人”所“撰錄”。同時也回答了鄔文中所提出的一些較次要的問題。通過對樊榮先生的回答,指出了“假托”說的沒有依據。所以,進一步申述了《玉臺新詠》為宮中寵妃所“撰錄”的見解,也把《玉臺新詠》撰錄者的討論推進了一步。
拙作《〈玉臺新詠〉為張麗華所“撰錄”考》在《文學評論》2004年第二期發表后,有三種不同的反應。一是贊成我的看法,并對我在《玉臺新詠》版本問題上的論證疏誤之處加以糾正,使我對《玉臺新詠》“撰錄”者的考證更具堅實的證據。[1]二是贊成《玉臺新詠》為宮中女性所“撰錄”之說,但認為這位女性不是張麗華,是梁元帝為湘東王時的妃子徐昭佩。[2]三是不同意我的看法,撰文加以商榷;這可以鄔國平的《〈玉臺新詠〉張麗華撰錄說獻疑——向章培恒先生請教》[3]為代表,因其對拙作的商榷最具針對性。另有樊榮的《〈玉臺新詠〉“撰錄”真相考辨——兼與章培恒先生商榷》[4],雖針對性不足,但也有進行討論的必要。所以再撰此篇,向鄔、樊兩先生——主要是鄔先生——請教,并就正于讀者。至于《玉臺新詠》的“撰錄”者到底是張麗華抑徐昭佩的問題,則留到將來再說;因若不能證明《玉臺新詠》非徐陵所“撰錄”,那就沒有必要討論“撰錄”此書的是哪一位女性了。
一
先說鄔國平的文章。
鄔先生說:“《撰錄考》(《〈玉臺新詠〉為張麗華所‘撰錄’考》的簡稱。——引者)主要有兩個結論:一、通過解讀徐陵《〈玉臺新詠〉序》,認為作序者實際上‘明確地宣告了’此書系一位‘最受皇帝寵愛的妃子’所編,并且論證她就是陳后主妃子張麗華。二、據藤原佐世《日本國見在書目錄》著錄《玉臺新詠》署徐瑗撰,結合以上《玉臺新詠》由一位妃子所編等的分析,認為‘徐瑗撰’實較《隋書·經籍志》的‘徐陵撰’為合理,‘徐陵撰’‘顯為后人所竄改’;又據唐李康成、宋末嚴羽、劉克莊分別稱《玉臺新詠》為‘(徐)陵序編’、‘徐陵所序’,而不稱‘(徐)陵編’、‘徐陵所撰’,認為‘人們普遍認同《玉臺新詠》為徐陵編’乃是相當晚的事,這也意味著‘《玉臺新詠》為徐陵撰之說乃系后出’,從而為證實《隋書·經籍志》等署《玉臺新詠》‘徐陵撰’‘實為后人竄改’提供了‘旁證’。在以上兩個結論中,張麗華是《玉臺新詠》的撰錄者又最重要,因為作者用這一結論又來幫助證明《隋書·經籍志》關于《玉臺新詠》是‘徐陵撰’的記載其實不可信從。”因此,鄔先生對我的商榷也主要集中在對徐陵《〈玉臺新詠〉序》的解讀上。然而,拙作在論證《玉臺新詠》非徐陵撰時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論據,那就是《玉臺新詠》對其所收詩的作者的稱謂。該書稱徐陵為“徐孝穆”(“孝穆”是徐陵的字),稱別的作者(皇帝、太子除外)皆用名而不用字。所以,拙作說:“世上斷無如此妄人,在編書時對地位、輩分、名望遠高于自己的作者皆稱名,卻對自己稱字。”鄔先生對這一論據卻忽略了。而這一問題若不解決,光就《〈玉臺新詠〉序》的解讀與我商榷,是仍然不能證實《玉臺新詠》為徐陵所編的。不過,鄔先生對此既不涉及,本文也只就鄔先生所提出的來加以回答。
在《〈玉臺新詠〉序》的解讀上鄔先生跟我的分歧是:一、我認為《〈玉臺新詠〉序》所說的“麗人”是單數,而他認為是復數;二、我認為從《〈玉臺新詠〉序》的敘述來看,“撰錄”《玉臺新詠》的就是《序》中大力贊美的“麗人”,他則認為不是。在這兩個分歧中,第二個是最主要的。所以就從第二個分歧開始討論。
在這方面,鄔國平先生是這樣對我反駁的:
(《〈玉臺新詠〉序》)前面部分描述“麗人”,后面部分對《玉臺新詠》作說明。前面寫“麗人”實即是寫讀者,后面寫《玉臺新詠》的編撰則是寫向“麗人”提供讀物。從整篇序文的結構來看,前后兩部分內容各有敘述的重點,保持相對的獨立,以這樣的一種撰寫結構,是很難將“麗人”與《玉臺新詠》的撰錄者聯系起來的。序在描述了“麗人”的各種情況后,點出“麗人”喜歡借“新詩”消愁,以此作為文章的過渡,云:“但往世名篇,當今巧制,分諸麟閣,散在鴻都。不藉篇章,無由披覽。于是燃脂暝寫,弄墨晨書,撰錄艷歌,凡為十卷。”前后貫穿起來理解,徐陵是說“麗人”有閱讀“新詩”的需要,《玉臺新詠》正是為供“麗人”這種需要而撰錄的,但是,并不等于因此可以推斷撰錄《玉臺新詠》者就一定是“麗人”本人。如果別人知道了“麗人”需要閱讀“新詩”,因此撰錄一部艷歌供“麗人”閱讀消遣,這樣的理解與《〈玉臺新詠〉序》行文邏輯是完全相符的。也就是說,讀者可以將《〈玉臺新詠〉序》這些文字理解為,需要讀詩的是“麗人”,編一部詩集供其閱讀的卻是另一個人。
鄔先生不同意拙見的出發點,是因為《〈玉臺新詠〉序》“前面寫‘麗人’實即是寫讀者……以這樣的一種撰寫結構,是很難將‘麗人’與《玉臺新詠》的撰錄者聯系起來的”,但他在這里對此并未提出證據,我也先不去管它,留到后面再說,這里只就其有論據的部分加以討論。
如果僅僅根據鄔先生在此段文字中所引用的《〈玉臺新詠〉序》中的那幾句話,那么,“需要閱讀‘新詩”’的“麗人”和“撰錄一部艷歌”者是否為同一個人的問題確是看不清楚的。但是,只要把鄔先生所引的那幾句話的上下文一補充,這問題就很清楚了。現在就將鄔先生所引的這幾句與其相關的上下文合引如下——我所據以引錄的是《藝文類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汪紹楹校本;該本以南宋刻本為底本)卷55所引;《藝文類聚》未引的則據《玉臺新詠》崇禎二年馮班抄本補入;因為據談蓓芳考證,馮班抄本與崇禎六年趙均刻本雖皆以南宋末度宗(1264年即位,1274年去世)時期的一個刻本為底本,但趙刻本頗有擅改原文之處,不如馮抄本忠實。[1][5]馮抄本的個別誤字則據嘉靖鄭玄撫刊本《玉臺新詠》(簡稱“鄭刊本”)改正。又,由于我的引據版本與鄔先生的不同,引文在個別文字上與鄔先生所引不同,但對我們所論辯的問題并無影響。
(麗人)優游少托,寂寞多閑。厭長樂之疏鐘,勞中宮之緩箭。身輕無力,怯南陽之搗衣;生長深宮,笑扶風之織錦。雖復投壺玉女,為歡盡于百嬌(疑為“驕”之誤,魏邯鄲淳《投壺賦》有“持矢作驕”語),爭博齊姬,心賞窮于六著,無怡神于暇景,唯屬意于新詩。庶得代彼皋蘇,蠲茲愁疾。但往世名篇,當今巧制,分封麟閣,散在鴻都。不藉連章,無由披覽。于是燃脂暝寫,弄墨晨書,撰錄艷歌,凡為十卷。曾無參于《雅》、《頌》,亦靡濫于《風》人。涇渭之間,若斯而已也。于是麗以金箱(影印明隆慶刊本《文苑英華》卷七一二所收《〈玉臺新詠〉序》“箱”作“繩”,是)①,裝之寶軸。三臺妙跡,龍伸蠖屈之書;五色花牋,河北膠東之紙。高樓紅粉,仍定魚魯之文;辟惡生香,聊防羽陵之蠹。靈飛六(原作“太”,據鄭刊本改)甲,高擅(原作“檀”,據鄭刊本改)玉函;《鴻烈》(原作“列”,據鄭刊本改)仙方,長推丹枕……
以上引文開頭的“(麗人)”雖然是我所加,但這不僅是承其上文而來(上文太長,難以全引),而且鄔先生也認為《〈玉臺新詠〉序》的這段文字“點出‘麗人’喜歡借‘新詩’消愁”,可見他也認為“唯屬意于新詩”等句的主語是“麗人”;至于“優游少托”等句與“唯屬意于新詩”等句的主語相同,則是從此段引文中可以一覽而知的。
根據這段引文,我想指出以下四點。
第一,以上這段引文先是寫“麗人”深感寂寞,又不能或不愿以搗衣、織錦、投壺、六博來消遣,只想以“新詩”蠲愁,再寫這些作品置于麟閣、鴻都,“不藉連章,無由披覽”,這顯然是說“麗人”不藉連章就無由披覽麟閣、鴻都所藏的新詩。緊接在這兩句之后的“于是燃脂暝寫,弄墨晨書”乃是主語省略句。如所周知,此類句子中被省略的主語通常是上文的主語,在極個別情況下則是上文的賓語;但此句的上文并無可作為其主語的賓語,故其被省略的主語仍然只能是在上文中作為主語而出現的“麗人”。這里不妨舉個白話文的類似例子,以便把這類敘述方式的“行文邏輯”看得更清楚一些:“(某人)在工作單位忙了一天,回到家里,又累又餓,只想坐下來吃飯,但生米不煮成熟飯是無法吃的,于是淘米燒飯。”請問:在這樣的敘述方式中,根據其“行文邏輯”,“于是”之后的“淘米燒飯”者,除了是“在工作單位忙了一天”的“某人”之外,還能是誰呢?難道能夠說在這樣的敘述方式中,“‘某人’只是有吃飯的需要,而‘淘米燒飯’的則可能是別一個人”嗎?倘若為他淘米燒飯的真是別一個人,例如是他的母親,那就必須寫成“(某人)……只想坐下來吃飯,但生米不煮成熟飯是無法吃的,于是他母親淘米燒飯”;只有缺少起碼的寫作常識和根本不懂“行文邏輯”的人,才會在主語已經轉換(由“某人”轉換成了“他母親”)、又無上文的賓語可轉為新的主語的情況下仍然省去主語,使讀者誤認為上文的主語就是此句的主語。同樣的理由,如果《〈玉臺新詠〉序》中“燃脂暝寫”的主語已經不再是上文的“麗人”而是別一個人了,徐陵豈會不寫明其主語?他絕不是連起碼的寫作常識和“行文邏輯”都不懂的人!鄔先生以所謂“行文邏輯”為依據而對《〈玉臺新詠〉序》中的這段文字釋為“需要讀詩的是‘麗人’,編一部詩集供其閱讀的卻是另一個人”,很難說是符合此段文字的“行文邏輯”的。
第二,在以上的引文中,“三臺妙跡,龍伸蠖屈之書”是贊譽“撰錄”《玉臺新詠》者的書法高妙。由于“撰錄”《玉臺新詠》者若非“麗人”便是徐陵自己,倘《玉臺新詠》非“麗人”所“撰錄”,這就是徐陵對自己的書法的贊美了。中國古人除個別狂傲者外,絕不會如此自夸;而徐陵并不是狂傲的人,《陳書》本傳稱:“(陵)為一代文宗,亦不以此矜物,未嘗詆訶作者;其于后進之徒,接引無倦。”可見其人平時的低調。何況根據現有的文獻,徐陵也并不是長于書法的人。假若真如鄔國平先生所說,此書是徐陵為宮中“麗人”的閱讀需要而編纂,編成后自應進獻宮中;而且當時臣子是不能與宮中妃嬪私相傳遞的,皇帝也就不可能看不到此書,徐陵豈會在《序》中這樣自吹自擂?但若此書原是宮中“麗人”所“撰錄”,徐陵只是為此書寫序,在寫序時他自然會看到原書,從而對“麗人”的書法大加贊美,那就合情合理了。
第三,以上的引文中還有“高樓紅粉,仍定魚魯之文”之語。吳兆宜《徐孝穆集箋注》:“《抱樸子》:書字之訛,有寫魯為魚。”是以“定魚魯之文”是指校正書中的訛誤之字。這里可以包括兩個方面的工作:第一,校正在“燃脂暝寫,弄墨晨書”時發生的抄寫訛誤;第二,校正“燃脂暝寫,弄墨晨書”的底本中原有的訛誤之字,后一項是難度很高的工作。而因為“定魚魯之文”置于“裝之寶軸”之后(當時的紙質書籍都是卷軸裝),其校正工作主要當是就第二項而言(因第一項校正應是隨抄隨作的;到裝軸以后再作就麻煩得多了)。那么做校正工作的“高樓紅粉”又是誰呢?倘若就是宮中“麗人”,那也就意味著此書不可能是徐陵所編;否則,他在編纂成書后為什么自己不做校正工作,卻要讓此書的未來讀者——“麗人”去做呢?只有此書原是“麗人”所編,在抄寫完畢后又由編者——“高樓紅粉”——自己來校正,才是順理成章的事。假如說“高樓紅粉”并不是宮中“麗人”,而是徐陵家中或社會上的某一位女性;徐陵因為自己事忙,編成后無暇校對,就請某一位女性代勞,那倒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第一,這位女性必須水平相當高才能勝任此項工作,既然如此,徐陵自應對此人有相應的交代,對其自己何以不做這一重要工作卻要由她代勞的原因也應有所說明,何以只是這沒頭沒腦的一句話?第二,徐陵為什么要把這一點抖摟出來呢?按照鄔先生的說法,“麗人”有閱讀“新詩”的需要,《玉臺新詠》的編者——也即徐陵——就為此而編成這部書,而且在《序》中又說了許多贊美“麗人”的話,其有意取悅于“麗人”是很明顯的,其特地點出“燃脂暝寫,弄墨晨書”也就成了顯示其為“麗人”編書是何等賣力的丑表功的行為了。然則他又何以要自我暴露其工作的不負責任呢?竟然連這種難度很高的校正工作都不親自動手,卻交給一個不知是何許人也的女性去應付,這像話嗎?何況在《序》中突然冒出這么一位在上文毫未提及過的“高樓紅粉”來,行文也過于突兀;徐陵作文似不應如此拙劣!至于鄔先生說:“序文后面‘高樓紅粉,仍定魚魯之文’句,其意思是說,《玉臺新詠》編成以后,曾請才女校正文字。‘高樓紅粉’可能是寫實,也可能只是作者為了追求文章的美感效果,并不具有真正的寫實性。而且即使是寫實,也未必就一定是表示編《玉臺新詠》者與校正者為同一個‘麗人’。”然而,“紅粉”只能釋為美麗的女性(也可泛指女性),卻無法釋為“才女”。而且,如果是“曾請才女校正文字”,那就應作“高樓紅粉,曾定魚魯之文”,為什么要說“仍定魚魯之文”呢?說“仍”,那就意味著她曾為“撰錄”《玉臺新詠》做過前一階段的工作,第二階段仍由她做。但從《序》文來看,除了宮中“麗人”以外,還有哪一位“才女”有可能做過“撰錄”《玉臺新詠》的前一階段的工作呢?倘說這“只是作者為了追求文章的美感效果”而加上去的,“并不具有真正的寫實性”,那就必須先論證像《〈玉臺新詠〉序》這種性質的文章(它顯然不同于《離騷》、《九歌》之類的作品)是否可以為了“美感效果”而任意加上一些無中生有的事情?其先例何在?其余的已見上述,不再贅陳。
第四,上面那段引文的最后,是“《鴻烈》仙方,長推丹枕”。這是用《漢書·楚元王傳·劉向傳》的典故:“上復興神仙方術之事,而淮南有枕中《鴻寶》、《苑秘書》,書言神仙、使鬼物、為金之術及鄒衍重適延命方,世人莫見……”顏師古注:“《鴻寶》、《苑秘書》并道術篇名。藏在枕中,言常存錄之,不漏泄也。”《漢書》此處的“淮南”,指淮南王劉安。劉安有《淮南子》,其書“號曰《鴻烈》”(見《淮南子》高誘注本的高誘《序》)。《〈玉臺新詠〉序》中的《鴻烈》則是以書代指其作者,所謂“《鴻烈》仙方,長推丹枕”,是說將《玉臺新詠》像劉安對《鴻寶》、《苑秘書》那樣地置于枕中而又經常拿出來看(正因要經常拿出來看,所以又要經常把它推入——“長推”——枕中)。至于將其置放枕中實含有兩層意思,一是便于經常觀看(“常存錄”的“錄”即“存視”之意,見《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錄德而定位”句顏師古注);二是作為珍藏的手段,所謂“不漏泄也”,是說別人難以竊取或偷看,書的內容不致漏泄。在事實上,將書置放枕中,在古代確是保藏珍貴書籍的手段,例如,《越絕書·外傳枕中》就有“以丹書帛,藏之枕中,以為邦寶”的記載。但也正因此,這句又引來了問題:首先,將《玉臺新詠》像劉安對“仙方”似的長置枕中的是誰?如說是徐陵自己,那么,他編此書既是為了“麗人”的需要,編成后為什么不送到宮中去,卻由自己長期珍藏于枕中了?所以,這位把《玉臺新詠》如“《鴻烈》仙方”似的“長推枕中”的只能是“麗人”。其次,假如此書是徐陵所編,則其將此書進獻宮廷必然是在自序寫好之后。既然如此,他在寫序時又怎會預知“麗人”要像劉安對待《鴻寶》、《苑秘書》那樣地來對待《玉臺新詠》,從而預先寫出“《鴻烈》仙方,長推丹枕”等句呢?如說他是希望“麗人”如此來對待此書,那么,對方的地位顯然比他高得多,在對方尚未看到自己所編之書的時候,就先向對方提出如此寶愛此書的要求,不太狂妄嗎?無論就徐陵在梁代或陳代的處境[6]來看,他會這樣做嗎?
在《〈玉臺新詠〉序》中,除了上引的這段文字以外,緊接其下的一段也應該注意。在那一段中,徐陵先寫了“麗人”于“青牛帳里,余曲未終;朱鳥窗前,新妝已竟”之際閱讀《玉臺新詠》的情況②后,又對其大加稱贊:“豈如鄧學《春秋》,儒者之功難習;竇專黃老,金丹之術不成。因勝西蜀豪家,托情窮于《魯殿》;東儲甲觀,流詠止于《洞簫》。孌彼諸姬,聊同棄日,猗歟彤管,無或譏焉。”③這是說,“麗人”閱讀這十卷“艷歌”,既非東漢鄧后的學習儒者之書、西漢竇文帝皇后的專學黃老著作可以相比,也遠勝于西蜀劉琰侍婢的集體誦讀《魯靈光殿賦》和漢元帝為太子時其后宮的吟詠《洞簫賦》。她們之讀這些只是浪費時間,而“麗人”的閱讀《玉臺新詠》則是毫無缺點——一些沒有可譏之處的。這不僅是贊美“麗人”,更是對《玉臺新詠》的熱情禮贊。如果《玉臺新詠》真是徐陵所編,他會這樣贊美自己所編的書嗎?
從以上這些來看,此書實是“麗人”所編,而且在編成后十分寶愛,又拿來請徐陵作序(這應該是征得皇帝同意的吧);徐陵就在《序》中敘述了“麗人”為何要編此書的原因及編成后對它的寶愛,并對“麗人”及此書大大地贊美了一通。只有置于這樣的背景下,上面的幾點才解釋得通。
其實,如果將《〈玉臺新詠〉序》中“于是燃脂暝寫,弄墨晨書”等句與其上下文聯系起來進行認真思考,是只能得出此書為“麗人”所“撰錄”的結論的。在這以前,已有不止一位研究者將這幾句理解為此書是“麗人”所“撰錄”,只是他們并不認為這是事實而已。這里舉羅根澤先生與王運熙、楊明先生的論證為例:
不錯,玉臺新詠十卷全是“艷歌”,但大半是“丑男”之作,出于“麗人”者很少。而大主選徐陵先生卻全系在“麗人”之下,——全系在“傾城傾國,無對無雙”的“麗人”(按,羅先生之如此說,是因為他把《序》中的“撰錄艷歌,凡為十卷”理解成十卷艷歌皆是“麗人”所“撰錄”,但卻把“撰”理解為創作,所以有下文的責難。——引者)之下。既是“無對無雙”,就是“唯一無二”,那么,十卷艷歌,都是一位“麗人”所作,何來的“往世名篇,當今巧制”?本來是一位“麗人”的專集,何勞徐陵先生的“撰錄”?所以若從邏輯上言,根本不通;而從心理上言,則是徐陵的一種企向:“艷歌”出于“麗人”,才更香艷;“麗人”而“傾城傾國,無對無雙”,才更美滿。[7](P138)
此序別出心裁,不同于一般序文。它既不如實敘述撰集緣起,也不直接闡發其文學觀點,而是以虛構手法,將《玉臺新詠》的撰集,說成是出于“傾國傾城,無雙無對”的后宮佳麗之手。[8](P306)
他們三位都認為《〈玉臺新詠〉序》是在向讀者宣告《玉臺新詠》是“傾國傾城,無對無雙”的“麗人”所“撰錄”。不過王運熙、楊明先生認為這種宣告是出于徐陵的虛構,羅根澤先生則認為這種宣告“若從邏輯上言,根本不通”。但我想羅先生對徐陵的這種指責除了對“撰”字存在誤解④以外,主要是因為他已從《〈玉臺新詠〉序》中讀出了此書為“麗人”所“撰錄”,但又囿于《玉臺新詠》為徐陵所編選的舊說,覺得兩者難以調和,這才認為此語“若從邏輯上言,根本不通”了。至于《〈玉臺新詠〉序》說此書為“麗人”所“撰錄”是否出于“虛構”——假托的問題,我在拙作《〈玉臺新詠〉為張麗華所“撰錄”考》中已作過論述,此不贅陳。
二
就上所述,可知《玉臺新詠》的編者實是“麗人”,徐陵只不過是為此書寫了篇《序》而已。但鄔國平先生還有另一個否定此書為“麗人”所編的證據,即“序里的‘麗人’一詞也可能是一個復數詞,其意思可能是指一群佳麗(或群妃),而不是僅指‘一位’妃子。如果《〈玉臺新詠〉序》中的‘麗人’真的是指群妃而不是指一位妃子,而《玉臺新詠》又不可能由一群妃子集體撰錄(姑且先假設該書存在由妃子撰錄的可能性),那么顯然,由一位妃子撰錄《玉臺新詠》并進一步推定該妃子很可能就是張麗華的結論就很難成立了。”
然而,本文的上一段論述已經證明了“該書”實為“麗人”——妃子所撰錄,并不只是“可能性”而已。照理說,既然《玉臺新詠》不可能由“一群妃子集體撰錄”,那就倒過來證明了《〈玉臺新詠〉序》前面所說的“麗人”不可能是一群而只能是一位;但為了進一步展開討論,仍然有必要對鄔先生所說的“麗人”“可能是指一群佳麗(或群妃)”的這種“可能性”是否存在作一番研究。鄔先生在這方面提出了三個證據,現在依次加以考察。
第一個證據,大概也是鄔先生最重視的證據,是費元祿的《〈四家宮詞〉序》。鄔先生說:
將《〈玉臺新詠〉序》中“麗人”一詞理解為一個復數詞,像這樣的讀法其實早已存在。比如明人費元祿寫過一篇《〈四家宮詞〉序》,該文完全是對徐陵《〈玉臺新詠〉序》的模仿,而模仿中又包含了模仿者對原文的理解和某種程度的衍述。費文有云:“屋無呈質,墻不露形,壯哉居也。中有麗人焉。夫麗人也,三輔良家,五陵豪族,荊、吳惠秀,燕、趙精英。揚眉入寵,再顧傾城。昭儀、婕妤,比丞相及上卿;容華、七子,視三千與百石。莫不絲綸颯?{,綺組繽紛,爭妍取憐,更盛迭貴。”昭儀是九嬪之一,婕妤、容華是五職中的二職(見《南史·后妃傳》)。七子,《南史·后妃·張貴妃傳》:“又有王、季(引者按:《陳書》作‘李’)二美人,張、薛二淑媛,袁昭儀、何婕妤、江修容等七?人,并有寵,遞代以游其上。”七子當是指這樣一些人。文中“昭儀婕妤”、“容華七子”具體所指有些重疊,可見費元祿作文之本意并不在于要將她們具體指實為誰,而只是泛指陳后主眾多的姬妾。這說明費元祿是將《〈玉臺新詠〉序》中的“麗人”解讀為一群宮中佳麗或群妃的,而沒有將其理解為“一位”麗人。
這一段似乎引得太長了,但如不全引又不能說明問題。而且,我還得把鄔先生在此段中未引的費文“屋無呈質”以前的幾句再據《學術月刊》2004年9期75頁鄔文注①所引補上:“漢王極雄奢于關內,秦皇窮侈靡于咸陽。雕玉殯以奠楹,斯金鋪以飾戶。……”
現在就可以進而討論了。
首先,把“屋無呈質”前的那幾句文字補上以后,就可清楚看出鄔先生所引的費元祿那一段序文其實是講秦漢時代——尤其是漢代——的后宮的情況。雖然也有一句“中有麗人焉”,但那是指秦漢——尤其是漢代——宮中的“麗人”,與南朝梁、陳兩代的宮中“麗人”并不是同一對象。因為不但在此句之前的“漢王極雄奢于關內,秦皇窮侈靡于咸陽”兩句已明確地指明了其時代;而且《序》中的“昭儀、婕妤,比丞相及上卿;容華、七子,視三千與百石”,更顯然是漢的制度。現引《漢書》卷九十七上《外戚傳》上的有關記載如下:“漢興,因秦之稱號。帝母稱皇太后,祖母稱太皇太后,嫡稱皇后,妾皆稱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號焉。至武帝制倢仔、娙娥、傛華、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儀之號,凡十四等云。昭儀位視丞相,爵比諸侯王;健仔視上卿,比列侯;……傛華視真二千石,比大上造;……七子視八百石,比右庶長。”(據商務印書館影印北宋景祐本《漢書》)兩相對照,費文中的“昭儀、婕妤”等句出于何書,是不煩詞費的。費文的“容華”即《漢書》的“傛華”(《史記·外戚世家》即作“容華”);“七子”是皇帝群妾中的較低封號,并非指七個人。鄔先生以為是指袁昭儀、何婕妤等人,乃是出于誤解;費文說得明明白白,“七子”“視……百石”,而“昭儀、婕妤”則“比丞相及上卿”,兩者豈可混淆?至于說費元祿“文中‘昭儀婕妤’、‘容華七子’具體所指有些重疊”,那也同樣是出于誤解。昭儀、婕妤、容華、七子本是后宮中在地位上有較大差別的四個封號,費文對這四個封號的地位分別加以闡釋,哪有什么“重疊”之處?鄔先生在將費文中闡釋漢代后宮中“昭儀、婕妤”、“容華、七子”的地位的這幾句話硬拉到陳后主的“王、季二美人,張、薛二淑媛,袁昭儀、何婕妤、江修容等七人”身上去以后,又以所謂“文中‘昭儀婕妤’、‘容華七子’具體所指有些重疊”為理由,進一步引申說:“可見費元祿作文之本意并不在于要將她們具體指實為誰,而只是泛指陳后主眾多的姬妾。這說明費元祿是將《〈玉臺新詠〉序》中的‘麗人’解讀為一群宮中佳麗或群妃的,而沒有將其理解為‘一位’麗人。”那更是出于誤解。因為費元祿這段文字本不是在說陳后主的妃嬪,也沒有涉及《玉臺新詠》這部書和徐陵的《〈玉臺新詠〉序》,我實在不知道這怎么能“說明費元祿是將《〈玉臺新詠〉序》中的‘麗人’解讀為一群宮中佳麗或群妃的”?莫非他學著《〈玉臺新詠〉序》的筆調寫了一句“中有麗人焉”,就可以斷定他的這段文字是在解讀《〈玉臺新詠〉序》中的“麗人”么?其實,就算他的這段文字是在解讀《〈玉臺新詠〉序》中的“麗人”,我們也應看他解讀得對不對;絕不能就此斷定《〈玉臺新詠〉序》中的“麗人”是“一群宮中佳麗或群妃”。
再補充一點:費元祿為之作序的《四家宮詞》是一部怎樣的書,在其《序》中也說得很明白:“是以王建傳聞于大家,岐公述作于庭宴,費氏追思于織室,楊氏親處乎椒房,皆其目所已經,口所欲吐,窮情寫物,指事成詩,兼風雅之上才,體沈郁之幽思。用托紫蘐以蠲忿,庶同丹棘而忘憂。但遺編斷什,或綴之他名;巧制新詞,或黜之逸簡。而李伯任比部,螢囊暝繕,蠆尾晨書。構香奩之韻,披壁蠧之章,人得百篇,裒為一卷,名曰《四家宮詞》。”可知這《四家宮詞》乃是唐代王建、宋代王硅(封岐國公)、五代孟蜀花蕊夫人(費氏)和宋代楊皇后(楊氏)四人所作《宮詞》的合編。這四人的宮詞現代都有傳本,是與《玉臺新詠》性質不同的書。我實在不理解鄔國平先生是依據何種理由而將費元祿為唐宋時人所作《宮詞》的序說成是對《〈玉臺新詠〉序》的解讀的。
鄔先生所舉出的第二個證據是:《〈玉臺新詠〉序》中有些文字足以證明《序》中所謂“麗人”是復數而非單數。
現引鄔先生的論述如下:
先看《〈玉臺新詠〉序》“其中有麗人焉”句后面緊隨的文字,“其人也,五陵豪族,充選掖庭;四姓良家,馳名永巷。亦有潁川、新市、河間、觀津,本號嬌娥,曾名巧笑。楚王宮里,無不推其細腰;衛國佳人,俱言訝其纖手。”是說宮中的美女來自很多地方。“其人”當是包括選自“五陵豪族”、“四姓良家”的女兒們和選自“潁川、新市、河間、觀津”的“嬌娥”、“巧笑”們,這些被泛指的女子都是序文所夸贊的宮中“麗人”,當然“細腰”、“纖手”也都是指她們所有的人而說的,贊許她們的修長柔美猶如古代楚王宮里的美女、衛國境內的佳人。
再看下面一段描述。“且如東鄰巧笑,來侍寢于更衣;西子微顰,將橫陳于甲帳。陪游馺娑,騁纖腰于《結風》;張樂鴛鸞,奏新聲于度曲。妝鳴蟬之薄鬢,照墮馬之垂鬟。反插金蓮,橫抽寶樹。南都石黛,最發雙蛾;北地燕脂,偏開兩靨。亦有嶺上仙童,分丸魏帝;腰中寶鳳,授歷軒轅。金星與婺女爭華,麝月與嫦娥競爽。驚鸞冶袖,時飄韓掾之香;飛燕長裾,宜結陳王之珮。雖非圖畫,入甘泉而不分;言異神仙,戲陽臺而無別。真可謂傾國傾城、無對無雙者也。”文中用了許多典故,對此章先生已經在《撰錄考》作了疏釋,此不贅述。這段文章的大意是,先言漢武帝身邊多有美女陪伴,這些美女既擅歌舞,又善化妝;次言仙界神女,美麗非凡,而且多情。文章以此為比襯,說現在后宮中的佳麗與她們相比也毫不遜色,完全可以稱之為“傾國傾城、無對無雙”。前面所言是眾多的美女和神女,則由此引出的作者真正要夸贊的佳麗也自然可以是復數。“無對無雙”可用以稱一個人,也可用以稱一群人。
引文實在太長了,望讀者見諒;但不如此不足以說明問題,這真是沒有辦法的事。
先從鄔先生的第二段文字討論起。這里的兩個結論性的提法恐怕都存在問題。
第一,鄔先生說“前面所言是眾多的美女和神女,則由此引出的作者真正要夸贊的佳麗自然也可以是復數”,但是否也可以是單數呢?如果也可以是單數,那么,鄔先生之強調“前面所言是眾多的美女和神女”實在沒有什么意義,因為這并不能證明《序》中的“麗人”必然是復數。如說這種比擬法所“引出的”只可以是復數,不可以是單數,則理由何在?例如說“巫山神女、洛神、王昭君、楊貴妃都是了不起的美女,某人比起她們來毫不遜色”又有何不可?
第二,對《序》中的“真可謂傾國傾城、無對無雙者也”,鄔先生說是“也可用以稱一群人”,那跟徐陵所用的這個典故是不一致的。這一典故出于《漢書》卷九十七上《外戚傳》上,現引其原文如下:
孝武李夫人,本以倡進。初,夫人兄延年性知音,善歌舞。侍上起舞,歌曰:“北方有佳人,絕世而獨立。一顧傾人城,再顧傾人國。寧不知傾城與傾國,佳人難再得。”上嘆息曰:“善!世豈有此人乎!”
按,《說文·冓部》:“再,一舉而二也。”王筠《說文句讀》:“再者,兩也。”又,《廣雅·釋詁》四:“再,二也。”《玉篇·冓部》:“再,兩也。”因此,所謂“佳人難再得”,是說這樣的佳人是不可能有第二個的;與其前的“絕世而獨立”正相呼應。“絕世”謂于世上無人可及,“獨立”謂無人可與其相并。漢武帝說“世豈有此人乎”,也是把《歌》中的“佳人”理解為僅僅是一位,所以稱之為“此人”。《〈玉臺新詠〉序》的“真可謂傾國傾城、無對無雙者也”,“傾國”、“傾城”固是李延年《歌》的原詞,“無對無雙”則就是“難再得”之意。這原是用典的通例。原典明明說“傾國傾城”的佳人是“難再得”的,徐陵在用此典故時,又豈能說這樣的佳人有一群?倘如鄔先生所說,這樣的佳人有一群,又哪里是“難再得”?而且,“傾國傾城”的佳人竟能成群出現,似也有悖常理。總之,如果鄔先生一定要說徐陵在這里違背了其所用典故的原意,把原典中“難再得”的一位“傾國傾城”的佳人改成了一群,那就必須有過硬的證據。但如上所述,上引鄔先生文之第二段實在不足為據。
現在再回過頭來看其第一段。
在該段中被鄔先生作為證據的《玉臺新詠》的那幾句話,先是說“其人”“馳名永巷”,再說“亦有潁川、新市、河間、觀津,本號嬌娥,曾名巧笑。楚王宮里,無不推其細腰;衛國佳人,俱言訝其纖手”。其中最關鍵的是末兩句。由于在駢文中語序倒置是常見的現象,此兩句實為“無不推其楚王宮里細腰;俱言衛國佳人訝其纖手”之意,是來自潁川等地的“嬌娥”在“推”和“言”;至于句中的兩個“其”,則指上文所言的“其人”。換言之,這兩句是“嬌娥”們對于“其人”的贊美。而此處的“其人”是緊接在“其中有麗人焉”句之后的,“其人”即指“麗人”也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能否像鄔先生似的將這些“嬌娥”包括在“其人”——“麗人”之中,使“麗人”成為一群呢?那是不行的。第一,如上所述,“其人”是指其上句“其中有麗人焉”的“麗人”。而關于“麗人”,《序》的一開頭就作了這樣的描寫:“陵云概日,由余之所未窺;千門萬戶,張衡之所曾賦。周王璧臺之上,漢帝金屋之中;玉樹以珊瑚作枝,珠簾以玳瑁為押。其中有麗人焉。”此段中的“周王璧臺”,吳兆宜為此《序》所作《注》中已引《穆天子傳》作了說明:“盛姬,盛伯之子也。天子賜之上姬之長,是曰盛門。天子乃為之臺,是曰重璧之臺。”所以,“周王璧臺”乃天子的“上姬之長”(妃嬪中的頭號人物)所居之處。“漢帝金屋”,吳《注》也已據《漢武故事》注出:漢武帝幼年時曾說:“若得阿嬌(指得阿嬌為婦,阿嬌為武帝姑母的女兒。——引者),當作金屋貯之。”所以,“金屋”是皇帝造來給心愛的正式妻子所居之屋。至于“周王璧臺之上”、“漢帝金屋之中”的“麗人”,自是盛姬、阿嬌這種身份的女人;盡管在“璧臺”和“金屋”之中應該還有供使喚的人;但按照用典的通例,是不會把“璧臺”、“金屋”之中的被使喚的人也包括在“麗人”之中的。所以,如果一定要說“麗人”是復數,也只能是兩個——一個在“璧臺之上”,一個在“金屋之中”。但“嬌娥”卻分別來自“潁川、新市、河間、觀津”,至少是四個,因而她們必然不在“麗人”——“其人”之內。再說,如“麗人”真是兩個,徐陵絕不會說“真可謂傾國傾城、無對無雙者也”;兩個不正是成對、成雙嗎?但“麗人”既是一個,何以要說兩個居處呢?這顯然是為了點明“麗人”的處境:從其現實身份來說,雖只是“上姬之長”,但在天子的心目中,她卻是住在“金屋”里的最心愛的嫡妻。第二,《〈玉臺新詠〉序》在“衛國佳人,俱言訝其纖手”之后,接著就是“說《詩》明《禮》,豈東鄰之自媒?婉約風流,異西施之被教。兄弟協律,生小學歌;少長河陽,由來能舞。琵琶新曲,無待石崇;《箜篌》雜句,非關曹植。傳鼓瑟于楊家,得吹簫于秦女。至若寵聞長樂,陳后知而不平;畫出天仙,閼氏覽而遙妒”。這里所贊美的具有“說《詩》明《禮》”等優點的女性,顯然只是一個人而非好幾個。因為,作為此段小結的“陳后知而不平”、“閼氏覽而遙妒”,其所為之“不平”、“遙妒”的,都是一個女性——如同吳兆宜《注》所指出的,陳后是為衛子夫得寵而不平,閼氏是為一位美人而“遙妒”。⑤倘其上所述為好幾個女性之事,豈能以只關涉一個女性的典故來贊美?而“說《詩》明《禮》”等所贊美的既然只是一個女性,則緊接其上的“楚王宮里……”兩句所贊美的也只能是一個女性,否則兩者就接不上隼了。
總之《〈玉臺新詠〉序》從“其中有麗人焉”起直到“真可謂傾國傾城、無對無雙者也”,其所贊美的都是一位女性;無論稱之為“麗人”或“其人”,在實質上都是一樣。要將其說成復數,是沒有根據的。而且,從“真可謂傾國傾城、無對無雙也”以下,就進而贊揚其才情和敘述其編書之事了(這在拙作《〈玉臺新詠〉為張麗華所“撰錄”考》和本文的第一節都已論及,此處不贅),所以,此《序》前面之寫“麗人”其實是寫《玉臺新詠》的撰錄者;鄔先生說“前面寫‘麗人’實即是寫讀者”,顯然也是不符合實際的。
鄔先生所舉出的第三個證據是《〈玉臺新詠〉序》中關于書編成后的閱讀的情況。他說:
《序》的下面內容更能夠說明佳麗是復數而不是單數:徐陵在寫了“麗人”“佳麗如彼、才情如此”之后,接著寫其不愿用游戲來打發時光,消解寂寞,“無怡神情于暇景,唯屬意于新詩。可得代彼萱蘇,微蠲愁疾。”而后介紹《玉臺新詠》之編選以及想象書編成后被閱讀的情景……這表明他設想中《玉臺新詠》的讀者是一群佳麗。既然讀詩的是一群佳麗,以后映前,則文章的前面部分所說愛好“新詩”、希望借詩消愁的麗人也應當是復數。
這里也存在著邏輯上的問題。即使徐陵“設想中《玉臺新詠》的讀者是一群佳麗”,卻并不妨礙編書的只是—位佳麗。如果有一篇文章,寫一位佳麗因“愛好新詩、希望借詩消愁”而編了一部詩集,編成后供若干與她有同樣需要的人一起閱讀,我們能否因此指責作者說:既然你后面所寫的讀詩者是一群佳麗,你怎么能在前面把“愛好新詩、希望借詩消愁”的編者寫成只是一位佳麗呢?如果不能作這樣的指責,也就無法因“讀詩的是一群佳麗”而硬說其前面所寫“愛好新詩,希望借詩消愁”的也只能是一群佳麗。
除了以上三個證據以外,鄔先生還說“典故的使用意義比諸它原來的含義常常會附添或轉移一些什么”,并說:
陳沈炯《八音詩》:“金屋貯阿嬌,樓閣起迢迢。”隋王衡《玩雪詩》:“璧臺如始構,瓊樹似新栽。”《隋書·列女傳》:“或有王公大人之妃偶,肆情于淫僻之俗,雖衣繡衣,食珍膳,坐金屋,乘玉輦,不入彤管之書,不沾良史之筆,將草木以俱落,與麋鹿而同死,可勝道哉!”這些地方出現的“金屋”、“璧臺”諸詞,皆是泛指、泛喻,并不限于其典故本來較為狹窄的專指性的“最愛”含義范圍。所以,對《〈玉臺新詠〉序》遣用這一類典故宜作較為寬泛的理解……
這顯然是在批評我對《〈玉臺新詠〉序》中“周王璧臺”、“漢帝金屋”的理解太狹隘了。但是,鄔先生作為論據的三個例證能否成立呢?沈炯的“金屋貯阿嬌”為什么就不是指其所貯的是皇帝的最愛?他明明說的是“貯阿嬌”!王衡說的“璧臺”和《隋書·列女傳》的“金屋”,那倒確是泛指;但“周王璧臺”、“漢帝金屋”卻都是特指。以后人作為泛指使用的“璧臺”、“金屋”,與作為特指的“周王璧臺”、“漢帝金屋”相混淆,這是不符合同一律的。
三
鄔國平先生說,必須把他對《〈玉臺新詠〉序》提出的上述“異讀”的可能性“排除”了以后,才能說“徐陵此序實已明確地宣告了《玉臺新詠》是一位‘妃子’所編”;這當然是合理的要求。但我想,本文的以上兩段大概已把這些“異讀”的可能性“排除”了。所以可以進而討論鄔先生所謂拙作的第二個“結論”了。
為了節省篇幅,我不準備具體交代我與鄔先生關于這問題的分歧由來了。簡單地說:在這方面鄔先生提出兩條反駁我的論點:一、《日本國見在書目錄》著錄《玉臺新詠》為徐瑗撰并不可信;二、李康成、嚴羽、劉克莊三人所說的“‘序’的意思相當于撰寫、編次。”現在依次討論。
第一,《日本國見在書目錄》著錄《玉臺新詠》為徐瑗撰是否可信的問題,取決于我對《〈玉臺新詠〉序》的解讀以及我對此書的稱謂問題的論述是否正確。如果是正確的,那么,《〈玉臺新詠〉序》明明說此書為一位妃子所撰,而且書中又另有其并非徐陵撰的內證,《隋書·經籍志》卻著錄為徐陵撰就是錯誤的了。而《日本國見在書目錄》的編纂時間相當于我國唐昭宗時,又是根據編纂時所見書籍的實物著錄的,而且此書的現存版本的時間也很早,所以它實是一部很重要的目錄書,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如果我們不是已從上述兩個方面證明了《隋書·經籍志》以《玉臺新詠》為徐陵撰是錯誤的,自然不應單據《日本國見在書目錄》來推翻《隋書·經籍志》的著錄;但既已證明了《隋書·經籍志》關于《玉臺新詠》編者的著錄是錯誤的,那么,從《日本國見在書目錄》去尋求《玉臺新詠》的“撰錄”者就是合情合理之事了。而《日本國見在書目錄》果然告訴了我們此書乃是另外一個人——徐瑗——所編,那還不能作為現在所見的《隋書·經籍志》關于《玉臺新詠》的撰者著錄有誤的“旁證”嗎?
至于鄔先生說徐瑗是南朝宋初人,“《玉臺新詠》所收多有齊以后詩人的作品,自不可能由這個徐爰(瑗)所撰錄”,那恐是忽略了歷史上有不少同名同姓的人而造成的誤解。盡管宋初有個徐瑗,但陳代也不妨有個叫作“徐瑗”的人;《日本國見在書目錄》又沒有說《玉臺新詠》為宋徐瑗撰。所以,宋初有個徐瑗并不能證明《日本國見在書目錄》的《玉臺新詠》為徐瑗撰的著錄是錯誤的。
鄔先生又說《日本國見在書目錄》著錄的“徐瑗”的“瑗”字,可能是“陵”的誤字,是以形近致誤的。但此說仍是以《玉臺新詠》系徐陵撰為前提的。既然《〈玉臺新詠〉序》已經證明了《玉臺新詠》并非徐陵撰,也即已經證明了《隋書·經籍志》以《玉臺新詠》為徐陵撰是錯誤的,那么,說現在所能見到的《隋書·經籍志》諸本的“陵”是“瑗”字之誤,不是更合理嗎?
第二,鄔先生舉了兩類證據用來證明“‘序’的意思可以相當于撰寫、編次”。不過,“序”可釋為“撰寫”是沒有問題的,說嚴羽、劉克莊的時代“序”已有“編次”之意卻是鄔先生的新說;要提出一種新說是必須有過硬的證據的;正如鄔先生所說,這些證據不能存在“異讀”的可能性。現在就根據這一原則對這兩類證據分別加以討論。
鄔先生所舉出來的第一類證據是:
《漢書·藝文志》儒家類云:“劉向所序六十七篇。《新序》、《說苑》、《世家》、《列女傳頌圖》也。”又云:“揚雄所序三十八篇。《太玄》十九,《法言》十三,《樂》四,《箴》二。”兩處使用“所序”均是指所編次或者所撰寫。當然,后來出現以“所序”指所寫序的書,語詞的意思有了發展,但是《漢書·藝文志》“所序”的這一層意思仍然得到保留,繼續為后人所使用。曾鞏《說苑目錄序》:“劉向所序《說苑》二十篇。”王應麟《漢藝文志考證》卷五有“劉向所序《新序》”、“說苑”前后并列的兩條內容,在“《說苑》”條后云:“向校中書《說苑》雜事,分別次序,除去與《新序》重復者,以類相從,凡二十篇。”兩人使用“所序”兩字直接來自班固,王應麟更將“序”字解釋為“分別次序”,以具體說明編著書的情形,非常精確。
按,揚雄“所序”的《太玄》、《法言》等都是他自己的著作,并非編纂的別人的東西,所以這里的“序”應是著作(動詞)一類的意思。但“序”的本義與引申義都無此類意思(“序”的本義為“東西墻”,見《說文‘廣部》),此“序”實是“敘”的假借字(序、敘可以通借,邢咼、段玉裁等多言之;參見宗福邦教授等主編《故訓匯纂》693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即今人所說的“著述”之意,并非“分別次序”,與今人所說的“編纂”也不是一回事。“劉向所序”的“序”自是同樣的意思。有人也許會對此提出疑問:在一般人的印象里,《說苑》是劉向將其前已有的《說苑》整理而成的,《漢書·藝文志》何以也把它作為劉向的著述?其實,劉向《說苑敘錄》說得很清楚:“……臣向言:所校中書《說苑雜事》……除去與《新序》重復者,其余者淺薄不中義理,別集以為百家后,令以類相從,一一條別篇目,更造新事十萬言以上,凡二十篇七百八十四章,號曰《新苑》,皆可觀。”(見嚴可均《全漢文》卷三十七,嚴書系據宋本《說苑》輯錄)原來經過劉向所“校”的《說苑》,不但刪去了原書很多東西,而且還加上了其所“造新事”10萬字,這其實已是他利用原來《說苑》中的部分材料而新著的一部書了,是以他自己也把它稱為《新苑》;也正因此,《漢書·藝文志》稱其為“劉向所敘(序)”。但后來仍沿用《說苑》之名,是以《漢書·藝文志》也作《說苑》,不作《新苑》。總之,《漢書·藝文志》的這兩個“序”字乃是“敘”的假借字,為著述之意,并不能作為“序”可釋為“編次”的意思。而《玉臺新詠》是編纂而成的,并非著述,所以不應稱“××所敘”或將“序”作為“敘”的假借字而稱“××所序”;如稱此書為“××序”或“××所序”只能是指××作序。在這里再補充一點:“著述”雖即“撰寫”之意,但“撰”字既有“撰寫”之義,也有“編纂”、“編次”之義,而“撰寫”與“編纂”、“編次”并不是同一個意思;所以,“序”可釋為“撰寫”,并不等于可釋為“編次”。鄔先生說《漢書·藝文志》所用的“所序均是指所編次或者所撰寫”,恐也不確。
鄔先生的第二類證據是:
如果說曾鞏、王應麟的“所序”用例是對班固稱劉向所著書的直接沿用,屬于比較特殊的例子,那么,下面的用例就是在一般意義上使用“所序”二字,無疑帶有普通的意義了。宋人陳思介紹《慈恩雁塔唐賢題名十卷》,引宣和庚子樊察仲恕序云:“先是會昌中宰相李德裕自以不由科第,深貶進士,始罷宴集,向之題名削除殆盡。故今所序,獨詩人逸士與公卿貴游子弟為多。”“所序”謂所編集的慈恩雁塔唐賢題名摹拓資料。又比如,元黃溍《跋綦毋潛詩》:“唐綦毋詩見于殷璠所序《河岳英靈集》者六篇,而璠獨稱其《題鶴林》‘松覆山殿冷’不可多得,《題靈隱》‘塔影掛清漢,鐘聲和白云’歷代未有。龍興在吳中,與兩山相望不遠,此詩必一時之作,豈璠偶遺之耶,抑其去取或自有意也?”《河岳英靈集》由殷璠編撰,并有他自己為此書寫的序。黃溍云“殷璠所序《河岳英靈集》”的“所序”兩字可以兼有編選和作序兩層意思;而從“豈璠偶遺之耶,抑其去取或自有意也”句子來看,顯然又是指編撰而言。所以,在黃滑上述使用“所序”兼有的二層意思中,編撰這一層含義又是他所使用的主要方面。由此可見,古人用“所序”二字意謂編撰也是比較通行的。
按,樊序的“故今所序”,乃謂其所序列(按照次序排列)的慈恩雁塔上的唐賢題名;釋為“所編集的慈恩雁塔唐賢題名摹拓資料”,其“摹拓資料”四字是鄔先生所加,并非原文所有。而去掉了“摹拓資料”四字,則將此句的“序”釋為“序列”就比釋為“編集”顯得合理了。至少是兩種解釋都可通。至于黃酒的用例是不足為證的。根據研究的通例,要證明某個詞或詞組在某個時代已有某種意義,是要使用其以前的時代或相同的時代的例證的,不能用其以后的時代的例證。因為后世所有的詞義未必是其以前的時代就已存在的。例如“大家”一詞,本指上卿,后又成為皇帝的親近侍從對皇帝的稱呼,又用以稱主奴關系中的主人,直到唐代此詞才用作大伙兒的意思。[9]我們絕不能以唐代把“大家”作“大伙兒”用的例證來證明唐代以前“大家”就有此義。黃溍的生年要比劉克莊晚90年(參見《辭海》“劉克莊”條及黃酒《黃文獻集》附錄危素為其所撰《行狀》),其時《玉臺新詠》為徐陵撰之說已成定論,嚴、劉之書又非僻書,黃溍看到他們將《玉臺新詠》說成徐陵所序,因而依樣葫蘆地說《河岳英靈集》為殷瑤所序,這樣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不能以黃溍的用例來證明嚴羽、劉克莊的時代“序”已有“編次”之義。何況《河岳英靈集》殷璠的原序說:“……粵若王維、王昌齡、儲光羲等二十四人,皆河岳英靈也,便以《河岳英靈》為號。詩二百三十四首,分為上中下卷,起甲寅,終癸巳,論次于敘,品藻各冠篇額。”(據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此書于其所收的每個詩人名下均有一篇簡短的評論,當即所謂“品藻各冠篇額”。但其《序》中并無對于所收詩的“論次”;故其“論次于敘(按,通‘序’)”之語當另有所指。《四庫提要》說:“(其書)雖不顯言次第,然篇數無多,而分上中下卷,其人又不甚敘時代,毋亦隱寓鐘嶸三品之意乎?”(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河岳英靈集》卷首)我想這是對的,此書的序列即含有論次之意;換言之,這是通過書中的排列先后來給詩人定名次的書。也正因此,黃浯不說“殷璠所撰《河岳英靈集》”而稱為“殷璠所序《河岳英靈集》”很可能是承殷《序》的“論次于敘”而來,以顯示此書所含有的為詩人排序之意。如用鄔先生的表述方式,可以說是其“所序”兩字含有“序列”和“作序”兩層意思;所謂“序列”就是按照詩人的等第排列。這是跟一般的選本有區別的。而《玉臺新詠》卻并無“論次于敘”的含義在內。總之,鄔先生所引的樊、黃兩人之例至少都存在“異讀”;正如鄔先生所說,不排除這種異讀的可能性是無法將其作為證據的。
四
現在,對樊榮先生的大作《〈玉臺新詠〉“撰錄”真相考辨——兼與章培恒先生商榷》稍作回答。樊先生雖指名與我商榷,但似缺乏針對性。
拙作《〈玉臺新詠〉為張麗華所“撰錄”考》首先對《〈玉臺新詠〉序》作了解讀,并認為此《序》已宣告了該書是一宮中妃子所“撰錄”。在這點上,樊先生與我意見相同。但他認為這位妃子——“麗人”乃是徐陵的自喻,明確指出:“在《〈玉臺新詠〉序》中,徐陵采用寄托方式,假托‘麗人”’。
我在拙作中已經指出,徐陵絕不可能自己“撰錄”了這部書卻假托為出于妃子之手,而且對此作了應有的論證,說明了當時的社會和徐陵自己的處境都不容許這樣做;他自己也不會這樣做。
既然如此,樊榮先生如要針鋒相對地對我駁斥,就應具體證明我所舉出的徐陵不可能如此假托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然而,樊先生在這方面卻不著一字,對我的這個根本性的論點與論據沒有任何反駁。
我的這個根本性的論點既未被駁倒,樊先生的假托說也就難以成立。
那么,樊先生是怎么來“考辨”的呢?大致說來,他是引用《〈玉臺新詠〉序》中寫“麗人”的某些句子,用來與徐陵相對照,說那與徐陵是相合的;因而可見“麗人”是徐陵的自喻。又說某些句子與張麗華是不適合的,所以“撰錄”《玉臺新詠》的不可能是張麗華而只可能是徐陵。
需要說明的是:我之認為徐陵絕不可能假托為妃子,并不是因為《序》中所敘的“麗人”的某些情況與徐陵不合。所以這并不能成為對我的駁斥。而且,樊先生在論證《序》中所寫的“麗人”情況與徐陵相應時,卻避開了一系列關鍵性的句子,例如《序》一開頭所說的“周王璧臺之上”、“漢帝金屋之中”,樊先生就根本未曾提及。那么,徐陵在朝廷中的地位,在哪一點上可以自喻為后宮中的“周王璧臺之上”、“漢帝金屋之中”的“麗人”呢?這些問題不解決,又怎能說徐陵對“麗人”的敘述“有許多處與作者的身世遭遇暗合”?
而且樊先生認為“暗合”的,其實也大成問題。例如《序》中有一句“兄弟協律,生小學歌”,這是用漢武帝李夫人的典故,“協律”指李夫人的哥哥李延年,曾官協律都尉。整句的意思則是說“麗人”像協律都尉李延年的妹妹一樣,從小就學習歌唱。而樊先生卻說:“《序》中說:‘兄弟協律,生小學歌;少長河陽,由來能舞。’這應該視為徐陵的自況。東海徐氏為南朝世族,徐陵父親徐搞、三弟徐孝克子徐儉、徐份、徐儀在《梁書》和《陳書》中均分別有傳。徐陵與三弟徐孝克都具有良好的口才和不俗的文名。《陳書·徐陵傳》曰:‘時寶志上人者,世稱其有道。陵年數歲,家人攜以候之,寶志手摩其頂,曰:“天上石麒麟也。”光宅惠云法師每嗟陵早成就,謂之“顏回”。八歲,能屬文。十二,通莊、老義。既長,博涉史籍,縱橫有口辯。’‘孝克,陵之第三弟也。少為《周易》生,有口辯,能談玄理。’如果要說‘不可能出于假托’,在此的‘兄弟協律’倒是在生活中的真實記錄。之所以這樣評價徐陵,一是因為徐陵與其三弟徐孝克情誼深厚;二是因為徐陵‘平生壯意,竊愛篇章’(《與李那書》);三是在他70歲時對族人勸告編錄的答復中曾經客氣地說:‘正恐多慚于協律,致睡于文侯耳’⑥(《答族人梁東海太守長孺書》)。可見,符合詩歌的音律已經成為當時的創作要求了。”然而,徐陵的這些情況與“兄弟協律,生小學歌;少長河陽,由來能舞”“暗合”在哪里?樊先生大概把《〈玉臺新詠〉序》中“兄弟協律”的“協律”誤解成“符合詩歌的音律”了;其實樊先生所引徐陵書信中“多慚協律”的“協律”也是指李延年,那兩句是說,慚愧自己的歌不能像李延年那樣地被贊賞,卻會引起魏文侯的瞌睡——魏文侯聽到古樂就要打瞌睡,是很有名的佚事。
本文已經寫得太長,所以樊先生所認為的有些與張麗華情況不合的句子是否真與張麗華不合的問題,這里就不想多說了。因為本文想解決的是《玉臺新詠》究為徐陵“撰錄”抑宮中“麗人”“撰錄”的問題,“麗人”是否張麗華的問題本不擬涉及。不過,倘若《玉臺新詠》確非徐陵所編而是“麗人”所撰錄,那么,即使“麗人”不是張麗華,也可能是別人(胡大雷先生就認為是徐昭佩),這些句子所述的情況與張麗華不合,并不能作為此書是徐陵所“撰錄”的證據。
注釋:
①據中華書局影宋配明刊本《文苑英華》,1966年初版。按,其卷712系據明隆慶刊本影印。
②《〈玉臺新詠〉序》寫“麗人”閱讀此書時有“長循環于纖手”之句,因當時的書籍都是卷軸裝,所以此句是指書軸在纖手中長時期地反復轉動。拙作《〈玉臺新詠〉為張麗華所“撰錄”考》將此句誤釋為“在纖手中互相傳遞”,謹此改正,并向讀者致歉。
③“彤管”,指后妃身邊的女史,她們承擔著對后妃記錄功過的責任。《〈玉臺新詠〉為張麗華所“撰錄”考》誤釋為“紅色筆管的筆”,也在此改正并致歉。
④編選也可稱為“撰”,《隋書·經籍志》于《文選》即作“梁昭明太子撰”。
⑤關于“閼氏”的事,吳注只謂其出于桓譚《新論》而未詳引原文,需參閱《史記·陳丞相世家》裴駟《集解》引《新論》,其中說到閼氏為之“遙妒”的是“此人”。
⑥這兩句是說,所奏音樂不能像李延年那樣地為皇帝所喜歡,卻導致魏文侯聽到演奏古樂時的那種打瞌睡的狀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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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大雷.《玉臺新詠》為梁元帝徐妃所撰錄考[J].文學評論,2005,(2).
[3] 鄔國平.《玉臺新詠》張麗華撰錄說獻疑——向章培恒先生請教[J].學術月刊,2004,(9).
[4] 樊榮.《玉臺新詠》“撰錄”真相考辨——兼與章培恒先生商榷[J].中州學刊,2004,(6).
[5] 談蓓芳.《玉臺新詠》版本補考[Z].2005年“中國古典文獻學及中國學術的總體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
[6] 章培恒.《玉臺新詠》為張麗華所“撰錄”考[J].文學評論,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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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章培恒.必須重視漢語言文字的發展特點[J].南京師范大學文學院學報,2005,(1).
原載《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2006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