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洵與王安石思想異同論
內容提要:蘇洵與王安石是同時代人,但二人關系并不密切,沒有相互交往的記錄,也談不上有何個人恩怨。為了攻擊王安石,有人刻意制造蘇王矛盾,并大談其思想沖突。本文旨在說明二人在思想和政治主張方面有很多共同之處,并無根本沖突。
關鍵詞:蘇洵;王安石;思想;沖突
蘇洵與王安石素無瓜葛,然而一篇偽造的《辨奸論》卻使他成為反王先鋒,洞察王安石之“奸”的第一人。為了說明《辨奸論》為真,某些人又曲意制造蘇王之間的矛盾,甚至大談二人的思想是如何沖突。對于所謂蘇王之間的糾葛不欲置辯,只想說明所謂二人思想沖突是根本站不住腳的,二人思想主張相同之處居多。
蘇洵的身世經歷與王安石相去甚遠,但二人出身都是社會中下層。蘇洵祖輩“三世不仕”,其祖父杲雖然“善治生,有余財”,但為人慷慨,“好施與”,故“終其身田不滿二頃,屋弊陋不葺”,最多算是一個中小地主,父序少孤,有乃父風,“敝衣惡食,處之不恥”,雖然“陸田不多”,卻好濟眾,“兇年嘗鬻以其田以濟饑者”,豐年時人欲償之,卻不肯受,因此家中生活算不上富裕。蘇洵自謂“有山田一頃,非兇歲可以無饑”,雖然不能說是赤貧,但也只能劃作富農或者上中農之類。他又屢屢稱貧,看來并非虛言,而且他至終“爵不過于九品”,可以說一直位居社會下層。
王安石的境遇表面上比蘇洵好一點,其父王益進士出身,官至江寧通判,算是中層官僚,但不幸早亡,其時王安石只有十七歲,更為不幸的是“無田園以托一日之命”,王家是一個完全的“工薪族”,因而其父一死,就等于沒了收入來源,且“家貧口眾”,孤兒寡母,生計極為艱難。王安石于逆境中奮起,一舉而中進士,但在他的前半生,家中貧困的局面一直沒能改變。王安石儉樸的習慣一則出于天性,更重要的是后天的生活環境造成的。難能可貴的是,王安石后來雖然官至宰相,但他儉樸的習慣和平民立場一直得以保持。
過于強調出身,大談“唯成份論”,當然是錯誤的,然而否定一個人的出身對他的立場的影響也是不對的。從二人實際情況來看,其政治立場一直站在平民一邊,為下層人民說話為其一貫的傳統。王安石的政治立場言之者眾,茲不贅述。蘇洵對于“貧民耕而不免于饑,富民坐而飽以嬉”、“上之人常幸,下之人雖死而常無告”的社會現實十分不滿,對于韓琦厚葬仁宗的奢侈行為十分不齒,乃至以華元不臣譏之,充分表明了他的基本立場。
出身影響人的立場,人的基本立場又是其思想主張的決定因素。正是由于蘇王二人都堅持平民立場,為社會中下層謀利益,因而其各方面的主張都是建立在這一立場的基礎之上的。一般來說,上層既得利益者往往會趨于保守,以維護其現有地位為原則,因循守舊,不思進取;下層往往對社會現實不滿,趨向于變革,改變不合理的現狀及自身的地位,故多傾向于銳意進取,奮發有為。蘇王二人恰恰明顯表現出后一特征。
為了攻擊王安石和變法運動,為了說明《辨奸論》為真,蘇洵總是被后人刻意打扮成保守派的代言人,這與真實的蘇洵相去甚遠。蘇洵對慶歷新政十分支持,對領導新政的范仲淹、富弼、尹洙、歐陽修、余靖、蔡襄六人“慕望愛悅”,為新政之失敗“仰天嘆息”,這與王安石完全一致,充分表明其政治立場是趨向于改革而非保守的。
蘇洵本來對曾參與慶歷新政后又復為宰相的富弼寄予厚望,希望他定能奮發有為,以副仁宗“與天下更始”之望,期待他有所改作,“下令而異于他日”,而富弼卻變成了一個因循保守的“老成”之人,“自為相,一無施為”,這使蘇洵十分失望,上書直言其失,并為其出謀劃策,欲助其成功,不料富弼不僅不為之改過,反以蘇洵為輕躁,“亦不樂之”,因而使其志不得伸,“無成而歸”。
對于蘇洵的力主改革,力倡蘇王矛盾說的曾棗莊先生也是承認的,并于《蘇洵評傳》中以專章述之。而曾先生卻偏偏認為蘇洵的政治主張“同王安石的變法主張有很大不同”,以為“政治上,王安石強調變法,蘇洵強調改革吏治;經濟上,王安石強調‘生財’,蘇洵強調節流”,(1)軍事上,蘇洵主張“寓兵于民,兵民合一,以所謂新軍來逐漸代替現有的軍隊。在這個問題上,蘇洵與王安石也是有分歧的”。(2)今就這些問題逐一辨析。
曾先生認為,王安石將“天下久不安”的原因歸結為“不知法度”,因而要求“變更天下之弊法”,可見王安石是主張法治的;蘇洵在《議法》中稱“政之失,非法之罪”,又于《上皇帝書》中說“法不足以制天下”,可見蘇洵是主張人治的。將法治與人治完全分開,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王安石于《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亦引孟子之言曰“徒法不能自行”,以為人才不足,皇帝雖欲改易變更天下之勢,其勢必不能也,那么是否由此得出王安石也主張“人治”的結論呢?王安石還說過:“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即使在位皆得其人矣,而一一以法束縛之,不使之得行其意,亦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是不是由此可以得出王安石反對法治的結論呢?
蘇洵是否反對法治,不主張變法呢?曾先生指出蘇洵主張“應修改一些弊法”(3),看來也不是完全不主張變法的。曾先生還指出(4),蘇洵力主“一賞罰,一號令,一舉動,無不一切出于威。嚴用刑罰而不赦有罪,力行果斷而不牽眾人之是非,用不測之刑,用不測之賞,而使天下之人視之如風雨雷霆”,強調以“尚威”、“強政”(《審勢》),那么“嚴用刑罰而不赦有罪”是不是主張法治呢?曾先生又指出(5),蘇洵以為宋朝“常病于弱”的根本原因是賞罰不循于法,“賞數而加于無功”,“刑馳而兵不振”,賞及無功,刑不加罪,刑法松弛,法同虛設,這不是說蘇洵同樣強調法治,力主變法嗎?
再為曾先生補充一個證據。蘇洵在《審勢》中對所謂王者任德不任刑、任刑便是霸道的說法進行了有力地批駁,指出“用刑不必霸,用德不必王,各觀其勢之何所宜用而已”,“今之勢,何為不可用刑,用刑何為不曰王道”,以用刑為王道,這樣的話王安石都不敢公開講,而蘇洵卻毫不顧忌。可見蘇洵認為德治與刑治(法治)都是治國的手段,并無高下王霸之分,在當時天下之民“淫惰不事法度”的形勢下,就應當強調法治,用刑就是王道。這不是主張法治是什么?
那么蘇洵為何于《議法》中稱“政之失,非法之罪”呢?蘇洵的本意是說宋朝所襲用的唐之《刑統》“毫厘輕重,明辨別白”,法律條文十分清楚,本身并無太大問題,問題在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使得法律只停留在條文上。法治并非只是制訂法律條文,關鍵還在于如何推行。蘇洵對于在用法方面存在的弊端進行了批評,指出當時有法令不一、民風奢靡、上下無制、胥吏侵民、官商為害五大弊端,因而有法等于無法,“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用法》),明明是執行法律方面存在嚴重問題,“而議者皆以為今之弊,不過吏胥骫法以為奸”,將法治問題歸結為吏治問題,這其實是本末倒置,因為“吾以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正是因為在執法方面存在漏洞,胥吏才有為奸的機會,而不是因為吏胥之奸,才導致執法不嚴,因而“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詰吏胥之奸,可也”。蘇洵指出當時最嚴重的問題在于用法(執法),這一見解是非常深刻的,他主張先解決法律本身的問題,再治理吏胥之奸,先治本,后治標,以法治促吏治,比起那些只看到吏胥骫法、只強調整飭吏治的“議者”高明多了。
蘇洵固然在《上皇帝書》中說過“法不足以制天下”,但對此不能斷章取義,其本意是說“徒法不足以制天下”,法律本身有局限性,除了法治,還應有德治,根本沒有反對法治的意思。王安石也從來沒說過單靠法治就能解決一切問題,他又何必“反駁蘇洵的觀點”?而且蘇洵此言是有特指的,他反對的是宋室猜忌大臣、上下不接的弊法,認為“人君御其大臣,不可以用法”,而應當“濟之以至誠”,具體來說這種弊法就是兩府與兩制不可相往來,害怕他們相互交通,朋比為奸。宋室對大臣不信任,慣用“異論相攪”,以法束縛之,不使其有所作為,這種弊法不僅不足以制天下,甚至足以亂天下,王安石變法的不能成功就與這種弊法有關,在這方面蘇洵與王安石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由此根本不能得出二人思想矛盾的結論。
蘇王二人的政治主張不僅沒有根本沖突,還有許多相同之處。二人都曾向仁宗上書,把這兩封上皇帝書作一番比較是頗有趣的,可以發現二人的主張基本上是一致的。蘇洵的政治主張主要表現于《審勢》、《衡論》和《上皇帝書》中。蘇洵于《審勢》中強調治天下者應先定所尚,即基本制度,古代圣人皆是如此,制度一立,所尚一定,則可“使民之耳目純于一,而子孫有所守,易以為治”,三代傳國久遠,主要是由于“子孫得其祖宗之法而為據依,可以永久”,而宋朝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制度未定,號令不一,因而內憂外患,積貧積弱,故先當尚威用刑,建立法度,使民不茍簡,俗無怠惰。蘇洵還在《上皇帝書》中指出,天下初定、民厭勞役之時,可以務為因循之政,與民休息,但不能長期如此,“久安而無變,則必有不振之禍”,漢之元、成兩代,不知此理,一味因循,以至于亂。其時天下已經“少惰”,必須“破其茍且之心,作其怠惰之氣”,立法度,“變其俗”。
王安石受知神宗,皇帝問治國所先,安石答以擇術為先,要神宗法堯舜,擇術就是定所尚。王安石在仁宗時便力主變法,指出當時內憂社稷,外懼夷狄,財力日困,風俗日衰,必須法先王之道,變革天下之弊法。二人在必須變法方面意見是完全一致的。
蘇王二人的政治主張都是以人才為中心。蘇洵于《衡論》中主張任賢相、用才將,“廣士”而“養才”。王安石的《上仁宗皇帝言事疏》通篇都是以人才為中心,主張對人才要教之、養之、取之、任之。以人才為政事之本,充分體現二人的見識,印證了英雄所見略同之說。
蘇洵在如何教育培養人才方面論述不多,他重視有用之學,反對只是強調聲律記問等無補之學,歐陽修于《薦表》中稱其“文章不為空言而期于有用”,贊其著作“博于古而宜于今,實有用之言”。以有用之學培養有用之人,強調古為今用,培育符合現實需要的人才,實為蘇洵人才教育的要義。王安石在這方面的見解更加系統,更加富于創造性。他強調教之以道,興辦各級學校,嚴格選擇教師,教學的主旨即“先王之法言德行治天下之意”,朝廷的禮樂刑政都是學習的內容,凡是“可以為天下國家之用者”,無不在于學,無用則不教也。看來強調有用,著重“宜于今”,是蘇王二人共同的看法。
王安石主張對人才養之以道,即饒之以財,約之以禮,裁之以法,蘇洵的主張與此相近。蘇洵主張尊重人才,“任之以權,尊之以爵,厚之以祿,重之以恩”,除了饒之以財、厚之以祿之外,更強調“接之以禮”,“重之以恩”。蘇洵強調責任與權利、待遇的統一,先“接之以禮”,后“重之以責”,禮輕而責重,則彼必怨;禮重而責輕,則其必怠。王安石主張以財祿為待遇,以禮法為約束;蘇洵則主張以禮祿為待遇,以責任為約束,表面上有所差別,其實質是相同的,都強調責任與權利的統一,反對偏重一邊。當時宋朝的現狀是兩失,一方面制祿太薄,接禮過輕,一方面權力太小,責任不明。這種狀況蘇王二人都看到了,王安石變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增吏祿、清吏治,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這一狀況。
在如何取才方面,蘇王二人有更多的共同點。蘇洵在《上皇帝書》中指出:“今之用人最無謂者,其所謂任子乎?”他堅決反對不經選拔,直接使用官僚子弟,主張徹底廢除這一制度,因為任子是不學而得,不勞而獲,得之既易,失之不惜,“以不學之人,而居不甚惜之官,其視民如草芥也固宜”,這樣的人一方面不學無能,缺乏官才,一方面又不勞而獲,不惜官職,必然草菅人命。王安石亦于《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堅決反對“恩澤子弟”,指出武王數紂之罪,其一便是“官人以世”,因而“恩澤子弟”“乃紂之所以亂亡之道,而治世之所無也”,用語較蘇洵更直切,更大膽。
蘇洵主張廣泛吸納人才,唯才是舉而“無擇于勢”,不論出身地位,即使盜賊、夷狄之賢者亦舉而用之。他指出,當時布衣寒士、公卿子弟、武夫健卒、巫醫方技等都有進取之階,而胥史賤吏“獨棄而不錄”,其“賢與功者不獲一施”而“老死于敲榜趨走”,不僅十分不公,而且使大批賢才無由進用,無益于治。他以漢之趙廣漢、尹翁歸、張敞、王尊為例,以為能為國立不世之功、“卓絕雋偉震耀四海”、“出之可以為將,而內之可以為相者”皆是胥吏中之賢者。胥吏“少而習法律,長而習訴訟”,都是熟知下情的專業人才,任其賢者為公卿,必不敗事。漢時對胥吏很重視,故“士君子皆優為之”,吏士之間并無流品之別。而今胥吏地位低下,長官一怒則袒而苔之,根本不管他們有罪無罪,如此平民尚不肯為之,何況士大夫呢?
王安石對于胥吏問題也很關注,他在鄞縣任上便舉薦下層小吏,對于“今世胥史,士大夫之論議常恥及之”的狀況表示不滿,又于《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反對將胥吏置于“流外”的“流品之別”,還以孔子為例,說明古代雖為吏,亦不害為公卿。王安石后來主張改革吏治,以期“自此善士或肯為吏,善士肯為吏,則吏、士可復如古,合而為一。吏與士、兵與農合為一,此王政之先務也。”(6)王安石試圖恢復古代吏士合一的制度,這一設想是否受到蘇洵的啟發不得而知,但二人觀點相同是毫無疑問的。
宋代取士主要是靠科舉制度,科場困頓的蘇洵對于這一制度的弊端深有感觸,以為此輩“書聲病剽竊之文,而至享萬鐘之祿”,“以其一日之長,而擅終身之富貴”,是很不合理的。他主張對此進行改革,對于高中進士前三名者也不能升遷太快,館閣臺省之類的清要之職,非舉不入。同時他還主張恢復并改革武舉,減少數量,提高質量,于貢士之歲,由兩制薦舉,有司初試,最后由皇帝親自策問,既試弓馬,又考權略,務求有勇有謀,文武雙全,且最后只錄取一二人,“待以不次之位,試以守邊之責”,以示榮寵。
蘇洵本人科場失意,頗有大罵酸葡萄之嫌。而少年高科、春風得意的王安石同樣對科舉制表示不滿,以為諸科所試皆是章句聲律記誦之類的無補之學,不肖者亦能由此“雕蟲篆刻之學”而進至公卿,而有真才實學可以為公卿者,卻“困于無補之學,而以此絀死于巖野,蓋十八九”(此語能使蘇洵為之感泣)。王安石后來改革科舉,對此類弊端進行了大膽的整治,還接納蘇洵的意見恢復武舉,崇尚法律,卻受到蘇軾的冷嘲熱諷,看來有其父未必有其子。
在任用人才方面,王安石主張使之以當,處之以久,任之以專。以人的專業特長任其職事,知農者以為后稷,知工者以為共工。任職必須相對持久,不能調動太快,否則不能熟知民情職事,賢者不見其功,不肖者不顯其過。對人才還要信任有加,使之有任事之權,不可“一一以法束縛之”,捆住他們的手腳。任人才德高者在上,低者在下,不重資歷出身。還要加強考績,進賢退不肖。這些主張與蘇洵完全一致。蘇洵以為奉使有專才,需要“專對捷給勇敢”的“奇才辯士”,不能輪流均攤,其他方面的人才也是一樣。蘇洵認為“法不足以制天下”,“今者法令太密”,動輒得疚,因而賢俊之士不敢越雷池半步,只知道“奉法供職無過而已”,而不肯于繩墨之外有所建明。對于大臣應當“任之以權”,甚至“尊之如父師,愛之如兄弟”,對之信任,不能一味防范。蘇洵還強調考績,一方面“使朝臣議定職司考課之法”,一方面“于御史臺別立考課之司”,既要有專門的法律條例,又要有專門的執行機關,這一思想看來是十分先進的。
有趣的是,二人在書中都自稱被譏為“迂闊”。蘇洵謂“臣每每狂言,以迂闊為世笑,然臣以為必將有時不迂闊也”,王安石稱“然臣之所講,流俗之所不講,而今之議者以謂迂闊而熟爛者也”,“群聚而笑之以為迂闊”。二人又皆引漢武帝引用主父偃之策(蘇洵強調此乃賈誼之余論)以定天下之事。二人雖同年上書,卻不可能相互商量和參照,其中有如此之多的共同點,只能以不謀而合解釋。
二人的不謀而合并非巧合,共同的主張源于共同的思想,共同的思想又源于共同的立場,他們如此之多的共同點就是因為都站在下層立場上,站在大多數人一邊,事實上也是從國家和整體的角度考慮問題。
蘇洵每每為貧民說話,為下層胥吏鳴不平,反對官商,反對兼并,其主旨都是提高社會下層的地位,尊重普通百姓的人權,從而實現社會公正,以公平帶動效率,使整個國家和社會和諧穩定,繁榮富強。在這一方面,王安石和蘇洵是一致的,王安石后來的改革就是將這些思想主張付諸實踐。
說蘇洵強調節流,而王安石強調“生財”,因而二人經濟思想不同,這一看法也大有問題。王安石強調“生財”沒錯,這是他的獨到之處,當時之人都沒這份見識,但他同樣強調節流。因為王安石強調開源,后世俗儒特別是邵伯溫之流便一味誣蔑,甚至編造出他勸神宗“以天下自奉可也”之類的謊言,這類人根本不懂辯證法,以為一講開源,就是反對節流,一說生財,就是啟人主奢侈之心,就是主張縱欲。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一方面盛贊仁宗的“躬行儉約”,一方面又批評他只會獨善其身,而不能以法令制度改變當時天下“以奢為榮,以儉為恥”的歪風惡俗,對于奢靡無節者不能有所放絀,以正天下之風。他甚至主張以嚴刑峻法革此歪風,移風易俗,怎么能說他不重視節流呢?歷神宗一朝,朝廷何曾奢靡無度?從王安石的個人生活作風上也看不出任何他主張奢侈的跡象,相反,他卻由于儉樸得厲害而被視為不近人情,被譏為奸慝。
蘇洵同樣力主節流,崇尚儉樸,這與其下層立場有關。經歷過貧困的大多不主張奢侈,何況蘇洵這樣基本上都是在貧困中度過一生的人呢?蘇洵冒著風險力斥韓琦之厚葬仁宗,還多次攻擊富豪官僚們的奢靡無度。以蘇洵的出身、立場及為人,他只會攻擊奢侈,而根本不會嘲笑儉樸,讓他充當反對王安石的馬前卒,讓他嘲笑王安石的節儉,實在是偽作《辨奸論》者的一大失誤。
反對土地兼并、主張改革田制,這是蘇洵與王安石共同的立場。蘇洵原則上并不反對復井田,只是主張“依仿古制,漸而圖之”,他在《田制》中還大談復井田的好處,以為“貧民耕而不免于饑,富民坐而飽以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廢井田。井田復,則貧民皆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無饑。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于稅,又可以無怨。”他不主張復井田,只是因為這樣做難度和代價太大,一時半時無法完成,何況富民肯定會強烈反對。但他又開出了限田的藥方,以為如此“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王安石確實在《發廩》一詩中說過“愿見井地平”,其實是說希望抑制兼并,并不一定主張完全恢復井田制,王安石只是強調法先王之意,從未準備完全照搬古人的制度。王安石后來亦是強調使富民“不敢保過限之田”,與蘇洵的主張完全一樣,看不出二人的意見有何矛盾。
王安石以為“吏與士、兵與農合為一,此王政之先務也”,他后來推行保甲制,就是以寓兵于農、兵民合一為指導思想,說這方面蘇洵同王安石有分歧,真是不知從何說起。
韓琦在熙寧八年《答詔問北邊事宜疏》中言道:
臣嘗竊計,始為陛下謀者,必曰:“自祖宗以來,綱紀法度率多因循茍簡,非變之不可也。治國之本,當先有富強之術,聚財積谷,寓兵于民,則可以鞭笞四夷,盡復唐之故疆。然后制作禮樂,以文太平。”
這段話當然是說王安石,然又何嘗不是在點蘇洵。言法度綱紀“因循茍簡”,“久安而無變,則必有不振之禍”,又主張“寓兵于民”,這些不都是蘇洵之意么?韓琦、富弼不用蘇洵,與后來反對任用王安石,其根本原因是完全一致的,是因為他們這些“老成”之人、保守之士無法容忍蘇王二人的變法改新主張,雖愛其才而不用,雖知其賢而不舉,其有由矣。
在韓琦等人看來,蘇洵與王安石的富國強兵的政治主張是根本行不通的,只是躁進致禍的敗亡之道,誰是誰非暫且不論,雙方立場的截然不同則是顯而易見的。蘇洵科場失意,不遇英主,才不得施,志不及伸,真正是一個“不曾得君行道的王安石”。王安石則得遇神宗,得以推行其政治主張,變法圖治,建功立業。二人立場相近,時代相連,卻又擦肩而過,并未發生直接的關系。蘇洵于變法前夕含恨而逝,未能與王安石一起將其主張付諸實踐,“惜乎其嗇于命也”。然而不曾得君行道的蘇洵卻大受稱賞,成就偉業的王安石反每遭唾罵,幸與不幸,孰可論之?
綜上所述,蘇洵與王安石的基本立場和政治主張是非常接近的,假造蘇王思想沖突以說明《辯奸論》成立的根據是不能成立的。
注釋:
(1)曾棗莊《蘇洵評傳》104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5月。
(2)同上書98至99頁。
(3)同上書38頁。
(4)同上書32頁。
(5)同上書31頁。
(6)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三十七,221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
原刊《清華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