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長城九邊軍屯設置與管理
董耀會
明朝在北部邊境大修長城、建置長城九鎮的同時,從九鎮之首的遼東到九鎮之尾的甘肅大興軍屯。駐守在邊鎮防元南下的上百萬軍隊亦戍亦耕,且戰且農,實行“屯田以給軍餉”的自給政策,做到“強兵足食”,使蒙元殘余勢力不敢南犯。在明初寓兵于農的政策下,長城九鎮的軍屯得到普遍推廣,取得很大發展,收到良好效果。與此同時,軍屯的消極因素也開始出現并不斷擴大,盡管經過反復的整頓和長期斗爭也沒有挽救了軍屯的逐漸衰敗和最終解體。
軍屯的由來和發展
明代的軍屯,在朱元璋的爭霸戰爭中興起,后來經過了長期的發展歷程。明朝建立之后,軍屯作為封建朝廷的一種重要制度在全國各地衛所普遍推行,重點是北部邊鎮各地。在數十年的調整改進過程中,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的軍屯制度,這套軍屯制度較之歷代的軍屯制度具有許多新的特點。
元朝末年,經過長期戰爭,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民眾生活極其痛苦。戰爭的需要以及朱元璋個人的經歷,使他逐漸形成兵農兼資,耕戰結合的思想和政策。朱元璋出身于貧苦農民,深知廣大農民缺衣少食的艱難。他參加農民起義軍不久,便深感軍餉對維系義軍戰爭的重要,并千方百計為部隊籌措軍餉而盡心竭力。所到之處,勸農桑,興民業,使民有溫飽之安,軍無空腹之患。
元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稱吳國公不久,便命令各地建立民兵萬戶府。其令文說:“古者寓兵于農,有事則戰,無事則耕,暇則講武。今兵爭之際,當因時制宜。所定郡縣民間,豈無勇武之材,宜精加簡拔,編輯為伍,立民兵萬戶府領之。俾農時則耕,閑則練習,有事則用之。如此則兵無坐食之弊,國無不練之兵,以戰則勝,以守則固,庶幾寓兵于農之意也。”[1]組建民兵萬戶府是為了組織廣大農民練兵習武,以之作為后備兵源,當然還不是進行軍屯。
也正是在元朝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開始設置營田司。命令駐守在江陰的吳良、吳禎兄弟,在練兵的同時,實行屯田以給軍餉的自給自足政策,做到兵精糧足,有備無患。與此同時,又任命康茂才在金陵、龍江等地,開始了明代最早的軍屯。時隔五年,康茂才管理的軍屯大見成效,所收獲的谷米除自給軍餉之外,尚余近半(得谷15000余石,結余7000石)。于是朱元璋對康茂才大加獎賞,并不失時機地重申軍屯之令:“興國之本,在于強兵足食。自兵興以來,兵無寧居,連年饑饉,田地荒蕪,若兵食盡資于民,則民力重困。故令爾將士屯田,且耕且戰……至今諸將宜督軍士及時開墾以收地利,庶幾兵食充足,國有所賴。”[2]
強兵足食為興國之本。士卒且耕且戰,減輕農民負擔,農業穩定,兵食充足,國用不竭,這是軍屯的基本用意,也是指導方針。
以上諸方面就是《明史》中所說的“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于農,其法最善。又令諸將屯兵龍江諸處,惟康茂才績最佳,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飭將士。”[3]
朱元璋在沒有統一中原,尚未占領元大都以前,軍隊的主要任務是行軍打仗,軍屯生產只是在戰斗的間隙進行。明朝建國以后,朱元璋集思廣益,三令五申,把屯田積粟而備戰固邊作為長治久安的國策。特別是在北部邊疆,軍屯并非一時的權宜之計。洪武三年(1370)有人上書朝廷,建議在接近蒙古的關輔、平涼、遼東等地“屯田積粟,以示長久之規”。洪武十八年(1385),國子監祭酒宋納上陳《守邊策》:
“備邊固在乎屯兵,實兵又在乎屯田。屯田之制,必當法漢……漢將趙充國,乃將四萬騎,分屯緣邊九郡,單于聞之引去。陛下宜選其有智謀勇略者數人,每將以東西五百里為制,隨其高下,立法分屯。五百里屯一將,布列緣邊之地,遠近相望,首尾相應,耕作以時,訓練有法,遇敵則戰,寇去則耕,此長久安邊之策也”[4]。宋納的屯邊之策認為,對于蒙古的殘余軍事力量,只有有備才能無患,有備在于實兵,實兵在于屯田。朱元璋采納宋納的建議,一是為恢復農業生產,發展社會經濟;二是為鞏固邊防,使九邊衛所官兵屯田自給。既鍛煉士兵,又充實糧餉,是長久安邊之策。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更積極推行九邊軍屯。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朱元璋又申令五軍都督府:
“養兵而不病于農者,莫如屯田。今海宇寧謐,邊境無虞,但若使兵坐食于農,農必受弊。非長治久安之術。其令天下衛所,督兵屯種,庶幾兵農兼務,國用以舒。……其藩鎮諸將務在程督,使之盡力于耕作,以足軍儲”[5]。元末明初,戰禍連年,天災不斷,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天下百姓苦不堪言,再也無力負擔賦稅軍糧。因此,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軍屯,不僅僅是迅速恢復農業生產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強兵固邊的有力措施。
明初屯田種類甚多,其中的軍屯是與明初軍隊的衛所編制、軍戶制度、軍餉供給、軍事訓練等等密切相關。隨著軍隊衛所編制的建立與完善,軍屯得到相當大的發展,形成從內地到邊疆軍隊衛所廣泛屯田的高潮。
為了防御蒙古貴族軍事勢力的侵擾,明廷把九邊地區作為屯田備邊的重點。整個洪武時期,幾乎每年都派兵前往北疆九鎮,進行屯田戍守。例如,明代甘肅軍屯最早始于洪武三年(1370),平涼侯費奉命率領平涼衛中、左、右、前、后五所,5000人,以指揮秦虎帥之,屯田西(安)、鳳(翔)、平涼三府境內。平涼等地的軍屯是以平涼為中心,共開辟東至西安、南至鳳翔、西至靜寧州、北至慶陽府的廣大地區,總計有160余處,屯地達3450余頃。至洪武二十二年(1389),涼州等十一衛已有屯軍33500人,屯地16300余頃。由于屯軍們的苦心經營,連年豐收,涼州、永昌、肅州、莊浪等衛所不但能自給自足,而且用余糧去接濟甘州、山丹等許多衛所的軍餉。洪武二十四年(1391),又派遣陜西安右衛及華陰諸衛官兵8000人前往甘肅屯田。也是洪武三年(1370),太原,朔州等地已有屯田。洪武八年(1375),大同都衛屯田已達2649頃。洪武二十五年(1392),馮勝,傅友德等人奉命到太原等府州檢閱民戶,四丁以上者著其一人為軍,分隸各衛,前往大同等地開墾屯種。在勝東立五衛,大同城立五衛,大同以東立六衛,共十六衛,每衛5600人。以大同為中心的沿邊防線共十六衛近90000人。這些人的主要任務是屯田,可見規模之大。寧夏的屯田也開始洪武初年。洪武十二年(1379),寧正兼領寧夏衛事,修筑漢唐時的舊渠,引河水澆灌屯田數萬頃,軍能自給。永樂六年(1408),屯軍達14184人,軍屯土地8337頃。洪武七年(1374),遼東的定遼諸衛已開耕屯田,但耕辟未廣,遼東軍餉尚賴江南海運接濟,每年多達六、七十萬。洪武十五年(1382),因海運多發事故,在遼東大興屯田。洪武二十七年(1394),朝廷下令遼東定遼等21衛軍士自明年(第二年)起全面下屯墾種,屯田自食。經過屯軍的艱苦勞動,積極開墾,在洪武年間已墾種屯田25300余頃,產糧716000余石。永樂十七年(1419)就有屯地21171.5頃,額糧635145石。宣德時,椐毛泰在一奏折中所說,遼東屯軍就有45400人,遼東都司屯田制規定每位屯軍屯地50畝,那么應有屯地22700頃。正統初年,屯田上升到31620頃,額糧竟到364900石。其中海州、蓋州、金州等衛屯田額最多。
為充實北部邊防兵力,就地解決軍隊糧餉問題,除了命令統兵將領到北疆各地進行軍屯之外,朝廷還命令朱姓諸王到北方屯田備邊。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朝廷命令周王朱(左木右肅)、晉王朱棡,分別調發河南、山西都司所屬的衛所官軍34000余人和26600余人,前往塞北屯田;這年十二月又命令代王朱桂、遼王朱植、寧王朱權、谷王朱橞四府的臨邊護衛,各府只留步卒5000人、騎士500人、守城者500人,其余全部參加軍屯。
綜觀洪武、永樂時期的九邊軍屯,朝廷采取多種方法,擴大軍屯兵員,就連王府衛軍也參加軍屯,使北方九鎮軍屯迅速發展,取得相當成效。根據洪武二十五年(1392)底的統計,當時全國共有軍隊官兵1214923人,其中軍士為1198434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后,軍隊在180萬人以上。永樂二年(1404),陳瑛說:“天下通計,人民不下一千萬戶,官軍不下二百萬家”[6]。若全國民戶與軍戶為五與一之比,以每戶出一軍計算,全國軍隊當在200萬人以上。其中以十分之三守城,十分之七屯種的比例推算,那么全國屯軍當在140萬以上。若有180萬軍隊,那么屯田軍士大約有126萬人。軍屯分地以40畝計算,軍屯耕地有50萬頃。永樂時期,軍隊確實增加到200萬人,屯軍應有140萬人,屯軍耕地達到56萬頃以上。屯田分布全國各省,以九邊為最。
軍屯的制度及其演變
明初的軍屯,就地區分布而言,有邊屯有營屯。所謂邊屯是屯于各邊空閑之地,且耕且戰;所謂營屯是屯于各衛附近之所,且耕且守。就屯軍的身份而言,有屯田正軍和屯田軍余。屯田正軍又叫屯田旗軍,是被抽調去屯種的在營服役的軍士,即邊屯和營屯軍士。協助屯田正軍的余丁叫屯田軍余,屯田軍余是被抽調去屯種的列于軍戶中的余丁,軍余是協助正軍保證屯田任務的完成。特別是后來屯軍失額,軍余頂補,所以頂種屯軍的軍余,又叫“頂種軍余”,泛稱“屯丁”。
按明代的軍政制度,正式軍役由特定的軍戶擔任。每個軍戶出正軍一名,每個正軍攜帶戶下余丁一名,在營生理,佐助正軍。軍余既是隨營生理、供給正軍的,所以按制度,軍余不服正軍軍役——操備征進。若正軍撥作屯軍耕種屯田,正軍的余丁也不能充作屯丁,承種屯地。軍余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屯田正軍,保證交納定額的屯田子粒及其他征調。在九邊地區,有的土地貧瘠,每一個屯軍要派種百畝屯地,恐怕非有戶下余丁(軍余)或妻小老幼幫助不可。
軍余既是佐助正軍的,在營從事生理,那么最普通的生理是開種土地。他們所開種的土地,是國家允許開墾的荒閑地。這種開荒耕種的土地和屯軍開荒耕種作為軍屯的土地不同。軍屯土地50畝為一分,一軍耕種。而軍余耕種之地沒有定數。屯軍的屯地當屯軍老疾事故時,必須把分地交還官府;而軍余老疾事故時,不把土地還官,可以長期占有,并可以買賣,象農民所占有的土地那樣。軍余墾種的土地雖然也是官府授給的,但這與正軍的屯地無關,交納的也不是屯田子粒,后來軍余也領種屯地,但須出于自愿。總之,按明代軍制,軍余不作防守正軍,也不充做屯種屯軍。
明初各衛所駐軍從事戍守和屯種軍士的比例叫撥屯分數。各衛所軍士除留一部分守城操練外,大部分下屯耕種。明史記載:“而軍屯則領之衛所。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又更屯守之數。臨邊險要,守多于屯。”[7]可見明代軍屯的撥屯分數并無定制,不僅因地而異,而且因時而異。宣德四年(1429),戶部尚書郭敬奏稱:“洪武、永樂間屯田之例,邊境衛所旗軍三分、四分守城,六分、七分下屯。腹里衛所一分、二分守城,八分、九分下屯。亦有中半屯守者。”[8]以后所有關于撥屯分數的記載都和這種情況差不多。如《大明會典》是這樣概括的:“國初兵荒之后,民無定居,……后設各衛所,創制屯田……軍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沖緩為差。”[9]所謂“地方沖緩”,主要指邊境和腹里的差別。由于地方沖緩、土地肥瘠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別。總的說來有三條原則:一是邊地屯守三七開,內地屯守二八開;二是沖要之地屯守至少中半開,或守多于屯;三是糧運艱難和緩沖之地守屯二八開,或屯多于守。以上這些只是大概情況,制度形成有較長過程,實際情形更為復雜。
洪武初年,朝廷曾下令各地留一定數量的軍士守城,余者全部屯田。這只是大致原則,尚無定則,而各地情況不盡相同。例如,北平都司、大寧都司都是七分屯種,三分守城。陜西諸衛三分之一守城,余皆屯田。同是遼東一地,有的守屯二八分,有的如廣寧等五衛,卻是全伍屯田。看來旗軍屯守分數沒有嚴格規定,而要因地、因時有所差別。洪武二十一年(1388),朱元璋在頒布“屯田敕令”后,命五軍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衛所系沖要都會及王府護衛軍士,以十之五屯田,余衛所以五之四。”[10]這是通行全國的第一個屯田法令,屯田法統一規定全國各衛軍士的屯守比例,并把沖要都衛和緩僻都衛區別開來,前者下屯的軍士要少,后者下屯的軍士應多。可是屯田法規定沖要地區下屯的軍士只有十分之五,比例過小,不能達到屯田自給的要求。洪武二十五年(1392)因戶部尚書趙勉反映陜西、臨洮、岷州、寧夏、洮州、西寧、蘭州、莊浪、河州、甘肅、山丹、永昌、涼州等衛的屯田情況,因此朝廷又下令:“命天下衛所軍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種,十之三城守。務盡力開墾,以足軍食。”[11]這個新規定多半是指邊地而言。
永樂二年(1404),又一次公布屯田法:“守城軍士視其地之夷險要僻,以量人之屯守為多寡。臨邊而險要者則守多于屯,在內而夷僻者則屯多于守。地雖險要而運輸難至者,屯亦多于守。”[12]永樂屯田新法的基本精神,是根據地區的夷險要僻和運輸難易而規定屯守的比例。或屯多于守,或守多于屯,究竟守多少,屯多少要因地制宜,不能硬性規定。這只是從屯田法令的變化分析明初軍士屯田與守城的比例關系,實際執行起來復雜得多,情況千差萬別。洪武二十一年(1388)的屯田法規定全國上下屯田分數只有十分之五和五分之四兩種,可是實際情況就是同一時間,同一地區其屯守比例沒有一處是相同的,而且都不符合上述的法令規定。例如,甘肅、寧夏同為邊地,洪武三十年(1397),甘肅涼州等11衛,每衛以5600人計,共有軍士61600人,其中屯軍35500余人,下屯的軍士約占55%;永樂元年(1403),寧夏駐軍共有20413人,其中屯軍有14184人,下屯的軍士約占70%,兩地相差15%,象這種情況隨處可見,數不勝數。實際情況盡管有很多不同,但是總的方面大體一致;邊地是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是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明代屯田正軍的屯田分地和分地畝數,同守屯軍士的比例一樣,既有大致的規定,也可以靈活掌握。為保證屯軍進行正常的生產,每名屯軍則必須授給一定畝數的屯地,這分屯地就是軍屯分地。《明史》上記載:“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復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13]可見以每名屯田正軍受田50畝為標準,并以各處土地的多少、肥瘠、地區的緩沖、耕種條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正如《明會典》所指出的那樣:“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二十畝不等。”[14]這里“不等”的原因是由上述各處土地“肥瘠”不同,“遠近”不同而分地就有多有少。比較肥沃的分地畝數要少,薄瘠的分地畝數要多,這個道理是不言自明的。這說明屯軍實在耕種的分地畝數,未必完全和法令一致。特別是在北方九邊地區,如甘肅、寧夏、延安、綏德等地,土地沙鹼,氣候早寒,分地畝數就不得不多。陜西地方的軍屯分地,基本上是一分100畝,而甘肅、寧夏二鎮則有50畝、百畝不等。這些地方土地相當空曠,靠內地給養困難,是軍屯的重點地區,分地在百畝或百畝以上為數不少。50畝一分的屯地必定有水渠可供灌溉的地區。若平均以50畝計算,在洪武、永樂期間,140萬屯軍屯田面積大約在70萬頃左右。
另外,有些特殊的個別事例,不足憑之以論通制。例如,甘肅鎮給屯田旗軍每名25畝,只有1例。固原鎮靖虜衛,每分屯地是200畝,洪川、順圣川等地每分屯地是250畝,這都屬于特例。
軍屯屯地的來源有下列多種:官田、沒官田、廢寺田、廢田、拋荒田、荒田、空地、絕戶田等等。還有被征的夷田,還官的賜田,奪入的勛貴和邊將的莊田、牧馬場等等。九邊各鎮屯地的主要來源是官田、沒官田、廢寺田、荒田和閑田,特別是荒田和閑田。
官田也稱公田,是屬于官府而又直接為官府經營的土地。明朝初年,官田的數量相當龐大。其中有宋元時代留下的官田,更多的官田是元末在紅巾軍起義后出現的。紅巾軍消滅了擁有廣大莊園的蒙古貴族集團、對抗農民軍的大地主、作為貪官污吏的官僚地主等等,他們的土地都由封建國家所接收,其中的一部分土地乃是由國家直接經營。軍屯便是官田由國家直接經營的方式之一。例如元代的軍屯在大都附近和邊遠地區規模非常廣大,這部分土地后來自然成了明代初年的軍屯土地。
就性質而言,沒官田也是官田。這部分官田是犯了罪的被籍沒入官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土地,及被沒收的群雄政權中大小首領們的土地。在明代初年,這部分官田的數量也相當不少。據《明史•食貨志二》記載,明廷把幫助張士誠的“諸豪族及富民田”收為官田,撥給衛所駐軍屯種。那就是說,當初幫助張士誠的大地主們的土地被籍沒了,張士誠的子弟功臣的田莊被籍沒了,其他被籍沒了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土地也有很多,這些被籍沒了的人戶的土地都叫“沒官田”。沒官田的一部分,和上述官田一樣,也成了軍屯土地的一部分。此外還有把沒收的土地作為屯田的,例如正統元年(1436)兵部左侍郎柴車等,奪甘肅涼州等處總兵鎮守官所占官地516頃,撥與屯軍耕種;正統六年(1441)兵部尚書于謙,奪大同鎮將私墾田為“官屯”;景泰三年(1452)根據大學士商輅及戶部的請求,盡奪口外勢要之家所占耕地,撥給屯軍耕種;弘治二年(1489)從戶部請,清查各邊內外守臣現種莊田,撥與屯軍耕種并交納子粒,又以寧化王鐘鈵賜莊田28頃為太原左衛屯田等等,形式雖然不同,基本上還是以官田撥作屯田。
就性質而言,所謂荒田、閑田、拋荒田、荒閑田、廢田等都不易區分。在荒田中有一部分是拋荒田,即早年耕種而后荒蕪的;有一部分是名副其實的荒田,從未開墾。荒田或是閑田等作為軍屯土地的記載很多,下邊略舉幾例,以見一斑。《明史》載,涼州多閑田,永樂十二年(1414),從甘肅總兵官費王(左王右獻huan)請,給軍屯墾。宣德二年(1427),調到遼東廣寧諸衛從事屯種的官軍所開墾的屯地就是荒田[15]。宣德四年(1429),明廷命令山海薊州戍軍屯種各營附近荒田[16]。宣德六年(1431)查山西大同等處官民占種空閑地1890余頃,給軍士作為屯田[17]。景泰六年(1455),《英宗實錄》載,選取軟弱旗軍,屯種永平山海一帶空閑土地七八千頃。嘉靖二十七年(1548),《世宗實錄》載,據巡撫大同都御史詹榮的請示,召軍佃種近邊弘賜等堡三十一所膏腴之地數十萬頃。這大批沿邊土地自然是荒閑田。嘉靖三十四年(1555),朝廷聽從陜西督撫官賈應春等人的請求,以花馬池閑田二萬余頃撥給新招軍士耕種[18]。諸如此類的例證,都說明了九邊地區的大批的荒田、閑田撥給屯軍作為屯田的事實。
上面略就軍屯土地的主要來源,簡述軍屯主要生產資料屯地構成的概況。與此問題有關的還有明代軍屯土地分撥的兩個原則:第一,盡可能撥給屯軍肥沃的土地;第二,盡可能撥給屯軍附近或附郭的土地。《西園聞見錄》引天啟六年(1626)遼東巡撫陳屯遼地疏說:“職考祖宗制度,往時九邊各省無不屯之軍,……例先擇腴者以給官軍,而世不失業。”萬全都司十五衛八守御千戶所,地方相當廣闊。“其附郭膏腴地派與屯田軍余耕種”山岡磽薄地聽官舍軍民開耕。“全陜內地,屯田百萬,多擅膏腴。”[19]
以上內容都是從屯田法制上出發,明初設屯,永樂開屯,基本都能遵循,到了后世,這些原則或法制就逐漸失效了。
明廷為組織軍屯發展生產,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屯軍解決耕牛,農具和種子等問題。屯軍從事墾種,但遠離家鄉,生產上所必須的牲畜、工具、種子等都難以自備。因此,明代初年的軍屯法令規定官給屯軍耕牛、農具、種子。工部設有“屯部”主管屯田諸事。執掌供給軍屯工具和耕牛。洪武二十六年(1393),奉敕纂修的《諸司職掌》把工部、屯部的職務規定的更詳細具體。其中與屯種有關的農具和耕牛有[20]:“農具凡屯種去處合用犁鏵耙齒等器,著令有司撥官鐵炭鑄造發用。若木植,令衛軍于出產山場自行采辦造用。系于動撥官物,具奏施行。”“牛只凡屯種合用牛只設或不敷,即便移文取索。若官廄數多,差人發遣。如路途遙遠,此間地方出產,可以收買。務在公私兩便,就給官價,民間買用。其孳生數目,每歲年終通報。”
明代讓官府供給農具、耕牛、種子等工作,是為軍屯墾種事業能更順利地進展。明代官府為軍屯備置牛具的記載很多。例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遣陜西西安右衛及華陽諸衛官軍8000余人往甘肅屯田,官給農器、谷種[21]。永樂元年(1403),寧夏四衛缺牛4100有奇,命有司給屯牛[22]。陜西行都司缺耕牛,缺耕具,命官買耕牛并鑄造農具供應[23]。永樂二年(1404),在遼東拓廣屯田,又遣人到近地征調一萬頭牛,等等。
官給耕牛的數量,根據地區和土地的狀況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在內地屯田衛所,每名屯田正軍屯種一分50畝,給耕牛一頭;而北部九邊貧瘠地帶官給耕牛,大致是內地的兩倍。由于朝廷能及時給各地調撥耕牛、農具和種子,從而使各衛所的屯田軍士,可順利的進行屯種,不誤農時。明代這種措施對發展軍屯,恢復并促進農業生產,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明朝初建,為了促進軍屯的發展,政府不但調撥耕牛、農具和種子,幫助各地衛所的屯軍進行屯種,而且對軍屯的土地不征收稅糧。屯田的收獲用做衛所軍士的月糧,并逐步做到月糧自給自足。到洪武六年(1373)各地軍屯月糧完全自給且有盈余,朝廷便開始按軍屯田畝的數量征收稅糧。這種稅糧當時通稱“屯田子粒”也簡稱“子粒”。稅糧有時單稱“糧”或單稱“稅”。夏季所交又叫“夏稅”,秋后所交又叫“秋稅”。屯田子粒和一般“民田”向政府交納的稅糧完全不同,它很象官田佃種人所交納的地租。
每屯地一分,征收一分屯田子粒。屯軍的分地頃畝有定數,屯田子粒有定額。可是由于當時各地軍屯的分地數額與屯地的肥瘠情況差別很大,所以稅糧標準也不可能一致。有的地方十稅其二,有的地方則畝征一斗或一斗四五升。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朝廷命令陜西屯軍五丁抽一,稅糧照民田例。同年,又詔令屯軍種田500畝者,歲納糧50石。500畝屯地交納稅糧50石,平均每畝該收稅糧一斗。也是這一年,又下令陜西臨洮、岷州,寧夏洮州,西寧甘州、莊浪、河州,甘肅山丹、永昌、涼州等衛軍士屯田,每歲所收除谷種外,余糧以十分之二上倉[24]。遼東地區的軍屯所交稅糧最多。遼東每一屯田軍士分地是50畝,要交納屯田子粒15石。合計每畝應交稅糧三斗。可見,征收稅糧總的趨勢,是從不收到征收,從少收到多收。
軍屯的組織和管理
明代軍屯的生產組織是以“屯”為基本單位。一屯有若干人或若干戶。一般情況,屯的基層組織是“屯所”,即“屯田百戶所”。在九邊地區是把幾個“屯”或“屯所”建成一個“屯堡”,以預防邊外敵人的侵擾。屯田百戶所之上,有千戶所,有指揮所。屯所的設立,表明守御旗軍,即戰斗部隊和屯種旗軍,即生產部隊在管理上的分離。這是衛所屯種管理的專門化。
屯所最早的設立是始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明廷批準陜西行都司的奏請,命令甘州五衛屯種的軍士,以一百戶為一屯所,以督理屯軍的屯種。但是在整個洪武一朝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嚴密的軍屯組織,直到永樂“三年,朝廷才更定屯田則例,令各屯置紅牌一面寫刊于上,每百戶所管旗軍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戶所管十百戶,或七百戶、五百戶、三四百戶,指揮所管五千戶,或三千戶、二千戶,總以提調屯田都指揮”[25]。
實際在九邊地區屯堡的建筑,是早在永樂二年(1404)。這一年八月朝廷勒令寧夏總兵何福籌建屯堡,以防敵人劫掠。建筑屯堡的具體方法是在四個或五個屯的范圍內選擇一個有水草的屯,在屯的周圍挖成濠溝,其寬一丈五尺,深是寬的一半。在圍內筑土城高約二丈,土城各方共開8個門以便出入。把其他四五個屯的物資糧草都放在堡內。沒有敵人,各在本屯耕牧;敵人侵擾,則驅牛羊從8門入城,堅守以待援兵。七年之后,寧夏總兵官柳升建議,每千戶所都建一個總堡(一個衛可建五個總堡),把人畜糧草都集中在總堡之內,以防不測。
屯堡有總堡(大堡)和小堡的區別,大小屯堡規模不同,人數各異。“百人以上為大屯,立屯長屯副。五十人以上為小屯,立屯長。”[26]大屯堡所隸屯數,永樂二年(1404)是四、五屯,但根據永樂十二年(1414)的敕令規定是“五、七所或四、五所”[27]。所,即是屯。說是“四、五屯”、“四、五所”、“五、七所”,表示因地制宜,不必硬性規定。萬歷年間馮瑗編《開原圖說》里共記20堡,多數堡下列有屯數和屯名。三萬衛所在地開原城有三堡:威遠堡有7個屯(屯名略),靖安堡有14個屯,松山堡有9個屯。屯隸于堡,屯、堡各有專名。這和陜西的情況完全相同。以上所述是遼東都司三萬衛的屯堡情況,后來軍屯取消,在地方上仍留著以屯或堡為名的村莊。今天東北各地以屯、堡為名者隨處可見。
軍屯生產的管理,一是管理的機構和系統,一是管理的方法。在管理方法上,一是具體管理生產的系統,一是監督比較。
軍屯土地和屯田子粒屬于戶部管理,屯軍隸于軍籍屬于兵部管理。工部雖然設有屯田清吏司、屯田主事等機構職務,但是只供牛具種子,不管屯政。
生產上的具體管理,基本上是歸屬于各地的衛分。永樂元年(1403),朝廷下令各處衛所每衛委指揮一員,每所委千戶一員,管理屯種。永樂二年(1404),朝廷又命令各地都司衛所委任官員,凡屯軍100名以上和不及100名者,委任百戶一員;300名以上委任千戶一員;500名以上委任指揮一員。永樂三年(1405),更定屯田則例,具體規定每百戶所(即屯所)管屯軍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或七八十名。千戶所管屯軍十百戶,或七百戶、五百戶,或三四百戶。指揮所管屯軍五千戶、或三千戶、二千戶。由提調屯田都指揮總轄之[28]。這個規定和永樂二年(1404)的規定基本相同。
屯種衛所屯種旗軍的人數,和正常的衛所(操守旗軍)的人數相同,也是5600人。這是法制上的最高限額,一般達不到這個數目。衛中屯田的管理組織,也和衛的組織一樣。都指揮使司中設有都指揮使一人,都指揮同知二人,都指揮僉事四人。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日常是以一個人統管司事,一人管練兵,一人管屯田。執掌練兵和屯田的又叫僉書。衛指揮使司設指揮使一人,指揮同知二人,指揮僉事四人;不論指揮使、同知或僉事,各考選其才能分管衛司諸事。其中主要的項目也是屯田。管屯田的也叫僉事。衛僉書以下,管屯田的官員就是千戶、百戶等。這是一般的正常制度。此外如遼東鎮還有“管田把總”,大同鎮有“屯田都司”,寧夏鎮有“屯田水利都司”等等,這是個別地方的特殊設置,不是全國的通制。
以上就是明代管屯官總的情況。不過明代在屯田百戶所百戶之下,還有總旗(二人)和小旗(十人)。一個總旗帶領屯軍五十六人,一個小旗帶領五、六人。無論總旗或小旗,他們除了掌管一定數目的屯軍之外,他們本人也派種屯地。總旗的分地畝數比小旗多,而小旗的分地畝數又比普通的屯軍多。例如,有的地方總旗的屯田分地是三十畝,小旗的屯田分地是二十四畝,屯軍的屯田分地是二十畝。雖然分地畝數不同,但是都同樣交納子粒十二石。要是按畝折算,總旗每畝交納子粒二斗,小旗二斗五升,屯軍三斗(按六石交公)。總旗、小旗、屯軍都從事屯種,待遇顯然不同。
據以上所述,在九邊各地具體負責管理軍屯耕作的管屯官是:小旗、總旗、百戶、千戶、指揮僉書(也叫屯指揮)、都指揮僉書(也叫管屯都指揮)。因為他們都負有督率屯軍從事屯田耕作的責任,所以屯田耕種的好壞,子粒征收的多少,和他們的工作直接有關:有功受獎,有過受罰。但因職位不同,責任有別,賞罰也有差別。試看永樂二年(1404)所定屯田賞罰例如下:
“凡管屯都指揮、指揮千及、百戶,所管軍旗,各以其歲所入之數通計,以為賞罰。一歲軍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外,人均余十二石者,百戶賞鈔百錠,千戶百一十錠,指揮百二十錠,都指揮百三十錠。均余十一石以下至七石之五等,每等視前各遞減賞十錠。均余六石者,都指揮、指揮、千百戶俱無賞罰。均余五石者,百戶罰俸一月,千戶二十日,指揮十五日,都指揮十日。均余四石者,百戶罰俸二月,千戶一月,指揮二十日,都指揮十五日。均余三石者,百戶罰俸三月,千戶二月,指揮一月,都指揮二十日。均余二石者,百戶罰俸四月,千戶三月,指揮二月,都指揮一月。均余一石者,百戶罰俸五月,千戶四月,指揮三月,都指揮二月。均余無者,百戶罰俸六月,千戶五月,指揮四月,都指揮三月。軍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內人均缺一石者,百戶罰俸七月,千戶六月,指揮五月,都指揮四月。均缺二石以上至六石之五等,每等視前各遞增罰一月。其總旗則與所管軍旗通計均有余糧十二石、十一石者,其月糧并全支米。均余十石者,總旗月糧支米者一石二斗,小旗一石,軍九斗。均余九石者,總旗月糧支米者一石,小旗九斗,軍八斗。均余八石者,總旗月糧支米者九斗,小旗八斗,軍七斗。均余七石者,總旗月糧支米者八斗,小旗七斗,軍六斗。余并準支以鈔。自總旗以下余糧不及前數及食糧十二石之內有缺者,其月糧則并米鈔均支如故。其軍除余糧至十二石入倉而復有余者,聽其自用。所定賞罰,直隸從巡按,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官核實,然后行之。”[29]
上述賞罰則例,詳細說明了從軍屯總管都指揮到屯種旗軍層層負責的具體規定。主要有三點內容:①百戶以上管屯官員所管屯軍除自食十二石外,人均余七石以上者,各級管屯官依等次受賞;人均余六石者無賞罰;人均余五石以下者,均無余或軍士自食米均缺者,依等次受罰。②總旗、小旗所管屯軍除自食十二石外,人均余十二石、十一石者,總旗、小旗月糧全支米;人均余十石以下至七石者,按等次酌扣月糧,少給部分支鈔;人均余六石以下及自食米十二石內有缺者,月糧一半支米,一半支鈔。屯軍亦準此例。③屯軍所產超過正糧、余糧各十二石外,尚有余者,歸本所有[30]。
從以上所述賞罰例中,很突出地顯示了一個令人不平的事實:即在受賞時,官位越高,賞的越多;官高責重,可以理解。但處罰時,卻相反:官位越高,處罰越輕;官位越低,處罰越重。到了總旗、小旗以至主要生產者屯田軍士,懲罰重到剝奪了他們的月糧[31]。
在軍屯管理上,有關屯田賞罰的法令還有兩項,永樂二年(1404)又追定:屯軍年六十之上及殘疾年幼者,宜令耕種自食,不拘比較賞罰之例[32]。永樂三年(1405),又重新頒布減輕屯田罰例:“初,上命戶部定屯田賞罰條例刊著紅牌,俾之遵守。后以士卒勞困未蘇,又新墾荒田歲收不能如數,復命戶部同五軍議于罰例減輕,俟三年后依紅牌考較。至是,尚書郁新等上所議減輕,例大率十減四五,命頒行之。”[33]從這個重新規定的屯田罰例來看,新定的罰例,較之舊例減輕了很多,“大率十減四、五”。
軍屯土地肥瘠不同,收獲各異,一律賞罰,顯然不合理。于是在永樂二年(1404)底又頒行了與屯田賞罰例相輔相承的樣田比較法:“上以各處屯田肥瘠不同,所獲亦異。考較之法宜有差等。嘗命各都司摘差官軍給與牛具種子,耕種閑田,視其歲收之數為例考較,謂之樣田。既而山西太原左衛千戶陳淮率軍士來奏:所種樣田,除足各軍歲外之用,每軍俱有余糧二十三石。于是,上命戶部詳定賞例:余糧三十石之上者賞鈔六錠,二十五石者五錠,二十石者四錠,十五石者三錠,十四石以下不賞。”[34]由令文可知,樣田比較法是根據各地軍屯土地的肥瘠不同,收獲不同,屯軍的勤惰不同而制定的獎勵條例,使賞罰考較更合乎實際,因此也更加合理。只要人均歲余十五石以上者都可按等差受賞。
屯田賞罰例和樣田比較法都曾經刊著紅牌,紅牌事例的主要內容《大明會典》有詳細記載:“(永樂)三年,更定屯田則例,令各屯置紅牌一面,刊于上。每百戶所管旗軍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戶所管十百戶,或七百戶、五百戶、三四百戶。指揮所管五千戶、或三千戶、二千戶。總以提調屯田都指揮。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種子外,俱照每軍歲用十二石正糧為法比較。將剩余并不敷子粒數目,通行計算,定為賞罰。令按察司、都司并本衛隔別委官,點閘是實,然后準行。直隸衛所從巡按御史并各府委官,及本衛隔別委官點閘。歲收子粒,如有稻谷、粟、蜀秫、大麥、蕎麥等項粗糧,俱依數折算細糧。如各軍名下,除存種子并正糧及余糧外,又有余剩數,不分多寡,聽各該旗軍自收,不許管屯官員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35]。由此可知,紅牌事例的主要內容有:屯種組織,各級屯種組織人數、管屯官員等;子粒比較辦法和賞罰例;以米為準的屯糧折算辦法等。
綜觀上述,可以看出,永樂初年頒行的屯田賞罰例,樣田比較法和紅牌事例等三項軍屯條例,都是明代對軍屯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這對軍屯的發展必然能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有關這些方面的內容《明史》概括為:“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余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別,命官軍各種樣田,以其歲收之數相考較。太原左衛千戶陳淮所種樣田,每軍余糧二十三石,帝命重賞之。寧夏總兵何福積谷尤多,賜敕褒美……屯設紅牌,列則例于上。年六十與殘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于例。屯軍以公事妨農務者,免征子粒,且禁衛所差撥。”[36]
以上敘述了軍屯的組織和軍屯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方法等幾方面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有軍屯的監督機構和官員,例如“朝廷中的戶部尚書,職掌天下戶口田賦之政令,以屯種實邊儲,因而必須參預盤量屯糧的事務。地方上有承宣布政使司。該司于布政使下設左右參政和左右參議。參政、參議分守各道及派管糧儲、屯田、清軍、驛傳、水利、撫民等事,其中有屯田。布政司以下有府,府有同知通判,他們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其中也有屯田。他們就是不管理,也必行監督。”[37]關于軍屯監督方面的問題僅引此文以作例證,下不贅述。
明代洪永年間形成的軍屯制度,組織形式和管理方法等,當時得到認真地貫徹和積極地推廣,從而擴大了耕地,恢復和發展了農業生產,供給了軍需,特別是減輕了長途向九邊地區運糧的負擔,鞏固了北部邊防,確實收到了“且耕且戰”、“且守且屯”的效果。實現了明初封建統治者“足兵足食”的戰略目標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大計。但是明初的軍屯是在封建專制主義統治下產生和發展的,具有明顯的封建剝削和等級關系。前面在分析屯田賞罰例時,已經指出軍屯官兵之間在賞罰上不合理的封建等級差別。還可以從明廷規定的武官年俸和軍士月餉的數額差別之大,看出封建剝削關系的嚴重。
明代服役的旗軍士兵,從撥屯分數上,也就是從屯守比例上可以肯定,擔任戍守的是少數人,而一半以上的軍士是從事屯種。他們經過一年的艱苦勞動,只能從軍屯分地的收獲中,得到一年幾石的餉糧,其余部分都要作為屯田子粒上交衛所的屯倉,作為官員的俸糧。如遇天災人禍,生活便難以維持。明代統治者所謂“各衛倉廩充實軍士無分糧之虞”,“邊有儲積之饒,國無餉運之費”只是自夸之詞,掩蓋了對廣大屯田軍士殘酷的剝削的一面。
明代的武官年俸和軍士月餉的數額之差,同屯田賞罰例一樣,反映了當時軍隊內部官兵之間,上下級之間嚴重的等級差別。“如以軍士月餉一石、年餉十二石計算,一個正六品百戶、正五品千戶、正三品衛指揮、正一品左右都督的年俸糧,分別相當于軍士年餉的10倍、16倍、35倍、87倍;如果再加上武官每年的俸鈔,則分別為軍士的18.5倍、28.5倍、60倍、112倍(按明初每鈔一貫折米一石計算。)”[38]官兵在分配上的懸殊差別是封建專制主義社會剝削制度在軍隊內的必然表現,也是封建軍隊本質的暴露。
軍屯的性質和作用
明代軍屯的實質是封建國家用政權的力量,把廣大屯軍束縛在國有的土地(官田)上,強制他們進行生產勞動,并強令他們交納一定數量的屯田子粒,有時還要應付名目繁多的各種差役,使其人身完全失去自由的一種粗暴的農奴制。屯田軍士不過是拿著武器的國家佃客,承受著沉重的封建剝削與壓迫,是一種落后的和殘酷的封建生產關系。
軍屯的土地是屬于官田,是由封建國家授給屯田軍士的。屯軍對于所耕種的分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屯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封建國家的。明代的統治者用法律的形式來確保軍屯土地的國有性質:“凡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交納子粒者問罪,照數追納。完日,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軍丁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賣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者,照常發落。”[39]封建國家通過強制性的法律禁止占種、典賣軍屯土地,正是為了保護國家對屯地的所有權。侵占、典賣軍屯土地的人,都要受到統治階級所制定的法律的懲罰。
屯田軍士對于國家撥給的分地只是在服屯期間有租佃權,即使用權,如果有其他調動或差使,都要把所耕種的分地歸還衛所,另行召人承佃。即使原來屯軍家屬繼續承佃,也不同于私有土地的繼承權。軍屯衛所的各級管屯官員,只是代表封建國家組織生產,管理生產,征收稅糧,行使國家對軍屯土地的所有權,他們同樣不是屯地的所有者。國家規定,他們不得強占屯田,私役屯軍,前述紅牌事例中就有對屯軍“一錢不許擅科,一夫不許擅役”的規定。除了軍屯土地外,屯軍使用的耕牛、農具、種子也都是公家供給的,屬于國家財產,法令規定:“牛具種子皆為官物,凡屯軍以年老或選伍代去者,例以牛具種子若干隨田還官。”[40]由引可知,同軍屯土地一樣,屯軍對國家供給的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只有使用權,若因種種原因不能再繼續使用時,要和屯地一起退還國家。綜合上述可以得出結論:軍屯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都屬于封建國家所有,即國家所有制,統治者通過法律手段確保這種所有制。
明代封建專制主義的國家通過軍戶制度控制廣大屯軍,強制他們在國有土地上進行艱苦的農業勞動。統治者將天下戶口劃為“三等:曰民,曰軍,曰匠”[41]。為了保持永遠有龐大的軍隊,對于軍戶嚴格控制,實行世襲軍戶法,即父死子繼,軍戶世世代代不許脫離軍籍。說明屯軍自由人格的喪失,邊衛服役,應役之家,傾家蕩產;應役之人,骨肉離散。“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于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則“俱問罪”[42]。一人為軍,不僅本人的人身隸屬于國家,而且全家受奴役,永世不能脫離軍籍。遼東“故事,每軍一,佐以余丁三”。甘肅鎮軍戶有一戶四丁而應三軍者,有一戶二丁而應二軍者,在軍、民、匠中,軍的人身地位、社會地位最低,人恥為軍,一般民戶不愿與軍戶通婚。封建國家用野蠻的軍事強制,使屯軍失去常人的自由,成為終生勞作在國有土地上的農奴。
明代朝廷對屯軍的剝削采取實物地租的形式,叫做“屯田子粒”或稱“子粒”。軍屯的稅率或剝削量有一個較長時期的演化過程。洪武三年(1370),中書省大臣請征太原、朔州等衛所屯田租稅,朱元璋下令:“邊軍勞苦,能自給足矣,猶欲取其稅乎?勿征”[43]。洪武四年(1371),中書省又奏請征北平、陜西、山西等府屯田租稅,朝廷復命“詔且勿征,三年后畝收租一斗”[44]。這就是“初畝稅一斗”的由來,始自洪武七年(1374),稅糧一般為畝征一斗。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廷規定寧夏衛、西寧衛和甘肅的一些衛所的軍屯,要每年“余糧以十之二上倉,以給士卒之城守者。”[45]建文四年(1402),成祖朱棣奪取了皇位,重新修定軍屯稅則:“每軍田一分,納正糧十二石,余糧十二石。正糧收貯屯倉,聽本軍支用,余糧十二石上交,供本衛官軍俸糧”[46]。北方九邊地區屯軍每分屯地一般為50畝,交納正糧十二石自用,又無償地提供余糧十二石,平均每畝交稅糧二斗四升,剝削率比洪武時期加重一倍。而且北方地區,土地多貧瘠,產量可想而知。這種不顧邊疆內地、分地(畝數)多少、土地肥瘠而計“軍”征稅的屯田稅則,使身為九邊的屯軍,不堪其負,更其慘苦。“不分等則,一概取盈。”計軍納糧的剝削原則,以及遠遠超過屯軍可能提供的過重的剝削量,不知使多少屯軍賣兒鬻女,被迫逃亡[47]。永樂二十年(1422),成祖朱棣規定除屯軍自用的十二石正糧外“余糧免其一半,止征六石”。仁宗即位把每軍征余糧六石的稅糧制度確定下來。正統初年,又取消了屯軍自用的十二石正糧也要上倉盤量的規定,“止征余糧六石”。從此之后,有明一代稅糧原則,剝削制度再無大的變化。
終明之世,九邊各鎮的屯田軍士不但必須交納屯田子粒作為稅糧,而且還要經常應付封建王朝的各種差役。本來身為軍士就是一種差役。屯軍下屯耕種,交納稅糧,便完成了應盡的封建義務。因此,“紅牌事例”有“一錢不許擅科,一夫不許擅役”[48]的明文規定。英宗朱祁鎮也下過詔重申:“一軍不許私役,一毫不許擅科。”[49]但法令不是事實,各種公私差役花樣翻新,越來越多,難以應付。
仁宗即位,諭令戶部尚書夏元吉,禁止擅差屯軍,妨其農務。宣宗初,范濟上書:“比者調度日繁,興造日廣……兼養馬、采草、伐薪、燒炭、雜役旁午”[50]。明初以后,每況愈下。九邊屯軍往往被征去守御,修筑邊墻、城堡、墩臺;王府護衛屯軍也被調去營建宮殿、居室、陵墓,乃至運柴燒炭;有漕運的地方,多半抽調屯軍運送漕糧或打造船只。如固原鎮臨洮、蘭河等衛所,不但有各種名色的苛捐雜稅,又有科目繁多的雜役,差役中有銀差,有力差。屯軍既要當軍差,又要當民差,差役之多,負擔之重,在一般民戶之上。[51]
官役之外,各級官屯官員,下自百戶、千戶,上至指揮、鎮守太監、總兵等官,無不役使屯軍。為他們耕種莊田,修私第,乃至燒造磚瓦,作商販,販私鹽,不一而足。其中主要是役軍種地。早在洪武年間,甘肅河西地區的衛所官員,就“各占田耕種,多役軍士”[52]。永樂、宣德以后,屯政開始敗壞,屯官顯貴,強占屯田數百頃,上千頃,私役屯軍數百人,上千人比比皆是。如寧陽侯陳懋“私役軍種田三千余頃”,大同參將曹儉“選壯士六百余人,私役于家,占應州等處莊地一百五十余頃,又私役大同諸衛軍百余人耕種”[53]。寧夏總兵官史昭、左參將丁信“私役官軍,動以千百計,廣置莊田,各二十余所”[54]。這些霸占大量屯田的武職官員都是暴發的大地主,為他們役使的屯軍,實際上成為他們私人田莊的農奴,但又要支應各種官差[55]。
明朝初建,朱元璋在長期的軍事斗爭中,逐漸形成了“寓兵于農”,“強兵足食”,“兵農兼務”的戰略思想,這是大興軍屯的基本指導方針。元未持續多年的農民戰爭,社會生產力特別是農業經濟遭受極大的破壞。初掌政權的封建統治者,為了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促進農業生產,加強統治力量,鞏固邊防,在“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移民墾荒”的同時,大興軍屯,用法律手段免除軍屯的租稅和屯軍的一切差役,使他們在自己的分地上專心全力地耕種,并很快取得顯著效果。可惜為時不久,成祖朱棣確定以“軍”征稅的新稅則,大大加重了對屯軍的剝削。而且不論分地多少,土質好壞,自然條件如何,全國一律,這樣對身在九邊的屯軍來說,就更加不合理。何況官差不斷,銀差、力差應有盡有,“科差無度”,頻于應付。再加上各級官屯官員利用特權,強占土地,私役屯軍,使屯軍失去屯地,無以為業,即使還有屯地,也因“雜役旁午”,常失農時,分地拋荒,生活難繼,只有流亡。總之,屯糧重于民賦,軍差多于民徭,“既服官差,又應私役,這是明代屯軍所受封建剝削的重要特點。”[56]
明代軍屯的規模之大,歷時之久是歷朝歷代從未有過的。軍屯曾起過比較大的作用,并有著顯著的影響。就九邊而言,歸納起來,最主要的有兩點:一是供給龐大軍隊的軍餉,二是開發了萬里北疆。
朱元璋通過軍屯,爭取達到“強兵足食”只是手段,而逐鹿中原,推翻元朝,統一全國,加強統治力量,鞏固邊防,才是軍屯的最終目的。
朱元璋早在爭霸中原的過程中,曾命令據守江陰的吳良、吳禎兄弟二人,遵照朝廷的屯田制度,大興屯田,均徭省賦,結果“在境十年,封疆宴然。”[57]水軍都督營田使康茂才所直接管轄的屯田,收到谷物15000多石,除了供給本部軍隊的所有軍餉外,竟然剩下7000多石,盈余近半。這些情況加強了明朝統治者“興國之本在于強兵足食”的思想,增強了他們那種“定伯興王莫不由此”[58]的信念。據說朱元璋曾志得意滿地夸過海口:“吾京師養兵百萬,要令不費百姓一粒米”[59]。稱道明代軍屯的。遼東都司廣興軍屯以來,很快達到軍屯實邊的目的,屯糧已能自給。永樂年間,不但自給自足,而且尚有積儲。就是后來到了宣德年間,遼東屯田已經走向衰敗,遼東都司各衛所依然是“且耕且守,其供不出于民”。這方面明史有明確的記載:遼東都司各衛所“屯糧者,明初各鎮皆有屯田,一軍之田,足贍一軍之用,衛所官吏俸糧皆取給焉”[60]。屯田不僅供給軍丁需要的大量糧食,而且還供給遼東都司各級官員俸祿所需要的糧餉。明代初期遼東地區屯守軍隊的官員和軍丁的俸祿、食用米都由遼東都司屯田自給,既鍛煉了士兵,又充實了軍餉。所以王圻曾說:“屯田乃是足兵足食之要道”,“所以邊圉富強,不煩轉運”[61]。屯軍們“有事則操戈以戰,無事則荷耒以耕”。練兵積谷,對于壯大明朝的武裝力量,鞏固東北邊防大有成效。
西北各邊鎮與遼東情況大致相同。甘肅是西北邊地重鎮之一,抵御蒙古入寇的前哨,固邊御敵,極為重要。沿邊近蒙各地,廣為屯田。甘肅鎮甘州左等十五衛屯地,據說也“足供軍需”[62]。山西大同鎮,則有“國初軍餉止仰給屯田”[63]之說。在長城之外的今天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的大寧衛,上報存糧三十一萬石,松亭關五十八萬石,會州衛二十五萬石。這些身為主管明廷軍屯的各級官員,肯定或是頌揚軍屯作用的這些話,難免有不實之詞和夸大之處,但是明代軍屯,特別是在明初所起的作用,畢竟是不能否認的事實。
洪武末年,全國軍隊180萬,永樂年間增至200萬以上。明廷規定,騎兵月糧二石,步軍一石。若全軍僅以一石計,僅月糧一項,一年共需糧2400萬石,相當于明朝政府夏稅秋稅總額的三分之二。傾全國兩稅以充軍餉,當然是不可能的事。明初統治者,為了加強武裝力量,鞏固邊防,建立這樣龐大的常備軍隊;為了節省國庫的軍費開支,盡一切可能做到軍屯自給,不得不大力發展軍屯[64]。
拋開明代最高統治者和管屯官員們對于軍屯作用的那些贊譽之詞,實事求是地從明代歷朝屯糧收入及明政府軍餉開支的狀況看,軍屯在供給軍餉,維持龐大的常備軍,的確起過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明代初期,少數軍屯搞得比較好的衛所,甚至做到軍糧基本自給。例如,永樂年間,皇陵衛軍士十二守城,十八屯種,“歲收子粒,足給軍士月糧”[65]。永樂初年,寧夏四衛積存糧料302100余石,而官軍月支8600石,足供近三年之用。[66]永樂九年[1411]陜西布政司、陜西都司所屬積存倉糧千萬石以上, “以官軍俸糧計之,足支十年”[67]。宣德以后,屯糧的作用越來越小,軍餉支出主要靠戶部庫銀支給。嘉靖年間,梁材指出:“軍餉不敷,一切仰給有司;有司不敷,近又仰給內帑;內帑不敷,將來何所仰給乎!”[68]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屯糧還是有某些作用。嘉靖九年(1530),甘肅、延綏、寧夏三鎮的屯糧收入分別占該鎮軍餉總支出的31%,15%,44%。成化時,巡撫延綏都御史余子俊修筑邊墻1770里,墻內土地辟為屯田,“履畝起科,令軍民耕種,計田稅六萬石有余”[69]。宣府巡撫葉盛恢復官牛官田法,“墾田四千余頃,以其余積市戰馬千八百匹,修堡七百余所,邊塞益寧”[70]。嘉靖時,山西總督翟鵬“修邊墻三百九十余里……得地萬四千九百余頃,募軍千五百人,人給五十畝,省倉儲無算”[71]。
總之,明代軍屯供給軍餉方面的作用,各朝不同,腹里邊地有別,軍屯供餉在九邊各鎮更顯重要,具有特殊的意義,可省遠途轉輸之勞,可起近地固邊之效。
明代軍屯加速了邊疆的開發,尤以九邊為重。為了防備蒙元殘余勢力和北方其他少數民族的侵擾,在東起鴨綠江,西至嘉峪關,綿亙萬里的邊防線上,先后設置遼東、薊州、宣府、大同、山西、固原、延綏、寧夏、甘肅九個重鎮,也叫九邊。廣大的屯田軍士,在遼闊的九邊地區開荒種田,且耕且守,不僅鞏固了北國邊防,而且對邊疆地區的開發作出了永垂青史的貢獻。軍屯的廣泛開展,使長城內外的大量荒地得到墾辟,墾復拋荒土地和開種成熟的荒田,這是屯軍的勞動在發展明代生產上的偉大貢獻。洪武、永樂年間,軍屯土地的數量不下于六七十萬頃,其中當然有一部分是熟田,但是很大一部分是重新耕墾的拋荒田和各邊地從未耕種的荒閑田或處女地。廣大屯軍及其家屬以辛勤的勞動開墾耕種難計其數的荒地,收獲無數的糧草,創造極大的財富,推動了明代經濟,特別是農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
甘肅地處西北邊陲,是九邊的重鎮之一,又是抵御蒙古的前沿陣地。因此開發甘肅,鞏固西北邊防有著特殊的意義。軍屯的開展,使甘肅地區大量的荒地得到墾辟。下屯軍士挈婦攜子,帶領全家老小來到邊地,為了生存,不得不向荒地要糧食,開墾荒地成為唯一的謀生之路。經過廣大屯軍及其家屬的艱苦勞動,往日荒涼的景象得以改觀。據歷史記載:甘肅直隸秦州的屯田數額為6333頃又42畝;肅州五衛所的屯田數額為11149頃又49畝;鞏昌等衛所的屯田數額為18174頃又75畝。總計甘肅地區的屯田數額是35657頃又66畝[72]。甘肅大量荒地得到開辟,不僅發展了農業生產,而且使原來荒無人煙的地區人口迅速增長,并且新建擴建了許多城鎮:洪武三年(1370)置河州城;洪武九年(1376)置涼州城;洪武十二年(1379)置洮州城;洪武年間置鎮番城;萬歷二十一年(1593)置大靖城;萬歷四十七年(1619)置三角城[73]。生產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城鎮的出現,使往昔荒涼的甘肅大地呈現出興旺的景象。
洪武三年(1370),山西的太原、朔州等地已有屯田。洪武八年(1375),大同都衛屯田已有2649頃。洪武二十五年(1392),為了加強山西沿邊防務,朝廷命令馮勝、傅友德到山西太原等府縣籍民為軍,分赴大同等地開墾屯種。東勝立五衛,大同城立五衛,大同以東立六衛,共十六衛,每衛5600人,約有屯軍84000人。洪武二十八年(1395),晉王朱棡奉命發山西都司所屬步馬軍26600人往塞北筑城屯田[74]。以大同為中心的沿邊防線共十六衛,加上晉王朱棡調撥去的筑城屯田軍隊,總數在十一萬以上。
寧夏軍屯也開始于洪武年間。永樂初年,寧夏四衛馬步旗軍共有20413人,下屯軍士有14184人,屯地共8337頃有奇,積存糧料共有302100余石[75]。當時天下屯田積谷以寧夏為最,寧夏總兵官何福曾受到朝廷的嘉獎[76]。
遼東地處東北邊陲,土曠人稀。馬云、葉旺率軍遼東,先后建立二十一衛(后增至二十五衛),有十多萬旗軍進行屯田,墾辟大片荒地,使得昔日遼東“榛莽”之地,“數千里內,阡陌相連,屯堡相望”[77]。從此可以看出東北大地軍屯的發達景象。由于開墾荒地,農業發展,糧食增加,同時促進手工業、商業、畜牧業相應發展起來,甚至也促進開采業的發展,所謂“遼東東南多金銀穴”[78]。嘉靖十六年(1537)修著的《遼東志》總結遼東軍屯情況時寫道:那時遼東地區“田人富谷,澤人富鮮,山人富材,海人富貨,其得易,其價廉,民便利之”[79]。由此可知,由于遼東地區推行軍屯,大力開墾荒地,通過廣大軍丁及其家屬的辛勤勞動,使遼東經濟得到全面發展。
有人收集到嘉靖時潘潢所說的有關九邊屯地、屯軍以及屯田子粒的“原額”[80]。茲列表如下:
九邊 屯軍[人] 屯地[頃] 各色子粒[石]
宣府 8,607 4,304 254,344
大同 16,700 15,830 513,905
山西 9,490 6,112 257,747
遼東 45,405 25,378 716,170
固原延綏 26,738 29,118 365,241
寧夏 11,001 2,528 322,722
甘肅 23,383 11,692 603,188
薊州 5,875 2,829 68,568
合計 147,199 97,791 3,101,885
潘潢所說的“原額”,既不是洪武末、永樂初軍屯極盛時期的“原額”,也不大可能是正統以后,屯地被大批侵占、拋荒,屯糧大量失額后的“原額”,很可能是永樂中后期或宣德時的“原額”[81]。
從東北的遼東到西北的甘肅在廣闊萬里北國邊疆,幾十萬的屯田大軍,墾辟出近千萬畝的土地,這對邊區的開發,對邊區社會經濟發展無疑是很大的貢獻。終明之世,廣大的屯軍及其家屬,用血汗澆灌了北國大地,最后埋骨荒野,結束一生。他們使萬里冰封的荒野得到了開發,創造了財富,同時也創造了歷史。
明代軍屯的作用,當然不僅限于上述內容。明代軍屯的規模之大,時間之長,效果之好,影響之廣,在歷史上都是空前的。明代軍屯,不但吸收了歷代軍屯的經驗,是歷代軍屯的集大成者,而且又在長期實踐中有許多新的創造。在軍屯的制度、組織、管理、以及其他有關軍屯的方針政策方面都豐富和發展了古代軍屯的理論。還有在減輕勞動人民負擔,提高軍隊的戰斗力,保持社會的穩定,民族融合等諸多方面都起過積極的作用,在此一概免述。
有明一代,隨著屯政的敗壞,屯軍失額,屯地失額,屯田子粒失額,軍屯的積極作用就越來越小。明初原額屯田土地大約有六七十萬頃,可多到八九十萬頃。到了成化二十三年(1487),只剩285000多頃。弘治年間稍有增加,達到三十多萬頃。可是到正德年間,又猛降至幾乎一半,只剩下十六萬多頃。弘治時兵部尚書馬文升說:“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廢,冊藉無存。”結果屯地“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無實”[82]。他在弘治六年(1493)又說:“屯地多為勢家侵占,或被軍士盜賣。征糧之數,多不過三分”[83]。屯田日消,到了嘉靖年間更加厲害。 魏煥甚至說:“今之屯田,十無一存”[84]。話雖夸張,但有夸張的道理。九邊地區如大同,原額屯糧是五十萬石,嘉靖三十三年(1554),“視原額才五分之一”[85]。五年后,只剩119000石。如果可以用屯糧論(推算)土地,屯地的喪失當在十分之八左右。萬歷末年葉向高說:“及嘉隆以來,累清屯田,雖時盈時耗,而較其現存之數,大約損故額十之六七矣。”他舉例說:“在洪永間,遼東屯糧以石計者七十萬,今十七萬。甘肅六十萬,今十三萬……山西計其初當亦不下十萬,今得二萬八千有奇。”[86]所以有人說:陜西三邊,“屯田滿望,十有九荒”[87];“甘肅屯田,名存實亡”[88];遼東河西,“屯堡蕭然,十室九空”[89]。明代軍屯的衰敗到了這種地步,至此他的積極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
軍屯的衰敗和解體
明代軍屯建立不久,即使在軍屯興盛的洪武年間,軍屯制度便遭破壞。出現了屯軍逃亡,消極怠工,將校督屯不力,至使一人耕種,不足自給。有的管屯官員和豪強勢要侵占軍屯田地上千畝,私役屯軍為已耕種,侵占屯田子粒。永樂以后,怠耕日重,因循弛廢,每況愈下。宣德年間,軍屯受到嚴重沖擊,不斷走向衰敗,成為明代軍屯由盛而衰的轉折點。其時有范濟者上言八事,其中有一款就談到軍屯遭到嚴重破壞的情況:“比者調度日繁,興造日廣,虛有屯種之名,田多荒蕪,兼養馬、采草、伐薪、燒炭,雜役旁午,兵力焉得不疲,農業焉得不廢”[90]。面對軍屯遭到破壞的嚴重形勢,宣宗朱瞻基不但無力制止,反而修改軍屯則例,大壞祖宗成法,助長屯軍內部的分化和官豪勢要對屯軍的侵奪。當這種侵奪逐漸合法化,軍屯制度全面破壞就成定局,正統以后更其變本加厲。
明代屯軍的來源是軍戶。當軍是一種強制性的差役,是由特定的人戶充當。充當軍役的人戶就是軍戶。明代屯種旗軍正是從缺乏人身自由的封建隸屬關系很重的軍戶征調而來的,一經起解到衛,畢生著伍。雖是從事屯種,也要以軍法從事。軍余本是不充當正役,幫助正軍,但一經勒補正軍,頂種屯田,其身分和地位,也完全和屯田旗軍一樣[91]。明代在軍屯上實行的農奴制,引起廣大屯軍的反抗斗爭。他們始而怠耕,繼而逃亡,最后被迫進行武裝反抗。
怠耕斗爭發生很早,地區很廣。林希元在他的《應詔陳言屯田疏》中說“撥田之初”[92],永樂十三年(1415),山西大同陜西甘肅遼東軍士“屯種者率怠惰不勤”,致使屯種定法“久而玩,玩而廢,數年以來,徒為虛文”。于是成祖朱棣分遣指揮劉斌,給事中張磐等十二人前往督察[93]。這件事說明屯軍所進行的怠耕斗爭已相當嚴重。怠耕斗爭的具體情況,有甘肅寧夏的屯種軍余在認領屯田之后,“聽其生草”[94],陜西延綏一帶的“佃田之戶”干脆“棄地不種”[95]。
屯種旗軍為什么要怠耕?為什么“聽其草生”,“棄地不種”?原因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點。其一,是抑勒屯種中的困難很多,使屯軍不能進行正常生產;其二是嚴重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粗暴的農奴制,使他們無法也無力忍受宰割,不得不進行反抗。
屯軍反抗斗爭的第二種方法是逃亡。屯軍不得不逃亡,前文略述。下面看寧夏情況:總理屯鹽都御史龐尚鵬在《清理寧夏屯田疏》中說:“查得該鎮屯田五十畝為一分,納糧六石,草九束,地畝銀五分。修渠采草,每年工料合用銀三兩有奇。各邊屯糧莫有重于此者。其間地力有厚薄,水利有遠近,難以一概取齊;而因丁派田,常有不均之嘆。……移丘換段,水沖沙壓,間歲有之。逃亡事故,那移增減,隨地有之。每地一畝,該糧一斗二升。雖豐年尤不免包賠之患,況遇霜雹及蝗蝻乎?漢唐二渠,百世賴之。然地勢懸殊,亦有非灌溉之所能盡達者。若黃河泛溢,盡為湖蕩,而催科之嚴,包賠之苦,力不能勝,其勢必馳之流移而后已。”又說:“(屯田)軍士物故者常不下數百名。其他疲于奔命、骨立而歸、僅存殘喘者,猶十之三四。及至挑選補伍,悉于屯丁內坐名抽撥。遂令屯籍消耗,日甚一日。既有賠糧之苦,復被抽軍之害。凡可以挈家長往為旦夕茍安計,孰不挺身而他向乎?”[96]有關寧夏屯種軍土的沉重負擔和艱難生活,這里再引《田父嘆》為證。嘉靖三十三年(1554),右僉都御史王崇古巡撫寧夏。他觸情生情,作了一首《田父嘆》:“驅馬歷夏郊,秋陽正皓皓。……時和霜落遲,九月熟晚稻。 方忻歲事豐,悠悠感穹昊。日暮濟河梁,夾河泣父老。指顧沿河屯,一望漲行潦。河西田埂沒,青苗變水藻。河東墾沙田,夏旱黍半槁。二麥幸登場,秋淫聞傷澇。隔隴異豐歉,比鄰共憂悄。公家急芻餉,輸糧戒不早。有子三四人,諸孫咸少小。長男戍薊門,二子守邊堡。胡虜時憑陵,生死安自保。幼男方長成,屯田供兄嫂。老夫輓糧車,諸婦刈秋草。不愿衣食饒,惟愿免苦栲。俗忌多生男,男多生煩惱。堂下千里隔,民瘼難具道。予志在安攘,聽之傷懷抱。豐歲已百艱,兇年轉餓殍。……”[97]從詩中所寫的情況看,寧夏屯軍只有逃亡,才是唯一的活路。英宗正統五年(1440),寧夏總兵官都督史昭奏:“慶陽衛定邊營署都指揮僉事張通,因追田谷草,肆為貪虐,致軍士五百余逃竄”[98]。正統十年(1445),敕陜西按察司副使:“近年以來,官豪勢要及各管頭目貪圖厚利,將膏腴屯田侵奪私耕,又挾勢專占水利,以致軍士虛包子粒,負累逃徙者多。”[99]景泰元年(1450),“時宣府等處屯堡,田稼、牛畜等物為虜蹂踐劫掠殆盡,而富室征索私負,甚至逼其市鬻子女,致軍士竄避”[100]。成化十年(1474),兵部會議:“山西沈陽中護衛潞州寧山等衛所軍,屯在北直隸境。隔遠,山西官不能相統,軍多為盜。”[101]弘治二年(1489),西安府等二十衛所連歲荒旱,軍逃亡者19000余名。現軍復業者雖有13000名,但荒田不耕者尚多[102]。弘治十六年(1503),甘肅各衛軍丁,懼倒馬匹或逋負糧芻為官司考校,逃躲不歸。該鎮原領旗軍共73940余人,今止41060余人,其中一部分是逃亡屯軍[103]。
以上屯軍逃亡事例,都是九邊地區。其實腹里各地,屯軍逃亡也同樣嚴重。全國各地屯軍普遍逃亡,不可收拾。至于逃亡的原因,主要是包賠屯糧,科派雜差,額外勒索,衛所官吏敲榨,重役和私役繁多,無力抵補稅糧等等數不盡的剝削壓迫,把眾多的屯軍逼得無路可走,唯有逃亡以求擺脫,所謂一走了之。
上舉屯軍逃亡事例都在宣德以后。其實屯軍逃亡之事,早在洪武二十五年(1392),就有“屯田之兵,亦多通逃”[104]了。正是由于屯軍不斷逃亡,懼令屯田、武備兩廢,朱元璋才派遣宋國公馮勝等前往陜西、山西等地簡閱兵馬。足見屯軍逃亡之事,已非偶然,也不限于個別地區。只是宣德以后,屯軍逃亡人數漸多,地域漸廣,情勢更嚴重罷了,大有“逃亡且盡”[105]之勢。
屯軍逃亡,逃往何方?很多人都投往官豪勢要或大地主家,給他們作奴仆,當佃戶。而“豪權之家”也乘機強奪田畝,隱匿軍囚,種田看莊;軍民人等投充王府作“家人”;投托鎮守參將守備都指揮等官,“留作家人義男”[106];公侯家以“家奴”藏匿軍丁;都指揮僉事隱匿逃軍為奴。所謂“家人”、“義男”、“家奴”或“奴”等,除供主人各種驅使之外,主要是為主人種田或管莊。逃軍不僅投托世俗權要,有的還投寺院。此外有的逃軍“興販私鹽”[107]、“聚眾盜礦”[108],甚至哨聚山林進行武裝反抗。在武裝反抗中,還沒有逃亡的屯軍也踴躍參加[109]。
說到武裝反抗,不能不提到明代的兵變。所謂“兵變”是指在營軍士的武裝起義。明代的兵變自正德四年(1509)開始。據《武宗實錄》記載,這一年劉瑾派官吏四出丈量屯田,在八月激起遼寧的義州、錦州高真、郭城等人領導的兵變。丈量屯田是為了清查屯田的隱占。一般屯軍和軍余不是屯田的隱占者,而是屯田隱占的犧牲者。真正反對丈量屯田的人,是隱占屯地的官豪勢要、豪強地主。義州、錦州屯種軍余的反抗丈量屯田,實質上是受了屯田隱占者的蒙蔽和慫恿。接著,正德五年(1510),寧夏軍士也因丈量屯田,造成大亂。嘉靖十三年(1534),十四年(1535)遼東的廣寧(北鎮)遼陽屯軍又發生兵變。明代的兵變次數越來越多,規模也越來越大,后來兵變、民變匯而為一,開始了明末人民大起義,推翻了朱明王朝276年的封建統治。
屯軍的逃亡是明代軍屯破壞的前奏,而軍屯土地的占奪,即屯田的失額是軍屯破壞的真正開始。軍屯破壞起于屯田的失額,其原因眾多。不妨把這些表現的最主要幾個方面簡介如下:
1、官豪勢要侵占屯地。早在永樂以來,軍屯土地被侵占的記載已經相當嚴重:宣德年間大同鎮屯田,被豪右占據達2000頃[110]。正統年間,陜西“諸邊將校占墾腴田有至三四十頃者”[111]。景泰年間,侵占更為嚴重,商輅指出:“口外田地廣饒,多被勢豪富要之家占耕,收利肥己,其軍士非但無力耕種,雖有余力,亦無近便田地可耕”[112]。成化年間,“大同、宣府等處,膏腴田地數十萬頃,悉為豪強占種”[113]。甘肅境內為豪強所占軍屯土地更是驚人,僅宣德六年(1431),就有數起:甘肅地區“膏腴之地,皆為鎮守官及各衛豪旗所占,俱不報告官輸糧,間有報者,十僅得一,余下瘠地則分與屯軍,致屯糧虧欠”[114]。蘭州都指揮苗旺掌蘭州衛,占種官屯田二頃,致軍餓死者十六人[115]。甘肅官豪之家占田,在計10490余畝[116]。宣德十年(1435),甘州等衛指揮仇勝等阻撓屯田,占據水利,逋欠余糧[117]。正統元年(1436),涼州等處總兵鎮守官占種屯地,侵占水利,不納稅糧[118]。正統十年(1445)甘肅官豪勢要及各管頭目,貪圖厚利將膏腴屯田侵奪私耕,又挾勢專占水利[119]。弘治八年(1495)甘州屯田肥饒者,多為太監總兵等官占據[120]。正德四年(1509),甘肅等處,鎮守太監宋彬占田112頃,總兵官衛勇占田87頃,左付總兵官白琮占田14頃,分守涼州御馬太監張昭占田33頃,左付總兵官指揮僉事姜漢占田25頃,左參將蘇泰占田45頃[121]。據甘肅境內官豪勢要所侵占的軍屯土地就可以看出,軍屯被破壞的慘狀。致使甘肅“衛所每年征納屯糧,止可支用三閱月,其余月分俱籍腹里西安民糧接濟”[122]。正德初,周熊查核遼東屯糧,遼左二十五衛現額屯田12073頃,只為原額屯田21171頃的百分之五十七。雖然各朝都對軍屯進行不同程度的整頓,然而總是收效甚微,很難達到預期目的。至萬歷年間,屯田只剩下644000余頃,比洪武時期減少了249000多頃,軍屯已經面臨崩潰的邊緣。
2、屯田的拋荒和欺隱。據總理九邊屯田僉都御史龐尚鵬的分析,屯地失額總不外拋荒和欺隱兩大端。如以薊州鎮為例。該鎮在隆慶三年(1569)時,荒蕪屯田共1100頃有奇。拋荒的原因是屯軍“或憚包賠之苦,或慮抽軍之害,或本管官旗科尅,或沿邊將領誅求”[123]。造成欺隱的原因和事實 是“或本軍在迯,地歸衛官”;“或兩圖便益私相典賣”;“或勢豪利其(指屯軍分地)膏腴,逼勒抵換”;“或官舍(衛官子弟)因其鄰近,徑自侵漁”;“或承佃年深,攘為己業”;“或指稱隙地,投獻權門。”[124]
明代《泗州志》的撰修者認為,“屯田頃畝漸少于原額之情弊”,不過三種:“衛所之占種,旗軍之侵隱、盜賣。”[125],此其一。“侵隱之弊,已非一朝。正軍既逃,則屯田皆為長物。總旗營長之役,以為包糧在己,則歲侵月蝕,弊可致詰。本管百戶亦無由知。稍久,則以逃軍所遺畸零之田名為荒田,亦作正數,而原額遂失。”此其二。至于“盜賣”,常是“旗軍見逃絕軍田不成分數相去稍遠者,或雖系原額一分而勢難兼并者,率貨視之。雖得半價,且甘心焉。或姑留少許以備稽查,或歸罪田鄰以遂乾沒。這種弊端,“凡所伍無不皆然,而遠鄉屯營尤無忌憚”。[126]此其三。
3、屯田轉佃是指屯軍將其分地轉佃與人耕種,坐收私租,辦納屯田子粒。民佃是指封建官府將逃亡屯軍的屯地,拋荒的屯地,承佃給平民,辦納屯田子粒。兩者相同之處是佃種之人所承佃的土地都是軍屯土地。不同之處是屯軍私自轉佃的,征收的是私租;官府直接出佃的,征收的還是定額的屯田子粒。轉佃和民佃都加速了屯田的私田化。例如,隆慶年間,出現“召人佃種”。遼東定遼后衛,“原額屯田六百七十四頃,共谷豆一萬四千五百五十石,九斗五升。……已承種田四百六頃七十七畝五分,共谷豆八千八百九十八石六斗二升。……節年承種并上年復過召人佃種田四百四頃七十七畝五分”[127]。“召人佃種”說明屯軍逃亡是十分嚴重的,結果無人耕種軍田,只好招民佃種。也是隆慶年間,遼東軍屯中又出現“科田”。例如,遼東都司某衛“原額科田七百六十七頃三十六畝四分一毫,共米谷豆四千一百八十二石一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128]“科田”就是平民百姓佃種軍屯土地或是把荒蕪的屯田開墾耕種。科田的出現,說明了軍屯土地已向民田轉化。隆慶四年(1570),官府令將宣府拋荒屯地“募民佃作”[129]。萬歷十六年(1588),又令大同拋荒屯地3287頃,督令土運二商及所在居民開墾[130]。這些例子也都是官方招佃,拋荒招種是普通的形式。它造成“永為已業”或“永不起科”的民田化。屯軍轉佃分地,有的因屯地遙遠,不能親自耕種。有的屯地相隔數十里甚至上百里,屯軍只好轉佃給當地土人。另有屯軍家貧、征調、改撥等情,屯軍自己或由管屯官把其分地轉佃于人而收其子粒。這樣長久租佃,會出現屯田的再佃或典賣,以至造成“不知田之有所在”,形成久佃成主人,完成地權轉移,使屯田變成民田。
4、屯田的典賣。屯地是官田,是封建國家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因此統治者企圖借禁止買賣而保住軍屯土地的國有性質。正是這個緣故,在《明律》的“盜賣田宅”的律文中規定“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要完全依照“用強占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發。“問發”的懲罰是先叫賣者、買者如數交納應該交納的屯田子粒,然后再根據犯法人的身分、情節進行處理。如果買賣雙方或雙方之一方是衛官,那么就“調邊衛帶俸差操”;如果是旗軍軍丁,那么就“發邊衛充軍”;如果是民,就“發口外為民”。但法律是統治階級的主觀愿望,而統治階級的主觀愿望總是不能符合歷史的發展規律。因為統治階級的主觀愿望總不能消除由階級矛盾中產生出來的被壓迫被剝削階級的反抗[131]。明代貧苦屯軍的生活早已處在水深火熱之中,在無路可走之時,他們不得不典賣屯地。這也是被壓迫被剝削的屯軍反抗封建統治階級的斗爭方式。
在明代,屯軍典賣屯地的事情,可能早就發生了。到了弘治初年,屯地典賣已相當嚴重。弘治六年(1493),兵部尚書馬文升上《清屯田以復舊(舊)制疏》中寫道:“洪惟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次定屯田。……此我朝一代緊要制度。……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廢,冊籍無存。……以致衛所官旗勢豪軍民侵占盜賣,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無實。”[132]馬文升在上疏言屯事時又說,洪武以后,“軍士數少,征戍日增。屯軍俱各摘出應役,屯地多為勢家侵占,或被軍士盜賣。征糧之數,多不過三分”[133]。明代中后期,軍屯土地只是被侵占、盜賣兩項,就使屯地損失十之六七,可見軍屯情勢的嚴重。
在九邊地區,屯地買賣相當普遍。龐尚鵬說:“九邊軍丁日漸消耗,其間私相典賣者,無地無之”,“每田一分,蓋不啻十易姓矣”[134]。如薊州、東勝、興州等衛,“屯田多占種盜賣者,田租拖欠終年”[135]。總督薊遼兵部左侍郎譚綸也說:“今之屯田,軍得買賣。勢豪兼并,名在實亡。”[136]魏煥認為,“九邊”屯田所以“十不存一”,其重要原因也在于立法與人情相背馳,立法屯田不許買賣,而情勢又不能不買賣。因此魏煥主張,與其明禁暗放,使屯地、子粒俱失,還不如開放典禁,“許自首正,而不糾其私買之罪”,另辟新徑[137]。到嘉靖時,這種主張順應現實,開放典禁的議論,已不被看作是大逆不道,而毋寧說是許多人心底的呼聲。御史鮑相賢提出:“查復屯田,只令首正還主,價不入官,人不治罪”[138]。兵部尚書胡世寧認為,若將民種屯地“一一清奪還軍,非惟失利,而且失民“[139]。河南《懷慶府志》的作者的主張是:“凡民買軍田,軍買民田,每畝歲輸銀五分與本業主”在軍以完稅備軍裝,在民以備糧馬供雜差[140]。總之,這些議論都是要求朝廷認清形勢,公開承認軍屯土地買賣的合法性。
5、屯田的“民田”化。是指承種者或占有者在對土地的關系上,以及由此種關系所產生的封建義務上,軍屯土地轉化為“民田”的意思。軍屯土地(軍田)是國家撥給屯田旗軍或頂種軍余的官田。不可以轉移,不可以買賣;如果屯軍因改調、老疾、事故而不能耕種,那么必須還官。“民田”是“民戶”的土地,民戶的土地可以父子相傳,世代占有,也可以買賣。民田的租賦雖然比軍田的屯田子粒要低,但是要負擔官府的各種徭役。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土地的還官不還官,準傳襲不準傳襲,準許買賣不準許買賣,以及交納的是屯田子粒還是民賦。“軍田”變成“民田”必須具備下列兩個以上或全部特征:①、承種者不一定再是屯田旗軍或頂種軍余;召人承種(承佃),不拘軍民。②、佃種者獲得了“永遠管業”、“永遠己業”之權。③、照“民田”則例起科,“屯糧”變成了“民糧”。④、不再是“官田”,變成了“民田”。⑤、既非“官田”,就不再還官。父子相傳,可以買賣。[141]
軍田(軍屯土地)的民田化不是一個單純的過程。前邊所述屯田的占奪,屯田的召佃,屯田的典賣等等,里邊已經有一部分“民田”化的成分。屯田變為民田的最直接的道路,也是最合法的道路,還是官府召人承種屯田,并允許承種人“永遠管業”,“永為己業”,或“許為世業”,最后并把屯田子粒改為民糧,按照“民田”則例起科。九邊情況,可以舉薊鎮為例。薊鎮屯田拋荒共有1100頃有奇[142];而各邊屯田也往往拋荒。總理九邊屯田僉都御史龐尚鵬提出整理辦法,革除積弊,并命令各個衛所或附近有司衙門,凡承種之人“給與執照,永為己業”[143]。龐尚鵬清理延綏屯田,發現“其屯田蕪穢者強半”[144]。為清查豪強侵奪,他建議“或聽他人首告,給為己業”[145]。管屯千戶、百戶若能追出屯田的,以追出之數的十分之四“給本官永為己業”[146]。為了使屯田避免拋荒,凡軍余自愿出邊耕種的,“其屯田不拘畝數若干,盡行給為已業”[147]。顯而易見,在這里“給為己業”已是龐尚鵬清理屯田政策中的主要措施。甘肅鎮的屯田,“多棄置拋荒”,由于“屯丁相繼逃亡”,“禁之不能止”[148]。龐尚鵬的對策是“不拘軍民僧道流寓土著人等,悉聽盡力開耕,給與執照,世為己業。”[149]因為甘肅地在“極邊”,不僅答應承佃者“世為己業”,又加了一條:“永不起科”[150]。龐尚鵬的這些主張和作法,取得明朝最高統治者的認可。從此軍屯土地逐漸成了承佃者的“己業”,那么久而久之,“屯田”自然而然就“民田”化了。這個屯田“民田”化的發展過程形式多樣,原因有多種,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屯種軍丁對朝廷的封建剝削壓迫的反抗斗爭。正是由于廣大屯軍對軍屯制度及這種制度的決策者封建統治階級所進行的斗爭,才使屯田拋荒或失額,才使屯田子粒拖欠或無征,才迫使統治者不得不承認屯田的“民田”化,變屯田為“民田”。軍屯土地的“民田”化是封建土地制度的一大進步。因此,明代軍屯的衰敗和解體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
注釋:
[1]《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第69頁。
[2]、[58]《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2,第148頁。
[3]《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7,第1883頁。
[4]《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71,第2595頁。
[5]《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93,第2902頁。
[6]《太宗實錄》,永樂二年七月庚寅。
[7]、[13]、[36]《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7,第1884頁。
[8]《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1,第1224頁。
[9]、[14]《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8,第1頁。
[10]《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94,第2910――2911頁。
[11]、[45]《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16,第3184頁。
[12]《太宗實錄》,永樂二年夏四月甲午。
[15]《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5,第662頁。
[16] 《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4,第1293頁。
[17] 《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83,第1922頁。
[18]《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430,第7435頁。
[19]《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40,第2511頁。
[20]《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40,第2513頁。
[21]《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07,第3087。
[22]、[66]、[75]《太宗實錄》,永樂元年二月乙亥。
[23]《太宗實錄》,永樂元年十二月戊寅。
[24]、[46]《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8,第12頁。
[25]《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8,第17-18頁。
[26]《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26,第3010頁。
[27]《太宗實錄》,永樂十二年八月丁酉。
[28]《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8,第18頁。
[29]《太宗實錄》,永樂二年春正月丁巳。
[30]唐景紳:《明初軍屯的發展及其制度的演變》,《蘭州大學學報》,1982年第3期。
[31]王毓銓:《明代的軍屯》,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98頁。
[32]《太宗實錄》,永樂二年七月已丑。
[33] 《太宗實錄》,永樂三年三月壬寅。
[34] 《太宗實錄》,永樂二年十一月壬寅。
[35]《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8,第18-19頁。
[37]王毓銓:《明代的軍屯》,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99頁。
[38]《中國軍事通史》,軍事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卷,第172-173頁。
[39]《明律條例》,江蘇廣陵古藉刻印社,1989年版影印本,卷5,第14頁。
[40]《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19,第1138頁。
[41]《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7,第1878頁。
[42]《明律條例》,江蘇廣陵古藉刻印社,1989年版影印本,卷4,第118頁。
[43]《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6,第1089頁。
[44]《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9,第1290頁。
[47]、[51]、[64]、[76]、[80]、[81]唐景紳:《論明代軍屯的性質和作用》,《蘭州大學學報1983年中國古代史論文輯刊》。
[48]《明經世文編》陳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9,第3879頁。
[49]《明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第45頁。
[50]、[90]《明史•范濟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164,第4445頁。
[52]《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36,第3443頁。
[53]《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8,第2437頁。
[54]《明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3,第2086頁。
[55] 《明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2,第991頁。
[56] 《明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2,第992頁。
[57]《明史•吳良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130,第3814頁。
[59]陸深:《儼山外集》,民國十一年三月文明書局印行,卷34,第4頁。
[60]《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82,第2005頁。
[61]《續文獻通考》,清光緒十三年刻本,卷5,第77頁。
[62]《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28,第50頁。
[63]《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28,第40頁。
[65]《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10,第2485頁。
[67]《明太宗實錄》,永樂九年七月丁亥。
[68]《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04,第939頁。
[69]《明憲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30,第2467頁。
[70]《明史•葉盛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177,第4723頁。
[71]《明史•翟鵬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204,第5382頁。
[72]據《直隸秦州新志》、《甘鎮志》、《靖遠縣志》、《洮州廳志》、《重修靈臺縣志》、《重修鎮原縣志》、《鎮番縣志》的統計。
[73]左書諤:《明代甘肅屯田述略》,《西北史地》,1987年第2期。
[74]《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36,第3445頁。
[77]《遼東志》,影印遼海叢書第1集,1984年版,卷8,第464頁。
[78]《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33,第3159頁。
[79]《遼東志》,影印遼海叢書第1集,1984年版,卷3,第400頁。
[82]、[84]、[132]《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63,第519頁。
[83]、[133]《孝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75,第1410頁。
[85]《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416,第7223頁。
[86]《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461,第5060頁。
[87]《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0,第2830頁。
[88] 《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65,第3637頁。
[89]《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8,第3861頁。
[91]王毓銓:《明代的軍屯》,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41頁。
[92]《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63,第1652頁。
[93]《太宗實錄》,永樂十三年二月癸酉。
[94]《神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09,第3911頁。
[95]《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19,第3402頁。
[96]《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360卷,第3883頁。
[97]《朔方新志》,明萬歷間刻本,卷5,《詞翰•詩》。
[98]《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5,第1258頁。
[99]、[119]《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32,第2633頁。
[100] 《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94,第4100頁。
[101]《憲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28,第2436頁。
[102]《孝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6,第581頁。
[103]王毓銓:《明代的軍屯》,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83-284頁。
[104]《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17,第3187頁。
[105]《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63,第1644頁。
[106]《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78,第5936頁。
[107] 、[108]《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26,第2515頁。
[109]王毓銓:《明代的軍屯》,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88頁。
[110]《明史•柴車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157,第4293—4294頁。
[111]《明史•年富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177,第4703頁
[112]《嶺南遺書》,《昭代經濟言》,卷3,第2頁。
[113]《典故紀聞》,清光緒五年刻本,卷15,第9頁。
[114]《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76,第1754頁。
[115] 《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80,第1867頁。
[116] 《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83,第1912頁。
[117]《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第101頁。
[118] 《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5,第300頁。
[120]《孝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1,第1847頁。
[121]《武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8,第1290-1291頁。
[122]《明憲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43,第871頁。
[123]、[124]、[143]《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8,第3856頁。
[125]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據清道光間刻版重修,冊14,卷34,第5頁。
[126]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據清道光間刻版重修,冊14,卷34,第6頁。
[127]、[128]《明信牌檔》,乙類,第13號卷,遼寧省檔案館藏。
[129]《穆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47,第1173頁。
[130]《神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06,第3859頁。
[131]王毓銓:《明代的軍屯》,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322頁。
[134]、[142]《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8,第3855頁。
[135]《武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1,第1345頁。
[136]《穆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5,第903頁。;
[137]《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50,第2633頁。
[138]《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60,第3575頁。
[139]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據清道光間刻版重修,第26冊,第6頁。
[140]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據清道光間刻版重修,第21冊,卷52,第4頁。
[141]王毓銓:《明代的軍屯》,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329頁。
[144] 《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9,第3872頁。
[145]、[146]《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9,第3873頁。
[147 ]《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9,第3874頁。
[148] 《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60,第3885頁。
[149]、[150] 《明經世文編》,陣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60,第3889頁。
(原載2001年8月中國長城學會《明長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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