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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耀會長城研究文集》

 

明長城九邊軍事后勤供應

董耀會
  

  明代的長城九邊軍事后勤供應制度,在繼承前代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了多方面的綜合總結,走向更加成熟的階段。明代在政治上,強化中央集權,分割軍政與軍旅權限,宦官權力日益膨脹;在經濟上,商品貨幣關系有顯著發展;在軍事上,與瓦剌、韃靼、兀良哈沖突和與后金的戰爭不斷升級。這些都對當時的長城九邊軍事后勤供應制度諸方面的發展變化產生著重要影響,使其呈現出許多與前不同的色彩。
  邊餉的籌措和開支
  邊餉的籌措 明初長城防線的的邊餉主要來源于軍屯,宣德以后軍屯日益敗壞,邊餉主要靠中央財政提供。為了應付巨額的軍費開支,明不得不在正常的賦稅之外,以種種特殊方法搜刮民財。
  第一、田賦加派。所謂加派,就是于正賦之外加征。加派始于宣德九年(1514),但大規模的加派是從萬歷年間開始的。當時遼東戰況吃緊,為解決軍餉不足,朝廷規定全國田地每畝加征遼餉(用于遼東所需的軍費)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1]萬歷四十七年“復加三厘五毫。”次年又“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2]。遼餉三次加派,其增賦520萬。到了崇禎二年(1929)又以軍餉不足,議于每畝加派九厘之外,再加三厘,至此,遼餉加派每畝已達一錢二分,總增賦達到900萬兩。[3]
  崇禎時,朝廷與后金的作戰規模和強度都不斷在增強,加上農民起義遍及全國各地,明朝為增加兵餉,遂于崇禎十年(1637)加派剿餉,每畝加米六合,每石折銀八錢,爾后又加一分四厘九絲,以一年為期,先后加派333萬兩。其后又于崇禎十二年(1639)以抽練兵伍為名,每畝加練餉銀一分,共加派730萬兩。[4]助餉加派亦是為籌措邊餉的田賦加派。崇禎八年(1635),總督盧象升因軍餉支絀,請加派官戶田賦1/10,民賦10兩以上者亦加1/10,即按稅銀加派,每兩加一錢。名目繁多的田賦加派,雖出于田,但負稅者是農民,故加速了農民的破產,也加速了社會經濟的崩潰。
  第二、課鹽稅和鹽專賣。明初未統一全國以前,就設置課鹽稅機構和官員,進行征稅,以解決軍費急需。統一全國以后,改由國家專賣,鹽專賣收入,是僅次于田賦的第二財源。這項費用也是長城邊餉的主要來源。明廷采用民制官收就場專賣的政策,從制鹽者和食鹽者那里獲取大量的貨幣和實物收入,以充軍費。鹽專賣的主要形式有三種,即開中法、計口授鹽法、商專賣法。
  開中法。源于宋的開中法,即由政府召募商人輸糧于邊以佐軍食,并以鹽償之,給予商人食鹽的運銷權。洪武三年(1370)為籌備邊儲,太祖同意“請令商人于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的奏請。[5]洪武四年(1371)定中鹽例,輸糧與納糧的比率“計道里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6]。洪武十年(1377),河東、陜西、山東各鹽課司共課鹽808,390大引,合1,616,780小引,按一引入米一石或一石三斗的規定,可在邊境收糧100多萬石。開中法實行后又衍生出許多新的制度,如納馬中鹽、納鈔中鹽、納布中鹽等,如正統三年(1438)“寧夏總兵官以邊軍缺馬,而延慶、平涼官吏軍民多養馬,乃奏請納馬中鹽。每上等馬一匹,一百引;中等馬一匹,八十引”[7]并“將靈州官鹽召入中納寧夏馬匹,凡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一匹鹽八十引”[8]。實行中鹽法,邊儲軍需缺什么,就用鹽來中納,這有利于充實邊境和鞏固國防。
  計口授鹽法。此法的初始目的是在鹽專賣的情況下解決居民食鹽問題。居民按規定納鈔米,官府給鹽,以免去商人從中盤剝。但此法后來變成官府對居民的額外搜刮。
  商專賣。商專賣是鹽商與鹽戶直接進行交易。商專賣的實行,是商品經濟發展專賣制度趨于解體的表現。萬歷四十五年(1617),又行“倉鹽折價”之法, 官府不再向灶戶取鹽,而令灶戶按引納銀,商人則直接向灶戶購鹽而不經官。自此,國家將收、運、銷鹽之權,全部交給商人,鹽商遍布全國各地。從此,鹽也進入一般商品之列,鹽課成為一般意義上的稅收。
  明時鹽稅有長城九邊軍事機動費的作用,“正德十五年兩淮鹽課三十萬引,兩浙鹽課二十一萬四千四百余引于大同,以給軍餉”。[9] “崇禎六年,留兩淮鹽課十萬兩充餉客兵。”[10]
  為了保障九邊日益增長的軍事需要,明還增課塌房稅、過城門稅、過壩稅、工關稅、鈔關稅、市肆門攤稅等。
  第三、以官茶易馬。官茶即府課征的茶。洪武初定,“凡賣茶之地,令宣課司三十取一”,而陜西、四川茶戶“每十株官取其一”,“于是諸產茶地設茶課司,定稅額,陜西兩萬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萬斤”[11]。
  官茶多數用來易馬,“國家榷茶,本資易馬”,即茶馬貿易。明在河州、秦州、洮州、甘肅、巖州等地設茶馬司,以茶換少數民族馬。明廷規定,以私茶出境換馬者死罪,皇親國戚也不例外。茶馬比價變化較大,明初,“馬一匹,茶千八百斤”,后“上馬一匹,給茶一百二十斤,中馬七十斤,馬駒五十斤”。[12]洪武二十五年(1392)在河州“得馬萬三百四十余匹,以茶三十余萬斤給之”。[13]洪武三十年(1397)“用茶五十余萬斤,獲馬二萬三千五百一十八匹”。[14]永樂年間,因茶馬司所屬茶不足,茶禁漸弛,私茶大量出境。每匹馬所易茶斤日增,碉門茶馬司八萬斤茶僅易馬七十匹。弘治間,楊一清督理苑馬兼理鹽、茶后,禁私販,種官茶,四年間易馬九千余匹,而茶尚積四十余萬斤。鹽稅五萬九千兩亦用買馬給邊防。正德初,巡茶御史兼理馬政,御史翟唐歲收茶七十八萬余斤,易馬九千匹。
  第四、以錢贖罪和賣官爵聚財。嘉靖年間,九邊軍費日趨拮據,“司農百計生財,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15]用錢贖罪,是明的法律特點,如“景泰元年令問擬笞杖罪囚,有力者納鈔。笞十,二百貫,每十以二百貫遞加”,“至杖百為三千貫”。[16]明還盛行用錢買官,通過出賣官爵聚集財富,如正德三年(1508),因長城邊關諸墩堡用銀50萬兩,乃開武職納銀補官贖罪例,令軍民納銀150兩至600兩,授都指揮、僉事以下官。[17]嘉靖二十七年(1548),“詔許河南、山東人得如陜西例,入銀補官,運赴陜西充餉”。[18]萬歷年間,“揚州富民吳時修獻銀十四萬兩,詔授其子弟各中收舍人。”[19]
  嘉靖年間,戶部還將嚴嵩之子嚴世藩聚斂的32,969兩黃金,2,027,090兩白銀等,一半餉邊,一半貯庫[20]。
  邊餉的發放 長城九邊邊餉,包括官俸和軍餉。官俸是軍官的俸祿,按品支給。軍餉是士兵的俸給,包括月糧行糧、冬衣布花銀等。主要分三類,其一是勛戚按勛位高低決定軍俸的數額,其二是各級武官按正一品至從九品官階決定年俸的數額,其三是按種類和職務決定年餉的數額。
  明代武官的俸祿,明初規定:“正從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階遞減百石,皆給俸鈔三百貫。正五品二百二十石,從減五十石,鈔皆百五十貫。正六品百二十石,從減十石,鈔皆九十貫。正從七品視從六品遞減十石,鈔皆六十貫。正八品七十五石,從減五石,鈔皆四十五貫。正從九品視從八品遞減五石,鈔皆三十貫。”[21]洪武二十五年(1392),更定百官祿米等差。正一品如五軍都督府左、右都督,月俸米87石;從一品至正三品,如都督同知(從一品)、都督僉事(正二品)、都指揮同知(從二品)、衛指揮使(正三品),由13石遞減至35石,即衛指揮使月俸米35石;從三品如指揮同知;月俸米26石;正四品如指揮僉事,月俸米24石;從四品如騎都尉,月俸米21石;正五品如正千戶,月俸米16石;從五品副千戶,月俸米14石;正六品如都指揮使司經歷司經歷,月俸米10石;從六品如千戶所鎮撫,月俸米8石;正七品至從九品,依次遞減5斗,到從九品如都指揮使司司獄司司獄,月俸米為5石。這個標準以后成為定制。
  衛所軍士的月糧標準,洪武時的制度是:馬軍月支米2石;步軍總旗1石5斗,小旗1石2斗,軍1石。城守者如數發給,屯田者發給一半。軍匠月支米8斗,牧馬千戶所軍1石。陣亡或病故時,給喪費1石,在營病故時,給喪費5斗。對籍沒免死充軍的恩軍,家四口以上1石,三口以下6斗,無家口者4斗。又給軍士月鹽,有家口者2斤,無家口者1斤。上述衛指揮使(正三品)以下武官和吏員的俸糧與軍士的月餉,大多由屯田支付,[22]不足者由所在的戶部清吏司調補;[23]各勛戚武官、都指揮使(正三品)、都指揮同知(從二品)、都指揮僉事(正三品)、都司各吏員的俸糧和軍士的餉糧,則分別由戶部下屬某些司調撥。[24]
  募兵的餉銀亦因時地而有不同。戚繼光在東南沿海募兵,規定每人年餉銀為10兩,到北方薊鎮后,守衛邊墻的募兵年餉增至18兩。明修《武進縣志》稱當地“受募者日銀一分”[25],則年餉有低至4兩左右的。大體而言,因抗擊外侮和重要軍事行動而募集的兵,餉銀偏高;召募以守御府州的兵,餉銀一般較低。前一類兵,募集或調用時,一般要發給安家銀和置裝費 。天啟元年(1621)調四川、湖廣等處兵往遼東,每兵發安家銀5兩、衣甲器械銀8兩。
  除固定軍餉外,功賞和征勞錢等也是不小的花銷。如成化十四年(1478)訂制長城九邊功賞標準:“一人斬一級者,進一秩,至三秩止。二共斬者,為首進秩同。壯男與實授,幼弱婦婦與暑職。為從及十級以上,俱給賞。領軍官部下五百人者,獲五級,進一秩。領千人者信之。”正德十年(1515)重定:“獨斬一級者升一秩。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從給賞。四五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賞。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不愿升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26]募兵平時的餉銀不算高,但作戰的賞銀則較高。戚繼光的部隊,獲得敵首一級賞銀30兩,全隊均分。
  戰爭費用 在明代歷史上長城區域與蒙古族各部及后金的戰爭或大或小,貫穿始終。尤其是一場規模較大的戰爭,其軍費支出比平時要高出幾倍甚至數十倍,而這樣的戰爭,在明朝歷史上是屢見不鮮的。
  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以后,為鞏固北部長城防線安全,于永樂八年(1410)至二十二年間五次率大軍北征。第一次出動兵力50萬人,其他各次也在30萬以上。作戰時間除第一次3個月外,其他各次均在5至9個月之間。千軍萬馬,長距離遠征,耗費巨大。僅軍糧一項,第三次親征時,運糧用驢34萬頭,車17.7萬輛,輪車民夫23.5萬人,運糧37萬石。《明會要》載,往開平運糧,“計所費率二石七斗,開致一石”[27]親征時,其運送距離比開平還要遠,按運糧一石所費三石算,運糧37萬石,所費110多萬石。因此,第三次北征時,國庫已近枯竭,所以戶、兵、禮部尚書聯合指出,“頻年師出無功,戎馬資儲十喪八九”,已經“軍興費乏”[28]。
  正統十四年(1149),蒙古族的一支——瓦剌舉兵寇明宣大邊境,明英宗“命在京五軍、神機、三千等營官軍操練者,人賜銀一兩,胖襖褲各一件,(左革右翁)鞋兩雙,行糧一月,作炒麥三斗,兵器共八十余萬。又每三人給驢一頭,為負輜重。把總、都指揮,人加賜鈔五百貫。”[29]組成50萬大軍迎敵。按此配備標準,還沒有進入戰斗,已支出白銀50萬兩,胖襖褲50萬套,鞋100萬雙,兵器80萬件以及炒麥15萬石,驢17萬頭。明英宗率50萬大軍出居庸關,在土木堡被瓦剌軍打得幾乎全軍覆沒。死傷軍數十萬人,騾馬20萬余匹,輜重兵器盔甲丟得滿山遍野。大同廣安伯劉安等立即向瓦剌首領也先獻金兩萬,換取也先暫時撤軍。此戰役只進行一個月,但人、財、物損失極其慘重。
  土木慘敗以后,瓦剌部的威脅并沒有解除,明朝廷又立即投入北京保衛戰的準備。運通州糧百萬石于京師,并“取來南京內庫所貯軍器三分之二以備急用”,[30]將在畿內、山東、河南所募之兵,以及將用召募官舍、余丁義勇、民夫更替下來的漕軍都集中在京師備用,各地也大量向京師派遣援軍。當時規定,“運糧二十石納京倉者,官給腳銀一兩”,“新選余丁官軍并舊操金人及報效者,人賜銀一兩,布二匹。守城匠人、守門軍、火夫,并皇城四門內外官軍,人賜二匹”。[31]正統十四年(1449)十月,于謙指揮22萬大軍進行了北京保衛戰。
  土木和北京兩大戰役,直接參戰軍隊70多萬,軍餉、軍械、運輸、獎勵的費用以及直接的戰爭損失都十分巨大。
  明世宗在位的45年中(1522—1566),北方韃靼族幾乎無歲不內犯,且愈演愈烈。明廷與韃靼進行的連綿不斷的拉鋸戰,其人、財、物的耗費沒有直接記載,但從嘉靖年間國家財政開支的迅速增長和國庫枯竭,可間接看出,這期間軍費開支數字是相當龐大的。
  嘉靖二十二年前(1543)財政收支比較正常。二十二年后,軍費開支明顯增加,正常收入無法應付,為此朝廷采取各種辦法搜刮。嘉靖二十二年(1543)二月,“詔予派二十三年各邊鹽引一百四十四萬三千三百有奇,備主客兵糧草及新增募軍諸費”[32]。嘉靖二十七年(1548)“詔許河南、山東人得如陜西例,入銀補官(賣官),運赴陜西充餉”[33]。嘉靖二十八年(1549),“是時邊供繁費,帑藏匱竭”,戶部奏議,“近歲……一年大約所出三百四十七萬,視之歲入常多一百四十七萬。”[34]到了嘉靖三十一年(1552),財政“所出自年例外各邊主客兵銀二百八十萬外,新增軍餉二百四十五萬有奇,及修邊、振恤費八百余萬”[35]。總之,由于戰爭頻繁,嘉靖末年比嘉靖初年,軍費開支增加了四倍多。
  明自萬歷二十年(1592)至二十六年(1598),進行了七年之久的抗日援朝戰爭,動用薊鎮、真保鎮、遼東鎮、大同鎮和宣府鎮等兵力20多萬人,各種戰爭耗費數字相當浩大,只餉銀一項,約在千萬兩以上。據《兩朝平壤實錄》稱:“大司農計度支,自二十五年邢經略出關,至二十八年歸,凡用餉銀八百萬兩。火藥、器械、馬匹不與焉”。運往朝鮮的軍糧,有記錄可查的達67.5萬石,糧款銀為數巨大,據《再造藩邦志》記載,“是役也征……南北兵達二十二萬千五百人,旨糧銀約五百八十三千余兩,交易米豆金銀又費三百萬兩,實色本色銀米十萬石。”因此這場戰爭中,明朝廷耗費銀二千萬兩以上。[36]
  明崇禎初年,明政府一方面用全力遏阻后金軍入侵,一方面要鎮壓李自成起義,內外交逼,兵愈增,餉愈絀。明自萬歷四十六年(1618)后金首領努爾哈赤以步騎兵2萬,一舉襲破明的戰略據點撫順,次年,努爾哈赤又率八旗兵8萬,大戰薩爾滸,明軍大敗,損失官兵46000多人開始,明與后金在遼東接連不斷地拼殺,一直到明末農民大起義,李自成進京,清軍入關,在這長達26年(1618—1644)的時間里,明的戰爭開支直線上升。這還沒有包括武器和彈藥的費用。這時光遼餉一項就有800多萬兩,泰昌元年戶部奏曰:“今按四十六年(萬歷)四月至今年七月,共餉遼八百三萬八千有奇”[37]。
  這時用于圍剿農民起義的費用也大量增加,“初欲練兵十二萬,為剿賊之用;議餉至一百八十萬”[38]后,“剿練之餉多至七百萬”。以遼餉、剿餉、練餉三大餉為主的軍事開支已達到2000多萬的巨大數字。“萬歷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剿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余萬。”御史郝晉也認為是有史以來沒有達到過的,“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39]
  京邊、戰爭運輸
  京邊運輸 明代漕運京師之糧,主要是從南方大多數府縣中征調的稅糧。洪武年間,實行海運,以南方之糧供給北平、遼東之軍。當時,“航海侯張赫、舳艫侯朱壽俱以海運功封,交運糧七十萬石。”[40]永樂年間朱棣遷都北京后,軍事戰略方向重點和政治中心轉移北方,糧食需要日增,而海運險阻折損較多,故下令修治淤塞已久的京杭大運河,于沿岸設置徐州、淮安、德州、臨清、天津五大軍儲倉,并造漕船3000只,以資糧秣的轉運。永樂十三年(1415),大運河全線修通,于是“罷海運,退下海軍官軍,俱令里河駕船運糧。”[41]通過大運河向北京每年運糧400余萬石,宣德時最高達到674萬石。
  明初為便于漕運管理,曾設漕運使,后建立糧長制度,負責漕糧的征收和解運,稱民收民解。永樂二年(1404)以漕運總兵官取代漕運使。景泰二年(1451)始設漕運總督,與總兵官同理漕政。運糧的軍士稱運軍,定額官兵12萬,定船1,770只,實際各時期數額不很穩定。各地區運船到京定有期限,三年對運官進行一次考核,違期者或降或罰。漕運方法,初行支運法,永樂十三年漕運總運官陳瑄推行,各地漕糧就近運交淮、徐、臨、德四倉,由運軍分段接運至通州、北京,每年轉運四次,又稱轉運法。宣德五年(1430)陳瑄等又行兌運法。令民運漕糧至附近府、州、縣水次,兌與衛所運軍轉運(河南兌與遮洋總海運),民貼運費,隨正糧加耗征收,于兌糧時交給官軍。初時兌運與支運并行,后逐漸取代支運。成化七年(1471)漕運都御史滕召又推行改兌法,也稱長運法或直達法,由運軍過江徑赴江南各水次交兌,免除糧戶運糧,但要增納過江費,約每石1斗左右。十一年改淮安等四倉支運糧為改兌。此后由于漕政腐敗,各級官吏舞弊侵吞,加耗雜派層出不窮,雖然嘉靖至萬歷年間一度回光返照,但由于積重難返“官軍負累,逃亡數多,管運官軍束手無策,漕規腐壞至此已極”。[42]
  明世宗即位后,大舉新政,進行改革,時值蒙古俺答南侵,從遼東到甘肅長城防線,戰火不斷,形勢吃緊,恢復漕運至關重要。在這種背景下,明世宗對漕制進行了整頓和改革,使正德以來破壞至極的漕運制度暫時得到恢復和發展。但隨著世宗厭政,宦官專權,吏治敗壞,漕政也隨之日壞。“萬歷三十年,漕運抵京,僅百三十八萬余石”[43],漕政和明王朝一起江河日下,走向滅亡。
  明長城九邊糧餉及其軍用物資的運輸,并不全都依賴北京轉輸。西北邊防,即三邊總制府管轄范圍的糧餉,主要是就地取給,短途運輸。有時也有河運。“其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餉陜西,自陜西轉餉寧夏、河州。”[44] “延綏宜漕石州、保德之粟自黃河而上。”[45]
  京師正面邊糧,主要是從京、通二倉轉運,但有時也從內地長途運輸。如永樂十三年,“發山東、山西、河南及鳳陽、淮安、徐邳等處民丁十五萬運糧赴宣府”。[46]
  遼東都司因屬山東布政司管轄,遼東軍餉,除屯田自給外,多從山東海運,有時也從河北陸運,正統十二年(1447),“令直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囚運山海關倉糧赴遼東寧遠等倉贖罪”。[47]
  長城九邊運輸,有民運、軍運和軍民同運。另外,還大量使用囚犯運輸,如在平涼與西涼間,“令每囚二名,共買車一輛,牛二只,運米四石。”或者軍囚同運,如永樂十年,“令陜西鞏昌、臨洮等府稅糧,以附近府縣民運納蘭縣,抵甘州,每五十里設一站,令囚人及官軍轉遞。”[48]
  由內地往長城九邊運輸,除被裝、武器外,還有糧餉。弘治、正德年間,邊餉銀共40萬兩,“隆慶初年加至二百八十余萬。”明后期,由京師或內地運銀到九邊的情況越來越多。“正統七年,令直隸蘇州等府起運南京糧折銀五萬兩運赴陜西布政司,轉求甘肅等處糴余糧給軍。”[49]
  戰爭運輸 明長城沿線遇有戰爭爆發時,在運輸手段上與以往各朝無實質性變化,但運輸規模很大,實施方法上也有很多獨到之處。
  (1)戰時運輸的籌劃和組織指揮。永樂七年(1409),明成祖朱棣決定來年春天進軍漠北,進行第一次親征。為此召見戶部尚書夏元吉,一起商議北征運糧問題,并對運輸問題作了具體安排和布置,指示用工部所造武剛車3萬輛運糧20萬石隨軍運行。為了解決北征部隊在漠北作戰時的用水,又征集大批駱駝運水隨行。提前四個月組織戰時運輸,進行戰爭準備。[50]
  永樂十年十一月,因瓦剌部大舉東進至臚朐河,揚言要攻打與明廷和好的韃靼部首領阿魯臺,以隱蔽南下襲擾明邊的企圖。明成祖召開大臣會議,討論第二次親征問題。戶部、兵部、刑部尚書都言“今糧儲不足,未可興師”。成祖一怒之下將他們打入牢獄,然后命侍郎張本等分往山東、山西、河南及應天諸府督造糧車,發丁夫挽運,決心北征,明成祖雖用非常手段清除了反戰派,但對糧餉籌集和運輸不敢怠慢,親自細心籌劃,委重臣經管。這次北征糧餉運輸,劃分前運和后運。這是我國戰時運輸史上的一大發展。前運隨大軍行動,委降平侯張信、尚書李慶、侍郎李昶為前運總督官。前運由車運和驢運兩部分組成,命泰寧侯陳愉、都御使王彰等26人負責車運;鎮遠侯雇興祖、尚書趙羾等25人負責驢運。后運由保定侯孟謨、遂安伯、陳英任總督官,并率騎兵千人,步兵五千人護行。[51]
  (2)運儲結合,兼顧前進與后撤的糧餉需要。數十萬大軍進行遠距離作戰,前進時的糧餉運輸固然重要,后撤時的糧餉供給也不可忽視。明成祖北征時,實行運儲結合,較好地滿足了前進與后撤時的糧餉總需要。明成祖第一次親征時,命工部造武剛車運糧。考慮到路途遙遠,運輸困難,以及前進與后撤的需要,指示將所運之糧,“緣途筑城貯之,量留官軍守護,以俟大軍之至。”[52]根據這一指令,戶部尚書夏吉在宣府以北沿途按10日行程設計一個糧站,存貯軍糧一批,留兵守衛,以備軍還。將戰時用糧分為隨軍運輸和沿途貯存兩部分,解決了大軍前進與后撤的糧餉需要。
  (3)多種運輸手段、方式相結合,有效地組織大規模遠距離運輸。明太祖從洪武二年至二十九年,進行了八次大規模北征。明成祖從永樂七年至二十二年,進行了五次大規模北征,這十三次北征的作戰區域大部分在開平(多倫)、應昌(今內蒙古克什克騰旗)至堯魯倫河、斡難河一帶地區。這些地區距北京長達二三千里,而且地形極其復雜,多數地區荒無人煙,連道路都沒有。數十萬大軍在這里作戰,不僅糧餉靠運輸,甚至飲水也要靠運輸。因此北征的運輸任務相當艱巨,運輸規模十分龐大。根據史書記載,明成祖第一次北征時,動用武剛車3萬輛,運糧20萬石。明成祖第三次北征時,動用驢34萬頭,車17.7萬輛,挽車民夫23萬多人,運糧37萬石。在歷次北征中,還動用大量駱駝運水。
  運輸任務最為艱巨的是抗日援朝戰爭。在萬歷二十年至萬歷二十六年(1592—1598)進行的抗日援朝戰爭中,明朝共出動兵力22萬多人,艦船500多艘。因這場戰爭給朝鮮經濟造成嚴重破壞,明軍及至部分朝鮮軍隊的糧草武器彈藥供應,全靠明朝。當時的運輸線主要有兩條,一條是海上運輸,“今日海運西起天津,遞海南濱,而東至登州;登州渡海;達于旅順;旅順北濱而東至于朝鮮。”[53]明援朝物資之海上運輸,幾乎全憑此線,甚至江南各地援朝水師、艦船、物資,都沿大運河北上,經天津沿此線達朝。另一條是陸上運輸,由北京東出山海關,經遼陽、丹東,過鴨綠江,運往朝鮮。
  在抗日援朝戰爭中,這兩條運輸線擔負著極其緊張而繁重的運輸任務。萬歷二十四年(1596),和議破裂,日軍決定與明朝聯軍進行再次決戰。薊遼總督向朝廷奏報,“如果倭警逼真,令將金、復、海、蓋、東昌(遼東州縣)五倉米豆共十萬四千四百四十石九斗,撥用堅厚船只,擇取慣熟海路水手運至平壤,發朝鮮轉運。遼陽、甜水站、鳳凰城、湯站、定遼右衛五倉米豆共六萬一千一百四十石,草六萬七千六百二十五束,雇覓騾馱運至義州,發朝鮮”。[54]萬歷二十六年日軍與聯軍又進行一系列會戰。萬歷帝認為“前糧餉最急……,海運恐難依期,還著戶部從長隨宜設法。或從陸運轉輸,或水陸并進,不可延誤。”倉督侍郎張養蒙“借倉糧,請征登、萊等處本色;請動近海郡縣備食糧;請造遼船、造沙船、募淮船及覓商船;請添遼東陸運騾頭。”[55]當時每年往朝鮮歲運糧70萬石,兩條運輸線上極為繁忙,“今查中國發過水陸糧餉已運過江者計十八萬四千八百余石,次見運者更多。”[56]
  兩條運輸線上,除大量運送糧草外,還運武器和白銀。抗日援朝戰爭中,明軍武器彈藥一直占著優勢。明軍所用武器,除一部是刀、槍、弩、箭等舊式兵器由軍人隨身攜帶外,還大量使用火器,有“大將軍佛郎機、霹靂、虎蹲,子母等炮、火箭千百筒”[57]僅蔚山會戰,明與朝鮮聯軍就有銃炮1240座,火藥69000斤,凡鉛179,600斤,火箭118,000支。[58]另外,還大量運送餉銀,“十一月征倭軍糧銀子四車子輸來遼東城內。”[59]
  (4)加強運輸防衛,保證運輸安全,明成祖第二次親征時,為保證后運的安全,曾派騎千人,步兵五千人對運糧隊進行護送。抗日援朝戰爭中,海運船只數百只,運糧數十萬石。安全問題極為重要,負責海運的督侍郎張養蒙曾曰“我與倭共,乘機侵掠,兵家之奇,防不可也”,臣反復思之,惟有海運,防運合為一體,于勢最便”,具體做法是,“在天津專立一總,就便令海防撫臣選委標下官一員領之,而總具運護至登、萊止。登州專立一總,就便令新駐旅順總兵選委標下官一員領之,護至朝鮮。”[60]由此可見,明對戰時運輸的安全問題十分重視。
  武 器 裝 備
  冷兵器 明代冷兵器名目繁多。據文獻記錄當時兵器有:弓、弩、槍、刀、劍、矛、盾、斧、鋮、戟、鞭、簡、撾、殳、叉、爬頭、綿繩十七種,加上白打(即手搏)合稱武藝十八事。實際明代冷兵器還不止于此。明前期,刀槍箭牌是基本武器裝備,京營弓箭手三萬五千多人,各弓箭一付。車兵每車配刀牌手五人,載槍二十,箭六百,嘉靖年間所造大型戰車,上置七槍,為櫓三層,各置九牛神弩,戰巡船上裝備的也是這些兵器。
  明中期火器大量裝備京營和九邊部隊,但冷兵器仍然占有重要地位,高陽人孫文正認為理想的騎步合營中,除裝備炮、佛朗機、鳥槍等外,還需裝備“弓箭、撒裝一千二百七十三付,大弩二百五十張,長槍、長刀、長斧一千二百八十件,火箭七千六百八十只,大棒二百五十六條,箭牌二百五十六面,腰刀五千八百八十八口”[61]一營即需裝備冷兵器16883件(付),當時有京軍30營,需要冷兵器506,490件。京營部隊相當九邊部隊的一半,由此推算,京營和九邊部隊,共需冷兵器150余萬件。值得一提的是,戚繼光所創的一種叫狼筅的兵器。狼筅最初由毛竹制成,長一丈多,筅頭削尖,四邊帶小竹杈,宜于以長制短,對付慣于使刀的倭寇。戚繼光奉調薊鎮后,因長城沿線氣候干燥,毛竹易裂,遂制造出鐵制狼筅。明廷又學習南方少數民族射獵虎豹的藥箭之法,由兵部移文九邊鎮守各總兵、巡撫諸官計議制造。
  火器 明代長城防線所用武器以火器最為重要,控制比較嚴格,弘治以前主要由中央的兵仗局、軍器局制造。明代火器種類之多不亞于冷兵器。據《明史》載:“號將軍者自大至五。又有奪門將軍大小二樣、神機炮、襄陽炮、盞口炮、碗里炮、旋風炮、流星炮、虎尾炮、石榴炮、龍虎炮、毒火飛炮、連珠佛郎機炮、信炮、神炮、炮裹炮、十眼銅炮、三出連珠炮、百出先鋒炮、鐵捧雷飛炮、火獸布地雷炮、碗口銅鐵銃、手把銅鐵銃、神銃、斬馬銃、一窩鋒神機箭銃、大中小佛郎機銅銃、佛郎機鐵銃、木廂銅銃、筋繳樺皮鐵銃、無敵手銃、烏嘴銃、七眼銅銃、千里銃、四眼鐵槍、各號雙頭鐵槍、夾把鐵手槍、快槍以及火車、火傘、九龍筒之屬,凡數十種”。[62]
  成祖用兵征交阯,得神機槍炮法,特置神機營習練。神機槍炮用生、熟赤銅相間而成,也有用鐵制成的。大小不等,大的用車發,小的用架、用椿、用托。大的神機槍炮適用于守城,小的適用于征戰,是行軍要器。永樂十年(1412),成祖命開平至懷來、宣府、萬全、興和諸山頂,皆置五炮架。永樂十二年,又在山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長城邊衛增置炮架,用以御敵。神機槍炮的制造方法極為保密,不得外傳。
  宣德五年(1430),明政府內九邊酌量配給神機槍炮,以壯軍威。正統六年(1441),邊將黃真、楊洪于宣府獨石口立神銃局,宣宗憂慮在外制造火器易泄漏機密而加以制止。
  正統末年,邊警日亟,御史楊善請鑄兩頭銅銃用以加強邊備。景泰元年(1450),根據巡關侍郎江潮的建議試制火傘,上用鐵槍頭,以響鈴環繞,置三個火藥筒,用以擊潰敵馬。應州平民師翱制銃,頃刻三發,射及百步外。天順八年(1464),開始在九邊防線普遍使用九龍筒,點燃一線,則九箭齊發。
  嘉靖八年(1529),從右都御史汪鋐建議,造佛郎機炮,稱作大將軍,發之于九邊各鎮。佛郎機原是葡萄牙人制造的艦炮,入侵中國時被明軍繳獲。明朝依其形式仿制成大樣佛郎機,共有大中小五種規格。大者重千余斤,小者重一百五十斤,巨腹長頸,腹有長孔。以子銃五枚,貯藥置腹中,發及百余丈。嘉靖二十五年(1546),又制成了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棒雷飛,使用很方便。同時制成的母子火獸、布地雷炮,適用于夜間劫營。御史張鐸亦進獻十眼銅炮,大彈發及七百步,小彈射程亦有百步,由工部負責制造。
  萬歷后期,由荷蘭傳入中國一種大型火炮 ,稱作“紅夷”。天啟元年(1621)明政府李之藻仿制,次年造成,封為大將軍。天啟六年(1626)一月,后金進攻寧遠(今寧興城),袁崇煥據城命守兵發射紅夷炮,斃傷后金兵數百人,后金統帥努爾哈赤也在這次戰役中中炮重傷,不久死去。
  明代火器,正德、嘉靖間制造最多。從正德十四年以后,長城九邊也開始自己制造火器,以加強邊防守御力量。尤其在長城防線戰爭爆發時期,火器需要量驟增。如嘉靖年間,朝廷有些文武大臣,針對蒙古對河區地區的襲擾,議復河套事。三邊總督曾銑向朝廷奏曰:“欲為復套之舉,大約用人馬十萬,該二十營”,“其每營用霹靂炮三千六百桿,合用藥九千斤,重八錢鉛子九十萬個,共重四萬五千斤。大連珠炮二百桿,合用藥六百七十五斤,重一兩八錢鉛子四萬個,共重四千五百斤。二連珠炮二百桿,合用藥六百七十五斤,重一兩八錢鉛子三萬個,共重三千三百七十五斤。手把銃四百桿,合用藥一千斤,重一兩鉛子四萬個,共重二千五百斤。盞口將軍一百六十位。合用藥裝就小炮三千二百個,共重四千八百斤,火炮彈藥一千六百斤”[63]。按此計算,二十營共用霹靂炮72000桿,大連珠炮4000桿,二連珠炮4000桿,手把銃8000桿,盞口將軍3200門,火藥259000斤,鉛子2026萬個,重1107500斤[64]。由此可見,當時長城作戰時對火器、火藥的需求是相當龐大的。
  被裝和盔甲 明初軍隊著裝不統一,“洪武九年,令將作局,造棉花戰衣,用紅紫青黃四色。江西處造戰襖,表里異色,使將士變更服之”。[65]北方將士有些著裘皮衣,“甘州河橋巡檢司,同稅羊皮及毛,成造皮襖份給墩軍。”[66]
  明統一中國后,規定士卒被裝主要是胖襖、袒褥褲和鞋。明中期以后,還給軍卒配發雨帽、氈衫。兵部尚書馬文升奏:“今夏不得已出征,隨身軍器等項,若無氈衫,萬一卒遇大雨,盡為所濕,必致損壞”,“氈衫一事,最為軍中急務”[67]。氈衫一般屬移交品,“如遇團營官軍,出征,不分冬夏,每軍給予一領,回日交官,一體收貯曬晾”。[68]常年執行巡邏任務的,兩人一領,“嘉靖二十一年,令巡捕官軍,每二員名給雨帽、氈衫一付。”[69]
  胖襖褲等,長城九邊三年一套,內地五年一套。每年需發數十萬套,如宣府鎮一次就發25719套,大同鎮發26127套,遼東鎮發13101套。在京官軍雖五年一次關領,需要量很大,象巡捕官軍,一次 發8795套,皇城四門軍士一次發7309套,錦衣衛旗軍一次發16173套[70]。
  盔甲是戰巡官軍必備之物。盔甲種類繁多,據《大明會典》載,僅兵仗局制造的盔就有23種,甲20種。盔甲樣式和用料,依官銜高低區分若干等級。士卒用的盔甲一般有鐵甲和皮甲。鐵甲用鐵葉鍛造,“其甲重十八斤,盔二斤半”[71]弘治十八年(1505)“令南方衛所鐵甲改用水牛皮造,綿繩穿吊”。[72]因盔甲使用年限較長,更新速度較慢。明將薛三才奏曰:“至如(京營)盔甲十五萬五千余付,亦十余年不更剩矣。內破壞者一萬八千余付”[73]照此計算,十年期間損壞了17%。因此在非戰爭環境下,全軍每年大約需補充盔三萬余付。
  戰車 明代戰車分攻車和守車兩大類。攻車即戰爭中直接用于對敵作戰的車;守車,即戰爭中用于載運輜重或屯守的車。明代主要用于攻守城塞的戰車有:塞萬架器車、臨沖堅火車、鐵汁神車、萬勝神毒火屏風車、正箱車、偏箱車、駕火戰車、火柜攻敵車、火龍卷地飛車等。嘉靖四十三年(1564)題準:“京營用兵車,每營四百輛,共二千輛”[74]。隆慶中,戚繼光任薊鎮總兵時,組建車營,以10座為額,每座戰車128輛。每輛雙輪、長轅、用騾二頭,兩頭俱堪架,以便進退。車上安大佛郎機2架,每車派軍士20名,分為奇正二隊。每二車為一聯,4車為一局,16車為一司,64車為一部。每營官兵共計3109名。這戰車兵戰則結方陣,而馬步軍處其中,又制拋馬器,體輕便利,遏敵寇沖突。
  各九邊防區使用的戰車類型和編制數量不盡一致。陜西三邊裝備的是霹靂戰車,每輛車上配備霹靂炮18門,另外還有大連珠、二連珠、手把銃共五桿。陜西三邊總督曾銑在收復河套奏議中講“又為軍務事,臣將新制霹靂戰車分發各鎮。每營依式成造二百輛”[75]。當時陜西鎮五營,延綏鎮八營,寧夏鎮六營,三鎮共19營,共需車3800輛。另外“山西偏老官軍二支,甘肅官兵二支,軍門中營軍一支,共五支,該戰車一千輛”[76]。這樣歸“陜西三邊”總督統轄的戰車共4800輛。按此推算,京營及九邊共配備戰車兩萬輛以上。
  戰馬 戰馬是明軍裝備的重要組成部分,明朝的馬匹總數沒有記載,《續文獻通考》載,“宣德四年北京操備官軍領馬騎操凡十七萬余匹”[77]根據《萬歷會計錄》的記載統計,隆慶年間長城九邊共有馬343,919匹,萬歷年間共有馬騾驢等292,866匹頭。京師和九邊共有馬50萬匹左右[78]。戰馬除了外,九邊各鎮主要靠向朝廷討銀兩以買辦。馬的價錢隨時代而變,隆慶年間“一馬十兩”,萬歷年間,“上馬八兩,下至五兩”[79]。從市馬的情況看,這筆支出也相當大,“延綏三十六營堡,自弘十一年始,十年間發太仆寺銀二十八萬兩有奇,買補四萬九千余匹牧養和市易獲得”[80]正德十四年(1519),“遼東、宣大等處兌至五萬八千七百余匹,價銀亦二十三萬兩”[81]。萬歷三年(1575)議準,“ 宣大、山西三鎮互市夷馬,每年大約宣府以一萬八千匹為率,用貨價銀十二萬兩;大同以一萬匹為率,用銀七萬兩;山西以六千匹為率,用銀四萬兩。”[82]
  明政府同時還采取賣種馬買戰馬的辦法以解決九邊馬匹需求。一匹種馬價三十兩銀,加上折征草豆地銀,太仆寺銀日增。但州縣以幾兩銀子一匹的馬價買進駑馬,且寄養于馬戶,害民不減從前。又國家有賞赍、興作,往往借支太仆銀,太仆帑藏日耗。到萬歷二十四年時,因朝鮮用兵,太仆銀百萬之積,僅存十余萬兩。然而馬政廢弛、百弊叢生,已無法變革。崇禎時,戶、兵、工三部借支太仆寺馬價一千三百余萬兩。因而遼東督師袁崇煥因邊防缺馬,請于兩京州縣寄養馬匹,折三千匹價買馬于西邊卻無法解決。
  明代馬政始盛終衰的原因,除中后期政治日益腐敗、管理混亂外,另一重要原因是草場不斷減少縮小。明太祖時,除大江南北設置草場外,又定北邊牧地:以西至寧夏、河西以外,東至大同、宣府、開平,東南至大寧、遼東、鴨綠江北千里,自雁門關西抵黃河外,東歷居庸、紫荊、山海衛的荒閑地,非軍民屯種者為牧地。永樂時,又把順圣川至桑乾河的一百三十里水草豐美地作為草場。宣德后,莊田日增,草場日削,軍民皆困于孳養。弘治時,大多草場皆為勢家占佃,南京諸衛牧場久廢,馬斃軍逃。“浸淫至神宗時,弊壞極矣”[83]。

注釋:
  [1]、[2]《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8,第1903頁。
  [3]、[39]《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8,第1904頁。
  [4]《續文獻通考》,光緒十三年,浙江書局出版,卷2,第46頁。
  [5][6]《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 ,卷80,第1935頁。
  [7]《續文獻通考》,光緒十三年,浙江書局出版,卷20,第26頁。
  [8]《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33,第9-10頁。
  [9]《武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75,第3401頁。
  [10]《崇禎實錄》,臺灣文獻史料叢刊,第3輯,臺灣大通書局1984年印行,卷6,第19頁。
  [11]《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80,第1947頁。
  [12]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明萬歷年間刻本,卷89,第11頁。
  [13]王世貞:《弇山堂別集》,明萬歷年間刻本,卷89,第12頁。
  [14]何孟春:《余冬敘錄》,郴州何氏,清乾隆二十三年刻本,卷58,第4頁。
  [15]《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5,第891頁。
  [16]《明史•刑法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3,第2294頁。
  [17]《明史•武宗本紀》,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16,第201頁。
  [18]《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41,第6204頁。
  [19]《明史紀事本末》,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版《四庫全書薈要》,第47冊,卷65,第704頁。
  [20]談遷:《國榷》,北京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卷64,第4015頁。
  [21]《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82,第2002頁。
  [22]《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82,第2004頁。
  [23]、[24]《明史•職官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2,第1741頁。
  [25]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據清道光間刻版重修,卷23,第67頁。
  [26]《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2,第2262頁。
  [27]《明會要》,永懷堂,清光緒十三年刻本,卷31,第20頁。
  [28]《明史紀事本末》,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四庫全書薈要》,第47冊,第241頁。
  [29]《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80,第3486頁。
  [30]《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84,第3623頁。
  [31]《英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81,第3533頁。
  [32]《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71,第5333頁。
  [33]《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41,第6204頁。
  [34]《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51,第6340頁。
  [35] 《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81,第6752頁。
  [36]轉引自《中國歷代戰爭史》,第14冊,第478頁。
  [37]談遷:《國榷》,北京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卷84,第5163頁。
  [38]楊土聰:《玉堂薈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年重印,卷4,第7頁。
  [40]《明史紀事本末》,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四庫全書薈要》,47冊,卷24,第270頁。
  [41]席書:《漕船志•法例》,玄覽堂叢書,卷6,第13頁。
  [42]席書:《漕船志•法例》,玄覽堂叢書,卷6,第19頁。
  [43]《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9,第1921頁。
  [44]《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9,第1915頁。
  [45]《續文獻通考•兵考》,光緒十三年浙江書局出版,卷129,第20頁。
  [46]《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28,第11頁。
  [47]《大明會典•邊糧》,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28,第12頁。
  [48]《大明會典•邊糧》,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28,第11頁。
  [49]《大明會典•邊糧》,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28,第14頁。 
  [50]《明史紀事本末》,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版,《四庫全書薈要》,第47冊,第238頁。
  [51]轉引自《中國歷代戰爭史》,第14冊,第5008頁。
  [52]《明太宗實錄》,永樂七年十月已亥。
  [53]、[54]《朝鮮李朝實錄中的中國史料》,中華書局1980年版,卷41,第2482、2298頁。
  [55]、[56]《朝鮮李朝實錄中的中國史料》,中華書局1980年版,卷41,第2481、2488、2363頁。
  [57]、[58]轉引自《中國歷代戰爭史》,第14冊,第5113、5147頁。
  [59]《朝鮮李朝實錄中的中國史料》,中華書局1980年版,卷41第2363頁。
  [60]《朝鮮李朝實錄中的中國史料》,中華書局1980年版,卷41,第2482頁。
  [61]孫文正:《車營百八叩答說合編》,清光緒六年鉛印本,第4—5頁。
  [62]《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2,第2265頁。
  [63]、[64]《明經世文編》,陳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40,第2504頁。
  [65]、[66]《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91,第15頁。
  [67]、[68]、[69]《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93,第20頁。
  [70]、[71]、[72]《明經世文編》,陳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64,第543頁。
  [73]《明經世文編》,陳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 1997年重印,卷443,第4873頁。
  [74]《明會要》,中華書局1956年版,卷62,第1194頁。
  [75]、[76]《明經世文編》,陳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39,第2493頁。
  [77]《續文獻通考》,光緒十三年浙江書局出版,卷133,第33頁。
  [78]《萬歷會計錄》,卷17-28。
  [79]《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2,第2274頁。
  [80][81]《續文獻通考》,光緒十三年浙江書局出版,卷133,第42頁。
  [82]《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53,第17頁。
  [83]《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2,第2276頁。
  (原載2001年8月中國長城學會《明長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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