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長城衛所制度的設置與管理
董耀會
洪武、永樂時期,明廷為解除蒙古在北境的威脅,曾多次出兵漠北,先后擊敗了元朝后裔脫古思帖木兒、韃靼部的本雅失里、阿魯臺和瓦勒馬哈木的部隊。雖然未能達到統一大漠南北的目的,但已極大地減輕了蒙古貴族對朝廷北方的壓力。正統以后,明廷政治日趨腐敗,軍備逐漸廢馳,瓦剌和韃靼部又相繼興起。正統時的也先,景泰、天順時的孛來、毛里孩、阿羅出,弘治、正德時的達延汗,嘉靖時的俺答汗,都經常率兵大舉南下,劫掠內地。為防止蒙古騎兵內犯,保障中原地區安全,明朝始終重視北彊的軍力布置,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在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綿亙萬里的長城防線,大建都司衛所,置眾兵防守,形成了有層次、有縱深的防御體系。
衛所的設置和組織
衛所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創立的一項新的軍事制度,它是以都司為地方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率領所屬衛所隸于中央五軍都督府,并聽命于兵部。
朱元璋建國之后為了強化中央集權,對中央軍政機構做了重大調整。當初,朱元璋建統軍元帥府,不久改為大都督府,統領全國衛所軍。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后五軍都督,全國衛所遂分隸于五軍都督府。每府設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從一品;都督僉事,正二品。掾屬有經歷司經歷從五品;都事從七品。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構,掌軍旅之事,各領其在京衛所及在外都司衛所,以達于兵部。“凡武職,世官流官,土官襲替,優養、優給,所屬上之府,移兵部請選。既選移府以下之都司、衛所。首領官聽吏部選授,給由亦如之。凡武官誥敕、俸糧、水陸步騎操練、官舍旗役并試、軍情聲息、軍伍勾補、邊腹地圖、文冊、屯種、器械、舟車、薪葦之事,并移所司綜理之。”[1]
與都督府相配合的軍事機關是兵部,設兵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一人,正三品。掾屬有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員外郎一人,從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兵部尚書主持兵部工作,侍郎輔佐。武選清吏司分掌武官升調、襲替、優給、誥敕、功賞之事。職方清吏司分掌輿圖、軍制、城隍、鎮戍、營操、武舉、巡邏關津、征討之事。車駕清吏司分掌鹵薄、儀仗、侍衛驛傳、廄牧之事。武庫清吏司分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學、薪隸之事。洪武元年(1368)設置兵部時,它是中書省六個部的一個部,洪武十三年中書省及丞相制度被廢除,兵部與其它五部一起升格,直屬皇帝統制。
地方上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行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分掌一省行政、司法、軍事,并稱“三司”。三司互不統屬,各對中央負責。都司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衛所,以及與軍事有關的各項事務,是地方平時最高軍事領導機構。各省都司之外,在邊防要地則單設都司,實行軍民合一的統治,如遼寧都司,治定遼中衛(今遼寧遼陽);大寧都司,治定大寧衛(今內蒙古寧城),萬全都司,治定宣府衛(今河北宣化)。還在邊境海疆的北平、山西、福建等地設置行都指揮使司,在中都設置留守司,以補都司之不及。
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四人,正三品。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以上二屬司各有吏目一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經歷司、斷事司、司獄司三個職能機構分別負責處理來往公文及刑獄之事。地方若有重大軍務,須三司合議,并列署名向朝廷匯報。此外還有倉庫、草場大使、副使等掾屬。都司內部的分工大體是,都指揮史及同知、僉事,以其中一人統領司事,稱為掌印;一人負責練兵,一人負責屯田,稱為僉書;有的則分管巡捕、軍器、漕運、京操、備御等事務。經歷、都事則典掌文書,斷事處理軍隊刑獄。遇有戰爭,朝廷臨時派將,并非都司指揮作戰。
明朝自京都至府縣,在軍事上重要的地方設衛,次要的地方設所。衛設指揮使一人,正三品,指揮同知二人,從三品;屬員有指揮僉事四人,正四品;鎮撫司鎮撫二人,從五品,經歷司經歷,從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從九品,倉大使、副使各一人。京衛親軍直隸于五軍都督府,京衛中管營造的衛隸于工部,此外還有屯戍陵寢的諸衛。外衛分隸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各衛統領本衛及屬所的軍政,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的職掌分工,類似于都司,凡指揮使、同知、僉事負責管理衛事者,稱為掌印、僉書。掌印主管全衛軍士的調撥、增補、選拔以及軍旅防御之事;僉書分理屯田、營操、驗軍、巡捕、漕運、備御等事;出征時,各衛率領共屬所聽從朝廷所派將領的調度。
每衛大抵5600人,下轄五個千戶所,每千戶設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二人,從五品,鎮撫二人,從六品。掾屬有吏目一人。下轄十個百戶所,每百戶統兵112人,分為兩個總旗,每總旗又分為五小旗。千戶、副千戶分管軍務,一人掌印、一人僉書。所有的軍政,由衛下達于千戶所,千戶督百戶,百戶下達總旗、小旗,“大小聯比以成軍”。[2]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15個都司,3個行都司,1個留守司,329個衛,65個守御千戶所。及成祖在位二十多年,多所增改,其后措置不一,[3]其設置地點與組織系統情況如下表所列:(略)
衛所軍丁的總數量是重要軍事機密,絕對不許泄漏。根據有關歷史文獻記載可知,洪武二十五年,軍數超過一百二十萬[4]。洪武二十六年后,軍數為一百八十萬以上。永樂以后約二百八十萬左右。萬歷時軍數一百十二萬五十八人。
明衛所設置和組織系統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集中軍權。建明之初,兵部隸屬于中書省,軍隊建設的大政方針,須通過丞相下達兵部實施,因而皇帝與兵部之間有丞相一級,皇帝不直接掌握軍政大權,并且有可能發生皇帝與丞相之間的軍權之爭。同樣大都督府統轄全國都司衛所,掌握全國武裝力量,未免有軍權旁落之憂。因此,在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借胡惟庸案,廢除丞相制,升六部職權,使之直接奉行皇帝命令,于是兵部歸皇帝所制,只對皇帝負責,從而加強了皇權,集中了軍權。大都督府改歸五軍都督府后,每個都督府不設大都督,只設左、右都督,每個都督府只能分統部分都司衛所,其職權也比大都督府小,便于皇帝直接分而統之,有利于皇帝對軍隊的集中。因此兵部的升格和大都督府的分權,都是朱元璋強化中央集權制軍事機構的組織措施。
第二、互相制約。兵部與五軍都督府互相制約,五軍府雖然統領各都司衛所兵馬,但無權調遣軍隊;兵部在軍隊中有任免、升調、訓練之權,但不統兵。即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體現明初中央軍事機構之間分掌軍權,既互相協助又互相制約的原則。這種原則也適用于各五軍府統領的都司衛所之間。如左軍都督府下轄在京的留守左衛等若干衛,在外的浙江都司、遼東都司、山東都司,右軍都督府下轄在京的虎賁衛等若干衛,在外的陜西、四川、廣西、云南、貴州等都司,于是各都督府所轄在京各衛和在外各都司犬牙交錯,互相牽制。
第三、居重馭輕。明王朝認為“居重馭輕,立國之至計”[5],并按照這一原則,布重兵于京師。明成祖遷都北京后,京師的武裝力量有:(一)京營。這是明朝軍隊的主力,是全國最精銳的武裝,明初京營共有官軍30—40萬人。(二)班軍。為增強京師的軍事力量,由河南、山東、大寧、中都等地調官軍,每年春秋兩季輪番赴京上操,叫班軍,共16萬人。(三)畿內各府有50多個衛所,約共官軍20多萬人。總上各項,明初京畿地住兵力共有70—80萬,約占全國總兵額的1/4至1/3。以后盡管全國總兵額時有增減,但保持京畿的軍事優勢始終不變。
第四,嚴守北疆。為了鞏固北部邊防,防止蒙古族勢力南下,明朝在北部邊地要沖之處,布設了許多衛所。據《明史•兵志》記載,洪武二十六年(1393),北部邊疆的都司有6個,轄92衛8所,約52萬兵力。這些駐守沿邊的部隊,隨時迎擊進犯之敵,正統之后在此基礎上,又新建了萬全都司和陜西行都司,轄116衛64所,約72萬兵力。后來衛所破壞,到嘉靖年間形成了三總督下轄九邊重鎮,兵力增加至86萬余,占當時明朝總兵力的一半以上。這些邊鎮以邊墻、關隘、塞堡為第一線,以邊墻內的城鎮為第二線,以參將負責一定面的防御,以守備負責點的防御,以游擊將軍往來策應,形成點線面結合,既分鎮防守,又互相聯結,各負其責的防御體制。
衛所的防御部署和戰時指揮
明代的長城東起鴨綠江,西迄嘉峪關,沿線分布著大大小小具有統屬關系的屯兵城,為了進行有效的指揮,明廷將綿亙萬里的長城防線,劃分為若干防區,建立相應的都司衛所機構,加強防衛。
遼東防區 明遼東防區主要在遼寧省境,東至鴨綠江,西至山海關,其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它如同一條巨大的臂膀,橫亙在北京左側,構成一道拱衛關內的軍事屏障。洪武四年(1371)二月,元遼陽行省參政劉益獻遼東州縣地圖,奉表歸降。接著明廷便“置遼東衛得利贏城(今遼寧復縣境)”,以劉益為榜樣同知[6],這是明朝接替元統治,在遼東地區設置權力機構的開始。同年七月設置遼東都衛于遼陽城(今遼寧遼陽),任命馬云、葉旺為都指揮使,鎮守遼東地方,領轄遼東諸衛軍[7]。馬云、葉旺至遼東后,即修建城郭,繕甲兵,置軍衛,建屯田,開始大建遼東邊防,從這時起,遼東地區就形成一個長城最東端的軍事防區。
洪武八年(1375)明軍大敗哈出部于遼南,給遼東的殘元勢力以決定性的一擊。同時,隨著全國“都衛”改為“都司”,于是明廷于同年十月,便改定遼東都衛為遼東都司。遼東都司統領遼左、右、中、前、后等二十五衛及自在、安樂等州[8]。二十六年(1393)遼王朱植入廣寧就藩,遂操縱遼東防區的軍權。遼東都司是遼東地區最高軍政機關。遼東地區不設府州縣,專以都司領衛所,實際上是明朝對遼東地區采取軍事統治。那么明朝對遼東地區為什么采取這樣措施,其原因和目的是什么?郭造卿《遼鎮通海議》說:“遼防為難者,北于屬夷,東于高麗,而又渡海歸內地,故不設州縣,編民一以衛所制之者,萬戶管千,千戶管百,節制易明,逃跑可稽也,故不加有司,設巡檢,恃其衛所以束伍耳。”[9]王之誥也說:“我國家混一函夏,奄有萬方,窮陬遐壤,咸置長吏,星分棋列,遍于寰宇,乃遼獨刬去州邑,并建衛所而轄之都司,何哉?邊鄙甌脫之俗,華夷雜糅之民,迫近胡俗,易動難安,非可以內地之治治之也”。[10]周宏祖《遼東論》說:“遼東為燕京左臂,三面瀕夷,一面阻海,山海關限隔內外,亦形勝之區也。歷代郡縣其地,明朝盡改置衛,而獨于遼陽,開元設安樂、自在二州,以處內附夷人。”[11]他們認為根據遼東重要的地理位置及民族分布特點,明朝采取特殊的統治方式,即都司衛所制的設置,這標志著明初統一東北過程中,已建立了較為穩固的基地,使東北各地少數民族勢力相繼歸附,無疑對明朝對遼東的統治,對維護明朝封建政權是有重要意義的。
北京防區 北京地處華北平原的北端,西部與北部被太行山和燕山環繞,東北有盤山,其西北的南口和東北的古北口,是南北交通要道,地勢十分險要。自古就是北方軍事重鎮。洪武元年(1368),明廷將元大都改稱北平府,建立大興左、右衛,燕山左、右衛,永清左、右衛等6衛,守衛北平及其附近地區。翌年,開設山都衛、北平行省,從此成為北方軍事基地。八年,都衛改為北平都司,除統領的衛增至16個外,還增加了居庸關千戶所。[12]十三年,燕王朱棣就藩,以北平為藩邸,負責抵御長城以北北元的進犯。隨著北邊軍情不時告急,燕王朱棣漸漸擁重兵十萬屢入塞北,大敗北元軍。其后不久,明太祖宣布:其山西屬衛將校聽晉王節制,北平屬衛將校聽燕王節制,凡軍中機務,一奏朝廷,一啟王知,永著為令。洪武二十年,即在平定遼東納哈出后不久,明廷在大寧衛治地建立大寧都司,次年改北平行都司,統領大寧左、右、中、前、后等十衛[13]。二十六年寧王朱權就藩,北平行都司統領的所有軍事力量受其節制。
這一系列軍事機構的建立、調整與發展,對這一北方戰略要地的建設極為有利。如洪武六年(1373),華云龍任北平守御、負責北平行省的防務時,疏請沿燕山、太行山布置防御。自永平西至灰冷2000里,修隘口121個,王平口至官坐嶺500里,修隘口9個,在紫荊關和蘆花嶺筑守御所。[14]他還曾跟隨常遇春北出燕山,襲取上都(開平,今內蒙古正藍旗東)設置開平衛,這是明長城外的第一個重要據點。十四年,徐達發燕山等衛屯兵萬五千一百人,依山阻海,修筑了永平界嶺等32處關口及長城[15],并督修山海關關城,先后建成翼城、羅城、甕城和烽火臺等,加大防御縱深,設山海衛,領十千戶所守御。[16]十五年,北平都司上奏朝廷,建議在長城的一片石、黃土嶺,至石塘口、金水口等200處隘口,修筑烽火臺,派兵駐守,朝廷采納了這一建議。[17]
靖難之役后,明成祖遷都北京,以京師置于國防前線,時為全國的軍事中心,并定制立京軍三大營,一曰五軍營、一曰三千營、一曰神機營。五軍營以其主要部分中軍、左掖、右掖、左哨、右哨五個軍命名,還編有一個大營和執行各種專門任務的十二營、圍子守營、幼官舍人營、殫忠效義營等4個二級營。其中幼官舍人營和殫忠效義營又各分兩個三級營。五軍營的主要任務是管操練在京衛所、中都留守司,以及山東、河南、大寧都司所及各衛輪班來京駐軍的操練。三千營以邊外降丁三千人組成,分為五個司:一司掌執大駕龍旗、寶纛、勇字旗、負御寶及兵仗局什物上直官軍;一司管左右20隊勇字旗、大駕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傳令營令旗令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執大駕勇字旗,五年紅盔貼直官軍上直官軍;一司管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隨侍營隨侍東宮官舍、遼東備御回還官軍。神機營下轄中軍、左掖、右掖、左哨、右哨五軍。專管操演神槍、神炮等火器,后來又得到都督譚廣進馬五千匹,編為五千下營。專管操演火器及隨駕護衛馬隊官軍。[18]
京軍三大營在平時,五軍習營陣,三千習巡哨,神機習火器。皇帝親征時,大營居中,五軍分駐,步內騎外,騎外為神機,神機外有長圍,周長20里。[19]由于三大營具有較強的戰斗力,所以朱棣幾次親征漠北時都命三大營隨同出征。
北平都司、北平行都司的建立,以及京營的擴大,使京北防區形成了都司衛所防守和京營機動作戰相結合的防守局面,其防衛能力比過去更加堅固,保證了京師的安全。
宣、大防區 宣、大防區位于北京西北,東接居庸,西連黃河,“敵犯山西,必自大同,入紫荊,必自宣府”[20],是蒙古貴族率兵窺北京的咽喉,宣、大與北平正可謂輔車相依,唇亡齒寒,尺寸進退,安危所系,可見其戰略地位之重要。明朝對宣府和大同防區的邊防建設非常重視。洪武元年(1368)八月,明軍在克取大都之后揮戈西征。馮勝率偏軍由懷慶府(今河南沁陽)越太行山,攻占澤、路等州;徐達指揮主力進軍太原,夜襲元軍。二年正月,常遇春乘勝攻取大同,傅友德攻取宣德府(今河北宣化)。十二月置太原都衛。洪武四年置大同都衛,同時廢宣德府。這時期,以王保保為首的殘元勢力頻繁南下,襲擾宣、大北部長城防線,明廷遂派大將鎮守大同、宣府,同時命大同守將金朝興攻占東勝(今內蒙古托克托)留兵駐守,隨后又控制了陰山地區。洪武五年(1372)正月,明軍三路北征。徐達率主力出大同,進軍和林;李文忠率東路軍自宣府取道野狐嶺(今河北萬全北)襲應昌;馮勝領西路軍出蘭州攻甘肅。三月,中路軍受挫于土剌河,東路軍也先勝后敗。三路大軍相繼在冬季撤回。這次失敗使明太祖變得謹慎起來,其軍事戰略由進取轉向保守。戰略思想的轉變,使大同、宣府成為純粹的軍事防區。洪武六年徐達、李文忠、馮勝、鄧愈、湯和等明廷主要將領,率領諸將校前往宣、大邊地發動蔚、忻、山東之地軍民協力修整長城,“繕修城池,訓練士卒”[21]以為守備。
洪武八年十月,將山西都衛和大同都衛分別改為山西都司(治今太原)和山西行都司(治今大同)。山西都司統領太原左、右、前等7個衛和5個千戶所。山西行都司統領宣府左、右、懷安,大同前、后、中、左、右,東勝左、右等21個衛和5個千戶所。[22]十二年,晉王朱棡入太原就藩,二十四年谷王朱橞入宣府(今河北宣化)就藩,二十五年,代王朱桂入大同就藩,分別調諸衛防守。到了永樂元年(1403),明成祖朱棣欲遷都北京,更加重視京師外圍的防務。先后命鄭亨、王玉、王禮、譚廣等將領鎮守宣府。十二年改變徙山后民的政策,在宣府地區重開行政機構,設置隆慶州、永寧縣、保安州,并將罪犯流放到此定居。十四年再遷山東、山西、湖廣等省民于保安州。[23]及至宣德五年(1430)明廷又增設萬全都司,治宣府城,下轄宣府左、右、前、萬全左、右、延慶左、右、懷安、懷來、開平、龍門、保安、保安右、永寧、蔚州15衛和2個千戶所。宣、大巡撫也始置于這時。明朝在宣府和大同一帶建立衛所,修繕關隘,駐守備兵,建成了北京西北方的軍事屏障,并與北平行都司、遼東都司聯成一體,鞏固了長城沿邊的防御。
西北防區 西北防區主要是指陜、甘、寧三省區北部。從地域上講,寧夏居中,東向可以顧榆林,西向可以顧甘肅,三面聯絡,互為犄角,有機結合在一起,形成防御蒙古族勢力襲擾的戰略要地。因此,明軍在北取大都之后,即于洪武二年(1369),由大將軍徐達率軍出陜西,次第奪占。在征戰過程中還建立了相應的行政和軍事機構,進行鞏固邊防的各項建設。二年四月,先建置陜西等處行中書省(治今陜西西安),后改設置西安都衛(治今陜西西安)。五月明軍攻克延安路,遂改置延安府,轄三州六縣,又立延安衛,綏德衛。三年四月,明軍再次西征,右副將軍湯和攻取寧夏路,追元殘兵到察罕腦兒。同年,明改寧夏路為寧夏府,隸于陜西行省,并留重兵駐守寧夏。洪武四年正月,明太祖指示:今日天寒尤甚,……朕念守邊將士甚艱苦,爾中書其以府庫所儲布帛制棉襖,運赴薊、寧夏等處,給軍士。當時,甘肅行省未克復,寧夏乃明軍的前哨陣地,因此,明太祖十分重視該地的防御地位。五年(1372)五月,征西將軍馮勝率師出蘭州,進攻甘肅行省。明軍先后攻占西涼州路、永昌路、甘州路、肅州路、亦集乃路、沙州路,平定甘肅行省全境。同年十一月,開設甘肅衛、莊浪衛、永昌衛、威虜衛、碾北衛等軍政合一的機構。八年正月,明廷遣衛國公鄧愈、河南侯陸聚等率軍前往陜西戍守。[24]十月,改西安都衛為陜西都司,轄洮州、岷州、寧夏、寧夏前、后、中、寧夏左屯、右屯、靖虜、西安、延安、漢中、平涼、綏德、鞏昌、臨洮、寧羌、蘭州、秦州、固原、榆林等21衛和4個千戶所。九年正月,朱元璋命中山侯湯和、穎川侯傅友德、僉都督藍玉、王弼、中書右丞丁玉率師往延安防邊。[25]行前,朱元璋闡述了備邊延安的意圖,指出:延安地控西北,與北元勢力相近,若邊防不嚴,必遭其侵擾。如果在他們入境騷擾時再興兵驅逐,則邊民必遭其害。因此要求各將領到達邊地以后,必須嚴修戰備,“常有戒心,雖不見敵,常若臨敵”[26],只有這樣,才不致有失。諸將奉命前往,加強沿邊地區的防御。洪武十二年,秦王朱樉就藩西安,逐漸接統陜西的邊防。二十六年慶王朱(左木中方右丹)就藩韋州(今寧夏同心),逐漸接統寧夏的軍務。
洪武十二年(1379)明廷派大將鎮守甘肅。明廷又增設陜西行都司,轄甘州左、右、中、前、后、肅州、山丹、永昌、涼州、鎮番、莊浪、西寧12衛和3個千戶。洪武二十六年,明廷將陜西行都司由莊浪城遷到甘州五衛城,二十八年肅王朱楧就藩甘州(今甘肅張掖),負責統領甘肅防區衛所。這樣,兵役組織、防御組織漸趨完善。西北防區陜、甘、寧軍事基地的建立和邊防要地的建設,不但加強了西北到嘉峪關的邊防,屏蔽了腹里地區的安全,而且還為開通西域的影響,起了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明朝還在長城外圍設置了兀良哈三衛(朵顏、泰寧、福余)和關西七衛(安定、阿端、曲先、罕東、罕東左、沙州、赤斤蒙古)及哈密衛等羈縻衛所,在東北和西北長城外構成兩道屏藩。
明朝在長城沿線和京師外圍設置的遼東、北平、大寧、萬全、山西、陜西都司和山西、陜西行都司等軍事機構,既有各自的防區,又互相銜接,往來第應,攻守結合,對保衛中央集權的國家安全和百姓的和平勞動起了積極作用,這些都司衛所主要承擔以下任務:第一,護守城池。長城衛所所在地都是軍事要沖,并都建有城池,如正統時陜西都司指揮曹敏等奏稱:“所屬衛所,路當沖要”[27]。由于衛所多為險要城池,所以防邊與守城二者是合一的。第二,保衛北邊。防御蒙古等游牧民族入邊掠擾是長城衛所的中心任務。如固原設有西固城守御千戶所,該所“一意備番,他無所防”[28],衛所城與長城的距離或遠或近,一般不超過10里,遇警軍隊可迅速登上長城,取得戰爭的主動權。第三,維持治安。長城衛所與內地衛所一樣,以一部分士兵守城,也設有專職將校分理防守,“緝捕盜賊。”[29]第四,屯田生產。即長城沿線以衛所為單位,立屯堡、開墾屯種,由官方購買農具、耕牛等。如北平都司衛所所置屯田,“以五十畝為一分,七分屯種,三分守城”[30]而“邊軍皆屯田,且耕且守。”[31]耕種收獲,做為軍餉,儲備和衛所官員的薪俸。明朝相當長的時期衛所的軍餉主要來自屯田的收獲。第五,修筑長城。明長城修筑工程,除少數被征調的民夫外,大多數是由長城沿線衛所中的軍士們承擔的。這在歷史文獻中多有記載。如《永平府志》有“春正月辛亥,大將軍徐達,發燕山等衛屯兵一萬五千一百人修永平、界嶺三十二關”[32]又如《北虜事跡》有明嘉靖九年(1530):八月王瓊令鎮守固原署都督僉事劉文,統領官兵八千四百余員名……挑挖響石溝至下馬房舊塹長三十里……又修理下馬房西接平虜、鎮戎,紅古城、海剌都西安州、五堡坍塌邊墻一百二十五里……至九月初三日次第修完。”[33]這些軍士常年轉戰在邊塞險地,修長城建墩臺,幫城砌垛,伐木燒窯“餐冰雪而寢暑雨”[34]生活非常艱苦。
在明代,國家一旦遇有戰爭,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委派都督府官或侯伯出任總兵官,事后還任。“凡各省,各鎮鎮守總兵官、副總兵,并以三等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之,有大征討,則掛諸號將軍或大將軍、前將軍、副將軍印總兵出,既事,納之。其各府之掌印及僉書,皆公、侯、伯”。[35]戰時軍隊的調動極其嚴格。據洪武四年(1371)規定,各都司衛所軍隊的調動,須憑朝廷所造的用寶金牌和走馬符牌。用寶金牌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有詔發兵,省府以牌入,內府出寶用之”[36]。走馬符牌,鐵牌金字(后改用金符),“藏之內府。有急務調發,使者佩以行”[37]。在長城防線,由于用兵頻繁,實行敕書制,即將領憑皇帝所發的敕書調兵。永樂十年(1419),“上以邊戍調遣,止憑敕書,慮或有詐,”于是以“勇、敢、鋒、銳”等十六字編為勘合,“有事調發,比對相合,方準發兵”[38]。
明初,地方軍隊領導體制平時和戰時不同。平時的軍隊訓練、守御、屯田等都由都指揮、指揮使、千戶、百戶等層層負責。都指揮是一地區的最高長官。戰時由朝廷派出的總兵官,指揮臨時調集的某幾個衛所或某幾個衛所的部分官兵,進行作戰。戰爭結束后,軍隊各回本衛所。總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較高,職權較專。如宣府鎮,永樂時總兵官的職掌為:“整飭兵備,申嚴號令,練撫士卒,振作軍威。務要衣甲整齊,器械鋒利。城堡墩臺坍塌以時修治堅完,官軍騎操馬匹責令飼養膘壯。仍督屯田糧草,并一應錢糧不許侵欺。遇有賊寇,相機戰守”。[39]這就是說練兵作戰,籌餉由總兵負責。正統以后,明朝由盛轉衰,內憂外患加重。在這種情況下長城防線時時處于戒備狀態,被朝廷派遣來的總兵官漸漸變成總領一方軍事的固定官職,都指揮使是地方性軍事長官,漸漸就成為總兵的下屬了。這時期的總兵官被稱為鎮守。鎮守以下,獨守一路的稱為分守。防守一城一堡的稱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總兵又分正、副。下設參將、游擊將軍等。除此以外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御、領班等名。如鎮守薊州總兵官一人,舊設。隆慶二年改為總理練兵事務兼鎮守,駐三屯營,協守副總兵三人,統領南兵游擊將軍三人,領班游擊將軍七人,坐管官八人,守備八人,把總一人,提調官二十六人。
總兵官變成鎮守地方的軍隊統帥后,再有戰事時,朝廷又派中央大臣到地方巡撫,事畢復命。久之,巡撫也成為固定的官職,長駐地方。巡撫多以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充任,其基本職能是監察地方,考核官吏,督理稅糧,撫安百姓,控扼險要,固守城池等。以后偏重于軍事,整飭邊備,提督關隘,贊理軍務者越來越多。如成化八年(1472)巡撫余子俊于榆林鎮督修長城1770余里。明朝規定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軍務,有總兵地方加贊理、管糧餉者加總督兼理等名義。各地巡撫實際上已經掌握一方的民事和軍務大權,總兵官、都、布、政三司使都時為巡撫的下屬,聽其指揮。后來長城防線局勢日趨緊張,戰爭此起彼伏。當時修筑長城,或調兵遣將多涉及幾個鎮,為調節、轄制各鎮,以利統一作戰,朝廷又添設總督軍務或總制或總理,派重臣出任,有的成了長設之官。如弘治十年(1497)在長城防線設置延綏、甘肅、寧夏三邊總制(總督),并明確詔令總督文武,自總兵、巡撫而下皆聽節制。總督具有了廣泛的綜合權力,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入則為朝廷顯官,巡撫、總兵,地方之司俱聽節制,舉凡行政、軍政、司法、監察之權,無不過問。明末,為阻后金軍入關,朝廷又將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后來又派大學士出來督師,權力又在總督之上。
明初地方最高軍事長官為都指揮,一變而為總兵官,再變而為巡撫,三變而為總督,最后變為督師。這種轉變基本是沿著兩個方向進行的:一是將平時體制轉變為平戰結合的體制,二是文官參與軍隊的管理,加強對軍隊的控制。平戰結合的這種體制,平時訓練軍隊的將領就是戰時指揮作戰的軍官。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平時這些將領就要認真操練部隊,比衛所軍的將領責任心更強;戰時將領熟悉所屬部隊士兵的情況,士兵能較好地體會將領的意圖。這對奪取戰爭的勝利是十分重要的。文官參與軍隊管理這種政策卻有兩面性。一方面有利于部隊的穩定和貫徹朝廷的意圖,使部隊真正成為統治階級的工具。另一方面使有軍事才干的將領受到文官的制約,積極性受到壓抑,甚至導致戰爭的失敗。[40]
三、衛所的管理措施
兵源 明初衛所軍的來源主要有四種途徑:一是從征,二是歸附,三是謫發,四是垛集。從征是指朱元璋起義時親自統領的數萬精兵。主要成分是元末起義的農民,以及參加起義的鹽徒、灶匠等貧苦百姓。至正十三年(1353)春,朱元璋回鄉招募的700兵員,便是從征的典型代表。這些人隨朱元璋南征北戰,建立了明朝,成為明軍的基本武裝力量。歸附是指在統一過程中,部分元軍及其它各路起義軍,受朱元璋招降納順政策影響歸附朱軍,或戰敗被俘后參加朱軍。朱元璋收編這些軍隊后,或將他們補充各部軍伍,或將他們分編于各衛所,這是朱元璋擴充兵員的一個重要方法。謫發則系罪人充軍,名為恩軍,亦稱長生軍。由于明初法律紛繁,判刑嚴酷,因“罪”充軍者為數不少。如永樂初屠殺建文諸臣,一人得罪,誅邊九族,甚至外親姻連都充軍役,其大多數被發往長城等邊遠地區。據《明史•兵志三》中稱,明太祖朱元璋在沿邊所設衛所,軍士大多由土著民以及謫發者充任,其世代隸軍籍服兵役。
除以上三類兵源外,第四類垛集軍,這是衛所軍的最大來源。據《明史》記載:“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41]平民只要被僉發充軍,世代子孫便都入軍籍,不許變易。民籍和軍籍的區分是極為嚴格的。軍籍屬于都督府,民籍屬于戶部,匠籍屬于工部。衛所軍士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轄,在身分、法律和經濟地位上都與民不同,軍和民截然分開。民戶有一丁被垛為軍,他的一家便永遠充軍,住在被指定的衛所,并優免他的原籍老家的一丁差徭,以為彌補。軍士赴所時,宗族為其治裝,名為封椿錢。在衛軍士除本身為正軍外,其子弟稱為余丁或軍余,將校的子弟稱為舍人。壯丁死之或老病,便由次丁或余丁替代。如果衛所軍士一家已全部死亡,那就必須到原籍另招其族人頂丁。宣德四年(1429)明政府規定除在營余丁一丁差役,令其供給軍士盤纏。邊丁似乎較受優待,如遼東舊制,每一軍士佐以三余丁。[42]內地的余丁亦稱幫丁,專供操守卒往來費用。日常生活則由政府從屯糧中支給,按月發米,稱為月糧,其多少以地位高下分等級。洪武時,在京在外各馬軍可支月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軍一石。守城者如數給,屯田者半之。據《明史》記載:景泰二年言,“軍以有妻者為家,月納一石。無妻者減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無妻,概以無家論,非義,當一體增給。”[43]明政府規定恩家軍四口以上月納一石,三口以下六斗,無家口者四斗。月鹽有家口者二斤,無者一斤。[44]衣服則歲給冬衣棉布棉花夏衣夏布,在出征時則例給胖襖鞋褲。
明中葉后,還采用抽選、招募的辦法來擴充兵員。正如僉都御史趙伸所說“正軍不足,必欲抽選,抽選不足,必欲招募”[45]。由于明代軍士的妻子不在老家而在衛所,形成了這種局面:“軍士以衛所為家,父兄子弟在焉,以州縣為老家,族姓在焉”。[46]在正軍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明朝常抽選余舍和余丁參加衛所的防守和操練。明中后期募兵的比例逐漸增加,“正統二年,始募所在軍余、民壯愿自效者,陜西得四千二百人”[47]。嘉靖年間,隨著軍備廢馳,軍事斗爭激烈,募兵在長城衛所普遍地推行開來,成為彌補衛所軍不足的不可缺的手段。如在大同,從嘉靖十五年至四十五年間,一共募兵44812名[48]。在延綏,自嘉靖二十五年后短短幾年間就招募了11788名[49]。
選將 明代武官分為六品,有世官,有流官。世官分為九等:指揮使及同知、僉事、衛、所鎮撫,正、副千戶、百戶、實授之或百戶。流官分八等:都督及同知、僉事、都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副留守。世官的來源有襲職(死亡)和替職(老病)兩種;流官多以世官升授,“后以武舉兼用……”[50]不許世襲。除襲替、武舉外,明代武官入仕途徑還有傳奉、恩蔭、納級等。其中襲替所占比例較大。這些流官與世官屬都司衛所體系,一般稱武職官。此外明代長城衛所中還有總、副、參、游、守等鎮戍將領系統,該系統盛行于明代中后期。明代鎮戍將領皆無品級、無定員,往往帶都司衛所有品階的武官頭銜。如戚繼光就曾任總理練兵事務,兼鎮守薊州、永平、山海等處地方總兵官,中軍都督府左都督(正一品武官);他的副將孫朝梁官銜則是協守薊州東路,分理練兵事務副總兵官,都指揮僉事(正三品)。
明代武將之除授由兵部武選司掌管。高級將領經會推產生。總兵、副總兵有缺,會推二人,皇帝從中選定一人[51]。其下參、游、守等官的最終任用權都在皇帝手中。地位低于守備的操守有時由巡撫、總兵從衛所官員中選委。對于防守千總,分守參政也有權任命。把總的任命與千總差不多,在明中葉,各鎮把總官的任命“聽于兵備”。兵備是巡撫之下的統兵文臣,地位與副總兵相當,但由于重文輕武,兵備的實際地位更高些。如《永平府志》所載:“永平等處一帶地方,切鄰邊境,當專設兵備官,分路經理庶幾事……。管理燕河營、石門寨二路。監督副、參等官,駐扎永平府。分管該府所屬盧龍、遷安、撫寧、昌黎、灤州、樂亭;永平、盧龍、撫寧、東勝左、山海、興州右屯衛。專一撫赴夷情,聽理詞訟,修茸城池,操練人馬”。全國武官五年一次考察,稱為軍政。考察辦法是:各地總兵官自陳功過,由皇帝裁定;都司衛所官由撫、按造冊(評語冊)繳兵部;副、參以下,千戶以上,都、布、按三司考察后上報巡撫,然后“咨部考舉題奏”[52],可見“軍政”由兵部職方司主持,在地方由撫、按、三司負責[53]。
在選將標準上,明廷不是泛泛地講智、信、仁、勇、嚴,而是具體地指出將領應該正心術,立志向、做好人,要有忠君、衛國、保民、愛軍、惡敵、光明正大、寬宏大量、廉潔奉公、實心任事、不妒賢能、不剛愎自用的品質及作風;要精通兵法、熟悉韜略、具備善于節制、長于指揮的才干;要有廣博的學識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要有高超的軍事藝術,熟悉各種兵器的使用并精通一二件。這些具體而實用的標準,既能使有志為將者磨練自己,也能使選將者在選拔任用將才時有所依循。
在培養訓練將領上,明廷提出了既要讀書又要實踐的主張。讀書要求既要讀品德修養方面的書籍,又要讀戰爭和廣博學識的書籍。讀書要心體神會,融會貫通,師其意不泥其跡。在讀書的基礎上還要“履夫親境”,置諸桴鼓實用之間[54]。以便望意已情敵情和山川之形,學習運用兵法,增長才干;通過“實境”考察將領時根據德、才、識、藝的不同,委以相應的職務。
在選拔任用將領上,按照統一的標準選擇,不以遠而遺,不以賤而棄,不以仇而疏,不以罪而廢。[55]不論門弟、不求全責備,反對用世將,用私人;運調審之要嚴,用之要專,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不監兵不中制,使其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56]。但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這些選拔任用將領的規定很少能被嚴格執行的。朝廷派太監監軍甚至成為了定例。
練兵 明朝很重視軍隊的訓練。太祖剛即位就命元勛宿將分道練兵。為增強軍隊素質,從根本上能解決天下平定之后,中外將卒習于安逸[57]的問題,洪武六年,朱元璋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六部等高級官員,定議《教練軍士律》。該律規定:“騎卒必善馳射及槍刀,步兵必善弓弩及槍。
凡射,十二箭內六箭,遠可到,近可中者為試中。遠可到,將士以一百六十步,軍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
凡射弩,每用十二箭內五箭,遠可到:蹶張(弩)以八十步;劃車(弩)以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張(弩)四十步,劃車(弩)六十步。
凡用槍,以進退習熟為試中。
凡在京衛所,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領赴御前試驗,余以次輪班。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于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京師一體驗試,余以次輪班。其所試軍士,如騎卒騎射便熟、善槍刀,步軍善弓弩及槍者,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各以其能受賞,不中者降罰。軍士中者受賞,不中者亦給錢六百文為道里費。
指揮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個月;四百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個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揮使降同知,同知降僉事,僉事降千戶。
千戶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戶。
百戶所管軍士一百人內,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總旗。
總旗所管五十人內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內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為軍。在京衛所發廣西南寧、枊州守御;在外衛所、北方者發極南煙瘴地方,南方者發以北極邊衛分守御。
各都指揮使司所試軍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揮罷職。”[58]
此律制定后即頒發各衛所遵照執行。
洪武十六年(1383),明廷令全國衛所選取十分之一善射者,于農隙分番赴京校閱,邊軍于本衛校射,按照優劣給以賞罰。[59]二十二年又下詔五軍都督府,規定武臣子弟襲職,試騎步射不中程,令其還衛署事,給半俸,二年后再試還不合格,則降為軍士。[60]
明成祖即位后,亦經常親自校閱部隊。他命秦、晉、周、肅諸王,各選護衛軍五千,赴真定操練。又命陜西、甘肅、寧夏、大同、遼東諸守將及中都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衛,遣將統馬步軍分駐真定、德州操練,屆時赴京閱試。
嚴格的射閱試制度,一整套的獎罰規定,促使衛所官兵認真校閱訓練,軍隊素質不斷增強。因此,永樂,宣德時六次出兵漠北攻打北元殘余勢力,多能取勝而回。
景泰初,給事中鄧林進獻軒轅圖(即古八陣法),用以教練軍士。景泰、成化間立團營練兵,每月會操二次。弘治年間又采用洪武永樂操法,每五日中有二日走陣下營,其余三日演武。武學練兵,常自執金鼓督教,然只重形式,不求實用。嘉靖時規定,下營布陣只用三壘陣及四門方營。又令每營選槍刀箭牌銑手各一二為教師,轉向教習,更營制后,分兵三十枝,設將三十員,各統三千人訓練,擇精銳者名為選鋒。由總督大臣率領,每月令操四次,其余時間由營將分領練兵,并派協理大臣及巡視給事、御史隨意入營,校閱賞罰,以此選擇選鋒。內營也按期操練。隆慶時,雖然又制定了一系列獎罰制度,然將士偷惰成習,操練徒為具文。當時練兵最著名的是戚繼光。據《明史》記載:“繼光至浙,則衛所兵不習戰,而金華、義烏俗稱慓悍,請召募三千人,教以擊刺法,長短兵迭用,由是繼光一軍特精”[61],于是戚家軍名聞天下。明穆宗依給事中呈來時的建議,命戚繼光以訓練戚家軍的經驗去薊門練兵。戚繼光的練兵原則是:首先注重選兵,要選鄉野老實之人,不用城市油滑之徒;要勇、力、捷、技具備,尤其注重膽色精神。其次是強調合理的編制體制。為提高部隊戰斗力,要求軍隊編制要與戰斗隊形的變化相一致。他認為一切陳法(戰術)“只在伍法中變化”[62];軍隊要體統相維,大小相承;兵將相識,士兵要強弱一力,巧拙一心,生死一令,進展有度,雖退亦治,成為有節制之師。再次是強調訓練。主張兵不貴多,惟貴精練。練兵要分強弱,因能別隊,量材分等,隨材異技;既要練耳、目、手、足,更要練膽練心。練兵時從難從嚴,要練實戰真本領,禁絕“花法”,注重平時養成“莫閑居坐睡嬉戲亦操也”[63]。戚繼光根據自己練兵作戰的實踐經驗,總結撰寫了《紀效新書》、《練兵實紀》。后代練兵大多遵用這兩部兵書中所述的練兵法。
清勾 明太祖時長城衛所軍士主要是土著人或有罪謫戍的刑徒。遇有警報,則調其他衛的軍士往戍,稱為客兵。成祖永樂年間,開始令內地軍隊輪番戍邊,稱為邊班或班軍。但實際往往至期不得番代。其后衛軍被衛官私家役使,習以為常,甚至被朝中權要逼迫為其種田。沿邊軍民終年守障,辛苦萬狀。雖有屯田而子粒不得入其口,余有賞賜而不得給。衛軍苦于被虐待、折磨及殘酷的剝削,以及迫于思戀家鄉,故不得不相繼逃亡,造成沿邊軍額銳減。據《明史》、《明實錄》等記載,遼東,永樂時駐軍9萬多,隆慶時只有7.2萬。薊鎮,原駐軍9萬多,嘉靖時僅剩5.7萬老弱,隆慶時不滿3萬。宣府,國初駐軍13.5萬,崇禎初年僅為7.5萬。陜西四鎮原駐軍分別為:延綏6.6萬,寧夏4.4萬,甘肅4.5萬,固原7.9萬;嘉靖末年,兵額分別減為:延綏5萬,寧夏2.8萬,甘肅3.5萬,固原1.1萬。軍額減少最多的是固原,減少了85%以上。按《明穆宗實錄》所記:“祖宗邊軍百萬,今存六十萬”,全國邊軍軍額減少了40%[64]。衛所軍士的不斷逃亡,使統治階級非常恐慌。為了挽救這種對他們非常不利的局面,以期足軍,保證軍隊的戰斗力,明廷制訂了追捕逃軍的法令,并且規定得很嚴密。“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65]洪武十三年又規定:“凡一千戶所逃至百人者,千戶月減俸一石,二百人者減二石。一百戶所逃及十人者百戶月減俸一石,二十人者,減二石”[66]這種奪俸降革的辦法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逃軍有增無減。于是,洪武十六年(1383年),太祖命五軍都督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名為勾軍。特派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名為清軍。洪武二十一年詔令衛所核實軍伍,有匿已子以養子氏者,不許。同年秋,太祖命衛所著軍士姓名、鄉貫為籍,具載丁口以便取補。又置軍籍勘合,分給內外諸軍,軍士遇點閱以為驗。軍籍的名冊有三種:衛所存有死亡和逃亡軍士的勾清冊,兵部有向軍士原籍勾補缺額軍士的收軍冊,各郡縣存有軍士原籍家屬的戶口冊。衛所的軍額是一定的,衛軍規定必須有妻,不許獨身不婚,以保證兵源,父死子繼。如有逃亡缺伍或死絕,必須設法補足。補額的方法是到原籍勾取本人或其親屬。勾軍與清軍在宣德以后有合一的趨勢,至少在個別地區勾軍已并入清軍之中,如在河間府,起初士兵“凡老疾逃亡”各衛差“旗軍勾取”,宣德間“敕差御史一員責委各府州縣官專行清解,各衛每年造冊送部,類發御史,下之府州縣清理,自是遂免勾軍之擾”[67]。
實際上這兩種制度,不但不能足軍,反而擾害百姓。明廷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軍士差役過重之現狀,清、勾制度又頗多漏洞,有司行事更賄賂公行,使得清、勾流弊橫生。到宣德時清勾之弊更加嚴重,富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攘良民充伍。因此宣宗于宣德三年(1428年)定清軍條例十一條,榜示天下。第二年增為二十二條,以期矯正清軍之弊,但因積重難返,實際已無濟于事。官吏照例營私舞弊,使奉命勾軍的官旗也成逃軍。由于年久日深,軍籍散失,無法勾取的現象很多。嘉靖時,軍伍更缺,捕之令愈苛,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覆紛紜不已。[68]衛所制度已近完全崩潰。
注釋:
[1]《明史•職官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6,第1856—1857頁。
[2]《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0,第2193頁。
[3]《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0,第2196頁。
[4]《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23,第3270頁。
[5]《昭代經濟言》,1936年版,刻本,卷9,第25頁。
[6]《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1,第1191-1192頁。
[7]《明史•葉旺、馬云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134,第3899頁。
[8]《明史•地理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41,第937頁。
[9]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據清道光年間刻本重修,卷115,第27頁。
[10]李輔:《全遼志•敘》,遼海叢書,遼沈書社1985年版影印本,第496頁。
[11]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據清道光年間刻本重修,卷115,第1頁。
[12]《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0,第2203頁。
[13]《明史•地理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40,第905頁。
[14]《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81,第1466頁。
[15]《臨榆縣志》,清光緒四年版,卷9,第1頁。
[16]《山海關志》,康熙九年版,卷2,第6頁。
[17]《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48,第2339—2342頁。
[18]、[19]《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89,第2177頁。
[20]《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1,第2241頁。
[21]《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7,第1254頁。
[22]《明史•地理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41,第957—958頁。
[23]《明史•成祖本紀二》,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第96頁。
[24]《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96,第1654頁。
[25]、[26]《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3,第1739頁。
[27]《明經世文編》,陳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8,第203頁。
[28]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據清道光年間刻本重修,卷58,第24頁。
[29]《明史•職官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6,第1874頁。
[30]《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7,第1884頁。
[31]《畿輔人物考》,1990年江蘇廣陵刻印社影印,卷1,第3頁。
[32]《永平府志》,載《秦皇島歷代志書校注》,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年版,卷1,第16頁。
[33]《北虜事跡》,載《金聲玉振集》,北京中國書店1959年版影印本,第11冊,第40—41頁。
[34]《熊襄愍公集》,清同治三年刻本,卷4,第30頁。
[35]《明史•職官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6,第1857頁。
[36]、[37]《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0,第2194頁。
[38]《明會要•兵三》,清光緒十三年刻本,卷60,第9頁。
[39]嘉靖《宣府鎮志》,載《中國方志叢書》,據明嘉靖四十年刻本影印,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卷2,第20頁。
[40]范中義:《論明朝兵制的演變》,《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2期
[41]《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2,第2255—2256頁。
[42]《明史•潘塤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203,第5368頁。
[43]《明史•李秉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177,第4711頁。
[44]《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82,第2004頁。
[45]《明經世文編》,陳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34,第2460頁。
[46]《明經世文編》,陳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77,第2927頁。
[47]《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1,第2249頁。
[48]王士琦:《三云籌俎考》,北平圖書館善本叢書第一集本,上海商務印書館據明萬歷刻本影印本,卷4,第1頁。
[49]《明經世文編》,陳子龍選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99,第2068頁。
[50]《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18,第1頁。
[51]《明史•選舉志三》,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71,第1726頁。
[52]《明史•選舉志三》,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727頁。
[53]肖輝:《明代邊兵與外衛兵制初探》,《天津大學學報•社科版》,1998年第2期。
[54]《紀效新書》(十四卷本),永懷堂明刻本,卷14,第17頁。
[55]丘浚:《大學衍義補》,瓊州海口海南書局印行,中華民國二十年重版,卷129,第3頁。
[56]范中義:《明代軍事思想簡論》,《歷史研究》,1996年第5期。
[57]《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78,第427頁。
[58]《大明會典》,明萬歷十五年刻本,卷134,第15頁。
[59]、[60]《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2,第2259頁。
[61]《明史•戚繼光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212,第5611頁。
[62]戚繼光:《紀效新書》(十四卷本),中國文學書局原版影印永懷堂明刻本,卷1,第1頁。
[63]戚繼光:《紀效新書》(十八卷本),中國文學書局原版影印永懷堂明刻本,卷首《紀效或問》,第15頁。
[64]陳表義、譚式玖:《明代軍制建設原則及軍事的衰敗》,《暨南學報•哲社版》,1990年第2期。
[65]《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2,第2255頁。
[66]《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31,第2089頁。
[67]嘉靖《河間府志》,載《稀見中國地方志匯刊》,中國書店1992年版,第3冊,卷6,第179頁。
[68]《明史•兵志》,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92,第2257頁。
(原載2001年8月中國長城學會《明長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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