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財政”一章中,用全部篇幅論證了唐代中央財政制度之漸次“江南地方化”與“河西地方化”。因為“此二者皆系統淵源之范圍”,正好是寫書的主旨所在。然而,這二者還有可以討論的地方。關于唐代中央財政制度的“河西地方化”,已有同志提出,這里只談談所謂唐代中央財政制度之漸次“江南地方化”問題。
首先碰到的問題是,唐代中央財政制度“江南地方化”這個命題無法成立。
唐代中央財政制度“江南地方化”就是“南朝化”,指的是武則天玄宗時,“承繼北朝系統之中央政府取用此舊日南朝舊制之保存于江南地方者而施行之”。可是,陳寅恪先生對他認為是十分重大的這次變革,卻僅僅舉了一個例證,即南朝曾行納布折租之制,而武則天時江淮亦行此制,玄宗開元二十五年時更將“其江南諸州并回造納布”的規定載入國家令典。只憑這樣一個并未涉及賦稅制度根本變化的事實,就來斷言中央財政制度的地方化,不能算是充分的。何況,就連這件事也很難談得上是中央財政制度的變革,既然唐政府所做的事不過是讓原來實行于江南的南朝舊制繼續下去,充其量也不過是在法令中加以肯定,施行范圍仍是東南一地,并未推廣到全國(這從《通典》卷6《食貨典》賦稅下所載天寶中全國財政收支數字中可以得到證明),因而這還是一種地方性的財政措施,又怎么談得上是中央財政制度的“江南地方化”呢?如果一定要給這種措施加個“地方化”一類的名稱,只好說是“江南財政制度江南地方化”,或是“江南財政制度南朝化”,前者之無意義自不待言,至于后者,陳寅恪先生又指出:“南朝雖并于北朝,此納布代租之制仍遺存于江南諸州,殆為地方一隅之慣例,至武則天時此制乃漸推廣施行。”既然納布代租之制從南朝一直到唐相沿未廢,也即是說一直都是“南朝化”了,那么,武則天玄宗時期怎么又來了一個“南朝化”呢?
既然唐代中央財政制度“江南地方化”的說法無法成立,陳寅恪先生就這個題目所作的考據和所發的議論也就都不免有落空之嫌了。
不僅如此,這些考據和議論本身也存在著矛盾。
首先,納布代租之制雖然被陳寅恪先生視為唐代中央財政制度“南朝化”的惟一重要證據,但它并不符合陳寅恪先生的“南朝化”的概念。
照陳寅恪先生的說法,與北朝及其繼承者隋唐不同的南朝財政制度的主要特點,是“無均田之制,其國用注重于關市之稅”。證據是《魏書》卷68《甄琛傳》載琛上表云:“今偽弊相承(指南朝——引者),仍崇關廛之稅,大魏恢博,惟受谷帛之輸。”及《隋書》卷24《食貨志》有關東晉南朝的散估、關市之稅等的記載。換言之,陳寅恪先生認為北朝南朝財政制度根本不同之處,在于北朝財政收入主要靠農業稅,南朝則注重商稅,前者在農村中征取,后者在城市、市集或關津征取。
可是,納布折租之制并不是什么關市之稅,而是農業稅。在魏晉南北朝隋唐這段時期里,農村中與農業密切結合的家庭手工業產品(主要是絹布)與農產品同時成為封建國家賦稅剝削的對象,即所謂戶調(或調)。這種家庭手工業不是商品生產,即令有少量產品投入商品流通領域,國家所征取的也還是處于自然經濟形態上的那一部分產品而非投入商品流通領域的那一部分,因此,這種調或戶調無疑是以農民為剝削對象的農業稅。至于南朝的折租布和唐的回造納布,明白規定是代替田租輸納,是田租的變相,更無論如何也不會是關市之稅了。
把關市之稅作為“南朝化”主要內容的陳寅恪先生,又用絕非關市之稅的回造納布制度去證明唐代中央財政制度的“南朝化”,實在不免令人困惑。
那么,除去回造納布之外,是不是還有其他的材料可以證明武則天玄宗時期的中央財政制度是“南朝化”或者注重關市之稅呢?可惜得很,一點痕跡也找不到。安史之亂以前,商稅在唐代國家財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這是公認的事實。《通典》卷6《食貨典》賦稅下所載天寶中天下計賬數云:“每歲所入端屯匹貫石都五千七百余萬,計稅錢(戶稅——引者)、地稅、庸、調、折租得五千三百四十余萬端匹屯,其資課及勾剝等當合得四百七十余萬。”農業稅的租庸調與地稅等,仍然占了國家財政收入的最大比重。至于回造納布,只不過是將江南一地租庸調收入之中的租米換成了布而已,北朝、隋及唐前期國家賦稅制度的性質和根本特點并沒有改變。換言之,一直到玄宗末期的天寶年間,唐代中央財政制度仍是屬于陳寅恪先生所謂的“惟受谷帛之輸”的北朝系統,并沒有“南朝化”。
納布代租并不是一種獨立的或孤立的賦稅制度,它不過是許多折納(折征或折變)辦法中的一種。折納是封建國家為了更方便地剝削人民而經常采取的一種措施,其施行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某些地區產品的品種和數量與封建國家規定征納的不盡相同,也可能是在不同時期或不同地區封建國家對各類產品的需要有了改變,同時封建國家又往往借折變為名以加重對人民的剝削。至于其實施的條件,又往往決定于生產發展的水平與特點,土地占有情況,生產關系、交換關系等等。因此要談納布折租是否南朝舊制,就至少必須與其他的折納措施一起來考察。南朝各地區生產的地方性很強,產品種類比較多,很難一一符合法定的品種規格,而交換關系也比較發達,因此折納之制較為盛行,除納布代租外,以米折布、收雜物當租,以錢折租的事也很多,這是事實。至于北朝,也有折納之例,《魏書》卷11前廢帝紀載其僭位后,詔“天下調絹,四百一匹”。《隋書》卷24載北齊河清三年定令:“人欲輸錢者,準上絹收錢。”這是以錢折絹之例。《魏書》卷60《韓麒麟傳》載麒麟在齊州上表擬“減絹布,增益谷租”,這是折絹為谷之例。因此,折納之制并非南朝所獨有。
唐代折納之事也很多。折絹代役,即所謂輸庸,就是最重要的一例,而這種做法卻是承襲自北朝系統的隋的百姓年五十輸庸停防的規定,與“南朝化”不相干。此外,如《舊唐書》卷48《食貨志》所載開元十六年詔有“庸調折租”之語。《通典》卷6《食貨典》賦稅下載:“諸課役……若需折受余物,亦先支料同時處分。”“其雜折皆隨土毛準當鄉時價。”“諸郡貢獻皆取當土所出,準絹為價,不得過五十匹。……其有加于此,亦折租賦,不別征科。”《唐六典》卷3云:“其調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納粟一斗。”(《唐六典》卷6多“與租同受”一句)“金銀寶貨綾羅之屬,皆折庸調以造。”《新唐書》卷51《食貨志》云:“先是揚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綢綾絹供春彩,因詔江南亦以布代租。”就是開元二十五年折租之制,也并非只行于江南一地。《唐大詔令集》卷111載開元二十五年二月關內庸調折變粟米敕云:“關輔庸調,所稅非少,既寡蠶桑,皆資菽粟,常賤糶貴買,損費逾深。又江淮苦變造之勞,河路增轉運之弊,每計其運腳,數倍加錢。……自今以后,關內諸州庸調資課,并準時價變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河南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即關內以米粟折絹,河南河北以絹折米,在廣大地區內對租調征納的品種來了一次大調整(這次調整實施結果如何,史無明文,從天寶中天下計賬數看來,似乎并未全面或長久執行,但《顏魯公文集》卷14附載殷亮所撰行狀,言肅宗時清河郡尚貯有“河北租調絹七十余萬”,則河北地區折租造絹之制似乎又確曾實施過)。總之,唐代折納之事十分普遍,地區絕不限于江南,品種亦不止布與米,實行期間也不限于武則天玄宗以后。因此,無視上述事實,把回造納布之制看成當時“國家財政制度上之一大變革”,視之為唐朝中央財政制度由所謂北朝系統轉變為“南朝化”的重要證據,其實并沒有充分的根據。倒不如就把它看成是當時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特點與封建國家財政需要的各種折納措施影響較大的一種,可能更為平實妥善,也更近于歷史的真象些。
這樣,陳寅恪先生關于唐代中央財政制度“江南地方化”之說,無論從哪一方面看,都有架空之嫌了。
此外,陳寅恪先生對唐代中央財政制度“江南地方化”的原因,也提出了前后矛盾的解釋。
陳寅恪先生先解釋說,南朝經濟財政較北朝進步,唐代財政制度本為北朝系統,等到唐代社會經濟發展超越北朝舊日之限度,達到南朝當日之歷程時,其國家財政制度也就隨之演進而“江南地方化”或“南朝化”了。
可是,陳寅恪先生并未對此作進一步說明,也沒有舉出任何具體材料。隨后卻又提出來另外一個解釋,即唐朝腹心的關中地區本來軍需民食不足,開元二十四年牛仙客等行和糴之法,就關中地區收買農產品,關中經濟可以自給,則過去轉運江淮變造農產品的政策成為不必要,但江淮之農產品雖不需,而其代替農產品可作財貨以供和糴收購之麻布,則仍須輸入京師,借之充實關中財富力量,所以遂改輸米為回造納布之制。
唐朝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施行和糴二者之間有什么關系,陳寅恪先生并未提到,于是我們也就無法弄清楚,到底什么是陳寅恪先生所認為的唐代中央財政制度“江南地方化”的原因了。
然而,陳寅恪先生說明上述問題,反而提出了令人困惑的新的問題。陳寅恪先生談到中亞嘗發現武則天光宅元年租布,武則天時清河郡貯江淮租布以備北軍。由此可證回造納布之制武則天時“已漸推廣施行”。既然武則天時已漸推廣施行此制,租布之貯于清河者數量已如此巨大,轉輸地區又已遠屆中亞,那么,又何待和糴施行之后才成為“一代之制度”呢?
所以,對唐代回造納布施行的原因,陳寅恪先生也沒有作出肯定的、圓滿的解釋。
陳寅恪先生的論證之所以造成這么些的疑竇,恐怕是他沒有注意到財政歸根到底是要由經濟來決定的。沒有注意到決定財政制度的各種經濟條件,甚至也不從各種財政措施的相互關系方面去研究賦稅制度的變革。他把回造納布之制從當時的許多折納措施中孤立出來,想方設法地替它找出制度淵源方面依據——同樣是從許多折納措施中孤立出來的南朝折租布之制,用類比的方法證明二者之間的繼承性,然后又用這個唐代中央財政制度“江南地方化”之說,去充實他的文化——制度淵源決定論。這就難免出現好些與歷史事實牴牾、不易說得圓滿的地方了。
原刊《光明日報》1959年1月22日《史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