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宗法制、禮文化、一元論
在早期文明過程中,華夏文明優越的自然環境是它先進的基礎,更主要的是它建立了先進的禮文化和特有的“天人合一”辯證思維方式使它文明強大領先于其它民族。這使它在早期各民族同化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使各民族認同華夏文明。早期同化過程中,不僅是文化的認同,而且有血緣的認同:“我們都是炎黃子孫”。
中國人特有的思維方式是怎樣建立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們不能不從宗法制、禮文化、天人合一的一元論、服天命、辯證統一、大一統去認識它。
第一節、宗法制
由血緣關系而宗的關系
宗:從宀從示。示,神祇;宀,房屋。宗即宗廟,祖廟,在室內對祖先進行祭祀。許慎《說文解字》說:“宗,尊祖廟也。”“由自然神轉為領主們的‘先王’、‘先公’。宗轉為專祀他們祖先的‘宗廟’”。……后來普遍的稱先人為‘祖宗’。”(康殷《文字源流淺釋》P581)早期人類,宗族就是同族。
人類初期一般都有過圖騰崇拜、自然神崇拜,中國文化也有過這個階段,但是中國文化很快務實地用祖先神代替了自然神,雖然仍然有自然神崇拜的痕跡。這些祖先都是曾經活生生地存在過的、與他們有血緣關系的人。這使得中國文化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他敬重和崇拜祖先,以至把祖先列為神的范疇。本來也很正常,人皆父母所養,父母又是他們的父母所養,敬重父母是應該的,如果再追溯自己的根--宗,祭祀祖宗就是很應該的了。這也是人與動物的區別之一。
宗的關系是原始人人與人之間最直接的基本的生存關系、政治關系、經濟關系。因此,由血緣關系而宗的關系,由宗的關系而宗法制就是原始政治制度的萌芽。早期原始人群無不如此。只是早期這種宗法制的政治關系是族內自然的產物,這與三代以后,尤其是皇帝制以后的宗法制不能混淆。
宗法制作為一種社會管理方式,它有兩個要件:一是社會管理權力按照血緣關系的基本原則確定其繼承權力,二是“中央和地方”是大宗和小宗的親戚關系,中央和地方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是靠“宗”的禮文化和一定的貢賦來維系和實現的。
血緣關系是與人的誕生相關聯的。如果說原始人群(部落)之間的協作關系是他們作為同類受外界強制和他們彼此爭斗平衡的結果,那幺,作為原始人群(部落)內部的血緣關系則是完全自然的結果。新的生命誕生,自然就和他們的父母、長輩、兄姝、晚輩之間建立了同宗關系。血緣關系使他們親近,親近使原始人群之間的區別自然是以宗的關系來劃分的,即某一原始人群的特征是他們的血緣特征。原始人群自然地成了氏族人群。即使偶有外來“移民”,也不會改變這一特征。即使是今天,社會群體(國)之間,民族性仍然是重要的特征之一。同民族的人血緣關系最近。“人一生下來,便有與他相關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將始終在與人相關系中而生活(不能離社會),如此則知,人生實存于各種關系之上。此種種關系,即是種種倫理。倫者,倫偶;正指人們彼此之相與。相與之間,關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關系;故倫理首重家庭。父母總是最先有的,再則有兄弟姊妹。既長,則有夫婦,有子女;而宗族戚黨亦即由此而生。……倫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第79~80頁,學林出版社,1987。)
在宗的內部,因為同姓不通婚,因而男女有別;因為是同宗的關系,因而有與長輩的關系,有與同輩兄弟姐妹的關系,有與晚輩的關系。在這些關系之中,有不同社會角色的人應當怎樣生活呢?他們之間不是簡單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他們是以血緣關系而存在的共同生活體,因此,他們需要“禮”,需要區別長幼、男女。禮文化的建立,使原始人群最終與動物徹底區別開來。宗的關系為禮文化奠定了基礎,宗的關系是最基本的關系。
中國古老的“姓氏”許多偏旁是“女”,說明它帶有母系社會的特征。如“姜”、“姬”、“姚”、“贏”、“姒”等都加女旁。由于同姓不通婚,以及男人是物質生活資料的主要創造者,即男人在社會生產中的地位,使得血緣關系按男姓的譜系計算,父系社會產生。
二、宗法制
人是自然人和社會人的統一體,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由血緣關系而宗的關系,因此,早期人類團體宗的關系是最自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按這種關系來進行社會管理的制度就是宗法制。一族由“姓”而“氏”宗法制管理,但是,在中華大地上的遠古居民顯然不是一族而居,而是N族而居,這些民族是如何融合而認同炎黃族而最終完成中國的宗法制社會管理的呢?這是由于炎黃族的突出歷史地位,中國各族對炎黃族的文化認同,繼而祖先認同。各民族認同炎黃族為祖先,因此,宗法制有了管理天下的基礎。
宗法制管理成型于黃帝制時代開始,經歷了夏商,完備于西周。但是黃帝時代華夏民族的管理還處于族選公推時期,他們把整個華夏族當作一家人,都有管理天下的權利,不象三代以后,華夏族內部由某一枝族領導管理其它枝族。“周天子(周王)為天下共主,王位由嫡長子繼承,世為天下大宗,是同姓貴族的最高家長。其庶子被封為諸侯,爵位亦由嫡長子繼承,對天子為小宗,在本國為大宗,以國名等為氏。諸侯之庶子被封為大夫,亦由嫡長子繼承其位,對諸侯為小宗,在本家族內為大宗,以官名、輩份、采邑名為氏。大夫與士的宗法關系同上。各級嫡長子都稱為本家族的宗子,掌管全族的財權和祭祀,管理本族成員”。(中國小百科全書Ⅲ人類歷史第一冊P92)
1、從氏族內部的姓氏看
原始部落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原始部落自然就是氏族部落。那么,部落與部落之間如何區分呢?這就是“姓”,不同的“姓”代表不同的部落;隨著部落內人口的增加,子孫繁衍,弟兄又各自繁衍著自己的后代,一族分為若干分支散居各地,部落內部這些不同的后代之間又如何區分呢?這就是“氏”,每支有一個特殊的稱號作為標志。“上古有姓有氏。姓是一種族號,氏是姓的分支。”氏是“姓”壯大的必然結果。《通監·外紀》說;“姓者統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別其子孫之所自分”。
在宗法制文化中,姓是一個人最重要的標識。相傳五千多年前東方部族的首領伏羲氏就開始“正姓氏,別婚姻”,形成最早的姓氏制度和婚姻制度。
姓,最初是自己取的,稍后的姓則多數是賜予的。“昔少典娶于有蟜氏,生黃帝、炎帝。黃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異德,故黃帝為姬,炎帝為姜”。
(《國語·晉語》)“ 凡黃帝之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為十二姓。姬、酉、祁、己、滕、箴、任、荀、僖、姞、儇、依是也。唯青陽與蒼林氏同于黃帝,故皆為姬姓。”(《國語·晉語》)
隨著人口的增加,時代的久遠,后代與祖先的普系越來越遠,得姓者越來越多,“戰國以后,人們以氏為姓,姓氏逐漸合而為一,漢代則通謂之姓,并且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就都能有姓了。”(王力《古代漢語》P914)有的以受封的邑名為姓,有的以居住地名為姓,有的以從事的職業為姓,有的以祖先的謚號為姓。以后,姓氏合一。
秦漢以前,姓和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姓”起源于母系社會,用來表示母系的血統。“氏”起源與父系社會,為同姓衍生的分支,本來為同姓各部落的名稱,后來則專指部落的首領。不少封國和官職也成了氏的名稱。在古代,封國和官職可能世襲,氏也就隨之可以世襲了。一旦封國和官職失去后,氏就開始演變成家庭的標志。一般女子稱“姓”是用來“別婚姻”,男子稱“氏”則用來“明貴賤”,兩者的作用不一樣。氏大量產生的時代是在春秋戰國時期,尤其是春秋時期。周代制度規定,周天子的嫡長子將來繼承王位,稱為太子,其余的兒子統稱王子,王子的兒子稱王孫,王子和王孫統稱王族子弟。諸侯的兒子除了太子外均稱公子,公子的兒子稱公孫,公子和公孫統稱公族子弟。王族和公族可以封國為氏。公孫的子孫不屬于公族,他們以其祖父的名或字為氏,也可以其它方式命氏,主要有:(1)以受封的邑名為氏。如晉武公封他的叔叔姬萬于韓,姬萬的曾孫厥就以封邑名為氏,韓厥就是姬姓韓氏;(2)以所居的地名為氏。如齊桓公有子孫居住在都城臨淄外的東門一帶,稱東郭大夫,后代一東郭為氏;(3)一官名為氏。如史官有后代稱史氏;(4)以技藝為氏。如制陶人有后代稱陶氏;(5)以祖先的謚號為氏。如秦穆公有后代以他的謚號“穆”為氏,稱為穆氏。這樣,大量不同的氏就由此產生了,其數量遠遠超過姓的數量。在這一時期,“姓”是固定不變的,而“氏”卻時常變化。因此往往出現父子同姓不同氏,或姓雖不同,氏卻相同的現象,即使是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也可有不同的氏。氏的這些變化往往反映了貴族的地位和職權的變更。如戰國中期的商鞅,他原本是衛國公孫后代,所以又叫衛鞅和公孫鞅,秦國封他為商君后,他又稱為商鞅。戰國時期,隨著奴隸制宗法制度的崩潰,舊有姓氏體系也逐漸混亂,出現了姓氏合一的傾向。到了秦漢時期,我國的姓氏體系基本上確立了下來,姓和氏完全融合不分,并且不再是貴族的專利,平民也能有姓氏了。
秦漢以后,新的姓氏產生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1)為避禍而改姓;(2)為避帝王的名諱而改姓,如東漢時莊氏為避漢明帝劉莊的名諱,改稱嚴氏;(3)少數民族與漢族融合時,少數民族的部落名稱演變成漢姓;(4)當某一姓氏的字有幾種不同的寫法時,往往演變成幾種不同的姓氏。
大約到宋代時,中國的姓氏已與現代幾無二致了。西漢以后,歷代都編有不少介紹姓氏的圖書,而能在民間家喻戶曉的,唯有宋代人編撰的《百家姓》。《百家姓》以宋朝皇帝的趙姓起首,編成四字一句的韻文,讀起來瑯瑯上口,便于記誦,因此流傳久遠,成為幾百年間中國著名的蒙學讀本。這些姓氏今天基本上都流傳了下來,且其人數占現代漢族人數的絕大部分。本《百家姓》共收錄姓氏496個,其中單姓440個,復姓56個。(參見王力主編《古代漢語》)
2、宗法制的發展
嚴復在其譯著《社會通詮》序言中說:“異哉!吾中國之社會也。夫天下之群,眾矣,夷考進化之階級,莫不始于圖騰,繼以宗法,而成于國家。……乃還觀吾中國之歷史,本諸可信之載藉,由唐、虞以訖于周,中間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時代,而所謂宗法,亦于此時最備。其圣人,宗法社會之圣人也;其制度典籍,宗法社會之制度典籍也。”(嚴復譯
[英]甄克思著《社會通詮》序;商務圖書館,1981年版。)
宗法制的發展有一個過程,我們不能一開始就把宗法制想象為管理普天下的制度,它是從氏族內部開始,隨著同宗人口的不斷增加,以及對其它種族的不斷爭斗和同化中發展起來的。我們從中國人氏族內部的姓氏和炎黃族的發展,以及中國各氏族的文化認同中是看得出來的。世界文明的初期都存在宗法制,當氏族社會解體后,紛紛脫離了宗法制的社會管理方式,但是在中國,宗法制卻一直存在著,即使是皇帝制時代,皇帝制仍然以家族為本位,宗法制仍然發生著強大的作用,致使社會本位主義的集體主義思想始終強大到對個體人的扼殺。
宗法制經歷了以下過程:家長制權力→禪讓制(對一家一室權力承繼“宗法制”的否定、承認華夏族成員都享有政治權利的宗法制)→三代(一枝族管理其它枝族的宗法制)→皇帝時代(皇室家天下的宗法制)→政黨集權模式下的宗法制殘余(“太子黨”)
。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中國史學界通常指的宗法制是指三代的宗法制,看不到三代宗法制之前宗法制的沿革,甚至硬套馬克思社會發展五階段理論,把三代宗法制社會當作奴隸制社會,把宗法制與封建制相割裂,把皇帝制當作封建制,這是相當錯誤的觀點。
人口的增加,同一地域、同一生產方式不能承載過多的人口,“分家”是必然現象。為了使這種“分家”自然而然、順理成章、和平進行,因此,古代宗法必然有大宗、小宗的區分。而且這一區分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嫡長子孫這一系是大宗,其余的子孫是小宗。為了使“權力”和“財富”和平交接,“在宗法上,大宗比小宗為尊,嫡長子比其余諸子為尊。嫡長子被認為是繼承始祖的,稱為宗子。只有宗子才有主祭始祖的特權,才能繼承特別多的財產,應該受到小宗的尊敬。”(王力《古代漢語》P930)
人口增加,就要開疆劈土,開疆劈土就要賜姓分封。賜姓大概是最早的分封。氏族部落人口的增加,原居住地的空間相對狹窄,他們開疆劈土,按血緣譜系枝脈遷移居住。宗法制管理方式的外延擴大了,由原來土生土長的居住空間擴大到其它居住空間,但他們同宗同脈,他們與原居住地的親人成了大宗和小宗的關系,他們的內部管理方式仍然傳承了原居住地的管理方式,繼續分為大宗、小宗。這是政治制度--宗法制的延伸。
那個時候,中華大地上散居著各部落,廣袤的大地對于當初的人口來說是“無限的”。炎黃族的子孫繁衍龐大,“得姓”后遷居到其它地方。其它部落被炎黃族文明同化后也可能得姓,仿效炎黃族繁衍擴張自己的居住地,不過他們已認同炎黃族為其主先。(本身,人類從動物而來,真的要弄清自己的祖先是誰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他們的社會管理仍然是宗族內部的管理,是家務事的管理方式。由于族姓上的認同,他們與其它地區的居民是“親戚”間的分枝,他們與“中央”的關系是大宗和小宗之間的關系,他們的政治制度也是宗法制度。
國語晉語說,黃帝有子二十五人,其中十四人共得十二姓。所謂得姓,也就是子孫繁衍,建立起新的氏族來。《山海經》、《大戴禮記》等書記載古帝世系,不論如何分歧難辨,溯源到黃帝卻是一致的。歷史上唐堯、虞舜以及夏、商、周三代,相傳都是黃帝的后裔,起碼是認同是黃帝的后裔。
傳說中黃帝以后帝堯以前,黃帝族著名的首領,有以下諸人:
少皞 姓己或說姓贏,名執摯,居曲阜(山東曲阜縣),號窮桑帝。黃帝后裔或在中國,或在夷狄,少皞族可能是黃帝族向東發展的一支。與夷族雜居,接受了太皡族的文化,因此稱為少皡,成為夷族文化的繼承者。春秋時郯國(山東郯城縣)自稱是少皞的后裔。
顓頊 相傳是黃帝子昌意的后裔(《山海經》、《國語·楚語》有此說),居帝邱(阿南濮陽縣),號高陽氏。被黃帝征服的九黎族,到顓頊時,仍奉巫教,雜拜鬼神。顓頊禁絕巫教、逼令順從黃帝族的教化。當時南方苗族又逐漸向北發展,自顓頊到禹,傳說中常見苗族、黎族與黃帝族的不斷沖突。
黃帝族與炎帝族,又與夷族、苗族的一部分逐漸融合,形成了春秋時稱為華族、漢以后稱為漢族的初步基礎。
黃帝、少昊、顓頊、帝嚳、堯、舜、禹,就是有勇名功業的大人。古人祭祀有“神不歆(受祭)非類,民不祀非族”(左傳僖公十年),“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僖公三十一年)的信條,所以上列古帝應是黃帝族的著名大人。(見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一編)
黃帝族的文明誠服其它諸民族后,他是賜姓分封,建立起新的氏族,子孫繁衍,“開疆劈土”。顯然,這種社會管理模式具有濃厚的宗法色彩。
我們從一些文獻也可以看到宗法制社會管理方式,如:
“今王嗣厥德,罔不在初,立愛惟親,立敬惟長,始天家邦,終于四海。”(《尚書·商書·伊訓》)
“家人,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易經·第三十七卦》)
“曰若稽古帝堯,曰放勛,欽、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讓,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于變時雍。(《尚書·堯典》)
“夫天下之群,眾矣,…………莫不始于圖騰,繼以宗法,而成于國家。”(嚴復《社會通詮·序言》)
人類最初的權力是用強力取得的,是原始人群中的強者取得管理權,宗法制是人類告別動物時代的文明產物,是老幼有別、尊長有別、父子兄弟有別的產物。是血緣關系的自然取得方式。黃帝時代是華夏族人口大爆炸時代,也是政治制度--宗法制社會管理方式的延伸爆炸時代,但是,隨著人口的迅速擴張,完全自然的大宗管理小宗的宗法制已不能有效地管理華夏族,因為大宗不一定發展得最好,不一定最有管理能力,血緣關系的自然權力取得形式發生了變化,禪讓制產生了,這就是堯舜禹時代。禪讓制是承認華夏族是一個大家庭,這個大家庭內成員平等地享有政治權利的產物,或者說,華夏族成員品德既好,又有管理能力的人都可以當領導。禪讓制是領導提名的代議制公推公選制度,由于推選范圍的局限性,領導提名的局限性,隨著華夏族人口群的進一步擴大,用禪讓制取得領導權的方式,已不能使許多枝族信服,由于通訊和交通的限制,又不能建立民主選舉制度,同為華夏族的各枝族間爭奪權力的斗爭開始了,夏啟第一個奪得最高領導權,宗法制政治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三代,政治制度的宗法制主要是確定繼承權力的一種制度,如嫡長子繼承制度等。這種繼承制度由于以血緣關系親疏遠近確定,劃定等級地位,防止了同族對于權力、地位、財產的爭奪。但是,三代權力的產生是在整個華夏族內的某一枝族內產生,不是禪讓制時在整個華夏族內產生。三代,是某一枝族強制領導其它枝族的時代。
周代,周天子(周王)為天下共主(中央最高領導人),王位(最高權力)由嫡長子繼承,世為天下大宗,是同姓族的最高家長。其庶子被封為諸侯,爵位亦由嫡長子繼承,對天子為小宗,在本國為大宗,以國名等為氏。諸侯之庶子被封為大夫,亦由嫡長子繼承其位,對諸侯為小宗,在本家族內為大宗,以官名、輩份、采邑名為氏。大夫與士的宗法關系同上。各級嫡長子都稱為本家族的宗子,掌管全族的財權和祭祀,管理本族成員,統治領地內人民。
宗法制的權力確定制度,在皇帝制時代也被繼承和保留,因為皇帝制時代是一人一家管理社會,權力是皇室一家的,權力要繼承,皇室也怕權力之爭。
政黨集權模式下,由于政黨本身是利益集團,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現宗法制殘余的“太子黨制度”。因為,“自己的人可靠!”“社會利益的首先占有權!”
宗法制作為領導人選拔制度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阻礙的,在沒有建立民主制度的時期,一部分人領導另一部分人必然以強治領導另一部分人的方式,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犧牲社會發展來實現領導人利益的社會穩定。
由于宗法制是分封管理,因此,古代一人“犯罪”,常常牽連到親屬也遭到處罰。因為宗法制有強烈的宗族集體主義精神,而這種集體主義具有強烈的社會本位主義的集體主義因素,這種管理在今天看來是最沒有人權的。今天,個人主義已逐步成為社會管理的基本原則,個人的存在與集體的存在是有區別的,
“一人做事一人當”。但是在當時,一族就是一個社會單元,這個單元是以集體主義為社會管理基本原則的政治單元。大宗對小宗的管理,受交通、通信的限制,鞭長莫及,它唯一的管理方式就是“族長負責制”。一族要求獨立或者造反,都具有“家庭犯罪”的特征。因此,重罪,“族也”!這是受管理手段和管理條件的限制。在今天有些偏僻的地區,一戶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可能鄰居也要受到處罰。連坐制度的淵源大概于此。中國關于連坐制度的案例太多了,不能不與宗法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