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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蒙古—衛拉特法典》中的生態法規

陳志強

  摘 要:《蒙古—衛拉特法典》是十七世紀蒙古族的一部重要法律典籍,是古代蒙古族三大法律文獻之一。本文試圖對《法典》中關于草原、牲畜兩方面的生態法條進行梳理和闡釋,這不僅能展示十七世紀蒙古族生態法規,亦對當下生態文明建設有啟發意義。

  關鍵詞:《蒙古—衛拉特法典》;蒙古族;生態法規

  蒙古族是一個游牧民族,在世世代代的生產生活實踐中,獨特的自然環境和生存條件使蒙古人懂得了如何與自然相處,如何保持生態平衡,逐漸形成了蒙古民族尊重自然,敬畏生命,和諧共存的生態倫理觀。這種“天人合一”的生態觀體現在蒙古人生活習俗、倫理道德等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保護生態僅靠風俗習慣等道德手段是不夠的,隨著蒙古社會經濟的發展,蒙古人逐漸把生態保護上升到法律制度層面,積極通過立法的形式具體規定對草原、牲畜的保護,以此有效地規范和制約人們行為,保證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就法律制度層面而言,蒙古族從習慣法時代就非常重視生態保護,以后各個時期頒布的成文法典:《大札撒》、《元典章》、《阿勒坦汗法典》、《白樺法典》、《蒙古衛拉特法典》、《喀爾喀吉魯姆法典》等,均有關于生態保護的相關規定。

  1640年,喀爾喀和衛拉特蒙古聯合頒布的《蒙古—衛拉特法典》對蒙古社會的影響深遠,在蒙古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式的意義。盡管《法典》主要內容多是政治軍事方面的,但其中亦可散見直接關于生態保護的法規,概括起來主要包括草原和牲畜兩個方面內容。下面就這兩方面法條進行梳理和闡釋,以求教于方家。

一、《法典》中關于草原的法規

  草原是蒙古族最主要生產資料,是畜牧業賴以存在和穩定發展的基礎。然而,草原的生態環境又十分脆弱,要生存,就必須像農耕民族保護土地一樣保護其賴以生存的草原、草場,甚至要視為其生命的一部分,這正是蒙古族“草原中心主義”觀念形成了客觀現實。在蒙古歷史上,絕對禁止破壞草場,例如,成吉思汗七世祖篾年土敦之妻莫那倫合屯,就因札剌亦兒人挖食她牧場的“速敦”草根,破壞了她的馴馬場,雙方發生了糾紛,結果莫那倫和她的八個兒子被殺。[1]在法律制度方面,蒙古族從遠古“約孫”(習慣法)到蒙古汗國以后的成文法,對草原生態的保護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規定,有效地保護了草原生態環境。

  《蒙古—衛拉特法典》中關于保護草原的內容共三條:

  (一)關于草原荒火的規定

  《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在牧民遷出的游牧地方撲滅(殘)火者,予以羊一頭的褒獎(遺火者給滅火者羊一頭)!盵2]“逐水草而游牧”的蒙古民族,草原是畜牧業發展的基礎。牧民要根據季節的轉化和草場的盛衰而隨牲畜移動遷徙,遷徙是蒙古人生活的常態。在遷徙時,如不滅掉遺火,很可能導致大規模的草原火災,直接破壞草原生態環境,危害人畜等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法典》特別強調草原對遺火者的懲罰和對滅火者的獎勵,以防止草原火災的發生。早在大蒙古國時期,為了保護牧場,法律規定“草綠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盵3]這一條是整個《成吉思汗法典》(《大扎撒》)中對犯罪給予最嚴厲懲罰的法律法規。此后的《阿勒坦汗法典》、《白樺法典》等法典因受喇嘛教的影響,雖然沒有像《成吉思汗法典》一樣嚴厲,但亦明確規定了對草原遺火的滅火者及肇事者的賞罰。由此可知,《蒙古—衛拉特法典》對草原防火的規定既是對蒙古族草原保護法的歷史繼承,又有著強烈的現實需要。

 。ǘ⿲室夥呕饝土P的規定

  《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由于仇恨而縱火者處極重之刑!盵4]因仇恨而故意放火,這已不是私法層面問題,而是直接危害到草原的生態安全。對于氣候相對干燥,且多風蒙古高原來說,一旦放火,火勢將極難控制,其危害性可想而知,所以,《法典》對放火之人處以極重之刑。由于宗教的因素,綜觀《法典》中的刑罰,極少用重刑,只在軍事方面對敵軍來襲知情不報者“處子孫追放、殺死、闕所之刑!盵5](第十三條),其余多用罰畜刑。由此可見,故意放火對蒙古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嚴懲的目的在于杜絕故意放火行為。

 。ㄈ┯嘘P草原生態平衡的法規

  《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將海番鴨、麻雀及犬用于祭祀者科馬一匹;宰殺各種蛇(除阿拉克烏拉的以外)用于祭祀者科箭兩支,無箭者科刀子一柄。”[6]盡管本條的立法基于宗教因素,但也不可否認立法者出于本能的維護草原生態平衡的考慮。

  草原生態系統與農耕生態系統具有完全不同的特點,草原不僅是畜牧業的生產基地,而且是重要的生態屏障。草原地區干旱少雨,以草本植物為主,動物種類較少,其中嚙齒目動物特別多,且在不同的季節和年份,因雨量等原因,各種種群和群落的結構也不穩定,所以說,草原的生物鏈極其脆弱,易于被破壞。《法典》中禁止對海番鴨、麻雀、蛇等動物宰殺,有利于控制草原上的蟲害和鼠害,可有效的維護草原生物鏈的連續性,不至于使其人為中斷,尊重了草原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穩定性和多樣性。

二、《法典》中關于牲畜的法規

  畜牧業是古代蒙古社會最主要的生產內容,更是其生活資料的來源,畜牧業的發展狀況直接關系到蒙古民族的生存與發展。在蒙古族以及其先民長期的游牧生產生活實踐中,牲畜連接著人與自然,牧人已把友情寄托于羊、馬、牛等“牲畜”,對其充滿了感情。所以,蒙古人從很早就產生了愛惜、保護牲畜的倫理意識和理念,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蒙古—衛拉特法典》中關于保護牲畜的內容共六條,可分為兩個部分:

 。ㄒ唬╆P于馬的法規

  蒙古族是“馬背上的民族”,對馬有著特殊的感情。馬與蒙古人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它既是生活資料,也是生產資料,尤其是在游牧生產生活和對外戰爭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蒙古人不把馬當成一般家畜,而是認作朋友、伙伴,在祭祀占卜、生活禮儀、語言文學中隨處可見其崇拜馬的情結。例如,在蒙古史詩《江格爾》中,駿馬的形象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僅次于主人公的第二位英雄形象。因此,馬受到法律的保護順理成章。

  《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替換疲勞之馬者,科以三歲母馬一匹之財產刑!盵7] 馬作為蒙古社會的主要交通工具,在運輸貨物和傳遞信息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了不使馬過于疲勞,蒙古人有替換疲勞之馬的義務。蒙古人更不準打馬頭,《法典》第七十二條規定:“當著高貴者的面,毆打其馬頭者,科馬一匹。”[8]這些法律規定既有出于公務、宗教等的原因,更是蒙古人尊馬、愛馬習俗的法律表現。

 。ǘ╆P于救助牲畜的法規

  在古代蒙古族游牧經濟中,牲畜是蒙古人最主要的財產。他們衣其皮,食其肉,飲其乳,乘坐騎,衣食住行都離不開牲畜。然而草原惡劣的自然條件以及落后的生產力狀況,畜群的數量極不穩定,尤其是受到草原火災、水災、狼群等自然災害時,牧民就會遭受重大損失,直接影響到牧民的生產生活和草原的生態平衡。因此保護牲畜,維持其種群數量就成為《蒙古—衛拉特法典》中的一項內容。

  《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從火災或水災中救出人者,領得(牲畜)五頭。從火災中救出若干畜群者,則(數量)多的得(牲畜)兩頭,(數量)少的得(牲畜)一頭。”[9]《法典》第八十二條規定:“從泥濘中救出駱駝者,得三歲母馬一匹;救出馬者得羊一頭;救出母牛者得箭五支;救出羊者得箭兩支。”[10]草原上的災害是經常的,也是無法抗拒的,嚴重的火災、水災等往往可以吞噬數以萬計的牲畜,對草原生態具有毀滅性的破壞性。

  《法典》第八十條規定:“從咬羊的狼中救出羊者,取得羊的所有主的活羊一頭和為(狼)所咬死的羊,救出的羊不及十頭者得箭五支!盵11]草原上狼和羊是生物鏈上的兩個環節,但在此鏈條中作為家畜的羊明顯處于劣勢,如果沒有人為的干預,不但牧民要遭受損失,生態的平衡也極易破壞,所以《法典》才有此規定。

  蒙古人在長期的游牧生活中,與牲畜的朝夕相處,對牲畜有著濃厚的感情,把牲畜看作自己的孩子,完全是人性化的管理!斗ǖ洹返谝话僖皇鶙l規定:“除無仔駝留下的母駝、脫韁絡的母馬,最近產犢的母牛外,擠(別人牲畜)之之奶者,科三歲母馬的財產刑!盵12]為解除牲畜的生理痛苦,完全可以摒棄所有權的爭論,把牲畜的疾苦放在首位,實為大愛。

  綜上所述,救助牲畜既牧民減小損失的措施,更是蒙古人愛惜牲畜的生態倫理觀的真情流露,二者是一個事物的兩面。

三、結 語

  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蒙古—衛拉特法典》中關于生態法規的內容不多,且較朦朧,這也可以證明當時的蒙古人的生態立法觀念還處于自發階段,主要是生產生活習俗在法律上的延伸。盡管如此,《蒙古—衛拉特法典》中關于生態的法規已涵蓋了草原生態中最主要的兩個方面:草原和牲畜,并對其制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這些法條把信仰、習俗及有關禁忌升華為法律制度,對蒙古社會的草場的保護和基本生產資料—牲畜的保護都有著積極的作用。通過《蒙古—衛拉特法典》關于生態保護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蒙古民族對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生態立法思想和生態倫理思想,對今天我們的生態文明建設亦有啟發意義。

參考文獻:

發布日期:20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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