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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封建地主階級的幾個問題

李埏

  編者題記:1983年10月14日至24日,根據胡喬木同志的建議,由云南大學歷史系、南開大學歷史系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雜志社聯合發起,在昆明召開“首次中國封建地主階級研究學術討論會。”這次討論會,出席人數之多,規格之高和對論題討論之深入、收獲之大,至今仍被稱為“史學界的空前盛會”。作為本次會議的直接組織者和大會執行主席,李埏先生向這次討論會提交了這篇論文,甚得與會者高度評價。

 

  在我國歷史上,地主階級居統治地位垂兩千多年。它創立了自秦及清的整套典章制度和文化傳統。其影響所及,我們今天還深深地感受到。對于這樣一個階級,不用說,我們應當給以很大的注意,認真研究它的起源和發展,以及它的特征和歷史作用……這篇求是之作就是筆者關于這些問題的一個論綱。不自知其當否,特提出以供商榷。

一、地主的界說

  首先,我們應當給“地主”下一個界說。

  地主,雖然在歷史上存在很久,但在歷史文獻中卻未聞有一個確切的界說。直到將近50年前,它才第一次有了科學的規定。《毛澤東選集》第一卷《怎樣分析農村階級》說:

  “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農民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剝削的方式,主要地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債,或兼雇工,或兼營工商業。但對農民剝削地租是地主剝削的主要的方式,管公堂和收學租也是地租剝削的一類。”

  《選集》的題解說:“這個文件,是毛澤東同志1933年10月為糾正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發生的偏向、正確地解決土地問題而寫的,曾由當時中央工農民主政府通過,作為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標準。”這里說的“偏向”,主要是指錯劃階級成分而言。推原所以錯劃之故,蓋由于對地主、富農、中農等無確切界說。自從有了這個文件之后,土地改革中依靠誰、團結誰、打擊誰就準確無誤了。1948年5月,中共中央把它定為正式文件重新公布。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把它“稍加刪改,并加以補充后,再行公布”,名為《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其中對于地主部分,補充了何謂“二地主”、“其他成分兼地主”和“地主兼其他成分”……。經過土改,這些成分的規定已為人們所熟知,這里可不必一一引錄。

  學習這些文件,使我們具體而且全面地知道我國解放前農村的階級結構,知道地主之所以為地主的主要特征:它是(1)占有土地的;(2)不勞動的;(3)以向農民收取地租為主要剝削方式的。這種生產關系就是封建的生產關系;這個階級就是封建地主階級。它們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對象、主要敵人之一[1]。偉大的土地改革運動主要就是革這個階級的命的。經過20多年的革命斗爭,到1952年止,全國除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外,已完成這一改革,封建地主階級被打倒了。再經過近30年的勞動改造,這個階級的絕大多數分子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1979年,摘掉了地主帽子,成為人民公社社員[2]。這樣,這個階級就從中國大地上永遠消滅了。幾千年的中國封建編年史至此已翻完了它的最后一頁。

  這里,應當提出一個問題,就是,上錄文件中所說的地主(以及富農、中農等)乃是現代半封建社會里的階級,能用以概括秦漢以降的古代地主嗎?我認為能。因為從本質和主要特征而論,古之地主猶今之地主,并無二致。假如本質和主要特征都不同,那么我們統名之為地主,豈不名實混淆,自相枘鑿。當然,歷史上的一切事物都有發展變化,沒有一成不變的。地主階級在兩千多年的長時期內當然也不會始終如一。如它對農民的經濟外強制,農民對它的依附關系,……前后便頗有差異。這類問題,對于了解地主以及農民的階級狀況,了解它們在歷史上的運動過程,很是重要。但是,就規定它們的階級屬性而言,上述三種特征是最本質的,最一般性的。經濟外強制等,即使削弱甚至消失,只要還具備上述三種特征,則地主仍然是地主。

  不僅如此,經濟外強制和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弱化正是地主之所以為地主的一個原因和條件。假若是很強固的話,那么地主可能就轉化為領主,而受它剝削的農民則轉化為農奴。曠觀中外歷史,封建社會共有兩種形態:一種是領主制;一種是地主制。領主的剝削對象是農奴,因此領主制又稱農奴制。在這種制度下,領主享有封建特權,對農奴有強固的經濟外強制;農奴對領主有人身依附關系,成為領主的私屬,甚至可以作為商品買賣。在領主身上,等級身份和經濟地位是緊相結合的。地主制不然。地主占有土地,但一般不享有特權(除皇親國戚等貴族和高級官僚外)。他沒有與其經濟地位相應的等級身份。等級身份和經濟地位在他身上分離了。與此同時,貧困農民方面也出現了等級身份和經濟地位分裂的狀況,不過是倒轉過來的。他們失去了土地,卻保有“凡民”、“齊民”的身份。因此,沒有等級特權的地主不可能把保有齊民身份的農民降為自己的農奴,但貧困了的農民又不能不忍受地主的剝削。這對雙方都是矛盾的,結果是,新產生的地主以無等級特權的身份剝削農民,農民以保有齊民的身份接受剝削,封建的租佃制于是產生,地主佃農就出現了。毛澤東同志說:“沒有地主,就沒有佃農;沒有佃農,也就沒有地主。”[3]從歷史上看正是這樣。由此而論,給地主作界說,無異于給佃農作界說;反之亦然。它們是一件事或一對矛盾的截然相反而又聯結在一起的兩個方面;彼此互為鏡子,一方的面目和本質在對方的鏡子里照得更為清晰。

  或問:皇室、貴族、官僚……同屬于地主階級,不是也有特權嗎?是的。按照封建制度,他們依所在等級階梯的高下,享有或多或少的特權。但是,對于具有良人身份的貧苦農民,同樣只能進行地租剝削,而不能占有其人身。同時,他們在地主階級中是少數。構成這個階級的主體的不是他們,而是那些為數眾多、沒有特權的地主。沒有皇室、貴族,地主階級還是存在如故;沒有地主階級,他們就無所依托。(辛亥革命趕跑了皇帝貴族,地主階級卻照舊存在,即是其例。)秦漢以后的社會性質不是由他們,而是由一般地主決定的。

  又或問:地主的剝削對象是佃農,那么獨立的自耕農就不受地主階級的剝削了嗎?回答是,地主階級通過其國家機器,以賦役的方式剝削一切農民,尤其是自耕農。就這個意義而言,地主階級剝削的是整個農民階級,自耕農亦不能外。但是,國家的公賦和地主的私租畢竟有別,公賦不僅取之于農民,而且還征及一般地主。而地主的私租則只能取自佃農。只有自耕農而無佃農,地主便不能存在;只有佃農而無自耕農,封建國家的權力便將落空。驗之于我國古代,這是灼然不爽的。

  總而言之,地主之所以為地主,古今一揆。遠在先秦,他們便已“田連阡陌”,“四體不勤”,“見什稅五”,具備了三個基本條件,因而形成一個階級。至于其他條件,則并非是必不可少的。

二、地主是怎樣產生的?

  春秋以前的西周社會是什么性質的社會,史學界尚未定于一說,但不是地主制的封建社會,則可說已成定論。多數人還認為,地主制產生于春秋戰國之時,但如何產生,看法就不一致了。我認為,它不是出自別的,而是出自那時正在解體的農村公社,是村社成員分化出來的[4]。下面試略抒管見。

  當時的農村公社通稱為“邑”,成員通稱為“民”,或“庶人”,即從事耕種的生產者“農夫”。很久以來,他們一直生活在井田制之下,年復一年地耕種著“公田”和“私田”。公田的收獲全屬公家,可說是勞動地租。此外還要交納賦稅,負擔徭役。私田是份地,名義上由統治者授予,實際上由村社分給。村社按傳統習俗,即所謂“井田”、“均田”、“平土”之法,平均分配給他們。“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換土易居。他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他們的私有財產,主要為家畜、農具、屋舍和交納賦稅之余的產品,此外便別無長物。他們終身生活在邑的小天地里,“地著為本”,被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之上。邑以外的世界,對他們是若有若無的。貴族領主高高在上統治著他們,把邑作為自己的采邑,把他們作為自己的屬民。他們的階級屬性實際上屬于農奴。

  應當指出,說他們實際上屬于農奴,是我們今天為他們作的階級分析,意思是他們有農奴的基本特征。至若當時,他們并不自認為“奴”,貴族領主們也不曾奴視他們。他們的身份地位是既非貴者,也非賤類的“齊民”。《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引如淳語解釋“齊民”曰:“齊,等也。無有貴賤,謂之齊民,若今平民矣。”平民一詞也早見于先秦文獻,《尚書》中即已有之。齊民平民的內容,按照自古以來的傳統說法,非指單一的某一種人,而是指士農工商四民。《漢書·食貨志》述殷周“平土”之制說:“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者,自爰其處。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民年二十受田,六一卜歸田。……”又說:“士農工商,四民有業。……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故朝亡廢官,邑亡敖民,地亡曠土。”從這些紀述里,可以明確地看出,民庶的身份地位是什么。

  還有,在我國古代的等級社會中,人們的身份不惟有貴賤之分,還有所謂良賤之別。這種分別,源遠流長,一直延續到清朝。辛亥革命以后才漸歸于泯滅。所謂“良”,即“良人”,“良家”之省稱,和齊民、平民、凡民、士民……是同義語或近義詞。秦漢以降,良人、良家成了法制上的正式用語,見于律令。他和賤人之間有著嚴格的界限。“抑良為賤”是犯罪行為;“放良”、“從良”則是允許的。良人所指,首為四民中的士和農,其次為工商(有些工商除外,如漢代之有市籍者。士農工商這個順序帶有等級性,不能倒置。)同樣,良人和貴族之間有著嚴格的界限。在兩周時期,有一條橫亙于王侯卿大夫與士庶之間的鴻溝,根本不可能逾越。可以說,良人的身份也是“無有貴賤”的。

  為什么齊民、良人的階級本質為農奴,而名與實乖,卻能有如此的身份地位呢?主要原因是,農村公社起了保障作用;尤其是這種公社乃是氏族分支的農村公社,血緣關系加固了這種組織,強化了這種作用。領主的專制主義統治是建立在村社的基礎上的[5],只能利用它,不可能破壞它,所以直到春秋戰國之際,從《左傳》等書中還可以看到,領主們占有、賞賜土地和人民,仍以邑為單位,并沒有割裂它,更沒有如后世的“食邑”、“食封”若干戶,以戶計的。在這種情況下,民庶之成為農奴,只是由于自己的邑整個兒成了領主的采邑,大家集體地落到農奴階級地位,而不是一家一戶陷落下去。因之,在邑的內部,人們的身份地位是農奴、又是齊民良人的主要原因。

  以上所說,可以在我國某些少數民族社會中得到參證。解放以后,我國各民族都進行了民主改革,科學地劃分出各種階級,從而可以確知各族舊社會的階級結構。過去的學者以四川大涼山彝族舊社會的“三灘娃子”解釋商周民庶。現在看來,未必適合。所謂“三灘娃子”乃呷西、瓦加的異稱,在民主改革中劃為奴隸。他們毫無人身權利,生命皆懸于黑彝主子之手,不能與具有齊民良人的民庶等同。假若要在那里求其略為與民庶近似的只有曲諾。曲諾在民主改革中,除少數劃為奴隸主外,絕大多數都劃為“勞動者”。其所以劃為“勞動者”,是因為他們既非奴隸主,又非奴隸。依我看來,他們之所以未被黑彝主子壓抑為瓦加、呷西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保有白彝家支。(何耀華同志著有專文,論述家支制度[6],可參看。惟所論以黑彝家支為主,未詳及白彝家支。)傣族舊社會是領主制社會,其主要生產者為“傣勐”和“滾很召”,他們的階級屬性應屬農奴。“傣勐”的社會地位略高于“滾很召”,但人身的權利相同。領主土司對他們兩者都不能任意生殺予奪,也不能買賣。其所以如此,農村公社的存在無疑是一個重要原因。(傣族舊社會和西周社會確乎頗多相類之處。馬曜、繆鸞和同志對之作了比較研究[7],給我們以不少啟發。但他們只論了二者之同,未述二者之異。)從曲諾、傣勐、滾很召的昔日狀況可見,血緣關系、村社組織對他們的身份地位起了多么大的作用。先秦齊民能保有那樣的身份地位是毫不足異的。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起了劇烈的變動。這一變動的深度廣度之大是我國古代所少見的。那時,由于鐵犁牛耕等新的生產工具和生產技術的使用,生產和交換日益發展。刀布等金屬鑄幣紛紛出現,貨幣經濟到處沖擊著農村公社。個體經濟也發展起來,并從內部日腹月削地脹破它。“公田不治,故魯宣公初稅畝。”產品地租開始代替了勞役地租的統治地位。私田在不知不覺問漸漸成了個體家庭的私有財產。古老的井田制衰竭了,到商鞅變法遂宣告了它的終結。從此,原來生活在農村公社里的人們擺脫了村社的束縛,但也同時失去了它的保護。士農工商,各在自己的道路上,為占有土地、獲得財富而盡力奔馳。于是,齊民不齊了;貧富分化如丸走坂似地不斷擴大和加深,新的階級、新的社會矛盾,產生并發展起來。整個社會步人一個新的歷史時代——封建地主統治的時代。

  關于封建地主階級的產生,有一種很流行的論點是,春秋戰國時期,被統治階級(奴隸或者農奴)不堪統治者的剝削壓迫,不斷進行反抗斗爭——怠工、逃亡乃至暴動。統治者無法依舊剝削下去,不得已采用新的剝削方式。這樣,他們便轉化為地主,而被統治者也就轉化成農民和手工業者。這個論點對嗎?試問:前此的被統治者就不曾反抗斗爭過嗎?“與汝偕亡”的憤怒吼聲,早著于竹帛,可知先前的被統治者也不是溫順服從的。桀紂幽厲,古人認為他們為惡惟均,并稱為暴君的代表,能說桀紂的虐政遜于幽厲嗎?能說春秋戰國時期的暴君污吏比以前的更明智嗎?從社會發展史的通例看,顯然,社會發展階段越古舊,壓迫剝削越殘酷。原因是,勞動生產率太低了,剩余產品只有那么一丁點兒,若不用極端殘酷的經濟外強制手段,是不能榨取的。涼山奴隸制社會較之漢族白族傣族的舊社會,生產力水平最低,所以其壓迫剝削也最殘酷。殷商殺殉那么多,西周很少,春秋戰國就作俑以代了。這種現象,只能解釋為,隨著社會生產的進步,壓迫剝削相應地有所緩解。列寧有言,資本主義對社會主義說是禍害,對奴隸制農奴制說則是福音,就是這個意思。當然,這其間被壓迫剝削者的反抗斗爭曾起了巨大作用,它是新社會的“助產婆”。但助產婆畢竟不是產婦,她不能使一個未妊娠的婦女弄瓦弄璋,必須待產婦妊娠期滿,陣痛臨盆之際,助產婆才能發揮作用。從歷史上看,任何剝削階級幾乎一開始就遭受被剝削者的反抗;階級斗爭總是和階級矛盾相終始的。但是,盡管階級斗爭持續不斷,剝削階級是不會自己否定自己、主動地轉變為另一階級的。它的階級利益注定了它不能不是保守派,不可能由它來首創一種新剝削制度。當然,它的一些識時務的分子是會轉變的,但那只有在新制度已經顯露出優勢的時候。即令如此,那些率先采行新制的人物也往往沒有好下場。商鞅變法而競招致殺身之禍就是明證。地主階級由領主階級(或奴隸主階級)自動轉化而來之說,似有未妥。我們當另尋其源。

  那么,它的來源出自何處呢?出自農村公社解體,齊民貧富分化出來的富有者。《漢書·食貨志》的記述正可作如是觀。大家知道,《漢志》是關于我國古代經濟史的極重要的著作。班固就所見先秦文獻和漢人著作,抉擇去取,簡要地論述了自上古以迄新莽的經濟狀況。他雖然有貴古賤今的觀點,但我們透過其美惡之辭,仍能得一概覽。其上篇,以農民和土地問題為中心線索,以商鞅變法為轉移點,把以前和以后作了對比敘述,并著重指出其間的變化。對于商鞅破壞井田一事,他曾兩度論及。一是他自己的話:

  “及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雖非古道,猶以務本之故,傾鄰國而雄諸侯。然王制遂滅,僭差無度。庶人之富者累鉅萬,而貧者食糟糠。有國者兼州域,而弱者喪社稷。”

  又一是班氏引錄董仲舒說漢武帝之語: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又專山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或耕豪民之田,見什稅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細繹班董所說,有幾點值得留意:

  第一,班固說的“富者”、“貧者”都是“庶人”。董仲舒說的“富者”、“貧者”、“豪民”、“貧民”都是“民”。(不是近人所說的貴族領主或貴族奴隸主。)

  第二,班董都明確指出,庶民中出現“富者”和“貧者”是井田破壞以后的事。(用我們的話來說,就是農村公社解體以后的事。)井田制破壞,土地“民得賣買”,于是產生了貧富差別。

  第三,富者的富是“累鉅萬”、“田連阡陌”;貧者的貧是“無立錐之地”、“食糟糠”、“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第四,結果是貧民“或耕豪民之田,見什稅五。”

  這就清楚明白地指出了地主是從哪里和怎樣產生的。不說可知,那些“豪民”就是地主,那些耕豪民之田的“貧民”就是佃農。地主階級及其經濟形態到秦時已經形成了。

  這種經濟形態的形成,關鍵在于“民”的身份問題。“豪民”在他的邑里中,雖然可有“人君之尊,公侯之富”,但他們不是人君,也不是公侯,仍然是個民。因為仍然是個民,沒有人君公侯的身份地位和特權,所以不能憑賞賜封贈或強奪去占有土地,只能通過買賣。“貧民”,雖貧困到無立錐之地,過著牛馬犬彘般的生活,但他也仍然是個民。豪民貧民皆是民,貧富雖殊,身份則同,豪民雖能武斷于鄉曲,但缺乏合法的經濟外強制的等級特權,不能把貧民壓抑為奴婢僮仆。然而在私有制社會里,豪民憑借其土地必然要剝削,貧民因喪失土地不能不受剝削。民而要剝削民,顯然是一種矛盾。怎樣解決這種矛盾?恩格斯說得好:“經濟運動會替自己開辟道路。”[8]“歷史最終會把一切納入正軌。”[9]見什稅五的租佃制度把矛盾解決了。在這種制度下,剝削者不必具有等級特權,被剝削者也不必喪失身份。“見什稅五”是產品地租。從這時起,這種產品地租成為地租的合法而普遍的形式。這正好和民剝削民的情勢相適應,也是民而能剝削民的一個重要條件。馬克思說:“產品地租和前一形式(勞役地租)的區別在于,剩余勞動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態上,從而也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的直接監督和強制下進行。驅使直接生產者的,已經是各種關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強制,是法律的規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經是自己負責來進行這種剩余勞動了。”又說:“這個形式也會使各個直接生產者的經濟狀況出現更大的差別。至少,這樣的可能性已經存在,并且,這些直接生產者獲得再去直接剝削別人勞動的手段的可能性已經存在。”[10]這說得多么精辟啊!聯系我國戰國以后的歷史,不正是這樣嗎?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依我們以上所述,地主階級的興起乃是歷史運動的必然結果,那么漢朝人說它出自商鞅變法,對不對呢?當然不對。任何一種社會經濟形態的形成總是整整一個歷史時代的事情,說它是從某年或因某人而產生,那是不合事實的。但漢朝人之如此說,也并非無故。是商鞅變法,首次給了它法定地位。從此,它有了法令依據,脫卻舊制的束縛,迅速發展壯大,顯著地吸引了當時和后世的注意。于是人們便以為它是從那以后開始的。應該承認,在地主階級的發展史上,商鞅變法確是劃時代的里程碑。它標志著,地主階級在秦國一隅已經正式登上歷史舞臺了。統一以后,秦制成了普遍施行的制度。“漢興,循而未改”,又成了后世地主制的權輿。馬端臨說:“隨田之在民者稅之,而不復問其多寡,始于商鞅;隨民之有田者稅之,而不復視其丁中,始于楊炎。三代井田之良法壞于鞅;唐租庸調之良法壞于炎。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稱,而后之為國者莫不一遵其法。一或變之,則反至于煩擾無稽,而國與民俱受其病,則以古今異宜故地。”[11]這番議論,除君子羞稱之類的話屬傳統偏見外,所說都是正確的;指出“古今異宜”尤為有識。可見歷史的必然性,古昔已有人意識到了。

三、地主階級和中央集權制的關系

  戰國時期,當地主階級成長之際,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也逐漸形成。在爾后的時期中,二者共處于一個社會里,同步地發展,有很密切的關系。

  我們常說,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代表了地主階級的利益。這是對的。它保障地主剝削農民的權利,依靠地主階級來統治農民。但這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它們還有各自的、彼此互相矛盾的利益。這主要是在如何對待農民的關系上。地主階級不剝削農民便不能生存,所以它的天性要求佃農多多益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也要剝削農民,沒有農民給它提供賦役士卒,它便不能存在,所以它要求廣土眾民。當然,庶民地主也有提供賦役士卒的義務,但主要的提供者是農民中的自耕農。佃農自耕農都是農民。兩者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等級界限,他們常常互相轉化。雖然較多的是自耕農轉化為佃農,但佃農轉化為自耕農也是常有的事。在農民總數不變的情況下,自耕農的減少,就是佃農的增加,反之亦然。若自耕農轉化為佃農的多了,王朝的財源兵源就要減少,中央集權就要削弱。若倒過來,佃農轉化為自耕農的多了,則地主的地租收入和勞動人手也要減少,勢力也要削弱。這是一種矛盾。當然,封建王朝第一關心的是它自己的利益,是中央集權的強化,所以自秦漢起,常有王朝為此而發布詔令限制地主階級,阻止自耕農下降。馬克思說:“同每個主權者一樣,封建主的權力不是建立在地租的大小之上,而是建立在臣屬人數的多少之上,后者又是由自耕農民的人數而定。”[12]這個道理,我國古代杰出的政治家,從歷代興亡的殷鑒中,是多少能意識到的,商鞅即其人也。

  商鞅變法的主要措施就是促使自耕農加多,以利于富國強兵。他“壞井田,民得賣買”,允許農民私有土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強令建立個體家庭。“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獎勵努力勞動,增多農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懲罰從事非農業勞動的和因懈怠而致貧的人。這說明他要的是從事耕織本業的農民。綜合這些看來,呈現在我們眼前的不就是一個自耕農的形象嗎?自耕農加多可以使社會秩序變好,可以提供最優良的戰士。司馬遷說:“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鄉邑大治。”這番話也許有點過美,但并非全不可信。后來荀子遍觀齊魏秦諸國,認為秦的社會風氣和戰士是最上乘的。這當然不只一個因素,但自耕農的決定性作用也于此可見了。秦從此蔚為強國,至秦始皇遂能并兼諸侯,完成空前的帝業。

  但是,自耕農的經濟地位是不穩定的。它分散、細碎、脆弱,一遇天災人禍或橫征暴斂便可能家破人亡,成為煢獨貧民。同時,富豪地主不會滿足于租佃剝削。只要可能,他們就要把貧而無告的佃農或其他農民抑為賤類,永遠加以奴役。漢代去古未遠,官私奴婢很多,反映那時的社會還存在著勞動奴隸制傾向。從魏晉以迄南北朝,莊園農奴制顯然存在,甚至延及唐宋,還在不少地區可以看到。直到明清,地主階級還擁有不少佃仆、世仆。這些史實說明,地主階級總是頑固地要把貧苦的農民壓抑為賤人。但是歷史的主流并沒有朝這個方向流去。地主階級缺乏經濟外強制等必要條件,絕大多數農民依然保持良人身份,兩千多年的社會性質沒有發生質的變化。

  為什么是這樣呢?許多人已正確指出,農民的反抗斗爭是一個重要原因。每一次農民大起義都給地主階級以沉重打擊,階級力量對比發生了變動,許多貧賤農民脫卻了悲慘境地,這就有力地遏止了農民農奴化或賤人化的勢頭。這里還要指出的是,除此之外,另有一個也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限制。為了保證財源兵源,它不準許它的“王民”淪為賤類,損失課戶稅戶;也不準許地主不經仕途而獲得特權,轉化為更高等級,以致削弱集權,減少賦稅。它發布詔令,制定律條,建立典章制度,甚至采取非常措施,力圖實現它的限制。它是一個強大的力量,它對地主階級起著一定的制約作用。

  這樣,地主階級的經濟外強制權力便大大縮小了。商鞅變法令規定:“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從令文的反面看,若不是因懈怠而貧窮的,即使是貧民,官府也不能把他收為奴婢。秦始皇“更名民曰黔首”和他自己“更名號”為“皇帝”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因為都是等級地位和身份的確定。著名的瑯琊刻石文,一則曰:“上農除末,黔首是富;”再則曰:“憂恤黔首,朝夕不懈;”三則曰:“黔首安寧,不用兵革;”可謂三致意焉。它反映出黔首的地位并不低賤。刻石文又說:“尊卑貴賤,不逾次行。”泰山刻石文也提到“貴賤分明”。意思是各等級的地位嚴格固定、不得淆亂。黔首自然是一個等級。它的身份地位,在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正式揭幕之時,已經明確規定了。

  黔首在漢朝仍稱民或庶人,和奴婢賤人有嚴格區別。《漢書·食貨志》說:漢朝初建,遭大饑饉,“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這是特殊情況時的特殊措施,說明平時是不得賣子的。同書《高祖本紀》載:五年,天下已定,令“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宣布前此的買賣無效,無異重申買賣之禁。可見即使在干戈擾攘或大局甫定之際,民庶和奴婢的區別始終是存在的。這種區別和這種禁令一直維持到清朝。當然,隱蔽的、變相的違法買賣無代無之,但公開的、大量的買賣是止絕了。后來的法制,除皇帝能沒人罪人妻孥為奴婢外,別人都無此特權。新莽、后漢還一再發布詔令,放免奴婢。許多律書規定,一般凡庶只能放免奴婢從良,決不準許“抑良為賤”。這從今存的《唐律》、《宋刑統》……中還可見之。

  進一步觀察,不僅抑良為賤不可,就是作為依附農民也不行。“隱占王民”是歷朝“王法”所不許的。魏晉南北朝,門閥世族大量蔭蔽戶口,許多農民實際成了他們的農奴。但一俟經濟恢復,中央集權重振,隋文帝便行輸籍之法,大索貌閱,強令解除依附關系。宋代南方的客戶,也是變相的農奴。宋仁宗一再下詔,不許地主剝奪他們的人身權利。明清的佃仆世仆,王朝也曾嚴令禁止。如此之類的禁令都說明中央集權阻止農民向奴隸或農奴轉化;或者換句話說,阻止地主向農奴主或奴隸主轉化。法禁之外,一些沿自古昔的傳統和制度得到許多王朝的支持和加強,也起到了保障農民身份的作用。其著者,如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它把農民固著在國有土地之上,給國家提供賦役,排斥私家剝奪他們的良人身份,這就有效地阻止了大量農民向部曲奴婢的轉化,抑制了士族莊園的發展。諸如此類的法令和制度當然有損地主階級(特別是它的上層等級)的最大利益,會加劇他們和中央集權王朝之間的矛盾。但是由于自然經濟的分散性,地主階級不能形成全國性政治聯系,無力抗拒中央集權的要求。同時,在階級斗爭、民族斗爭面前,他們需要皇帝代表自己,維護封建秩序。因此,他們不得不放棄控制農民的部分權力,即經濟強制的權力;讓這部分權力集中到中央去,自己只享有地租剝削的利益。這是地主階級和中央集權之間的權益分配;也是在農民反抗斗爭的情況下,它們不能不作出的一種妥協。本來,依照農民的愿望,最好不喪失人身權力,不受任何剝削;依照地主的愿望,最好把佃農都壓抑為賤,成為自己的私屬;依照王朝的愿望,最好一切農民的勞動所獲全歸公府,不人地主私家。但是,這三種愿望中的每一種都和其他兩種相矛盾、相抵觸,只能實現其一部分。于是產生一種既非農民所愿望,也非地主和王朝所愿望的制度——租佃制度。這種制度,可以引用恩格斯的著名論點說,乃是上述諸矛盾方面的“一個總的平均數,一個總的合力”[13]。當然,構成這個合力的分力是否僅上述三者,它們在構成合力的過程中作用差別如何,還須作進一步探討。這里只是提出這個問題而已。

四、地主階級何以能夠更新?

  最近,我國史學界有關于地主階級更新問題的議論,是很有意義的。這個問題和地主階級的發展變化,和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都有重大關系,值得進一步探討。

  所謂更新,就是地主階級成員新陳代謝之意。但是,不是指父死子繼那樣的自然代謝,而是指地主階級成員的出入升降,即:一些原屬于地主階級的人,因喪失地主身份而轉入其他階級,而一些原非地主階級的人,因獲得地主身份而進入地主階級;或者,一些等級地位較高的人,因家道中落而下降為較低等級,反之,一些等級地位較低的人,因家道中興而上升為較高等級。秦漢以后,這種出入升降的事,所在多有。我們看到,農民的各階層可以升降,地主的各階層也可以升降。農民可以上升為地主;地主可以上升為士大夫;少數士大夫還可以上升為外戚,與皇室發生血緣聯系。倒轉過來也是一樣。范文瀾同志指出:“有了農民階級,自然要分化出富農、中農、貧農、雇農等各個階層。但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以前,它們都是封建主義性質的,……在封建社會里,農民只能希望自己變成地主,在資本主義社會里,才能希望自己變成資本家,富農也就成為農村資產階級。……”[14]范老這番話是符合歷史實際的。不過他沒有說,地主階級又有哪些階層,又希望自己變成什么。粗略地說,地主階級可分為庶民地主[15]、官僚地主和貴族地主三個階層;他們希望的是,由下層變為上層。在這些封建階梯之間,農民和地主都不斷地升降浮沉。

  這里有一個問題:為什么這種出入升降的事是可能的?因為按常理說,封建社會里一般都有階級和等級的界限。除極稀有的例子外,那些界限是誰也不能逾越的。不惟自下而上的逾越不可以,就是自上而下的逾越也不行。兩周時期是那樣,近世還保有奴隸制農奴制的兄弟民族社會也是那樣。如解放前的涼山彝族舊社會,一個白彝,即使已頗富有,也不能轉變為黑彝;反之,一個黑彝,即使窮困到被叫做“干黑彝”,也不能下降為白彝。黑彝的更新端賴本家支的繁衍,別的辦法是沒有的。這種情況,不獨涼山彝族舊社會為然,其他許多民族也同樣有過。秦漢以后的漢族社會,沒有那么嚴格的界限,因此階級等級間可以出入升降。

  其所以沒有那么嚴格的界限,原因非他,就是本文前面所說的,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皆源出于民,原屬同一個等級。后來,地主階級取得統治地位,產生了士紳、官僚、貴族、以至于皇帝等享有特權的等級。但是,為數眾多、構成階級主體的庶民地主,沒有特權,仍與農民同是一個等級。這樣,兩大階級的分野便隱沒于庶民這個等級中,從而那時的人們有分明的等級觀念,沒有正確的階級意識。以農民而言,對皇室、貴族、官僚之類,他們是有強烈的異己之感的;對庶民地主(豪強惡霸除外),視線便模糊了。因為這個緣故,農民起義多以皇室、貴族、官僚、惡霸為重點打擊對象;對庶民地主分子,則不惟可以允其加入,且可以讓其占據領導地位。在庶民等級之內,按當時常理,只有貧富的分別,更無其他界限。而貧富又純是經濟的意義,中間也沒有不可逾越的障礙。這就使得地主農民兩大階級及其各個等級之間的出入升降可以成為經常的現象。一個農民,財產增殖了,買田置地,就可能變為庶民地主;反之,一個庶民地主,家道中落了,地產賣盡,也可能變為貧農。最能說明這個問題的是宋代的戶等制度。例如鄉村五等戶,其劃分標準不是身份,而是財產,因為身份都一樣,財產則多寡不等,而且是變動不居的。“千年田換八百主”的名句就反映了這種情況。現在一般多以一二等戶應屬地主,三等以下戶是農民。然而不論一等二等抑或三等都是民戶,都要承擔賦役。第一第二等戶承擔的還是重難大役(衙前、里正等)。第三等戶只要財產增加便被升人一二等,而一二等戶若是破產也可能降為三等以下戶。這其問除物力狀況外,更無別的規定和限制。

  庶民地主之上是官僚地主。因為官僚地主多出自庶民地主,所以二者間也是相通的。從商鞅變法起,庶民便有了一條上升的門徑。商鞅定令:民“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依此令,庶民,不論是地主或是自耕農,都可有上升的機會了。這就開了后世仕途的先河。到漢代,仕途也不限于軍功了:或為郎吏,或為博士弟子,或應召對策,或察舉征辟,不少人因此而致身顯要,獲得高官厚祿。隋唐以后的科舉取士制度,更為庶民地主以至富裕農民轉化為官僚地主提供了較寬的途徑。此外還有賣官、爵、告身,捐科舉功名等,作為正式途徑的補充。通過這些途徑而成為官僚的人,又有以功勛,以恩寵,以婚姻,……被授予爵位,賜予特權,上升為貴族。這類人物,自秦漢起,無代無之,是我們讀史時所習見的。

  以上說的是自下而上跨越等級界限的概況。可以說,那是封建等級階梯上的一條上行道。還有下行道。不少地主,因經濟的或政治的原因,破產沒落,下降到較低等級,轉變了階級成分。某些達官貴人,由于觸犯刑律,或由于政治事故,被黜為庶人,削籍為民,甚至被剝奪良人身份,落入賤人等級。魏晉南北朝是等級關系較凝滯的時期,但是,每經易代,變動也不小。“將軍魏武之子孫,于今為庶為清門”;“舊時王謝堂前燕,飛人尋常百姓家”;……如是者不知凡幾。唐宋而后,土地所有權的運動性加強,等級身份的變化隨而加多加快。即令是良賤之別,也不是萬世不變了。(因此之故,科舉考試只能查三代。)

  這樣,封建等級階梯上,一些人循上行道上升,另一些人沿下行道下降,這就形成了地主階級的新陳代謝——它的更新。這是在封建秩序平常狀態下的更新。其所以可能,等級界限可以上下逾越是一個重要原因。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方式的更新,如通過農民戰爭或民族戰爭。每次農民戰爭都給地主階級以沉重打擊,但它不能導致新生產方式,結果是改朝換代,一批新貴和新的地主取代了舊的,地主階級得到了一次更新,民族戰爭,性質和農民戰爭有異,但同樣能給地主階級以一定程度的更新。因為民族戰爭常常是民族融合的先導,而融合就意味著更新,這些通過戰爭方式的更新,具有不同于前一方式的特點和作用。它是敵對矛盾的斗爭。在斗爭中,皇室、貴族和官僚是重點打擊對象。他們被打倒了,于是出現了這些等級的更新。等級越高,更新的程度越大。秦漢、西晉、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亡后的情況無不如此。

  庶民地主,因為等級較低,沒有政治特權,所以在這種方式的更新中,按比例說反而較小。也因此,這個等級的更新主要憑借的是經濟條件(不似官僚以上諸等級的更新主要憑借的是政治條件)。它和農民、手工業者以及商賈之間,如前所述,沒有等級界限的障礙,卻有經濟的通道。這條經濟的通道,不是旁的,就是商品經濟。下面,試以秦漢為例略作說明。

  春秋戰國之時,生產和交換有很大的發展,商品經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金屬鑄幣廣泛流布,商品貨幣關系把社會各階級階層不同程度地卷了進去。地主農民的經濟是自然經濟,但不能與商品經濟絕緣。孟子對陳相說的,農夫要“以粟易械器”,陶冶要“以械器易粟”,表明農民與手工業者交換之不可少。從《史記·貨殖列傳》可以看出,當時市場上的主要商品是,鐵、銅、鹽、酒、粟、魚、牛、羊、馬……這些商品,雖然不如“利市寶賄”的珍貴,但是擁有了非常廣闊的市場,因為它是都會農村的生產生活所必需的。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刀、布、環錢、……也從都會流人農村。這樣,農村就或深或淺地和都會聯系起來,卷入商品貨幣關系之中。“百里不販樵,千里不販糴。”農村商品貨幣關系的強弱和距離都會(商業中心)的遠近正好成反比,恰似輻射的光和熱,愈遠而愈弱一樣。

  商品貨幣關系是一種很強的經濟力量,對舊的生產關系和分配方式,具有巨大的破壞性。恩格斯把貨幣經濟比喻為腐蝕性酸類,確是至理。盡管我國封建社會的農村始終是自然經濟統治著,但只要發生一定的商品貨幣關系,便要引起許多變化。其中最重要的一種變化是,商人及其資本闖人農村,加速加大了貧富分化,使貧者愈貧,富者愈富,若干農民受迫離鄉輕家,背本而趨末。這種情況,戰國時即已開始,以后愈演愈烈,到漢朝,已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漢書·食貨志》選載的李悝晁錯之論,提供了很好的說明。

  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說:一個五口之家、治田百畝的農夫,歲收粟一百五十石,除交十一之稅及全家食用之外,余四十五擔,為錢一千三百五十,用作購買衣料和支付“嘗新”等費的開支,結果不足四百五十錢。疾病死喪之費和其他賦斂還不在內。這是一個自耕農平年收支的年終結算。它告訴我們:(1)一個農民一年要用幾乎三分之一的糧食,作為商品,投入市場,從市場上取得貨幣。(2)即在正常年景下,農民收支兩抵之后還不敷十分之一;若遇意外,當然就要破產。為此,李悝提出平“糴”之法,使糧食“價平”,不甚貴傷民,也不甚賤傷農。這可見,他已在運用市場供求規律了。那時的農民已經和市場發生聯系,個體經濟已經部分地卷入商品貨幣關系之中了。

  平糴之法有賴于統治者的賦斂和農民的個體經濟都保持靜止狀態。但那是不可能的,因此它不能完全阻止貧富的分化和農民的破產。破了產的農民往何處去呢?由于社會分工的擴大,他們除淪為佃農雇農之外,還有一個新的去處,那就是“背本趨末”或“舍本逐末”。所謂“末”泛指工商和其他雜業。到商鞅變法時,“事末利者”已經不少。商鞅為了加多自耕農,曾嚴令打擊禁止。但嚴刑峻法的威力終敵不過經濟法則的作用,所以舍本逐末的現象一直無法止絕。漢文帝時,賈誼大聲疾呼:“今背本而趨末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殘也!”他要求“驅民而歸之農,皆著于本。”至于如何驅法,他沒有談。

  晁錯在這個問題上,比賈誼高明。他說,一個五口之家的農夫,終年勤苦勞動,“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而有各種負擔、各項支出;還會遭水旱之災、急政暴斂;以致“當具有者半價而賈,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另一方面,“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亡農夫之苦,有仟伯之得。”這就是“商人所以兼并農人,農人所以流亡”的原因。晁錯建議用人粟拜爵除罪的辦法,使“富人有爵,農民有錢,粟有所渫”,粟貴而民愿意務農。由這篇著名的奏疏可知,當時兼并農人的主要是商人。他們兼并的方式:一是利用物價漲落,二是放高利貸。其契機則是他們有錢,農民需錢,總之是通過商品貨幣關系,是商品經濟對農民的作用和影響。

  然而商品經濟的作用到此還沒有完結。固然,它加深農民貧困化,迫使農民離鄉輕家,外逃謀生;但同時,它在農村以外提供了工商雜業的謀生機會,甚至還給人以致富的希望,從而引誘農民去追逐它。《史記·貨殖列傳》說:“夫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此言末業,貧者之資也。”這大概是當時流行的諺語。“貧者”二字,至堪注意。它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普遍情況。當然,由此而能成豪富的人是少之又少,但并非絕無僅有。《貨殖列傳》末段所舉的、那些從事雜業的人,就是用貧求富而發跡的典型例子(雖然他們是否來自農村不可知)。唐宋以后,尤其是明清,例子就更不鮮見了。

  在工商雜業中富起來的人又往何處去呢?一般地說,是往農村去。不一定是他們本人移居到那里去,但他們握有的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是一定要去的。這沒有什么困難,因為他們和農村里的地主一樣,都是庶民,沒有身份等級的限制,而且在一個統一的國度里,也沒有地域的限制。那時候,他們和達官顯宦一樣,到頭來都要“歸田”。他們,來自農村的也罷,出自都市的也罷,總是要把他們的錢財投向農村,多置田宅,變成地主或兼地主。《史記·貨殖列傳》說的“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就是這種現象的概括。這種現象,自秦漢開始,一直存在下去,今論之者已經不少,可以不必多談。僅有一點還要指出的是,這么一來,商品經濟的發展前途,便消失于自然經濟的田園中,更不能前進了,商人兼并農人和手工業者,地主階級又消納了他。商業資本好像是兜了一個圈子:它通過農村市場,從農民和地主手中獲取錢財,增殖了自己,但最后又回到那里去。雖然不是回到同樣人的手中,卻是回到同樣的土地上。在漫長的封建時代里,這個圈子自然不是始終原封不動,不過動也只是螺旋式緩慢發展。因此,地主階級的存在不能不是長期的。

五、結語

  地主階級研究是一個很重要、很復雜的課題。本文只是從一個方面談幾點看法(當然,這些看法都是很不成熟的)。作者的基本觀點是,商品經濟的一定程度的發展是地主階級產生的歷史前提。西周時期,自然經濟占絕對支配地位,封建生產關系只能是領主制。春秋戰國時期,商品經濟發展到足以瓦解農村公社,但還不能達到孕育出資本主義的程度,加上其他因素的作用,于是產生了地主階級和租佃關系。唐代以后,隨著商品經濟的擴大,租佃制越來越多地排擠奴隸制和農奴制的殘余,經濟強制更進一步削弱了經濟外強制。到明代,江南始有資本主義萌芽。商品經濟在這個地區開始露出行將否定封建生產關系的端倪。假若我們要問地主制的封建社會何時走向下坡路,那么,資本主義萌芽就是它的標志。作者還企圖運用恩格斯的“合力”理論,分析各種互相交錯的力量和矛盾,找出租佃關系產生之所以然。但是,本文只簡略地舉出其犖犖大者,既未能詳盡地備舉各種交錯的力量,更未能深入地分析它們之間的矛盾和斗爭。不用說,不那么做,怎么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呢。

  作者還認為,地主階級是一個“等級的階級”。皇帝一個人獨據最高一個等級(所以他曾自稱“予一人”)。等而下之,最低是庶民地主。然而作為這個階級的中堅,決定這個階級的性質和動向的,不是握有統治權力的皇帝、貴族和官僚,而是庶民地主。這個等級因地位最低,常受上面等級的壓迫,所以政治改革的呼聲多發自他們的代表人物。他們和商品經濟的關系較切,因而在一些先進經濟地區,出現了所謂的“經營地主”。他們和別的等級,不僅有地位差異,而且有特征和作用的不同。我們要研究地主階級,必須先作等級分析,逐一加以探討。對庶民地主這個等級,不惟不宜忽視,而且是應當著重考察的。

注釋:

[1]參看《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

[2]參看《人民日報》1979年1月29日登載的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

[3]語見《毛澤東選集》第一卷《矛盾論》。

[4]云南大學學報《思想戰線》1979年第3期所載拙作《試論中國古代農村公社的延續和解體》。

[5]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第436、445頁。

[6]載《中國社會科學》1981年第2期。

[7]見云南民族學院《學術論文集》(1981年版)。

[8]恩格斯《致康·施來特》中語。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482頁。

[9]恩格斯《致弗·梅林信》中語,見同上書第500頁。

[10]語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第895—896頁。

[11]見《文獻通考·自序》。

[12]《資本論》郭王譯本第2版第一卷第792頁。參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785頁。

[13]這是恩格斯在《致約·布洛赫的信》中創造的一個術語,是唯物史觀的一個規律。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478頁。

[14]《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一編第254頁。

[15]這里說的“庶民地主”和某些史學家說的“庶族地主”基本相同,不過我認為這種地主不是以族而是以家為單位,他們的身份又都是民,所以改用“庶民地主”一詞。

原載《中國封建地主階級研究》,《歷史研究》編輯部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3月版

發布日期:20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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