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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中國古代農村公社的延續和解體

李埏

  中國古代曾否經過農村公社?西周還有沒有農村公社?這是歷史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十多年前我國史學界曾有所討論,但多局限于詮釋文獻紀載以論證其有無。對于如何理解馬克思恩格斯關于農村公社的理論,依據中國古代的經濟條件,說明它的延續和解體,則似未曾見。恩格斯教導說:“唯物主義歷史觀從下述原理出發:生產以及隨生產而來的產品交換是一切社會制度的基礎;在每個歷史地出現的社會中,產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隨的社會之劃分為階級或等級,是由生產什么、怎樣生產以及怎樣交換產品來決定的。所以一切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的終極原因,不應當在人們的頭腦中、在人們對永恒的真理和正義日益增進的認識中去尋找,而應當在有關的時代的經濟學中去尋找。”[1]本文打算先陳述一下對于農村公社理論的認識,然后進而從商品經濟方面談一談對于中國古代農村公社的管見。是否有當,請讀者指教。

一、關于農村公社的理論

  偉大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重視古代社會歷史的研究。在他們El不暇給的戰斗生活中,時時注意搜集新材料、新成果,運用他們的唯物史觀,深入地探討。到19世紀80年代,他們已是晚年了,還寫出不少著作,系統地全面地表述他們對古代史的見解。例如,1881年,馬克思對摩爾根的《古代社會》一書,作了有評論和是正的詳細摘要[2]。與此相先后,寫了“復查蘇利奇的信”稿[3]。恩格斯說:“不是別人,正是卡爾·馬克思曾打算聯系他的——在某種程度內我可以說是我們兩人的——唯物主義的歷史研究所得出的結論來闡述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這樣來闡明這些成果的全部意義。”[4]馬克思的逝世使這一打算未能實現。恩格斯執行亡友遺言,盡亡友未競之志,在馬克思逝世周年之際,寫出集他們研究之大成的光輝巨著《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這部巨著刊布后45年,列寧贊嘆道:“這是現代社會主義主要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話都是可信的,每一句話都不是憑空說出,而都是根據大量的歷史和政治材料寫成的。”[5]從列寧說這句話到現在,又是半個世紀了,然而它的光輝不惟不減當年,而且久而彌彰,依然是我們研究古代社會歷史的指南。除此之外,恩格斯還寫了《馬爾克》等書。學習馬克思恩格斯的這些著作,我們對農村公社可以有一個完整的認識。下面,簡略地談三點。

  第一,農村公社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二重性”的社會結構。

  馬克思在《信稿》中指出:原始公社有好多種社會結構,標志著依次進化的各個階段。農村公社是最后一個社會階段,它的最主要特征有以下三個:

  “(1)所有其他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員的血統親屬關系上的。在這些公社中,只容許有血統親屬或收養來的親屬。他們的結構是系譜樹的結構。‘農業公社’是最早的沒有血統關系上的自由人的社會結合。

  “(2)在農業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屬物——園地,是農民私有的。相反,公共房屋和集體住所是遠在游牧生活和農業生活形成以前時期的較古的公社的經濟基礎。當然,也有一些農業公社,它們的房屋雖然已經不再是集體的住所,但仍然定期改換占有者。這樣,個人使用權就和公有制結合起來。但是,這樣的公社仍然帶有它起源的烙印,因為它們是處在由較古的公社向真正的農業公社過渡的狀態。

  “(3)耕地是不準轉賣的公共財產,定期在農業公社社員之間重分,因此,每一社員用自己的力量來耕種分給他的地,并把產品留為己有。而在較古的公社中,生產是共同進行的;共同的產品,除儲存起來以備用在生產的部分外,都根據消費的需要陸續分配。”[6]

  這三個特征中,第二第三講的都是公有和私有,即下文著重地詳加闡述的“二重性”。這個二重性是農村公社的本質。參照恩格斯在《起源》等書中的論述可知,只要具備這種二重性,即使還保持血統關系,也屬于農村公社。例如《起源》中講到威爾士的農村公社時說:“就其跟愛爾蘭和蘇格蘭類似這一點來說,毫無疑問這種農村公社乃是一種氏族或氏族分支。”在《法蘭克時代》中講到日耳曼農村公社時說:“這些農村公社同樣是由近親組成的。”[7]由此可見,農村公社有兩種:一種是擺脫了血統親屬關系的;另一種是保持著血統親屬關系的。決定的是它的二重性。我們不應一見還保持著血統親屬關系的都指為家庭公社。

  第二,農村公社是從公有制向私有制過渡的必經階段。

  農村公社的二重性是從公有制向私有制轉變的過程中必然產生的。馬克思在《信稿》里又說:

  “農業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后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不言而喻,次生形態包括建立在奴隸制上和農奴制上的一系列社會。”

  恩格斯在《起源》中多次援引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的論斷說:農村公社是從家長制家庭公社發展出來的。所謂家長制家庭公社,《起源》指出,就是像當時還能見到的南斯拉夫“扎德魯加”那樣的大家庭公社。這種公社的特點是,數代同堂,諸房共居,共同耕作,共同消費。它仍然是共產制經濟。《起源》最后一章還概括地寫道:“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財產,最初是交給氏族使用,后來由氏族交給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交給個人使用;他們對耕地或許有一定的占有權,但更多的權利是沒有的。”到耕地交給個人使用時,家庭公社便演變成為農村公社了。這是一個重要的標志。

  為什么發生這種演變?斯大林正確地指出:“生產力怎樣,生產關系就必須怎樣。”生產關系必須適合生產力的性質和水平。又說:“公共的勞動導致生產資料和產品的公有制。”“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產關系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這在基本上是適合當時的生產力性質。”[8]從古代歷史上看,生產力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集體性質的,表現為原始公社的共同耕作;另一種是個體性質的,表現為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個體耕作。個體耕作,就是《信稿》中所說的“小土地勞動”。這是私人占有的泉源、動產積累的基礎。當生產力的發展帶上了個體性質,家庭公社的人口大為增加,共同經營成為不可能的時候,耕地就得全部地或部分地交由新形成的單個農戶使用,在它們之間實行定期分配,由他們進行個體經營,生產品歸個體所有。這樣,二重性便產生,公社便兼有公有和私有兩種制度而成為農村公社了。馬克思在《摘要》中說:“一種制度在逐漸消失,另一種制度在逐漸出現,因此在某一期間內,兩者是并存的。”農村公社的情況正是這樣。它是從公有制向私有制過渡的過程中必然出現的。任何社會,只要它已發展到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便一定曾經走過這樣的階段。

  第三,農村公社的解體或者延續是由商品經濟發展的程度決定的。

  有的農村公社,例如雅典的,在進入奴隸制時代的時候便解體了。而有的農村公社,例如日耳曼的,則延續千數百年,一直到近代。這是什么緣故呢?依據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述,關鍵在于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現在,我們把《信稿》(三稿)中的兩段話全錄如下:

  “顯然,農業公社所固有的這種二重性能夠成為它的巨大生命力的源泉。它擺脫了牢固而狹窄的血統親屬關系的束縛,并以土地公有制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為自己的堅實基礎;同時,各個家庭單獨占有房屋和園地、小土地經濟和私人占有產品,促進了個人的發展,而這種發展同較古的公社機體是不相容的。”

  “但是,同樣明顯,就是這種二重性也可能成為公社解體的萌芽。除了外來的各種破壞性影響,公社內部就有使自己毀滅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經通過房屋及農作園地的私有滲入公社內部,這就可能變為從那里準備對公有土地進攻的堡壘。這是已經發生的事情。但是,最重要的還是私人占有的源泉——小土地勞動。它是牲畜、貨幣、有時甚至奴隸或農奴等動產積累的基礎。這種不受公社控制的動產,個體交換的對象(在交換中,投機取巧起極大的作用)將日益強烈地對整個農村經濟施加壓力。這就是破壞原始的經濟平等和社會平等的因素。它把別的因素帶進來,引起公社內部各種利益和私欲的沖突,這種沖突,首先會破壞森林、牧場、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這些東西變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屬物,也就會逐漸變成私有了。”

  這些論述深刻地揭示了農村公社內部的矛盾運動。一方面是“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另一方面是小土地勞動,小土地經濟,私人占有房屋、園地和動產。集體原則和私有原則在公社內部彼此對立并進行斗爭。在正常的歷史環境中,后者最終必然要戰勝前者,因為它是發展的、進攻的,與生產力的個體性質相適合的。怎樣發展進攻呢?馬克思特別指出,是私有動產的積累和交換。它使“投機取巧起極大的作用”,“把別的因素帶進來”,破壞平等,引起沖突,以致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公有制。這樣,公社便解體了。

  對于交換的發展可以導致公社解體這一點,恩格斯有更多的論述。他在《反杜林論》中說:生產和交換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職能。兩者互相制約,互相影響,“可以叫做經濟曲線的橫坐標和縱坐標”。這就告訴我們,要想知道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程度,光從生產方面觀察還不夠,必須同時從交換方面去觀察。接著他談到公社,說:交換使公社的產品發展成商品的形式。“公社的產品愈是采取商品的形式,就是說,產品中為自己消費的部分愈小,為交換目的而生產的部分愈大,在公社內部,原始的自發的分工被交換排擠得愈多,公社各個社員的財產狀況就愈加不平等,舊的土地公有制就被埋葬得愈深,公社也就迅速地瓦解為小農的鄉村。”[9]由此可見,交換的發展是公社解體的必要條件。交換不發展到一定程度,公社是絕不會解體的。那么,要發展到什么程度呢?從恩格斯論述“雅典國家的產生”中可知,要發展到商品經濟滲入公社內部。《起源》說:在希臘人那里,“業已出現的對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單個人之間的交換,使產品變成了商品,這就包含著隨之而來的全部變革的萌芽。”應該注意,這個“萌芽”包含的是“全部變革”,而不是局部變革;它和《信稿》所說的使公社解體的“萌芽”,正可以互相發明,是完全一致的。《起源》接著指出,從這個萌芽不久就發展出希臘人的貨幣和貨幣經濟。“日益發達的貨幣經濟,就像腐蝕性的酸類一樣,滲入了農村公社的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貨幣經濟絕對不能相容”;希臘人的氏族制度和農村公社解體了。

  貨幣經濟何以有這么大的作用呢?因為貨幣是一種強有力的社會力量;它會“把別的因素帶進來”。《起源》說:“當人們發明貨幣的時候,他們并沒有想到,這樣一來他們就創造了一種新的社會力量,一種整個社會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遍力量。”又說,當商人握有貨幣的時候,他就“叫人們知道,一切商品,從而一切商品生產者,都應該畢恭畢敬地匍匐在貨幣面前”。恩格斯的這些論述,像太陽一樣明白,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切身體會。他還說:“隨著金屬貨幣的采用,一系列的規律發生了作用,這些規律對于借金屬貨幣進行交換的一切國家和歷史時期都是適用的。”[10]《起源》對這些規律談得很多。如商人、高利貸、抵押……這一切使貧富分化,破壞公社內部的平等關系。特別是與貨幣同時被發明出來的土地私有權,使土地也變成商品。這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現“田連阡陌”的大土地所有者和“地無立錐”的貧苦農民。階級矛盾加劇了,農村公社便被炸毀了。

  但是,要達到這樣的程度,有待于農業和手工業的進一步分離,而公社又有它的“堅實基礎”和“巨大的生命力”,是難于破壞的,所以“一切文明民族都是帶著這種公社或帶著它的非常顯著的殘余進入歷史的”。[11]不少民族,當其進入奴隸制或農奴制以后,商品經濟和私有制一直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所以他們的農村公社便長期地延續下來。當然,在奴隸制農奴制的統治之下,公社的地位變了。統治者掠奪或騙取了公社的土地所有權,把公社作為他們的領地、采邑,或者莊園,于是,社員為公社盡的勞動義務成了為他們服的徭役;為公益事項向公社提供的生產物變成了向他們繳納的租賦。整個公社居于被統治的地位,不再是自由的了。但它依然存在;它的制度仍然被保持著;它還是沒有解體。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講的多瑙河各公國、羅馬尼亞各州的情形是這樣[12];恩格斯在《馬爾克》中講的弗里西安人、尼德蘭人、薩克森人……的情形也是這樣[13]。在亞洲還可以看到更多的例證。不過,最切近而詳實的例證莫過于我國傣族民主改革前的社會了。那里有豐富的調查資料,可以證明農村公社能夠延續得多么久。

  “事物變化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內部,在于事物內部的矛盾性。”[14]農村公社的解體與否,決定的因素是它內部的商品經濟和自然經濟、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矛盾運動。商品經濟的增長,削弱自然經濟,破壞公有制,使私有原則戰勝集體原則。它的發展程度是農村公社解凍的氣溫表。

發布日期:20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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