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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中國古代的一個歷史發展階段

李埏

  宋孫宗鑑《東皋雜錄》載一軼事曰:

  “王荊公一日問劉貢父曰:‘三代夏商周,可對乎?’貢父應聲曰:‘四詩風雅頌。’荊公拊髀曰:‘天造地設也。’”這則軼事也許是傳聞或假托,但不管怎樣,都反映了一個現象,就是,在宋朝人心目中,把“夏商周三代”看作一個歷史時期或歷史發展階段。以“三代夏商周”為對,謂之“天造地設”,可見在當時人心目中,這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應當指出,這種看法不獨宋人為然;從先秦以至解放之前,學者們大都是這樣看的。可以說,它實是我國過去的一種傳統。本文以宋人的一則軼事開端,不過是它集中地、突出地反映了這一傳統而已。

  現在要問:這種傳統對不對?有何依據?我們今天該如何評價它?本文擬就此略加論列。

  這一傳統始于春秋戰國之世;其創始者蓋為孔子。

  孔子生當春秋季年,是一位博物洽聞的學者,在當時已“名布揚于天下”。他尤長于禮,有“知禮”之稱。他好古敏求,對禮的淵源作過認真的考察和推究。《論語》載有他關于這方面的一些重要言論。如《八佾》篇云:

  “子曰: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禮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獻不足故也。足則吾能征之矣。”

  “子曰: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朱注:“二代,夏商也。”又如《為政》篇云:

  “子張問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讀以上引文,有一點很值得注意,就是,孔子追溯周禮的源流僅及夏而止,沒有提到緊接夏朝之前的唐虞。是不是由于不知蓋闕的原因?看來不是。孔子是知道唐虞,而且對堯舜是極為推崇的,〔1 〕《論語·泰伯》篇云:

  “子曰:大哉,堯之為君也!巍巍乎,唯天為大,唯堯則之。蕩蕩乎,民無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煥乎其有文章!”朱注:“文章,禮樂法度也。”據此,唐堯之時有禮,孔子是知道的。

  又據《尚書·舜典》,虞舜之時也是有禮的。舜既受堯禪即位,東巡守,“修五禮”,即其證。《尚書》是孔子修訂的六經之一。孔子當然不會不知道。

  說到這里,問題便顯然可見了:為什么孔子只說“殷因于夏禮”,而不說“夏因于虞禮”呢?只說“周監于二代”,而不說“監于三代”呢?這個問題可以從“愿學孔子”、私淑孔子的孟子言論中得到啟示。《孟子·萬章》篇云:

  “萬章問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傳賢而傳子,有諸?孟子曰:否,不然也。天與賢則與賢,天與子則與子。……孔子曰:唐虞禪,夏后殷周繼,其義一也。”這段對話很有意義。從“人有言”一語可知,傳賢傳子的問題是孔孟那時人們議論的古代大事。從我們今天的觀點看去,也確是古代的一大變革。它標志了社會政治的重大變遷,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孔子說的“義”,孟子說的“天”,假若賦予社會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的內涵,那就是可以接受的。)后來,傳賢、傳子或禪讓、征誅固定成為唐虞之世和三代之世的時代特征。而且唐虞發展為五帝,如漢宣帝時蓋寬饒上封事,引韓氏《易傳》說:“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傳子,官以傳賢。”這就把三代及其以前,以繼承方式的不同而區分開。

  《孟子》書中,有一段話則是從取民之制論三代,也不及其以前。這段話如下: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夫世祿,滕固行之矣。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看來,孟子、龍子也是把三代和以前分為兩個時代的。

  《禮記·禮運》篇就明確地分為兩個時代了。一個是大同之世,一個是小康之世。大同之世為三代之前,小康之世則是三代。其言曰: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于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勢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禮運》的這兩段話明確指出:古時有兩個時代:一個是“大同”之世;一個是“小康”之世。小康之世即夏商周三代。(因為所列舉的代表人物皆三代的創業者,所以知其為夏商周三代。)大同、小康二者之異,不僅是“世及”與否的不同,而且是“天下”(全社會)為公或為家的差別。這樣,兩個時代便以大同、小康之名固定下來了。后世的王朝雖然也傳子孫、家天下,但沒有禹、湯、文、武、成王、周公那樣“謹于禮”的創業君子,沒有那樣“禮義以為紀”的社會,所以不能與于小康之列。《禮記》是一部很有影響的古書,被儒家尊奉為經典。它如此說,等于對這一史事作了一個規定。雖說《禮運》大同、小康之說非孔子之言,〔2〕但它也不悖于孔子之旨。例如,在說大同時, 它未曾提及禮,而在說小康時卻一則曰:“大人世及以為禮。”再則曰:禹湯等六君子“未有不謹于禮者”。這和《論語》中孔子溯周禮之源及夏而止和對禮的重視是一致的。

  為什么孔子以及后之儒者如此重視禮呢?這是因為,禮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3〕的基本制度, 是“奴隸社會或封建社會貴族等級制的社會規范和道德規范”。〔4 〕禮的興廢關系王朝的存亡和社會的治亂。荀卿著《禮論》,強調禮的作用和影響,并非夸大。孔子生當禮壞樂崩之際。他棲棲皇皇,力挽狂瀾,但無力扭轉時代的趨向。孔子歿后六十余年,周王竟命晉國三家大夫為諸侯。戰國時代由茲開始。司馬光著《資治通鑒》,亦以此事開篇。他認為禮就是壞于此時。三家分晉后三十余年,商鞅相秦變法,說秦孝公曰:“……圣人茍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茍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又曰:“……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又曰:“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5〕商鞅這番話無異宣告廢除周禮,易以新法。周禮于是走完了它的歷程,告終了。

  周禮直接因于殷禮,間接因于夏禮。它的終結使夏商周三代成為一首尾畢具的歷史時期。歷史上再沒有這樣一個“小康”之世。這樣一來,“三代”便成為一個專名,而且成為一個傳統,傳承下來。

  我們今天該如何看待這一傳統?三代究竟是不是一個歷史發展階段?是不是一個歷史時代?假若是,那是一個什么時代?下面試作回答。

  “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的生產部門。”〔6〕因此,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所有制是古代社會最重要的制度。古代社會性質變化的根本原因端在于土地所有制的變革。在原始公社時代,土地所有制是公有制。其末期,隨著生產的發展,出現個體家庭和動產私有的現象。這種現象日增月益,漸次擴及土地,形成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是一對矛盾。兩者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里,并存于一個統一體中,互相斗爭,互為消長。這個統一體便是農村公社。歷史是不能跨越它而前進的。

  馬克思、恩格斯在他們的晚年,都對農村公社有所論列。馬克思在逝世前二年(即公元1881年)曾復俄國維·伊·查蘇利奇信,信稿凡三易,都談到農村公社。他指出:

  “農業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后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態包括建立在奴隸制上和農奴制上的一系列社會。”〔7〕這段論述很重要。它指明:在原生的形態和次生的形態遞代之際,有一個過渡的階段。(名之曰“過渡的”,那就是必須經過的,不可或缺的。)這個階段就是農村公社(亦稱農業公社)。

  農村公社的最重要特征是它的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所謂“二重性”就是:一方面,耕地牧場、山林川澤依舊是公社所有,公有制尚存;另一方面,房屋園宅地歸私人所有,耕地定期在耕者之間分配,輪換使用,其產品亦屬私有,私有制已經存在了。

  另一個特征是公社“擺脫了牢固然而狹窄的血統親屬關系的束縛”,可以收容沒有血統親屬關系的人,成為“自由人的社會聯合”。

  再一個特征是公社的孤立性。公社與公社之間的生活缺乏聯系,各是一個“與世隔絕的小天地”。這一特征“總是把集權的專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

  聯系我國的歷史實際,灼然可見,我國古代也存在過農村公社,那就是井田制。西周時期有井田,這已是史家們的共識了。郭沫若先生據甲骨文指出:商代也已有井田。那么夏代有沒有呢?有的。徐喜辰先生著《井田制度研究》一書,認為“井田起于夏初”。其說甚備,可以依據。這樣,夏商周三代的二千余年就形成一個“井田制時代”,即農村公社時代。

  這個時代之出現于史,決非突然,亦非偶然,它是前此社會發展的勢所必至,完全合乎歷史規律的。但是,關于這一發展的軌跡,在古文獻中無從窺知,只有借助考古發現和研究方能知其梗概。因此,我們現依據《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8〕書中所述略作說明。

  應用考古方法探索夏文化應特別重視兩個區域:一個是今河南省西部的洛陽平原和潁水上游的登封、禹縣一帶;另一個是山西南部的汾水下游地區。傳說中的夏朝都邑和一些重大史事大多同這兩個地區有關。這兩個地區均屬仰韶文化分布的范圍。仰韶文化的分區研究把鄭州和洛陽地區劃為一個文化分布區。區內的典型遺址是洛陽王灣和鄭州大河村。王灣文化分為三期。第一期屬于仰韶文化;第二期屬于河南龍山文化,具有過渡性質。河南龍山文化又屬于黃河中游龍山文化后期。《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說:“這一時期是父權制的確立、私有財產的產生、發展并向階級社會過渡的時期。據放射性碳素測定,其年代大約在公元前2800—2000年之間。”〔9〕又說:

  “……在這一階段,無論農業生產或畜牧業生產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制陶業中陶輪的推廣及陶窯結構的改進,縮短了勞動時間,提高了生產率。農業、畜牧業和制陶業的發展,促進了勞動分工的發展,提高了生產力,出現了比前一階段較多的剩余產品,私有制進一步發展了。”

  “由于男子在這些生產部門中起主要作用,社會地位提高了,導致了母權制的覆滅和父權制的確立。在婚姻關系上出現了一夫一妻制。……”

  “隨著私有制財產的產生,出現了奴隸和自由民,出現了貧者和富者,出現了階級。……”

  “……它大致處于氏族社會的末期,相當于軍事民主的階段,它已站立在文明的大門口了。”〔10〕與河南龍山文化年代相近,距離不遠,而且文化上有交流的齊家文化,〔11〕生產力也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出現了以銅制工具為主要標志的冶銅業。這就加速了手工業與農業的分工,導致氏族內部的深刻變化。“在氏族內部已出現財產占有、生產私有制的現象”。〔12〕同時,成年男女合葬墓的出現,反映了當時的婚姻形態已為一夫一妻制。”〔13〕

  根據地層疊壓關系,在河南龍山文化王灣類型上面的是二里頭文化;這是王灣類型的進一步發展,其年代大約為公元前1900—1600年。《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說:

  “……二里頭文化的分布及放射性碳素測定的年代與文獻記載的夏族活動的地域及年代是相近的,而河南龍山文化王灣類型的分布地域與二里頭早期的分布地域也是大致相吻合的。在地層關系上,河南龍山文化又直接疊壓在二里頭文化一期之下。因此有人在對比了兩者的陶器器型及紋飾后,認為二里頭文化是從河南龍山文化王灣類型發展來的,王灣類型晚期可歸入夏文化范圍之內。”〔14〕同書第215頁又說:“二里頭文化可能就是人們探索的夏代文化。 ”近故史學家徐中舒先生則肯定地說:“現在可以認定二里頭文化就是夏文化。”“二里頭文化共分四期,下面的兩層即一、二期約在四千年前,為夏文化;三、四期為早商文化,是由龍山文化發展而來的。”〔15〕

  由以上的摘引可見,在二里頭文化之前,(一)家畜等動產已成為私有財產,私有制已經形成;(二)一夫一妻的個體家庭亦已存在;(三)家庭之間已有貧富的不同和役使奴仆的現象。這些因素使社會從原生形態向次生形態過渡成為自然而且必然的事情,農村公社的井田制就此應運而生了。

  歷史進入春秋時代,農村公社也進入了它的解體過程。井田日juān朘月削,治地分田的舊制漸趨混亂,所有制變化了。什么原因導致這種局面呢?

  馬克思在復查蘇利奇的信稿中說:農村公社的二重性,“可能逐漸成為公社解體的萌芽。除了外來的各種破壞性影響,公社內部就有使自己毀滅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經通過房屋及農作園地的私有滲入公社內部,這就可能變為從那里準備對公有土地進攻的堡壘。”〔16〕這個堡壘,在井田中是存在的。至于外來的破壞性影響,首數刀布等鐵制工具之進入農村。刀布是農夫普遍需要的生產利器。但它是商品,只有通過交換才能得到,因此,它進入農村,便把農村卷入市場關系之中。這無疑是社會經濟的一大進步,但對農村公社而言卻是具有破壞性影響的外來力量。這樣,刀布之類的鐵制工具不僅能披荊斬棘、墾荒治地,提高了農業生產水平,而且也破壞了公社與世隔絕的古老藩籬,使農村的經濟乃至社會結構起了巨大變化。這種狀況,加之王綱解紐,各國的公室氏室競相聚斂;暴君污吏慢壞經界;井田舊制自不能延續了。(拙作《試論中國古代農村公社的延續和解體》〔17〕對此略有論述,茲不復贅。)于是,夏商周三代合為一個時代,拉上它的帷幕,告終了。

  這個時代,若只是以傳賢傳子而與前代相區分,那么,三代以后也是傳子家天下,何以不包括進去?這就無辭以對了。只有根據農村公社的井田制,它的起始和終了,作為這個時代的特征,那就無可非議地是一個時代了。

  末了還有一個問題須簡略地說一下。這個問題是,這個時代的社會性質是什么?解放以后,由于歷史分期問題的討論,古史專家們提出了幾種不同的看法。有所謂戰國封建論、西周封建論、魏晉封建論……都持之有故,反復辯難,莫衷一是。我曾長期徘徊于諸說之間,無所適從。原因是不易把某種說法完全肯定或否定。例如西周,說它是封建制嗎,可是它確乎有許多關于奴隸制的記載;說它是奴隸制嗎,它的關于封建制的記載更多。我們似不宜肯定其一,否定其二,避免以偏概全的缺點。為此我猶豫不能決。直到最近,我才感到,所謂社會經濟形態是指,在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占主要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我們只能說某種生產關系是占主要地位的,而不能說它是唯一的。列寧說過,純粹的事物是沒有的。我國史學界有一些學者主張,〔18〕夏商周三代是封建制,但含有奴隸制。這種論點較切近實際,并非調合折中之論。至于在過渡階段逕直就是封建制,而未曾先之以奴隸制,是可能的嗎?回答是,可能的。上引馬克思的信稿中說過:“次生形態包括建立在奴隸制上和農奴制上的一系列社會。”奴隸制和封建制并舉。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引馬克思的話說:“現代家庭在萌芽時,不僅包含著奴隸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著農奴制,因為它從一開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勞役有關的。它以縮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來在社會及其國家中廣泛發展起來的對立。”〔19〕這段話和上引一段是一致的,同樣是很明確的。聯系我國古史實際,我們應當如何具體應用它呢?

  復次,還要說明一點:在一個社會里同時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生產關系,那么如何判定哪種是占主要地位的呢?我以為要看主要生產者是什么身份的人。他是奴隸,就是奴隸制;他是農奴,就是封建制。農奴制就是封建制。三代的主要生產者是農夫,是國家農奴。而奴隸呢,是家內奴隸,主要是被役使從事貴族家內勞動。對當時的社會性質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前者而非后者。這一現象是很明白的,是讀史者所共見的。這里似可不必再加煩讀了。

注釋:

〔1〕孔子說三代因仍損益,而不上及唐虞的問題, 漢朝董仲舒已經注意到了。《漢書》本傳載,仲舒對策有云:“孔子曰:‘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此言百王之用,以此三者矣。夏因于虞,而獨不言所損益者,其道如一,而所上同也。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變道亦不變。是以禹繼舜,舜繼堯,三圣相受而守一道,亡救弊之政也,故不言其所損益也。”按,董氏此說不可從。若如所言,則何以不說殷因于唐禮,而因于夏禮呢?

〔2〕元陳澔《禮記集說》注語。

〔3〕《春秋經傳集解》隱公十一年左氏注。

〔4〕《辭海》“禮”字條。

〔5〕《史記·商君列傳》。

〔6〕〔19〕恩格斯語,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9頁、第55頁。

〔7〕〔16〕引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頁。

〔8〕〔9〕〔10〕〔11〕〔12〕〔13〕〔14〕《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第69、85、121、125、75頁。

〔15〕見《先秦史論稿》,巴蜀書社。第29—30頁。

〔17〕原載《思想戰線》1979年第3期, 收入《中國封建經濟史論集》。

〔18〕例如張廣志先生最近發表的論著《奴隸社會并非人類歷史發展必經階段研究》,即持此說,可參考。

發布日期:20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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