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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的“封建的土地國有制”

李埏

引言

  封建制度的基礎是封建土地所有制〔1〕。“在東方,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具有很大的意義”〔2〕這一命題,對東方國家之一的我國,是否也同樣適用呢?應該指出,這是一個極端重要的問題。不論對它所作的答案是肯定抑是否定,都同樣要對我國封建主義時期歷史的研究,發生十分重大的影響。

  在我國史學界中,首先對這問題加以系統的研究的,是侯外廬先生。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問題》〔3〕一文中,他指出這種土地所有制在我國整個封建主義時期中,都一直存在著。他說:“秦漢以來這種土地所有制是以一條紅線貫串著全部封建史。”“這種生產關系是居于支配地位的。”他并進而指出這種土地所有制發生的原因,發展的階段,以及豪強地主對土地占有性質等問題。雖然這篇文章的某些地方,還可提出來重加商榷(如“皇族土地所有制”便是,說詳下),但它的基本論點,即封建的土地國有制曾在我國封建主義時期存在的說法,是很正確的。應該說,對這一點的指出,就是一個可貴的貢獻。

  但是,在我國的史學界,也不是沒有不同見解的。例如,賀昌群先生在《論兩漢土地占有形態的發展》〔4〕一書里說:“武帝時代,漢天子掌握了遍布全國的大量公田,是形成封建中央集權的重要物質條件。武帝及其以后的百年間,‘公田’制對于維持中央集權是起了很大作用的。”這是很精辟的見解,但是這種公田是一種什么所有制呢?作者沒有論及。又如尚鉞先生所主編的《中國史綱要》一書對我國封建主義時期每階段的土地占有形式都加以論述,但對于土地國有制這一問題,也保持了緘默。此外,如1955年新版的《簡明中國通史》(呂振羽先生著)和最近出版的《中國歷史概要》(翦伯贊先生等著),也都沒有提及。不能說,這些著作之未曾論及這一問題,是一種偶然的疏漏;很顯然,這里是存在著歧異的看法的,因為對于這樣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的先進的史學工作者們是不會不加注意的。

  然而,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等革命導師的指示〔5〕,以及上引《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的論斷,都迫使我們對這個問題不得不作認真的考慮。同時,歷史教學和歷史工作的需要,也迫切地期待著我們的史學界,及早展開研究討論,獲致結果。為了這個緣故,我把自己的一些初步意見整理出來,吁請史學家們加以指正。

一、封建土地國有制和其他土地占有形式的區別〔6〕

  為了討論的方便,首先應該把封建土地占有形式的各個概念加以分別。侯外廬先生說:“列寧依據馬克思的分析,對于土地問題告訴我們要‘了解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諸概念間的區別。’”〔7〕蘇聯《歷史問題》編輯部在總結封建社會形態的基本經濟規律的討論時也說:“封建制度下的占有和所有,馬克思通常都是嚴格加以區分的。”〔8〕由此可見,對這些概念的共同了解是我們討論一切土地問題的基礎。假如在了解上有了分歧,那么也就很難求得一致的結論了。這里先從“土地所有制”談起。

  土地所有制的最基本的內容是土地所有權的問題。馬克思曾不止一次地討論到這個問題,并且對之作了最一般的界說。他說:“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某一些私人獨占著地體的一定部分,把它當作他們的私人意志的專有領域,排斥一切其他的人去支配它。”〔9〕這個定義,不論是對個體經營的小土地所有者或是占有地租的大土地所有者,也不論是對近代的土地所有者或是對封建主義時期的土地所有者來說,都是同樣適用的。斯卡茲金同志說:“因為壟斷地占有地球上某些部分的土地,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以及通過各種形式來剝削群眾的一切生產方式的歷史前提和永恒的基礎,所以在這方面封建所有制與資產階級所有制絲毫沒有區別。”〔10〕這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倘若土地所有者不能把土地當作“私人意志的專有領域”,不能排它地、獨占地去支配它,那么,土地怎么能算是他的呢。

  也許有人說,馬克思還指出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實現自己的形態就是地租。是的,馬克思曾說:“地租不管屬于何種特殊的形態,它的一切類型,總有這個共通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由以實現的經濟形態;并且地租又總是以土地所有權,以某些個別的人對于地球某些部分有所有權這一個事實,作為假定。”〔11〕又說:“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實現自己,增殖自己的形態。”〔12〕那么,這是不是說,假如沒有地租的占有,土地所有權就不存在呢?不是的。馬克思在這里只是規定地租的性質,而不是分析土地所有權的各種形態。我們從地租的占有固然可以看到土地所有權,但從土地所有權卻不一定能看到地租。因為,我們知道,封建地租的構成是農民的剩余勞動或剩余產品〔13〕,但農民的剩余勞動或剩余產品卻不一定要構成地租,要看土地所有權是在誰的手里。假如土地所有權是在獨立的自耕農民手里,那么他的剩余勞動或剩余產品就歸他自己所有,地租就不出現。反之,若是不在他手里,那么他的剩余勞動或剩余產品就在“地租”的名義之下為土地所有者占有了。這時,地租就成了土地所有權實現自己的經濟形態,而土地所有權也就成了地租的假定了。因此,倘若我們把地租看為土地所有權實現自己的惟一形態,那就是片面地誤解馬克思的話了。馬克思在《資本論》這一章的“緒言”里明明說:“分析土地所有權,是在本書的范圍以外。……不過在資本所生產的剩余價值一部分歸于地主的限度內,方才要討論到它。”〔14〕

  也許還有人說,在《資本論》的另一個地方,馬克思還提到封建土地所有權的屬性。他說:“在封建時代,軍事上訴訟上的裁決權,是土地所有權的屬性。”〔15〕但我們應當這樣去體會:這種屬性乃是指的封建主手中的土地所有權的屬性。因為馬克思在這里所論證的是資本家在產業上的命令權。為了闡釋得更明白,才把這種土地所有權的屬性作為譬喻用來和產業上的命令權對舉。不難推知,在封建社會里握有土地所有權而可以和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產業上的命令者”(資本家)相對的,是什么人呢?當然不是一般有著土地所有權的小所有者,而是封建主。因此,可以說,這是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權的特殊屬性。這種屬性構成超經濟強制的主要手段。沒有這種屬性,封建主們就不可能統治依附的農民,“他就不能強迫被分與土地而自行經營的人們來為他做工”〔16〕。

  這樣看來,對于土地所有權的最一般的規定,就是上面已經引及的馬克思所說的“土地所有權的前提”。這也就是斯大林所說的“歸誰所有”和“歸誰支配”的問題。從這里,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占有制就由以判分了;假如擁有土地的人們,能夠把他們擁有的土地“當作他們的私人意志的專有領域”,能夠獨占地、排他地支配它,那么,他們就是土地所有者,而這種土地占有形式就是“土地所有制”。反之,假若他們雖然擁有土地,但不能對土地具備這樣的支配能力,那么,他們就只能是土地的占有者;而這樣的土地占有形式就是“土地占有制”。

  根據以上的了解,我們首先來考察一下我國封建土地國有制和封建土地占有制(或大土地占有制)的區別,這是最容易被混淆的。它們之所以容易被混淆,根源又在于封建專制帝王性質的問題。

  我國整個封建主義時期的專制帝王,都是具有二重性的。一方面,他們是封建國家的惟一代表,握有無限的權威,正如馬克思說的“國家(例如東方專制帝王)”〔17〕,他和“國家”可以說是同義語;另一方面,他又是一個大土地占有者,和其他權貴一樣,私人占有大量土地。前一種性質是人所共知的,用不著說明。后一種性質則是比較隱晦的,需要略加論述。 在擁有國有土地的封建國家里,專制帝王是惟一的封建國家的代表,是這些土地的最高支配者。他有這樣的權力:或者把國有土地置于國家的直接支配之下,或者把它們賞賜給權貴勛戚。而他自己呢,當然更可以從中攫取一大部分作為自己的私產。由于他對于作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和作為他私人占有的土地,都同樣具有無上的支配權力,所以兩種土地的不同性質,以及由此產生的、他本人的兩種不同性質,就很容易地被混同了。可是實際上兩者是有區別的,而且隨著私有制的發展,區別是愈來愈顯著的。從《史記》、《漢書》的記載看來,遠在秦漢時期,這種區別就很清晰地被人們記載了。

  據《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可知,在秦漢的朝廷組織中,同時有兩種掌管財賦的官:一類是以“治粟內史”、“大農令”、“大司農”為首的“掌谷貨”,“供軍國之用”的;另一類是以“少府”為首的“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共養”的。《漢書》在“少府”之下注云:“應劭曰:‘名曰禁錢,以給私養,自別為藏,少者小也,故稱少府’。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也。’”這里,顯然可以看出,作為皇帝“私養”的稅收和作為“軍國之用”的“谷貨”,不惟有分別的管理,而且有不同的來源,《史記·平準書》說:“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于天下之經費。”可見作為天子“奉養”的“租稅之入”是和“封君湯沐邑”一樣的,同屬私有的性質,而與“天下之經費”有顯著的區別。相應于這種區別,所以在設官分職上也有了大司農和少府之類的區別。

  上引《史記·平準書》的記載又見于《漢書·食貨志》。但后者把“不領于天下之經費”作“不領于天子之經費。”假若不是魯魚亥豕之訛,那么它就給我們證明了,在漢人的意識中,二者是同義的。這正符合馬克思把“東方專制帝王”當作同義語用來詮注“國家”的理論。《漢書》“天子之經費”與作為“私奉養”的“租稅之入”,仍照錄《史記》原文,又可見班固也和司馬遷一樣,是把國有和私有加以區別的。在這里,“天子”一辭既代表了國家又代表了私有主,很明白地可以看出君主的二重性。秦漢以來,這種區別仍然存在,而是愈來愈為顯著的;因為大土地所有制的逐漸強化,使皇帝的私有主性質也更為突出。特別是自唐宋莊園經濟發達以后,表現得尤為清楚,例如,唐代部分國有土地,采取了當時最有利的經營方式——莊園制,成立了“官莊”;同時或稍后,皇帝私人占有的土地也以同樣的形式組織成為莊園。由于兩者占有的性質不同,所以唐朝的統治者先后設立了“莊宅使”、“宮使”、“宮苑使”和“內莊宅使”、“內園使”、“內宮苑使”等兩個系統的官,分別管理兩種莊園田宅。這兩種并存而不同的占有形式,雖然后來有許多名稱上的和制度上的變異,但實質上卻是一直延續下去的。例如:宋代的省莊與御莊;明代的官莊與宮莊、皇莊。由此可見,這種國有和私有的區分不是某一朝代偶然出現的現象,而是自秦漢以來的封建主義時期里都普遍存在的事實。

  列寧在《告農村貧民書》中指出,俄國那時還存在著大量的國有土地〔18〕,還是沙皇專制政體。而“沙皇的專制政體就是表示沙皇底無限權力”,一切“都由沙皇按其個人無限專制的威權獨斷獨行”〔19〕。可是雖然如此,沙皇仍是一個“私有主”。他私人占有的土地,列寧名之為“私產”,不僅嚴格地把這種土地和國有土地區別開,而且把它和“親王采地”混合計算,與教堂、廟宇等其他大土地所有主底土地并舉。列寧分析當時的土地占有情況說,“私有主底一億零九百萬俄畝土地中,七百萬俄畝是親王采地,即為皇室中人的私產。沙皇與他的皇族,這是俄國的第一等地主,是最大的地主”〔20〕。又說,“許多好的土地是在大的土地所有主手里(沙皇也包括在內)”〔21〕。由此可見,沙皇也是具有二重性的;而這種二重性,列寧是嚴格地加以區別的。

  此外,我們還可再舉蘇聯史學家M·帕克分析朝鮮李氏王朝時期土地占有情況的例子〔22〕,作為參考。帕克說:“在朝鮮,雖然土地占有制有各種不同的形式,可是一直到十九世紀末葉,國家土地所有制的原則還保持著它的效力,根據法律的精神,認為以君王為代表的國家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可是另一方面,世襲的大土地占有制也同時存在。帕克又說:“根據《大典通編》的資料,我們可以對大土地占有制的某些范疇得出一個概念。屬于君王及其妻室、子女等人的宮廷土地(宮房田),是免除國家捐稅的極大部分土地。”由此可見,朝鮮國王李氏一方面是國家的代表,同時又是一個大土地占有者,也是具有二重性的。而這種二重性,在帕克的論文里也是明顯地加以區別的。

  根據我國歷史的實況,結合俄羅斯和朝鮮的例子,我國專制帝王“私有主”的性質是可以和他的封建國家代表的性質明顯地區別的。既然如此,那么,其他大土地占有者和封建國家之間,當然更可以區別了。這種區別,從下面兩點,可以鮮明地看出來:(1)大土地占有制是在土地國有制范圍以內存在的。一切大土地占有者,不論在“封建階梯”上的等級如何高,他對土地的占有權總是得自專制帝王的。所謂的封國、藩國、湯沐邑、皇莊、宮莊以及各色各樣的賞田、賜田、官戶田、份地、勛莊……都是這樣。因此之故,他們沒有對土地的最后支配權力,不能把這種土地“當作他們的私人意志的專有領域”,而任意出賣、轉贈、遺傳……,而且每當改朝換代或宮廷政變的時候,他們的土地占有權就經常遭受剝奪。甚至在平常的時候,專制帝王也可以向他們收回土地。如此看來,他們對土地占有的性質是很明顯的。(2)另一個重要的區別是地租。馬克思說:“假設相對出現的,不是私有土地的地主,卻像在亞細亞一樣,是那種對于他們〔23〕是地主同時又是主權者的國家,地租和課稅就會合并在一起,或不如說,不會再有什么和這個地租形態不同的課稅。”〔24〕可見地租和課稅之合并在一起與否,是判別私有土地和國有土地的一個界標。從這個界標來看我國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界限是很清晰的。在土地國有制之下,農民所繳納的只是國家的賦役,此外更沒有什么“和這個地租形態不同的課稅”,也沒有什么和這個課稅不同的地租;而在大土地占有制之下,則所繳納的是私租,在性質上和數量上都和課稅不同。照封建社會的法律規定,他們還得對國家納賦應役(蔭附避役是法所不許的),也就是說,還得繳納“和這個地租形態不同的課稅”。這說明大土地占有制的私有性,也說明它和土地國有制的不同。

  由此可見,大土地占有制和土地國有制是有嚴格的區別的。可是,侯外廬先生在這一點把二者的區別泯滅了。他在征引了《資本論》“國家是最高的地主”的那段引文之后,接著便說:“我們從中國歷史看來,這樣的最高地主,就是皇族地主,也即馬克思指的‘國家(例如東方專制帝王)’,或‘君王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從而侯先生把我國的土地國有制名之為“皇族土地所有制”〔25〕,在這里,“國家”、“專制帝王”、“君王”和“皇族”等概念顯然是被等同起來了。而“皇族”是指什么呢?和我們習慣上所了解的一樣,是指的一個集團——“皇族地主集團”〔26〕。從我們的觀點看來,這個集團可以包括“君王”在內,但不能等于“國家”。它之所以能包括“君王”在內,是因為君主也具有私有主的性質;其所以不能等于“國家”,是因為國家是整個“地主階級底馴良的仆人”〔27〕,國有土地還不是皇帝個人的私產。至于其他皇族成員,除了通過賞賜的方式以外,更不能以國有土地為私產。而國有土地的賞賜和他們享有賞賜權利的久暫,完全是他們自己意志以外的事情。因之他們對土地的關系,和其他勛戚權幸一樣,卻只是占有而非所有。“皇族土地所有制”一語是不夠確切的。

  上面略論了土地國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的區別,下面還應當說一說大土地所有制與大土地占有制之間的差異。

  二者的差異,主要還是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上。和大土地占有者不同,大土地所有者是有土地所有權的。他們之取得土地主要是通過自由買賣和其他兼并的方式,而不是由于賞賜。他們對于自己所擁有的土地,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出賣、贈予、遺傳、典押……,任意加以支配,是受封建國家法律的保障的。還有,他們對土地的私有關系比大土地占有制更為鞏固;除了極少數的例外,通常不受政權變動的影響,只有農民起義的時候,他們的土地所有權才會發生動搖。除此之外,他們是可以永久地、排他地獨占土地的。他們不僅在人數上,而且在壟斷土地的面積的總和上,較之大土地占有者都是為數更多的。這種土地占有形式是我國封建社會構成的主要基礎。

  當然,這并不是說,這兩種土地占有形式在其并存的歷史實際中,也和在我們觀念中一樣,是那么截然劃開的。事實上,它們之間是糾纏不清的;大土地占有者常常“廣置田園”,“強市人田宅”……大土地所有者也常常“因其富厚,交通王侯”……他們通過封建社會的各種制度,分享封建社會的各種特權,或者“把持朝政”,或者“武斷鄉曲”,二者共同結成一個剝削廣大農民的地主階級,站在人民的頭上,正如一座“黑暗的森林”〔28〕。但是,另一方面,他們之間有時也是有矛盾的。當帝王的土地賞賜和對小農土地的掠奪,都不能滿足欲壑的時候,大土地占有者也會不擇手段向擁有膏腴田園的大土地所有者進攻的;或者當朝廷內外的官職爵祿均已為大土地占有者把持殆盡,無從再擠進去的時候,大土地所有者也會和處于“封建階梯”下層的中小土地所有者結成“朋黨”,共同向大土地占有者進行政權的爭奪。這一矛盾,就是許多朝代的黨爭的本質。

  以上簡略地敘述了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三者的相互區別。除了這三種土地占有形式之外,還有小農土地所有制和殘余的村社所有制(如一鄉一村的公地公田之類)也是同時存在的。但是這些土地占有形式和土地國有制的區別,自來都是很清楚的,所以這里就不再加敘述了。

二、土地國有制溯源

  盡管對我國奴隸主占有制社會和封建主義社會的分期問題,懷抱著分歧的見解,但是對西周時期土地都屬王有或國有這一歷史事實,似乎各家都無異辭。例如:

  1.郭沫若先生說:

  “周代的特征是一切生產資材均為王室所有(殷代也應該是這樣),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切農業土地和農業勞動都是王者所有,……”〔29〕

  2.侯外廬先生說:

  “土地國有制是周代的特點,……”

  “……土地是西周的主要生產資料,這種生產資料的所有形態是‘國有’或‘曾孫田之’的氏族貴族所有制。”〔30〕

  3.范文瀾先生說:

  “周天子自稱是上天的元子(長子),上天付給他土地和臣民,因此得施行所有權。……孔子說:‘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實際意義就是土地一級一級自上而下歸一個人所有。”

  “天子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有權向每一個生活在土地上的貴族和庶民取得貢賦,也有權向接受土地者收回土地。”〔31〕

  4.呂振羽先生說:

  “〔武王〕革命軍在占領殷朝首都獲得決定性勝利后,便一面解放奴隸,一面宣布土地為‘王’所有,臣民都須從王所表征的革命權力的原則(《詩·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土地都由王的名義去冊封。……這樣,新的封建貴族的土地占有,便代替了原來奴隸主的國有。”〔32〕

  5.翦伯贊先生說:

  “天子以一部分土地分賜諸侯,諸侯在國內以一部分土地(稱為采邑)分賜大夫,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土地所有者階級。”

  “周王是天下的宗子,諸侯是一國的宗子,大夫是一家的宗子。這種政治上的等級不同的宗子,就是土地大小不同的各級土地所有者。”

  “西周以來,土地完全為宗子(貴族領主)所有,不得買賣。”〔33〕不必作更多的征引;由上引諸說已經可以看出,雖然提法和所使用的科學術語有不一致,但土地“王有”這一事實,卻是諸家共同承認的。而所謂土地“王有”,依據上引馬克思的論斷,實質上就是“國有”。

  這種土地國有制,若要上溯到它的最早淵源,那還不止于西周,殷代就已存在了〔34〕。郭沫若先生說:“殷代是在用井田方式來從事農業生產的”,“周代同樣施行著井田制”。而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這是土地國有制的骨干”〔35〕。這種制度一直到戰國初年的“魏文侯當時似乎還沒有廢棄”〔36〕;“王有”的原則,在春秋時也還具有著效力〔37〕。因此,可以說,土地國有制在我國的整個奴隸占有制時期里都是存在著的。

  那么,到了戰國時期,當井田制已經廢棄之后,土地國有制是否還存在呢?答復是肯定的,不過它已經轉變為新的形式——封建的土地國有制了。正如井田制是春秋以前的土地國有制的骨干一樣,初期的郡縣制就是這種新的土地國有制的骨干。從郡縣制的創立和它初期的發展,可以看出新的封建的土地國有制的存在和演變的過程。下面試對這一點略作論述。

  春秋以前的國有土地——井田,“不是給予老百姓,而是給予諸侯和百官的。諸侯和百官得到田地,再分配給農人耕種以榨取他們的血汗”〔38〕,除了這種占有形式之外,我們未曾看到其他的占有形式(例如國家直接占有或授予農民占有)存在于國有土地之上,因此,大土地占有制就和土地國有制完全復合在一起,而后者且為前者所掩,以致我們常把它們不加區別地等同起來,或者竟以后者代替了前者。例如上引的侯外廬先生之說,就是把二者等同,因而在肯定土地國有制并特別指出不是土地私有制的同時,又把它稱為“氏族貴族所有制”;而范文瀾先生和翦伯贊先生則把從王到大夫都稱為“土地所有者”〔39〕。但是二者畢竟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在于“王者雖把土地和勞力分賜給諸侯和臣下,但也只讓他們有享有權而無私有權”〔40〕;他們不能把土地自由買賣〔41〕;王者有權收回或“奪取臣下的田土和人民而更易其主”〔42〕。

  這種土地占有形式,到了春秋戰國之世,已經表現出不能適應新的歷史發展形勢,和許多方面都發生矛盾了。在那許多矛盾之中,它和正在形成著的中央集權國家的矛盾是很突出的、顯著的矛盾之一。春秋時的諸侯和戰國時的國王們都盡力使自己的國家強大,以兼并其他的國家;可是他們所統屬的封君大臣們卻向他爭奪土地和人民,以擴張自己的勢力。列寧說:“從前土地是主要勢力——在農奴制時代就是如此:誰有土地,誰就有勢力,有權柄。”〔43〕這些封君大臣們占有大量土地,具有強大的勢力和權柄,從而削弱了國家的力量。吳起對楚悼王說:“(楚國)大臣太重,封君太眾,若此則上伏主而下虐民,此貧國弱兵之道也。”〔44〕其實這不僅楚國為然,別的國家也是一樣。對于這種形勢,封建的國王們是不能不作生與死的戰斗的,所以一進入戰國時期,他們都先后實行了變法。所謂變法,實質上就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取消封君大臣的土地占有,而向他們收回土地所有權。同時,另一方面,對于新兼并來的土地,自然不復完全讓封君大臣占有,而是越來越多地置于國家的統治之下,以便集中更多的權力。馬克思說:“在這里,主權就是在全國范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45〕封建的國王們,從歷史和現實的重復多次的教訓中,已經是逐漸意識到這一真理了。因而許多國家都實施了郡縣制。

  從這一角度看去,“郡縣制”就是相應于這種形勢的需要而產生的。根據《日知錄》卷二二“郡縣”條所輯錄,復經侯外廬先生所增益的〔46〕有關郡縣的史料可知:有的是由于取消貴族的土地占有而產生的,如“分祈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47〕;商鞅“集小都鄉邑聚為縣”〔48〕,有的,為數更多的,是由兼并他國的土地而產生的,如楚子縣陳〔49〕之類(這一種郡縣之所以為數更多,可能是因在兼并得來的土地上設置郡縣,較之在貴族占有土地上設置,更少國內傳統阻力的緣故)。至于郡的產生,幾乎全是由于攻戰兼并而來;設置的目的最初乃是為了軍事的需要〔50〕(如春申君以淮北邊齊,請以為郡;燕、趙、魏均于北邊置郡以拒胡、戎),因此,它多設置于邊郡。姚姬傳說:“郡遠而縣近,縣成聚富庶,而郡荒陋。”〔51〕侯外廬先生引《史記》說:“郡縣的意義是,縣指‘懸而不離土地’,郡指‘人以群聚為郡’。”〔52〕可見,縣的設置目的主要是為了束縛農民于土地,以便于剝削,和“群聚”拒敵的郡有異。這種郡縣,在春秋時期,甚至于戰國初期,尚有以為賞賜封贈的,這說明郡縣的土地是屬于王有。但是從郡縣制的發展來看,賞賜的事情,可以說只是舊傳統的殘余影響,直屬于國家的統治才是主流的現象。這從秦始皇統一之后,“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的措施可以顯然看出。

  其次,還有一個問題不應遺漏,就是在郡縣土地上的直接生產者是什么身份的人?對這個問題,郭沫若、侯外廬兩先生提出了精辟的見解。郭先生根據李悝的“盡地力之教”指出,魏文侯之時,耕種“公田的農民都已經解放了,就仿佛是國家佃農形態”〔53〕。侯先生說:“郡縣在成立的緩慢過程中發生了隸農形態,所謂‘其猶隸農也’(《晉語》)。”〔54〕又說:“戰國滅國設置郡縣的變法……醞釀出土地小私有的形態(如李悝的經濟政策……)。”〔55〕從這個時期以前和以后的農民身份的不同看來,這種論斷是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的。這種“小土地私有形態”,從土地占有形式上說,就是國家土地所有制下的農民經濟。在這種制度下的直接生產者,雖然較之奴隸是“已經解放了”,但仍然不能離開土地。“懸而不離土地曰縣”,正說明“國家佃農”對土地的依附關系。由此可知,戰國時期的“縣”原來就是國家土地所有制形式下的土地區劃。郡則有所不同,它既是為了“群聚”抗敵的軍事目的而設置,而所置又多在邊陲,可以設想,它原來是一種國防沿邊的耕戰組織,進一步才演變為邊疆上的軍事區劃,后來又推廣到內地。這樣說來,縣和后世的“公田”、“課田”、“均田”等性質相近,應該就是后世的這些土地制度之所由;“郡”和后世的“屯田”,“營田”等性質相近,應該就是這類制度的濫觴。

  到秦統一之時,郡縣制度已經有了很大發展;它已經演變成國家機器的兩個正式等級;它的統治對象已經不限于局部地區和局部臣民,而是擴及一切的土地和臣民了。于是在這擴大了的新郡縣制度的統治之下,就存在著其它的土地占有形式了。大封建土地所有制如以后任何時期一般,利用統一政權對私有財產的庇護,逐漸地,但一刻也不放松地,通過制度化了的土地買賣或其他特權,向國有土地進攻。其結果到了秦時,就造成董仲舒所說的“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的現象,這就使得國家土地所有制相對縮小,因之,我們對土地國有制的視線,就被大土地所有制翳障了。但這只是一時期的翳障而已,農民大起義之后,它又清晰地出現于我們的視野了(這在下文還要論及)。由此可見,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并非無源之水,它是有著深遠的歷史淵源的。

三、土地國有制和北方地理環境的關系

  我國是一個偉大的國家,各地區的自然條件有很大的差異。毫無疑問,這種差異給予社會發展以巨大的影響。馬克思指導我們:“同一——就主要條件說同一的——經濟基礎,仍然可以由無數不同的經驗上的事情,自然條件、種族關系、各種由外部發生作用的歷史影響等等,而在現象上顯示出無窮無盡的變異和等級差別。對于這些,只有由這各種經驗上給予的事情的分析來理解。”〔56〕根據這一原理,我們研究我國歷史上的許多重大問題,都必須考慮到自然條件的差異,否則就會NB058格而難通。特別是討論與農業生產有密切關系的土地制度這樣的問題,更不可不把差異的自然條件的作用估計在內。現在我們就從這一角度來考查一下我國封建土地國有制的問題。

  我們知道,我國封建時期的國有土地主要是分布于北方。例如歷代屯田,不僅軍屯,而且民屯、商屯都在北方。又如均田,不僅北魏,而且隋唐,也是以北方為主。屯田是最純粹的國有土地,其存在固然由于軍事的需要,但軍事需要何以要采取這種形式呢?南方,邊疆每擴大一步,私有土地就隨之擴大一步,而北方許多朝代都以政治力量移民實邊,但若國家的經營一旦廢弛,就會民逃而邊虛。這種情況,可以說,和北方的緯度成正比,愈北而愈顯然。最能說明的例子是,三國時,三國都屯田,但規模與成效,吳、蜀均不及曹魏,原因之一,就是北方的地理環境。由此可見,這不是一種偶然的現象,而是和北方自然條件的特殊性有著密切的聯系的。

  馬克思說:

  “氣候和土壤條件,特別是從撒哈拉穿過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韃靼區直到亞洲高原最高地區的這一廣袤的荒漠地帶,使利用運河和水利工程進行的灌溉成了東方農業的基礎。”〔57〕

  恩格斯也同樣指出,并且說:

  “在那里,人工灌溉是農業的第一個條件。”〔58〕

  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論點,在《政治經濟學教科書》里,得到進一步的發揮。教科書說:“在古代東方的奴隸占有制國家中,廣為流行的是土地的村社所有制形式和國家所有制形式。這些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是同以灌溉為基礎的耕作制相聯系的。在東方的江河流域,灌溉農業需要大量的勞動來建筑堤壩、水渠、蓄水池和排除積水。這就有必要在廣大的地區內集中建立和使用灌溉系統。‘這里農業是主要建筑在人工灌溉的基礎上,而人工灌溉則是村社、各省、或中央的事。’〔59〕隨著奴隸制的發展,村社的土地集中在國家手中。擁有無限權力的帝王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60〕

  體會上面征引的理論,可以知道:(1)土地國有制根源于人工灌溉;(2)人工灌溉又是根源于氣候和土壤條件;(3)這里所說的氣候和土壤條件,是以從撒哈拉到亞洲高原最高地區的荒漠地帶為代表的那一類型。根據這樣認識,來看看我國的情況怎樣吧。

  我們所說的“北方”,就是過去習慣所指的黃河流域〔61〕。這個區域的自然特點是:在地理位置上,毗連蒙古沙漠草原,和馬克思所說的“荒漠地帶”緊相鄰接。在氣候方面,“雨量很少,平均全年只降雨400公厘,約為長江中游地區平均年雨量的三分之一,東南沿海地區平均年雨量的四分之一。”“有些地方由于雨量特少、如甘肅北部和內蒙古西南部,已成為沙漠區或半沙漠區”。而這很少的雨量,卻又有“一半左右經常集中在夏季的七、八兩月”,極不調勻。在土壤方面,這是一個黃土地區。“西起六盤山、賀蘭山,北起陰山、東至太行山,南至秦嶺,有一個世界上最大的黃土區域,這個區域基本上就是黃河中游地區”。而“今天的華北平原以至淮河平原主要地區都是黃河和它的支流沖積的產物”,大部分地表也為黃土所覆被,所以說,這是一個黃土地區。黃土含有豐富的礦物質,是極其寶貴的土壤。但它的結構疏松,一方面容易透水,使雨水大量流失,造成河水暴漲暴落現象。另一方面特別容易受侵蝕沖刷,使土壤也大量流失,于是在高原地區,河身便被沖刷成很深的溝壑,水由地中行,在平原地區,泥沙逐漸沉積,又造成河身淤淺,甚至高出地面的“地上河”(如黃河);而共同的結果則是,河水不易加以利用,水旱之災頻仍〔62〕。

  這些特點,對農業生產自然要發生巨大的影響。第一,由于雨量很少,就不能不施行人工灌溉,所以灌溉自來都是黃河流域農業的基礎。第二,由于水土易于流失,河水難以利用,于是不能不興修堤壩、河渠等水利工程,建立灌溉系統。這是我國過去史不絕書的現象。例如古代關于大禹的傳說,不僅歌頌他“鑿龍門”、“疏九河”,治平了洪水,而且還歌頌他“盡力乎溝洫”。這反映“建立和使用灌溉系統”導源很早。又如在西周井田制之下,“動輒就是兩千人(‘千耦其耘’)或兩萬人(‘十千維耦’)同時耕作”〔63〕。倘若不是由于“有必要在廣大的地區內集中建立和使用灌溉系統”,那么,這就成為不可思議的夸大了。井田,當然不會像古人所想象那樣的,有如幾何圖案一般的方塊,但是它也一定相當整齊。因為從灌溉系統去了解井田,這是當時最適宜的形式;假若零亂錯綜,那就要浪費渠道和水利。所以它很可能就是當時的灌溉系統。這從西周以后的文獻中還可以窺見它們的關系。如《左傳》:襄十五年,“初、子駟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皆喪田焉”;襄三十年,“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都是田洫并舉。所謂田,就是井田,至若《周禮·遂人》所說的遂溝洫澮川等制,更反映了古代灌溉系統的規模。在古代生產力很低的條件之下,要建立這樣的灌溉系統,自然不是小私有者所能勝任的。假若田土都小塊小塊地成為私人所有,此疆彼界,各私其私,那就無從“花費大量的勞動來建筑堤壩,水渠……”等水利工程了。這樣,就不難理解殷周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國有制,而井田又是“土地國有制的骨干”的說法,是何等的正確了。

  由此可見,我國古代在黃河流域所出現的灌溉農業的耕作制,正是那個地區的“氣候和土壤條件”的必然產物;而殷周時代的土地國有制或王有制又正是與之相聯系而存在的土地制度。可以說,我國古代的具體歷史說明了馬克思、恩格斯和《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所指出的一般規律,而這一般規律又指導我們對我國古代的具體歷史能有正確的理解。

  時代進入封建主義之后,社會制度已經起了嚴重的變革,可是黃河流域的“氣候和土壤條件”并無“稍許嚴重的變革”。它仍然發揮它的作用,繼續給予生產斗爭以巨大的影響。《政治經濟學教科書》說:“在封建主義時代,農業起主要作用,而農業各部門中又以耕作業占主要地位。”〔64〕我國的情形正是這樣,因之“氣候和土壤條件”的影響也主要表現在農業方面。自然,封建主義時代的生產力是進步得多了,可是在黃河流域的自然條件下,除了“集中建立和使用灌溉系統”外,也還是沒有旁的適應方法(當然在規模上是更為巨大)。因此,人工灌溉仍然是那里農業的第一個條件,利用運河和水利工程進行灌溉也仍是那里農業的基礎。具體的例子,如陜西的鄭國渠、北渠、豐利渠……;河南的鉗盧陂、召堰……;河北的督亢渠、戾陵堰……;山西的涑水渠、新絳渠以及晉祠、龍池、鼓堆等泉……都是無數頃農田的可耕條件;它們的興廢經常決定著它們灌溉所及的廣大田畝的耕作或荒蕪。這些水利工程,由于它們規模的巨大,不惟不是小生產者所能辦,而且也不是一般的大土地所有者所能興修的。所以,幾乎毫無例外地,它們的開創者或者重修者都是封建王朝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所以,在我國的封建朝廷里,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水利工程部”〔65〕總是占著重要的位置。這樣,水就為封建國家所有了(在我國歷史上,還不曾有過個人私有一條河渠的事)。馬克思說:“像水一類東西,在它歸一個所有者所有,表現為土地附屬物的限度內,我們是把它作為土地來理解的。”〔66〕在封建時期的黃河流域,可以說,水就是土地,因為在當時生產力水平的限制下,占有一塊沒有水的土地是沒有什么意義的。必須“附屬”于有水的土地才能具有經濟上的價值。封建國家,就這樣由于控制了水,從而控制了土地,更從而控制了土地上的人。封建土地國有制的存在,也像奴隸占有時期一樣,仍然是“同以灌溉為基礎的耕作制相聯系的”。但是,我們不能就因此把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和奴隸占有制時期的土地國有制混為一談,因為在封建土地國有制下的直接生產者已經不是奴隸,而是“國家佃農”了。

  在這里,可能有這樣的疑問:在黃河流域以外的地區也有大規模的水利工程(如四川的都江堰、浙江的鑒湖……),為什么不能和黃河流域同日而語?回答還是,由于“氣候和土壤條件”。黃河流域的氣候和土壤既如上述,因之,那里的水利工程是極不穩定的。只要一個短期失于疏浚,它就會很快地由湮塞而干涸,于是它所灌溉的良田沃土又以“荒地”的姿態而出現了。當這些土地還是良田沃土的時候,它可能已經變成大土地私有者的私產,可是當又復荒廢和農民大起義之后,它又重新回到國家的手中,黃河流域的國有土地,就這樣循環往復地存在了下來。南方不然,由于水土不那么容易流失,大規模的水利工程可以歷千數百年而不廢。試一檢上舉的都江堰、鑒湖的歷史便可說明。這樣,由這些水利的增修而產生的官田、官地,一旦轉化為私有之后,便很難再回到國家手中。這也就部分地說明了,為什么大封建土地所有制(例如莊園)會更多的存在于南方。

  據以上所述,可以斷言,封建土地國有制的主要存在于北方,是和黃河流域的地理環境有密切聯系的。

四、土地國有制和農民大起義的關系

  上面從地理環境上,說明土地國有制所以在北方存在的原因。但是,這個原因還是帶一般性的;不能單靠它來解釋這樣的問題:為什么“地理環境方面一種稍許嚴重的變更都需要幾百萬年”〔67〕,而土地國有制卻在封建主義時期中屢蹶屢起地不斷變化著?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只能從階級斗爭中去尋求。

  上文說過,在我國封建主義時期中,除了土地國有制外,還有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等與之并存;而且大土地占有制又是在土地國有制的范圍內存在的。這樣,封建國家自然不可能在土地國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或大土地所有制之間,樹立一道絕緣的障壁,即使某些有遠見的帝王,曾企圖用律令和制度建立這樣一道障壁,但是由于封建國家的本質就是“地主階級底馴良的仆人”,所以這種律令制度的效力總是很有限的,而且常是很快就遭到破壞的;有許多時候,這種破壞者就是封建國家自己。例如,以大量國有土地賞賜權貴親幸,或聽任他們對國有土地蠶食鯨吞……大體說來每個朝代到了一定時期之后,由于統治政權的腐朽和權貴親幸的增多,這種情形就更為嚴重。

  土地國有制,就是這樣日杒月削地被破壞而衰微了。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特別是前者,卻日益擴大了他們的領域。這樣,一片片的國有土地及其上面的“國家佃農”,就轉化成私有主的財產和依附農民。這種轉變在黃河流域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因為它的嚴重后果之一就是它破壞了那里的灌溉系統。

  上節講過,黃河流域的農業是以灌溉為基礎的;那里的灌溉系統又必須是規模巨大的和經常修治的,為此就必須有“集中的土地所有權”——土地國有制,才能從事建立并有效使用。可是,當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代替了土地國有制之后,情形便完全不同了。第一,由于占有國有土地的私有主多是權貴親幸之類,而權貴親幸之類是沒有組織生產的能力的。他們“只是剝削者而不是任何其他的人”〔68〕。因此,灌溉系統的經常修治成為不可能;第二,由于他們多是占有膏腴肥沃的土地,而把貧瘠的土地棄置,又由于灌溉系統之大,很少的占有者能占有整個灌溉系統的土地,于是,灌溉系統就被割裂切斷而遭受破壞;第三,在割裂切斷的占有情況下,加以私有主的自私天性,他們或者是“獨擅水利”,或者是“以鄰為壑”,灌溉系統就更容易受到破壞;第四,更其嚴重的是,農民們在私有主的殘酷的壓迫和剝削下,處境十分悲慘,因而,也沒有可能“花費大量的勞動來建筑提壩、水渠……”等工程。在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之下,若干的灌溉系統逐一破壞了,這就使廣大地區的引水和排水成為不可能,于是良田變成荒地,水旱之災紛至沓來,無數農民就陷于絕境。

  由于灌溉地區是這樣的廣大,所以灌溉系統破壞的結果,就使階級矛盾在很廣泛的地區內同時激化起來;加以平原和臺地的平坦地形,使“不善于聯合起來”〔69〕的農業,較之在其他地區要易于聯合些;所以每一次的農民大起義總是以這個地區作為它的歷史舞臺。在我國封建主義時期的歷史上,沒有這個地區農民的參加,而能出現大起義的事實,一次也沒有過。這就說明了這個地區的特殊性,同時也說明了土地國有制遭受破壞的深遠影響。

  農民大起義是惟一能打擊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巨大力量。既然每次農民大起義總是以這個地區作為歷史舞臺,因之,每一次農民大起義之后,也以這個地區的地主階級所受的打擊最重。這樣就使土地占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許多的大土地占有者和所有者在大起義的洪流中覆滅了;原來被他們壟斷的大量土地都成為“無主荒地”而解放出來了;特別是在中央政權被摧毀的情況下,一切站在“封建階梯”上層等級的皇族、勛戚、臣僚……都隨著他們賴以生存的皇朝的覆滅而消逝了;這樣,土地占有狀況的變化就更為劇烈,所謂“地曠人稀”的情況就更為顯著。但是,這里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些從大土地占有者和所有者壟斷下解放出來的土地,往何處去呢?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的目的是為了奪回農民們已失去的土地,他們能不能在摧毀封建統治之后,便簡單地、順利地收回他們的土地呢?不可能這樣。農民階級是小私有者階級。“農民起義是自發的。作為小生產者階級的農民是分散的,不能提出明確的斗爭綱領,建立堅固的團結一致的戰斗組織”〔70〕。因此,盡管有過許多農民起義領袖,反映農民的土地要求,提出“均貧富”、“均田”……的口號,但是他們不可能制定出一種他們可以實踐的、具體的綱領或方案,也找不出這樣一種分配的形式和領導的組織,那些口號只能成為烏托邦的、可望而不可及的愿望。歷史的局限,使他們不得不走原來的老路——從許多起義領袖當中挑選出一個來,擁戴他建立一個新的王朝。“這樣,就使當時的農民革命總是陷于失敗,總是在革命中和革命后被地主和貴族利用了去,當作他們改朝換代的工具。”〔71〕而農民革命斗爭的果實——解放出來的土地,也就和政權一樣,被他們竊取以去了。

  新的王朝竊取去了這些土地,怎么處置呢?從歷史上考查,不外這樣的三條途徑:其一是賞賜給新貴們;其二是讓農民自由去開墾;其三是作為國有土地:或以份地的形式授予農民去占有和使用,或以直接經營的形式,征調軍民去屯種。新王朝的建立者,在黃河流域這一地區,通常是遵循第三條途徑的(當然也不排斥其他的兩個途徑。但其他的兩個途徑不若在別的地區之占優勢,就一個王朝的初期而言是如此)。這樣的結果就是土地國有制的復蘇——就使前一時期已經式微的國有土地,又擴大了它的范圍,增加了它在土地占有關系上的比重。這種情形,在西漢、東漢、唐代、明代的初年,都反復出現過。特別是在唐代和明代尤其顯然。如均田制,是在北魏時正式頒布施行的,但“頒布不過二三十年農民又重復逃亡了。到了東魏、北齊時期,戶籍非常混亂,逃亡更為普遍。”〔72〕“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73〕事實上,已經基本上遭受了破壞。可是到了唐初,又復更大規模地加以推行。這是什么原因呢?惟一的解釋,就是隋末農民大起義之賜了。唐長孺先生忽略了這一點,所以他那篇出色的論文:《均田制度的產生及其破壞》,就只能給我們說明均田制“屢次破壞”的原因,而未能說明“屢次重建”的關鍵。又如元末,承宋代莊園經濟發達之后,大土地占有制和所有制盛極一時〔74〕。從當時的經濟發展大勢上看,土地國有制已經是“其命如線”了;可是到了明初,“官田”、“軍屯”、“民屯”等國有土地,又以空前的規模出現了。這又是什么原因呢?仍然是受農民大起義之賜。由此可見,土地國有制之所以長期存在是和農民大起義的階級斗爭分不開的。

五、土地國有制與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的關系

  為什么封建統治者,在黃河流域地區,要更多地施行土地國有制呢?根據本文以上所述,可以看到,這是由于這個地區的“氣候和土壤條件”,由于農民大起義的深遠影響和由于歷史傳統的因襲。這些雖然都是必要條件,但還不能構成充足理由,因為這里還沒有把統治者和人民的主觀因素估計進去。歷史上曾有過這樣的朝代,雖然具備了上述條件,但由于主觀因素的缺乏(這又是由于其它原因),土地國有制仍是未能施行的。例如清代初年就是這樣。由此可見,這個因素是不可以忽略或低估的。

  為了能夠更簡便地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分析一下土地國有制下的農民經濟。上文說過,土地國有制下的農民是“國家佃農”。但這種佃農,不論是從土地關系方面看,或是從依附關系方面看,都和私家的佃農不同。就土地關系方面而言,私家佃農一般只有使用權,而國家佃農則有一定的占有權。如均田制下的農民,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占有土地約四十年,這還是占有期限較短的。有的時期則無明文規定,占有期限可能很長,占有權也可以遺傳或轉讓。在這種情形下,他們和那些“招徠開墾”“以為永業”的小土地所有者,實質上并無什么差別。其次,就依附關系方面而言,他們所依附的是國家,而私家佃農所依附的是個別私有主。依附國家和依附個別私有主的最大不同之點,就在于前者是以律令的形式,把依附關系作成統一的制度;而后者則多受私有主個人權力和意志的支配,缺乏制度的固定性和律令的保障;一般說來,這種依附關系是更為強烈緊密的。再其次,從封建剝削率而言,在土地國有制之下,剝削率通常是較輕而且是劃一的。國家佃農繳納的地租和自由農民繳納的課稅,幾乎沒有分別。由于這種緣故,所以許多朝代的文獻,都沒有把國家佃農的地租和自由農民的課稅分開記載。例如漢代的賦役和唐代的租庸調就是這樣。可是在私有主之下的佃農就不同了,他們所受的剝削經常是數倍或十數倍于公賦,而私有主又常是乘人之危,盡量提高剝削率的。因此,在土地國有制下的國家佃農,當這種制度行之有效的時候,其地位是優于一般私家佃農,而與獨立的自耕農民一樣或者是極為相近的。

  由于經濟地位有著這樣的不同,所以農民在土地國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或大土地所有制之間,對前者就比較歡迎。假若說:農民“寧愿接受調整好的掠奪”〔75〕,那么,在以上幾種掠奪之間,土地國有制的掠奪,應該是調整得較好的了。因此之故,它才能在歷史上一再出現。不能設想,假若農民對之是采取深惡痛絕的態度,那么,它怎能一再出現,而且出現之后,階級矛盾又是比較緩和,社會又是比較安定的呢?誠然,農民對土地的要求不是統治者“均田”之類的制度,但是“均田”之類的制度也表現了統治者一定程度的讓步,否則,農民大眾怎么會愿聞“均田”的口號,甚至17世紀40年代的李自成,還要提出它來呢?由此可見,這種制度之實行,在農民中是有一定條件的。可是這決不是說,農民對這種制度始終都是采取一樣的態度。當統治者竭澤而漁,利用這種制度來殘酷榨取稅賦的時候,農民就會拋棄這種土地而去依附于大私有主,所謂“獻其產于巨室”之類的現象,反而出現了。但那種現象之出現,與其說是實行土地國有制的結果,勿寧說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破壞土地國有制的結果。

  另一方面,土地國有制對于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而言,也是極為有利的。因為在這種制度下所造成的大量國有土地和自耕農民,一方面提供它以更多的課稅,他方面又構成它軍事力量的廣大基礎,這就形成了它的權力的重要支柱。而階級矛盾的比較緩和,更使它的政權容易獲得安定和鞏固。為此之故,較有遠見的統治者,無不采取削弱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方針,以增大土地國有制的比重。事實也歷歷不爽地證明了,在土地國有制比重增大的時期,封建國家就比較安定,軍事威力就比較強大。如漢武帝、唐太宗、明太祖……的時代便是這樣。相反,如兩晉、兩宋,一開始就未能掌握大量的國有土地和自耕農民,所以國勢便始終積弱不振。其間雖然也出現過像宋神宗、王安石那樣的銳意變法,但由于變法未能解決這個問題,所以也不能挽救國勢的陵夷。從整個封建主義時期的歷史上看(元、清例外),土地國有制,幾乎可以當作封建國家的氣壓計,用它來預測國家的強弱興衰。

  還有,土地國有制又是封建國家統一的重要條件。本來,在封建主義的經濟之下,封建割據是不可避免的傾向。而中央集權的政權卻不是封建主們所喜歡的。例如歐洲,就是一直到了資本主義生產萌芽之后,才建立起中央集權的國家。可是我國,“自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后,就建立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76〕,這是什么原因呢?我想,主要的原因有兩個:其一是由于“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的規模之大,是世界歷史上所僅見的”〔77〕。個別的封建主無力對抗這樣的階級斗爭,因而不能不建立中央集權的統一政權。其二則是由于土地國有制的存在,國家是最高的地主”〔78〕。這個地主,擁有最大的土地,因而它有力量迫使其他的地主就范,不得不接受它的“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統治。前面引過的列寧說的:“從前土地是主要勢力——在農奴制度時代就是如此:誰有土地,誰就有勢力、有權柄。”〔79〕這一原理,運用于我國分裂割據時期,特別明顯。例如,當許多封建割據勢力在為攘奪統一政權而角逐的時候,總是那擁有土地最多的最有力量,因此,它能迫使其他的封建主不是“授首”,就是“歸地”,而最后完成了統一。同樣的道理,這個最大的地主又迫使其他的一切地主,放棄土地所有權的屬性(“軍事上訴訟上的裁決權”),而集中于自己手中,以便保持專制統治的“長治久安”。我國封建主義的生產關系中,地主超經濟強制之比較薄弱,其原因就在這里。

  由于土地國有制對封建國家是這么有利,所以許多統治者和統治階級中人,而且每當條件具備之時,如農民大起義之后,他們就實施土地國有制了。例如明初,上距唐代均田制之崩潰已數百年,但是它一有了條件,便在更大的范圍內,實行同唐代貌異實同的土地國有制。由此可見,土地國有制的屢次絕而復蘇,不但有歷史傳統的淵源、地理環境的條件,而且還是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的產物。

  但是,我們不能把統治者的主觀條件,提高到和農民大起義及地理環境等條件同等的程度。這里只要舉兩個實例就可以說明了。例如前已提及的三國時期,三個封建政權都實行屯田,但是不論在規模上和作用上,吳、蜀均遠遜于曹魏。其所以然,并不是由于吳、蜀的統治人物不若曹魏,而是吳、蜀的條件有所不及。又如,南宋末年,賈似道以孤注一擲的手段,企圖擴大國有土地——“公田”以挽救南宋的滅亡。可是由于沒有農民大起義和地理環境的條件,他的“公田”終于無法成功而南宋也就不能避免最后的滅亡。《宋史》說:“德元年三月,詔:公田最為民害,稔怨召禍十有余年。自今并給田主,令率其租戶為兵,而宋祚訖矣。”〔80〕由此可見,統治者的主觀條件固然不可以低估,但也不能估計過高的。

結語

  由以上所述可知,本文作者認為:土地國有制在我國奴隸占有制時期和封建主義時期都一直存在著,郭沫若、侯外廬諸先生之說是正確的。它的產生是由于我們的祖先對自然的偉大斗爭;即是,在黃河流域的自然條件下,為了從事農業生產而創造的、規模巨大的人工灌溉系統。這是完全符合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學說的。它之所以長期存在,除人工灌溉的原因外,還由于偉大的階級斗爭,即是,農民階級為了反抗殘酷的剝削和壓迫,而進行“世界歷史上所僅見的”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特別是黃河流域的起義和戰爭。當然,統治者對中央集權的要求也起了一定的輔助作用。這是問題的一面。但是還有另外一面,就是,它也發生了不小的作用;在漫長的封建主義時期,它曾是黃河流域灌溉系統的重要保證之一。曾是我國長期成為統一國家的重要條件之一;而且曾是我國許多封建朝代繁榮昌盛的重要基礎之一。因之,這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大歷史問題。對它的深入研究,可以對我國過去的“特殊的國家形態,找出最內部的秘密,它們的隱藏著的基礎”〔81〕;也可以使我們對若干歷史現象,發見它們之間的內部聯系。譬如,為什么農民大起義的爆發和展開總是在北方?為什么消滅封建割據的統一勢力也多是發生和成長在北方?為什么封建國家的軍事威力,某些時期強大,而某些時期弱小?

  但是,這一切都是歷史上的陳跡了。我們今天和無限的將來,再不會看見那古老的土地國有制,重演它屢遭破壞而又屢次重建的痛苦歷史了。在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中,農業的集體化和電氣化,將使我們的黃河流域,以花園一般的芳姿,出現于新的史冊。事實上,這個新的史冊已經寫了不少的篇章了。姑舉本文屬稿將竟之日,見之報端的一二例吧:(1)“河南省引黃灌溉區五十四萬畝小麥已經開始收割。今年是引黃灌溉區放水后的第四個豐收年,產量約比去年增加兩成半。”(2)“甘肅省從今年二月間開始,約有一百五十萬人參加了大規模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工作。到五月上旬統計:全省興修和整修的渠道有十萬多條,打井二十六萬多眼,掏井十萬多處,修蓄水池、水庫、山灣塘三萬七千多個。這些水利工程可擴大灌溉面積六百萬畝。較原計劃超過20%,等于解放前許多年所積累的水地面積的96%。新修的水地全部投入生產后,每年可增產七億五千多萬斤糧食。甘肅省是一個十年九旱的省份,興修水利,是農業增產和從根本上改變甘肅貧困面貌的重要關鍵。”〔82〕由此可見,我國農民辛勤勇毅的優良傳統和斗爭精神,只有在今天才能得以充分地發揮。這種優良傳統和斗爭精神是寶貴的歷史遺產,如何加以發揚,以便有助于我們今后的社會主義建設,這便是我們歷史工作者的光榮任務。

  最后,還得說明一下,本文中未曾對種族關系加以論列,是因為本文作者認為:(1)土地國有制的發生和長期存在是由于內部的原因,并非得自他族的輸入。即如北魏的均田,也主要是依存于本文所述諸條件,而且是出于漢人的建議與籌謀。拓跋族方面的原因當然重要,但恐只能說是次要的。試看社會發展階段落后而侵據黃河流域的種族,非止拓跋;但除拓跋外,沒有實施均田制或類似均田制的。再則北魏以前和以后,國有土地都存在,可見拓跋的影響只是一時的。(2)國有土地——屯田,多在北邊,當然和對塞外種族的國防有密切關系,但這個原因也是外鑠的。因為國防軍事的需要,不能說明何以必須采取土地國有制的形式。移民實邊的政策不是也曾不止一次地實行過嗎,何以私有制不能鞏固?可是在南方卻不是這樣了。這說明,這些都不是一般性的因素。本文只討論一般性的問題,所以便略而不詳了。

注釋:

〔1〕斯大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第37頁,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

〔2〕《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第46頁,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3〕《歷史研究》1954年第1期。

〔4〕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2月出版。此處所引,見該書32-33頁。

〔5〕參看《馬克思恩格斯論中國》第13-31頁,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和上述侯外廬先生文。

〔6〕《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第193頁。以“土地占有形式”概括各種封建的所有制,這里也以之為占有制、所有制等的共名。

〔7〕《歷史研究》1954年第1期。

〔8〕《史學譯叢》1955年第5期。

〔9〕《資本論》第三卷第803頁,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10〕《史學譯叢》1955年第6期。

〔11〕《資本論》第三卷第828頁。

〔12〕同上書第807頁。

〔13〕《政治經濟學教科書》44頁。

〔14〕《資本論》第三卷第801頁。

〔15〕同上書,第一卷,第398頁。

〔16〕《俄國資本主義底發展》第161頁,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17〕《馬克思恩格斯論中國》第26頁,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資本論》第三卷第409頁作“國家(例如東方的專制者)”,義同。

〔18〕《告農村貧民書》第20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19〕同上書第6頁。

〔20〕同上書第18頁。

〔21〕同上書第20頁。

〔22〕參看《史學譯叢》1955年第3期,M·帕克:《論十九世紀朝鮮的社會經濟關系》一文。〔23〕指直接生產者而言——本文作者。

〔24〕〖BF〗《資本論》第〖BFQ〗三卷第1032頁。這則引文,吳大琨先生以為不是“對于東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指示’”(見《歷史研究》1956年第3期),可是不僅吳先生所反駁的那位戚其章先生把它體會為是“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指示”,其他史學家們也頗有同樣的看法的,我國學者如侯外廬先生(參看《歷史研究》1954年第1期),蘇聯學者如C·Д·斯卡茲金(參看《史學譯叢》1955年第6期)和S·Φ·波爾什涅夫都如此說。波氏說:“《資本論》第三卷第四七章這篇著作——它到現在仍被馬克思主義者認為是所有研究封建社會形態的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的原理和基礎。列寧在說到封建主義時,總是首先從這一章的范疇和結論出發。”(《史學譯叢》1955年第5期)。

〔25〕〔26〕《歷史研究》1954年第1期。

〔27〕〔69〕列寧語,見《告農村貧民書》第20頁。

〔28〕《告農村貧民書》第8頁。

〔29〕《奴隸制時代》15頁,上海新文藝出版社1952年版。

〔30〕《中國古代社會史論》18、85頁,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氏族貴族所有制”一詞,我以為應作“氏族貴族占有制”,詳下。

〔31〕《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一編16、62頁,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32〕《簡明中國通史》72頁,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一版。

〔33〕《中國歷史概要》516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我以為這里的“所有者”、“所有”,都應易作“占有者”、“占有”,詳下。

〔34〕除了這里引為“根據的”郭沫若先生的說法外,呂振羽先生也說殷代是土地國有制,不過他說,那時的土地國有,“實即部族所有的原則”。詳見《簡明中國通史》50-51頁。

〔35〕《奴隸制時代》6、15、19頁。

〔36〕同上書35頁。

〔37〕同上書15頁。

〔38〕同上書16頁。

〔39〕范先生之說見《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一編67頁;翦先生之說見《中國歷史概要》5頁。這里所說的區別,不論當時的社會性質如何,都是不應抹去的,所以這里也引了他們二位的說法。

〔40〕《奴隸制時代》15頁。

〔41〕《中國古代社會史論》18頁。

〔42〕《奴隸制時代》15頁;并可參看上引范文瀾先生之說。

〔43〕《告農村貧民書》第13-14頁。

〔44〕《韓非子·和氏篇》。

〔45〕《資本論》第三卷第1032頁。

〔46〕參看《中國古代社會史論》91-93頁。

〔47〕《左傳》昭二十八年。

〔48〕侯外廬先生釋云:“廢公族單位。”見《中國古代社會史論》97頁。

〔49〕《左傳》宣十一年。

〔50〕楊寬:《戰國史》111-112頁,謂春秋時的縣和戰國時的郡,設置初意都是為了國防,可參看。

〔51〕《日知錄集釋》“郡縣”條注。

〔52〕同上書90頁,本文作者按,張守節“正義”赤云:“郡,人所群聚也。”見《秦始皇本紀》。

〔53〕《奴隸制時代》35頁。這里的“公田”,是指“井田”而言。

〔54〕《中國古代社會史論》93頁。

〔55〕同上書95頁。

〔56〕《資本論》第三卷第1033頁。

〔57〕《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論水利》第6頁,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58〕同上書第5頁。這一句話,下引《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文中也已引及,但譯文略有不

同。

〔59〕《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原注:“見恩格斯《一八五三年六月六日致馬克思的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二一卷第四九四頁。”

〔60〕《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第30頁。

〔61〕鄧子恢副總理:《關于根治黃河水害和開發黃河水利的綜合規劃報告》7頁(水利部編,財政經濟出版社1955年版)說:“按過去習慣,把黃河所經青海省、甘肅省、內蒙古自治區原綏遠省部分,陜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全境,加上同黃河密切相關的河北省全境,都稱作黃河流域的范圍。”

〔62〕這一段敘述主要是根據鄧副總理的報告,引文也是從其中摘錄的。

〔63〕《奴隸制時代》16頁。

〔64〕《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第42頁。

〔65〕參看《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論水利》第15、16頁。

〔66〕《資本論》第803頁。

〔67〕《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第146頁,莫斯科外國文書籍出版局1949年版。

〔68〕C·Д·斯卡茲金語,見《封建社會歷史譯文集》146頁,三聯書店1955年版。

〔70〕《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第60頁。

〔71〕《毛澤東選集》第二卷第595頁。

〔72〕唐長孺:《均田制度的產生及其破壞》,見《歷史研究》1956年第2期。

〔73〕《通典》卷二,“食貨”二,“田制”下。

〔74〕可參看尚鉞主編的《中國歷史綱要》200-201頁和269-270頁。

〔75〕C·Д·斯卡茲金語,見《封建社會歷史譯文集》147頁。

〔76〕《毛澤東選集》第二卷第594頁。

〔77〕同上書,第595頁。

〔78〕《資本論》第三卷第1032頁。

〔79〕《告農村貧民書》第13-14頁。

〔80〕《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周密:《齊東野語》卷一七,略同。

〔81〕《資本論》第三卷第1033頁。

〔82〕見1956年6月9日《人民日報》(著重點是本文作者所加)。

1956年6月15日于云南大學

原載《歷史研究》1956年第8期

發布日期:20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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