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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魏之際封建說

何茲全

  多少年來,沒有讀書了,對中國社會分期問題沒有進一步的研究,大體是仍保持以前的看法,即中國古代奴隸制社會進入封建社會的時間是漢魏之際,東漢魏晉是過渡時期。

  下面分幾點來說明我的意見。

  一、西周春秋是古代奴隸制社會的前期,也可以說是原始公社解體到發達的奴隸制社會的過渡時期。這時候的社會骨架仍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氏族制,但已解體,分化為階級對立,有了貴族和平民的對立。公社成員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已有了奴隸,也有了農奴或者叫做依附關系,但兩者在生產關系中不占主要的支配地位,人數也遠不如公社成員之多。因為奴隸制是新生事物,而且還要發展,所以也可以稱作奴隸制社會的前期。

  滅商以前,周人還在氏族制的末期父家長制時期。商族被滅前,社會比周族進步,但也只是在奴隸制社會的前期,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氏族制仍是社會結構的骨架。

  周滅商后,周族和商族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部落聯盟。在不平等部落聯盟的基礎上組成了初級國家組織。

  從《尚書》的《多士》和《多方》篇來看,商人還是“宅爾宅,畋爾田”,自有居處,自有土地的。商人的大小族長們的職位仍保存著,“有胥伯大小多正”。商族的事由商人自己管理,“自作不和,爾惟和哉。爾室不睦,爾惟和哉。爾邑克明,爾惟克勤乃事”。商人的貴族們還以從前殷商滅夏以后,“夏迪簡在王庭,有服在百僚”為理由,要求周人也要學商人,把商族的貴族選到周王室去作“百僚”,而周人也就答應了商人的要求,把商人“迪簡在王庭,尚爾事,有服在大僚”。

  商族的氏族組織沒有被打破,《左傳》定公四年的一段記載說得更清楚。在周王把商人分給姬姓諸侯時,是以族為單位的,是一族族的分出去的。周王以“殷民六族”分給魯公,以“殷民七族”分給康叔,“懷姓九宗,職官五正”,分給唐叔。這些被分出去的商人都是聚族而居,各有自己的族長,仍然以原來的老辦法,來管各自自己的事。“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丑,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或者“啟以商政,疆以周索”。

  從先秦的典籍中,我們知道周代在一國之內,有所謂國、野、鄉、遂等區分。典籍中這方面的記載是比較混亂的,這些我們現在且不去管它。從這里也說明當時征服族周人和被征服族商人等雖居在同一地區,各族仍是聚族而居的。征服族周族居住國中,被征服族商族居住在郊野。

  部落聯盟的不平等結合,在古代民族的歷史上是常見的。馬克思曾經說過:“部落制度本身導致區分為高級和低級的氏族。——這種差別又由于勝利者與被征服部落混合等等而更加發展。”[1]羅馬人在從羅馬地區向外征服意大利半島時,特別是在拉丁族居住的地區,就常常是在征服之后結成不同畜產的不平等的部落聯盟,用聯盟的形式結合在一起。

  西周后期宣王封立鄭國的時候,也和周初封立魯國伯禽、康叔、唐叔一樣,也分給鄭桓公一些商人,兩族聯盟的形式就比較更清楚了。《左傳》昭公十六年鄭子產對晉國的韓宣子說:“昔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殺此地。斬之蓬蒿藜藿而共處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商人是和周人一塊“庸次比耦,艾殺此地,斬之蓬蒿藜藿而共處之”的作農業勞動。此時去周滅商已經二百來年,《多士》、《多方》篇里那種殺氣騰騰的氣氛已經沒有了,盟的關系更加顯出了。鄭桓公領導的周人和商人的盟,就是部落國家從前代所承繼下來的部落聯盟形式。

  周初分給唐叔的“懷姓九宗,職官五正”到春秋初期已參加擁立晉侯的活動[2]。這說明到公元前八世紀,懷姓九宗還維持著他們的氏族組織,九宗的氏族長還參與了晉侯的擁立。分給魯國的殷民六族,春秋末年已是魯國的國人。《左傳》定公六年載“陽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國人于亳社。”亳社是商人的社,盟國人于亳社,可知這時的商人已是魯國的國人了。

  從先秦的材料看,說商周兩族是不平等的部落聯盟,大約是合乎實際的。殷人地位雖然比周人低,但仍是自由的氏族成員,后來也成了國人。他們不是奴隸,也不是農奴,雖然在被征服初期他們的地位可能比奴隸還不如。

  西周、春秋時期,存在著三種生產關系,有三種階級對立。一是解體中的公社。這里包含著氏族貴族和平民即公社成員的對立。二是奴隸主和奴隸的對立。三是依附民或農奴和貴族主的對立。在這三種生產關系和階級對立中,公社雖在解體,但它仍是整個社會的骨架,在數量上,公社成員是人口中的最多數,公社成員的生產勞動是社會的基礎。

  農奴制或依附關系在人類社會歷史上的出現幾乎和奴隸制是同樣古老的,在原始社會末期家長制家庭時期,就不僅有奴隸制,同時也有了農奴制或依附關系。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恩格斯就曾引用馬克思的話,指出在家長制家庭時期,一切后世的社會對立形式都以縮影的形式出現了。

  農奴制和奴隸制同樣古老,是馬克思、恩格斯總結了許多民族的古代社會歷史而提出來的。在馬克思去世的前幾個月,馬克思和恩格斯曾一致同意,農奴制并不是中世紀封建時期所特有的一種制度。而是“在任何地方或者說幾乎在任何地方,只要在那里征服者仍然把土地交由原來的居民為他們去耕種。我們就可以看見這種形式,例如在很古時期的帖撒里”[3]。就以羅馬為例,它在進入發達奴隸制社會之前,在氏族制解體過程中就大量出現過被保護人這一階級,被保護人和主人的關系是隸屬性的,是保護和被保護的關系。

  就西周春秋來說,雖然有農奴制或依附關系出現,也只說明這時是由公社解體向奴隸制社會發展的過渡時期。

  二、戰國秦漢是中國奴隸社會發展時期。這時期社會上的主要生產勞動者,一是奴隸,二是自由小農,當時所謂的編戶齊民,三是后出現的佃農。自由的小農,人數最多,是社會生產的基礎,但自由的小農居于被支配的地位。奴隸人數比自由的小農編戶齊民少,但奴隸制生產在整個社會中居于支配的地位。租佃制是后起的,在整個社會關系中還不居于支配地位。

  我認為戰國秦漢時期社會發展的主線有以下的特點:

  ①以奴隸勞動為基礎的生產關系,在整個社會中占支配地位,或者說起主導作用。

  ②以占有和使用奴隸勞動為基礎的商人、地主顯貴,通過交換、高利貸剝蝕小農,使小農和小農破產。

  ③在奴隸勞動的基礎上,大土地所有制和小農的斗爭,土地兼并、小農破產變為奴隸,是戰國秦漢時期社會斗爭和變化的主線,一切政治、社會、經濟、思想活動和政策制定都圍繞著這根主線轉。

  春秋戰國之際,生產力有飛躍的發展。無論牛耕和鐵農具的使用是否是在這時期開始的,這時期是牛耕和鐵農具使用的顯著推廣時期是沒有問題的。由于牛耕和鐵農具的推廣使用和水利灌溉的發展等,春秋戰國之際生產力顯著的發展起來。大量未被墾殖的土地被開墾,人口空前的增加,城市發展起來,商業、手工業、鹽鐵業發展了,金屬貨幣出現了,在經濟生活中城市經濟和交換非常活躍。

  隨著生產力、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奴隸制發展起來。馬克思曾說:“在古代世界,商業的影響和商人資本的發展,總是以奴隸經濟為其結果;不過由于出發點不同,有時只是使家長制的、以生產直接生活資料為目的的奴隸制度,轉化為以生產剩余價值為目的的奴隸制度。”[4]戰國秦漢時期,奴隸不是減少了,而是大大的增加了。商業、鹽鐵業、手工業、農業,各個生產部門和交換部門都有奴隸勞動。戰國以來,在社會經濟中居支配地位的大商人、鹽鐵業主多半就是大奴隸主,他們使用奴隸來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戰國初年的大商人白圭就是“與用事僮仆(奴隸)同苦樂”,秦始皇是的陽翟大賈呂不韋有家僮萬人,漢初齊地的大商人刁間使用奴隸勞動,“逐魚鹽商賈之利”,“終得其力,起富致千萬”[5]。和人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冶鐵業、其他礦業,主要是使用奴隸勞動。秦末漢初的大冶鐵商人卓王孫有奴隸千人,程鄭亦冶鑄,有奴隸數百人。文帝竇皇后的弟弟幼年家貧被略賣作奴隸,在宜陽山中為主人作炭。漢昭帝時的大官僚張安世有七百多奴隸,多從事紡織業。從《史記》、《漢書》、《后漢書》中,我們看到秦漢時期的大商人、大地主、大官僚多是有著成百成千的奴隸的。司馬遷把有“僮手千指”(即成百的奴隸)看成是大工商家的財富之一。農業也使用奴隸。漢初的大官僚季布早年曾反對劉邦,劉邦作了皇帝,他隱名賣姓,自髡作奴隸賣在大奴隸主朱家家。朱家也知道他是季布,就把他放在田莊里,告訴兒子說:“田事聽此奴。”從朱家季布的故事里,知道大奴隸主也就是大地主,他們的田莊是使用奴隸勞動的。這方面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是兩漢之際的南陽樊家。樊宏是劉秀的母舅,是當地的大族,“世善農稼,好貨殖。其管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僮隸,各得其宜。故此上下戮力,財利歲倍,乃至廣開田土三百余頃”。世善農稼,又好貨殖,這是一個大商人、大地主、大奴隸主。就是一個普通的農民,只要他有財力買得起奴隸,也把奴隸用在耕作上。《太平御覽》引《風俗通義》就記下漢代有個叫龐儉的,鑿井得了些錢,就去買了一個老奴隸,叫他“主牛馬耕種”。

  秦漢的皇帝和皇家政府就是一個大奴隸主。秦始皇帝把幾十萬農民變成奴隸為他去修驪山墳墓。王莽時,把幾十萬私鑄銅錢的人民罰作官奴隸。秦漢時期大的土木工程,多是使用奴隸。秦始皇用奴隸修筑長城和驪山墳,漢惠帝用奴隸修建長安城。官家畜牧業也是使用奴隸勞動的。西漢政府在西北邊地有三十六所牧場,用三萬多官奴隸養馬三十萬匹。漢武帝在和大商人斗爭中,沒收他們的“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武帝仍用這些奴隸的一部分去耕種沒收的土地。

  正象蜀漢丞相主簿楊颙對丞相獐葛亮所說的,在漢代,“使奴執耕稼,婢共炊爨”,就和使“雞主司晨,犬主吠盜,牛負重載,馬涉遠路”一樣,是社會正常現象[6]。

  使用奴隸勞動的這些大商業、鹽鐵業、大農業,在社會生產中居于支配地位,在社會經濟生產中是活躍的,起主導作用。

  國家和奴隸主是有斗爭的,漢武帝和王莽是代表人物。但國家、皇帝和奴隸主的斗爭是奴隸主間的斗爭,而不是封建國家和奴隸主的斗爭。國家、皇帝反對的是私家奴隸主,但不是奴隸制度。他們把私家奴隸變成官奴隸,而不是取消奴隸制。《漢書·刑法志》和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秦簡中保存的秦朝法律,都說明秦漢的法是奴隸社會的法。

  戰國乃至秦西漢時期,自由民小農經濟是比較繁榮的。從李悝在魏國盡地力之教,“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一家五口或八口有田百畝,是戰國、秦、西漢比較普遍的情況。維持這種自由的小農經濟,是當時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的理想。孟子和荀子都曾提出這種理想。西漢文帝減輕田租三十稅一乃至免出田租,也是以自由的小農經濟雖然已受到商人高利貸者的兼并仍是社會上比較普遍存在的現象為基礎的。

  繁榮的小農經濟在奴隸社會中普遍存在而且還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這不僅是中國戰國秦漢時期如此,就是被馬克思、恩格斯稱為古典的羅馬奴隸制社會也是如此。馬克思就曾說過:“自耕農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形態,當作支配的通常的形態,在古典的古代最盛時期,形成社會的經濟基礎。”自由的小農數量的眾多,不是決定社會性質的因素。資本主義社會以前,小農經濟在各個時期各個階段都是存在的,而在古代社會的最盛時期和西歐封建社會解體后的時期更是比較人數眾多的。但在各個時期小農經濟都是受支配的。在封建社會,它是受封建經濟支配的,在資本主義社會它是受資本主義經濟支配的,在奴隸社會中它是受奴隸制經濟支配的。

  自耕小農從來沒有過過好日子。春秋戰國之際他解脫了公社的束縛后不久,就受到商品貨幣關系的侵蝕,出現流亡破產的情況。

  兩漢時期,商人兼并農民,農民破產,情況越來越嚴重,成為政治上社會上的大問題。漢代的大思想家、大政治家如賈誼、晁錯、董仲舒都把這作為大問題提出來討論,謀求解決。景帝時晁錯看到當時的小農五口之家,受著政府租賦徭役的重剝,生活非常苦。一旦遇到水旱之災和政府的急政暴斂,就要舉債度日,“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而富商大賈,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來剝削農民。指出:“此商人所以兼并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7]董仲舒說:官僚們“乘富貴之資力,以與民爭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眾其奴婢,多其牛羊,廣其產業,畜其積委,務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脧,寢以大窮。”[8]他們都看到貨幣和掌握貨幣的商人以及的可怕,商人和大奴隸主在經濟方面的活躍,促使農民破產。

  西漢政府在對待這個問題上,也是把商品貨幣關系、土地兼并、小農破產變為奴隸作為一個問題來解決的。政府總是從限田、限奴、打擊商人上想辦法。王莽實行六筦、五均貰貸,改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是典型的。政府的政策總是以失敗告終。以奴婢勞動為主要基礎的商業、交換、鹽鐵業、大農業等等與小農的斗爭,小農的破產、流亡,淪為奴隸,這是古代奴隸制社會的發展規律,只要社會性質不變,這矛盾就是無法解決的。馬克思對古代羅馬歷史就曾提出過如下的看法。他在一八五五年給恩格斯的一封信里說:“不久以前,我又讀了奧古斯都時代以前的羅馬史,其國內的歷史可以簡單的歸結為小農與大地產的斗爭歷史。——自然,它是特別的被奴隸制這一條件所浸潤了。從羅馬歷史一開始就演著重要作用的債務關系,僅僅象征著小土地所有制不可避免的結局。”[9]

  兩漢時期也出現了租佃制。董仲舒曾提到農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他用個“或”字,大約當時還不很常見。到西漢末年,租佃制大約就比較多了。王莽指出:“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但漢代的租佃制,只能看作是在商品貨幣關系和奴隸制的侵蝕下,小農破產后的一條出路,還不是決定社會性質的支配的生產方式。

  從社會發展所走的道路看,戰國秦漢的社會是奴隸社會。決定它的社會性質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奴隸制經濟。

  三、漢魏之際,是中國社會由古代奴隸制進入封建社會的時期。關于這個問題我從戰國秦漢到魏晉南北朝社會變化的幾條主線來說明。

  ①由城市交換經濟到農村自然經濟。

  ②由自由民、奴隸到部曲、客。

  ③由土地兼并到人口爭奪。

  ④由民流到地著。

  這些前后的變化,都不是百分之百的絕對的。例如,不是說戰國秦漢是自由民、奴隸,魏晉南北朝就沒有自由民、奴隸。這里說的變化,是就總形勢說的。從總形勢看,戰國秦漢到魏晉南北朝有這些變化。

  以下我略作些說明。

  ①由城市交換經濟到農村自然經濟。戰國時期,由于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全國各地出現了許多城市,這些城市不僅是一地區的政治中心,而且是一地區的經濟中心。秦亡漢興,商品貨幣關系繼續發展。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里寫下當時各地區的大小許多城市,其中司馬遷用“一都會也”指名的大城市就有:邯鄲、燕、臨淄、陶、睢陽、吳、壽春、番禺、宛等地。

  司馬遷寫一個城市,都從商品交換的角度,說出這一地區生產什么,它的交易勢力所到的地區。如他寫關中各城市。櫟邑,曾是秦孝公的都邑,北有戎翟,東通三晉,多大商賈。長安,南有巴蜀,有卮、姜、丹沙、銅鐵、竹木之器、僰僮(以少數民族的人作奴隸);西近邛笮,有笮馬旄牛;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這些地區的物產,都要通過關中長安,各地才能互通有無。又如他寫到燕(薊城),說這是渤海碣石間的一都會。南通齊、趙,東北邊胡,有魚鹽棗栗之饒,北鄰烏桓、夫余,東綰穢貉、朝鮮、真番之利。

  金屬貨幣,黃金和銅錢,是當時通行全國的交換手段。從漢武帝統一錢幣,專用五銖錢,到西漢末平帝時,一百來年間,共鑄造了二百八十億萬五銖錢。這個流通量是夠大的。

  全國各地互相交流的商品,主要是各地區的土特產。各地土特產通過商業變成商品,這是古代商品的特點。馬克思就曾指出:“產品在這里是由商業變成商品的。在這里正是商業使產品發展為商品。”[10]但商品生產也還是有的。鹽鐵是商品生產,精致的紡織品等都是商品生產。《史記·貨殖列傳》里指出:“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以南,河濟之間千樹荻,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鐘之田,若千畝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這些生產,顯然不是為了自家的消費,它是為了出賣而生產的,是商品生產。

  戰國時期開始,交換經濟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起著重要的作用。李悝在魏國盡地力之教,他是用錢來計算“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的小農家庭的生活的[11]。農家許行一自給自足相標榜,實際上卻不能不以糧食到市場上去換取衣冠、斧甑、鐵農具,“紛紛然與百工交易”[12]。《荀子》說:“北海則有走馬吠犬焉,然而中國(指中原地區)得而畜使之。南海則有紫紶魚鹽焉,然而中國得而衣食之。西海則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國得而用之。故澤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魚,農夫不斲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賈不耕田而足菽粟。”[13]這段話的前一段,說北海、南海、西海如何如何,說的是各地區間的物品交換;后一段說澤人、山人、農夫、工賈如何如何,說的是各不同生產部門間的交換。各地區、各生產部門的人都不是過的自給自足的生活,而是通過交換才能滿足日常生活要求。

  司馬遷生長在西漢經濟繁榮的漢武帝時代。司馬遷的著作鮮明地反映了商品貨幣關系和交換經濟的發展對他的思想的影響。在《史記·貨殖列傳》中,他寫了大體和上面引用的《荀子·王制篇》相同的一段話。他先列舉了山西、山東、江南和龍門碣石以北各地區的不同物產以后,然后指出:“皆中國人民所喜好,謠俗、被服、奉生、送死之具也。”他還接著說:“故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寧有政教發征期會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賤自征貴,貴之征賤,各勸其業,樂其事,若水之趨下,日夜無休時,不召而自來,不求而民出之,豈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驗邪?”司馬遷把農、虞、工、商四者平等看待,說“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商業和農業、手工業、礦業一樣,是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是什么樣的社會經濟生活條件下產生了司馬遷這種思想觀點呢?老死不相往來的自然經濟社會是不會產生這種思想觀點的。司馬遷的思想觀點幫助我們來體會商品貨幣關系、城市經濟、交換經濟在漢代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直到東漢后期,城市大體是保持它的繁榮的。東漢中期的王符描寫他親眼看到的當時城市經濟的情況說:“今舉世舍農桑趨商賈,牛馬車輿填塞道路,游手為巧充盈都邑。今察洛陽,浮末者什于農夫,虛偽游手者什于浮末。……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類按制度辦事如此。”[14]東漢末年的仲長統說:“豪人之室,……船車賈販,周于四方,廢居積貯,滿于都城。”又說:“豪人貨殖,館舍布于州郡。”[15]自然,王符的話里已包含著社會生產的危機。人口流入都城,結果是農業生產衰落。

  戰國以來,繁榮的城市交換經濟,在漢魏之際遭受毀滅性的破壞。繼之以五胡十六國時期的混亂,城市經濟一直未能恢復。北朝時期,大河南北中原地區,自然經濟是主要的經濟面貌。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經濟面貌和戰國秦漢比較起來,簡直是兩個世界。

  三國時期,人口大量減少。當時人說到當時戶口時,不是說“是時天下戶口減耗,什才一在”,就是說“計其戶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或者說“至于民數,不過漢時一大郡。”[16]由于人口減少,土地大量荒蕪下來。赤壁之戰前夕,孫權的謀臣朱治說到當時曹操統治下的北方情況是“中國蕭條,或百里無煙”[17]。仲長統說:“今者地廣民稀,中地未墾。”[18]在人口減少,土地荒蕪的經濟情況下,城市經濟和交換經濟自然是維持不住的。朱治在說“中國蕭條,或百里無煙”后,接著就說“城邑空虛,道殣相望”。仲長統也說:“以及今日,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絕而無民者,不可勝數。”[19]兩漢的都邑長安、洛陽所遭受的破壞,最為嚴重。董卓亂后,“長安城中盡空,二三年間,關中無復行人”[20]。洛陽“二百里內無復孑遺”[21]。

  西晉時期,社會經濟包括城市經濟都稍有恢復,但恢復的不大。西晉時,農業上單位面積產量是遠不能和曹魏時相比的。據西晉人傅玄所說,曹魏時“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數十斛”,而西晉時期,“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22]。西晉統一時間不長,只有三十多年,而統一后二十多年流民暴動就先后在全國各地爆發了。同時又發生五胡族人對西晉殘暴統治的反抗斗爭。“中夏蕩蕩,一時橫流,百郡千城曾無完郛者。”[23]魏晉時期,稍稍恢復一點的洛陽,再次破壞,“舊都宮室,咸成茂草”[24]。長安則“城中戶不盈百”,“蒿棘成林”[25]。

  永嘉亂后,北方出現了塢堡經濟局面,中原大河流域,到處是塢堡組織。各地區之間的經濟聯系是非常微弱的。每個塢堡就是一個生產和生活單位,人們過著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生活。

  生產破壞,城市商業交換經濟破壞,金屬貨幣的使用自然也跟著萎縮了。公元190年,董卓廢去兩漢通行已久的五銖錢,改鑄小錢,人民不樂使用,“自是錢貨不行”[26]。從190年開始一直到495年,即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鑄太和五銖錢止,三百年間,布帛谷物代替了金屬貨幣成為物價尺度和交換手段。出門走路都要帶著布帛作為路費。

  北朝時期,城市自然還是存在的。北朝后期的洛陽,依據《洛陽伽藍記》的描寫,商業交換頻繁,經濟生活相當繁榮。但這樣的城市是不多的。從性質方面來看,北朝時的城邑,一般只是些比較大的塢堡,談不上經濟意義。如魏世宗時元燮任華州刺史,他上疏說華州州治所在的地方,原叫作李潤堡,處在山岡之上,吃水要到山下去取,往返數里。這是一段很好的材料。這時已是北朝后期,社會經濟逐漸恢復,而華州的州治只是一個中世紀的堡壘,而不是一個經濟城市[27]。

  總之,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城市已不象戰國秦漢時期的城市。戰國秦漢時期的城市,有著繁榮的城市經濟生活,一個城市就是一個地區的經濟中心,它的經濟勢力可以操縱一個廣大地區的農村經濟生活和農民的命運。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城市只不過是一個地方政府的所在地或一個軍事要地。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全國通行的金屬貨幣不見了,像晁錯所描寫的“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和大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千里游敖,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的社會經濟現象也不見了。所見的是社會經濟生活的更加自然經濟化。

  這里所說的由“城市到鄉村”的變化,是就北朝的情況說,南朝的社會當另作別論。

  ②由自由民、奴隸到部曲、客。從身分上看,戰國秦漢時代的勞動人民主要的有兩種人,一是編戶齊民,即自由民,一是奴隸。戰國秦漢勞動人民身分的轉化,主要的形式也就是從自由編戶齊民轉化為奴隸,或由奴隸轉化為自由編戶齊民。

  魏晉南北朝就不同了。魏晉南北朝也有自由民、奴隸,但勞動人民的身分,突出的是依附民,既不是奴隸,也不是自由民,是半自由的。依附民有各種名稱,主要的是部曲、客。魏晉南北朝時期,勞動人民身分的轉化,不是象戰國秦漢自由民轉化為奴隸,奴隸轉化為自由民,而是向中間趨,自由民和奴隸都向部曲、客依附民上轉化。

  由自由民、奴隸到部曲、客,這種轉變的出現,是在兩漢之際開始的。王莽改天下良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王田是失敗了,改奴婢曰私屬卻留下深刻的影響。東漢部曲、客這個依附民階級逐步發展起來,和奴隸改為私屬是有聯系的。

  東漢以前已有客,那時客多稱賓客,和主人是敵體,是自由人。東漢以前也有部曲,是軍隊里的一種編制。部曲、客向依附關系發展是東漢以后的事。東漢初年,馬援帶領他的部曲、客在北地,在上林苑屯田,已帶有依附性質。東漢后期富商大賈,豪族名家往往是“奴婢千群,徒附萬計”,“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這徒附、千室,多半是依附民[28]。

  三國戰亂時期,五胡十六國時期,小農無法生活,向豪族大姓依附情況極盛。正象公孫淵的臣下對魏明帝的上書中所說,“仕于家者,二世則主之,三世則君之”[29],投靠豪族大姓的農民,不久便成了豪族大姓的部曲、客。逃難到江南的,也多作了豪族的田客。《南齊書·州郡志》載:“時百姓遭難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為客。”魏晉南北朝時期,奴婢的解放,有的是直接解放為平民,但多數是解放為部曲、客,仍屬于原主人。北周武帝有個詔書,解放被抄略為奴隸的,規定放免以后,“所在附籍,一同民伍”。同時并說:“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30]直到唐代,在法典上仍然規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31]。

  兩漢的編戶齊民在魏晉南北朝時期身分上也有降低。曹魏時屯田客是在兵法部勒下進行生產的。他們在生產關系中所受的強制性就被漢代的編戶齊民強。晉行占田、課田制,解除了屯田客所受的兵法部勒約束。北朝行均田制,吸收了占田、課田制的一家一戶為單位,也吸收了屯田制中的加強管制。北朝均田制下的農民身分也比漢代編戶齊民為低。

  ③由土地兼并到人口爭奪。土地兼并是戰國秦漢社會問題的集中表現。官僚、地主、大商人都貪婪的吸食農民的土地,小農在國家租稅徭役的壓迫和商人地主的的剝削下,不斷地破產而失掉土地,土地集中在大商人、官僚、地主手里。土地問題是社會矛盾和階級斗爭的集中表現。

  魏晉南北朝時期,勞動力的爭奪超過了土地兼并。由于人口減少,土地荒蕪等原因,勞動力的取得和保有成為最主要的東西。有了戶口,就有了一切,有了財富,有了武力,有了政治地位和權力。正象馬克思論述西歐中世紀封建領主的權力時所說的:“封建領主的權力,不是依存于他的地租摺的大小,而是依存于他的臣屬的人數。”[32]

  人口的爭奪,充滿魏晉南北朝史籍。

  董卓之亂以前,世家豪族有依附人口,但他的依附人口還沒有免除國家徭役租賦的特權。董卓亂后,東漢統一政權垮臺,世家豪族勢力強大,他下面的依附人口,就不再向國家出租賦,服徭役。如《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載“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余家。……前后未嘗給徭。”又如《三國志·魏志·賈逵傳》載“曹洪賓客在縣界,征調不肯如法。”但是他們這些特權,還沒有取得法律上的承認,曹操就曾對此狠加打擊。曹魏末年,在司馬氏的專權下,“魏氏給公卿以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自后小人憚役,多樂之,貴勢之家,動有百數。又太原諸部亦以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世家豪族庇護下的依附人口才正式免除對國家的租賦徭役負擔。西晉正式規定公卿官僚可以依品級蔭人以為衣食客和佃客。依附人口免除租賦徭役取得法律上的明文規定。魏晉南北朝幾百年中,國家和豪族大地主之間展開了人口的爭奪。勞動人民為了逃避徭役負擔,大量向豪族下面逃,去作豪族的依附人口。如《魏書·食貨志》載:“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北齊時,“豪黨兼并,戶口益多隱漏。……戶口租調,十亡六、七。”[33]國家也作種種規定,把勞動力從豪族大姓之家拉回來。國家所采取的最重要的辦法,是整理戶籍。南北朝時期,南北的政府遇到有為的皇帝或能臣時,都抓戶籍整理。如北周武帝為了和豪族大地主爭奪戶口勞動力,制定法律,規定:“正長隱五戶及丁以上,及地頃以上,皆死。”[34]北朝是實行均田制的。實行均田的目的,主要的也是和豪族爭奪人口,不是爭奪土地。當時人評論均田制的好處時,總是從戶口增加,租賦得到減輕方面來提的。北魏孝文帝實行均田法的同時,又實行三長制。三長制就是為了配合均田制限制人口逃亡來和豪族爭奪人口。

  ④由民流到地著。流民問題是漢代的嚴重問題。從西漢文帝時起到東漢后期,流民一直不斷。漢武帝時,有一時期流民多到二百萬。流民的出現,是當時生產關系的必然結果,只要商品貨幣關系發展,商人奴隸主就必然要兼并農民,農民失掉土地就必然流亡。

  如何使流民回到土地上來呢?只有地著,而要地著,就要靠經濟外的強制。在文帝時,賈誼、晁錯都提出地著。賈誼建議“驅民而歸之農,皆著于本”。晁錯也提出地著,“不地著則離鄉輕家,民如鳥獸”。晁錯提出地著,正說明當時農民不地著。

  地著問題魏晉南北朝才解決。曹操的屯田是地著的最鮮明的開端。曹操屯田,以兵法部勒的辦法,把屯田客強制地安排在農田進行生產。均田制也有強制的規定。魏晉南北朝的部曲、客等既是依附性的,半自由的,不能離開主人,他們被安排在農業生產上,也就不能離開土地。

  以上這四方面的變化——由城市到農村,由自由民、奴隸到部曲、客,由土地兼并到人口爭奪和由民流到地著,是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社會的變化。如果認為戰國秦漢到魏晉南北朝是有這些變化,就不能不考慮漢魏之際的這種變化是中國社會由古代奴隸制社會到封建社會的轉化。

  我對中國古代分期問題的看法,由于水平低,一定有許多錯誤。發言稿寫的倉卒,很不充實,很不周嚴。希望指正。

注釋:

[1]馬克思《資本主義生產以前各形態》。

[2]見《左傳》隱公六年。

[3]1882年12月22日恩格斯給馬克思的信,見紐約國際出版社英文版《馬克思恩格斯通訊選集》。

[4]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第二十章《關于商人資本的歷史考察》。

[5]《史記·貨殖列傳》。

[6]《三國志·蜀志·楊戲傳》注引《襄陽記》。

[7]《漢書·食貨志》。

[8]《漢書·董仲舒傳》。

[9]見紐約國際出版社英文本《馬克思恩格斯通訊選集》。

[10]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第二十章《關于商人資本的歷史考察》。

[11]參看《漢書·食貨志》。

[12]《孟子·滕文公上》。

[13]《荀子·王制篇》。

[14]《潛夫論·浮侈篇》,見《后漢書》49《王符傳》。

[15]均見《昌言·損益篇》,見《后漢書》49《仲長統傳》。

[16]參看《三國志·魏志》的《張繡傳》、《杜恕傳》、《蔣濟傳》、《陳群傳》等。

[17]《三國志·吳志·朱治傳》注因《江表傳》。

[18][19]《昌言·損益篇》,見《后漢書·仲長統傳》。

[20]《晉書·食貨志》。

[21]《三國志·魏志·董卓傳》。

[22]《晉書·傅玄傳》。

[23]《晉書·孫楚傳》附《孫綽傳》。

[24]《晉書·劉曜載記》。

[25]《晉書·愍帝紀》。

[26]《三國志·魏志·董卓傳》。

[27]《魏書·安定王休傳》附子燮傳。

[28]引句是仲長統《昌言》里的話,見《后漢書·仲長統傳》。

[29]《三國志·魏志·公孫度傳》。

[30]《周書·武帝紀下》。

[31]《唐律·盜賊律》疏議。

[32]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謂原始積累》。

[33](《隋書·食貨志》)

[34](《隋書·刑法志》)

(1978年10月在長春中國古代社會分期會上的發言稿)
原載《歷史研究》1979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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