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英德
清康熙元年壬寅(1662),南明政權發(fā)生了一系列重大的變化:四月,吳三桂在云南昆明縊殺朱由榔,桂王政權瓦解[1];五月,鄭成功在臺灣病重身亡,其子鄭經(jīng)襲位為延平王[2];九月,魯王朱以海死于金門[3]。這一年黃宗羲(1610-1695)53歲,始著《明夷待訪錄》[4]。全祖望說:“萬西郭為予言:征君(指黃宗羲)自壬寅前,魯陽之望未絕;天南訃至,始有潮息煙沉之嘆,飾巾待盡,是書于是乎出。”[5]《小腆紀傳》卷五三也說:“宗羲雖杜門匿影,而與海上通消息,屢遭名捕,幸不死。其后海氛澌滅,無復有望,乃奉母還里門,自是始畢力著述”[6]。從“始有”、“自是”等語可知,以《明夷待訪錄》的撰著為標志,從康熙元年開始,黃宗羲的人生取向發(fā)生了重大的轉(zhuǎn)折——從矢志抗清轉(zhuǎn)向于著述講學。無獨有偶,也在康熙元年,顧炎武(1613-1682)50歲,同樣發(fā)生了學術取向和思想追求的重大轉(zhuǎn)變[7]。
此后,直到86歲去世,黃宗羲在清康熙朝整整生活了34年。那么,在康熙元年以后,黃宗羲如何確定自己的人生定位,做出自己的文化選擇?這種人生定位與文化選擇蘊含著什么樣的文化意義?這是本文擬探討的主要問題[8]。
一、遺民心解
入清以后,黃宗羲始終以遺民自居,這對他來說是毋需置辯的。但以他在康熙年間的生存方式和文化活動來看,他究竟算不算遺民,后人卻有不同的看法[9]。
我認為,黃宗羲是否遺民,首先應該依據(jù)他本人和他同時代的人所持的“遺民”標準來認定。因此,問題應該這么提出:黃宗羲是如何詮釋“遺民”的?他同時代的人又是如何詮釋“遺民”的?黃宗羲與他同時代的人對“遺民”的詮釋有何異同?
一個有趣的現(xiàn)象是,從現(xiàn)存文獻來看,在清康熙十五年(1676)以前,黃宗羲尚未刻意對“遺民”作出明確的釋義。也許可以這么說,在此之前,黃宗羲對自身的遺民身份幾乎毋需論證,而時人對他的遺民身份也未持任何異議。
但是從康熙十五年黃宗羲67歲開始,他就以慧眼看人世、看歷史、看自身,一而再、再而三地對“遺民”加以詮釋,惟恐人們誤解“遺民”的含義,誤解他在康熙年間的生存方式和文化活動。這一年他撰《前翰林院庶吉士韋庵魯先生墓志銘》一文,說:
余觀今世之為遺老退士者,大抵齷齪治生,其次丐貸江湖,又其次拈香嗣法。科舉場屋之心胸,原無耿耿;治亂存亡之故事,亦且憒憒。如先生者,日抱亡國之戚以終其身,是可哀也。[10]
康熙二十年(1681),黃宗羲72歲,撰《憲副鄭平子先生七十壽序》,說:
余見今之亡國大夫,大略三等:或齷齪治生,或丐貸諸侯,或法乳濟、洞,要皆胸中擾擾,不勝富貴利達之想,分床同夢,此曹豈復有性情?先生視之如糞土也。昔文山入燕,王炎午作《生祭文丞相》文,驛途水步,山墻店壁,所在粘之,恐丞相之不死也。宋室遺民,此為最著。然觀其《吾汶稿·再上參政姚牧庵書》,唯恐其不相容接。是時牧庵分政江省,而炎午累行干請,則是當路之交際,炎午未嘗絕也,豈其嚴于論人而恕于論己哉?士之報國,各有分限,炎午未便為失,而先生絕匿名跡,當路投分無所,可不謂過乎?……江湖憔悴,星火之寄,殆將無人,非先生而誰乎?[11]
康熙二十四年(1685),黃宗羲76歲時,撰《謝時符先生墓志銘》一文,說:
嗟乎!亡國之戚,何代無之?使過宗周而不憫《黍離》,陟北山而不憂父母,感陰雨而不念故夫,聞山陰笛而不懷舊友,是無人心矣。故遺民者,天地之元氣也。然士各有分,朝不坐,宴不與,士之分亦止于不仕而已。所稱宋遺民如王炎午者,嘗上書促文丞相之死,而己亦未嘗廢當世之務。是故種瓜賣卜,呼天搶地,縱酒祈死,穴垣通飲饌者,皆過而失中也。[12]
康熙三十年(1691)黃宗羲82歲,撰《楊士衡先生墓志銘》一文,說:
當夫喪亂之際,凡讀書者,孰不欲高箕、穎之節(jié)。逮夫世變之紛挐,居諸之修永,波路壯闊,突灶煙銷,草莽籬落之間,必有物以害之。故卑者茅靡于時風,高者決裂于方外,其能確守儒軌,以忠孝之氣貫其終始者,蓋亦鮮矣!此無他,凡故疇新畝,廩假往來,屋廬僮仆,吾不能忘世,世亦不能忘吾,兩不相忘,則如金木磨蕩,燎原之勢成矣。吾于士衡先生,為得遺民之正也。……銘曰:彼炎午之生祭兮,固大義之開陳;其后上書牧庵兮,何恕己而刻人?皋羽掛劍于桐江兮,不占故土之一疄;思肖寄木主于蕭寺兮,悲饑鬼之蓁蓁。唯先生之得其正兮,足不越乎榆枌。彼世路之是非兮,亦相割如吳、秦。何必汗漫而遠游兮,方為故國之遺民。[13]
綜合以上四段論述,我們可以歸納出黃宗羲對“遺民”的基本詮釋。
首先,遺民產(chǎn)生于國破家亡之際,表征著人間正氣、道德人心,“能確守儒軌,以忠孝之氣貫其終始”,因此是“天地之元氣”。這是當時人們的共識,如歸莊《歷代遺民錄序》說:“凡懷道抱德不用于世者,皆謂之逸民;而遺民則惟在廢興之際,以為此前朝之所遺也。……故遺民之稱,視其一時之去就,而不系乎終身之顯晦”[14]。顧炎武《廣宋遺民錄》也指出:張揚遺民,目的在于“以存人類于天下”,“冀人道之猶未絕也”[15]。
其次,以對待世務的態(tài)度為標準,可以將遺民分為四種類型:一是混世者,所謂“卑者茅靡于時風”,“或齷齪治生,或丐貸諸侯”,甚至“懷鉛槧入貴人之幕”,“索游而伺閽人之顏色”[16];二是避世者,所謂“高者決裂于方外”,“或法乳濟、洞”、“拈香嗣法”;三是逃世者,所謂“種瓜賣卜,呼天搶地,縱酒祈死,穴垣通飲饌者”,“絕匿名跡,當路投分無所”,“日抱亡國之戚以終其身”;四是入世者,所謂“未嘗廢當世之務”,“故疇新畝,廩假往來,屋廬僮仆,吾不能忘世,世亦不能忘吾”。黃宗羲認為,混世者和避世者,“要皆胸中擾擾,不勝富貴利達之想,分床同夢,此曹豈復有性情”;而逃世者“皆過而失中也”,甚而至于淪為“偽”[17];因此,只有入世者“為得遺民之正也”。
那么,為什么只有入世者“為得遺民之正”呢?黃宗羲明確地指出:“士之報國,各有分限”,“然士各有分,朝不坐,宴不與,士之分亦止于不仕而已”。原來,遺民與非遺民的界限,僅僅在于作為舊朝之“遺”,是否能堅持不與作為政治實體的新朝政權發(fā)生直接的君臣關系(即“官方關系”);至于是否避忌與新朝政權中人發(fā)生種種“民間關系”,可以不論[18]。黃宗羲認為,與新朝政權發(fā)生直接的君臣關系或者與新朝政權中人完全隔絕,都是“過而失中”,皆不可取。這一看法,可謂發(fā)前人未發(fā)之覆,為自己立住腳步。黃宗羲曾釋“圣人”與“常人”,說:“求異于人,便有許多裝點出來,便非圣人。”[19]這種不“求異于人”的觀點,表現(xiàn)了相同的思想取向。
為了說明“遺民之正”僅僅在于“止于不仕而已”,黃宗羲一再列舉宋末元初著名的遺民前輩王炎午(1252-1324)作為例證。王炎午,原名應梅,字鼎翁,號海邊,南宋廬陵人(今江西吉安)。元兵攻陷臨安時,他往謁文天祥,毀家助軍餉,文天祥留作幕僚。及文天祥被俘,王應梅遂作《生祭文》,到處張貼,激勵文天祥死節(jié)。入元后,他更名炎午,杜門著書,致力于詩文,稱其書為《吾汶稿》,以示不仕新朝之意。但他卻并不避忌與新朝官員的民間交往,甚至還曾上書中書丞相姚燧,言當世之務[20]。盡管如此,又有誰懷疑過王炎午的遺民身份呢?
我認為,黃宗羲晚年一再詮釋“遺民”,多次稱道王炎午,這既是以之自許,也是以之自解。簡言之,這是黃宗羲獨特的“遺民心解”,或曰“遺民解心”。黃宗羲自擬壙前望柱銘文,最能看出他的晚年心態(tài):“不事王侯,持子陵之風節(jié);詔鈔著述,同虞喜之傳文。”[21]以傳統(tǒng)的標準來衡量,嚴子陵僅僅是逸民而不是遺民,黃宗羲以之自比,豈非淡化自身的遺民色彩?而且他居然以清帝“詔鈔著述”自得,這不是更有失遺民身份嗎?——然而,這卻是黃宗羲心目中的遺民風范,即雖不出仕,但可用世。黃宗羲晚年這種獨特的“遺民”詮釋,實質(zhì)上是為歷史而書寫的,是為了昭示后世的人們在這一意義上認識自己,也認可自己,用心可謂良苦!
二、人生定位
在清康熙年間,黃宗羲不僅觀照歷史,矚目現(xiàn)實,在理念上一再澄清并論證“止于不仕而已”是“遺民之正”,而且以切身的經(jīng)歷和體會,為遺民的生存方式作自身的人生定位。
遺民在生存方式上面臨著兩難的選擇:如果避世自處,固然可以固守清名高節(jié),但一來生活窘迫,難以存活,二來懷抱大志,無可施展;而如果應世周旋,固然可以行道干政,但一來難免與時人交往,二來更不免有失節(jié)之譏。何去何從?頗費斟酌。
如前所言,黃宗羲既以入世者“為得遺民之正”,在生活中就免不了與“當路”的個人交往,他在康熙年間為當時許多官員撰寫了碑版或傳記文字,赫然見于文集中;同時,他也免不了逐漸淡化對新朝的敵視態(tài)度,在撰文時稱清朝為“國朝”,稱清朝軍隊為“王師”,稱康熙皇帝為“圣天子”[22]。有史料可以證明,至少在康熙十八年(1679)以后,黃宗羲已對清王朝采取明確的認可態(tài)度了[23]。
全祖望的《答諸生問南雷帖子》,曾為黃宗羲在清康熙年間的這些言行辯解說:
若謂先生以故國遺老,不應尚與時人交接,以是為風節(jié)之玷,則又不然。先生集中蓋累及此。一見之《余若水志》,……一見之《鄭平子序》,……是可以知先生之所以自處,固有大不得已者。蓋先生老而有母,豈得盡廢甘旨之奉?但使大節(jié)無虧,固不能競避世以為潔。及視其《送萬季野北行》詩,戒以勿上河汾太平之策,則先生之不可奪者,又確如矣。[24]
按,《余若水志》,即《余若水周唯一兩先生墓志銘》;《序》,即《副憲鄭平子先生七十壽序》,已見本文上一節(jié)引錄。《送萬季野北行》詩,即寫于康熙十八年(1679)的《送萬季野貞一北上》,詩中云:“不放河汾身價倒,太平有策莫輕題。”[25]
《余若水周唯一兩先生墓志銘》撰于康熙十六年(1677),黃宗羲68歲,文中說:
嗟乎!名節(jié)之談,孰肯多讓?而身非道開,難吞白石;體類王微,常須藥裹。許邁雖逝,猶勤定省;伯鸞雖簡,尚存家室。生此天地之間,不能不與之相干涉,有干涉則有往來。陶靖節(jié)不肯屈身異代,而江州之酒,始安之錢,不能拒也。然靖節(jié)所處之時,葛巾籃輿,無鉗市之恐,較之今日,似為差易。活埋土室,長往深山,吾于會稽余若水、甬上周唯一兩先生有深悲焉。……銘曰:“不有死者,無以見道之界;不有生者,無以見道之大。賢死賢生,返之心而無害。”[26]
易代之際,“不有死者,無以見道之界”,這且不論。而生者“生此天地之間”,為了生存,為了較好地生存,尤其是為了一家老小較好地生存,便不能不與當世相交往,不能不踐新朝之土,食新朝之毛,也難以拒絕“江州之酒,始安之餞”,但這與“不肯屈身異代”是不能相提并論的。像余若水、周唯一那樣“活埋土室,長往深山”,雖然精神可佳,足以見“道之大”,但畢竟是“過而失中”的避世者,稱不上“遺民之正”,所以為黃宗羲所深悲而不取。
生存雖然不是人生的最高目的,但畢竟是人生的一種具體目的,而且是人生的一個基點;沒有生存,任何其他的人生目的都無從實現(xiàn)。在易代之際,士人留此有用之身,可以有兩種殊途同歸的人生目的:一者是避世守節(jié),為后世樹立道德風范,如黃宗羲稱許徐掖青:“始為名士,繼為遺民,今儼然又為世之老成人。其無關于天下者,乃其有關于后世者也。”[27]一者是入世弘道,為當世營造道德氛圍,如黃宗羲稱許楊士衡:“確守儒軌,以忠孝之氣貫其終始”[28]。當然,盡管這兩種人都是足以“見道之大”的生者,黃宗羲所情有獨鐘、身體力行的,卻是入世弘道的儒者風范。不出仕是作為遺民的底線,只要堅守住這一底線,就可以葆有士人的獨立自由精神,
既自覺地處身于朝廷的政治權力之外,又主動地參與社會的政治活動,這是清初遺民普遍的生存方式,更是他們積極的生活態(tài)度。遺民所拒絕的,不是“當世之務”,而是朝廷政權。黃宗羲所堅決拒絕的,僅僅是皇朝政權,而不是“當世之務”,由此他得以鮮明地確認具有獨立精神的“民間身份”。像黃宗羲這樣具有這種“民間身份”的遺民,從悠遠的先秦時代的“士”那里找到了自身的原型[29]。《論語·季氏》引孔子語說:“隱居以求其志,行義以達其道。吾聞其語矣,未見其人也。”朱熹《集注》:“求其志,守其所達之道也;達其道,行其所求之志也。”求志與達道的統(tǒng)一,守與行的統(tǒng)一,這正是士對道的維護與弘揚的統(tǒng)一。這種以道自任的士的傳統(tǒng),在遺民身上得到發(fā)揚光大。《孟子·盡心上》引孟子語說:“待文王而后興者,凡民也。若夫豪杰之士,雖無文王猶興。”黃宗羲對此解釋道:“學莫先于立志。立志則為豪杰,不立志則為凡民。凡民之后興者,草上之風必偃耳。”[30]在他看來,內(nèi)在的“立志”和外在的經(jīng)世相結(jié)合,這就成就了豪杰的本性和豪杰的事業(yè)。所以他說:“天生豪杰,為斯世所必不可無之人,本領闊大,不必有所附麗而起。”[31]
當然,這種“士志于道”的人生定位,應有一條不可逾越的道德界限,這就是“朝不坐,宴不與”的“不仕”準則[32]。在清康熙年間,黃宗羲辭薦博學鴻辭,辭入史館,辭鄉(xiāng)飲酒大賓[33],一辭再辭,始終堅守“朝不坐,宴不與”的道德界限。雖然與“當路”委蛇周旋,但對事關千秋評價的“節(jié)義”,黃宗羲決不肯有一毫疏失,以免貽譏青史。康熙十七年(1678)他69歲時說:“茫茫然尚欲計算百世而下,為班氏之《人物表》者,不與李、蔡并列”[34]。
進一步看,對清初遺民來說,這種對“節(jié)義”的堅守也僅僅止于一身,不必世襲[35]。戴名世《朱銘德傳》說:“自明之亡,東南舊臣多義不仕宦,而其家子弟仍習舉業(yè),取科第,多不以為非。”[36]對此,黃宗羲也未能免俗,甚至著意從俗。康熙十八年(1680)黃宗羲70歲,當朝內(nèi)閣學士徐元文(1634-1691)在推薦黃宗羲入史局遭到拒絕后,又聘請黃宗羲的兒子百家入史局。黃宗羲寫信給徐元文,以戲謔的口吻說:“昔聞首陽山二老,托孤于尚父,遂得三年食薇,顏色不壞。今吾遣子從公,可以置我矣。”[37]這一舉動最能看出黃宗羲的“權變”。他遣子應聘,無疑是承認清朝的一種表現(xiàn)。但這么做的目的,首先在于換取清政府的“置我”不顧,實現(xiàn)自己做明朝遺民的志愿;其次更在于通過若干讓步,以存此有用之身。這既是一種政治考慮,也是一種生存策略。只要志向遠大,立身端正,在現(xiàn)實生活中做出若干讓步,有何不可?
三、文化選擇
當然我們還可以追問,黃宗羲“存身”又為了什么更高的人生目的呢?黃宗羲論“臣道”時曾說:“緣夫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故我之出而仕也,為天下,非為君也;為萬民,非為一姓也。……出而仕于君也,不以天下為事,則君之仆妾也;以天下為事,則君之師友也。”[38]“出而仕”的大臣,應“為天下”、“為萬民”,非為“一姓”;“止于不仕”遺民,同樣也是“為天下”、“為萬民”,非為“一姓”。存身以利于天下萬民,這就是“士志于道”之“道”的本義。
那么,遺民以什么樣的方式“為天下”、“為萬民”呢?換句話說,遺民的文化價值和生存意義以什么樣的方式付諸實踐呢?對此,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選擇,同樣的選擇也可以有不同的價值和意義。
綜觀黃宗羲在清康熙年間的文化實踐活動,大要不外二端,即著書和講學。也就是說,黃宗羲出于對天下萬民的高度責任感,在康熙年間積極從事著書和講學的文化實踐活動,從而實現(xiàn)自身作為遺民的文化價值和生存意義。
順治十六年(1659)黃宗羲50歲,撰《山居雜詠》詩,說:“殘年留得事耕耘,不遣聲光使外聞。”[39]他珍視生命,在文化的意義上是力求以著書立說成就事業(yè),發(fā)揚道統(tǒng)的。這一取向,與顧炎武“著書陳治本,庶以回蒼穹”的思路如合符契[40]。
黃宗羲的學術著述并不始于康熙元年(1661),此前他就撰寫了《授時歷》、《律呂新義》、《留書》、《弘光實錄鈔》、《緯書》、《三史》等著作。但是他絕大多數(shù)的學術著述卻成書于康熙元年以后。據(jù)吳光《梨洲遺著總數(shù)考》,“梨洲著作總計一百一十種,一千三百余卷,不少于兩千萬字。”這些著作按其性質(zhì),可分為三類:一是文選匯編類,共19種,約1000卷;二是自撰專著類,共64種,約300卷;三是自著詩文集類,共28種,70余卷[41]。在這些著作中,如文選匯編類的《明文案》、《明文海》、《明文授讀》、《明史案》等,自撰專著類的《明夷待訪錄》、《明儒學案》、《宋元學案》、《易學象數(shù)論》、《孟子師說》、《行朝錄》等,這些力能扛鼎的學術著述,都編纂或成書于康熙年間,即黃宗羲53歲到86歲之間。順治十五年(1658)黃宗羲49歲,有《喜鄒文江至得沈眉生消息》詩,說:“書到老來方可著,交從亂后不多人”,后又將這一詩句轉(zhuǎn)贈徐掖青[42],這正是他晚年活動的寫照。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黃宗羲耗費大量心血,編纂文選匯編類的著作,其目的在于存一代之史。編纂史籍成為清初文人的一大風尚。黃宗羲曾指出,當明清易代之際,“人士身經(jīng)喪亂,多欲追敘緣因,以顯來世”,又說:“余觀當世,不論何人,皆好言作史”[43]。黃宗羲在年青時,“自明十三朝實錄,上溯二十一史,靡不究心”[44]。他在康熙年間努力搜集明代典籍文獻,記錄明代人物的事跡,立志要寫一部明史。當時李遜之給他的書信中曾提到這一情況:“因知吾老翁兄閉戶著述,從事國史,將成一代金石之業(yè)。”[45]黃宗羲曾編著《明史案》244卷,他編選的《明文案》和《明文海》,也是極為詳備的明代政治、經(jīng)濟、文化史料,堪稱“明代全書”[46]。他雖未赴明史館,但對官修《明史》的完成卻做出了重大貢獻:參與議定《明史》義例,為明史館提供大量史料,核實考訂史實,審定《歷志》,派高足萬斯同等弟子北上預修《明史》[47]。
“國可滅,史不可滅”[48],這正是清初一批志向遠大的遺民的共同心聲。王夫之(1619-1692)認為,遺民不可替代的生存意義,首先在于保存故國文獻,他說:“士生禮崩樂圮之世,而處僻遠之鄉(xiāng),珍重遺文以須求舊之代,不于其身,必于其徒,非有爽也。”[49]黃宗羲為萬季野作《補歷代史表序》,曾舉元末明初的危素為例,說:
嗟乎!元之亡也,危素趨報恩寺,將入井中。僧大梓云:“國史非公莫知,公死,是死國之史也。”素是以不死。后修《元史》,不聞素有一詞之贊。及明之亡,朝之任史事者眾矣,顧獨藉一草野之萬季野以留之,不亦可慨也夫![50]
危素的這則故事,見于《明史》卷二八五《危素傳》。傳云:“洪武二年授翰林侍講學士,數(shù)訪以元興亡之故,且詔撰《皇陵碑》,皆稱旨。”[51]可見危素雖未能參贊《元史》的編纂,但畢竟因嫻熟于“元興亡之故”,足以聊備咨詢顧問。在黃宗羲的內(nèi)心中,自不免以危素自居。他囑咐他的學生萬斯同說:“一代是非,能定自吾輩之手,勿使淆亂,白衣從事,亦所以報故國也”[52]。所表達的,也是他的深曲隱衷。借助于《明史》的編纂,黃宗羲身為遺民的文化價值和生存意義得到了極大的張揚。
講學也是黃宗羲在康熙年間重要的文化實踐活動。自康熙二年至十八年(1663-1679),黃宗羲除了寫書之外,先后到石門(今浙江桐鄉(xiāng))、海昌(今浙江海寧)、紹興(今屬浙江)、甬上(今浙江寧波及鄞縣)以及在故鄉(xiāng)馀姚(今屬浙江)等地設館講學。講學的對象,不僅有民間的讀書人,還包括現(xiàn)任的官員,聲勢之大,無以復加[53]。其間尤以在甬上講經(jīng)會和證人書院講學時規(guī)模最大,培養(yǎng)的人才最多。據(jù)方祖猷統(tǒng)計,先后參加甬上證人書院聽講的有40人左右,被黃宗羲推許的,有萬斯選、萬斯大、萬斯同、萬言、董允瑫、陳夔獻、陳錫嘏、李鄴嗣、鄭梁等18人[54]。
那么,黃宗羲講學,除了作育人才之外,還有什么更為深隱的目的嗎?有的,這就是傳揚禮教,接續(xù)薪火。黃嗣艾《南雷公本傳》說:
公既閱滄海,趨變博觀,晚年誨后進年少,輒專以讀書為第一義,謂:學者不窮究經(jīng)術,則幾無立身余地。身之不守,國遑恤歟?蓋勘透理路,事無小大,乃有把握。素中國行乎中國,素夷狄行乎夷狄,古來相傳“禮教”兩字,就是當路之準的。蒙古據(jù)有中國,許、趙之功高于弓矢萬倍,自許、趙出,蒙古亦中國矣。他不能真?zhèn)實踐,所以青田、金華便輔有明大業(yè)。然則興亡之樞紐,允在禮教之隆替。既認得此癥結(jié),豈復容自作聰明哉!彼從政作制,胥有因革,若言立國大原,殆舍禮教外無一是處。[55]
以禮教而非血緣種族作為夏夷之分界,認為夷狄只要接受和實行中夏的禮教便可進升為中國人;相反,雖原為中國人,不行禮教,便退化為夷狄,這本是儒學祖師孔子的思想。黃宗羲說只要有像許衡、趙復這樣的儒學大師推行禮教,“蒙古亦中國矣”,其言外之意就是說:只要允許像他這樣的儒學大師繼續(xù)傳揚禮教,則滿清也可變成中國。[56]
在講學的內(nèi)容方面,黃宗羲提倡治經(jīng)通史,他說:“學必原本于經(jīng)術而后不為蹈虛,必證明于史籍而后足以應務。”[57]黃宗羲主張“道無定體,學貴適用”,反對“學道”與“事功”分離,認為一個學者應先具備“經(jīng)史之勸”,才能經(jīng)世,而六經(jīng)皆“載道”之書,“夫二十一史所載,凡經(jīng)世之業(yè)亦無不備矣”[58]。而經(jīng)史作為中華文化的典籍,不正是禮教的載體嗎?
顧炎武在講學一事上與黃宗羲意見截然不同,他是根本反對講學的。他在《與友人論父在母齊衰期書》中說:“承教以處今之時,但當著書,不必講學。此去名務實之論,良獲我心。”[59]《與人書二十三》也說:“能文不為文人,能講不為師。吾見近日之為文人、為講師者,其意皆欲以文名,以講名也。子不云乎:‘是聞也,非達也,默而識之。'愚雖不敏,請事斯語矣。”[60]“以講名”,在清初的文化背景中也的確立見成效。當時以孫奇逢(1584-1675)、李颙(1627-1705)與黃宗羲并稱三大儒,而這三人都是以講學稱名于世的[61]。這里面的微妙原因,值得深思。
但究其實質(zhì),顧、黃之間對講學的不同意見,僅僅是一種處世方式的差異,而不是思想觀點上的對立,也不是文化選擇上的不同。在“經(jīng)世致用”、“變夷為夏”的根本的文化取向上,顧、黃二人是殊途同歸的。顧炎武康熙二十年(1681)“年垂七十”時,作《答汪苕文》,明確地說:“近至關中,謂此地宋之橫渠、藍田諸先生以禮為教,今之講學者甚多,而平居雅言無及之者。值此人心陷溺之秋,茍不以禮,其何以撥亂而返之正乎?”[62]他反對講學,是因為由明代以來形成了大講心性之學的講學傳統(tǒng),此風不可不反。但如果借助講學,推行禮教以化民,這不正是雖國亡而能使天下不亡的大事嗎[63]?顧炎武《與顏修來手札》又說:“近日又成《日知錄》八卷,韋布之士,僅能立言,惟達而在上者為之推廣其教,于人心世道,不無小補也。”[64]這里所說的“達而在上者”,恐怕也不排除清朝的“當路者”吧[65]?
黃宗羲著書、講學,以保存一代之史,維系禮教傳統(tǒng)的文化選擇,在當時就得到了清廷的認可和揄揚。康熙二十年(1681)黃宗羲72歲時,湯斌任浙江鄉(xiāng)試正考官,黃宗羲命黃百家奉書湯斌,約其為《蕺山學案》寫序,湯斌在復信中說:“史局既開,四方藏書大至,獨先生著述宏富,一代理學之傳,如大禹導山導水,脈絡分明。事功文章,經(jīng)緯燦然,誠儒林之巨海,吾黨之斗杓也。”[66]康熙二十九年(1690)黃宗羲81歲時,康熙皇帝問尚書徐乾學“海內(nèi)有博學洽聞、文章爾雅可備顧問者”,徐乾學推薦黃宗羲,并說明黃宗羲曾以老病,辭不赴京,康熙皇帝感嘆道:“人才之難如此!”[67]清廷的認可和揄揚,在黃宗羲生前,為他提供了一個相對安定的生存環(huán)境,使他能潛心于學術活動;在黃宗羲死后,為他贏得了“大儒”的獎譽和著述的傳播,使他成就為一代學術宗師。由此可見,在康熙元年以后,黃宗羲的人生定位和文化選擇,雖然飽含著深沉的辛酸和悲苦,但畢竟是成功的。
參考文獻:
黃宗羲《黃宗羲全集》,沈善洪主編,第1冊,第10-11冊《南雷詩文集》(上、下),第12冊《黃宗羲全集附錄》,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1993,1994。
全祖望《鮚埼亭集》、《鮚埼亭集外編》,《四部叢刊》本。
徐定寶主編《黃宗羲年譜》,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5。
吳光主編《黃宗羲論——國際黃宗羲學術討論會論文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
譚世保《略論黃宗羲與“臣節(jié)”問題》,《開放時代》1996年第4期,頁51-55。
錢穆《國史大綱》第四十四章《狹義的部族政權下之士氣》,《明末遺民之志節(jié)》,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
趙園《明清之際士大夫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張立偉《歸去來兮——隱逸的文化透視》,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5。
朱義祿《逝去的啟蒙——明清之際啟蒙學者的文化心態(tài)》,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
蕭箑父、許蘇民《明清啟蒙學術流變》,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5。
注釋:
[1]劉湘客《行在陽秋》卷下,《明季稗史匯編》(上海:圖書集成局,1896);印鸞章《清鑒》(上海:世界書局,1935),卷四。
[2]查繼佐《罪惟錄·附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卷十九;印鸞章《清鑒》卷四。
[3]查繼佐《罪惟錄·附紀》卷十九。
[4]黃宗羲《明夷待訪錄·題辭》:“前年壬寅夏,條具為治大法,未卒數(shù)章,遇火而止。”《黃宗羲全集》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頁1。
[5]全祖望《書明夷待訪錄后》,《鮚埼亭集外編》(《四部叢刊》本),卷三一。
[6]徐鼒《小腆紀傳》(北京:中華書局,1958),頁572。全祖望《梨洲先生神道碑文》:“其后海氛澌滅,公無復望,乃奉太夫人返里門,于是始畢力于著述,而四方請業(yè)之士漸至矣。”《鮚埼亭集》(《四部叢刊》本),卷十一。所言“海氛澌滅”,指順治十六年(1659)鄭成功、張煌言北伐兵敗,參見徐鼒《小腆紀聞附考》(北京:中華書局,1957),卷十九。
[7]顧炎武《與人書》二十五:“君子之為學,以明道也,以救世也。徒以詩文而已,所謂雕蟲篆刻,亦何益哉?自年五十以后,篤志經(jīng)史,其于音學深有所得……而別著《日知錄》……”。《亭林文集》卷四,《顧亭林詩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98。參見拙文《論顧炎武的遺民心態(tài)》,《新國學》第一卷(成都:巴蜀書社,1999),頁131-135。
[8]趙園《明清之際士大夫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下編《明遺民研究》曾對清初明遺民作了深入的討論。本文是黃宗羲的個案研究,聊為趙書拾遺補闕。
[9]持否定看法者,如章炳麟《太炎文錄》卷一《衡三老》,《太炎文錄·說林》上《非黃篇》,均見《章太炎全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陳寅恪《柳如是別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頁844;魏建勛、袁閭琨《清初三大思想家愛國主義辯識》,《光明日報》1984年11月28日第3版;等。
[10]《南雷詩文集》(上),《黃宗羲全集》第10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頁332。
[11]同上,頁671。
[12]《南雷詩文集》(上),頁411。
[13]同上,頁467-470。
[14]歸莊《歸莊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卷三,頁170。
[15]《亭林文集》卷二,頁34。
[16]黃宗羲《陸汝和七十壽序》,《南雷詩文集》(上),頁659。
[17]黃宗羲《汪魏美先生墓志銘》說:“學問之道,在乎立志。凡可奪者,皆原于偽。桑海之交,士多標致。擊竹西臺,沉函古寺。年書甲子,手持應器。物換星移,不堪憔悴。水落石出,風節(jié)委地。”《南雷詩文集》(上),頁383。
[18]趙園,頁328。
[19]顧炎武《孟子師說》卷四,《黃宗羲全集》第1冊,頁121。
[20]王炎午事跡,見鄭元《忠義錄》,《吾汶稿》(《四部叢刊三編》本),卷首;程敏政《宋遺民錄》(知不足齋本);萬斯同《宋季忠義錄》(《四明叢書》本),卷十一等。
[21]《梨洲末命》,《黃宗羲全集》第1冊,頁191。
[22]依次見《通議大夫兵部職方司郎中太垣靳公傳》,《兵部尚書李公傳》,《周節(jié)婦傳》,《南雷詩文集》(上),頁587,頁594,頁596。
[23]從康熙十八年(1679)開始,黃宗羲在文章中使用清朝年號。他在這一年以前撰寫的墓主卒年涉及到清朝年號的墓志銘,有確切撰寫年代者共28個,記載了30人的涉及清朝年號的卒年,其記載辦法是全部采用干支,不用清朝年號;但在這一年以后撰寫的墓主卒年涉及清朝年號的墓志銘,共48個,記載了48人的卒年,其記載辦法是,41人在干支前面冠以清朝的年號,占總數(shù)的85%以上,不用清朝年號的僅7人,再除去文中其他部分使用過清朝年號的一個,便只剩下6人,占總數(shù)的12.5%。“文章中對一個王朝的年號采用與否,標志著作者對該王朝是否承認;黃宗羲在康熙十八年以后寫墓志銘時開始采用清朝年號的事實,說明他從此已承認清朝的合法性了。”見南炳文《黃宗羲肯定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思想》,吳光主編《黃宗羲論——國際黃宗羲學術討論會論文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頁355。
[24]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四四。
[25]《南雷詩歷》卷二,《南雷詩文集》(下),《黃宗羲全集》第1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頁290。
[26]《南雷詩文集》(上),頁276-279。
[27]黃宗羲《壽徐掖青六十序》,《南雷詩文集》(下),頁64。
[28]黃宗羲《楊士衡先生墓志銘》,《南雷詩文集》(上),頁468。
[29]趙園,頁386。
[30]黃宗羲《孟子師說》卷七,《黃宗羲全集》第1冊,頁151。
[31]黃宗羲《陳夔獻五十壽序》,《南雷詩文集》(上),頁662。
[32]黃宗羲《謝時符先生墓志銘》,同上,頁411。
[33]參見徐定寶主編《黃宗羲年譜》(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5),頁214,頁216,頁240。
[34]黃宗羲《壽徐掖青六十序》,《南雷詩文集》(下),頁64。
[35]趙園,頁381-386。
[36]戴名世《戴名世集》(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七,頁209。
[37]全祖望《梨洲先生神道碑文》,《鮚埼亭集》,卷十一。
[38]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臣》,《黃宗羲全集》第1冊,頁4-5。
[39]黃宗羲《南雷詩歷》卷一,《南雷詩文集》(下),頁237。
[40]顧炎武《贈衛(wèi)處士蒿》,《亭林詩集》卷五,《顧亭林詩文集》,頁426。
[41]《黃宗羲全集》第12冊,頁264-265。
[42]《南雷詩歷》卷一,《南雷詩文集》(下),頁236;黃宗羲《壽徐掖青六十序》,同上,頁65。
[43]黃宗羲《談孺木墓表》,《南雷詩文集》(上),頁261-262。
[44]全祖望《梨洲先生神道碑文》,《鮚埼亭集》,卷一一。
[45]《交游尺牘》十一“李遜之(膚公)”,《南雷詩文集附錄》,《黃宗羲全集》第11冊,頁398。李遜之,一名孫之,字膚公,清順治康熙間人。
[46]徐秉義《明文授讀序》,《明文授讀》(康熙三十八年[1699]味芹堂刻本),卷首。
[47]湯綱《黃宗羲與〈明史〉》,《黃宗羲論——國際黃宗羲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頁404-413;趙連穩(wěn)《黃宗羲和〈明史〉編纂》,《北京大學研究生學刊》1994年第3期,頁46-50。
[48]黃宗羲《旌表節(jié)孝馮母鄭太安人墓志銘》,《南雷詩文集》(上),頁330;黃宗羲《次公董公墓志銘》,同上,頁300。
[49]王夫之《宋論》(北京:中華書局,1964),卷二,頁61。
[50]《南雷詩文集》(上),頁78。
[51]《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6),第24冊,頁7314-7315。
[52]黃嗣艾《南雷學案》(上海:正中書局,1947),卷七《萬石園先生》。
[53]全祖望《梨洲先生神道碑文》:“問學者既多,丁未(康熙六年,1667)復舉證人書院之會于越中,以申蕺山之緒。已而東之鄞,西至海寧,皆請主講。大江南北,從者駢集,守令亦或與會。已而撫軍張公以下皆請公開講”。《鮚埼亭集》,卷一一。
[54]方祖猷《黃宗羲與甬上證人書院》,《浙江學刊》1985年第1期。
[55]黃嗣艾《南雷學案》卷一。
[56]參見譚世保《略論黃宗羲與“臣節(jié)”問題》,《開放時代》1996年第4期,頁54。
[57]全祖望《甬上證人書院記》,《鮚埼亭集外編》,卷十七。
[58]黃宗羲《補歷代史表序》,《南雷詩文集》(上),頁77。
[59]《亭林文集》卷三,頁4。
[60]《亭林文集》卷四,頁97。
[61]孫奇逢、李颙處清初之世,講學布道,不避當?shù)馈@钍仙踔敛痪芙^對滿人將領施教(《二曲集》卷四五《歷年紀略》)他的《司牧寶鑒》(《二曲集》卷二八)就是一套規(guī)誨、訓誡當?shù)勒叩慕滩摹O奇逢門下也有當?shù)绬枌W(《孫夏峰先生年譜》卷下康熙十二年),他對請益者說:“匹夫為善,康濟一身;公卿為善,康濟一世。某力不能及民,愿公減一公害,民受一分之利”(魏裔介《夏峰先生本傳》)。“如孫、李,顯然將‘傳道'作為優(yōu)先考慮的目標。以道為公,與天下共之——確也是儒者面目。”見趙園,頁388-389。
[62]《蔣山傭殘稿》卷二,《顧亭林詩文集》,頁195。
[63]《日知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4)卷十三《正始》說:“有亡國,有亡天下。亡國與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號,謂之亡國;仁義充塞而至于率獸食人,人將相食,謂之亡天下。”《日知錄》卷十三《廉恥》也說:“禮義治人之大法,廉恥立人之大節(jié)。蓋不廉則無所不取,不恥則無所不為。人而如此,則禍敗亂亡亦無所不至,況為大臣而無所不取,無所不為,則天下其有不亂,國家其有不亡者乎?”
[64]《亭林佚文輯補》,《顧亭林詩文集》,頁230。
[65]參見《日知錄》卷六《素夷狄行乎夷狄》,黃侃《日知錄校記》(南京中央大學鉛印本)引抄本。
[66]湯斌《答黃太沖書》,《湯子遺書》(《四庫全書》本)。參見王政堯《黃梨洲先生年譜考辨》,《黃宗羲論——國際黃宗羲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頁510-511。
[67]黃炳垕《黃梨洲先生年譜》卷下,《黃宗羲全集》第12冊,頁53。
2000年7月15日
原載《新亞論叢》總第四期(2002年)
發(fā)布日期:200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