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 三十卷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唐律疏議》原名《律疏》,著錄于兩唐書志,首見于長孫無忌的《進律疏表》。宋元刊本,以其為前代典章,遂加一“故”字,題為《故唐律疏議》,至清初復刻時始去“故”字,名為《唐律疏議》。
此書是唐代僅存的一部唐代法律文獻。成書年代據《進律疏表》,為永徽四年(653)十一月,是長孫無忌為《永徽律》所撰的《律疏》。但是,也有日本學者懷疑此書乃是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新頒《開元律》的《律疏》。
唐代法典有律、令、格、式之分。《唐律疏議》存唐律500條,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內容包括民法與訴訟兩個方面,承前啟后,影響深遠。律文積極維護封建經濟制度和封建等級特權秩序,“防范甚詳,節目甚簡”,分為名例、衛禁、職志、戶婚、廄庫、擅興、賊道、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每條律文下都有疏,為長孫無忌、李勣、于志寧、褚遂良、柳奭、唐臨、段寶玄、韓瑗、來濟、辛茂將、劉燕客、裴弘獻、賈敏行、董雄、路立、石士逵、曹惠果、司馬銳等人承詔修撰,引用律、令、格、式及其他文獻解釋律文,或設問作答,與律文具有同樣的法律效能,為官員辦案提供具體的法典依據。因此,此書不僅是研究唐代法律的一手文獻,同時也是研究唐代社會問題,諸如土地田制、賦役形態、封建特權、官衙吏治、階級結構以及社會風尚等必不可少的重要參考資料。
唐代法典對后世影響甚大,《宋刑統》、《大元通制》、《元典章》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內容,一遵于唐律。唐律對中國周邊國家影響也很深遠,701年日本曾仿照唐律、唐令編制自己的律令《大寶律令》,918年高麗王朝建主后頒行的刑法,1042年越南李氏王朝頒行的《刑書》、1230年陳氏王朝制訂的《國朝通制》,也是以唐律為藍本的。
由于唐律在宋、元時仍生效,因此宋、元刻本均有流傳,入明后才不再刊刻,到清代則作為古文獻又重刻!短坡墒枳h》現存版本主要有:(1)南宋刻元修補本《律》附音義,又據此本影抄本,均藏北京圖書館。(2)清嘉慶孫星衍《岱南閣叢書》覆元至正刻本,此本流傳最廣,有影印本、重刻本。(3)《四部叢刊三編》影印滂喜齋藏本并附印影宋抄本《律》12卷后的孫奭撰音義1卷,又用孫刻本與宋本對勘作出?庇浉胶。(4)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宋本附音義。(5)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劉文俊點校本,以殘宋本、元大字本、元刻本、至正本、岱南閣本和文化本作為主校,并參校敦煌、吐魯番出土地唐寫殘本,成為現存最好的本子。另外,莊為斯編制的《唐律疏議引得》(臺北文海出版社,1964年版),為讀者查檢此書的法律條目和術語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