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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學大師梁漱溟

 

    

社會本位的教育系統草案

 

□梁漱溟

    二十二年二月教育部邀集各地民眾教育專家,于部內會議推行民眾教育方案。社會教育 在學制系統上之地位,為當時討論問題之一。部擬辦法,不外兩條:

    一,將社會教育加入現行學制系統;

    二,于學校系統外另定一平行之社會教育系統。

    愚以提倡鄉村建設運動,于某一意義上亦得說為民眾教育,因亦被邀與會。眾討論及此 ,愚未發言。主席朱君家驊征問意見云何,愚答所見適在此兩條辦法以外;既非于現行 學制中為社會教育討一地位,亦非另訂一平行系統;乃以社會教育為本而建樹一系統, 今之學校轉在此系統中,求得其地位也。眾頗不以愚言為非,即席推定鈕惕生、高踐四 、陳禮江、孟憲承及愚共五人為起草員,而諸君更以執筆之責屬愚。今草案既成,爰紀 其原委如此。

    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梁漱溟

    本案為“社會本位的教育系統”之制定,系基于如次之三根本見地:

    一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不可分

    俗常以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對稱,大抵謂:

    (甲)學校教育為教育之中心設施或正統:指小學校、中學校,專門學校,大學校等。

    (乙)社會教育為片面的補充的設施,非正規教育:指民眾教育館、民眾茶園、通俗講演 所、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公共影戲場、識字夜班、民眾學校、職業補習學校 、函授學校等。

    然試一究問其可得而為分別之據者果何在?卒乃不易得。

    (子)學校教育有一定數目之受教育者,有一定課程之進行;而社會教育(如圖書館、講演所等),每每無之。此所謂學校教育即學校式教育;所謂社會教育,即社會教育。然此于函授學校、職業補習學校、民眾學校已不然,況此兩方式絕鮮有何意義,可以演繹 為劃分兩種教育之真據者。

    (丑)學校教育以一定課程施之于受教育者,其教育者之積極主動意味多;且其所照顧恒 在校內(迨擴充于校外一般社會,即被指為社會教育)。若社會教育則每每僅有一種設備 供人自己利用或領略;其范圍恒泛及一般,而無所限。然此于學校式之社會教育(例如民眾學校)已不然,而況學校教育應否囿于學校內,殆尤不必然也。

    (寅)學校教育前后銜接,可成相連貫之一系統;而社會教育但見其為零碎補充的,無有 系統。此亦不然。學校教育中之每一個學校教育原多自成一事,非必以此為彼之預備, 相連為一事者;而社會教育亦非必不可成系統;——如今之蘇俄教育制度是。

    (卯)學校教育有年齡限制,且所施教偏于社會未成熟分子。而社會教育恒無年齡限制, 且施教所及偏乎成人;故“社會教育”與“民眾教育”、“成人教育”等詞有時相通或 混同。然學校教育非無成人(例如大學校研究院),社會教育非無兒童(例如兒童圖書館等)。況人生受教育期間,是否應集中于其前小半段,正不無可商;以年齡之所偏,判分兩種教育,亦難為論據。

    總之,兩種教育之分判初無學理真據,即于形式上亦復有時難辨。然則何為而有此對稱 之兩種教育見于今之世耶?曰,今之學校教育,一傳統教育也;今之社會教育,一新興教育運動也。正唯傳統學校教育有所不足,或且日益形見其缺短,乃有今之所謂社會教 育(或民眾教育或成人教育)起為補救;此固近今史實之所照示矣。于此,一以見今日學 校教育之不完不妥;一以見今日社會教育亦為一時的措施:兩者各不足為準理當事的真 教育。真教育行且見其為兩者之融和歸一;而吾儕今日乃適于此教育的過渡時代也。如 何實現此完整合理的一個教育系統,正今日吾儕所有事。

    二教育宜放長及于成年乃至終身

    教育于人類,所以必要而且可能,蓋最足征見于人類自兒童達于成年之期特長,為其他 動物所莫得比。自魚類以迄于人類之脊椎動物,其兒童期之長短,實征兆其遠于本能, 趨于智慧者為如何,而與后天學習資性大小為正比例也。人類社會所特意施行之教育, 自昔皆置于未成熟之階段,自非無由。然人類天具之學習力固不限于此未成熟期,殆且 亙乎終身焉。桑戴克為“成人與學習”之研究,謂“年齡實在對于學習之成功失敗是一 件小的因素:能力、興趣、精力和時間乃是重要原因”。——此實一重要根本見地。其 假定以一萬小時學習時間,五分之四用于六歲至十四歲,而其余五分之一作成一百小時 、二百小時之分段,散落用于十四歲至三十五歲;或且為未來教育改造設計之所資,未 可知也。吾人試一審今日社會趨勢,將見教育時間放散而延長,有事實所不得不然者:

    (一)現代生活日益繁復,人生所需要學習者,隨以倍增,卒非集中童年一般所得盡學, 由此而教育延及成年之趨勢,日見重迫。

    (二)社會生活既繁密復雜,而兒童較遠于社會生活,未及參加,在此種學習上以缺少直 接經驗,效率轉低,或至于不可能,勢必延至成年而后可。又唯需要為能啟學習之機; 而唯成人乃感需要。借令集中此種學習于童年,亦徒費精力與時間,勢必待成年需要, 卒又以成人教育行之。

    (三)以現代文化進步社會變遷之速,若學習于早,俟后過時即不適用;其勢非時時不斷 以學之不可。

    今后社會之漸歸于社會本位的組織,大勢昭然。如是則不能不倚重多數個人,各為社會 生活之有力的參加,而教育于是乃成大問題——如何能為最經濟而有效的教育設施,以 滿足此社會需要?吾信其必為依桑戴克以及諸家所為成人學習之研究,而統盤籌劃以建立一個教育系統是已。今之有社會教育、民眾教育、成人教育,紛然發達于學制系統之 外,極見其不經濟者,正以未能從頭統盤籌劃之故耳。

    三教育應盡其推進文化改造社會之功

    吾人今日蓋適于人類文化之轉變期,亦即社會改造之過渡時代。此就吾民族文化、吾民 族社會言之,蓋尤為親切的真——民族文化數千年相傳至此將為一大轉變,歷史上久不 變之社會組織結構,至此將為一大改造。設施教育于此日,實宜有一反省:社會之有教 育果何為乎?教育如何乃為盡其對于社會之功用?

    以理言之,教育之在社會,其功用為綿續文化而求其進步;使教育果得盡其功,則社會 宜無革命,以隨時修繕,逐步改進,行其無所事也。然人類社會卒不免于暴力革命,此 蓋以從來教育之在社會,不居領導地位而處于被役使地位之故。從來支配人類社會者為 政權,或曰國家。歷史上之政權或國家雖有許多高下不等之形式,而語其內容始終不外 一武力統治之局。其較進步的政治形式固武力漸隱漸抑,理性漸顯漸揚;然社會秩序之 最后維持端在武力,而非以理性。由是社會改造——社會秩序推翻與新建——乃亦不能 不出于暴力。故從來社會進步雖無不賴于教育(狹義及廣義),而教育卒不能改造社會也 。

    蓋人類雖為理性的動物,而理性之在人——無論個體生命或社會生命——乃以漸次而開 發者。人類社會之組織構造,自今以前概非理性的產物——概非自覺地安排設施,而具 有甚強之盲目性、機械性。暴力革命即是社會問題之機械的解決,正從社會之機械的構 造(武力統治)而來,雖欲回避有時而不能。然每經一度改造,必經一層自覺,亦即較進 于理性;最后社會中人將易其彼此不相顧不相謀而為相顧相謀,必達于自覺地安排設施 而后已。于此際也,或于暴力革命前為宣傳運動組織運動,或于暴力革命后為完成社會 改造之種種工作(如今蘇俄之所為),蓋莫不有教育在焉。更直捷言之,蓋莫不為一種教 育(如蘇俄在經濟建設上的五年計劃實可認為是一種教育)。由是而論,徒教育固未足以 改造社會,而社會改造于其前后卒又不能不仰賴于教育以竟其功。

    前問:教育如何乃為盡其對于社會之功用?于是得分別答之如次:

    (一)平時要在能為社會綿續文化而求其進步;

    (二)變時(改造時期)要在能減少暴力至可能最小限度于其前,能完成改造達可能最大限 度于其后。

    此所云改造前之教育,大抵出于當時社會秩序下設施者少,而自然演變于秩序外者多, 可以存而不論。所最當致意者,厥為舊秩序推翻后,將以完成社會改造之教育,宜應如 何設施之問題。大要言之,其異于平時之教育設施者殆有下列諸根本點:

    第一,社會改造期之教育宜著重于成人,與平時教育之著重在社會未成熟分子者異。蓋 平時教育先求綿續文化而不使斷,然后因之以求進步。故如何使社會未成熟分子(兒童及少年)得如其已成熟分子(其父及兄)之能參加社會生活為第一目的。同時既成文化之改進的講求,亦即寓于其教育設施中。至于大多數成人,其生活能力已具,殆無復再加 教育之亟亟必要。既成文化之進一步的創造工夫雖不可少,然非對一般成人設施教育之 謂矣。社會改造期不然。此時整個社會生活正企圖轉進于一新方式,大多數成人雖屆成 年,而對于此新生活方式所需之習慣能力則方為未成熟者,勢非經教育不可。既成文化 (舊生活方式)將要改革,意不期其綿續而寧期其斷除,對于社會未成熟分子之教育雖不 可少,而正有難于著力者。仍其舊而教育之既所不可,而新社會生活未辟,又無以教之 ;其必附于社會改造的成人教育以行乎!

    第二,社會改造期的教育宜著眼于一般社會,與平時教育每囿于少數個人者異。此其故 有二:一則平時教育主于使少數未成熟的個人能適于其社會環境;而社會改造期則要在 使社會環境改從吾人之所求。凡一般人之風氣習慣,社會間之組織關系,正為除舊布新 努力之所在。此風氣習慣組織關系明非個人之事,明非少數人之事;則其教育設施不著 眼于一般社會將奚為乎?再在社會改造之所求,靡不在社會多數分子之由被動地位轉于主動,分子間之關系由疏而入密,則其教育設施之趨向普及多數,正有不待言者。故社 會一度改造,必為教育機會的一步開放焉。

    第三,社會改造期的教育宜就其人所在環境行之,與平時恒設為特殊環境以超于現實大 社會環境外者異。所謂特殊環境指學校言;學校之設,在避去復雜紛亂許多無用乃至有 害的剌激,而集中精力以求學習上修養上之經濟有效。此為平時之教育設施所必須,但 在社會改造期則必以社會式教育為主,即參用學校式,亦必變通之。蓋社會改造期的教 育既著重在生產大眾,而于此生產大眾萬不能使之脫離生產行程而教育之也。此其一。 又此期教育既要在風氣習慣組織關系之改進,當然從實地之社會問題著手。個人之長進 既在社會進步之中,卻不能使個人離開環境得到長進,再為社會之長進。例如地方團體 意識之養成,農民合作組織能力之訓練,一種生產技術之發達,早婚纏足等陋俗之戒除 ,必無離開實地問題,別設為環境以行其教育之理也。此其二。

    設施教育于茲社會改造時期,必須理會以上三根本點。非然者,必無從盡其應負荷之任 務,必失其教育之功用,而不免轉為社會病。

    為中國而設計,更應切實認識今日中國之問題為如何。中國近兩千年來但有一治一亂之 循環而無革命,社會組織結構歷久不變,文化已入盤旋不進狀態,茍任其歷史之自演固 將無今日之社會問題。乃近百年來世界交通,民族歷史與世界歷史合流,固有文化不足 以應付新環境,夙昔適用之社會組織構造遽見崩潰。凡今日政治改造經濟改造乃至種種 改造之要求,蓋悉受外圍世界歷史所推演,而非從其民族歷史演來;為國際形勢所引發 ,而非其社會內部自發的。此義認清,則下列兩點皆其中應有之義,必須提醒不可忘者 。

    (一)在一般之例,社會改造蓋為歷史演進之自然;當其革命爆發,為舊秩序之推翻之時 ,必其社會之新機構已孕育相當成熟。事類蟬之蛻殼,故其新社會之建設也不難。今日 中國乃非其例。舊秩序以遭外來理想之否認,與激于民族自救之急功心理,驟被推翻, 而新社會之機構初未有若何歷史的孕育,青黃不接,則如何完成其社會改造,得一新社 會建設出現,乃至艱巨矣。前既言之,完成社會改造的工程即教育。在前例中,所需之 完成改造的工程不大,且有需要不甚著見者,或竟不假若何教育設施。而今日中國所需 完成改造的工程——教育——乃特大;非特有設施,將必無從完成其改造。

    (二)中國固有文化既千余年盤旋不進,而西洋自近代以迄于現代則進步如飛,中國受此 威脅乃不得不為其自身文化之改造。所謂中國社會改造問題,自一面言之,其義實即如 何企及現代文明之問題。社會改造本為無前例創進,而中國社會改造運動每落于一種模 仿,其故正坐此。雖事有不可模仿者,然當融取現代文明以求自身文化之長進則無疑義 。此融取而長進的工夫固明明為一巨大之教育工程,則勢且必特有其教育設施而后可。

    基于以上之根本見地,及對中國問題之認識,而制定本案;本案全文,包括三部分如次 :

    甲社會本位的教育設施之原則

    一、教育設施包涵社會生活之基本教育、各項人才之培養訓練、學術問題之研究實驗等 一切而言。其間得隨宜運用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各種方式,而無分所謂社會教育、學校 教育。

    二、教育設施應厘定其教育對象之區域;以社會區域之大小統屬,別其等級,著為系統 ,各負其區域內之教育責任。

    三、教育設施區域應視自然的及社會的形勢條件等為厘定標準;但亦以符同于國家行政 區域地方自治區域為便。今假定即以現行國家行政區域地方自治區域為教育設施之區域 ,則應有國學、省學、縣學、區學、鄉鎮學之五級。都市地方以人口密集交通方便,除 分置坊學外,不更分區域;坊學以上即為市學,無多等級。隸于省政府之市,其市學視 同縣學及區學;隸于行政院之市,其市學視同省學,縣學及區學(按現在同級之行政區域,每每大小懸殊,又犬牙相錯,而不定合于自然的社會的形勢條件。地方自治之區鄉 鎮各區劃尤多不合適之點,有待糾正;此特假定以示例而已)。

    四、各級教育設施在其區域內應為統一的規劃與管理;但非必集中于一地點。

    五、各級學府應負其區域內之一切教育責任;但下級學府力所不辦者,其責任歸屬于上 級。例鄉力所不辦者歸區,區力所不辦者歸縣,如是類推。

    六、上級學府應輔導下級之進行,下級學府應受上級之指導。各級學府間于上有統屬, 于下有責成,期于為有統制有計劃的進行。

    七、各級教育自成片段,除其中一部分為升學計外,非必求其銜接連貫。

    八、各級教育設施各有其偏重不同之點。例如上級之國學偏重學術研究,下級之鄉學重 在基本教育,中級之省學縣學等主于人才訓練是。

    九、最下一級之教育因各地方情形懸殊,程度勢難齊一,且辦理得法則勢將隨社會進步 而程度逐漸提高,亦不必設為一定之標準程度。

    十、在特別荒苦之地方,其教育設施應受國家之補助。于全國各地教育勢難齊一之中仍 應為齊一之企圖。其補助應以最下一級之教育為主、為先,依次及于上級。

    十一、國家行政中教育行政之部分,仍然于各級學府外,獨立設置其機關。于中央稱教 育部,于省稱教育廳,于縣稱教育局或縣署某科如今制。各級學府但為教育機關及學術 機關,除教育技術上之指導暨各種教育設計事項,得與教育行政機關合組委員會辦理外 ,凡屬教育行政事宜,應盡量劃歸教育行政機關管理之。

    十二、縣以下之各級學府除教員外,其辦學人員以本地人擔任為原則,并期其與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融合為一體(今鄒平正作此實驗)。

    十三、在各級教育之各項編制中,其入學年齡、修業期限、課程標準等,應由各級學府 自行擬訂后,經上級學府及教育行政機關指導其同級學府會商決定之。

    十四、各級教育之各項設施均應取實驗態度。以各級學府自行負責實驗,而國家行政機 關立于監督考核獎勵糾正地位,以求實驗之得有積極結果。

    十五、自區以上各級學府,招收學生皆以入學試驗為準,不問其畢業資格。

    十六、凡兩鄉可以聯合舉辦之某項教育設施,即不必歸入區學;凡兩區可以聯合舉辦之 某項教育設施,即不必歸于縣學。以上各級視此類推。

    十七、國家為訓練特種人才(如軍事、外交、司法等),得于此教育系統外,特設學校行 之。又國有或地方有之特種事業如水利工程、鐵道、郵局等,亦得于其事業機關附設其 特種學校。

    十八、國學為國有,各級學府為各該地方公有,于此統制的計劃的教育設施系統中應無 私立學校。但私人興學,其志可嘉;其有教育上之抱負者更宜予以實驗機會,舊日私立 學校經向教育行政機關及相當之某級學府請求為計劃上之接洽為編制上之歸并后,亦得 許其以原負責辦學人負責辦理之。如國家或地方認為有收歸公家辦理之必要時得隨時收 辦。以后有捐資興學者例亦仿此。

    十九、依本案施行后,將使現在許多縣立小學,歸入區學或鄉學;許多省立中學師范等 校,皆歸入縣學;許多國立大學,皆歸入省學。其經費預算原操于上級政府者,仍無妨 由上級政府支配之,而改以獎勵補助之意用之于下級學府。

    二十、本案之施行,當從一縣或數縣實驗入手,漸漸推廣以至于全國;不取乎國家立法 公布,普遍施行于一朝。

    乙社會本位的教育設施(附系統圖)

    鄉學資借于上級學府之輔導,視其力之所及,又事之所宜,進行下列工作:

    (甲)酌設成人部、婦女部、兒童部等,施以其生活必需之教育,期于本鄉社會中之各分 子皆有參加現社會并從而改進現社會之生活能力。

    (乙)相機倡導本鄉所需要之各項社會改良運動(如禁纏足、戒早婚等),興辦本鄉所需要 之各項社會建設事業(如合作社等),期于一鄉之生活逐漸改善,文化逐漸增高,并以協 進大社會之進步。

    鄉學在職能上以基本教育為主。在程度上為當地社會及國家力所能舉之最低級教育。在 編制上酌設成人部、婦女部、兒童部等;舊制之小學校、民眾學校等,應分別歸入上項 編制中(小學即兒童部,民眾學校即成人部),在設備上酌設大會堂、圖書館、體育場、 音樂堂等。在方式上兼用社會教育及學校教育兩方式。

    區學資借于上級學府之輔導,視其力之所及,又事之所宜,進行下列工作:

    (甲)酌設升學預備職業訓練部等,辦理本區所需要而所屬各鄉學獨力所不辦之教育。

    (乙)相機倡導本區所需要之各項社會改良運動,興辦本區所需要之各項社會建設事業, 期于一區之生活逐漸改善,并以協進大社會之進步。

    區學在職能上以基本教育之高級及技術訓練之預備段為主。在程度上為當地社會所辦鄉 學教育之高一級的教育。在編制上酌設升學預備部、職業訓練部等;凡舊制之高級小學 、高級民眾學校、職業補習學校等,應分別歸入前項編制中。在設備上酌設大會堂、圖 書館、醫院等為鄉學更進一步的設備。在方式上兼用社會教育及學校教育兩種方式。

    縣學資借于上級學府之輔導,視其力之所及,又事之所宜,進行下列工作:

    (甲)酌設升學預備部、職業訓練部、自由研究部、鄉村師范部等,辦理本縣所需要而所 屬各區獨力所不辦之教育。

    (乙)研究并指導所屬各區鄉之社會改良運動及社會建設事業,促成本縣之自治,并以協 進大社會之進步。

    縣學在職能上以技術訓練人才教育為主。在程度上為當地社會所辦區學之高一級的教育 。在編制上酌設升學預備部、職業訓練部、自由研究部、鄉村師范部等。自由研究部指 導有學術興趣者之自由研究。鄉村師范部則訓練區學、鄉學教員。舊制之中學職業師范 等學校,應分別歸入前項編制中。在設備上酌設科學實驗室、農場、工廠、大會堂、圖 書館等,為區學進一步的設備。在方式上以學校教育為主,兼用社會教育方式。

    市學(隸于省政府之市)視同縣學兼括區學。市內分置坊學;坊學視同鄉學。

    省學資借于上級學府同級學府與下級學府之協助,視其力之所及,又事之所宜,進行下 列工作:

    (甲)酌設農工商醫等科,舉辦所屬各縣學獨力所不辦之專業訓練,為本省養成其建設所 需人才;兼為本省人士供給專科研究上之設施與導師,以發展其不同之天才。

    (乙)負責研究本省地方上自然的及社會的各項問題,供給當地政府及社會以解決各問題 之方案設計等,并指導所屬各下級學府社會工作之進行。

    省學在職能上以專門技術教育及實際問題研究為主。在程度上為高等教育。在編制上視 學術門類暨本省需要分科;所有舊制之專門學校大學校高中各科應分別歸入上項編制中 。在設備上酌設圖書館、各科實驗室、研究室、農場、工廠等。在方式上以學校教育為 主,兼用社會教育方式。

    市學(隸于行政院之市)視同省學兼括縣學及區學。市內分置坊學;坊學視同鄉學。

    國學聯絡國際學術機關或團體,資借于國內下級學府之協助,進行下列工作:

    (甲)酌設文理法工農醫等科,養成學術人才,為各科純學術的研究,以期有所發明;兼 為國人供給學術研究上之各種便利,以完成其天才發展。

    (乙)從各科學術研究上著意于中國固有學術之整理,固有文化之闡明,一期增進民族價 值之自覺,一期為世界未來文化之貢獻。

    (丙)負責研究國內自然的及社會的各項問題,供給政府及社會以解放各問題之方案設計 等,并指導下級學府社會工作之進行。

    國學在職能上以學術研究為主,在程度上為最高之教育。在編制上視學術門類分科,舊 制之大學應歸入上項編制中。在設備上應有一切學術上應有之設備。在方式上以學校教 育為主,兼用社會教育方式。

    社會本位的教育系統圖

    國學省學縣學區學鄉學

    市(隸省政府之市)學坊學

    市(隸行政院之市)學坊學

    丙關于本案之說明

    1.自一面言之,本案蓋即以學校教育而特別注重教育推廣工作,勿拘守于校門以內者。 特如所謂“學校應為地方社會之中心,教員應以社會之指導者自任”之義,尤為本案意 趣所在。

    2.自另一面言之,本案蓋即以農村改進試驗區,民眾教育館等機關統理學校教育者;或 即以民眾學校與小學校統合辦理者。以社會改進、民眾教育之大任,遽付小學教師兼理 ,雖不無可疑,然并合辦理自較經濟,又在方針計劃上必須一貫,則無可疑也。

    3.中國三四十年來,學校教育之大弊在離開社會,以致妨礙社會于無窮,當世人士類能 道之。本案蓋所以矯正此弊者;抑扭轉此錯誤方向之最徹底的辦法無逾本案。

    4.三四十年來辦教育者繼續擴充多辦學校而不知其所謂,學生更為無目的之入學與升學 ,有如資本主義之盲目的生產然,一批一批畢業之不已。此無目的(或忘其所謂)之弊, 本案蓋最能予以矯正。

    5.過去教育偏于以讀書為學,或偏于知識技能之一邊,而不能照顧及吾人整個生活。如 本案能實施,當能矯正此弊。

    6.中國此時不應視成人教育或社會教育為臨時補充枝節應付之事,而應認為教育上主要 工作。本案最能實現此旨,矯正過去之錯誤。

    7.中國各地方社會情形不一,而教育法令設施等一切,顧不免整齊劃一,缺乏自然適應 之妙,本案最能矯正此弊,而實現出一種因地制宜之活教育。

    8.過去教育缺乏統籌計劃,幾于各級教育自為謀,各地方自為謀,各科各項自為謀,乃 至各學校自為謀而均不相謀。以致畸形發展,偏枯不均,重疊多費,其弊不可勝言。國 聯教育考察團所作《中國教育之改進》單就全國學校分布之問題,指摘論列,已甚嚴切 (見原書第八章)。本案蓋最具有矯正此弊之機能。時下談經濟問題者,好為統制經濟計 劃經濟之說;假取為例,則此殆可謂為一種統制教育計劃教育乎。

    9.在今日小學教育問題中,除其本身應為種種改良外,如何謀小學教育之普及實為最大 問題。聞教育行政當局已籌擬有簡易小學、短期義務教育實施大綱(教育部擬)、小學擴 充部(山東教育廳擬)等辦法,于正式教育外謀補救。在本案中則此等辦法早為應有之義 ,亦無所謂正式非正式也。

    10.“中國今日之小學經費與中國經費迥不相侔;與高等學校經費相差尤甚。在教育上有組織之國家,小學教育絕未有處于如是不利之地位者”(見《中國教育之改進》第二編,第一章)。民國十九年全國第二屆教育會議即主擴充橫的教育,整理縱的教育,其意甚是。本案精神即著重在基本教育(民眾教育與小學教育),一矯往弊也。

    11.世人有見于教育之無用,受教育者幾乎轉為社會之贅礙物,于是乃倡為職業教育生產教育等說以救之。用意誠是而所見未的。蓋此問題不盡在教育;一半在教育,一半在 社會。今日中國社會雖有專門技術人才亦無所用,或難得其用。是故教育本身固應改造 ,社會問題亦必須解決。不先求社會為生產的社會,而徒求教育為生產的教育,其事固 不可得。本案以社會運動納于教育系統中,直以教育解決社會問題。自一面言之,為教 育本身的改造;自另一面言之,即正所以改造社會。以教育促社會于生產,還以社會促 教育于生產;自來言生產教育者,未或能見及此也。

    12.以農業教育言之,今日首在為中國開出其自有的新農業;新農業有一分,乃有一分新農業教育可言。但此一分新農業即一分之新農業社會;詞面不同,內容全為一事。抑 農業教育之目的固在求一新農業社會之出現。即從此目的以為言,亦莫要于養成新農民 。日本之農業教育設施,其優富絕不后于丹麥,而目的之所成就者則遠不逮。論者指為 注意農學而忽于農民之過,其故可思矣。本案所謂鄉學資借于上級學府進行其教育工作 云云者,用意即在上級學府以其研究實驗之所得,交下級學府推廣于社會,俾社會教育 之內容得以充實,而學術亦得其應用之正道。同時省學、國學經下級學府從社會上實地 采得問題與材料以為研究,乃有真正之學術產生出來。如是上下往復相通,而農業技術 與農業社會乃相偕日進于于疆。其他一切例此,農業不過其一例。

    13.關于職業教育,本案有兩要點。其一著重對農民、工人、商人等作教育工夫,增進其職業上的能力乃至各種能力,期于養成新農民、新工人、新商人等;而不著重辦職業 學校,養成農業學生、工業學生、商業學生等。職業教育家有謂將來必以補習教育為職 業教育之重鎮者(江問漁先生有此語),可謂得之。推進農民則農業自興起,提挈工人則 人自競于為工人而無待督勸。此為提倡職業教育或生產教育之唯一要徑。

    14.其他一要點即在職業訓練中必須打破一切非必要的學校形式而無所拘。例如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標準、師資限制等,均應隨宜設施,而后職業訓練乃有可施;此理 人多已言之。

    15.學問以自己求得為真;自來名家每出于學校教育之外。故由公家供給圖書及實驗設備而獎勵好學者之自修,實為教育設施之要圖。抑今后求學術普得享受,亦非如此不可 也。本案自縣學以上即著供給設備自由研究之文,其意在此。

    16.本案既力求切合社會實際情形,于課程于年限均少一定標準限制,則學生程度自難齊一(實則現在齊一制度下已不能齊一),故各上級學府招收學生,只能以入學試驗為準 ,而不問畢業資格。抑照此施行后,以前學校為學生制造無謂之程度、無實之資格之弊 ,亦可掃除矣。

    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文初次發表于1933年8月“中國社會教育社”年會,9月刊于《鄉村建設》雜志,后收入 《梁漱溟全集》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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