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述討論可見,從宣王料民開始直至戰國時期國家授田制的充分形成,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特別是在其核心與基礎的剝削與被剝削關系之中,變化劇烈、深刻的方面在被剝削者一極,他們從“族”“邑”等形式的公社開始,經歷了書社這一中間形態,最終變化為以“家”為單位的個體小農。而剝削者方面,盡管在社會大變革中其具體成員浮降不定,貴者賤,賤者貴,富者貧,貧者富,但作為剝削者這一極,其基本存在方式和結構并無多大變化。這一極的特點,是其中成員同時具有剝削者與統治者兩重身份,也就是說,凡是剝削者,他得以成為剝削者的基本前提是他又作為一個統治者,而統治者之一員又必然就是剝削者,貴者必富,富者必貴。因此,就整個社會的剝削者這一極來看,它表現為國家,而且社會總剝削也是以國家租賦徭役為基本表現形態。當中央集權國家尚未形成時,一個個獨立性較強的權力體系同時就是其統轄范圍以內剝削者一極之整體,而當中央集權國家形成以后,這個國家就是其統轄范圍之內的剝削者整體。至于每個具體剝削者的經濟收入,不管其形式有何種差別,都是從國家剝削整體收入中以各種形式的分割,其前提,就是他同時又在國家體系中扮演著某種角色,如王侯、官僚、吏員等等。
然而,在這個時期,始終有一支游離于社會基本的剝削與被剝削關系之外的力量——商人,從十二牛救國之弦高、孔子弟子子貢直至受到秦始皇禮遇之巴寡婦清。他們并不直接參預到國家對農民的剝削之中,但他們通過經營工業,對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奴婢進行剝削,通過經營商業,從國家對農民的剝削收入中進行分割,從而成為最早的富而不貴的階層,盡管其中個別人曾得到國家的特別禮遇,如烏氏倮被秦始皇令“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巴寡婦清為秦始皇器重,“為筑女懷清臺”(《史記·貨殖列傳》。),但是,這只是個別現象。自戰國至西漢,商人始終是國家所壓抑的對象,抑商政策層出不窮,抑商思想一直是經濟思想之主流,其原因,就在于商人始終是社會基本經濟結構中的一個異已力量,對社會基本經濟關系始終構成潛在的或現實的威脅。當他們將手伸向土地的時候,這一威脅就顯得尤為突出。而自從秦始皇實行“使黔首自實田”政策之后,商人購買土地開始具有了條件,于是,威脅便越來越嚴重地表現出來,迫使國家采取更為強烈的措施,漢武帝時實行的告緡政策便是一例。
楊可告緡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遇告。……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宅亦如之。于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漢書·食貨志》。)
但是,這種政策只能暫時解決問題,無法根治,作為一種經濟力量的商人開始將其觸角伸向政治領域,一方面,商人憑借其經濟力量設法謀取政治權力,另一方面,官僚也為經濟利益所驅使,將手伸向工商業領域,大發橫財。于是,逐漸形成了一個集官僚、地主、商人甚至高利貸者為一身的社會階層,他們貴且富,表面看來似乎與社會基本經濟結構并無沖突,但實際上,他們在政治結構中的地位與在經濟結構中并不一致。在政治結構中,他們是國家官僚,其基本職能就是維護國家的存在,保證國家順利調控社會各階級關系,以保持社會秩序穩定。在經濟結構中,他們又是地主,經濟身份必然導致他們從事直接依據土地的剝削活動,而不再經過從國家總剝削收入中進行分割這一中間過程,因而又成為國家的異已力量,成為國家的對立面。具有政治身份的地主階層一經形成,便會影響整個社會,與此相應,很快便會形成不具有政治身份但仍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層。
當然,最初與國家對立而又屬剝削者一極的經濟力量不只是商人,還有貴族官僚本身,他們同樣是對立統一體,他們的政治職能是維護國家的存在及其正常運轉,然而在經濟上,為貪欲所驅動的他們總是試圖削弱國家,以由此獲得更多的剝削收入。這種現象自戰國便已產生,如《韓非子》有如下言論:
徭役多則民苦,民苦則權勢起,權勢起則復除重,復除重則貴人富。(《韓非子·備內》。)
悉租稅,專民力,所以備難充倉府也,而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門而上不得者萬數。(《韓非子·詭使》。)
他們在農民被國家加重負擔的過程中致富,收容隱匿應由國家控制的勞動力,在經濟上已經明顯是國家的對立力量。這一支力量也是與國家對立的地主集團形成來源之一。
獨立于國家之外直接依據土地進行剝削的地主階層的形成與壯大,使社會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從兩極變為三極。原來是國家與農民兩極,農民提供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國家獲取這些,然后通過各種形式的二次分配,再達到各個剝削者具體成員手中。現在是國家、地主、農民三極,被剝削者的農民沒有大的變化,剝削者卻分化為兩極。在一定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和消費水平的限定下,在社會各階級力量對比條件的限定下,社會所能提供的總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是確定的,那么這些東西如何分配,便在國家與地主之間導致尖銳矛盾。兩極的比較簡單的矛盾關系,轉變為比較復雜的三角關系,其中的每一極都與另外兩極發生矛盾,一方面,它制約著其他兩極,另一方面,它又受到另外兩極的制約。這種三角關系決定了從兩漢直到清代社會經濟結構的基本格局。
地主是其中的一極,形成為一大經濟利益集團,其共同特征是占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并以土地所有權作為剝削農民的重要依據。當然,僅僅有土地所有權還不足以成為地主,還必須使農民——不論是依附農民還是自由的租佃農民——在他的土地上耕作,從而生產出剩余產品或支付出剩余勞動,地主身份才能得以實現,因此,吸引和控制農民是地主存在的必需重要條件。在后期較自由租佃關系形成之后,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對于控制農民并實現剝削來說是主要條件,但在早期,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相對于控制勞動力來說并非處于絕對主要的地位,大部分時候和情況下,通過人身依附關系直接控制農民人身比占有土地重要得多。地主要剝削依附農民和租佃農民,必然要與之發生矛盾,受到他們的抵制與反抗。另外,地主作為土地私有權的人格化,必然對地產有著無限的追求欲望,所謂“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趨于求田問舍”(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四《譜系》。)。而獲得更多土地的辦法只能是兼并自耕農土地,這樣,潛在和現實的威脅又使之與自耕農處于尖銳的矛盾之中。與此同時,地主又必然與國家發生尖銳矛盾,雖然從本質來說,國家只能是統治階級的國家,它必然要為剝削者服務,例如唐太宗就曾坦率地對臣下說:“朕終日孜孜,非但憂憐百姓,亦欲使卿等長守富貴”(《貞觀政要》卷六《論貪鄙》。),宋代文彥博也赤裸裸地說:國家“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四《職役考》。)但國家的首要職能還是維護社會秩序,以使之穩定存在。由于對一個確定的社會來說,其所可能提供的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在總量上是確定的,因此,國家在經濟方面的職能,就是控制社會總剝削量,使之不致超限,盡量緩和地主與農民之間的矛盾,避免因過量剝削導致階級矛盾激化而使社會崩潰。地主的剝削欲望是無限的,這與國家控制必然形成尖銳矛盾。另外,國家本身并非一個虛幻的存在,它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組成的現實機構,這些人都有自己的經濟利益,而這些利益只能從國家那里得到實現。同時,國家本身的運轉也需要物質條件,因而國家也有自己的經濟利益。這兩種利益以國家經濟利益的形式表現出來,并試圖從社會剝削總量這一蛋糕上切得盡可能大的一塊,這也必然與地主發生尖銳沖突。
農民是其中的又一極,也形成一大經濟利益集團。農民中包含不同的階層,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具體形態不斷發生變化,他們的共同特點是,生活資料來源于自己的勞動,同時以不同形式和份額為社會提供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他們為自己的農民身份所決定,必須從事農業生產,而為此就必須與一定量的土地相結合。對農民來說,最理想的狀態是他們擁有所結合土地的所有權,由此成為自耕農,然而更多情況下卻是必須付出若干剩余產品或剩余勞動,換取與定量土地結合的權力,后種形式可以是自由的租佃農民,也可以是附加有不同人身依附關系的農民。從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生產關系的觀點看,自耕農當然不會受到剝削,他們必須支付賦稅,但這屬于國稅范疇,而且表面看來自耕農在中國古代大量存在,但實際上,真正的自耕農較少存在,特別是在宋代以前,他們往往除了必須繳納國稅而外,還必須在國家賦稅的名義下繳納大量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以今天的常用概念來表述,即地租,因此,中國歷史上的大多數自耕農——特別是宋代以前的自耕農,實際上依然是國家的依附農民或租佃農民。無地農民或缺地農民要實現與相應土地相結合,就必須向地主繳納地租,接受其剝削,二者之間的矛盾是必然的。至于自耕農,雖未直接受到地主剝削,但地主的兼并趨勢使其受到嚴重威脅,二者的矛盾也是必然的。另外,租佃農民也好,依附農民也好,自耕農也好,他們都要接受國家的剝削,因為國家收入不光是國稅,還有類似地租的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皇室、貴族、官僚,他們從國家所獲收入中只有一部分屬于職俸范疇,另一部分屬于剝削收入。當一個王朝開始時期,政治清明,國庫充盈,那么國家剝削一般還可以為農民所接受,而到王朝后期,政治腐敗,國庫空虛,國家剝削越來越重,農民與國家矛盾便急劇尖銳,甚至發展為嚴重社會危機,導致社會秩序崩潰,爆發農民起義。
國家是社會經濟結構中的第三極,它是游離于地主與農民兩大利益集團之外、又凌駕于其上的一種經濟力量和利益集團。它首先表現為一整套國家機器,它必須起到維護現有社會秩序、保證社會正常運轉的職能,為此,它必須有確定的經濟收入,這便是國稅。同時,國家又表現為由皇室、貴族、官僚等一部分具體的人所組成的社會群體,他們作為剝削者和統治者,必然要從農民身上獲得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但表面上,這部分收入表現為國家賦稅徭役的分割。這樣,國家機器本身的經濟利益和組成國家機器那部分具體的人的經濟利益融合起來,形成為現實的國家利益。國家利益當然要與地主利益發生沖突。首先,國家職能要求地主必須把剝削量控制在一個恰當的范圍之內,避免因超限而導致社會崩潰,但這與地主的本性是相沖突的。其次,無論是地主的剝削收入,還是國家的租賦徭役收入,都是農民所創造剩余價值的分割,在確定的社會里,剩余價值總量是確定的,誰都想分得更大的份額,因而國家與地主的沖突也是必然的。國家利益當然也要與農民利益發生沖突,因為國家畢竟是無償地從農民那里攫取著國稅以及國稅以外的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
矛盾機制本身就是制約機制。在三極結構中,每兩極之間存在的矛盾,同時也是互相制約。如果僅僅是地主與農民兩者之間的矛盾與制約,那么其間的均衡很難維持,矛盾的發展必然使其中一方逐漸增強而另一方削弱,最后在不均衡條件下導致矛盾對立統一關系的崩潰。但是在三角形的關系之中,就很容易達到一種均衡關系,因為每一方對另一方的作用力都會通過第三方這一中間環節又反過來作用于自己,形成對自己的制約。例如,地主對農民的過量剝削,必然影響國家利益的實現,影響社會穩定程度,從而迫使國家對地主剝削予以限制,使其局限于正常限度之內。這三大利益集團所構成的社會經濟結構,就好像三條邊構成的三角形,三角形決定了三條邊的穩定性,而三條邊也決定了三角形的穩定性,中國古代自漢代開始的社會穩定性實質就是這個三角形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