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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與戰國授田制之異同

如本文第四章所討論,隨著資料的逐漸豐富,我們對戰國授田制度已經可以描繪出一個大概輪廓。北魏均田制度的實施,目前也為多數學者所公認,盡管在實施程度上還有不同看法。它的內容以法律形式集中反映于太和九年均田令之中(本節所引用太和九年均田令文字均據《魏書·食貨志》,不再一一注出。)。下面,筆者以太和九年令為主要基準,分十三個方面,簡略比較兩種田制的異同,同時試加以分析。

1.受田單位與受田者年齡限制

北魏均田制:

以人為受田單位,分男夫、婦人兩類。其年齡限制,“諸民年及課則受田”,男夫為十五歲以上至老免(七十歲),婦人未指年齡,據“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以及征收民調時規定“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并未言及未嫁者來看,當指已婚且配偶在世之婦女。

戰國授田制:

有以戶為授田單位者。云夢秦簡摘抄《魏戶律》曰:“●(假)門逆呂(旅),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頁。),可見立戶為受田前提。所謂“家五畝宅,百畝田”,“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等等,都是以戶為受田單位。也有以人為受田單位者。《田法》曰:“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州〉而為州〈鄉〉。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千人為或(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即在以家為單位編制組成的行政區劃“州”、“鄉”中,按人授田,百人、千人所受田組成為相應的大塊田地“區”、“域”。《管子》書中許多一夫百畝的授田記載,也是以人為受田單位。關于受田者年齡限制,《田法》有“□□□(疑當為“年七十”三字)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為半作”(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簡文整理者認為此處所言為服役年齡,似不妥。《漢書·食貨志》:“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行文與此類似。且簡文前半言“食于上”,恐不能以此稱免役。此段后續文字為“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原文誤植為“作”)四人作者亡。”其中之“作”更不能解為勞役,當指農作,因此,文中年齡解作受田年齡為妥。)。可見此處受全額田者限于十七歲至六十歲之間,十四歲至十六歲、六十歲以上(可能至七十歲)授以半田。

比較與分析:

名義上受田單位有人、戶之差,但實質都著眼于勞動者人身。戰國授田有以戶為單位者,但這種戶基本上是以一夫一妻為核心的小家庭。商鞅變法明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君列傳》。),目的是以行政手段建立這種小家庭。云夢秦簡《封診式·封守》記“某里士伍甲”的家人共有夫、妻、子、女共四人,另有臣、妾各一(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9頁。),就是實例。這種小家庭的主要勞動力是一夫一妻,其農作的核心是一夫,因而,無論以一夫、以成年男女、或以戶授田,實質上都是等價的。著眼于勞動者人身,才能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土地實現充分結合,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從而也創造出更多的剩余產品。

2.授田數量

北魏均田制:

露田,男夫四十畝,婦人二十畝,“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依《通典》改“作”為“休”)及還受之盈縮”;桑田,初受田男夫二十畝;麻田,麻布之土另給男夫十畝,婦人五畝;榆棗之田,初受田男夫一畝。其中倍田情況復雜,一是桑田通入倍田分,一是“地狹之處,……又不足,不給倍田”,可見倍田的授予與否及數量依具體情況而定。更有甚者,不給倍田仍不足則“家內人別減分”。按此標準估算,桑鄉一般情況下一夫一妻小家庭受田額較少者為八十一畝(露田男夫四十畝、婦人二十畝,桑田二十畝,榆棗之田一畝),較多者為一百二十一畝(再加倍田男夫二十畝(男夫露田倍田四十畝,其中二十畝以桑田充倍,故余二十畝。參見韓國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8頁。)、婦人二十畝),平均大致在百畝上下。麻鄉再另加十五畝。

戰國授田制:

一般也是一家百畝。“家五畝宅,百畝田”(《荀子·大略》。);“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漢書·食貨志》。);“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呂氏春秋·樂成》。);等等。有多授田類如倍田者,“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呂氏春秋·樂成》。)。也有材料記為一夫授田百畝,“一農之量,壤百畝也”(《管子·臣乘馬》。);“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管子·山權數》。);“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管子·輕重甲》。)

比較與分析:

兩者大致都是一夫一妻小家庭受田百畝上下。北朝法定畝積依漢制,六尺步二百四十方步為畝,唐改為五尺步,但仍是二百四十步為畝。唐武德七年“始定律令”,“度田之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舊唐書·食貨上》。參見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附錄一、附錄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戰國期間,畝積則多有變化,因地因時而有不同。《孫子兵法》佚篇《吳問》所記晉六家畝積有一百六十步、一百八十步、二百步、二百四十步之別,秦相對于一般畝積有“小畝”,齊相對于一般畝積有“大畝”,但就最終統一六國的秦而言,由《為田律》及文獻可見,其一般畝積為二百四十步,此種畝積大概隨著秦并六國后的“一法度衡石丈尺”(《史記·秦始皇本紀》。)而逐漸普及于全國。如果以戰國后期之秦與北魏相比,則畝積一致,授田百畝之地積亦一致。此種授田額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以漢代考察,一男丁一般大約可耕種田地四、五十畝。漢初,“一人蹠耒而耕,不過十畝”(《淮南子·主術訓》。),此數甚少,與不用牛耕有關。河湟屯田,“田事出,賦人二十畝”(《漢書·趙充國傳》。);居延屯田,有“率人田卅四畝”(新出居延漢簡72.E.J.C:1,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新簡釋粹》,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87~88頁。);玉門屯田,有“班田七頃,給弛刑十七人”(張鳳:《漢晉西陲木簡匯編》第56頁。),人均四十一畝,這些都有戍事干擾。晁錯言:“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漢書·食貨志》。),看來一家有兩個勞動力,即可治田百畝。北魏農業生產率大致也在此水平。太和元年三月丙午詔曰:“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余力,地有遺利”(《魏書·高祖紀》。),此數略低,與上年耕牛因瘟疫死傷太半有關。太和九年令規定正常情況下授以倍田,一夫一妻授一百二十一畝,加進再倍田可達一百九十六畝,數量較高。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北魏人口稀少,土地荒蕪,授田中包括大量耕休之地;二是均田令中有一些非常靈活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狹地授田也可不及百畝,甚至不僅不給倍田,最低者露田數也保證不了。戰國授田制一般一家百畝,而《管子》書中多記為一夫百畝,這可能與齊地多大家庭有關,如有所謂“十口之家,……百口之家”(《管子·海王》。)。這種家庭除主要勞力而外,必然有其配偶及其他人口,因而,一夫百畝之制實際上相當于給一夫一妻小家庭授田百畝。總之,這兩種田制都試圖使勞動者與充足的生產資料土地相結合,實現“人無遺力,地無遺利”。戰國與北魏生產力水平類似,因而授田數也相近。

3.奴婢受田

北魏均田制:

露田、桑田、麻田、榆棗之田授還一如良人。受田奴婢人數是否有限制,未見規定。

戰國授田制:

“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衍字)除庶子一人。”(《商君書·境內》。)對作戰有功士兵,增授耕地百畝,同時給“庶子”一人,此“庶子”當為所益百畝田上之勞動力,實即百畝田為其而授。該授田額同于普通農民。商鞅變法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記·商君列傳》。),其中亦似有蹤跡,即所“名”(商鞅時即為授予)田宅、臣妾與其家次匹配,這也就意味著該家所受田地與臣妾數量相對應,實際相當于給所占臣妾授予相應土地,這樣,才能保證對臣妾剝削的實現。

比較與分析:

戰國有關材料目前所見極少,其中“庶子”可類比于北魏奴婢。從此極有限材料可見,兩種田制下奴婢受田額與普通農民相同。其目的,是保證作為奴婢的農業勞動力也能與充分的土地相結合。關于受田奴婢或“庶子”數量,戰國時有限制,即由其主人家庭的政治等級所規定。北魏均田令未見限制。據北齊河清三年均田令,可受田奴婢人數依官品有差;隋制“未受地者皆不課”,而煬帝繼位時“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隋書·食貨志》。),可見已終止奴婢受田;唐對奴婢亦不授田。由此演化過程看,我們似乎可以說,北魏均田制存在著限制受田奴婢人數的潛在趨勢。

4.耕牛受田

北魏均田制: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戰國授田制:

未見。

比較與分析:

北魏時予耕牛授田,為戰國所無,這當與長期戰亂、土地荒蕪、人少地多特別突出等具體因素有關。隨著人口的增多和社會生產的發展,到隋唐時,耕牛受田制度便被取消。

5.社會救濟性質之授田

北魏均田制:

“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戰國授田制:

未見。

比較與分析:

任何社會都有一定的社會救濟事業,戰國亦當有,只是形式可能與北魏不同。《田法》所說“□□□(疑當為“年七十”三字)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于上。”(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這就屬于社會救濟之類。

6.官吏受田

北魏均田制: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剌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這種俸祿與班祿制下之實物俸祿互為補充。

戰國授田制:

亦有此類俸祿田授收事例。“楚邦之法,祿臣再世而收地”(《韓非子·喻老》。);齊國臣“去之日,遂收其田里”(《孟子·離婁下》。);秦甘羅出使有功,“乃封甘羅以為上卿,復以始甘茂田宅賜之”(《史記·樗里子甘茂列傳》。)。與這類俸祿田并存,有實物俸祿,如秦有“千石之令”、“八百之令”(《商君書·境內》。)等等;也有分食地稅者,如秦“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商君書·境內》。)

比較與分析:

兩者都授以官吏俸祿田,而且都作為俸祿多種支付形式中之一種。俸祿田上的勞動力如何解決,不清。西晉稱此類俸祿田為“菜田”、“廚田”,每給菜田一頃,同給田騶一人,給廚田一頃,同給廚士一人(《晉書·職官志》。)。北魏、戰國應當有某種類似解決辦法。

7.田土買賣

北魏均田制:

一定程度允許土地買賣。對桑田,“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戰國授田制:

如本文第四章所討論,土地不可買賣。

比較與分析:

戰國授田制下禁止土地買賣,北魏均田制下耕地的多數(露田、麻田等)也歸國家所有,禁止買賣,這是兩者的統一之處。不同者,是北魏均田制下桑田可以在一定限度內進行買賣。北魏之前,土地私有制就有相當發展,北魏國家不可能改變這個事實,因而制定土地政策時不能不予以充分考慮。

8.還田規定

北魏均田制:

“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超過限額者亦如之,“于分雖盈,(以下依《通典》刪去“沒則還田”四字)不得以充露田之數”。露田及麻田,“老免(七十歲)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俸祿田“更代相付”,職去則田還。

戰國授田制:

由《田法》可見,年六十以上僅受半額田,即歸還半額田,可能到七十歲時,歸還全部受田。也有身沒則還田的記載,“夫陳善田利宅,所以厲戰士也,而斷頭裂腹,播骨乎原野者,無宅容身,身死田收”(《韓非子·詭使》。)。俸祿田如第6條所引資料,也是職去則田還。

比較與分析:

除桑田外,兩種田制下的土地歸還都是以失去勞動能力為標準。其目的,仍然是使定量的土地與相應的勞動力相結合,以創造剩余產品。北魏均田制下桑田不還,這自然是土地私有制已有相當發展的表現。

9.授田順序。

北魏均田制:

“進丁受田者,恒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后富。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戰國授田制:

一方面,對農民授田實行定期更換制,“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另一方面,以政治等級爵秩決定受田的順序,“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記·商君列傳》,優先考慮政治等級地位高者。

比較與分析:

北魏均田制下授田“恒從所近”,是為了便于生產。“先貧后富”,則含有抑富扶貧的意思,目的是維持一個較為廣泛的小農階層的存在。戰國授田制采取授田定期更換的制度,意圖在使授田良惡趨于平均化,并不包含抑富扶貧的意思。它不僅在授田時優先考慮政治地位高的人,而且一定程度上還懲治貧窮者。云夢秦簡摘抄《魏戶律》規定“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頁。)贅婿一般系因貧窮而出贅,《漢書·嚴助傳》曰:“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漢書·賈誼傳》也說秦人“家貧子壯則出贅”,后父,當即贅于有子寡婦之贅婿,都是貧窮者,而《魏戶律》竟然規定不給他們授予田宇。商鞅還明令“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其目的則是最大限度地促進生產發展。兩種田制間的這個差別,表明國家在發展過程中逐漸成熟,它已經懂得了,把剝削比率和階級沖突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而不至過分激化,對于維護剝削者整體的長遠利益,對于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存在都具有重要意義。

10.設立嚴密戶籍

北魏均田制:

建立三長制(三長制建立與均田制實施的時間先后,文獻記載矛盾而不能決。此處取韓國磐先生的一種推測:“頒布均田制只是先公布法令條文,待次年立三長、括戶口后,才實際上進行均田工作。”(《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8頁。)此說較合理,因為沒有嚴密的戶籍,均田制是難以實施的。),“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靠此三長,檢括戶口,推行均田,勸課農桑,催督租課。檢括戶口,必然要設立嚴密戶籍。早在平城計口授田中,就有設立嚴密戶籍之舉,拓跋晃明令:“各列家別口數,所勸種頃畝,明立簿目”(《魏書·恭帝紀》。)。要使戶籍嚴密,就需在一定范圍內禁止人口遷徙。太和九年令規定:“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戰國授田制:

商鞅變法時即設立嚴密戶籍,“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書·境內》。),而且經常檢閱,“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管子·度地》。),“三月一復,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管子·立政》。)。另外,設什伍聯保制控制民戶,“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史記·商君列傳》。),“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管子·立政》。)。亦禁止隨意遷徙,“廢逆旅”,“使民無得擅徙”(《商君書·墾令》。),“伍無非其人,人無非其里,里無非其家,故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管子·禁藏》。)。擅徙者及其幫助者被處以刑罰,“逃徙者刑……”(《管子·治國》。)。云夢秦簡中有規定,遷徙者必需得到官府批準,有幫助故秦人出境者,削籍,處以鬼薪、城旦的刑罰,即三至五年苦役(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13、130頁。)

比較與分析:

兩種田制實施中都設有嚴密戶籍,這是實現國家授田制度的基本前提。不同的是,戰國授田制下對勞動者人身的控制更為嚴密,控制手段也更加多樣。這種情況的產生,除了諸雄并立、竟相爭奪勞動力等原因而外,早期國家授田制下實現剝削的依據更側重于控制勞動者人身,這是更基本的原因。

11.國家對生產的直接干預

北魏均田制:

其一為督促、強制農民生產。太和九年令有“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實早在平城計口授田時,拓跋嗣就有勸課農桑之敕令:“凡庶民之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死無槨,不蠶者衣無帛,不績者喪無衰。”孝文帝太和元年春正月辛亥詔更嚴厲:“民有不從長教,惰于農桑者,加以罪刑”(《魏書·高祖紀》。)。均田令頒布后仍然如此,太和二十年五月丙子詔“令畿內嚴加課督,惰業者申以楚撻,力田者具以名聞”(《魏書·高祖紀》。)。此類政策,為北魏代北計口授田后之慣例。其二為規定必須種植一定量的某些農林作物,在桑田上,“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限三年種畢”;另“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這是對生產的具體組織。其三為某種程度解決生產困難。如解決耕牛缺少問題,太和令雖無規定,但早在平城計口授田之時,拓跋晃就令“有司課畿內之民,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魏書·恭帝紀》。),此類政策當有某種延續性。

戰國授田制:

首先,也是督促、強制農民生產。《田法》、《王法》等篇規定,一歲受田收獲糧食少入百斗、二百斗、三百斗者,分別處以罰為公人一歲、二歲、黥刑以為公人的刑罰;家中沒有一定數量的余糧、余布帛,親屬死不得唅,不得以衾復尸(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類似規定,戰國文獻記載很多。其二為設平糴法保護農民免受商人盤剝而破產。李悝曾針對“糴貴傷民,糴賤傷農”的情況,設平糴法,由國家組織適時糴糶,平衡糧價,“取有余以補不足”(《漢書·食貨志》。)。其三為某種程度解決生產困難,向農民提供籽種、鐵器、耕牛(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4、43、32、30頁。)

比較與分析:

國家授田予民的目的在于從農民身上獲得剝削和國稅收入,而生產狀況則直接影響到這種收入的實現以及實現水平,因此,在北魏均田制和戰國授田制下,國家都積極從各方面干預生產活動,強迫農民盡力去從事生產,如果要說兩者的區別,那么,戰國時期的國家對生產的保護似乎更有力一些。

12.鼓勵開荒

北魏均田制:

“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

戰國授田制:

商鞅變法竭力擴大農業生產,他以及其后繼者明確主張,“為國之數,務在墾草”(《商君書·算地》。)。因而“以草茅之地,徠三晉之民”,“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商君書·徠民》。),用以開墾荒地。《商君書·墾令》每項政策之后都曰“則草必墾也”,說明這些政策的目的就是使荒地得到開墾、農業得到發展。不僅秦如此,戰國齊人作品《王法》曰:“凡欲富國豤(墾)草仁(仞)邑,必外示之以利,內為禁邪除害”(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也是將墾草同富國、仞邑并列視為國家大事。

比較與分析:

兩種田制都鼓勵開荒,發展農業生產。在土地國有制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中,這極為正常,因為這樣可以擴大生產,從而為國家創造更多的剩余產品。

13.國家剝削

北魏均田制:

以戶為基準取之,為定額。“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未明言徭役數量,但肯定并非輕緩,例如均田制推行十余年后的宣武帝年間,“民多絕戶而為沙門”,李瑒上奏言曰:“今南服未靜,眾役仍煩,百姓之情,方多避役,若復聽之,恐捐棄孝慈,比屋而是”(《魏書·李孝伯傳附李蠩傳》。)。民為避役而拋棄父母,成為沙門,可見徭役之酷重。

戰國授田制:

以受田額取之,有定額制與分成制。云夢秦簡有“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頁。)此為定額制,戰國齊國的“以田畝籍”(《管子·國蓄》。)“案田而稅”(《管子·大匡》。),即為此類。《孫子兵法》佚篇《吳問》記晉之六家除趙而外,皆“伍稅之”(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孫子兵法〉殘簡釋文》,《文物》1974年第12期。),取什二之租稅,此為分成制,商鞅變法定“訾粟而稅”(《商君書·墾令》。),亦此類。此外,還有軍賦,“以縣小大為賦之數也,車可用者,大縣七十乘,小縣五十乘”(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有人頭稅,商鞅變法之后,“田租、口賦,……二十倍于古”(《漢書·食貨志》。)。有類如北魏戶調之布帛的“布縷之征”(《孟子·盡心下》。),等等。另有“力役之征”(《孟子·盡心下》。),亦未見定制,然適逢戰亂之時,徭役必然酷重,且征發不時,例如秦、趙長平大戰時,秦將河內之民凡十五歲以上者皆征發投入戰爭,對此,董仲舒曾說,商鞅變法后“力役二十倍于古”(《漢書·食貨志》。)

比較與分析:

兩種田制下的國家剝削雖然形式多樣,征發依據在形式上亦各不相同,但由于對農民授田有定制,因而在保證基本授田額的情況下,根據授田額或農民人、戶征收國家剝削,其實是等價的。如果要說區別,戰國時還采用一定的分成制剝削,表明國家對生產活動干預較深,而北魏則完全取定額剝削,國家對生產的干預已逐漸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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