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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井田”一稱產生的社會歷史背景及其真正含義

明確將“井”字與耕地聯(lián)系起來的史料,大概最早出現(xiàn)于春秋。除了上述列舉的“井田”制資料而外,春秋戰(zhàn)國時期還出現(xiàn)過一些含有“井田”字樣、或將“井”字與土地聯(lián)系在一起的史料,這些史料應當說是當時歷史事實的反映,其中有幾條還與當時的社會經濟變革密切相關。對此,也應予以較為合理的解釋。

古代文獻在它流傳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難免發(fā)生改竄。例如《尉繚子·原官》宋本有“均井地,節(jié)賦斂,取與之度也”一句,銀雀山漢墓所出竹書則為“均地分,節(jié)傅(賦)斂,□……”(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簡本〈尉繚子〉釋文(附校注)》,《文物》1977年第3期。)文中“地分”二字被改竄為“井地”。春秋戰(zhàn)國時期出現(xiàn)的與“井田”有關的其他史料,當然不能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但在未發(fā)現(xiàn)確證之前,只能以并未被改竄這一假定作為分析的基礎。

為了正確理解這些史料,有必要深入分析一下“井”字。

“井田”之說,不論《孟子》系統(tǒng)或《周禮》系統(tǒng),都與“井”字形狀有關。后人一般理解為一塊方田分割為九塊,成“●”形,中間為一“井”字,故曰“井田”,如程瑤田所說:“井之名,命于疆別九夫,二縱二橫,如井字也”(程瑤田:《溝洫疆理小記·井田溝洫名義記》,《皇清經解》卷七二。)。其實,這種理解不一定符合先秦“井”字的本義。

“井”,金文中通常為“●”(金文中“井”實際上包含了“開”與“井”兩個字,陳夢家先生區(qū)分這兩字曰:“開”,“兩橫平行,兩直不平行而向外斜,中無一點”;“井”,“兩橫兩直平行,常有一點。”(《西周銅器斷代·免簋》,《考古學報》1956年第4期。)本文討論所涉僅水井之“井”字。)。《說文》曰:井,“象構韓形,·,甕之象也。”就是說,“井”本方形水井之象形,“井”為水井井盤,“·”為汲水瓶罐。水井早在龍山文化時期就已產生,而且這時也有了方形的井盤,如河南湯陰白營早期龍山文化遺址的一眼水井,該井在居住遺址附近,井口近方形,上口約5.7米見方,向下約半米后即收縮為3.7米見方,井底更小,約1.2米見方,井深約12米,井內有加固井壁的井字形木架,共四十六層,井架用木棍作成,交叉處有榫,井底出土大量碎陶器,當即汲水器具殘片(《河南湯陰白營龍山文化遺址》,《考古》1980年第3期。)。此后的有井盤水井出土不少,例如河北蒿城臺西商代遺址中的兩眼水井,這兩眼井井口為圓形或圓角長方形,內有木質井盤,為原木按井字形兩兩疊壓,水井內還有木桶、陶罐等遺物(河北省博物館等:《蒿城臺西商代遺址》,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第66~71頁。)。“井”字之象形,當就是取這類水井在井盤限制下的方形井筒之形狀。有趣的是,金文“井”字在作為“靜”字偏旁時,有的直接寫作“□”,例如在《靜簋》、《靜叔鼎》(容庚:《金文編》,科學出版社1959年版,第278~279頁;周法高:《金文詁林》卷五“靜”字條,香港中文大學1975年版。)中,這就更表明“井”字象形之本義。因此,我們可以推定,當先秦人將“井”字與田地之類詞匯連起來使用時,實際所取即“井”的方塊形狀之意。

如本文第二章已經討論過的,在計量手段還不發(fā)達的古代,對土地的度量開始時往往不是直接的,一般采取間接的方式,民族學資料中常常可以看到類似情況。有的以種子來度量,如云南景頗族以籮種度量土地,一籮種水田約4畝、旱谷約2.5畝(馬曜:《關于潞西縣遮放西山景頗族地區(qū)團結生產的初步意見》,《景頗族社會歷史調查(一)》,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藏族也是這樣,其類似于斗的量器“克”(一般容谷物25~28斤),同時也是計算耕地面積的單位,一克地就是可以播種一克種子的土地(辭海編輯委員會:《辭海》縮印本,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年版,第127頁。)。有的以牛耕來度量,如云南怒族以“架”度量土地,所謂一“架”,就是在正常情況下一條牛一天能夠犁耕的土地面積,約折合兩市畝(《碧江縣一區(qū)九村怒族社會調查》,《怒族社會歷史調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可以想象,在尚未產生牛耕的西周時期,大概是以人力作為耕地度量標準,即所謂一“田”,大概就是一個成年男勞力可以耕作的土地,后來演化為“一夫”耕作之“百畝”。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當著需要直接度量土地的時候,方塊田,無論是正方形還是長方形,都是確定定量土地的最好形式。“井”是當時人們熟悉的方形器物,用其作方形標志,以表示方形田塊,顯然是比較合適的,因此人們將“井”與耕地聯(lián)系到了一起。所謂一“井”之田,即一個方塊田,在國家授田制下,它大概就是指一個勞動力所受的具有百畝的一個方塊田,這是它真正的含義。具有百畝面積的方塊田,是國家授田制的一個特征,因而,隨著國家授田制的開始實施,“井田”一稱或將“井”字與耕地聯(lián)系起來的現(xiàn)象也就應運而生,這是它始見于春秋末期至戰(zhàn)國時期的文獻,并作為齊、楚等國經濟變革內容之一的根本原因。以這個推定看先秦將“井”字與耕地聯(lián)系起來的資料,不僅不發(fā)生矛盾,而且顯得更通暢、簡明。

《國語·齊語》:“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政不旅舊,則民不偷;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茍;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則民不憾;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略,則牛羊遂。”此為管仲變革時“五鄙”措施之一。對于“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則民不憾”一句,韋昭注:“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墐,溝上之道也。九夫為井,井間有溝。谷地曰田,麻地曰疇。憾,恨也。”此處“井”字,韋注沿襲漢儒之說,本文不取。其中“墐”、“井”均為名詞動詞化。“陸阜陵墐”,意為將道路布置、建設于“陸”、“阜”、“陵”之上。“井田疇均”,意為按井狀、即方塊形狀來平均地劃分土地,或者說劃分土地使之平均。該句大意即,在不同的各種土地上布置道路(這可能類如秦“為田律”所記的阡道、陌道,既為道路,又作田界),將田地劃分為方塊,使之平均。這是管仲經濟變革的一項基本政策,與“相地而衰征”并行,顯然并非沿襲前制,而是新建制度,這就是意味著開始實行國家授田制,即將土地劃分為整齊的方塊,授之予民,然后根據(jù)土地肥瘠狀況征收定額的實物剝削。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蔿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shù)疆潦,規(guī)偃豬(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shù)。”文中“度”、“鳩”、“辨”、“表”、“數(shù)”、“規(guī)”、“町”、“牧”等均為動詞,“井”字亦然。“井衍沃”一句,杜預注曰:“衍沃,平美之地,則如《周禮》制以為井田,……畝百為夫,九夫為井。”杜注依漢儒,本文亦不取。據(jù)前所說,“井”字作動詞時是指按方塊劃分土地,“井衍沃”意即將平坦肥美之地劃分為方塊。楚蔿掩為改革軍賦制度,將各種土地進行規(guī)劃登記,其中平坦肥美之地被劃分為方塊,然后根據(jù)各種土地上的收入確定征收軍賦的數(shù)量。這是楚國的一次經濟變革,此類政策顯然前所未有,而系新建。“井衍沃”作為一種新建立制度,也意味著實行國家授田制,即將農耕良田平均地劃分為方塊,授之予民,然后征收實物剝削。

《左傳·襄公三十年》:“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杜預注“廬井有伍”曰:“廬,舍也。九夫為井,使五家相保。”此亦依漢儒,解“廬”為“舍”,即“家”,解“井”為“九夫”,解“伍”為實行聯(lián)保制,既然是聯(lián)保,所謂“夫”顯然是指人。這種解釋本于漢儒“井田”說,又與“井田”資料相矛盾,當然不妥。《周禮》等文獻談土地時講“夫”均指一定量的土地,而非指人。如《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此處之“夫”系劃分田野所產生,當然是指一定量土地。《遂人》:“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考工記·匠人》:“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這里“夫”也都是指定量土地。《漢書·食貨志》所言更清楚:“畝百為夫”。因此,這里被“伍”之的對象,當是以勞動力即人為依據(jù)的“廬”,和以一定量土地為依據(jù)的“井”,“伍”即強制編制。子產對土地的強制編制,《左傳》同年后文即有說明,曰:“取我田疇而伍之。”這種編制,與《田法》的一項規(guī)定非常相似,可互為注解。《田法》曰:“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xiāng)〈州〉而為州〈鄉(xiāng)〉。州、鄉(xiāng)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qū),千人為或(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對“家”按一定數(shù)量強制編制為“里”、“州”、“鄉(xiāng)”,對“田”,則以每人所受定額土地為單位,強制編制為“區(qū)”、“域”。子產的這項變革,與商鞅變法諸多相似之處:在土地上設置田界系統(tǒng)(“田有封洫”),劃分為方塊田,對勞動者人身和土地都予以編制,此種設計,似乎也是為了實行一種新的土地制度,即國家授田制度。

這三條史料所反映史實都是一種變革,也就是說,其所立制度均為新設立制度,以前沒有。它們都是按“井”字形狀、也即方塊形狀規(guī)劃土地,與此相應,都有賦稅制度的改革,可以推測,這些改革都是實行國家授田制,或與之有關。

以本節(jié)對“井”字的解釋來看其他一些將“井”與土地聯(lián)系起來的史料,也會有豁然開朗之感。

《國語·魯語下》:“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其歲收,田一井出●禾、秉芻、缶米,不過是也。”韋昭注:“其歲,有軍旅之歲也。缶,庾也。《聘禮》曰:十六斗曰庾,十庾曰秉。秉,一百六十斗(一作二百四十斗)也。四秉曰筥,十筥曰●。●,六百四十斛也。”●、秉、缶三字除韋注外亦有他解。“●,猶束也”(《周禮·秋官·掌客》鄭玄注。);又作●,“●,束也,或作●”(《集韻》。);“秉,禾束也”(《說文解字》。),“秉,把也”(《詩經·大雅·大田》“彼有遺秉”毛傳。);“缶,瓦器,所以盛酒漿”(《說文解字》。),“盎謂之缶”(《爾雅·釋器》。)。此處之“井”,若依漢儒之說,以九百畝計之,●、秉、缶依韋注,即軍旅之歲加征640斛禾、16斛飼草、16斗米,則數(shù)額太大,依后一解,即軍旅之歲加征一束禾、一把飼草、一盆米,則數(shù)額太小,均不可信。若以一塊方田,即一夫所受之百畝計之,則按后一解非常通達:軍旅之歲在正常租稅而外,再加征一束禾、一把飼草、一盆米。因此孔子稱其少,曰“不過是也”。

《管子·侈靡》:“斷方井田之數(shù),乘馬田之眾,制之。”尹知章注“斷方井田之數(shù)”曰:“謂分人之地,每斷定其方而立之田數(shù),屋三為井也。”句中,斷,“截也”(《說文解字》。),“段也,分為異段也”(《釋名·釋言語》。);數(shù),當解為常數(shù),《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shù)”杜注:“使器杖有常數(shù)”;井,亦動詞,“斷方”與“井田”同義重復。此句大意即:將分割方塊田的尺寸常數(shù),定量軍賦“乘馬”所由征自的方塊田數(shù)量的多少,確定為制度。這一方面將土地規(guī)整地劃分為方塊,另一方面又改革軍賦征收制度,似乎也是實行國家授田制度,尹注“謂分人之地”,看來是恰當?shù)摹?span lang=EN-US>

即使以本節(jié)對“井”字解釋來看《孟子》、《周禮》,也顯得更為通暢、簡明,并不發(fā)生矛盾。

《孟子·滕文公上》記滕文公使畢戰(zhàn)問“井地”,此“井”為動詞,即問如何按方塊劃分土地。從孟子關于“為國”、“井地”的答復看,當時用以授田的方塊田制已在實行,孟子認為它有兩個弊病。一是行“校數(shù)歲之中以為常”的貢法,實即“相地而衰征”、“案田而稅”之類,其弊端為“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歲,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一是田界混亂,“經界不正”,它帶來的壞處是“井地不鈞(劃分的方塊田大小不一樣),谷祿不平”。針對這兩個弊病,孟子提出了他的解決方案,“請”滕實行“方里而井”、即以九百畝為一大方塊田的辦法,以八家共受邊長為一里的規(guī)整正方形田塊的形式,防止暴君汙吏“慢其經界”,以八家同養(yǎng)百畝公田的勞役剝削形式,消除定額實物剝削的弊病。由于這僅僅是個方案,因而他請滕文公和畢戰(zhàn)酌情修改補充,“潤澤之”。

《周禮·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井牧田野”,即按方塊形狀規(guī)劃、分割、管理田野,九夫所受田是一個基本的方塊田。這里,它與《孟子》并無不同,都是規(guī)劃一個大的方塊田,其內容為九百畝,其目的,自然都是為了使一夫所受百畝田平均、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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