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研究中,人們對“井田”制提出了種種假說性質的解釋,有的甚至只使用了“井田”之名,任意解釋,而將明確談及“井田”制內涵的材料大部分不予考慮。如果拋開這種種解釋,探討一下“井田”制內涵的構成,從上述簡略的比較研究中可見,除去“使民互助”與“國野之別”這無關緊要的兩項而外,“井田”制的內容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公私田之分以及由此而來的所謂“助”法勞役剝削形式,一是以授田予民為基礎的其他方面的內容。相對于這兩個部分的區分,“井田”制材料分為兩個系統,一是有公私田之分與“助”法的《孟子》,一是無公私田之分與“助”法的《周禮》(胡寄窗認為:自先秦兩漢以來,人們對“井田”的理解有兩種基本模式,“一種是《孟子》中所記的原始模式,這一模式的基本特點是有公田而不附溝洫系統。另一種是《周禮》一書出現后才形成的派生模式,其特點是附有溝洫系統而無公田。”見其《關于井田制的若干問題的探討》,《學術研究》1981年第4、5期。)。《谷梁傳》、《韓詩外傳》、《春秋井田記》承續《孟子》,《漢書》《公羊解詁》則雜糅《孟子》與《周禮》。相對于戰國授田制來說,《周禮》系統與其基本統一,而《孟子》系統則和它存在著矛盾。如果按照“井田”制內容的這兩個部分,將“井田”制同西周社會、戰國社會的實際狀況作一番比較,就會看到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公私田之分(《孟子》所說的公私田之分,實際是指由于采取“助”法而必須將實現剩余勞動的土地與農民用以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區分開來,這兩種土地分別被稱為公田和私田,本文肯定孟子所說公私田之分與西周實際統一,只是在這個意義上,至于西周社會實際存在的公私田之分,即在作為實現剩余勞動的土地“田”意義上的區分,則與孟子所言大相徑庭。關于這一點,參見本文第二章。)與“助”法勞役剝削形式,西周社會存在,戰國社會不存在;以授田予民為基礎的其他內容,西周史料中不見,而戰國社會則全部存在。
西周社會存在公私田之分,《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為證。西周時期的公私田內涵究竟為何?與《孟子》所言是否統一?諸家說法不一,本文第二章提出了筆者的一種解釋,請參考,但不論如何解釋,勞役剝削是西周社會的主要剝削形式,這大概沒有問題,《詩·豳風·七月》為證。戰國授田制下未見公私田之分,以所授耕地為依據的勞役剝削亦僅見痕跡。在這點上,“井田”制材料可以說反映了西周社會實際,而與戰國社會的實際狀況相矛盾。
以授田予民為基礎的其他內容,即,國家以土地國有為前提,在對勞動者人身予以很強直接控制的基礎上,授予農民以適應其生產力水平的足夠土地,實現勞動者同生產資料土地的充分結合,同時,多方面直接干預社會生產過程,并最后實現對農民的剝削。這部分內容,除去那些過于理想化、規整化的色彩而外,廣泛存在于戰國社會,但在確認產生于西周或反映西周社會的史料中,無論是彝銘,還是《尚書》、《周易》、《詩經》、《國語·周語》等文獻,都很難看到痕跡。相反,有一些與之矛盾的記述。例如《國語·周語上》記載,宣王之前國家并不直接掌握人民戶口,自宣王始方有“料民”之舉。這樣,國家既不掌握全部土地,又不掌握人民戶口,當然無法授田予民。不論給這些史料予以何種解釋,對其性質和程度有何種看法,它們都與“井田”制材料有尖銳的矛盾。
由于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合理地推論,“井田”說實際上有兩個來源。有關公私田之別與“助”法勞役剝削形式的內容,來自反映西周社會實際的記述;有關以授田予民為基礎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則來自對戰國社會實際以及社會需要的反映。當然,這種反映是對歷史和現實有一定歪曲的反映。它們被規整化、理想化,而且往往將屬于兩個不同時代的東西糅合在了一起。“井田”制材料中的《周禮》系統,僅僅有后一個來源,因此,它與戰國授田制基本精神一致,而《孟子》系統,則糅合了這兩個來源。成書于兩漢的“井田”制材料,雜糅了兩個時代的現實,予以規整化、理想化的歪曲,然后又一股腦套在西周頭上,這就是“井田”制兩千余年來撲朔迷離,真真假假,使人難辨真面目的原因所在。當然,這個罪過并不能歸于孟子本人,他是在兩個不同的場合,分別談到這兩方面內容,而且說得很清楚,周行“助”法,是他根據《詩》“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作的推測;所謂“井地”辦法,是他“請”滕文公與畢戰嘗試實行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改變,“潤澤之”,可見這是他的一種經濟設想和規劃。但是,《孟子》系統在它的演變過程中,逐漸成為所謂對西周社會土地關系、土地制度的記述,后人大多數從這個角度來看《孟子》,這就完全改變了孟子的本意。由于上述原因,我們可以說,從整體上看,“井田”制并非一種現實的土地制度,它是一個建立在現實之上、然而又不反映這些現實的經濟構想。
這個推論,還可以從另一角度進行。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革,這是不論持何種古史分期意見的人都承認的。這種社會大變革必然需要以一定的經濟關系變革為核心和基礎,而經濟關系的變革必定要求其重要表現形式土地制度也有相應變革。反過來可以說,如果不存在土地制度的一定變革,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大變革也不可能存在。從上述的比較研究可見,“井田”制與戰國授田制的基本區別,僅在有無公私田之分和“助”法勞役剝削形式,這實際上可歸納為一點,即是否以勞役剝削作為依據土地進行剝削的基本形式,除此而外,兩者大體相同。如果假設“井田”制是西周社會的基本土地制度,僅僅靠基本剝削形式由勞役剝削轉變為實物剝削,而剝削者與被剝削者關系無任何根本改變,是不足以解釋春秋戰國期間的社會大變革的。因此,唯一合理的結論只能是:“井田”制并非西周社會的基本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