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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與戰國授田制之異同

通常被使用涉及“井田”制內涵的材料,僅見于成書戰國的《孟子》、《周禮》、《司馬法》和成書兩漢的《谷梁傳》、《韓詩外傳》、《漢書》、何休《公羊解詁》、《春秋井田記》,其間不乏矛盾抵牾之處。戰國授田制的內涵,不僅見于地下材料,亦散見于戰國及秦漢的各種文獻,經過學者們多年研究,已經可以描繪出一個大致輪廓(參見本文第四章的討論。),當然,由于材料仍相當缺乏,我們尚難以完整地敘述出它的法律形式,也無法充分把握它在地域上的差別。為使敘述簡明,本節暫不考慮有關“井田”制材料的內部矛盾,按照有則錄之的原則歸納出其內涵的一些條目,以此為基準,逐條比較它與戰國授田制的異同,并進行簡略的分析。由于“井田”制是一個古老而龐雜的問題,為盡量避免誤解和無謂爭論,本節不得不羅列有關各種材料,并將歷來學者對此問題的研究和解釋暫時束之高閣,置之不理。

“井田”制與戰國授田制的比較可從下述十六個方面進行。

1.受田單位

“井田”制:

有家、夫兩種!睹献印る墓稀贰ⅰ吨芏Y·大司徒》所述受田單位為家(《孟子·滕文公上》有“余夫二十五畝”,據文意,此指受圭田的“卿以下”之家的余夫,非直接生產者家庭的余夫。關于圭田,“官吏受田”一條將予以討論。),《漢書·食貨志》有一處敘述同此!俄n詩外傳》除家而外,開始列出余夫!豆蚪庠b》更明確為一夫一婦及以此為核心形成的五口之家。《周禮·遂人》所述受田單位為夫,《漢書·食貨志》另一處記述同此!洞呵锞镉洝芬酁榉颍诌M一步說明,該夫受田“以食五口,五口為一戶,父母妻子也!

戰國授田制:

亦有家、夫兩種!段簯袈伞酚小啊瘢伲╅T逆呂(旅),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頁),可見立戶為受田前提。所謂“家五畝宅,百畝田”(《荀子·大略》。),即為以家授田。銀雀山漢墓出土戰國齊人作品《田法》曰:“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州〉而為州〈鄉〉。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千人為或(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即在以家為單位組成的行政區劃州、鄉中按夫授田,百人、千人所受田組成相應地塊區、域!耙晦r之量,壤百畝也”(《管子·臣乘馬》。),“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管子·山權數》。),等等,皆為以夫授田。

比較與分析:

二者受田單位皆有家、夫兩種。戰國授田制中這種差別可能與不同地區家庭結構不同有關,但其著眼點都在主要勞動力“夫”身上。商鞅變法明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君列傳》。),李悝盡地力之教所述標準生產單位為“一夫挾五口”(《漢書·食貨志》。),可見,秦與三晉受田之“家”是以一夫為核心的小家庭,授田予“家”和授田予該家主要勞動力“夫”可以說完全等價。而齊魯之地多未分居之大家庭,如“八口之家”(《孟子·梁惠王上》、《孟子·盡心下》。),“十口之家,……百口之家”(《管子·海王》。),因此必須以夫授田!熬铩敝撇牧现械募、夫之別,從《公羊解詁》和《春秋井田記》看,似乎亦出于同樣原因。

2.受田者年齡限制

“井田”制:

著眼于是否成為勞動力!稘h書·食貨志》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春秋井田記》曰:“人年三十,受田百畝!

戰國授田制:

亦著眼于是否成為勞動力。銀雀山竹書《田法》有:“□□□(疑為“年七十”三字)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為半作”(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簡文整理者認為此言為服役年齡,不妥,文中之“作”恐不能解為徭役。此句后續文字曰:“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原文誤植為“作”)四人作者亡!庇衷唬骸巴跽咭粴q作而三歲食之,霸者一歲作而二歲食之,……”顯然,不能說征發徭役越多國家越強盛、積蓄糧食越多。且其行文與《漢書·食貨志》有關授田的文字非常相似,因而以理解為受田并從事農作的年齡界限為妥。)。此處受田者限于十六歲與六十歲之間,十四至十六歲、六十歲以上(可能至七十歲)授以半額田。

比較與分析:

《春秋井田記》所述始受田年齡偏大,不合情理,“三十”可能為“二十”之誤。此外,兩者具體年齡限制雖略有差別,但都著眼于勞動力,成年勞動力皆授以全額田!稘h書》所謂“十一以上,上所強也”,即勉強、強迫其參加一定勞動,有可能是指授予一定量土地,與《田法》半勞力使之半作,即授以半額田相類。至于兩者中以家為受田單位者,其核心當然是成年男勞力。

3.授田者

“井田”制:

授田由國家實施。《孟子》是建議滕文公實施;《周禮》中為大司徒、遂人等官員之職;《漢書·食貨志》記曰“先王”、“圣王”“制土處民”。這些,都代表著國家。

戰國授田制:

亦由國家實施授田,并以法律形式固定化。云夢《秦律》為證。

比較與分析:

兩者都由國家授田,表明授田以土地國有為前提。

4.授田額

“井田”制:

一般為一家或一夫授田百畝!睹献印、《韓詩外傳》、《漢書》、《公羊解詁》、《春秋井田記》皆為一家或一夫授私田百畝。除《孟子》為八家同養公田百畝外,余皆家或夫授公田十畝。另,《韓詩外傳》、《公羊解詁》又有余夫授田二十五畝之說!吨芏Y》則為依田等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周禮·地官·大司徒》。);“上地夫……田百畝,萊五十畝,……中地夫……田百畝,萊百畝,……下地夫……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皆相同(《周禮·地官·遂人》。)。《漢書·食貨志》另一處記述與此類似:“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余夫亦相同。

戰國授田制:

一般也是一家或一夫授田百畝!凹摇佼田”(《荀子·大略》。);“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漢書·食貨志》。);“一農之壤,量百畝也”(《管子·臣乘馬》。);“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管子·輕重甲》。);“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呂氏春秋·樂成》。),等等。有因土地瘠薄而多授田者,“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呂氏春秋·樂成》。)。有因畝積小而畝數多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商君書·算地》。)。亦有因畝積大而畝數少者,如《田法》:“一人而田大畝廿[四者王],……”(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比較與分析:

兩者均為一家或一夫授田百畝,土地瘠薄者多授,以供輪作耕休。兩者差別,“井田”制材料中多數有公田十畝之授予。關于公私田之分,本節后面集中分析。另外,《韓詩外傳》、《公羊解詁》曰余夫受田二十五畝,大大低于正夫,不合情理,顯系對《孟子》卿以下之家余夫受圭田二十五畝的誤傳,不足為比較的基準。

5.宅地

“井田”制:

授以定量宅地。《谷梁傳》稱:“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但未指明一家宅地多少。《韓詩外傳》、《漢書》、《公羊解詁》為一家授廬舍地二畝半。《春秋井田記》為一家廬舍五畝!吨芏Y·遂人》曰授田時夫授一廛,鄭玄注:“廛,居也”。《說文》:“廛,一畝半,一家之居”。不論面積大小,授田同時總要授予定量宅地。

戰國授田制:

亦授定量宅地。通常一家五畝左右,《荀子·大略》曰“家五畝宅”。銀雀山竹書《王法》有“……上家□(疑為地)畝四,中家三畝,下家二畝”(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此處所言當為授宅地畝數,依家大小而有等差。

比較與分析:

兩者數量不一,但皆授以宅地。地域不同,宅地面積有差,此亦情理中事。

6.官吏受田

“井田”制:

《孟子》有:“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惫缣餅楹,解釋不一,但為卿以下官吏及其家屬所受田無疑,其上所得自然為該家收入。

戰國授田制:

亦見對官吏類如俸祿田之土地授收事例!俺钪ǎ摮荚偈蓝盏亍(《韓非子·喻老》。);齊國臣下離“去之日,遂收其田里”(《孟子·離婁下》。);秦甘羅出使有功,“乃封甘羅以為上卿,復以始甘茂田宅賜之”(《史記·樗里子甘茂列傳》。)。

比較與分析:

兩者都有相似的官吏受田。其上勞動力如何解決,收益如何分配,不清。戰國授田制可能同時授予一定勞動力,《商君書·境內》曰:“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孟子》所言圭田數量很少,就文義似可推測為公田的分割部分,即圭田由井中農民代耕。

7.田界

“井田”制:

高度重視田界問題。《孟子》談“井地”時,置田界問題于首位,“夫仁政,必自經界始。”《漢書·食貨志》談到“先王制土處民”時亦言:“理民之道,地著為本,故必建步立畝,正其經界。”《周禮》每言規劃土地,必有田界,“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周禮·地官·大司徒》。),“……皆有地域溝樹之”(《周禮·地官·遂人》。),還設計有溝洫與道路配套的規整的田界系統,“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周禮·地官·遂人》。)

戰國授田制:

商鞅變法亦將田界問題置于極重要地位,“為田開阡陌封疆”(《史記·商君列傳》。),即確立起以固定田界阡、陌、阡道、陌道和非固定田界封、埒(疆)配套的田界系統,以保證授田的實施。東部地區也有類似設置,“春三月以甲乙之時發五政,……四政曰:端險阻,修封疆,正千(阡)伯(陌)”(《管子·四時》。)

比較與分析:

細節雖有差別,但重視田界、確立田界系統,兩者相同。授民以田,自然必須有相應田界系統保證其實施。

8.耕休與換田

“井田”制:

有耕休與換田之制。《周禮·大司徒》記田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地,《遂人》授田中有萊田,鄭玄注曰:“萊,謂休不耕者”;《漢書》記授田有不易上田、一易中田、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這些都是說授田中包括耕休之地!豆蚪庠b》曰:“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磽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土易居。”這里不僅談到耕休,也談到定期更換耕地的制度。

戰國授田制:

亦有耕休與換田之制。“魏氏之行田”,“鄴獨二百畝”(《呂氏春秋·樂成》。),倍于通常之百畝授田,是因“田惡”,當實行耕休。《田法》有“循行立稼之狀,而謹□□美亞(惡)之所在,以為地均之歲……□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其中賦田即授田,《國語·晉語》“賦職任功”韋注:“賦,授也”;《呂氏春秋·分職》“出高庫之兵以賦民”高誘注:“賦,予也”;《漢書·哀帝紀》“皆以賦貧民”顏注:“賦,給與也”。該句即曰,根據莊稼生長狀況確定田之肥瘠,三年更換一次授田,十年全部更換一遍。

比較與分析:

兩者基本相同。耕休輪作作為耕作制度,在任何田多人少之地都可以實施。換田制度則不僅皆有記述,而且都是三年更換一次。

9.公私田之別

“井田”制:

除《周禮》而外,皆有公田與私田之別!睹献印窞榘思彝B公田百畝,《谷梁傳》為九百畝中“公田居一”,其余材料皆曰家受公田十畝!豆攘簜鳌愤有“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笨梢姽铩⑺教锱c吏、民相對應,公田由官吏管理,農民耕作,收入歸官府。

戰國授田制:

未見。

比較與分析:

兩者完全不同。對此,本節后面集中分析。

10.畝積

“井田”制:

畝積皆為百步。《韓詩外傳》:“廣一步長百步為一畝!薄稘h書》:“六尺為步,步百為畝!薄睹献印罚骸胺嚼锞虐佼!薄豆攘簜鳌罚骸叭俨綖槔,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

戰國授田制:

畝積不一。秦制二百四十步為畝。齊魯等東部地區大約是百步為畝!抖Y記·王制》云:“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又曰:“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逼渲^“東田”,當指戰國或秦漢時期東部地區畝積,似為六尺步之百步之畝。武帝末年行代田法,“率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漢書·食貨志》。),以班固之言:“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漢書·食貨志》。),一井一屋共一千二百畝,折為五百畝。可見當時仍行兩種畝積,大約前者為東田,百步為畝,后者為西田,二百四十步為畝。東西田之別當為戰國舊制,殘存于漢初(參閱俞正燮《癸巳類稿》卷三“王制東田名制解義”,《癸巳存稿》卷十“畝制”。)。與畝積西部大東部小相對應,西部有“小畝”之稱,“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商君書·算地》。),東部齊國則有“大畝”之稱,《田法》云:“一人而田大畝廿[四者王,]……”(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此種畝積變化春秋時即已產生,《孫子兵法》佚篇《吳問》述晉之畝積變化曰:“范、中行是(氏)制田,……百六十步為畛,……[智是(氏)制田,……以百八十步為畛],……韓、魏制田,……以二百步為畛,……趙是(氏)制田,以二百卌步為畛”(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孫子兵法〉殘簡釋文》,《文物》1974年第12期。引文中“畛”原作“●”,釋為“畝”,據黃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牘及其相關問題》(《文物》1982年第9期)改。),此處之畛實際為畝的代名詞。

比較與分析:

戰國時各地畝積不同,且多有變化,但若不考慮一步尺寸長短的差別和變化,東部地區一般畝積大致為百步,這與“井田”制材料中的畝積是統一的。而有關井田制的早期文獻,恰恰也都出自東部地區,兩者間自然會有某種聯系。

11.國家對農業生產的干預

“井田”制:

有三方面的干預:督促生產,組織生產,提供保險。一、督促農民生產。《周禮》記一些官吏之職曰:“趨其稼事而賞罰之”(《周禮·地官·縣正》。),“教甿稼穡”(《周禮·地官·遂人》。),“趨其耕耨,稽其女功”(《周禮·地官·酂長》。),等等。還規定:“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槨,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周禮·地官·閭師》。)。《漢書·食貨志》所記則有如監督囚犯生產,“春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于邑”。春,“入者必持薪樵,輕重相分,……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且民出入之時,有“里胥坐于右塾,鄰長坐于左塾”,直接監督。二、組織生產!吨芏Y》所述亦多。有溝洫水利設施和道路的統一規劃與建設,“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周禮·地官·遂人》。)。有耦耕的組織,里宰之職,“以歲時合耦于鋤,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行其秩敘”,有掌握土地情況以定作物和施肥的種類,草人之職,“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凡糞種,骍剛用牛,赤緹用羊,……”《漢書·食貨志》所述對作物種植亦有種種規定,如“種谷必雜五種”,“田中不得有樹”等等。三、提供保險!吨芏Y》有記載,司稼之職,“掌均萬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興”(《周禮·地官·司稼》。);廩人之職,“若食不能人二●,則令邦移民就谷,詔王殺邦用”(《周禮·地官·廩人》,鄭玄注:“六斗四升曰●”。);旅師之職,“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間粟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周禮·地官·旅師》。)。

戰國授田制:

亦有督促生產、組織生產、提供保險三方面的干預。一、督促生產!短锓ā返绕鞔_規定,一年受田收獲糧食少入百斗、二百斗、三百斗者,分別處以罰為公人一歲、二歲、黥刑以為公人的刑罰;家中沒有一定數量余糧、余布帛,親屬死不得唅,不得以衾復尸(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卒歲田入少入五十斗者,□之。卒歲少入百斗者,罰為公人一歲。卒歲少入二百斗者,罰為公人二歲。出之之歲[□□□□]□者,以為公人終身。卒歲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為公人!薄皻q十月,卒歲之食具,無余食人七石九斗者,親死不得含。十月冬衣畢具,無余布人卌尺、余帛人十尺者,親死不得為●(幠)。……”)!段罕济伞芬幎,帶頭不事生產者,遣入軍隊干苦活危險活,每天只給口糧三分之一斗,不給肉吃(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4頁:“●(假)門逆●(旅),贅●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袂矎能,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文獻記載也很多,“仲秋之月,……乃命有司,趣民收斂,務蓄菜,多積聚,乃勸種麥,毋或失時,行罪無疑”(《呂氏春秋·仲秋紀》。)!拔喝律响,農官讀法,法曰:……上上之田收下下,女則有罰”(董說:《七國考》卷二“農官讀法”條引桓譚《新論》。)。二、組織生產。就目前所知,有兩方面。一是國家主持大規模興修農田灌溉水利。如西門豹治鄴,組織開鑿了十二道水渠,引漳水灌溉農田;又如都江堰、鄭國渠的建設。一是某種程度解決生產困難,提供籽種、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云夢秦簡有律文言,縣倉庫專門存放作物籽種,倉庫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各種作物的畝用種量(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4頁:“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第43頁:“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保,這可能類如江陵鳳凰山西漢前期墓出土貸谷帳所反映的,國家借貸種子與貧苦農民(參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秦簡中所見定期評比耕牛并行賞罰的律文,借鐵制農具因破舊而損壞者準予報銷的律文(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0頁:“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32頁:“●(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保,似說明國家借耕牛、鐵制農具予農民!斗庠\式·封守》記查封某里一士伍之家產,他有家室子女,有房產,畜臣妾,查封帳也細到門前桑樹十株、公狗一只俱記錄在案,但其中不僅無田,亦無耕牛、鐵制農具(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9頁。),此為旁證。三、提供保險。如李悝曾針對“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的情況,設平糴之法,“取有余以補不足”(《漢書·食貨志》。),為農民提供災年保險。

比較與分析:

兩者都從督促生產、組織生產、提供保險三方面干預農業生產。如果說它們有差別,除了具體措施有些差異而外,“井田”制材料所記似過于規整而難以實施,不如戰國授田制中政策之切實可行。

12.剝削形式和剝削率

這里討論的僅僅是依據所授土地而進行的剝削。如上所述,“井田”制與戰國授田制從所見材料看都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上,這種情況下如馬克思所說,地租與賦稅合為一體(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0頁。)。為敘述方便,本節以國家剝削稱呼這種租稅統一體。

“井田”制:

國家依據所授土地而攫取的剝削,形式有勞役剝削與實物剝削兩種,剝削率大致在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之間,最低二十之一,最高百分之二十五。《孟子》“請野九一而助”;《谷梁傳》“古者什一,藉而不稅”;《韓詩外傳》、《漢書》、《公羊解詁》、《春秋井田記》皆為家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這些都取勞役剝削形式,剝削率分別為九分之一、十分之一、十一分之一!睹献印贰皣惺惨皇棺再x”;《周禮·地官·載師》“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边@些都取實物剝削形式,剝削率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僅園廛二十之一,漆林百分之二十五。從字面看,這種實物剝削皆為分成制!吨芏Y·地官·載師》又曰:“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彼坪跻踩《~制。另外,還依地征軍賦。《漢書·刑法志》曰:甸(六十四方里)“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具備,”《公羊解詁》曰:“十井(九十頃)共出兵車一乘!薄吨芏Y·夏官·大司馬》所記則為軍役,“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戰國授田制:

國家依據所授土地而征收的剝削基本上是實物剝削,剝削率已知者大致在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之間,亦有高于或低于此者。國家實物剝削有定額制和分成制兩種。云夢秦簡有:“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頁。),此為定額制。“案田而稅”(《管子·大匡》。),“相地而衰征”(《荀子·王制》。),都是根據土地肥瘠程度確定剝削定額。商鞅變法定“訾粟而稅”(《商君書·墾令》。),此為分成制。就分成制而言,剝削率大致在什一到什二之間。什一之稅大約是戰國儒家的理想剝削率,故儒家文獻多見什一之說,《公羊傳·宣公十五年》曰:“什一者,天下之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惨恍卸灺曌饕印!崩钽浪戕r民收支帳,即以什一之稅計之(《漢書·食貨志》。)!豆茏印ご罂铩吩唬骸吧夏晔踩∪,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則平均大致在什二左右。有低于此限者,《管子·幼官》“田租百取五”,《孟子·告子下》記白圭主張“二十而取一”,此為二十稅一,剝削率偏低,不一定實行。亦有高于此限者,《管子·臣乘馬》“君之衡藉而無止,民食什伍之谷,則君已藉九矣。”此言什伍之稅,似為夸大之詞。

比較與分析:

如果暫且拋去“井田”制材料中有關公田勞役剝削形式的內容,則兩者剝削形式與剝削率基本一致。戰國授田制下雖未見以地征徭役者,但在對勞動力授以定額土地的前提下,以人征徭役與以地征徭役可以說等價。至于兩者有無公田勞役剝削形式的差別,本節后面集中分析。

13.戶口管理

“井田”制:

有嚴密戶籍管理制度,禁民隨意遷徙。據《周禮》,地官首位大司徒之職為“掌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周禮·地官·大司徒》。)。有專人掌管戶口,“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周禮·秋官·司民》。)。另如司書、遂師、遂大夫、鄙師、酂長、里宰等官吏都有掌管戶口之職,必須按時予以清點。同時,禁民隨意遷徙,移居須得官府批準,“徙于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于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周禮·地官·比長》。)

戰國授田制:

亦有嚴密戶籍管理制度,禁民隨意遷徙。商鞅變法規定,“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書·境內》。)。《守法》有“中縣、小縣以民戶之數制之”(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可見制縣之前有一定戶籍。戶籍經常檢閱,“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管子·度地》。),“三月一復,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管子·立政》。)。亦“禁遷徙,止流民”(《管子·四時》。)!皬U逆旅”,“使民不得擅徙”(《商君書·墾令》。),擅徙者處以刑罰(《管子·立國》。)。云夢秦簡中有律文規定,遷徙者必須得到官府批準,有幫助故秦人出境者,削籍,處以鬼薪、城旦的刑罰(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13~214頁:“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保保常绊摚骸坝袨楣是厝顺觯骷显煲陨蠟楣硇剑恳韵滦虨槌堑!保。

比較與分析:

兩者都有嚴密的戶籍管理制度,禁止隨意遷徙。不論國家以何種形式授田予民,戶口是其直接依據,也是征收賦稅徭役的基礎,因而必然嚴加管理。

14.對勞動者人身的超經濟控制

“井田”制:

按一定規格強制編制勞動者,施行聯保,并以暴力予以控制!吨芏Y·地官·遂人》有:“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之!薄吨芏Y》其他職官、《韓詩外傳》、《漢書》、《公羊解詁》中,都有關于這類編制的敘述。編制如此規整,顯非自然形成,只能由國家強制實施,是一種行政組織。《周禮》還有:“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周禮·地官·族師》。);“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周禮·地官·小司徒》。),等等。這里,對勞動者的編制與聯保制合一,功同賞,過同罰,并以此征發勞役,征收貢賦。另外,還以直接的暴力控制勞動者人身!稘h書·食貨志》敘述曰:“春,將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鄰長坐于左塾,畢出然后歸,夕亦如之!边@里的里胥、鄰長簡直就是獄卒。

戰國授田制:

亦強制編制勞動者,設什伍聯保,并用暴力控制民戶!短锓ā吩唬骸拔迨叶鵀槔,十里而為州,十鄉〈州〉而為州〈鄉〉”(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即為強制編制。亦立聯保制,商鞅“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史記·商君列傳》。)。齊地類似,“五人為伍,十人為連”(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管子·立政》。)。也嚴密監視勞動者,“筑障塞匿,一道路,摶出入。審閭闬,慎筦鍵,筦藏于里尉。置閭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于里尉,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于常者,閭有司見之,復無時”(《管子·立政》。)。居民點定時啟閉,出入人員稍有變異,則上報予以處罰。

比較與分析:

兩者基本相同。以超經濟手段控制勞動者人身,才能在授田條件下保證國家剝削的實現,這種手段是國家對農民進行剝削的經濟關系中更為直接和核心的內容。

15.使民互助

“井田”制:

使受田者互相幫助。《孟子》曰:“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薄俄n詩外傳》、《漢書》、《公羊解詁》、《春秋井田記》皆有類似敘述。《周禮·地官·大司徒》也有“相救”、“相受”等內容。

戰國授田制:

《田法》有:“……五人為伍,十人為連,貧富相……”(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簡已殘斷,有可能為貧富相助之類語句。

比較與分析:

我們不能斷定戰國授田制下也有類似政策。這屬于社會的風氣、習俗,對經濟關系方面的比較研究來說,不具有特別的意義。值得注意的是,《周禮》記有調人一職,“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周禮·地官·調人》。),專門調解民間殺、傷、言語爭斗等,這反過來說明使民互助更多屬于儒家的理想。

16.國野之別

“井田”制:

部分材料有國野區別的敘述!睹献印酚校骸罢堃熬乓欢,國中什一使自賦。”《周禮》有國中、野(《周禮·地官·鄉大夫》。),國中、四郊都鄙(《周禮·地官·小司徒》。),國中、園、近郊、遠郊、甸、稍、縣、疆(《周禮·地官·載師》。)等等之別;從職官名稱看,亦有鄉、遂之別。不同的地區,施以不同的政策。

戰國授田制:

戰國時至少當有國野區別之殘存,但目前尚不知戰國授田制度對國、野的政策有無差別。

比較與分析:

國野之別,形成于周滅殷前后的武裝殖民,既有階級差別的因素,又含部族差別的內容,因而它延續時間相當長!吨芏Y》所言與《孟子》的國野有何關系,歷來說法不一。戰國授田制對國野是否有不同政策,目前也不清楚。但可以說,“井田”制與戰國授田制有關這方面的政策是否統一,對兩者的比較研究來說無關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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