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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井田”資料的流變

為了進一步搞清楚所謂“井田”制問題,從文獻角度來說,除了對《孟子》予以詳細討論而外,還需要從整體上分析“井田”資料的流變,同時簡略討論一下其內部本身就具有的矛盾(關于這些矛盾,已有許多學者作過闡述,其中以胡寄窗《關于井田制的若干問題的探討》(《學術研究》1981年第4、5期)論述最為詳細。)

通常被用來論述“井田”制的材料,是成書于戰國的《孟子》、《周禮》(關于《周禮》斷代,自古眾說紛紜,今學界有影響人物多持戰國說,如錢穆、郭沫若、范文瀾、顧頡剛、楊向奎等,本書從之,不再討論。關于《周禮》經濟內容所反映的社會歷史事實,請參看本書第三章。)、《司馬法》(本書所引《司馬法》有關內容為佚文。關于其斷代,因其內容多與《周禮》相出入,且《史記·司馬穰苴列傳》曰:“齊威王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號曰《司馬穰苴兵法》。”故本書將其作戰國文獻對待,暫排列于《周禮》之后,不再詳論其斷代。)和成書兩漢的《谷梁傳》(關于《谷梁傳》斷代,一說為戰國谷梁赤所撰,一說其在漢以前口耳相傳,漢初方寫定成書。不論采取何說,其書漢初已寫定,而主要內容當形成于戰國,故本文將其排于《韓詩外傳》之前。)、《韓詩外傳》、《漢書》、何休《公羊解詁》、《春秋井田記》(《春秋井田記》已佚,作者亦不知。原文系《后漢書·循吏列傳》李賢等注引《風俗通》所引,《風俗通》作者應劭與何休相前后,故本文將其排列于《公羊解詁》之后予以討論。),其中最早的是《孟子》、《周禮》和《司馬法》。《司馬法》與《周禮》相類,而《孟子》和《周禮》看來屬于不同的系統。關于《孟子》,本章第一節已經作了討論,這里,我們先看一看《周禮》。

《周禮》談到與土地有關的“井”的記載有兩條,其具體記述如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余為羨。……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周禮·地官·小司徒》。)

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甽。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于川。(《周禮·考工記·匠人》。)

此外,與其相類涉及授與農民定量土地的記載還有如下幾條: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周禮·地官·大司徒》。)

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周禮·地官·遂人》。)

《周禮》的敘述顯然與《孟子》大為不同。

其一,不見專門用以實現剩余勞動的耕地。孟子的設計專門在九百畝中劃出一百畝作為“公田”,以使各耕種百畝的八家在這里實現剩余勞動。但《周禮》在與土地有關的場合中提到井時,都是說“九夫為井”,并未保留出類如孟子所說的“公田”百畝,可見其所采取的剝削形式是以定額制或分成制直接收取實物的。

其二,授予土地的對象是“夫”而非“家”,除戶主外,“余夫亦如之”。根據《小司徒》中提到每家“可任者”有三人、二人半、二人之別來看,每家“夫”數并不相同,這樣,一家所受耕地當不限于百畝,而《孟子》所述為按家授田,若據《周禮》,則“八家共井”便成為不可能,甚至一家所受土地分屬于不同的“井”。

其三,由于輪耕之需,每夫受田并不限于百畝,還有“萊五十畝”、“萊百畝”、“萊二百畝”之別,《孟子》則無此考慮。按照《周禮》的授田額,《孟子》式的設計便成為完全不可能實現的東西。

在本章第四節的討論中將要說明,“井田”制的內涵實際有兩個來源,一是反映了西周社會的“公私田”之別與“助”法勞役剝削形式的內容,一是反映了春秋戰國社會的以授田予民為基礎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孟子》雜糅了這兩方面內容,而《周禮》只有后一項內容。因此,《周禮》的有關內容可以看作是對國家授田制度的設計或規整化的反映。從它與《孟子》區別來看,除了上述來源不同而外,還表現出,《周禮》考慮到了各種現實情況,如土地肥瘠的差別、一家人口多少的不同等等,而《孟子》的設計更明顯地表現出了脫離實際的書齋特色。另外,《周禮》以夫授田,也表現出了它出身于東部的地區特色,西部的秦由于商鞅的分戶政策,家庭多被分割為以一夫一妻為核心的個體小家庭,東部地區則似乎多有大家庭,如《管子·海王》所說的“百口之家”,適應這種實際,國家授田只能按夫進行。東部地區的這一特點,在銀雀山竹書《田法》中表現很清楚:“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州〉而為州〈鄉〉。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千人為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對居民的行政編制,以“家”為單位,而耕地的編制,則按“人”所受定額田為單位。

當然,與《孟子》相同,《周禮》依然帶有濃厚的書齋氣。如果僅就授田方面而言,《周禮》的設計是切實可行的,但它在授田以上的設計則多屬空想,特別是溝洫制度。《地官·遂人》有關于遂、溝、洫、澮、川和徑、畛、涂、道、路的一整套設計,在千里大平原上,由于本來就存在著的山陵河川湖泊,這種設計既不具備任何現實可能性,也沒有任何實際必要性,如宋人葉適早就指出過的那樣(葉適《水心別集·民事下》:“夫畎遂溝洫,……望之而可觀,而得粟之多寡則無異于后世耳。大陂長堰,因山為源,鐘固流潦,因時決之,法簡而易周,力少而用博,……不在乎田之必為井不為井也。”)。如果真要如此建設,則工作量之大難以想像,據《考工記》,遂廣深各二尺,溝各四尺,洫各八尺,澮廣二尋(十六尺)深二仞(十六尺),而在一“萬夫”之國(依一夫百畝計之,不過方三十余里)中,需開鑿長60丈之遂 ● 條,長600丈之溝900條,長600丈之洫90條,長 6 000 丈之遂9條,按尺為0.231米計之,暫不考慮徑畛涂道路的建設,僅溝洫之類總土方量為 4 366 500 立方米,“夫”均436立方米,在工具落后的先秦,這是不小的工作量,且不說自然及人文地貌也不可能允許這樣的建設。宋人蘇洵早已指出過這一點(蘇洵《嘉祐集·田制》:“非塞谿壑,平澗谷,夷邱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垅,不可為也,縱能盡得平原廣野而遂規劃于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于此不治也。”)。這種設計與現實存在尖銳矛盾。

與《周禮》相類,《司馬法》也有將土地與“井”聯系在一起的敘述: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里,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周禮·地官·小司徒》鄭玄注引《司馬法》。)

就畝百為夫、九夫為井而言,《司馬法》與《周禮》相類,而且同樣也沒有“井田”字樣,只是多出畝之地積的確定和夫三為屋之說。由于《司馬法》的斷代以及整體情況很難把握,無法作出更細致分析,故討論戰國有關文獻時,本文主要著眼于《孟子》和《周禮》。

成書于戰國的《周禮》和《孟子》,都沒有明確提出“井田”一詞,都表現出濃厚的政治、經濟設計的特色,而且兩者之間在具體內容上存在著巨大差異。到了漢代,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針對于新的經濟需求,漢儒們開始提出“井田”制概念,并把它作為西周甚至更前時期的基本土地制度。其源頭,似乎都是《孟子》,《漢書》以后方又雜以《周禮》。《孟子》只是作為一種經濟設想提出“方里而井”的設計,其目的主要是為解決“經界不正”的弊病,漢儒則將“井田”當作西周土地制度,目的是為扼制漢代的土地私有化勢頭尋找理論根據,這樣,兩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就成為必然。但是,漢儒所能依據的最早文獻只有《孟子》,因此只能以修改、完善《孟子》的方式來闡述自己的觀點,從而也只能離《孟子》越來越遠。

在涉及“井田”內涵的資料中,最早提出“井田”一詞的是《谷梁傳》:

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谷梁傳·宣公十五年》。)

此條說法沿襲《孟子》,只是增添了“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一句,大概作者感覺到《孟子》的設想沒有考慮到農民居住地,是一缺陷。但是,它將實現勞役剝削的土地和作為居住地的土地都放在公田上,如何安排?似乎并沒有予以考慮。顯然,這里作者已經把“井田”作為古代實際存在的一種土地制度來加以描述。

接著談到類似內容的是《韓詩外傳》: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為一井,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為一里,其田九百畝。廣一步長百步為一畝,廣百步長百步為百畝。八家為鄰,家得百畝,余夫各得二十五畝。家為公田十畝,余二十畝共為廬舍,各得二畝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憂,患難相救,有無相貸,飲食相召,嫁娶相謀,漁獵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親而相好。《詩》曰:“中田有廬,疆場有瓜”。(《韓詩外傳》卷四。)

作者又在《谷梁傳》基礎上進行了修改,設法解決農民的居住地問題。他的思路很巧妙,首先將公田百畝劃為兩部分,其中八十畝作為實現剩余勞動的場所,每家承擔十畝,正好合于十一之比(關于“什一之稅”,漢儒理解亦多混亂。依孟子之言:八家共井,為“九一而助”,其“九一”是指總產品或總勞動的九分之一。依李悝所言:“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其“什一之稅”即十分稅一,是指總產品的十分之一,而非農民所得與稅收之比為十比一,《韓詩外傳》所說與下述何休《公羊解詁》所說,實際都是十一分稅一,而并非“什一之稅”。),所余二十畝分與八家,每家二畝半,用以“為廬舍”。然而,這里對廬舍用地的設計依然與《孟子》相矛盾,因為孟子的理想是“家五畝宅,百畝田”,二畝半宅地其實只夠一半。同時,他又增加了一個新內容,即每家余夫各得二十五畝,但這就帶來一個新問題:各家余夫的二十五畝田地如何安排?《孟子》談到余夫時說的很清楚,卿以下有圭田五十畝,卿家之余夫有圭田二十五畝。《禮記·祭義》曰:“昔者天子為藉千畝,……諸侯為藉百畝”,各級統治者祭田規模各不相同,孟子所設計“卿以下”以及其余夫所受圭田五十畝、二十五畝與此祭田數額吻合,此處圭田當即祭田,千畝、百畝、五十畝、二十五畝之差也正與天子、諸侯、卿大夫、卿家“余夫”之等差成比例。孟子此處所謂“余夫”,當即“余子”。“余子”,即卿大夫家嫡子以外之諸子,顯非一般農民。《周禮·地官·小司徒》:“大故致余子。”鄭玄注:“余子,卿大夫之子。”《呂氏春秋·報更》:“張儀,魏氏之余子也。”高誘注:“大夫庶子為余。”《左傳·宣公二年》“又宦其余子,亦為余子。”杜預注:“余子,嫡子之母弟也。”《漢書·食貨志》:“余子亦在于序室。”蘇林注:“余子,庶子也。”圭田顯然與農民每家所受百畝性質不同,無論解釋為祭田,還是像有些學者那樣解釋為畸零之田,因其數量大大少于農民每家所受之百畝,故都不是由受田者自己耕種,當屬孟子所說“公田”,是農民實現剩余勞動的土地,因此,孟子的說法與“八家共井”并無沖突。《韓詩外傳》將余夫解釋為受田農民各家之余夫,則其所受二十五畝土地實際上無法安排,與孟子的設計形成尖銳矛盾。

至《漢書》,則雜糅了《孟子》和《周禮》:

理民之道,地著為本。故必建步立畝,正其經界。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余二十畝以為廬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產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戶人己受田,其家眾男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田中不得有樹,用妨五谷。力耕數耘,收獲如寇盜之至。還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易。雞豚狗彘毋失其時,女修蠶織,則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

在野曰廬,在邑曰里。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鄉,萬二千五百戶也。鄰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而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鄉有庠。序以明教,庠則行禮而視化焉。春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于邑。其《詩》曰:“四之日舉止,同我婦子,馌彼南畝。”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婦子,聿為改歲,入此室處。”所以順陰陽,備寇賊,習禮文也。春,將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鄰長坐于左塾,畢出然后歸,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輕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從者,所以省燎火,同巧拙而合習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與歌詠,各言其傷。(《漢書·食貨志》。)

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猶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故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備具,是謂乘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戎馬車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閱以狩,皆于農隙以講事焉。五國為屬,屬有長;十國為連,連有帥;三十國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牧。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群牧五載大簡車徒,此先王為國立武足兵之大略也。(《漢書·刑法志》。)

上述所錄《食貨志》三段文字,第一段來自《孟子》以及其后的《谷梁傳》、《韓詩外傳》,但是略去了《韓詩外傳》所謂“余夫”之說,第二、三段基本來自《周禮》以及《司馬法》,其內容與第一段形成尖銳矛盾,其實二者無法并存。除此而外,又增加了一些內容,諸如授收田年齡界限、對于生產的直接干預、對受田農民更嚴密的管制,等等。《刑法志》內容則基本來自《周禮》和《司馬法》。《漢書》“井田”論由于是雜糅了《孟子》和《周禮》兩個系統的內容,其中的矛盾是顯然的。按夫授田,“余夫”同于“戶人”(即戶主),且按土地肥瘠有百畝、二百畝、三百畝之差,按此則根本無法形成所謂“八家共井”。另外,適應兩種不同的土地規劃的兩種剝削形式,即公田“助”法剝削形式與直接征收實物剝削形式,也形成尖銳矛盾,二者無法統一起來。

何休《公羊解詁》則在此基礎上又有所發展: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十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因井田以為市,故俗語曰:“市井”。種谷不得種一谷,以備災害。田中不得有樹,以妨五谷。還廬舍種桑荻雜菜,畜五母雞、兩母豕,瓜果種疆畔,女工蠶織,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死者得葬焉。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畝。十井共出兵車一乘。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磽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土易居,財均力平,兵車素定,是謂均民力強國家。在田曰廬,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戶,八家共一巷。(《公羊解詁·宣公十五年》。)

這里,明確了受田百畝之“家”的人口數量,為五口,同時明確了“余夫”的定義,即一“家”多于五口者。另外又增加了一些有關社會風氣、道德方面的敘述,主要是所謂貴人、重公賤私之類。但是,他將余夫作為各家多于五口之人,且授予其二十五畝,田又有一歲一墾、二歲一墾、三歲一墾之別,為“肥饒不得獨樂,磽埆不得獨苦”,又須“三年一換土易居”,土地如何分配安排,仍是難題。其敘述前后兩部分依然矛盾,考慮到“余夫”和上、中、下三種田土的不同分配,孟子所言“八家共井”在這里仍無法實現。

最后是《春秋井田記》:

人年三十,受田百畝,以食五口。五口為一戶,父母妻子也。公田十畝,廬舍五畝,成田一頃十五畝,八家而九頃二十畝,共為一井。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因井為市,交易而退,故稱市井也。(《后漢書·循吏列傳》李賢等注引《風俗通》所引。)

這里又有改變,將宅地擴大為五畝,突破一井九百畝之限,似如《孟子》,實與《孟子》已截然不同,其所謂“八家共井”似乎是作為一種社會基層組織,是以家而并非以土地為組織依據的,因為九頃二十畝作為八家共之的一個方塊,實在是難以實現的規劃。它與《孟子》的相同之處,只是同樣有授田予民的內容而已。

從上述羅列可以看出,“井田”資料有一個明顯的增補、發展的演變過程。“井田”資料的源頭在戰國,主要是《孟子》和《周禮》二書。春秋戰國時期是社會大變革時期,在這一大環境之下,思想家們不可能脫離現實,他們為治國平天下設計了種種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規劃與方案。這些設計在本質上屬于新的精神生產品,但在具體內容上,必然也必須借鑒前代和當代的許多適合其思想體系的東西。在筆者看來,《孟子》是這樣,他既借鑒了西周的“助”法剝削形式,又參考了戰國普遍存在的國家授田制形式,提出了全新的“方里而井”設計;《周禮》也是這樣,其作者既吸收了大量的西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制度方面的成果,又吸收了自管仲以來的政治、經濟改革成果,提出了一個新的一統天下的統治體系。然而,就這兩本書有關所謂“井田”的內容而言,不管其包含了多少與歷史上或現實中相符的東西,在總體上只能歸于設想、規劃、方案一類,屬于精神范疇之內,而無法歸于現實,因此,如果從實際施行角度來看,其必然存在一些無法克服的內部矛盾。當然,從“設計書”角度看,這種矛盾完全可以理解。另外,正因為《孟子》與《周禮》是兩套不同的“設計書”,其間矛盾也是完全正常的了。《孟子》和《周禮》都沒有提出“井田”一詞,“井田”制作為對西周土地制度的一種描述,應當說在漢儒那里方才形成。由于“井田”資料有兩個存在矛盾的不同源頭,而這兩個源頭都是出于政治和經濟的設計而將“井”與土地聯系起來,與社會實際存在相當大的距離。因此,凡是試圖延襲這兩個源頭、并將其作為一種現實制度來理解的努力,都必然因內部存在尖銳矛盾而不能成功。漢儒是這樣,后人也是這樣。胡適從文獻角度著眼,考察“井田沿革史”,“以為大概井田論是到漢代方才完備的”,從而否定井田制的存在(胡適:《井田辨》,《胡適文存》二集,上海書店1989年版。),應當說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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