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就社會關系角度著眼,戰國授田制的本質是:整個社會的剝削階級是以國家形式出現的,因此,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的對立統一關系是以國家與一般公民的對立統一關系表現出來的。國家依據權力,通過實現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從而在經濟生活中處于主導地位,迫使被剝削者為其提供剩余勞動,然后,國家又通過各種形式,將剩余勞動在剝削階級內部進行分配。戰國國家授田制不過是這種確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在當時主要生產資料土地上的表現,這就決定了它必然有如下一些特征或內容。
1.土地國有。
在法權關系上,戰國授田制表現為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家對土地有全面的控制權。它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和其授田需要的全面規劃,可以按制度授田予民,不允許土地使用權的自由轉移,特別是不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正是通過這一特征,在法權上確定了國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主導地位。
2.嚴密戶籍。
由于社會剝削關系的實現主要并非是以土地作為中介,因此戰國授田制的實現必須以國家對生產者的嚴密控制為基本前提,在此基礎上方才可能有授田予民和征收租賦徭役。戰國時期的人口控制主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嚴密的戶籍制度,二是以各種行政的強制手段編制勞動者,以聯保制度控制其人身,三是禁止人口隨意遷徙。
3.計戶(人)授田。
在這種特定的經濟關系之下,國家要保證剝削的實現,前提就是要實現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充分結合,從而保證生產活動正常、順利地實現,因此,授田就成為這種經濟關系中的必需組成部分。戰國時期的授田或依人進行,或依戶進行,但由于當時的趨勢是建立以一夫一妻為核心的個體小家庭,例如商鞅變法時以法律強制實行的分戶制度那樣,因此二者可以說等價。或許可以說,在主要家庭形式是個體小家庭的地區,通行計戶授田,在仍然大量存在舊式大家庭的地區,則以計人授田為主。在授田額上,一般是一夫或一戶百畝,而且各國都竟相擴大畝積,其目的自然是為了不使“地有遺利,人有余力”,足可以使勞動者充分實現其全部勞動,創造出盡可能多社會財富,從而也貢獻出盡可能多的剩余勞動。
4.完整田界。
既然國家控制著全國土地,而且它必須通過授田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土地實現充分結合,因此它就必須也有可能對土地進行全面規劃,設立完整嚴密的田界系統,如青川出土秦《為田律》所反映的那樣,以使授田制能順利進行。從秦齊兩大國的有關資料看,這種田界系統一般包括阡陌和封疆兩類。從秦《為田律》看,廣義阡陌一稱當包括阡道、陌道,都是大的固定的田界,而封疆(埒)則屬于每年都須“修”、“正”的小的非固定田界,二者構成一個完整的田界系統。其中封疆是沿用西周以來的舊制,而阡陌則是適應于新需要的創造。
5.國家剝削。
作為整個社會剝削階級實現剝削的具體執行者,國家從勞動者身上攫取了全部的剩余勞動,與此同時,國家又是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與實現者,社會必須提供賦稅以維持其正常運轉,因此,國家從勞動者身上所獲得的就包含了后來意義上的地租和賦稅兩部分,而這兩部分在形式上并沒有明顯界限。戰國時期,國家的這種收入大體分為租、賦、役三部分,一般來說,租依田征收,賦、役依人(或戶)征收,其中賦一般重于租,役又重于租賦,因此國家從勞動者那里的收入主要以人為依據,即所謂“舍地而稅人”。國家收入又以各種形式在剝削者中間進行二次分配,其中有的部分是官吏俸祿,有的部分是后來意義上的地租,同樣,這兩部分在形式上也沒有明確的界限。
6.干預生產。
在國家與農民這種特定的經濟關系之中,土地雖然是必需的物質條件和中介物,但并非充分條件,像后來較充分的私有制時期那樣,土地所有者可以絲毫不干預生產過程,“以致在蘇格蘭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過他的一生。”(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97頁。)人身控制依然是戰國時期剝削實現的最基本條件,因此國家必須也確實充分地干預生產全過程。國家干預一般包括三方面,一是以強有力的行政獎懲督促生產,一是以推廣新技術、興修水利、借貸籽種工具等方式組織生產,一是以平糴法、適當減輕農業租稅等行政措施保護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