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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戰國國家授田制度的普遍存在與其一般特征

戰國國家授田制的普遍存在

前面,我們討論了秦、齊東西兩大國在戰國時期的土地制度,那么,這是否僅僅是這兩個國家的獨有現象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秦、齊之外,國家授田制仍然是普遍存在,這在文獻和考古發現中都有證據。

在考古資料方面,睡虎地秦簡中摘抄有一條《魏戶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293頁。)

這是魏國的法律。據該簡整理小組考證,文中“廿五年”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上距李悝、商鞅的變革已有百年上下。文獻中反映國家授田制存在的材料就更多:

家五畝宅,百畝田,務其業而勿奪其時,所以富之也。(《荀子·大略》。)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荀子·議兵》。)

這是授一些農民以好田。授田的另一個叫法是分田:

均地分,節賦斂,取與之度也。(《尉繚子·原官》。文獻本為“均井地,節賦斂,取與之度也”,銀雀山漢墓出土竹簡為“均地分,節傅(賦)斂,□……”見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簡本〈尉繚子〉釋文(附校注)》,《文物》1977年第3期。據銀雀山簡本改。)

匹夫者,以自能為能者也。……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傳曰:‘農分田而耕’,……”(《荀子·王霸》。)

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呂氏春秋·審分》。)

也有將授田稱之為“行田”者: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呂氏春秋·樂成》。)

由于是授田制,故占用者無所有權,人死后受田收回,離棄農業也只能放棄受田:

夫陳善田利宅,所以厲戰士也;而斷頭裂腹,播骨乎原野者,無宅容身,身死田收(一作奪),……”(《韓非子·詭使》。)

這里談到了授田,也談到了收田。

戰國時田土不可買賣,也是授田制存在的旁證。與戰國時期田土買賣有涉的材料,目前能找到的僅有如下三條:

王登為中牟令,……王登一日而見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隨文學者邑之半。(《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今括一旦為將,東向而朝,無敢仰視者,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美田宅可買者買之。(《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董仲舒曰:“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書·食貨志》。)

下面,我們就這三條史料作些分析。

《韓非子》所言其實被一些人所誤解,其中說得很明白,所賣是“宅圃”,對于農耕田地,“中牟之人”是“棄其田耘”,且其中有王登對“二中大夫”予之田宅的記載,此即授田。

董仲舒所言對戰國史研究影響頗大,云夢秦簡發現之前,人們均以此來描述商鞅變法后的土地制度變化,但此說法并不足以作為依據。這段話是董仲舒對秦自商鞅變法后社會弊病的描述,可是他與漢初其他人的描述并不相同。漢初賈誼評論商鞅變法的效用曰:“當是時(孝公時),商君佐之,內立法度,務耕織,修守戰之備,外連衡而斗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這完全是正面肯定,并不認為其有土地私有化的弊病。在談到秦亡原因時,他假定說,若秦二世采取如下政策,則秦安矣:“任忠賢,臣主一心而憂海內之患,縞素而正先帝之過,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后,建國立君以禮天下,虛囹圉而免刑戮,除去收帑汙穢之罪,使各反其鄉里,發倉廩,散財幣,以振孤獨窮困之士,輕賦少事,以佐百姓之急,約法省刑以持其后,使天下之人皆得自新,更節修行,各慎其身,塞萬民之望,而以威德與天下,天下集矣。”(《史記·秦始皇本紀》。)這里所談方面不可謂不多,但無一言論及土地問題,尤其是土地私有化問題。班固在談到商鞅變法后產生的社會問題時說:“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鉅萬,而貧者食糟糠”,至秦始皇,“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糧饟,女子紡績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內愁怨,遂用潰畔。”(《漢書·食貨志》。)同樣沒有談到土地私有化問題。

在談到“接秦之弊”而來的漢初糧食缺乏現象的原因時,班固說:“時民近戰國,皆背本趨末”。賈誼說:“今背本而趨末,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殘也。”晁錯說:“地有遺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盡墾,山澤之利未盡出也,游食之民未盡歸農也。”漢初相對應的政策也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漢書·食貨志》。)這里同樣沒有土地問題,當然也沒有土地私有化問題。

顯然,董仲舒是出于其儒家立場,認為漢武帝時一個重要的社會經濟問題就是土地私有化的發展所帶來的土地兼并,但他不好直說這是漢代形成的問題,便將其歸之于商鞅,“漢興,循而未改”(《漢書·食貨志》。)。因此,他關于商鞅變法后土地私有化以及土地兼并的描述實在是以漢述秦,不足為據。

這樣,說戰國時期田土可以自由買賣,實際上只有《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一條孤證,關于這條史料,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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