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國等東部地區的國家授田制度自管仲變革時即已建立,到了《管子》各篇形成的時候,國家授田制似乎已呈現出某些衰落的征兆,這似乎預示著從戰國國家授田制向兩漢土地私有制過渡的開始。
從《管子》的有關敘述來看,這種征兆表現為兩方面,一是國家有時不能確保授田,《問》篇曾提出了這樣一些問題:
問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有乎?
外人之來從而未有田宅者幾何家?
群臣有位而未有田者幾何人?
官丞吏之無田餼而徒理事者幾何人?
不僅已犧牲戰士的兒子、外來移民中有未得到授田者,官吏中也有未得到國家所授祿田者。這種現象有可能是因官僚主義等等而發生的暫時性工作錯誤,《管子·禁藏》曰:“戶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訾也,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備然后民可足也!彼坪醍敃r已產生了授田不足、授田不等的現象,因而作者主張國家應使農民得到足額的授田,這樣才能使農民富足。這里的原因似乎并非無田可授,而是具體工作中的問題。當然,國家掌握大量荒地是授田制實施的基本條件之一,《管子》中也確有開荒耕種的跡象,《問》篇曰:“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荒地大量開墾必然使授田制走向盡頭。上述現象的原因不能排除國家無田可授的可能性,但這僅為推測,其詳如何,終不得知。
另一表現是私人強占或用其他方法占有國有土地,不向國家交納租稅!豆茏印分杏校
列稼緣封十五里之原,強耕而自以為落,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管子·輕重乙》。)
崇弟、蔣弟、丁、惠之世功,吾歲罔,寡人不得籍斗升焉。(《管子·輕重乙》。)
畝十鼓之壤,君不以軌守,則民且守之。(《管子·山國軌》。)
邊境荒地為私人強占,而且不交納租稅;貴族世家拒絕交納應交納的賦稅;畝產十鼓的好地如果國家不設法控制,就會為私人所控制。這些記述都說明當時土地國有制開始被沖開某些缺口,國家授田制度的實施已經遇到了某些麻煩。關于戰國國家授田制向兩漢土地私有制的過渡,本文將在第六章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