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史上的“爰田”究竟為何?后漢以降,眾說紛紜,觀點之多,古史研究中實屬罕見,至今未獲令人信服之結論,成為聚訟不決的懸案。筆者以為,要解決這一歷史之謎,除寄希望于新資料的發現而外,方法也需適當調整。一是嚴格從現有史料出發,避免“增字解經”,并結合歷史環境整體進行研究;二是盡量從漢魏人的注解中超脫出來,避免由此產生的紛亂;三是解字應本其初義,運用聲訓須十分審慎,力戒牽強附會。筆者試圖由此出發作些新的探討。
目前所見先秦“爰田”史料僅三條:
(秦)乃許晉平。晉侯使郤乞告瑕呂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朝國人而以君命賞。且告之曰:孤雖歸,辱社稷矣,其卜貳圉也。’眾皆哭,晉于是乎作爰田。……晉于是乎作州兵。(《左傳·僖公十五年》。)
(晉惠)公在秦三月,聞秦將成,乃使郤乞告呂甥。呂甥教之言,令國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將歸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賞以悅眾,眾皆哭,焉作轅田。……焉作州兵。(《國語·晉語三》。)
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阡陌,東雄諸侯。(《漢書·地理志》。)
“轅田”即“爰田”,歷來學者并無異議,其理由王毓銓先生已作闡述(王毓銓:《爰田(轅田)解》,《歷史研究》1957年第4期。),此不贅言。
以上史料記述了兩件事,一是春秋中葉晉“作爰田”,一是戰國中葉秦“制轅田”,這就在時空上對“爰田”制度作了限定。就空間說,它實行于秦晉之地,即黃土高原農業地區;就時間言,它存在于春秋中葉至戰國時期,在沒有發現新資料之前,我們不能說其他地區或其他時期也推行過“爰田”制。
晉“作爰田”有關歷史事件如下。魯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晉背秦約,又拒秦糴,秦穆公出兵伐晉,生俘晉惠公,后準備釋放惠公并與晉締結和約。晉惠公知此消息后,命郤乞告知呂甥,后者給郤乞出主意,讓他召集國人,假借晉惠公名義賞賜國人,“以悅眾”,同時假傳惠公之言:“孤雖歸,辱社稷矣”,眾人聽是言皆哭,通過賞賜“悅眾”和以國恥感人,爭得國人支持,“于是乎作爰田”。接著,呂甥說:由于兵敗于秦,“兵甲盡矣”,提議“征繕以輔孺子”,眾人同意,“于是乎作州兵”。這里可清楚看到三點:一、晉“作爰田”直接導因是兵敗后的國貧兵弱,故其目的在富國強兵;二、“作爰田”與“作州兵”有一定聯系,一屬經濟改革,一屬兵制改革,前者當是為后者提供經濟條件;三、既稱為“作”,則“爰田”制度乃新推行之制度。
《漢書》所記秦“制轅田”在孝公期間,由此史料亦可看到三點:一、“制轅田”為商鞅變法重要內容,既稱“制”,則亦屬新創設的制度;二、“制轅田”與“開阡陌”密切聯系,因《史記》等述商鞅變法只記“開阡陌”而不記“制轅田”,可推測廣義的“開阡陌”大概也包含了“制轅田”;三、“制轅田”與“開阡陌”一起是秦國強盛、“東雄諸侯”的基本經濟原因。
為便于展開討論,先聯系上述史實,對諸種“爰田”解說略作駁議。
賞賜說。賈逵、服虔、孔晁等持賞田說,曰“爰田”即“賞眾以田”(《國語·晉語三》韋昭注引,《左傳·僖公十五年》孔穎達疏引。),近人亦多持此說者,如王毓銓先生認為,“爰田”即“賞賜在朝群臣的車馬田或官府田而已”(王毓銓:《爰田(轅田)解》,《歷史研究》1957年第4期。)。杜預則持賞稅說,曰“爰田”為“分公田之稅應入公者,爰之于所賞之眾”(《左傳·僖公十五年》杜預注。)。此類說法疏漏有三:一、文獻中無訓爰為賞者;二、若為賞賜則無須用“作”字,無須當作一種新制度予以確定并記錄在案。三、按晉之史實,郤乞依呂甥設計,對國人既以國恥感之,又以賞賜悅之,通過這兩手,爭取國人支持,然后方推行爰田,“以君命賞”在“作爰田”之前。
以田出車賦說。韋注引或云:“轅田,以田出車賦”(《國語·晉語三》韋昭注引,《左傳·僖公十五年》孔穎達疏引。)。此說解“轅”為車,或可通,但疏漏有二:一、就晉“作爰田”而言,兵敗之后,國內危機嚴重,以田出車賦勢必加重國人負擔,不利政治穩定,呂甥不會取此下策;二、就秦“制轅田”而言,商鞅時車戰已非主要作戰形式,以田出車賦不合當時實際需要。
換田說。張晏、孟康認為:“爰田”有周制與秦制兩種,周制“爰田”即換田,以使受田者通過定期換田而均享良田與瘠田。張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漢書·地理志》顏師古注。)。近年王恩田先生亦持此說,認為“爰田制是為了財均力平而采取的定期交換耕地和住宅的制度”(王恩田:《臨沂竹書〈田法〉與爰田制》,《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2期。)。只要有農村公社存在,為公平分配土地使用權而采取的定期換田制度就會存在,甚至在實行國家授田制度的戰國時期,為使授田公平也采用此種制度,如銀雀山出土《田法》所見,但中國古代農村公社不始于春秋,至少西周即已存在,因而定期換田制度不必由晉來“作”,這是換田說的最大障礙。其實,古代學者談到換田制度,如《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土易居,財均力平”,《孟子·滕文公上》趙岐注:“徙,謂爰土易居平肥磽也”,均指西周,并不認為始于春秋。
固定授田說。張晏釋秦之“爰田”曰:“商鞅始割列(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漢書·地理志》顏師古注。)。近人亦多有持此說者,如羅鎮岳先生曰:商鞅“制轅田”即“廢除了三年一換土易居的舊制,每個男子一生只一次受田,一次還田”(羅鎮岳:《秦國授田制的幾點辨析》,《求索》1985年第1期。)。戰國時期普遍實行國家授田制度,這是事實,但此解不僅在訓詁上沒有根據,而且將同一概念“爰田”同時理解為晉制、秦制兩種對立的實體,在邏輯上也有相當大的障礙。
輪耕說。孟康釋秦之“爰田”曰:“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漢書·地理志》顏師古注。)。近人亦多采此說,如徐中舒先生認為,爰田制自西周即實行,包括耕百畝(含新田、畬田各五十畝)休五十畝(菑田)的菑、新、畬三田制,耕百畝休百畝的二田制,耕百畝休二百畝的復田制,總括起來即歲休輪耕制(徐中舒:《試論周代田制及其社會性質》,《四川大學學報》1955年第2期。)。這種解釋與史實亦難吻合。首先,歲休輪耕制既然西周時已存在,那么由晉首創的“作”字便無法解釋,建國于西周故土的秦在數百年后又作為變革措施重建這一制度,似乎并無必要。其次,若商鞅變法“制轅田”為推行歲休輪耕制,則授田額須超出百畝許多方可,但翻檢戰國文獻,談及授田額均為一夫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呂氏春秋·樂成》。)。戰國思想家多重農,主張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李悝作“盡地力之教”(《漢書·食貨志》。),商鞅認為“為國之數務在墾草”,反對浪費土地的“地不任”現象(《商君書·算地》。),因此,這種解釋與戰國社會思想背景亦相抵牾。
此外還有一些解釋,但多從音訓“爰”字出發推測,牽強附會意味更濃,與史實距離更大,為避冗贅,這里不再羅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