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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商鞅變法中確立的土地規(guī)劃制度

1979年出土于四川省青川縣之秦《為田律》對商鞅農(nóng)田規(guī)劃制度有十分詳細的敘述,故先錄其釋文如下: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內(nèi)史匽、□□更修《為田律》: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埒(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埒),正彊(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險。十月,為橋,修波(陂)隄,利津梁,鮮草離。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為之。(四川省博物館、青川縣文化館:《青川縣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牘》,《文物》1982年第1期。)

此律名為《為田律》,李學勤先生已有論述(李學勤:《青川郝家坪木牘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為”義為作、治,“為田”即制田之意,《為田律》是關于農(nóng)田規(guī)劃的法律,與云夢秦簡《田律》不同,后者是有關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更修”二字,學者多解為改訂,黃盛璋先生認為是重申舊律之意,與云夢秦簡《語書》“修法律令、田令”意思相同(黃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牘及其相關問題》,《文物》1982年第9期。),此解較妥。重新頒布的時間是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據(jù)上述,青川《為田律》是商鞅“為田開阡陌封疆”四十一年后重申的有關農(nóng)田規(guī)劃的舊律,可以認為它基本反映了商鞅變法所確立的農(nóng)田規(guī)劃制度的內(nèi)容。下面試通過剖析律文中的有關基本概念,來探討商鞅農(nóng)田規(guī)劃制度的具體內(nèi)容。

律文中有關農(nóng)田規(guī)劃的基本概念有如下幾項。

1.畝。

先看畝積。秦畝為二百四十平方步,文獻早有明確記載。《說文》小徐本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秦田二百四十步為畝”,《慧琳音義》引《風俗通》佚文曰:“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為田律》證實此畝積,曰:“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胡平生先生據(jù)阜陽漢簡“卅步為則”的記載,首先指出此處之“則”為量詞,“八則”即二百四十步(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牘“為田律”所反映的田畝制度》,《文史》第19輯,1983年。)。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漢律中有一條與上述秦律基本相同,“袤八則”處正作“袤二百卌步”(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成為確證。因此,秦畝畝積為二百四十平方步,合公制461平方米,約相當于今市畝三分之二。此畝積在商鞅時期當為大畝,《商君書·算地》所稱小畝則與之相對,其曰,方土百里,惡田居什二,良田居什四,“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共“出戰(zhàn)卒萬人”,可見小畝即舊有的百步之畝。

胡平生先生認為,《為田律》中之“畛”既可作為田界,也可作為田區(qū),作為田區(qū)之一畛為二百四十平方步,“畝二畛”,即一畝為四百八十平方步(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牘“為田律”所反映的田畝制度》,《文史》第19輯,1983年。)。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難以接受,其薄弱之處有三。一、此種畝積于文獻不見任何蹤跡。二、“畛”既可指田界,也可指田區(qū),此毫無疑問,但含義不同時所指范圍亦不同,田區(qū)含義當由田界含義衍生而來。“畛”指田界時,它是一條田間的界限,改換含義用以指稱田區(qū)時,則只能是兩條畛之間所挾持的一塊田地。因此,秦《為田律》與《孫子兵法·吳問》所述之“畛”并不矛盾,前者在田界含義上使用,田廣一步、袤二百四十步則作畛,“畝二畛”即畝之兩邊各作一條畛,后者在田區(qū)意義上使用,“趙是(氏)制田,以百廿步為●(畹),以二百卌步為畛”(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孫子兵法〉殘簡釋文》,《文物》1974年第12期。),這里的畛就是畝,即兩條田界之畛所夾田區(qū)。兩種情況下的畝積都是二百四十平方步。三、與商鞅重農(nóng)政策相矛盾。務盡地力是戰(zhàn)國經(jīng)濟思想家的基本思想,李悝“作盡地力之教”(《漢書·食貨志》。),《管子》學派認為“地大而不耕非其地也”(《管子·霸言》。),商鞅學派也認為“夫地大而不墾者,與無地同”,“故為國之數(shù),務在墾草”(《商君書·算地》。)。由于生產(chǎn)力發(fā)展水平的限定,戰(zhàn)國時期以一夫為核心的個體家庭所能耕作的土地為百步之畝百畝,即李悝所說:“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漢書·食貨志》。)。至漢代,趙過行代田法,“率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漢書·食貨志》。),此處所言為二百四十步之畝,換算百步之畝一千二百畝,亦為一夫百畝。若據(jù)唐蘭先生實測,秦尺長23.1厘米,按舊市畝一畝為614.4平方米折算,百步之畝百畝為舊市畝31.2畝,亦合于解放前北方“三十畝地一頭牛”的生產(chǎn)力水平。如果將秦畝畝積定為四百八十平方步,則秦畝百畝相當于舊市畝一百五十畝,相當于百步之畝四百八十畝,“一夫挾五口”耕種這些田地,勢必造成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商鞅學派也明確說:“數(shù)小畝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商君書·算地》。),而改變這種“地不任”狀況正是商鞅變法的目的之一。

再看形制。由《為田律》可明確得知,秦畝為長條狀,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以公制計,寬1.4米,長332.6米。《說文》曰:“南北曰袤,東西曰廣”,據(jù)此則《為田律》律文所說秦畝為南北向。

2.畛。

前節(jié)已述,秦《為田律》中之“畛”為畝間界限。律文曰:“畝二畛,一陌道”,可知一畝田地為兩畛和一陌道所包圍。畛的形制和位置律文未言,下面試予以探討。

文獻中一般解畛為起地界作用的田間道路,如《小爾雅·廣詁》:“畛,界也”,《詩·載芟》鄭箋:“畛,謂舊田有徑路者”,《楚辭·大招》王逸注:“畛,田上道也”,《爾雅·釋言》陸德明釋文曰:“畛,田間道”,《廣韻·軫韻》:“畛,田界”,等等,但關于其寬窄大小,多未談及,僅《周禮·遂人》鄭注曰:“徑、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車徒于國都也,……畛容大車”,據(jù)《考工記·車人》,車“徹廣六尺”,則畛至少寬六尺,即一步,但這種解釋很難用于秦《為田律》。若認為畛寬一步,那么以畛位于畝之長邊,則每耕種一步寬田地就須隔以一步寬道路,以畛位于畝之短邊,則陌道位于畝之長邊。即每耕種兩步寬田地就須隔以三步寬的道路。這種設計浪費土地,滋生野草,既無必要,也難以耕作。由于《為田律》已明言陌道“道廣三步”,顯然比畛要寬,因而較為合理的位置是陌道位于畝之短邊,畛位于畝之長邊。從合理使用土地的角度看,畛的寬度也必定小于一步。

畛的寬度可由律文中封埒之設置予以推定。據(jù)律文,封埒相連,構成田界。畝之四邊中除一步寬的短邊之一外,其余三邊皆有界限,頃之四界則只有相鄰兩邊為陌道、阡道(說詳下),因此封埒當作為頃間界限。云夢秦簡所言“頃畔封”可為旁證。封為高四尺之土堆,埒為“高尺、下厚二尺”之土埂,在遍地是畛的田地里用埒可以標出頃界,則畛之寬度必然窄于二尺,例如可推定為一尺。這樣的土埂既不浪費土地,又便于耕作者往來其中,在耬車尚未發(fā)明之前又可作為播種中耕的一種標志,因而是比較合理的。至于畛之寬度是否包含于畝之寬度以內(nèi),律文未言,無法作出判斷。

3.頃。

律文曰:“百畝為頃”,其地積甚明。后世之頃與畝同作地積單位,無固定形制,但秦畝有固定形制,秦頃亦當有固定形制。“百畝為頃,一阡道”,由此可推測頃為百畝并排而成的長方形田塊,一邊設有阡道。若將畛寬含于畝寬之內(nèi),則頃長二百四十步,寬百步,合公制長332.64米、寬138.6米,計46104平方米,約相當舊市畝75畝。

4.陌道、阡道。

據(jù)律文,畝短邊之一為陌道,則百畝之陌道相連,成為頃短邊之一的陌道,相應,頃長邊之一則為阡道。因此,就一頃田地而言,其四邊中有相鄰兩邊為陌道、阡道,阡道與畝方向相同,南北向,陌道為東西向。

阡道寬三步,諸家解釋無異,陌道寬度為何,有一步、二步、三步諸說(一步說見楊寬《釋青川秦牘的田畝制度》,《文物》1982年第7期;二步說見黃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牘及其相關問題》,《文物》1982年第9期;三步說見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牘“為田律”所反映的田畝制度》,《文史》第19期,1983年。)。筆者認為,陌道與阡道寬度應相同,均為三步,理由如下。首先從律文看,其曰:“畝二畛,一陌道。百畝為頃,一阡道。道廣三步。”“道廣三步”之“道”顯然統(tǒng)指陌道、阡道兩類,若僅指阡道,則行文“一阡道,廣三步”更簡明合理,不必特別指明“道廣三步”。其次從實用角度看,陌道與阡道縱橫交叉,形成可行車之道路網(wǎng),縱橫道路寬窄相同,方能有利通行,較為合理。再次從文獻來看,《周禮·遂人》鄭注曰:“道容二軌”,《考工記·匠人》鄭注曰:“軌,謂轍廣,乘車六尺六寸,旁加七寸凡八尺是謂轍廣”,由此則道寬一丈六尺,與律文“道廣三步”相近,陌道既然稱之為“道”,亦當有此寬度。因此,阡道、陌道均寬三步,合公制4.2米。

陌道、阡道與陌、阡是否一事?諸家考釋皆持肯定態(tài)度,其實二者并不相同。首先,由《為田律》中即可看到二者差別。陌道、阡道統(tǒng)稱之為道,律文中關于道和阡陌所規(guī)定的維修任務、維修時間皆不相同,對阡陌是“癹”其“大草”,在“秋八月”,而對阡道、陌道,則是“大除道”,在“九月”,并規(guī)定“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為之”。阡陌之上既然長有“大草”,需“癹”之,則可能有部分阡陌并不作為道路使用,只用為田界。而作為“道”之阡道、陌道必然位于頃邊,即每一夫所耕種的一頃地邊都有一條陌道、一條阡道,青川木牘背面文字“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二田,□一田,章一田,……”(從李學勤先生釋文,見《青川郝家坪木牘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正反映了陌道、阡道的狀況,以“田”計道,此處之“田”當即百畝之頃,此處之“道”,則為頃邊之阡道、陌道。其次,從漢代文獻中亦可見二者差別。《漢書·晁錯傳》記晁錯上書曰:“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足見田作之道與阡陌并不相同。《漢書·食貨志》記董仲舒言:秦“用商鞅之法”,“富者田連阡陌”,可見阡陌并非秦《為田律》所言阡道、陌道,若二者同一,則“田連阡陌”毫不足奇。《漢書·匡衡傳》記載,匡衡之田僅因一陌之差便“多四百頃”,足見陌間距離不近。另外,漢代資料談及具體阡、陌時,皆有具體名稱,如桓阡、京兆阡、原氏阡,什三陌、閩陌、平陵陌等,若一頃田邊之阡道、陌道即阡陌,則阡陌數(shù)量極大,對其命名不勝其繁。有些阡、陌后來演化為較重要的地名,《續(xù)漢書·郡國志》某些縣名下特注出有某陌,如弘農(nóng)郡陜縣“有陜陌”,常山國高邑有“五成陌”(劉昭注曰“縣南七里”),這些現(xiàn)象也說明阡陌數(shù)量并非很多。最后,阡道、陌道因頃而設,故筆直規(guī)整,而阡、陌則不一定規(guī)整,它們大概依自然地勢而設,所以在阡、陌與頃之間會形成一些畸零之地,為管理這些土地,如云夢秦簡所見,需特設“阡畔封”、“陌畔封”、“頃畔封”。由上述可見,阡道、陌道并非阡、陌。

5.阡、陌。

關于阡陌,資料不多,《為田律》僅曰:“以秋八月,……癹阡陌之大草”。《說文》曰:“路東西為陌,南北為阡”,《史記·秦本紀》“索隱”引《風俗通》曰:“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河東以東西為阡,南北為陌”。由此可知,秦地陌為東西向,阡為南北向,正與《為田律》所述陌道、阡道方向相同,或許“道”而命名為陌道、阡道,即由此而來。阡陌數(shù)量較少,皆有具體名稱,其間距離較遠,所包圍田地數(shù)量龐大,這些前已敘述。阡陌可能多用為道路,《漢書·游俠傳》記載曰:“武帝時,京兆尹曹氏葬茂陵,民謂其道為京兆仟”;原涉“買地開道,立表署曰南陽仟,人不肯從,謂之原氏仟”。這種作為專門開辟之大道的阡陌,自然應當比《為田律》所述阡道、陌道為寬。阡陌似乎亦有不用為道路者,因此《為田律》方曰“癹其大草”。

關于阡陌之得名,程瑤田《溝洫疆理小記·阡陌考》曰:“阡陌之名,從《遂人》百畝千畝、百夫千夫生義”。阡陌數(shù)少而距遠,不可能作為百畝、千畝之界,大約是百夫、千夫所受田百頃、千頃的界限,阡陌之名產(chǎn)生于戰(zhàn)國時期或許正由于此。銀雀山竹書《田法》可作為旁證,其曰:“州、鄉(xiāng)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qū),千人為或(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戰(zhàn)國秦漢文獻記阡陌時多作“仟佰”,字從人,亦說明阡陌與受田人數(shù)間有一定關系。

6.封、埒。

律文曰:“封高四尺,大稱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封為高四尺、大小與高相稱的土堆,埒是高一尺、底寬二尺的土埂,以公制計,封高92厘米,埒高23厘米、底寬46厘米。封埒相連,成為田界,孫詒讓《周禮正義》引崔豹《古今注》有很好說明:“封疆畫界者,封土為臺,以表識疆境也,畫界者,于二封之間又為壝埒,以劃分界域也。”

封埒在商鞅農(nóng)田規(guī)劃制度中的實際作用,可由《為田律》予以推斷。據(jù)律文,百畝之頃四界中阡道、陌道各占一邊,其余兩邊標志為何,律文未談,卻又明確指出作為田界的封埒的具體形制,因此,這兩條邊正是封埒作為田界的處所。由于每一頃田邊都有一條阡道,一條陌道,所以相鄰的兩條陌道和兩條阡道之間所包圍的土地只能是四頃,封埒相連便成為這四頃田之間界限,頃間之封即云夢秦簡所謂之“頃畔封”。由于封高不足1米,而頃之邊界長者332米,短者138米,為觀察其間聯(lián)線及修筑壝埒的方便,以封埒為田界的頃邊上,封應當有數(shù)個或十數(shù)個。

這里有必要對云夢秦簡所提及的“封”作一些辨析。《法律答問》有一條曰:“‘盜徙封,贖耐。’何如為‘封’?‘封’即田千(阡)、佰(陌)、頃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何重也?是,不重。”學者多據(jù)《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句讀:“‘封’即田千佰。頃畔‘封’也,且非是?”(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78頁。)認為阡陌就是封,百畝田之田界頃畔也是封。這種理解顯然不妥。首先,《為田律》中封既非阡陌、亦非阡道陌道甚明。其次,無論將阡陌或阡道陌道看作封,“盜徙之”工程量都十分浩大,不易為之。筆者認為,秦時封當有兩類,一類為非田界之封,類如《周禮·封人》所述之封:“封人掌詔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凡封國,設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一類即《為田律》所見田界之封,這類封有阡畔封、陌畔封、頃畔封幾種,因此《法律答問》特意解釋:“‘封’即田千、佰、頃畔封也。”此處之“畔”當訓邊側之意,類如《楚辭·漁父》“屈原既放,游于江潭,行吟澤畔”之“畔”。就是說,“盜徙之”而處以“贖耐”的封是位于田地中阡邊、陌邊、頃邊的封。這些封在商鞅農(nóng)田規(guī)劃制度中究竟起何作用,無資料可借說明,筆者推測與頃和阡陌之間不足劃分為頃的畸零之地有關。阡陌作為距離較遠的大的田界,必然依自然地勢而為之,不一定筆直規(guī)整,這樣,在鄰近阡陌的頃與阡陌之間便會有一些畸零之地,為充分利用這些土地,需要將其劃歸一定的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這里大概只用封埒作田界,由此產(chǎn)生阡畔、陌畔、頃畔之封。在這些土地上私自移動封埒、占用國有荒地即“盜徙封”之罪。阡道、陌道所包圍四頃田之間的封當然也應屬于“頃畔封”,但“盜徙之”很容易被發(fā)現(xiàn),因此《法律答問》“盜徙封”條大概只用于畸零之地,故其連稱“田阡、陌、頃畔封”。另外,對比封、埒與阡、陌、阡道、陌道,可以看出二者在性質(zhì)上有一定差別。封、埒是小的非固定的田界,因此每年須進行“修”和“正”,即重新確定和修建,其規(guī)模尺寸較小,也適應此“修”“正”。而阡、陌、阡道、陌道則是大的固定的田界,每年只須“癹大草”和“除”,即在原有基礎上進行維修,其規(guī)模巨大,變動極為不易。固定田界與非固定田界相結合,一方面保證了田界系統(tǒng)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也使小的變動、調(diào)整以及對畸零之地的處理更加方便,從而有利于授田的進行。

根據(jù)上述討論,《為田律》所反映的商鞅田制農(nóng)田規(guī)劃制度內(nèi)容可圖示如前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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