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上述一系列變革活動,社會剝削關系以及建立于此基礎上之土地制度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而剝削關系變化最根本的一點,便是剝削者控制被剝削者的形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無論在任何社會,剝削者控制被剝削者是剝削得以實現的基礎,其差別僅僅在于控制方式的不同。西周時期,剝削者控制被剝削者是通過“族”、“邑”之類前資本主義公社這一中間環節來實現的,公社的自控制、自調節機制,使公社成員很難隨意脫離公社,因而,剝削者的控制只要達于公社即可,其下的控制則由公社去執行。公社的瓦解,公社反抗剝削的斗爭,使剝削者逐漸失去公社這一實現剝削的得力工具,他們不得不變換控制被剝削者的形式,把控制深入下去,最后直達其個人或家庭,這便是春秋戰國時期經濟關系變革最基本或最核心的內容。變革伊始,無論對剝削者還是被剝削者,公社依然發生著巨大影響。被剝削者熟悉這種社會組織形式,并希望通過它的自調節和互助機制來解決自己的各種實際問題,而剝削者則迷戀作為實現剝削最好工具的公社,竭力重新使用或模仿公社的種種形式,通過國家行政干預,強制將被剝削者“家”或“夫”按某種人為的規格編制起來,試圖以這種行政的組織起到公社那種中間環節的作用,其典型形態就是書社。然而,剝削方式畢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公社的自我調節控制機制已不復存在,新的對被剝削者的控制直達于“家”,內容決定形式,這就決定了書社只能是一種過渡的、中間的形態,新內容最終必然要求拋棄舊形式,這也就決定它必然為新形式所取代。這種新形式完全拋棄了以被剝削者人身為基礎模仿公社的行政編制形式,而直接采取地域性的行政組織形式,諸如縣、鄉、亭、里等等。由此,新的剝削關系從內容到形式就都建立了起來。戰國時期完成了這一變革,并由此確立了此后相當長時期內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之間關系、以及建立于此基礎上之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春秋戰國時期的變革,濫觴于管仲,集成于商鞅,其間一脈相承,是一個完整的過程。
通過春秋戰國時期變革所形成的新的剝削關系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家”被作為基本的被剝削對象。
西周時期,“族”、“邑”等主要以血族關系為基本紐帶而組成的集團,是被剝削的最基本單位,而這時“家”變為最基本的被剝削單位。其典型形態如在戰國所見:
……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商君書·境內》。)
功賞相長也,五甲首而隸五家。(《荀子·議兵》。)
當有書社存在時,盡管賜予的被剝削者以書社或“邑”為度量單位,但如管仲變革時“制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國語·齊語》。),其中所包含的“家”有確定數目,一定數目的書社或“邑”即等于一定數目的“家”。另外,由“邑有司”亦可知,國家在書社或“邑”中設有最基層的行政人員,用以控制其中的“家”。
2.嚴密控制或編制“家”。
在實行對“族”、“邑”予以集團整體剝削的西周時期,國家對勞動者人身并不施以直接控制,“宣王料民”事件即是證據。這個時期,則形成了嚴密的戶籍管理制度,例如《周禮》所見:“以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周禮·地官·遂師》。)“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周禮·秋官·司民》。)商鞅變法后秦國同樣:“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書·境內》。)同時采用什伍聯保制控制勞動者,如《周禮》所見之“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周禮·地官·大司徒》。)商鞅變法時“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史記·商君列傳》。)禁民隨意遷徙,如《周禮》“徙于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于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周禮·地官·比長》。)《商君書》所見之“廢逆旅”、“使民無得擅徙”(《商君書·墾令》。)等等。
3.以“家”或“夫”為單位由國家授田。
西周時期,被剝削者用以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由公社自行分配和調節,實現剩余勞動的土地則在此外,剝削者只關心并干預后一部分土地。這個時期,實現必要勞動與實現剩余勞動的土地在空間上已合并為一,通過實施國家授田制度,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土地得以充分結合。這種授田制度如我們前面已討論過那樣,自春秋開始實施,至戰國則全面普及。
4.國家直接干預各項生產活動。
“族”、“邑”時期,各項生產活動主要由公社內部自行安排、調節,只是在用以實現剩余勞動的“田”上,方有剝削者對生產活動的直接干預,而且主要是監督耕種收獲。這個時期,剝削者對生產活動的干預則呈現為多方面和多層次的,但大致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組織生產,如《周禮》:“以土宜教甿稼穡”,“以時器勸甿”(《周禮·地官·遂人》。),如云夢秦簡所見國家為農民提供籽種、鐵制農具和耕牛。二、保護生產,如《周禮》:“以興耡利甿。”(《周禮·地官·遂人》。)“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周禮·地官·司市》。),如李悝之行“平糴法”,商鞅之控制糧食貿易,“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商君書·墾令》。),“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商君書·外內》。)。三、督促生產,如《周禮·地官·酂長》、《里宰》之職責就有“趨其耕耨”,如銀雀山竹書《田法》所見,對產量少于一般水平者予以嚴厲處罰,以至處以刑罰,如商鞅變法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
5.剝削變為以實物剝削為主,依據授田額決定剝削量。
西周時期,剝削形式主要是對“族”、“邑”整體的勞役剝削。這一時期,由于剝削者已采用國家授田這一形式將被剝削者較穩定地束縛于耕地之上,因而主要的剝削形式成為實物剝削,由于實現剩余勞動和必要勞動的土地在空間不再分開,因此一般剝削數額是依據授田額而采用分成或定額方式予以確定的。如《周禮·地官·載師》所見依據土地產量征收的由二十而五到二十而一的剝削,如晉之韓、魏依據土地而“伍稅之”(《孫子兵法》佚篇《吳問》。),如云夢秦簡所見,一頃地固定收取芻、●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