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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社”的內容及實質

春秋至戰(zhàn)國初期,“書社”一詞在文獻中大量出現(xiàn),有時也簡稱為“社”,它被作為貴族間賜與的對象。

齊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請致千社。(《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齊與衛(wèi)地,……書社五百。(《左傳·哀公十五年》。)

景公與魯君地上陰數(shù)百社。(《晏子春秋·內篇雜上》。)

景公謂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書社五百封管仲。(《晏子春秋·內篇雜下》。)

景公祿晏子……十一社。(《晏子春秋·內篇雜下》。)

齊桓公……與之(管仲)書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也。(《荀子·仲尼》。)

秦王使公子他之趙謂趙王曰:……賜之二社之地。(《戰(zhàn)國策·秦策二》。)

公子開方以書社七百下衛(wèi)矣。(《管子·小稱》。)

衛(wèi)公子啟方以書社四十下衛(wèi)。(《呂氏春秋·先識覽·知接》。)

越王……請以故吳之地,……書社三百,以封夫子。(《呂氏春秋·離俗覽·高義》。)

昭王將以書社七百里封孔子。……(冉有)對曰:……雖累千社,夫子不利也。(《史記·孔子世家》。司馬貞《索隱》曰:“古者二十五家為里,里則各立社,則書社者,書其社之人名于籍。蓋以七百里書社之人封孔子也,故下冉求云:‘雖累千社夫子不利’,是也。”崔述曰:“《史記》誤以書社為地名,因加‘里’于七百之文下耳。”(轉引自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卷四七。)兩說可并存,因為不論是以若干家為里,然后再立社,還是以若干家為書社,實際都是由國家以行政手段將一定數(shù)量的農(nóng)民編制為一種基層的社會組織,以用來控制被剝削者人身。)

引用這樣許多材料,只是試圖證明書社在當時是普遍的存在。從上述也可看到兩點:首先,它是一種被剝削單位,可以帶來經(jīng)濟收益,因而貴族間互相賜贈;其次,有關齊國“書社”的記載尤多。當然,文獻中也有將書社存在時間提早到周武王時期的,如:

武王與紂戰(zhàn)于牧野之中,……士卒坐陣者,里有書社。(《商君書·賞刑》。)

武王伐紂,士卒往者,人有書社。(《管子·版法解》。)

武王勝殷,……與謀之士封為諸侯,諸大夫賞以書社。(《呂氏春秋·慎大覽》。)

但這些文獻均出現(xiàn)較晚,且西周及春秋時期史料中不見類似記載,因而并不可信。其實,如后所述,書社是管仲變革之后的產(chǎn)物。

書社是什么?我們首先從字面分析起。先看社字。甲骨文、金文中不見社字。《說文》曰:

社,地主也。從示、土。《春秋傳》曰:共工之子句龍為社神。周禮二十五家為社,各樹其土所宜之木。●,古文社。

由此可見,社字最早當出現(xiàn)于春秋戰(zhàn)國時期。許慎解社為土地神。王充解社為土,曰:“社,土也。”(《論衡·順鼓》。)《漢書·郊祀志下》引王莽語亦曰:“社者,土也。”王國維研究卜辭,得出結論,土即社,曰:

按●即●,即今隸土字,卜辭借為社字。《詩·大雅》“乃立冢土”,《傳》云:“冢土,大社也”。《商頌》“宅殷土茫茫”,《史記·三代世表》引作“宅殷社茫茫”。《公羊僖公三十一年傳》“諸侯祭土”,何注:“土謂社也”。是古固以土為社也。(《殷社征文》,《王忠愨公遺書》第二集。)

可見,土、社本一字,社原意即土地,又指土地神。將社與二十五家聯(lián)系在一起,則社不僅指土地,還包括了土地上的勞動者。因此,當社被作為社會組織時,實際上是一種人地合一的屬于行政編制的基層組織,人在其中占首要位置,因此必須記為一社為若干家,土地則相對處于較次要地位。當然,當社特指土地神時,則它不僅存在于這種基層組織之中,也存在于更大或更上層的社會組織之中。

現(xiàn)在再討論一下書社。《荀子·仲尼》楊倞注:“書社,謂以社之戶口,書于版圖。”《史記·孔子世家》司馬貞《索隱》:“書社者,書其社之人名于籍。”《左傳·哀公十五年》杜預注:“二十五家為一社,籍書而致之。”《管子·小稱》尹知章注:“古者群居二十五家則共置社,謂以社數(shù)書于策。”其中尹知章注不甚允當。所謂書社之書,當如楊倞、司馬貞、杜預之說,為書寫社中戶籍,而非書寫社之數(shù)目。關于楊倞注中所言“版圖”,《周禮·天官·小宰》鄭眾注曰:“版,戶籍;圖,地圖也。”《周禮·天官·司會》鄭玄注曰:“版,戶籍也;圖,土地形象,田地廣狹。”《周禮·天官·宮伯》鄭眾注曰:“版,名籍也,以版為之,今時鄉(xiāng)戶籍謂之戶版。”可見,在書社之中,人口和土地都有著明確的統(tǒng)計和登記,國家對書社內部情況了如指掌。

總括上述,我們可以得到關于書社的一些基本線索:一、為被剝削者的社會基層組織單位;二、為被剝削者的人、地統(tǒng)一體;三、一社戶數(shù)有定制,為二十五家;四、國家對書社中情況了如指掌。本文第二章已經(jīng)討論過,西周時期被剝削者多以“族”、“邑”為單位被整體剝削,由于它們是自然形成的,故其中戶數(shù)、人數(shù)無定制。到管仲變革之時,方將被剝削者依一定規(guī)格強制編制起來,可見,書社這種社會基層組織不會存在于西周。管仲變革時對被剝削者鄙民強制編制為三十家一邑,作為管理被剝削者的最基層單位,同時實行授田制度,這與上述書社線索完全一致,而且據(jù)文獻的記載,早期書社多見于齊國,因此,關于書社起源的比較合理的解釋,就是在管仲變革中由統(tǒng)治者強制編制而形成起來的。這里需要補充說明一點,春秋時期有確定戶口數(shù)目、由國家以行政手段編制的被剝削單位“邑”,與西周時期自然形成而無確定戶口數(shù)目的“邑”具有根本的區(qū)別,前者實即書社。因此,文獻所見有確定戶口數(shù)目之“邑”均屬此類,如《國語·齊語》“制鄙三十家為邑”,《管子·小匡》“制五家為軌,……六軌為邑……”《周禮·地官·小司徒》“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另外,春秋中葉齊國銅器《●镈》“侯氏易(錫)之邑二百又九十九邑”之邑,當然也屬書社類型,與西周類型之邑截然不同,因此其數(shù)目方大大超過金文及文獻所見一般賜邑,而與賞賜書社數(shù)目相類。

關于書社的內部結構,除了其戶數(shù)有定制、戶口土地明確登記于版圖而外,我們尚不能找到更直接清晰的記載。但是,根據(jù)前面所討論的管仲變革與《周禮》之間、管仲變革與書社之間的聯(lián)系,我們可以將《周禮》作為基本依據(jù),對書社內部結構予以比較詳細的揭示。

根據(jù)《周禮》及其他文獻,書社有如下特征。

1.統(tǒng)治者對書社人口和土地的嚴密控制。

這表現(xiàn)為各級國家機構對“版”與“圖”的嚴密控制。如地官之首大司徒之職為“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shù)”(《周禮·地官·大司徒》。),天官之首大宰也有“聽閭里以版圖”的職責(《周禮·天官·大宰》。)。有專門的官吏掌管版圖:

司書,掌……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財器械之數(shù),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shù),以知山林川澤之數(shù)(《周禮·天官·司書》。)

有人專掌民數(shù):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shù)。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周禮·秋官·司民》。)

管理書社的各級官吏,都有一個重要任務,管理其中的人口與土地。這種管理自然與對書社的剝削密切結合了起來。

遂師,……以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施舍與其可任者;經(jīng)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shù)而任之。(《周禮·地官·遂師》。)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眾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周禮·地官·遂大夫》。)

酂長,……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眾寡。(《周禮·地官·酂長》。)

鄙師,……以時數(shù)其眾庶。(《周禮·地官·鄙師》。)

里宰,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器。(《周禮·地官·里宰》。)

這里,統(tǒng)治者仍把對勞動者人身的控制列為首位,比控制田土更重要。另外,在統(tǒng)治者眼中,被剝削者與六畜、兵器、車輦屬于同一類,作為同一統(tǒng)計和管理的對象。

2.統(tǒng)治者對書社成員的嚴密編制。

統(tǒng)治者為控制書社成員,按照某種人為的規(guī)格(這種規(guī)格可能隨地區(qū)不同而有差異)對其強制進行編制,編制中較低的某一級即為書社。這種編制與土地分授、征收貢賦、征發(fā)力役、實行聯(lián)保等聯(lián)系了起來。

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賓。(《周禮·地官·大司徒》。)

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之。(《周禮·地官·遂人》。)

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周禮·地官·大司徒》。)

五家為比,十家為聯(lián);五人為伍,十人為聯(lián);四閭為族,八閭為聯(lián)。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周禮·地官·族師》。)

士師……掌鄉(xiāng)合州、黨、族、閭、比之聯(lián),與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周禮·秋官·士師》。)

《族師》與《士師》所敘述的這種嚴密控制,在《漢書》中有更形象的描述:

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xiāng)。……春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于邑。……春,將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鄰長坐于左塾,畢出然后歸,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輕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漢書·食貨志上》。)

《管子》亦有類似的描述:

分國以為五鄉(xiāng),鄉(xiāng)為之師;分鄉(xiāng)以為五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里,里為之尉;分里以為十游,游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皆有長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審閭闬,慎管鍵,管藏于里尉。置閭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于里尉。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于常者,閭有司見之,復無時。(《管子·立政》。)

這種嚴密控制,顯然比歐洲中世紀對農(nóng)奴的控制有過之而無不及。

3.統(tǒng)治者直接干預和組織書社內部的各種活動。

《地官·遂人》較全面地敘述了國家干預和組織書社內部活動的內容:

凡治野,以下劑致甿,以田里安甿,以樂昏擾甿,以土宜教甿稼穡,以興耡利甿,以時器勸甿,以彊予任甿,以土均平政。(《周禮·地官·遂人》。)

其一為授田。西周時期,被統(tǒng)治者“族”、“邑”成員對于實現(xiàn)必要勞動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方式,由“族”、“邑”內部自行組織調節(jié)。而在書社,被統(tǒng)治者使用的土地則由國家通過各級官吏層層授與。

凡造都鄙,……以其室數(shù)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周禮·地官·大司徒》。)

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周禮·地官·遂人》。)

既然是以歲時稽其人民數(shù),而后根據(jù)人數(shù)(或家數(shù))授田,可見這種授田是自上而下、逐級進行的。因此,各級官吏都有類似職責,遂師要“經(jīng)牧其野”,遂大夫要“稽其”“田野”,縣正要“以頒田里”,酂長、里宰要“趨其耕耨”,等等,最后,才授田于農(nóng)民手中。

其二為催征。西周時期,被剝削者的剩余勞動或剩余產(chǎn)品是以“族”、“邑”為單位而整體付出的,統(tǒng)治者依時接收即可,頂多再派以邑宰、小臣、田畯之類去監(jiān)督支付,至于“族”、“邑”內部如何組織和分配這種支付,則由它們自行安排和調整。而對于書社,則有各級官吏層層催征,一直落實到“夫”、“家”。

遂人,……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以頒職作事,以令貢賦,以令師田,以起政役。(《周禮·地官·遂人》。)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眾寡,……以教稼穡,以稽功事。(《周禮·地官·遂大夫》。)

酂長,……以時校登其夫家……趨其耕耨,稽其女功。(《周禮·地官·酂長》。)

里宰,……掌比其邑之眾寡,……趨其耕耨,……而征斂其財賦。(《周禮·地官·里宰》。)

旅師,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閑粟。(《周禮·地官·旅師》。)

委人,掌聚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蓄積之物。(《周禮·地官·委人》。)

另外,還有官吏專門掌握征、賦、役之類剝削在各書社組織間或其他被剝削者間的平衡,如:

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周禮·地官·均人》。)

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周禮·地官·土均》。)

鄭玄注此曰:“政讀為征。地征,謂地守地職之稅也。地守,衡虞之屬;地職,農(nóng)圃之屬;力政,人民則治城郭、涂巷、溝渠,牛馬、車輦則轉委積之屬。”“地事,農(nóng)圃之職;地貢,諸侯之九貢。”可見,這是一套完整的催征系統(tǒng),除征以各種生產(chǎn)品外,還有力役。要實現(xiàn)這些剝削,就必須督促農(nóng)民生產(chǎn),甚至不惜使用暴力。

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以圜土聚教罷民。(《周禮·秋官·大司寇》。鄭玄注:“功,農(nóng);力,勤力。圜土,獄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民不愍作勞有似于罷。”)

其三為干預生產(chǎn)。西周時期,統(tǒng)治者除了通過藉田禮表示重農(nóng),以達到“民用莫不震動,恪恭于農(nóng)。”(《國語·周語上》。)具體的生產(chǎn)組織,則由公社自行管理。而在書社時期,各級官吏從各方面對書社生產(chǎn)活動予以全面干預。其大致有如下一些。組織生產(chǎn),包括了田間規(guī)劃、水利設施建設、提供農(nóng)具、一直到種植、施肥等等: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周禮·地官·遂人》。)

以土宜教甿稼穡,……以時器勸甿。(《周禮·地官·遂人》。)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凡糞種,骍剛用牛,赤緹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咸澙用貆,勃壤用狐,埴壚用豕,彊壏用蕡,輕●用犬。(《周禮·地官·草人》。)

督促生產(chǎn),以行政手段促使農(nóng)民努力生產(chǎn):

遂大夫,……以教稼穡,以稽功事。(《周禮·地官·遂大夫》。)

酂長,趨其耕耨,稽其女功。(《周禮·地官·酂長》。)

里宰,……趨其耕耨。(《周禮·地官·里宰》。)

保護生產(chǎn),主要有提供保險和平抑物價:

以興耡利甿。(《周禮·地官·遂人》。鄭注曰:“鄭大夫讀耡為藉,杜子春讀耡為助,謂起民人令相佐助。”)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周禮·地官·司市》。)

凡天患,禁貴儥者,使有恒賈。(《周禮·地官·賈師》。)

其四為干預民之婚嫁。國家官吏用行政命令使民婚嫁,這一方面是促使勞動力的再生產(chǎn),另一方面也是使民不易遷徒逃亡,以利統(tǒng)治者的控制和剝削。

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民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中春之日,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周禮·地官·媒氏》。鄭玄注:“判,半也,得耦為合。”)

其五為施民教化。這個“教化”是對被剝削者的精神影響與控制,包括刑法、道德、禮節(jié)等等方面的觀念。

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茍;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爭;三曰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四曰以樂禮教和,則民不乖;五曰以儀辨等,則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則民不愉;七曰以刑教中,則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則民不怠;九曰以度教節(jié),則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十有一曰以賢制爵,則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祿,則民興功。”(《周禮·地官·大司徒》。)

4.國家嚴密控制授民農(nóng)田以外的各種土地。

這種限制是國家授田的一個必須條件,因為有了這種限制,才能將書社成員束縛于被授與的土地上,保證授田成為控制書社成員人身的一種有力手段。這種限制囊括了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凡竊木者有刑罰。(《周禮·地官·山虞》。)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周禮·地官·林衡》。)

川衡,掌巡山澤之禁令,犯禁者執(zhí)而誅罰之。(《周禮·地官·川衡》。)

跡人,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周禮·地官·跡人》。鄭玄注:“田之地,若今苑也。”)

●(礦)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周禮·地官·●人》。)

囿人,掌囿游之獸禁。(《周禮·地官·囿人》。)

場人,掌國之場圃。(《周禮·地官·場人》。)

5.剝削主要取地稅形式。

西周時期,剝削形式主要是對“族”、“邑”整體的勞役剝削。而對于書社,統(tǒng)治者基于將勞動者較穩(wěn)定地束縛于耕地上的授田制這一條件,將主要剝削形式變?yōu)榈囟悺?span lang=EN-US>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十二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周禮·地官·載師》。)

這是實物剝削,不管田地是否耕種,都要征收。此外還有力役,力役的計算與征派也是基于授田額。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周禮·地官·小司徒》。)

上述,我們大致討論了書社的基本特征。那么,書社的實質究竟是什么呢?以前許多學者稱其為公社,這種說法對公社概念的理解是有錯誤的。什么是公社?本文第一章第三節(jié)討論了馬克思、恩格斯所論述過的前資本主義公社,其基本特征就是內部自成系統(tǒng)、自我調節(jié)、整體與外部社會發(fā)生關系,以此衡量,書社顯然不是公社,因為書社內部的各種經(jīng)濟活動、各種事務、以至被剝削者個人和家庭,都為統(tǒng)治者所直接干預,牢牢控制,它自己內部沒有什么獨立的活動,不能自我調節(jié),也不是自成系統(tǒng),一切以統(tǒng)治者的需要、組織和干預為轉移。西周時期統(tǒng)治者對被剝削者的統(tǒng)治一般僅僅達于“族”、“邑”整體,被剝削者個人的活動由“族”、“邑”自行調節(jié)和組織,而對于書社來說,剝削者的統(tǒng)治則達到了社會最小組織單位——“夫”與“家”。書社實質上只不過是社會整個統(tǒng)治體系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是社會的一種基層行政組織。如果說書社與公社有某些共同之處的話,那么,與其說書社保留了公社的殘余,還不如說書社作為剝削者人為的一種社會基層組織,竭力去模仿公社,套用公社的形式,以利于自己的剝削與統(tǒng)治。

觀察中外古代社會歷史,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當以血族關系為基礎的社會基層組織瓦解之后,并非馬上形成完全以地域為依據(jù)的社會基層組織,這時往往會產(chǎn)生一種以人身為基礎、按照一定數(shù)量的個人或家庭為編制而形成社會基層組織。例如在中國歷史上,完顏阿骨打建立金國之后,即在“女真、渤海本同一家”的口號之下,推行了“猛安(千、千夫長)謀克(百、百夫長)”制度,對女真本部和歸附部族進行編制,規(guī)定三百戶為一謀克,十謀克為一猛安。鐵木真在統(tǒng)一蒙古高原后,即取消原氏族組織,而按十戶、百戶、千戶、萬戶編制牧民,同時設置十戶長、百戶長、千戶長、萬戶長。努爾哈赤在統(tǒng)一女真各部過程中,取消原氏族制度,建立了八旗,以三百人為牛錄,五牛錄為一甲喇,五甲喇為一固山。春秋時期管仲變革所采取的措施可以說與此類似。這一類的社會基層組織顯然與公社風馬牛不相及。

另外,由于這類社會基層組織便于控制,其對居民的組織又比較有效,因此只要條件許可并有機會,統(tǒng)治者馬上就會利用這一形式。例如元代初年,民間曾自發(fā)產(chǎn)生出一種互助組織“鋤社”,他們在生產(chǎn)中進行互助活動,“先鋤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飲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間,各家田皆鋤治。”“間有病患之家,共力鋤之”,往往“苗無荒穢,歲皆豐熟。”(王禎:《農(nóng)書》卷三《農(nóng)桑通訣·鋤治篇第七》。)元政府則在此基礎上規(guī)定:“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nóng)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shù)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nóng)民為事。”(《元史·食貨志一》。)其職能為督促耕作、獎勤罰懶、組織互助、開墾荒地、修治河渠、經(jīng)營副業(yè)、滅蝗害、栽桑棗、建立義倉和學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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