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秦文獻中,《周禮》是一部極為重要但又面目模糊的典籍。一些學者視其為劉歆所造偽書,完全否定了它在先秦史研究中的重要價值,這種懷疑態度是盲目的。又有一些學者,把《周禮》中所記制度統統視為西周時的制度,并據此來描述西周的社會狀況,這種完全肯定的態度也帶有盲目性。要消除這類盲目性,就必須對《周禮》一書產生的時間、地點及背景作一個正確的估計。楊向奎先生對此作了大量工作,他認為《周禮》至遲出于戰國,是齊國人的作品(楊向奎:《周禮內容的分析及其制作時代》,《山東大學學報》1954年第4期;《中國古代社會與古代思想研究》上冊乙編第四“儒家與經學”(五)“古文經學中的《左傳》和《周禮》”,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關于《周禮》并非劉歆偽造,而是戰國齊人作品,楊向奎先生論述很多,這里不再敘述,本文只是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將《周禮》與《國語·齊語》對讀,試圖探索一下它產生的背景,從而對它的起源作一個推測。
前面,我們已經根據《齊語》探討了管仲經濟變革的內容,這些內容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內容,在《周禮》中都可以見到類似或更加詳細的規定。下面試分別作一些比較。
相對于管仲對基層勞動者的強制編制,《周禮》有“令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周禮·地官·大司徒》。),“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周禮·地官·遂人》。)。
相對于管仲的軍隊組織,《周禮》有“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周禮·地官·族師》。)
相對于“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周禮》有“乃均土地”(《周禮·地官·小司徒》。),“以頒田里”(《周禮·地官·遂人》、《周禮·地官·縣正》。)。有以家授田者,一家受田依不易、一易、再易之不同分別為一百畝、二百畝、三百畝(《周禮·地官·大司徒》。)。有以夫授田者,一夫田百畝,萊依上、中、下分別予以五十畝、一百畝、二百畝(《周禮·地官·遂人》。)。
相對于“相地而衰征”,《周禮》有“均地政(征)”(《周禮·地官·均人》、《周禮·地官·土均》。)。征有“財征”、“役事”,須“經牧其田野”而為之(《周禮·地官·遂師》。)。財征,“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無過十二,唯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周禮·地官·載師》。)役事,“上地……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可任也者家二人。”(《周禮·地官·小司徒》、《周禮·夏官·大司馬》。)
相對于“伍鄙”之制,《周禮》有遂人、遂師、遂大夫、縣正、鄙師、酂長、里長、鄰長、旅師、稍人、委人等一整套職掌,控制被剝削者,管理農事及賦斂。
相對于“澤立三虞,山立三衡”,《周禮》有山虞、林衡、川衡、●(礦)人、角人、羽人、掌葛、掌染草、掌炭、掌荼、掌蜃、囿人、場人等一整套職掌,管理耕地外土地及其賦斂。
相對于“市立三鄉”,《周禮》有司市、質人、廛人、胥師、賈師、司虣、司稽、胥、肆長、泉府、司門、司關等一整套職掌,管理市場和貿易。
相對于“令夫農……盡其四支之敏”,《周禮》規定“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周禮·地官·載師》。)
相對于“令勿使遷徙”,《周禮》規定:“徙于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于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周禮·地官·比長》。)
相對于“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周禮》有“以圜土聚教罷民”(《周禮·秋官·大司寇》。)。
相對于管仲之三軍建制,《周禮》有“王六軍,大國三軍”之制(《周禮·夏官序》。)。
相對于軍隊“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周禮》有“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如蒐田之法。”(《周禮·夏官·大司馬》。)
相對于管仲之都鄙不同編制,《周禮》規定國野征役年齡不同,“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五。”(《周禮·地官·鄉大夫》。)
相對于其年終計吏功過,“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選,選其官之賢者而復用之”,《周禮》規定“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周禮·天官·大宰》。),“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周禮·天官·宰夫》。),“歲終,則考六鄉之治”(《周禮·地官·鄉師》。)。
相對于令下屬“修德進賢”,《周禮》規定“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周禮·地官·鄉大夫》。)
相對于“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周禮》規定“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后聽之。”(《周禮·秋官·大司寇》。)
管仲作為改革提出了一整套制度和措施,顯然,這些制度和措施是以前所沒有的,或者說主導的、主要的內容是以前所沒有的,然而,這些內容在《周禮》中都可以找到對應的敘述,其間聯系決非偶然。特別是管仲變革中有關社會經濟關系的內容,在《周禮》中都有更為詳細具體的制度和措施,尤其是其三項重要變革:對民編制、國家授田、實物剝削。西周時期對被剝削者實施集團整體的控制與剝削,甚至對其內部人數亦不清楚,“宣王料民”方開始嘗試清點人口,在先秦文獻中,人口戶籍管理較明確也敘述較多的是《齊語》、《商君書》、《管子》,《左傳》中僅于《成公二年》可見楚共王時“乃大戶”,杜預注曰“閱民戶口”,而《周禮》之中,統計、清理、核準戶籍,則是上關天子,下及閭里之吏的重要工作,年年時時都要進行,總稱之為“比法”,涉及職官數十,顯然,《周禮》這部分內容只能來源于管仲變革及其以后的改革或制度。西周時期,實現剩余勞動的土地與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一般在空間上是嚴格區分的,社會第一層次的土地制度集中表現于“田”上,剝削者一般并不干預被剝削者如何使用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這部分職能由公社執行,而《周禮》中有關國家授田的制度系統而完整,是許多職官的重要職責,其源頭只能追溯于最早實施國家授田制度的管仲改革。西周時期的主要剝削形式是勞役剝削,實物剝削處于次要地位,春秋時期逐漸轉變為以實物剝削為主,這種轉變源于管仲變革,而《周禮》中已經可以看到這種轉變,實物剝削已經占據相當比例,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周禮》與管仲變革的關系。
從《周禮》、《齊語》的這些雷同和類似之處,再考慮到管仲變革發生于齊國,而《周禮》亦成書于齊國,我們可以推斷,《周禮》的產生與管仲變革有密切關系,也就是說,管仲變革是《周禮》的真正發源之處。我們可以作這樣一個推測,管仲變革之時,統治者中的改革派提出了許多具體的改革方案,有的被采納施行了,有的未被采納實行,這些方案中的一部分為后人整理加工,再加上其他一些內容,遂成《周禮》一書。《周禮》中所記社會組織及職官設置過于規整且繁雜,這本身就是它成書于一些改革方案的證據。從《周禮》與《齊語》對應之處甚多來看,《周禮》所保存的這類改革方案中有許多是已經實行了的,特別是有關經濟變革的部分。當然,《周禮》中也會存在一些管仲變革之前社會的遺跡,這是由于,管仲變革打著沿襲昔“圣王治天下”之法、“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國語·齊語》。)的招牌,他給許多變革披上了舊的外衣,特別是在對被剝削者的統治手法上,另外,其復雜的成書過程也使許多管仲以前的東西匯總了進去,但是,《周禮》的主流、特別是其中社會經濟部分反映了管仲所推行的社會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