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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耕作水平評估

根據上述討論,結合民族學資料,我們有必要也有可能對西周時期的耕作水平作出一個大致的評估,這對于我們研究土地使用方式、生產關系在土地上的反映以及土地制度均有重要意義。

一般來說,耕作方式從早期農業到成熟農業大概經歷了從撂荒制到連作制的演化。撂荒制又有兩個基本類型。一是生荒耕作制(本小節所使用“生荒耕作制”、“熟荒耕作制”、“刀耕農業”、“鋤耕農業”等概念及解釋均依據李根蟠、盧勛《中國南方少數民族原始農業形態》第一章第二節,農業出版社1987年版。),即在一塊新墾地上耕種一年后拋荒若干年,拋荒期長短取決于林木重新長成的年限、人地比例等因素,有數年、十數年、數十年等不同時間。這種耕作類型下的工具主要是刀斧和用于點種的竹、木棒,技術重點在林木的砍伐,人們過著較頻繁的遷徙生活,它可以稱之為“刀耕農業”。一是熟荒耕作制,即在一新墾地上連續耕作若干年后拋荒若干年,然后再進行開墾。這種耕作類型中已經使用耒、耜、鋤等翻土工具和除草工具,技術重點是土地的加工,人們也已相對定居,它可以稱之為“鋤耕農業”。連作制則是在同一塊田地上連年耕作,這是自鐵犁牛耕及施肥技術形成以后直至今天普遍被采用的耕作方式。處于這兩種耕作制之間的是休閑制,它是在熟荒耕作制的基礎上,為了恢復地力而實行的周期更短、更有次序的輪種輪休,某種意義上仍可歸入熟荒耕作制之中,其典型如歐洲中世紀的三田制。

那么,西周的耕作方式究竟在這個演化序列中處于何種位置呢?從火耕的存在和菑、新、畬制度的實行,首先可以從大的方面作出推斷,撂荒制始終是西周農業生產的一個重要方面或環節。

火耕在我國歷史久遠,史料中可以看到許多這方面的記載:

稷,田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國語·魯語上》。)

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谷。(《禮記·祭法》。)

當堯之時,……草木暢茂,禽獸繁殖,五谷不登,禽獸逼人。……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后稷教民稼穡,樹藝五谷,五谷熟而民人育。(《孟子·滕文公上》。)

“烈山氏”名稱本身,就表現出了火耕。在卜辭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許多“卜焚”、“貞燒”的記載。在此后的《周禮》中,也有關于火耕的記載: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周禮·夏官·司爟》。)

直至漢代,在一些地方仍采用火耕:

楚越之地,地廣人稀,飯稻羹魚,或火耕而水耨。(《史記·貨殖列傳》。)

荊、揚……伐木而樹谷,燔萊而播粟,火耕而水耨。(《鹽鐵論·通有》。)

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漢書·武帝紀》。)

凡是在需要對付繁茂林木雜草時,特別是在開荒等情況下,火是首選武器之一,唐宋以后南方山區“畬田”即用火耕法,蒲松齡也說:“墾荒,先縱火燒草,然后深耕。”(蒲松齡:《農蠶經》。)筆者本人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也曾跟隨父親進行過火耕,深知其對付林木雜草之方便有效,火耕后土地肥力也大大超過一般田地。既然常用火耕,則開荒是經常性的工作,而有大量荒地可供開墾,則拋荒也是經常性的了,菑、新、畬等與荒地相聯系的不同類型土地之存在正好是一個旁注,而《詩經》所見有關耕作制度的其他內容也就很好理解了。在這種情況下,除草當然是農田工作的最重要內容之一,新開荒地豈有雜草不多之理。耦耕就更顯得必要,因為對于樹根草根纏繞盤結的荒地來說,以類如尖頭木棒的耒耜翻土,只有協力發土,方能成功,商之“●田”,周之“耦耕”,都是這種耕作制度下的必然產物。灌溉還很少,施肥僅處于萌芽狀態,也與此相適應,且互為因果。

在撂荒制這個大范圍之中,西周主要的耕作方式又處于哪個階段呢?這可以從當時廣泛使用的工具進行推斷。

《詩經》中經常可以見到的與土地加工有關的工具是耜。

三之日于耜,四之日舉趾。(《詩經·豳風·七月》。)

以我覃耜,俶載南畝。(《詩經·小雅·大田》。)

有略其耜,俶載南畝。(《詩經·周頌·載芟》。)

畟畟良耜,俶載南畝。(《詩經·周頌·良耜》。)

耜屬掘土工具。另外還有錢、镈。

命我眾人,庤乃錢镈,奄觀铚艾。(《詩經·周頌·臣工》。)

其镈斯趙,以薅荼蓼。(《詩經·周頌·良耜》。)

一般認為,錢為鏟或鍬類工具。這樣的工具似乎既可用以掘土,又可用以除草,只看操作方式,直插起土,則可掘土,類似耜,貼平地面前推,則可鏟土或除草。镈,《毛傳》曰:“镈,耨。”屬于鋤草類工具。這些工具的廣泛使用,說明西周時期對土地的加工已相當普遍,田間除草亦是經常性農業生產工作,因此,這時就大多數情況而言,當已經脫離了生荒耕作階段,實行熟荒耕作制與休閑制。當然,這并不是完全排除生荒耕作制,因為根據民族學資料,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就砍燒當年產量而言,刀砍火耕的火山地產量高于牛犁地,牛犁地又高于手挖地,且所花勞力較少,因此至今仍有不少人留戀火山地,只是由于人口的增長、林地資源的被破壞,這種方式才不得不向熟荒耕作制、休閑制以至連作制過渡。

當然,以上所述只是一個方面,顯然還有超出撂荒制耕作方式的另一個方面。《詩經·小雅·白華》曰:“滮池北流,浸彼稻田。”滮,《毛傳》解為“流貌”,但似解為水名更好。《水經注·渭水》曰:“鄗水又北流,西北注與滮池水合,水出鄗池西,而北流入于鄗。”《太平寰宇記·關西道一·雍州》曰:“滮池水,亦謂圣女泉,又曰高都水。”其地在今陜西西安西北。在黃土高原地區建設小型水利設施,并進行農田灌溉,則標志著連作制可能已經產生,因為此地屬半干旱地區,水源較缺,水利設施建設亦不易,人們不可能將已建好灌溉系統的農田再輕易拋荒。而萌芽狀態的施肥技術,可能也已經為連作制創造了一定條件。

結合上述兩個方面的討論,我們似乎可以得到一個基本的認識,即:西周時期的耕作方式是多類型的,有屬于撂荒制的,也有屬于連作制的,但主要方面是屬于撂荒制。在撂荒制之中,由于人口、遷徙、地區差異等因素,在有條件的地區,生荒耕作制大概一定會存在,因為它費力少而收獲多。但主導的方面,是處于生荒耕作制與連作制之間的熟荒耕作制和休閑制。隨著春秋時期鐵犁牛耕的出現與發展,再加上其他農業技術的進步,戰國時期較為普遍的連作制便成為必然。

對于耕作方式不同的土地,由于人們的使用方式不同,占有方式也就不同,在土地上所反映出來的生產關系的強度和形態也就不同,這在我國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不少實例。例如在哈尼族、景頗族等民族那里,耕作方式為撂荒制的旱地歸村社共有,村社成員可根據自己生產的需要,采用“號地”等方式占用土地,然后報告山官,得到同意即可開始耕種,休耕拋荒之后土地復歸公有,但實行連作制的水田則歸私人,可以長期占有,并世代承襲,或可買賣或不能買賣(宋恩常等:《金平縣一區馬鹿塘哈尼族社會調查》,《哈尼族社會歷史調查》,云南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云南少數民族》,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7頁。)。如本文第一章第一節所述,占有以使用為前提,當一定的物不被使用時,人對其之占有實際上并不存在,即使在私有制觀念極強的現代社會中,一定的物如果不被使用、或至少不具有潛在的被使用之可能性,對該物的占有至多只是一個虛幻的影子。哈尼等民族中兩類土地占有方式的不同由耕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得到直接的說明,采用撂荒制的土地,耕作方式本身就決定了對它的使用只能是間歇的,其間隔可能數年,也可能數十年,因而,人們對這些土地的占有只能是以比較弱化的、不穩定的形式出現,而采用連作制的土地,耕作方式決定了對這些土地的使用是連續的,從而占有也是連續的、相對強化和穩定的。

類比于此,關于西周社會的土地占有方式以及土地制度,從耕作方式方面似也可作出一些推測,即:由被剝削者集團、也即公社所控制的土地較多采用撂荒制及休閑制,公社通過自己的自我調控機制,在公社成員對土地的實際使用中,對土地占有方式進行控制和調節;而用以實現剩余勞動的土地、即“田”之類,大概較多采用連作制,這些土地使用連續,因而可以實現較穩定、強化的占有,剝削者可以通過這些土地,比較穩定、持續地實現剝削。剝削者只能以人身控制作為實現剝削的首要和主要的前提,其原因之一,就是對于實行撂荒制的土地來說,剝削者對其之占有、所有以至據此來進行剝削,在實際操作方面具有很大困難,不如對被剝削者人身的直接控制方便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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